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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7-06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henling Environmental Systems Co., Ltd.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申菱环境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
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40,01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51,214,07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
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
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
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
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客户需求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受我国产业转型和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同时受国内产能过剩、需求疲软
等因素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回落。虽然公司业务广泛,技术和产品应用于信息通信、
电力(电网、水电、火电)、化工、交通(地铁、高铁、机场、铁路)、核电、军工与航
天、VOCs治理、公共建筑、大型商用、科研院校等国民经济的多个行业领域,但下游
客户的需求可能受宏观经济景气度下降而出现减少,这将对公司订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造成不利影响,从而致使公司经营业务出现波动。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全国从事专用性空调设备生产的企业数量较多,市场竞争较激烈,尽管公司具有较
强的技术优势和竞争实力,但也面临着行业内其他在资金实力、技术创新能力等具有较
强优势的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提升资金实力以加大研发投入,促进
产品更新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或不能紧跟市场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将致使公司无
法保持核心竞争力。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属专用性空调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包括铜材、钢材、铝材、压缩机、电机、


3
风机等。近年来,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存在一定幅度的波动,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持
续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生产成本。因此,公司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公司经营
业绩风险。

(四)技术创新风险

随着专用性空调行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客户对产品定制化需求的不断提
高,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产品科技含量和持续创新能力日渐成为专用性空
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始终处于技术创新的前沿并紧跟市场需
求,加快研发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才能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并保持持续的盈
利能力。
若公司不能紧跟国内外专用性空调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充分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个
性需求,后续研发投入不足,或产品更新迭代过程中出现研究方向偏差、无法逾越的技
术问题、产业化转化不力等情况,将可能使公司丧失技术和市场的领先地位,从而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管理、研发费用增长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为适应公司迅速发展的需求,近年来公司持续引进优秀的研发、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提高了员工薪酬水平,并加大了在技术、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投入,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增
长较快。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总额分别为12,866.60
万元、15,441.13万元和15,964.59万元,处于逐年增长中。虽然公司加强对管理、研发费
用的控制,但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逐步实施,公司可能在未来几年内继续增加对技术研发、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管理
及研发费用将面临持续增加的可能。这些投入给公司品牌价值、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
开发能力所带来的提升效应将会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逐步显现,若短期内大规模投入未
能产生预期效益,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收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
产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62,726.08万元、75,292.48万元及79,415.43万元,占同期总资产的
比例分别为37.93%、38.51%和31.09%。如果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不能及时收回,则对公


4
司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应收账款可能随之增加,如果公司不能
通过有效措施控制应收账款规模,或者宏观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客户资金紧张以致
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可能会加大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从而
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七)财政补贴金额较大的风险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了财政税收返还、科研扶持奖励金、土地房产改造项目
补偿金等政府补助。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财政补助分别为2,598.00万元、
2,833.71万元和1,754.01万元,分别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1.48%、24.42%和
12.58%。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依赖于政府补助政策,但因收到的政府补助金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仍然构成了一定影响,未来因该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减少可能影响公司的
利润水平。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由于公司募投项目从设计、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研发、测试直至进入市场的周
期较长,因此项目组织和协调能力、项目建设进度与预算控制、技术成果的顺利形成等
因素都可能影响项目如期投产,募投项目实施期内的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加大。如果募投
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从而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整
体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公司在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充分研究了公司各类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国家
相关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结合公司当前业务发展,认真分析了客户需求,对项目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严密论证,认为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但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仍面临着市场环境变化、竞争条件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变化
以及技术更新迭代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可能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成本、投资收
益及投资回收期等,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劳务派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其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劳务派遣暂行

5
规定》规定的10%上限的情况,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若发行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比等用工合法性方面产
生瑕疵,则可能对公司未来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实际控制人崔梓华就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事宜
承诺如下:因劳务派遣用工被追究责任,则由此所造成发行人的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
失,本人将全额承担,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社保、住房公积金被追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缴纳,为大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于部分员工自愿放弃
等原因,公司存在个别员工未缴纳社保及少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据
2018年7月出台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由税务部门
统一征收。发行人存在未来可能因为未为全部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而被追缴社保的风险。
另外,发行人也存在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被追缴的风险。

(十二)子公司亏损及净资产为负数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申菱商用外的子公司均系为完善“以顾客为中心”的销售和服
务网络,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在国内的重要核心城市
设立的销售子公司。销售子公司主要协助母公司进行市场开发,拓展业务,在客户对供
应商资质、注册资本等要求不高的情况下,也直接向客户进行少量销售,但市场开发、
业务拓展等产生的成本、费用是由销售子公司承担,使得子公司亏损,部分子公司的净
资产为负数。
虽然子公司的负债主要是应付发行人(母公司)的货款或往来款项,子公司净资产
为负数不会对子公司造成实质法律障碍,对子公司经营也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但子公司
若持续亏损,仍然可能会对子公司及发行人带来一定的潜在不利影响。

(十三)“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2020年2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公司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1)
上游供应商由于复工时间较晚,或复工进度较慢,存在交付延迟情况,对公司一季度的
整体产能造成了一定影响;(2)疫情对交通的管控及物流公司的复工进度,使得货品物


6
流速度受到一定影响。
疫情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的后续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
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如果疫情持续时间较长,则可能造成上游原材料供应短缺,
采购价格上涨,未来如出现疫情二次爆发,货品物流和人口流动的限制可能导致公司生
产受限,疫情扩散对宏观经济的冲击也可能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1]1716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申菱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申菱环境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申菱环境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A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664号”文批准。公司
A股股本为24,001.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5,121.4073万股于2021年7月7日起
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申菱环境”,证券代码为“30101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7日

(三)股票简称:申菱环境

(四)股票代码:3010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40,01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1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214,07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8,795,92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001,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申菱
环境 1 号战略配售”)、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配售”)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
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


9
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794,92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持股数(万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崔颖琦 5,508.00 22.95% 2024 年 7 月 7 日
申菱投资 3,600.00 15.00% 2024 年 7 月 7 日
谭炳文 3,132.00 13.05% 2022 年 7 月 7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众承投资 2,322.00 9.67% 2024 年 7 月 7 日
前已发 苏翠霞 1,620.00 6.75% 2022 年 7 月 7 日
行股份
众贤投资 1,278.00 5.32% 2024 年 7 月 7 日
欧兆铭 540.00 2.25% 2022 年 7 月 7 日
小计 18,000.00 75.00% -
首次公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略配
437.95 1.82% 2022 年 7 月 7 日
开发行 售
战略配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配
162.15 0.68% 2022 年 7 月 7 日
售股份 售
网下无限售股份 2,510.96 10.46% 2021 年 7 月 7 日
首次公 网下限售股份 279.49 1.16% 2022 年 1 月 7 日
开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610.45 10.88% 2021 年 7 月 7 日
小计 6,001.00 25.00% -
合计 24,001.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审字[2021]21000560018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023.17 万元和 10,912.74 万元,符合最
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净利润指标。

10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Shenling Environmental System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8,0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颖琦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 8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 8 号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及配件;制冷空调设备及净化设备的安装、
维修、保养、技术及咨询服务;制造、销售:环保污泥热泵干化设备;环保污泥热泵干
化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技术及咨询服务;制造、销售:环保废气回收设备;环保
废气回收治理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技术及咨询服务;承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
装,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提供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空调安装工程、净化工程的方案设计、安装施工、技术咨询、
售后服务;销售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电力电子产品、工业母线产
品、低压成套设备、电源分配单元、高低压配电产品及电气产品、通信网络配套设备、
能量管理系统、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技术咨询服
务;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检测、施工、运行维护;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围绕专用性空调为代表的空气环境调节设备开展,集研发设计、生产制
造、营销服务、工程安装、运营维护于一体,致力于为数据服务产业环境、工业工艺产
研环境、专业特种应用环境、公共建筑室内环境等应用场景提供人工环境调控整体解决
方案


12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757-23837822

传真号码:0757-23353300

电子邮箱:sl@shenling.com

董事会秘书:顾剑彬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发行前间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接持股方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日 量(万 量(万 量(万
式 股比例 情况
股) 股) 股)
2018 年 9 通过申菱
1 崔颖琦 董事长 月-2021 5,508.00 投资持有 1,836.00 7,344.00 40.80% 否
年9月 公司股份
2018 年 9 通过申菱
2 谭炳文 董事 月-2021 3,132.00 投资持有 1,044.00 4,176.00 23.20% 否
年9月 公司股份
董事、 2018 年 9 通过众承
3 崔梓华 副总经 月-2021 - 投资持有 464.40 464.40 2.58% 否
理 年9月 公司股份
2018 年 9 通过众贤
4 陈忠斌 董事 月-2021 - 投资持有 270.04 270.04 1.50% 否
年9月 公司股份
2018 年 9 通过众承
董事、
5 潘展华 月-2021 - 投资持有 324.00 324.00 1.80% 否
总经理
年9月 公司股份
董事、
2018 年 9 通过众承
副总经
6 陈碧华 月-2021 - 投资持有 216.00 216.00 1.20% 否
理、财
年9月 公司股份
务总监
2018 年 9
独立董
7 黄洪燕 月-2021 - - - - - 否

年9月



13
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发行前间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接持股方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日 量(万 量(万 量(万
式 股比例 情况
股) 股) 股)
2018 年 9
独立董
8 简弃非 月-2021 - - - - - 否

年9月
2018 年 9
独立董
9 秦红 月-2021 - - - - - 否

年9月
2018 年 9 通过申菱
监事会
10 欧兆铭 月-2021 540.00 投资持有 180.00 720.00 4.00% 否
主席
年9月 公司股份
2018 年 9
11 陈秀文 监事 月-2021 - - - - - 否
年9月
2018 年 9
职工监
12 叶国先 月-2021 - - - - - 否

年9月
2018 年 9 通过众承
副总经
13 欧阳惕 月-2021 - 投资持有 90.00 90.00 0.50% 否

年9月 公司股份
2018 年 9 通过众承
副总经
14 罗丁玲 月-2021 - 投资持有 126.00 126.00 0.70% 否

年9月 公司股份
副总经
2018 年 9 通过众承
理、董
15 顾剑彬 月-2021 - 投资持有 79.20 79.20 0.44% 否
事会秘
年9月 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崔颖琦直接持有公司 22.95%的股份,通过申菱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15.00%
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7.95%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崔颖琦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22.95%的股份,通过申菱投资间接控制
公司 15.00%的股份;崔梓华为众承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14
理人员。崔颖琦及其女儿崔梓华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崔玮贤、崔宝瑜系崔颖琦先
生之子女,崔玮贤为众贤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崔玮贤、崔宝瑜、众贤投资及众承投
资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众承投资持有本公司 9.67%的股份,众贤投资持有本公
司 5.32%的股份。因此,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 45.60%的股份,控制
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 52.95%。

崔颖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62319540820****,
现任公司董事长。

崔梓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68119840222****,
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崔梓华 崔宝瑜 崔玮贤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20.00% 9.30% 38.03%

51.00%
崔颖琦 51. 申菱投资 众承投资 众贤投资



22.95%22. 15.00% 15. 9.67% 5.32%13.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部分员工通过众承投资和众贤投
资两个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申菱环境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众承投资

1、众承投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承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9.67%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15
企业名称 广东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区环镇东路 10 号之
营地 二(公司住所仅作办公用途)
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梓华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20 日
认缴出资额 6,966.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6,966.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0868037942
一般经营项目:对制造业,商务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教
育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及以上项目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
经营范围 业咨询、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技术开发和转让;理财咨询服务、财
务咨询服务。(经营范围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
许可的项目)。

2、众承投资股东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承投资共有15名合伙人,具体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
况如下:
序号 类型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崔梓华 1,393.20 20.00%
2 潘展华 972.00 13.95%
3 崔宝瑜 648.00 9.30%
4 陈碧华 648.00 9.30%
5 苏子杰 491.40 7.05%
6 周光华 448.20 6.43%
7 黎志文 432.00 6.20%
8 罗丁玲 378.00 5.43%
有限合伙人
9 何继为 286.20 4.11%
10 潘志雄 286.20 4.11%
11 欧冠锋 270.00 3.88%
12 欧阳惕 270.00 3.88%
13 顾剑彬 237.60 3.41%
14 陈华 108.00 1.55%
15 张学伟 97.20 1.40%
合计 6,966.00 100.00%



16
众承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就其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众贤投资

1、众贤投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贤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5.32%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众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区环镇东路 10 号之
营地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玮贤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28 日
认缴出资额 3,834.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3,834.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32486039XT
对制造业、商务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教育业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以及以上项目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咨询,营销
经营范围
策划,市场调查,技术开发和转让;理财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众贤投资股东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贤投资共有5名合伙人,具体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
况如下:
序号 类型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崔玮贤 1,458.07 38.03%
2 陈忠斌 810.12 21.13%
3 谭嘉成 523.73 13.66%
有限合伙人
4 谭嘉莉 521.04 13.59%
5 谭嘉韵 521.04 13.59%
合计 3,834.00 100.00%

众贤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就其


17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注
(%)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崔颖琦 5,508.00 30.60% 5,508.00 22.95%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申菱投资 3,600.00 20.00% 3,600.00 15.00%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谭炳文 3,132.00 17.40% 3,132.00 13.0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众承投资 2,322.00 12.90% 2,322.00 9.67%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苏翠霞 1,620.00 9.00% 1,620.00 6.7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众贤投资 1,278.00 7.10% 1,278.00 5.32%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欧兆铭 540.00 3.00% 540.00 2.25% -
锁定 12 个月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 自上市之日起
- - 437.95 1.82% -
略配售 锁定 12 个月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 自上市之日起
- - 162.15 0.68% -
略配售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限售股份 - - 279.49 1.16% -
锁定 6 个月
小计 - - 18,879.59 78.66%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5,121.41 21.34%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5,121.41 21.34% - -
合计 - - 24,001.00 100.00% - -




18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57,291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崔颖琦 5,508.00 22.9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申菱投资 3,600.00 15.00%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谭炳文 3,132.00 13.0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众承投资 2,322.00 9.67%
定 36 个月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5 苏翠霞 1,620.00 6.75%
定 12 个月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6 众贤投资 1,278.00 5.32%
定 36 个月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7 欧兆铭 540.00 2.25%
定 12 个月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略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8 437.95 1.82%
配售 定 12 个月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9 162.15 0.68%
配售 定 12 个月
网 下投资 者获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数量的 10%
10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5.47 0.02% (向上取整计算)
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定 6 个月
合计 18,605.57 77.52% -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略配售、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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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略配售和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配售最终获得配售
数量合计为 600.1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序号 资管计划简称 获配股份数(股) 获配金额(元)
数量的比例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
1 4,379,461 7.30% 36,305,731.69
战略配售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
2 1,621,539 2.70% 13,442,558.31
战略配售
合计 6,001,000 10.00% 49,748,290.00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略配售、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配售获配股票限售期
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略配售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1号战略配售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R932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31 日
成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26 日
到期日 2026 年 5 月 26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是否为发行 认购资管计划金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额(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潘展华 董事、总经理 是 713.00 14.15%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2 陈碧华 是 541.00 10.74%
总监
3 顾剑彬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541.00 10.74%
4 崔梓华 董事、副总经理 是 518.00 10.28%
5 周光华 武汉申菱总经理 否 345.00 6.85%
6 黎志文 北京申菱总经理 否 345.00 6.85%
7 崔玮贤 市场经理 否 322.00 6.39%


20
8 陈刚 ICT事业部总经理 否 288.00 5.72%
9 林建锋 质量中心总监 否 276.00 5.48%
10 冯斗 环保事业部总经理 否 253.00 5.02%
11 陈秀文 监事、人事行政总监 是 253.00 5.02%
12 罗丁玲 副总经理 是 230.00 4.56%
工业公建事业部轮值总
13 徐创丽 否 207.00 4.11%
经理
工业公建事业部轮值总
14 谭志勇 否 207.00 4.11%
经理
合计 5,039.00 100.00%

2、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配售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2号战略配售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申菱环境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R933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31 日
成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26 日
到期日 2026 年 5 月 26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是否为发行 认购资管计划金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额(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苏子杰 上海申菱总经理 否 173.00 9.27%
2 潘志雄 广州申菱总经理 否 173.00 9.27%
3 黄宇波 济南申菱总经理 否 173.00 9.27%
4 郑盛宇 香港申菱总经理 否 173.00 9.27%
5 陈华 ICT事业部副总经理 否 173.00 9.27%
6 胡镇州 客服事业部总经理 否 150.00 8.03%
7 高芬 ICT事业部副总经理 否 150.00 8.03%
8 谭玉麟 西安申菱总经理 否 150.00 8.03%
9 张学伟 研究院院长 否 138.00 7.39%
10 李敏贤 小母线事业部总经理 否 138.00 7.39%
工业公建事业部总工程
11 王亮添 否 138.00 7.39%


21
工业公建事业部副总经
12 张景卫 否 138.00 7.39%

合计 1,867.00 100.00%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001.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8.2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3.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1.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8.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5.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4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
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221.36615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 1,080.2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790.45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51.67%;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610.45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8.33%。


23
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84994035%,申购倍数为 5,405.57971 倍。

根据《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
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607.21 万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3.24
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790.45 万股,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
形。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2,442 股,包销金额为 268,944.18 元。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9,748.2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294.46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华兴验字[2021]21000560179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91 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费 200.00
承销费 3,382.88
会计师费用 658.49
律师费用 679.2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6.42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56.80
合计 5,453.83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九、募集资金净额:44,294.46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55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52 元(以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华兴审字
[2021]21000560018 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阅 了 公 司 2021 年 1-3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 并 出 具 了 “ 华 兴 专 字
[2021]21000560159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
及 2021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及“重大事项提示”
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
明书。




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1 条,如持有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
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
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2013013919201349257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 647074536146
3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 801101001239010967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757900162510868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 44050166733800000838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6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27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608337

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张铁、何新苗

项目协办人:李季刚

项目组其他成员:黄浩延、伏江平、高杨、丁潮钦、王桐

联系人:张铁、何新苗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
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28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铁、何新苗提
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铁,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
或参与的项目有:仙琚制药 IPO、光线传媒 IPO、拉卡拉 IPO、澜起科技科创板 IPO、
葛洲坝分离交易可转债、景兴纸业非公开发行、华录百纳非公开发行、慈文传媒非公开
发行、航天信息可转债项目、常熟汽饰可转债项目、香榭丽传媒私募债、新丽传媒私募
债、万好万家重大资产重组、三湘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恒信移动重大资产重组等。目前
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项目有:炬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中
国长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

何新苗,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参与或负
责的项目有:香雪制药 IPO、中广核电力 IPO 联席主承销、中国化学 IPO、宜安科技非
公开再融资、苏交科非公开再融资、南方传媒私募债项目、中广核集团公司债、中广核
能源 PPN、深圳龙岗区投 PPN 项目、广新控股收购星湖科技财务顾问、南方传媒收购
光华控股、华录百纳资产重组、友宝在线红筹回归重组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
职推荐的项目。




29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崔颖琦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且持股比例5%
以上。本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人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自有资
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人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人真实持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人对发行人的
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权属不清晰或存
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
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0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
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
本人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
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5、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
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人承诺并
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


31
相关规定。
8、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
守上述规定。
9、如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10、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崔梓华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
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
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

32
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
本人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
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5、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
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人承诺并
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
相关规定。
8、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


33
守上述规定。
9、如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10、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申菱投资、众承投资和众贤投资

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申菱投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崔颖琦先生控制的企业,众承投资和众贤投资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公司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自有
资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公司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本公司对发行人的
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权属不清晰或
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
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34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
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公司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
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5、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
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公司承
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35
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
等相关规定。
8、如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9、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
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
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谭炳文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董事,且合计持股比例为5%以上,特
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人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自有资
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人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人真实持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人对发行人的
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权属不清晰或存
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36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
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
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
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
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苏翠霞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为5%以上,特作出
如下承诺:
“一、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人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自有资
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37
本人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人真实持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人对发行人的
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权属不清晰或存
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3、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
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1%”的承诺。
4、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
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
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
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欧兆铭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监事,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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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自有或
自筹资金,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人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的
股权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任职届满
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
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1%”的承诺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
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
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
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本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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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性
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
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
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
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0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和
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上述第20个收盘价
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日。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
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触发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
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
份回购计划后,自触发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触发
日后如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
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程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符合: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
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41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票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顺位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第二顺位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公司控
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
动该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
购义务;
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顺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
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实
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
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比例并由股东大会


42
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票事宜。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一)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
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
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
中所规定的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0.05%: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
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方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自公司
获得现金分红的20%。
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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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1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一)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一)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承担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二)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
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履行承诺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三)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其增持
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
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本人履行承诺期间,该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
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履行承诺期间,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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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和薪酬予
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承诺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共同实际控制人崔梓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崔宝
瑜、崔玮贤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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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
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

申菱投资、众承投资以及众贤投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
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
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制订股份回购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参考回购条件成就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的 30 天内,本公司将本
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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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
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若因本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
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取
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
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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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
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
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国枫律师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华兴会计师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广东联信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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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密事项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交所申报的申
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二、发行人向深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开和允许披
露的事项;
三、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四、本人/本企业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已督促发行人
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保密资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
了保密措施,本人/本企业已经履行了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
保密义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交所申报的申
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二、发行人向深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开和允许披
露的事项;
三、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七、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
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现就股东情况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
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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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的情形。”

八、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
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
施的,如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二)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三)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四)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五)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
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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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
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
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
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
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
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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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铁 何新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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