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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岛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8-10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绿岛风 股票代码:301043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Nedfon Air System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零二一年八月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风”、“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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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
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投资
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理性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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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8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700
万股,占总股数的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绿岛风所在行业
为“C 制造业”中的“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本次发行价格 26.75 元/股对应的
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9.0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0.27 倍(截
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T-3 日),高于可比公司静态平均市盈率 21.61 倍(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T-3 日,剔除市盈率极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室内通风系统行业参与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日本、美国行业起步较早,
以日本松下为代表的外资室内通风系统品牌的产品在我国中高端市场占据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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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额,产品价位较高、市场宣传力度较大、品牌知名度较高。内资企业包括家电
品牌企业、专业室内通风系统企业及其他中小品牌厂商。部分家电品牌企业如美
的等业务范围较广、市场开拓能力较强,在国内新风系统领域也有相应产品上市,
可能在未来市场尤其是家用新风领域形成一定的竞争力。公司作为内资专业室内
通风系统产品生产厂商,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若不能持续保证产品质量、
品牌、技术、渠道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将可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当中失去优势地
位。

(二)经销模式管理风险

公司销售以境内经销模式为主,通过经销渠道覆盖遍布全国的终端销售网点。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内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89.59%、87.90%、
90.10%。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日益庞大和不断更新的营销网络渠
道和市场体系需要公司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以监督、管理和维护,以
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售假窜货、不正当使用品牌等销售行为。如果公司不能合理
有效管理市场及经销商、网点的不良行为,公司的品牌、市场形象将会受到负面
影响。

(三)国际宏观经济政治形势波动风险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
为 9.97%、11.39%、8.87%,以亚洲的泰国、韩国、香港、越南、菲律宾及沙特
地区为主。由于室内通风系统产品需求与宏观经济周期存在一定的关系,若上述
国家及地区经济政治形势有较大波动,将对公司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风险

自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以来,受企业大范围停
工停产、经济活动减弱、人员流动减少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境内外业务受到一定
程度的影响。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1,758.98 万元,下降 4.09%;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 211.54 万元,上升 3.0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较上年同期下降 346.25 万元,下降 5.23%,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同期对比略有下降。公司 2020 年经营业绩略有下滑主要是受新冠疫情
对发货、订单产生影响,境内销售收入同比减少 570.20 万元,同比下降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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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境外销售收入同比减少 1,213.03 万元,同比下降 25.41%。新冠疫情对境内销售
的影响主要是在 2020 年 1-3 月,从 2020 年 4 月份开始,新冠疫情在境内已基本
得到控制,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已恢复到去年同期的水平。2020 年前五大境外客
户主要国家及地区为泰国、香港、沙特、埃及和越南,上述国家及地区的疫情也
得到一定的控制,境外销售并非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上述不利因素对公司
经营发展的影响整体可控。总体上,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未对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本次疫情持续较长时间或疫情发
展趋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在后续经营中再次遇到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极
端恶劣天气的影响,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水平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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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 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绿岛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绿岛风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绿岛风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94 号)同意。本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绿岛风”,证券代码为
“301043”;其中 1,7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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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1 年 8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绿岛风

(四)股票代码:30104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台山市奥达投资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2,999.70 58.82
限公司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李清泉 1,500.00 29.41
个月
台山市振中投资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伙企业(有限合 500.00 9.80
个月
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孙振德 100.00 1.9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李振中 0.30 0.01
个月
合计 5,100.00 100.00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
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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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
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
2,999.70 44.11 2024 年 8 月 11 日
公司
李清泉 1,500.00 22.06 2024 年 8 月 11 日
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
首次公开发行 500.00 7.35 2024 年 8 月 11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前已发行股份
孙振德 100.00 1.47 2022 年 8 月 11 日

李振中 0.30 0.00 2024 年 8 月 11 日
小计 5,1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发行股份 - - -
网上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700.00 25.00 2021 年 8 月 11 日
股份 小计 1,700.00 25.00 -
合计 6,800.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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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2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7 月 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2205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8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1,7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不
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华兴事务所出具的华兴审字[2021]21000790020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9 年、2020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6,618.29 万元、
6,272.04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12,890.33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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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Nedfon Air System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清泉
住所 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兴路 15 号
生产经营家用电风扇、家用换气扇、浴霸、抽油烟机、电暖器、
暖风机、干手机、电吹风机、加湿机、除湿机、工业风扇、工业
换气扇、离心风机、轴流风机、混流风机、防火阀、排烟阀、风
量调节阀、风口、风幕机、空气清新机、新风交换机、全热新风
经营范围 交换机、PTC 发热体、电机、中央空调末端、制冷设备、通风设
备、净化设备及中央空调机组配件等系列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联系电话 0750-5605598
传真号码 0750-5415555
电子邮箱 5605598@nedfon.com
董事会秘书 朱道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合计持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持有
序 任期起止 间接持股数 股数量 总股本持
姓名 职务 数量 债券
号 日期 量(万股) (万 股比例
(万股) 情况
股) (%)
通过台山市
董事长、 2021.4.10 奥达投资有
1 李清泉 1,500.00 4,730.70 92.76% -
总经理 -2024.4.9 限公司持股
2,999.7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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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通过台
山市振中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持股
231.00 万股
2021.4.10
2 李振中 董事 0.30 - 0.30 0.01% -
-2024.4.9
通过台山市
董事、副
振中投资合
总经理、
2021.4.10 伙企业(有
3 朱道 董事会秘 - 60.00 1.18% -
-2024.4.9 限合伙)持
书、财务
股 60.00 万
总监

通过台山市
振中投资合
2021.4.10 伙企业(有
4 解博超 副总经理 - 25.00 0.49% -
-2024.4.9 限合伙)持
股 25.00 万

通过台山市
振中投资合
2021.4.10 伙企业(有
5 陈妙霞 副总经理 - 25.00 0.49% -
-2024.4.9 限合伙)持
股 25.00 万

2021.4.10
6 高淑梅 独立董事 - - - - -
-2024.4.9
2021.4.10
7 黄宸武 独立董事 - - - - -
-2024.4.9
通过台山市
振中投资合
监事会主 2021.4.10 伙企业(有
8 郑志球 - 15.00 0.29% -
席 -2024.4.9 限合伙)持
股 15.00 万

通过台山市
振中投资合
职工代表 2021.4.10 伙企业(有
9 骆维乐 - 15.00 0.29% -
监事 -2024.4.9 限合伙)持
股 15.00 万

2021.4.10 通过台山市
10 梁金儒 监事 - 15.00 0.29% -
-2024.4.9 振中投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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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
股 15.00 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奥达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李清泉。
本次发行后,奥达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44.11%的股份;李清泉直接持有公司 1,5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6%,同时作为奥达投资的控股股东、振中投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奥达投资、振中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51.47%的股权,合
计控制公司 73.53%的股权。

控股股东奥达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4 年 5 月 4 日
注册资本 518 万元
实收资本 518 万元
注册地 台山市三合镇温泉颐和城 G 区一街 1 号首层
股东构成 李清泉持股 100%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奥达投资目前无其他实际经营活动,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关系。

实际控制人李清泉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清泉先生,1980 年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
学 EMBA 总裁高级研修班结业。曾任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助理、营
销总监、总经理等职务。2009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兼任台
山市奥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NEDFON EQUITY INVESTMENT PTY. LTD.
董事、NEDFON EQUITY INVESTMENT TAS PTY LTD 董事。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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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

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为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
通过合伙制企业振中投资实施股权激励。

(一)激励对象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振中投资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情况及在公司任职
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类型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
(万元)
1 李清泉 普通合伙人 646.80 46.20%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 朱道 有限合伙人 168.00 12.00%
董事会秘书
3 陈妙霞 有限合伙人 70.00 5.00% 副总经理
4 解博超 有限合伙人 70.00 5.00% 副总经理
5 郑志球 有限合伙人 42.00 3.00% 监事会主席、IT 经理
6 吴兰勇 有限合伙人 42.00 3.00% 风机项目部经理
7 郑祖潘 有限合伙人 42.00 3.00% 市场总监
8 梁金儒 有限合伙人 42.00 3.00% 监事、换气扇项目部经理
9 骆维乐 有限合伙人 42.00 3.00% 职工代表监事、新风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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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理

10 龚国兵 有限合伙人 28.00 2.00% 东北业务总监
11 刘世聪 有限合伙人 28.00 2.00% 华东业务总监
12 危小华 有限合伙人 28.00 2.00% 珠三角业务总监
13 郭吕 有限合伙人 28.00 2.00% 华北业务总监
14 岳跃辉 有限合伙人 28.00 2.00% 西北业务总监
15 傅勇文 有限合伙人 28.00 2.00% 华南业务总监
16 孙荷清 有限合伙人 28.00 2.00% 华中业务总监
17 刘美霞 有限合伙人 21.00 1.50% 财务总监助理
18 伍国源 有限合伙人 9.80 0.70% 电机项目部经理
19 谭坚裘 有限合伙人 8.40 0.60% 结构工程师
合计 1,400.00 100.00% -

(二)历史沿革

1、2017 年 5 月设立
2017 年 5 月,江门市工商局核准振中投资成立。振中投资设立时的合伙人
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1 李清泉 普通合伙人 8.00 0 80.00%
2 朱道 有限合伙人 2.00 0 20.00%
合计 10.00 0 100.00%

2、2017 年 9 月,增加合伙人和出资额
2017 年 8 月 15 日,振中投资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振中投资的出资额
由 10 万元增至 1,400 万元,并同意陈妙霞等 16 人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
2017 年 9 月 7 日,振中投资完成上述合伙人及出资额在江门市工商局的变
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振中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 类型 额(万 额(万 实缴时间 出资比例
元) 元)
1 李清泉 普通合伙人 716.80 716.80 2017.09 51.20%
2 朱道 有限合伙人 168.00 168.00 2017.0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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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陈妙霞 有限合伙人 70.00 70.00 2017.09 5.00%
4 郑志球 有限合伙人 42.00 42.00 2017.09 3.00%
5 吴兰勇 有限合伙人 42.00 42.00 2017.09 3.00%
6 郑祖潘 有限合伙人 42.00 42.00 2017.09 3.00%
7 梁金儒 有限合伙人 42.00 42.00 2017.09 3.00%
8 骆维乐 有限合伙人 42.00 42.00 2017.09 3.00%
9 龚国兵 有限合伙人 28.00 28.00 2017.09 2.00%
10 刘世聪 有限合伙人 28.00 28.00 2017.09 2.00%
11 危小华 有限合伙人 28.00 28.00 2017.09 2.00%
12 郭吕 有限合伙人 28.00 28.00 2017.09 2.00%
13 岳跃辉 有限合伙人 28.00 28.00 2017.09 2.00%
14 傅勇文 有限合伙人 28.00 28.00 2017.09 2.00%
15 孙荷清 有限合伙人 28.00 28.00 2017.09 2.00%
16 刘美霞 有限合伙人 21.00 21.00 2017.09 1.50%
17 伍国源 有限合伙人 9.80 9.80 2017.09 0.70%
18 谭坚裘 有限合伙人 8.40 8.40 2017.09 0.60%
合计 1,400.00 1,400.00 - 100.00%

3、2018 年 12 月,出资份额转让
2018 年 11 月 20 日,李清泉、绿岛风和解博超订立《股权激励协议》,约定
李清泉将其所持振中投资 5%的出资份额(出资额 70 万元)以 72.50 万元转让予
解博超。
同日,振中投资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上述出资份额转让。
2018 年 12 月 13 日,振中投资完成上述出资份额转让在江门市工商局的变
更登记。

(三)存续期、限售安排及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

根据振中投资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振中投资的存续期为长期。

根据李清泉、持股员工、发行人三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自员工取得有限
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员工不得转让出资份额;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对员工所持出资份额的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员工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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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振中投资的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转让或处分振中投资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故振中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清泉在锁定期满后
进行处置。

根据振中投资的合伙协议,振中投资的收益由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振中投资的其他详细情况,如持股流转、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决策程
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变更和终止的情形,
登记备案等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三、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投资者欲了解详
细情况,请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
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备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期限 注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
台山市奥达投资有
29,997,000 58.82 29,997,000 44.11 起 锁 定 36 -
限公司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李清泉 15,000,000 29.41 15,000,000 22.06 起 锁 定 36 -
个月
台山市振中投资合 自上市之日
伙企业(有限合 5,000,000 9.80 5,000,000 7.35 起 锁 定 36 -
伙)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孙振德 1,000,000 1.96 1,000,000 1.47 起 锁 定 12 -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李振中 3,000 0.01 3,000 0.00 起 锁 定 36 -
个月
小计 51,000,000 100.00 51,00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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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备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期限 注
(股) (%) (股) (%)
本次发行新股 - - 17,000,000 25.00 无限售期 -
小计 - - 17,000,000 25.00 - -
合计 51,000,000 100.00 68,000,000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网上发行。

注 5: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4,001 名,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
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
1 29,997,000 44.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公司

2 李清泉 15,000,000 22.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
3 5,000,000 7.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4 孙振德 1,000,000 1.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5 18,515 0.03 无限售期
荐有限责任公司

6 李振中 3,000 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杨宝婵 500 0.00 无限售期

8 林园 500 0.00 无限售期

9 吴敏文 500 0.00 无限售期

10 曾曼莉 500 0.00 无限售期

合计 51,020,515 75.03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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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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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7,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
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26.7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9.3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1.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5.8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9.0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2.6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6,981,485 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454,254,723.75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18,515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
金额为 495,276.25 元。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8,515 股,包销金额为 495,276.25 元,包销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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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5,475.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
21000790172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3,413,166.53 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承销、保荐费用 27,011,25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6,698,113.23
3 律师费用 5,188,679.27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64,150.94
5 材料制作、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50,973.09
合计 43,413,166.53
每股发行费用 2.55 元/股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九、募集资金净额:41,133.68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10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04 元(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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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
[2021]21000790020 号),相关财务数据及具体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刊
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华兴专字[2021]21000790142 号),同时公司管理层
对 2021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初步预计,该预计并不构成公司的业绩
承诺或盈利预测。以上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审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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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
398040100100049723
股份有限公司 新开发区科技支行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
661374571742
股份有限公司 山碧桂园支行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
8110901013201303488
股份有限公司 会支行
注 1: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为经办机构,不具备用章及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的权限,由其上级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协议;

注 2: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碧桂园支行为经办机构,不具备用章及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的权限,由其上级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协议;

注 3: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为经办机构,不具备用章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的权限,由其上级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协议。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模
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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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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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电话:021-33388611

传真:021-33389739

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

项目协办人:方园

项目组其他成员:罗飞

联系人:张晓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申万宏源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
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
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信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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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下:

张晓: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董事。2011 年起开始从
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曾负责或参与拉芳家化(603630)、嘉诚国际(603535)、
洪兴股份(001209)等企业首发上市项目以及潮宏基(002345)非公开发行、光
华科技(002741)非公开发行、联泰环保(603797)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潮宏
基(002345)重大资产重组等再融资、并购项目。

刘令: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2007 年起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曾负责或参与洪兴股份(001209)、久量股份(300808)、
翔鹭钨业(002842)、金发拉比(002762)、四通股份(603838)等企业首发上市
项目以及潮宏基(002345)非公开发行、星徽股份(300464)非公开发行、联泰
环保(603797)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四通股份(603838)重大资产重组等再融
资、并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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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
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
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1 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
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5、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6、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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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
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
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公司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
持。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
守上述承诺。

6、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
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股东振中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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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
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
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
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股东孙振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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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非发生本人
与发行人、李清泉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规定的应当转让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事由。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发行人的监事不适用本条承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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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
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
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 7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
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后,本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
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
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
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
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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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
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7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
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
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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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后,
本人按照披露的计划增持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
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
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的所有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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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
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7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
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
后,本公司按照披露的计划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从发行人所
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
持计划后, 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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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将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
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
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四)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则触发本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
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
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
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
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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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年度内本人用于
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本人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
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
持计划后, 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的所有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本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义务及责任的规定,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
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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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股份回购及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如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存
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等情形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
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
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募
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
者。

(2)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及购回有关的程序,回购及购回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具体的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
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
及购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及购回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及购回的相
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机构对股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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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购及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及购
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及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
承诺接受约束措施: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如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
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等情形的,在前述行为被证
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本人保证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份回购及购回相关承诺依法实施股
份回购。

(三)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如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
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等情形的,在前述行为被证
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份回购及购回相关承诺依法实施
股份回购。

四、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
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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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
等情形。

(三)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等情形。

五、关于填补公司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承诺如下:

“1、运营风险和应对措施

公司目前资产质量良好,业务运营稳定,但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公司面临着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风险因素。为此,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在存
货管理、客户资源维护、市场开拓、质量控制、产品和技术研发等方面持续提升,
增强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2、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业绩的措施

(1)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拥有稳定的研发部门和团队,形成了自主研发和合作研发相结合的研
发模式。公司将继续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保持公司
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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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对于实
现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降低因本次发行导致的
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内部运营控制,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加强预算管理、费用
管理和投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公司将持续改进生产流程,
建立现代化及信息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对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优化,提高
运营效率。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公司章程
(草案)》(上市后适用),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健全了
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
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
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
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但公司制定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已知悉公司对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作出的承诺
措施。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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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如下:

“本公司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已知悉发行人对填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作出
的承诺措施。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和/或
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公司对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作出的承诺措施。本人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对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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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等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
行。

(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
利润分配。

(三)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
施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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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
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
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
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
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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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
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
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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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承诺: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
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
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律师及会
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承诺人及承诺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
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
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承诺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
述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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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如下:

“第一条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且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第二条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发行人外,本公司未拥有任何其他企业的
实际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未来可能设立的控股子公
司,下同)产生同业竞争,包括:(1)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
人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
收购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存在
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3)不会以任何
方式为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
其他方面的帮助;(4)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若获得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
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第五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取得任何其他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或能够对其他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保证该等企业遵守本承诺函。

第六条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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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日止。”

(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如下:

“第一条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未来可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未
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第二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
业竞争。包括:(1)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存
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
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
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4)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若获得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
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
提供给发行人。

第四条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之日止。”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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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约束措
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
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
定;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如下
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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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相关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
定后,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
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控股股东奥达投资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如
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约束措
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
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
定;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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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如下
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
偿相关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同时,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对本人采取的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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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实际控制人其他承诺

1、如发行人因违规建筑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风机生产车间、1 号厂房夹
层)受到处罚或违规建筑因此被强制拆除的,相关罚款及搬迁费用全部由本人承
担。

2、如发行人因租赁房产产权不齐备或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导致发行人场所
搬迁、受到处罚或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发行人因此需要支出的费用全部由本人
承担。

3、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
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
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
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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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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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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