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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赛勃:唯赛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7-27
股票简称:唯赛勃 股票代码:688718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ave Cyber (Shanghai) Co., Ltd.

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 8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1 年 7 月 27 日
特别提示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赛勃”、“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
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
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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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
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173,754,389 股,其中,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为 35,294,22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31%,流通股数量占比较
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5.8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8.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1.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4.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0.03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
行人市盈率为 24.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
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3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境外销售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5,798.93 万
元、18,687.60 万元和 13,844.54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21%、
51.87%和 44.16%,其中北美、欧洲、中东等地区是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区域。

目前全球经济发展形势不明朗,部分国家与地区存在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或
可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提高关税、进出口限制等
不公平措施,若相关不公平措施进一步升级,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
争力下降。另外,部分国家与地区政治局势不稳定,若发生国际形势重大变化、
重大政局变动或社会动乱,可能影响当地境外市场需求和结算条件,从而对公司
境外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由于境外疫情持续蔓延,境外客户的生产经营受到各国或各区域政府出
台的进一步控制疫情的措施的影响,需求恢复有所滞后,2020 年度,公司境外
销售收入同比下降 25.92%。其中由于境外部分工程项目暂时停滞,对反渗透膜
和纳滤膜系列产品的需求造成短期影响较大,其中反渗透膜和纳滤膜片 2020 年
度境外销售金额 964.49 万元,同比下降 57.85%;反渗透膜和纳滤膜元件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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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境外销售金额 2,497.80 万元,同比下降 44.52%。

除因疫情因素和双边贸易政策等因素影响海外市场外,其他如政治、经济、
外交、汇率等不确定因素均会影响海外市场,若公司出口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政治、经贸往来、外交关系等对我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均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如不能有效管理和持续开拓海外市场,也将对公司的海外
销售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反渗透膜及纳滤膜方面,公司与包括杜邦水处理(陶氏)、科氏、日本东
丽、海德能、SUEZ(GE)等国际知名厂商直接竞争,同上述企业相比,公司在
资金规模、技术储备、行业经验以及品牌知名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方面,
相比于其他国际知名公司,公司主要产品反渗透膜及纳滤膜系列产品的营收规模
相对较小,以 2019 年公司该类产品销售收入 16,984.12 万元测算,公司国内市
场占有率为 2.10%;此外,部分国内厂商如时代沃顿较早步入该领域,已经形成
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若市场竞争加剧,国际或国内知名厂商通过降价等竞争策
略抢夺公司市场份额,且公司无法继续保持核心技术优势或无法不断进行新产品、
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创新,取得对行业竞争者的相对优势,可能对公司市场份
额或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部分已上市的下游水处理方案提供公司
如三达膜、碧水源等公司也存在利用其资金优势和品牌优势布局上游高性能卷式
分离膜业务的可能,若下游竞争者利用其品牌影响力和客户影响力向上游拓展,
将与公司产生直接竞争,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格局。

在复合材料压力罐领域,市场较为分散,参与者众多,随着市场规模的持续
增长,越来越多中小企业通过价格优势占据市场份额,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格
局。由于复合材料压力罐型号众多,种类丰富,对于目前主要销售的标准构型的
复合材料压力罐,相关结构设计、生产工艺已经较为成熟,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
售一般仅需满足通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入门槛较低,因而市场参与者众
多,较为分散;对于异型、多孔、大口径等特殊构型产品,一般是根据下游客户
需求,针对具体应用场景需求对进行定制化的结构设计,无法直接使用标准构型
产品,因此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承压性能和稳定性均有较高要求;若复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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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对欧美客户出口且应用于涉水领域,产品通过 NSF、ASME 或 KTW 等
国际权威机构测试或认证往往是获得市场准入和认可的必要条件。若未来公司因
持续技术创新不足或未能及时调整研发技术路线,未能及时进行技术升级迭代导
致技术水平落后,可能将导致公司复合材料压力容器产品无法适应市场需求,面
临产品竞争力缺失、市场地位下滑及主要客户被竞争对手获取的风险。

(三)膜分离技术与其他水处理技术路线的竞争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人居水处理、污水处理、市政供水、海水淡化、浓缩分
离等应用领域,相关应用领域除应用膜分离技术路线外,其他主要技术路线的具
体情况如下:

应用领域 技术名称 技术原理 优势 劣势
无法去除重金属,
活性炭吸 利用活性炭的吸附功能, 物理过滤、无需供
细菌、病毒和抗生
附法 吸附水中的余氯和有机物 电

树脂长期使用会失
人居水 去离子去除能力,
利用离子交换树脂的阳离
处理 需进行再生处理;
离子交换 子交换作用,去除水中的 设备相对简单,有
树脂表面有机物溶
法 钙、镁离子,降低水质硬 效去除钙、镁离子
出情形,影响水质,

废液排放导致环境
污染
臭氧对水质进行消毒,活 无法去除重金属、
臭氧-活 设备投资低、运维
市政供水 性炭能降低水中的有机物 抗生素、小分子有
性炭技术 简单
和臭氧的消毒副产物 机物等有害物质
无法脱盐,耗材更
活性炭吸 利用活性炭中的微孔结构 设备简单、初始投 换频繁;运行费用
附法 吸附污水中的有机物 入低 高;废料活性炭将
成为固废
通过氧化反应中产生活性
污水处理
极强的自由基(如 O3 等),
高级氧化 使难降解有机污染物转变 有 效 降 低 水 中 有 多用于分解有机污
法 成易降解小分子物质,甚 毒大分子有机物 染物,无法脱盐
至直接生成 CO2 和 H2O,
达到无害化目的
将一系列的水平管喷淋降
膜蒸发器串联起来,用一 节能、海水预处理
海水淡化 低温多效 定量的蒸汽输入首效,后 要求低、淡化水品 投资成本较高
面一效的蒸发温度均低于 质高
前面一效,然后通过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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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领域 技术名称 技术原理 优势 劣势
的蒸发和冷凝,从而得到
多倍于蒸汽量的蒸馏水
海水经过加热,依次通过
技术成熟、运行可 投资成本高昂;能
多个温度、压力逐级降低
多级闪蒸 靠、淡水产量大 耗高,装置占地面
的蒸馏室进行蒸发冷凝而
积大
得到淡水
工艺流程复杂繁
通过阳、阴离子交换树脂 预处理要求简单、 琐;自动化操作难
树脂离子 上的氢和氢氧根离子与水 工艺成熟、出水水 度大、投资高;需
交换 中的阳、阴离子交换,从 质稳定、设备初期 要进行树脂再生,
而去除水中离子 投入少 产生酸碱废液等,
污染环境
在直流电场的作用下,通
初始资金投入较
过隔板的水中电介质离子 产水品质稳定、运
超纯水 电除盐技 高、一般需要采用
发生定向移动,利用离子 行费用低、操作管
制备 术(EDI) 反渗透装置作为前
交换膜对离子的选择透过 理方便
置处理
作用来对水质进行提纯
利用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
过性,在外加直流电场的 脱盐率比反渗透膜
设备简单、操作方
作用下,水中离子作定向 低,抗污染能力差,
电渗析 便、温度降低对通
迁移透过选择性离子交换 对高硬度水难处
量无影响
膜,使离子从溶液中分离 理,维护复杂
出来
卤水提锂方法之一,以提
硼后的含锂水氯镁饱和卤 生产碳酸锂的同
水为原料,通过喷雾干燥 时获得副产品镁
设备腐蚀严重,能
煅烧法 得到含锂氯化镁,经高温 砂、资源综合利用
源消耗大
煅烧得含锂氧化镁,经过 水平高、原料消耗
水洗、除杂、浓缩后加入 少
碳酸钠沉淀析出碳酸锂
卤水提锂方法之一,通过
浓缩分离
萃取剂将目标物质选择性 锂萃取率高,镁锂 污染严重;萃取剂
萃取法
的转移到另外一相,从而 分离效果好 价格昂贵
达到分离目的
利用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
吸附剂吸附性能和
多孔性固体吸附剂,选择
生产效率高、工艺 吸附条件较难控
吸附法 性的将一种物质吸附在固
简单、回收率高 制,吸附选择性差,
体表面,从而实现液体混
收率不高
合物中不同组分的分离

上述技术路线与膜分离技术路线存在竞争关系,若未来公司因持续技术创新
不足或未能及时调整研发技术路线,未能及时进行技术升级迭代导致技术水平落
7
后,或与其他技术路线相比无法产生明显的技术优势和规模成本优势,面临产品
竞争力缺失,将导致膜分离技术应用空间受限的风险。

(四)主要原材料依赖进口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中无纺布、聚乙烯和聚砜主要进口自国外知名化
工企业,三类主要原材料进口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9.93%、
40.91%和 43.20%。报告期内,公司无纺布均采购进口产品,主要通过贸易商进
口自全球水处理领域中最大 PET 无纺布生产商日本阿波制纸;公司聚乙烯主要
进口自美国知名化工集团雪佛龙菲利普斯和全球知名化工企业陶氏化学;公司聚
砜主要通过国内贸易商进口自全球大型化工集团巴斯夫集团和比利时知名跨国
化工集团索尔维集团;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积极在境内外寻找同类原材料替代供
应商,但由于经小样测试后最终产品性能和稳定性无法达到同等程度,因而公司
与现有供应商保持稳定合作,公司主要原材料存在依赖特定供应商、依赖进口的
情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主要进口原材料供应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未
对相关原材料出口设置限制性贸易政策,若上述国家或地区实施限制性贸易政策,
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波动,或供应稳定性受到影响,将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产生负面的影响,进而对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以 2020 年度为基准,假设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不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
整体毛利率波动的敏感性分析具体如下:
原材料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采购价格上升 5% -0.58% -0.51% -0.56%
无纺布
采购价格下降 5% 0.58% 0.51% 0.56%
采购价格上升 5% -0.22% -0.19% -0.21%
聚乙烯
采购价格下降 5% 0.22% 0.19% 0.21%
采购价格上升 5% -0.19% -0.17% -0.19%
聚砜
采购价格下降 5% 0.19% 0.17% 0.19%

(五)纳滤膜及纳滤膜元件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

纳滤膜及纳滤膜元件目前主要用于市政深度净水和工业、医药领域的浓缩分
离。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纳滤膜及纳滤膜元件收入分别为 29.15 万元、
121.59 万元、250.38 万元,占发行人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09%、0.34%和 0.80%。


8
根据中国膜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19 年我国纳滤膜市场销售额为 6 亿元,
由于美国、日本等国在纳滤膜材料领域起步较早,已经完成纳滤膜产品的产业化
并保持产品的更新迭代,国内纳滤膜市场主要由国外企业占据。与国外相比,我
国纳滤膜的研究和发展起步较晚,纳滤膜的研制技术和应用开发都仍处于快速发
展阶段,仅有少数国内膜厂商拥有纳滤膜的研制技术和规模化生产能力,国内纳
滤膜厂商市场份额占比较小,以 2019 年公司纳滤膜销售金额测算,公司约占国
内纳滤膜市场份额的 0.20%,相关产品规模以及占国内纳滤膜市场的份额仍然
较小。

目前国内纳滤膜总体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但国内外主要厂商竞争较为激烈,
如果公司纳滤膜及纳滤膜元件无法继续拓展在下游应用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相关
产品的未来市场份额将受到限制,存在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

(六)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均系公司通过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和生产实践不断
总结而来,核心技术主要为材料配方和工艺技术。除少量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外,公司主要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对多项核心技术施以保护。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已授权专利共计 124 项,其中发明专利
8 项,实用新型专利 106 项,外观设计专利 10 项。

公司所处的膜分离技术产业以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随着市场需求不断增长,
行业新进入者持续增加,新进入市场者由于技术研发储备不足或核心技术人员、
研发投入不足等原因,可能通过招聘行业内核心研发人员,直接效仿竞争对手专
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方式复制核心技术。若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
防范和制止,已经形成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则公司的竞争优势可能会
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尽管公司已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仍不排除公司核
心技术人员未完全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或研发项目管理疏漏等情形导
致核心技术被复制或者泄密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建新通过香港唯赛勃、汕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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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控制公司 67.41%股份的表决权,股权高度集中,同时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其控制地位和管理地位优势,通过行使表决权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发展战略、人事安排、生产经营、
财务等决策实施控制及重大影响,若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可能
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1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6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051
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
323 号”批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
股本为 17,375.4389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35,294,220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唯赛勃”,证券代码为“68871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唯赛勃;股票扩位简称:唯赛勃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718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73,754,38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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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3,438,6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35,294,22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38,460,169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515,790 股。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
板唯赛勃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 4,343,860 股,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 2,171,93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所持的 2,171,930 股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
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
4,343,860 股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12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
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 5,179 个账户,
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518 个。根据摇号结
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
份数量为 1,628,590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35%,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41%,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3.75%。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10.16 亿元,公司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 6,100.72 万元和 4,126.78 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31,359.51 万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
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
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3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ave Cyber (Shanghai)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30,315,789.00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29394470F

法定代表人 谢建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1 年 8 月 2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1 日

住所 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 899 号

邮政编码 201703

电话 021-69758588

传真 021-697582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wave-cyber.com

电子邮箱 investor@wave-cyber.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董
董事会秘书李娟
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号码 021-69758436
设计和生产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零部件,销售自
经营范围 产产品并提供产品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包括反渗透膜及纳滤膜系列
产品、膜元件压力容器、复合材料压力罐等,是
国内极少数同时开展三大类产品研发及规模化
生产的企业。公司处于膜分离技术产业链(以下
简称“膜产业”)的上游,为下游各类型膜分离技
术应用领域提供核心部件,是膜产业链中的核心
主营业务
价值环节。膜分离技术作为一项新型分离技术,
与传统物理、化学分离方法相比具有高分离性
能、高稳定性、低成本等特征,可广泛应用于人
居水处理、市政供水、污水处理、海水淡化、超
纯水制备以及浓缩分离等民用、商用、市政、工
业领域,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

14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
设备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香港唯赛勃,持有发行人 105,630,07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比例 81.06%。除持有上海唯赛勃股份外,香港唯赛勃未持有其他公司的
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唯赛勃环保材料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 谢建新、金奕、郑会杰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3 日
已发行股本 4,944.2838 万股
香港九龙尖沙咀河内道 5 号普基商业中心 19 楼
注册地
1903 室
香港九龙尖沙咀河内道 5 号普基商业中心 19 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
1903 室
为持有发行人股权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存在实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际经营活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财务数据(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13,555.51 8,963.42 -122.56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15,428.02 11,574.22 2,504.98


(二)实际控制人

谢建新先生通过香港唯赛勃间接控制上海唯赛勃 81.06%股份的表决权,通
过汕头华加间接控制上海唯赛勃 8.83%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上海唯赛勃
89.89%股份的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谢建新先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 HP92****。谢建新先生简介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

(三)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5
本次发行后,谢建新先生通过香港唯赛勃间接控制上海唯赛勃 60.79%股份
的表决权,通过汕头华加间接控制上海唯赛勃 6.62%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上
海唯赛勃 67.41%股份的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谢建新 郑会杰 程海涛 王祖蕊


76.17% 12.27% 9.25% 2.31%
香港唯赛勃

60.79%

上海唯赛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 8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提名人 任职期间
1 谢建新 董事长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2 汤其江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3 吴祚瑶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4 王为民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5 李娟 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5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6 王文学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7 陈宏民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8 雷琳娜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监事为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
下表所示:


16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提名人 任期期间
1 叶海峰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2 陈海萍 监事 监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职工代表大
3 杨春燕 职工监事 2020 年 4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 5 名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间
1 谢建新 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2 汤其江 副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3 王为民 副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4 杨治华 副总经理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5 李娟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9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入职时间 主要研究领域
拥有丰富的研发管
理经验,对公司技术
2001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
1 谢建新 董事长、总经理 研发方向选择、产业
董事长、总经理
创新规划制定方面
起到决定性作用
2001 年 7 月入职上海唯赛 主持、参与多项复合
2 汤其江 董事、副总经理 勃,担任上海唯赛勃副总经 材料压力容器的技
理,负责技术和研发 术研发工作
协助确立了公司膜
材料研发及生产的
2016 年 8 月入职汕头奥斯
汕头奥斯博技术总 技术方向和整体方
3 程海涛 博,2016 年 10 月担任汕头
监 案,带领团队不断提
奥斯博技术总监
升膜产品的性能指
标和技术水平
2004 年 9 月入职上海唯赛 为公司复合材料压
4 董敏祥 上海唯赛勃工程师
勃,担任上海唯赛勃工程师 力容器产品的技术



17
序号 姓名 职位 入职时间 主要研究领域
研发创新作出重要
贡献
负责多个反渗透膜
汕头奥斯博技术主 2011 年 11 月入职汕头奥斯
5 郑周华 及纳滤膜材料研发
管 博担任技术部主管
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债
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 职务/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股主体 间接持有股份 间接持股比例
香港唯赛勃、
谢建新 董事长、总经理 8,983.24 51.70%
汕头华加
汤其江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汕头嘉日 15.00 0.09%
吴祚瑶 董事、财务经理 汕头嘉日 30.00 0.17%
王祖蕊 董事、副总经理王为民之配偶 香港唯赛勃 244.01 1.40%
李娟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上海菲辉 30.00 0.17%
叶海峰 监事会主席 上海鼎涌 429.75 2.47%
叶世荣 监事会主席叶海峰之父 上海鼎涌 3.55 0.02%
陈海萍 监事 汕头嘉日 30.00 0.17%
杨治华 副总经理 汕头嘉日 5.00 0.03%
程海涛 核心技术人员 香港唯赛勃 977.08 5.62%
注:根据汕头华加全体合伙人于 2020 年 8 月 7 日签署的《关于汕头市华加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于汕头华加持有的公司 11,504,003 股股份,谢建
新享有其中 9,373,946 股的财产收益权。

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且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18
本次发行前,汕头华加和汕头嘉日系发行人为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
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激励相应员工而
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一)汕头市华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汕头华加持有发行人 11,504,003 股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前 8.83%,占首
次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6.62%,汕头华加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汕头市华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MA4W6JLM1P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谢建新
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23 日
注册地 汕头保税区 E04-4 地块厂房 1 座 3 楼 301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汕头保税区 E04-4 地块厂房 1 座 3 楼 301 室
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
主营业务
在实际经营活动
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存在实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际经营活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财务数据(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5,582.76 700.79 358.90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3,090.97 896.62 774.75


汕头华加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财产收益比例如下:

出资额 财产收益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注
(万元) 比例
1 谢建新 普通合伙人 258.3750 84.83% 81.48%
2 郑志光 有限合伙人 41.6250 13.67% 16.78%
3 陈素芳 有限合伙人 2.2949 0.75% 0.87%
4 林汉武 有限合伙人 2.2949 0.75% 0.87%
合计 304.5898 100.00% 100.00%
注:根据汕头华加全体合伙人于 2020 年 8 月 7 日签署的《关于汕头市华加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于汕头华加持有的公司 11,504,003 股股份,谢建
新、郑志光、陈素芳、林汉武分别享有其中 9,373,946 股、1,930,057 股、100,000 股、100,000
股的财产收益权。


19
(二)汕头市嘉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汕头嘉日持有发行人 5,942,400 股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前 4.56%,占首
次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3.42%,汕头嘉日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汕头市嘉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MA4W7PG872
执行事务合伙人 蔡少满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20 日
注册地 汕头保税区 E04-4 地块厂房 1 座 3 楼 302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汕头保税区 E04-4 地块厂房 1 座 3 楼 302 室
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
主营业务
在实际经营活动
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存在实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际经营活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财务数据(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1,023.36 365.08 -0.77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1,181.47 521.91 156.82


汕头嘉日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蔡少满 100.0000 78.12%

2 有限合伙人 吴祚瑶 6.4622 5.05%

3 有限合伙人 陈响云 6.4622 5.05%

4 有限合伙人 陈海萍 6.4622 5.05%

5 有限合伙人 汤其江 3.2311 2.52%

6 有限合伙人 崔小维 2.1541 1.68%

7 有限合伙人 杨治华 1.0771 0.84%

8 有限合伙人 陆 波 1.0770 0.84%

9 有限合伙人 刘 杰 1.0770 0.84%

合计 128.0029 100.00%




20
汕头华加与汕头嘉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13,031.5789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4,343.8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
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序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类别 限售期限
号 股份性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自上市
有限售条件流通 质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之日起)

上市前
1 香港唯赛勃 105,630,070 81.06% 105,630,070 60.79% 36 个月
股份
上市前
2 汕头华加 11,504,003 8.83% 11,504,003 6.62% 36 个月
股份
上市前
3 汕头嘉日 5,942,400 4.56% 5,942,400 3.42% 12 个月
股份
上市前
4 上海鼎涌 4,333,000 3.33% 4,333,000 2.49% 12 个月
股份
上市前
5 上海雅舟 2,606,316 2.00% 2,606,316 1.50% 12 个月
股份
上市前
6 上海菲辉 300,000 0.23% 300,000 0.17% 12 个月
股份
国泰君安证 战略配
7 裕投资有限 售 - - 2,171,930 1.25% 24 个月
公司 股份
国泰君安君
战略配
享科创板唯
8 售 - - 4,343,860 2.50% 12 个月
赛勃 1 号
股份
战略配售集



21
合资产管理
计划
9 网下摇号锁定新股 - - 1,628,590 0.94% 6 个月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35,294,220 20.31% -
合计 130,315,789 100.00% 173,754,389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序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
号 (股)
日起)
1 唯赛勃环保材料控股有限公司 105,630,070 60.79% 36 个月
汕头市华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 11,504,003 6.62% 36 个月
合伙)
汕头市嘉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3 5,942,400 3.42% 12 个月
合伙)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
4 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 1 号战略 4,343,860 2.50% 12 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鼎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5 4,333,000 2.49% 12 个月
伙)
6 上海雅舟投资管理事务所 2,606,316 1.50% 12 个月
7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2,171,930 1.25% 24 个月
8 上海菲辉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300,000 0.17% 12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9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40,885 0.02% 6 个月
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10 37,740 0.02% 6 个月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36,910,204 78.78%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认购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2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 2,171,930 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 5.00%,跟投金额为 12,705,790.50 元。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金额 新股配售经
初始认购股 获配股数
投资者名称 (不含佣金) 纪佣金 限售期
数(股) (股)
(元) (元)
国泰君安证
裕投资有限 2,171,930 2,171,930 12,705,790.50 - 24 个月
公司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参与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君享资管计划”)。

2021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具体安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君享资管计划拟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
序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金额(万
号 份额占比
元)
1 周广朋 上海唯赛勃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900.00 29.85%
高级管理
2 李娟 上海唯赛勃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35.00 4.48%
人员
3 陈响云 上海唯赛勃总经理秘书 核心员工 300.00 9.95%
4 张梅珍 上海唯赛勃采购部总监 核心员工 360.00 11.94%
5 程海涛 汕头奥斯博技术总监 核心员工 100.00 3.32%
6 苏文浩 汕头奥斯博生产副总经理 核心员工 110.00 3.65%
23
7 谢哲桁 上海唯赛勃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3.32%
高级管理
8 杨治华 上海唯赛勃副总经理 100.00 3.32%
人员
9 陈海萍 上海唯赛勃监事、行政部总监 核心员工 100.00 3.32%
10 陆波 上海唯赛勃品管部总监 核心员工 100.00 3.32%
11 崔小维 上海奥斯博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50.00 4.98%
12 朱涛敏 上海唯赛勃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3.32%
13 陈素芳 汕头奥斯博财务经理 核心员工 160.00 5.31%
14 陈尔弟 汕头津贝特研发副总监 核心员工 130.00 4.31%
15 郑周华 汕头奥斯博技术主管 核心员工 170.00 5.64%
合计 / 3,015.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君享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
售的价款以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证明(产品编码:SQS564)。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该资管计划
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始计算。

君享资管计划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表所示:

获配金额 新股配售经
初始认购股 获配股数
投资者名称 (不含佣金) 纪佣金 限售期
数(股) (股)
(元) (元)
国泰君安君享科
创板唯赛勃 1 号 12 个
4,343,860 4,343,860 25,411,581.00 127,057.91
战略配售集合资 月
产管理计划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3,438,6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8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4.63 倍(每股收益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60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4 元(按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5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5,411.58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518 号《验资
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5,131.23 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
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

1 保荐承销费 3,359.39

2 审计及验资费 750.00

3 律师费 537.74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52.83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1.27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280.35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8,338 户

十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 43,438,600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为 6,515,790 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1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153,81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2,152,586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224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769,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612515%,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755,441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3,559 股。本次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4,783 股。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
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14680 号)。相关财
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
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
同审字(2021)第 110A015340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意向书附件中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
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 年 1-3 月财务信息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
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期间的合并利
润表、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期间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未经
审计,但已由致同会计师审阅,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审阅报告》(致
同审字(2021)第 110A015340 号)。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总额为 60,695.13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7.4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44,862.02 万元,较上
年末增长 3.99%,主要系 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盈利水平同比下降所致。
2021 年 1-3 月,随着境外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境外的销售恢复并逐步好转,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432.88 万元,同比增加 83.61%;2021 年 1-3 月,公司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1,977.65 万元、1,9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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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 1,709.14 万元,分别同比增加 574.90%、583.95%和 521.28%;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658.98 万元,同比增长 772.00%。
2021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生产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205.10 万元,同比下降
1,796.85 万元,主要原因系随着境外销售情况好转增加原材料采购、当期购买商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73.98 万
元,同比下降 8,107.52 万元,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增加购置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增加购买理财产品支出所致;公司筹资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532.18 万元,主要原因系增加取得短期借款的现金,
且未分配现金股利。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财务报表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
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销售产品的型号及销售价格、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1 年 1-6 月预计经营情况

结合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15340 号、公司 2021 年
初至目前新增订单情况,公司初步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17,000
万元至 19,000 万元,与 2020 年同比增加 16.86%至 30.60%,与 2019 年同比
下降 5.71%至增长 5.38%;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400 万元
至 3,600 万元,与 2020 年同比增加 74.84%至 85.13%,与 2019 年同比增加
2.56%至增长 8.5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50.93 万元至 3,050.93 万元,与 2020 年同比增加 71.04%至 83.04%,与
2019 年同比下降 6.54%至增长 0.02%。

公司上述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
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具体信息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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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
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与本次设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 0300461856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
2 31050183360000007379
范区支行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12190874481020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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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
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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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秦磊、杜惠东

联系人 周冠骅

联系电话 021-38677878

项目协办人 王非暗

项目组成员 王佳颖、周冠骅、吴博、高经纬、梁凯、朱棣、陆小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唯赛勃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
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上海唯赛勃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
导,并指定秦磊、杜惠东作为上海唯赛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秦磊: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投行四部行政负责人。
曾主持或参与完成的项目包括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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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合兴汽
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网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光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杜惠东: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
注册会计师资格。于 2015 年加入国泰君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过湖北均
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正泰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等项目。杜惠东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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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及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汕头华加承诺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
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3.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4. 如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
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
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5.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公司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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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本人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 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34
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
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汤其江承诺
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
锁定承诺。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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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
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 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
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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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 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
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37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
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
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38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六)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程海涛承诺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
份锁定承诺。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3.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 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上海唯赛勃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上海唯赛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39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七)间接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郑志光、郑会杰承诺如下:

郑志光及郑会杰系父子关系,二人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11.43%股份,承诺如
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3. 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
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4.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40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八)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承诺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承诺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本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
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41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发
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均同意上海唯赛勃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确认并承
诺执行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性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
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
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
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

42
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
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
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
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影响及作用,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
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 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
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
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
案。

(5)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43
3)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
额。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
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
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 50%的,或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
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或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股价
仍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
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
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
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44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
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
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A、股份增持方案实
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
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
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
分红合计金额的 50%,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
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
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
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
薪酬的 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

45
任。

如若前述三项措施依次实施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的目标,公司将采取削减开
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
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
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
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本预案于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
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
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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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
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
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
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
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
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
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
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
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唯赛勃或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唯赛勃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7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约束措施则:(1)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
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
司履行相关承诺;(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
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
相关承诺;(3)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
股份数×(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
于公司履行回购股份的承诺。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
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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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
度发行人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承诺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
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
在欺诈发行的情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49
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
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
在欺诈发行的情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
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
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
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
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
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
50
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
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
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
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随着募投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
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
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
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
安排。”

(二)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承诺如下:

“1、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
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
有效的实施;

3、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承诺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如下:

“1、作为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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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
有效的实施;

3、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承诺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有效的实施。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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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公司制定了《上海唯赛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2、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及稳定性,且以现金分红为主。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
策程序和机制为:公司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现金分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现金分红规划为: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法进行
利润分配。
53
4、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因涉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应以三年为周期,根据《公司章程》修订《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唯赛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于完成境内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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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七)发行人承诺如下: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
共享。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决策和进行利润分配,严格实施《上
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权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
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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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承
诺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
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
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承诺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
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若有);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同时承诺
人将自前述有权部分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且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依据上述承诺的补偿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承
诺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
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承诺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承诺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
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承诺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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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
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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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汕头华加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
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承诺人自愿将本承诺人在公司
上市当年从公司所获取的全部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
偿,且承诺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承诺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4)在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承诺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承诺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
归公司所有,承诺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
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
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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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
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
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
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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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致同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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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五)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评估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涉及
的《唯赛勃环保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
告》(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11]第 087 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唯赛
勃环保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
银信汇业评报字[2011]第 087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
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
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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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
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
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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