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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崧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6-04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osen Electronics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二一年六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股份”、“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
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深圳市崧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
说明书”)一致。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4,52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2
股数量为 22,406,254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一)创新风险

公司所处的中、大功率 LED 照明产品及其配套驱动电源行业具有技术迭代
更新较快、产品需求定制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能及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等特点,为
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需要持续发挥技术创新驱动企业发展的精神,不断以
市场为导向加大技术研发的创新投入,从而形成顺应市场发展趋势、满足客户应
用需求的具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由于市场需求发展变化的加快,且技术
创新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目前及未来产品研发和创新方向无法匹配或契合下
游客户应用及行业发展方向,公司将面临新技术、新产品可能难以巩固和加强已
有的竞争优势,从而导致产品市场认可度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盈
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一定的创新风险。

(二)技术风险

1、技术和产品研发不足或滞后的风险

公司业务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点。由于 LED 芯片、光源技术持续更新迭代,


3
再加上中、大功率 LED 照明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中、大功率 LED 照明产品
及其配套驱动电源的技术迭代更新速度较快,技术要求不断提高,甚至技术路线
本身也在不断寻求突破。能否紧跟行业技术发展的主流趋势,持续保持对市场需
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保持技术和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市场竞争的关键。公司存在未
来产品开发不能紧跟行业技术发展的主流路线或者产品开发进度滞后于竞争对
手,导致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优势被削弱,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的风险。

2、技术未能形成新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行业具有技术迭代更新速度较快的特
点,公司保持市场竞争优势需要不断的技术研发投入并形成具有经济效益的新技
术产品。由于技术的研发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的研发投入不能取得预期的技
术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或者新产品由于生产工艺、原材料供应等原因无法实现产
业化,或者新产品不能得到市场认可并顺利导入市场,则公司的研发投入可能达
不到预期的效益,公司存在一定的研发成果转化风险。

(三)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我国 LED 照明产业渐入成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 LED 驱动电源行业整
体已经形成了高度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公司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可能导致行业
内产品供应过剩、产品价格下降、行业利润水平降低的压力。若公司未能较好地
保持竞争优势以应对市场竞争压力,可能导致公司收入增速下降或盈利能力下降。

2、规模快速扩张带来运营效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了 43,882.41 万元、56,770.85 万元和 67,642.05 万
元的营业收入,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经
营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随着未来公司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公司的管理半径亦随之加大,公司存在业务运营管理能力滞后于经营规模增长速
度,从而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4
3、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3,882.41 万元、56,770.85 万元和 67,642.05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4,853.71 万元、8,143.94 万元和 9,762.04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分别为 24.15%和 41.82%。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基数的增大,公司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的增长
速度存在放缓的风险。

4、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绝大部分的收入来源于国内客户,出口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7.67%、10.43%和 8.88%,占比相对较小。但公司下游客户的终端 LED 照明产品
有较大部分用于出口,并且以出口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公司经营业绩受国
际贸易摩擦的影响较大。

经对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前 10 大客户中的内销客户(报告期各期合计收
入为 7,477.99 万元、18,769.61 万元和 24,798.01 万元,合计收入占比为 32.78%、
42.77%和 43.68%)进行问卷调查,客户在 2017 年-2019 年采购公司的电源产品
之后,进一步组装组合为灯具等相关产品,其终端出口销售的大致比例为
65%-73%、88%-96%和 89%-97%,出口美国的大致比例为 36%-44%、50%-60%
和 48%-58%(由于北美地区认证标准较高,公司中小客户出口美国的比例相对
较低)。

由于中美贸易战,公司下游客户出口美国的部分 LED 照明产品自 2019 年 5
月开始被加征 25%的关税,客观上对公司下游客户出口美国产品的市场需求造成
了一定的延缓或压制影响,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 2019 年的实际销售收入增
长低于预期的不利影响。

中美贸易战及其对公司产品市场需求的不利影响趋于缓和,但不排除公司业
务因中美贸易战再度升级等国际贸易摩擦原因而导致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市
场需求缩减,进而使公司出现销售收入规模增长放缓甚至出现业绩下降的风险。




5
5、产品质量风险

LED 驱动电源作为一种电能转化装置,被喻为 LED 照明产品的“心脏”,
是 LED 照明产品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直接影响 LED 照明产品的稳定性、可靠
性和使用寿命。公司一贯视产品质量为生命线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
系,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但公司仍存在因原材料采购或生产管控
出现疏漏或瑕疵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客户索赔并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和市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6、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随着产品与工艺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公司的 LED
驱动电源产品价格未来可能下降,如果公司未来无法在技术研发和中高端市场开
拓方面保持优势,或者不能够充分控制成本以有效应对产品价格下降的趋势,则
公司存在因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引发毛利率下滑从而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7、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平均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 85%左右,原材料成本占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是变压器、MOS 管、IC
(集成电路)、电容、电感等电子元器件,以及 PCB 板、底座和面盖结构件、灌
封胶等相对基础的器件或材料,其总体的市场供应渠道相对丰富。但是,近年来,
由于受上游原材料成本,市场供需平衡关系变化的影响,公司部分主要原材料市
场价格和交货期出现了一定的波动情况。公司存在因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不利变
化而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和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8、劳动力成本变动风险

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直接人工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约为 10%,劳动力
成本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面临劳动力成本上涨拉低公司主
营业务毛利率的风险。

(四)内控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4.94%的
股权,田年斌、王宗友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较高,且田年斌为公司董事长,


6
王宗友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本次发行后,田年斌、王宗友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虽然公司目前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持续规范运行,但凭
借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因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而损害公司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此外,根据田年斌、王宗友共同签署的《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应
首先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双方在董事会
及/或股东大会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均投反对票。由于田年斌、王宗友共同
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较高,如上述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来就公司经营管理的重
大事项出现重大分歧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均投反对票,有可能导致公司重
大决策事项无法推进,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五)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较大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逐年增加。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4,810.98 万元、18,292.35 万元和 24,411.76
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33.75%、32.22%和 36.09%,占各期期末公司总资
产的 54.77%、45.67%和 44.9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
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0.24%、17.27%和 13.64%,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98.46%、95.56%
和 23.73%,其中 2020 年 12 月末逾期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短,其期后回款相对
较低。公司存在因客户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
收回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

2、存货较大发生减值的风险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的存货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
6,356.94 万元、6,258.53 万元和 9,562.94 万元,占各期期末公司总资产的 23.51%、
15.62%和 17.59%。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在产品存货,公司报告期


7
内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5.85、6.16 和 5.83,公司存在因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等
原因导致公司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的规定,公司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享受了上述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如未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司将可
能无法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公司经营业绩将会
因此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持续开拓,境外收入金额及占比增长较快。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境外收入 3,362.60 万元、5,920.41 万元和 6,001.63 万元,
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7.67%、10.43%和 8.88%。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进行报价及结算,容易受汇率波动的影响。报告期
内,公司发生的汇兑净收益分别为-16.60 万元、5.49 万元和 77.60 万元,占当期
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29%、0.06%和 0.68%,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仍相对
较小。未来,随着公司境外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业绩受汇率波动的
影响也将增大。

5、产品质量保证金可能计提不足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分别参考历史实际发生的产品质保费用,
按照营业收入的 0.10%、0.30%和 0.30%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计提
比例相对较低。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存在可能出现金额较大的质


8
量保证费用而当期“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无法覆盖相关费用的情况,从而导
致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目前主流 LED 驱动电源产品制造技术的原理主要是相对公开通用的电子电
路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更多聚焦于产品性能的技术实现方面,主要体现在电路
设计、产品硬件方案设计和关键材料应用解决方案方面。

鉴于 LED 驱动电源产品制造技术原理的相对公开通用性,行业内企业在产
品技术实现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对繁杂,公司存在知识产权遭受到竞争对手侵犯的
风险;同时,公司还存在受到竞争对手恶意或非恶意指控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从
而消耗公司管理资源或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业务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租赁厂房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分子公司所使用的厂房、办公场所均为
租赁取得。公司租赁场地主要位于深圳市,合计租用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公司
存在所租赁房产在租赁期内被收回等原因不能继续、正常使用而对公司正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其中,公司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恒明珠工业区第 14 栋二层
北面的房产,面积 3,200 平方米,作为仓库使用。该房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
过程中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能办理产权证书。其出租方及所有权人已就租赁
厂房办理完毕违法建筑申报,并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
的证明,确认该处房产所在地块尚未经该局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该租赁
房产存在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拆迁或拆除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计划用于建设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
生产基地项目和智慧电源研发中心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
崧盛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粤(2020)


9
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292624 号”,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6 日至 2070 年 8 月 5
日。

1、由于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和建设进程周期较长,公司募投项目存在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2、作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主要投向的“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达产后,每年将新增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能 1,215 万
只。公司募投项目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等
原因而无法充分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达产后,公司每年将新增较大的固定资产折
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如果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的效益,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
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现有业务。因此,公司存在由于股本规模
大幅度增长,而相应收益短期内无法同步增长,导致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

(九)对赌协议相关风险

1、2019 年 7 月,公司向 7 名机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其中海宁东证汉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美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证
夏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平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市中小担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名外部投资机构分别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业绩补
偿、回购条款等对赌条款的安排,同时约定:该等条款自公司首次递交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报材料签署日的前一日自动终止;若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未成
功,则相关条款自上市申请撤回或被否决之日起自动恢复。相关对赌条款的主要
的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

10
人股本情况”之“(九)业绩对赌约定情况”的内容。

2、2020 年 9 月 24 日,相关各方补充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相关各方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通过签订《补
充协议(二)》的形式,约定发行人退出原有关于业绩对赌的《补充协议》,并就
涉及投资者优先权的相关条款进行终止或修改。经上述修订和更新后,相关对赌
条款已充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关于“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
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
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对赌协议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

3、根据立信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020 号《审计报告》,公
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8,388.95 万元,未触发协议中的业绩补偿及
回购条款约定的业绩条件。同时,根据原《补充协议》有关对赌条款时效性的约
定,相关业绩对赌安排已在申报前自动解除。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对赌
条款未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

4、但是,鉴于原《补充协议》约定了“若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未成
功,则相关条款自上市申请撤回或被否决之日起自动恢复”的条款,若公司撤回
上市申请或上市未成功,则相关对赌条款可能会恢复生效。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情况。




1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证监许可[2021]545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5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94,520,000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22,406,25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7 日起
上市交易。




12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7 日

3、股票简称:崧盛股份

4、股票代码:301002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4,52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630,000 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3,63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
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406,254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2,113,746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
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23,746 股,占网下发行总
量的 10.06%,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1.29%。




13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田年斌 23,017,588 24.35% 2024 年 6 月 7 日
王宗友 23,017,591 24.35% 2024 年 6 月 7 日
深圳崧盛投资
合伙企业 7,661,166 8.11% 2022 年 6 月 7 日
(有限合伙)
深圳崧盛信息
技术合伙企业 2,831,400 3.00% 2022 年 6 月 7 日
(有限合伙)
邹超洋 2,366,547 2.50% 2022 年 6 月 7 日
海宁东证汉德
投资合伙企业 2,175,000 2.30% 2022 年 6 月 7 日
(有限合伙)
浙江美浓资产管
1,750,000 1.85% 2022 年 6 月 7 日
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东证夏德投资
1,740,000 1.84% 2022 年 6 月 7 日
合伙企业
首次公开 (有限合伙)
发行前已 蒋晓琴 1,716,000 1.82% 2022 年 6 月 7 日
发行股份
罗根水 845,236 0.89% 2022 年 6 月 7 日
凌彩萌 845,236 0.89% 2022 年 6 月 7 日
田达勇 845,236 0.89% 2022 年 6 月 7 日
深圳崧盛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 701,400 0.74% 2022 年 6 月 7 日
(有限合伙)
深圳市人才创新
创业三号一期股
600,000 0.63% 2022 年 6 月 7 日
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平川
投资中心 435,000 0.46% 2022 年 6 月 7 日
(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小担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342,600 0.36% 2022 年 6 月 7 日
(SS)
小计 70,890,000 75.00% -
网下发行无限售
首次公开 10,945,754 11.58% 2021 年 6 月 7 日
股份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有限售
网下发行 1,223,746 1.29% 2021 年 12 月 7 日
股份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1,460,500 12.12% 2021 年 6 月 7 日



14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小计 23,630,000 25.00% -
合计 94,520,000 100.00%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选择的上市标
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分别为 8,143.94 万元和 9,762.04 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1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osen Electronic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089.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田年斌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
一般经营项目包括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镇
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经营范围
出口;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
器、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生产
主营业务 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
所属行业
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88341837
邮编 518104
电话 0755-29358800
传真 0755-29358816
互联网网址 www.sosen.com
电子邮箱 investor@szsose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蒋晓琴
者关系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0755-29596655
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董事会秘书 蒋晓琴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数量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日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情况
2019.12.19-
1 田年斌 董事长 2,301.7588 86.11861 2,387.8774 33.68% 无
2022.12.18
2019.12.19-
2 王宗友 董事、总经理 2,301.7591 86.11861 2,387.8777 33.68% 无
2022.12.18
2019.12.19
3 邹超洋 董事、副总经理 236.6547 - 236.6547 3.34% 无
-2022.12.18

16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数量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日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情况
2019.12.19
4 汤波兵 董事、副总经理 - 46.95192 46.9519 0.66% 无
-2022.12.18
2019.12.19-
5 卜功桃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12.18
2019.12.19-
6 王建优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12.18
2019.12.19-
7 温其东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12.18
2019.12.19-
8 罗根水 监事会主席 84.5236 - 84.5236 1.19% 无
2022.12.18
2019.12.19-
9 田达勇 监事 84.5236 - 84.5236 1.19% 无
2022.12.18
2019.12.19-
10 凌彩萌 职工监事 84.5236 - 84.5236 1.19% 无
2022.12.18
财务负责人、董 2019.12.19-
11 蒋晓琴 171.6000 -3 171.6000 2.42% 无
事会秘书 2022.12.18
合计 - - 5,265.3434 219.1891 5,484.5325 77.35% -
注 1:田年斌、王宗友分别通过深圳崧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崧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6.12 万股;
注 2:汤波兵通过深圳崧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95 万股;
注 3:蒋晓琴的配偶陈春先生通过深圳崧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95 万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
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无单一控股股东,自然人田年斌和王宗友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
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田年斌和王宗友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24.35%的
股权,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8.70%的股权。田年斌、王宗友的简要情况如下:




17
田年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0 年 10 月出生,于 2017 年 12
月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指挥学院颁发的国防动员与国防教育专业专科毕业
证书(自学考试)。1998 年 8 月至 2004 年 3 月,担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锋林电
子厂品质课长;2004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担任深圳市柯爱亚电子有限公司业
务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深圳市兴宝亨电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2011 年 7 月与王宗友先生共同投资创立崧盛有限;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2 月,
担任崧盛有限监事;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0 月至今,
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崧盛执行董事。

王宗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 年 7 月出生,于 2016 年 1 月
获得郑州大学颁发的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网络教育)。200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0 月,担任东莞市三基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2010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任深圳市雅新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经理。2011 年 7 月与田年斌先
生共同投资创立崧盛有限;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崧盛有限执行董
事、总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
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崧盛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止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
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18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田年斌 23,017,588 32.47% 23,017,588 24.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王宗友 23,017,591 32.47% 23,017,591 24.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深圳崧盛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7,661,166 10.81% 7,661,166 8.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伙)
深圳崧盛信息
技术合伙企业 2,831,400 3.99% 2,831,400 3.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邹超洋 2,366,547 3.34% 2,366,547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海宁东证汉德
投资合伙企业 2,175,000 3.07% 2,175,000 2.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浙江美浓资产
1,750,000 2.47% 1,750,0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东证夏德
1,740,000 2.45% 1,740,000 1.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蒋晓琴 1,716,000 2.42% 1,716,000 1.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罗根水 845,236 1.19% 845,236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凌彩萌 845,236 1.19% 845,236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田达勇 845,236 1.19% 845,236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深圳崧盛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 701,400 0.99% 701,4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深圳市人才创
新创业三号一
期股权投资基 600,000 0.85% 600,000 0.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前海平川
投资中心(有限 435,000 0.61% 435,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伙)
深圳市中小担
创业投资有限 342,600 0.48% 342,600 0.3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公司(SS)
网下发行有限
- - 1,223,746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售股份
小计 70,890,000 100.00% 72,113,746 76.29% -


19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
- - 10,945,754 11.58% -
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11,460,500 12.12% -
小计 - - 22,406,254 23.71% -
合计 70,890,000 100.00% 94,520,000 100%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0,292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
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王宗友 23,017,591 24.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田年斌 23,017,588 24.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深圳崧盛投资合伙企业
3 7,661,166 8.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深圳崧盛信息技术合伙
4 2,831,400 3.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5 邹超洋 2,366,547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海宁东证汉德投资合伙
6 2,175,000 2.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美浓资产管理有限
7 1,750,0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证
8 夏德投资合伙企业 1,740,000 1.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9 蒋晓琴 1,716,000 1.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罗根水 845,236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凌彩萌 845,236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田达勇 845,236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68,811,000 72.79%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363.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
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8.7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3.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13.5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17.7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18.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1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
股净资产计算)。



21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根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905.12800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4,726,0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69,5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460,500 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56051318%。

根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48,013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2,487 股。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2,169,500,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
数量为 12,487 股,包销金额为 233,631.77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
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4,211.7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091.99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119.74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418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和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 保荐费为 471.70 万元,承销费为 2,030.85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 760.00 万元
律师费 377.36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03.77 万元

22
项目 金额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48.31 万元
合计 4,091.99 万元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
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7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0,119.74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76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05 元(按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I10020 号),对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135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以及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告信息已分别在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经营状况”和“重大
事项提示”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2021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 55,000.00 万元至 70,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104.62%-160.42%;净利润为 6,000.00 万元至 7,6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49.35%-89.1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400.00 万元至 7,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37.68%-78.48%。

2021 年 1-6 月公司预计整体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系:(1)
LED 植物照明快速增长以及 LED 照明行业下游整体市场需求强劲,相应带动了
公司营业收入以及经营业绩的增长;(2)受 2020 年第一季度“新冠病毒疫情”
的短期影响,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及业绩相应增长幅度较小;2021 年
上半年,国内“新冠病毒疫情”已得到有效遏制,公司及行业的生产供应基本未
受到疫情的不利影响。

上述 2021 年 1-6 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或业绩承诺。




2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
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
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41550910666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748474797506
3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790477835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37010100102271977

此外,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基
地项目和智慧电源研发中心项目”将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崧盛作为实施主体,
公司及广东崧盛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
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25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
问题的指导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
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562

保荐代表人:郭忠杰、陈华国

项目协办人:李健

其他项目组成员:白勍羽、樊嘉祥、张俊青

联系人:郭忠杰、陈华国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
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郭忠杰、陈华国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

27
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郭忠杰先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
硕士。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
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
过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
监管措施。曾主持或参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深圳市蓝海
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芜湖长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陈华国先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副总监,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
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
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
施。曾担任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财务顾问主办
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芜湖长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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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分别承诺:

本人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

29
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
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2、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深圳崧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
东证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证夏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本企业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
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
予以公告。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
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
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邹超洋、
汤波兵、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蒋晓琴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
价。

30
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

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
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
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
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崧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崧盛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美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
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
深圳前海平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
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
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
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外,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31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
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2)停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实施该措施。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
求;

③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
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②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2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C、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D、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E、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C 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③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股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一会
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 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具体增持措施如下: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
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20%;

C、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

33
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D、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B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
照本项执行;

E、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
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
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的,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具体增持措施如下: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
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
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
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20%;

C、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D、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B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
照本项执行;

E、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34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
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
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③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回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④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于回购期届满
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
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增持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应在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或者备案手续。


35
③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
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4、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保证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未
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
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
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
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
稳定股价。


36
④负有增持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相关责任主体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自
其应支付相关责任主体的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中扣
减相关责任主体最低增持金额与相关责任主体实际增持资金金额的差额。

(2)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保证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本人仍不履行
的,公司有权自其应支付本人的分红款项中,扣减本人最低增持资金金额与本人
实际增持股票资金金额的差额;本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
计计算。

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及/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及/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保证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本人仍不履行
的,公司有权自其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中,扣减本人最低增持资金金额与本人实
际增持股票资金金额的差额。

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及/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
严重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
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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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
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公司以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
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本人以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承诺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38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1、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存在在
本次发行后因净利润增长速度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
收益率出现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做大业务规模、强化投资者回报
机制等方式,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
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
资金使用风险。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快项目建设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其中,“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
有效提升公司产能,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智慧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有利
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补充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项目”有利于满足公司规模扩张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投资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收益,以增
强公司的盈利水平,提升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


39
(3)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做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水平

公司在 LED 驱动电源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积累、丰富的生产运营经验和坚
实的市场基础。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的
有利契机,抓住当前市场发展的有利机遇,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扩大市场份额,
做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公司股东获得有利的分红回报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通过制订《公司章
程(草案)》,和股东回报规划,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公司股东获得有利的
分红回报。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公司制订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
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2、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1)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⑤如果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40
⑥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违反承诺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
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如果本人未能履
行上述承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
核准、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
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
股比例共享。

2、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
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
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41
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
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则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
分配利润)的 10%;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
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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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①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A、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在股东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
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对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B、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同意利润分配调整
方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监事应提出
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可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

C、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②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A、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先制定利润分
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审
议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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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B、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
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载明不同意的事实、理
由,并可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C、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①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③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④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①公司董事会需确保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当前
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②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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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
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③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
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④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
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做出了进一步安排,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度现金分
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上市后
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供分配利润的 30%。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
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
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2、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
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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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
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
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予以扣除,用以对投资者的赔偿,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如果公司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
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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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
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薪酬及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
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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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赔偿承诺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
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
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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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
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
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
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
诺及提出的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49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0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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