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义翘神州 股票代码:301047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no Biological Inc..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 18 号院 9 号楼 306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特别提示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 17,000,000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中的“研究和试验发展(M73)”,
截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T-3 日)收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
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147.21 倍。本次发行价格 292.92 元/股对应的本公司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17.76 倍,低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47.21 倍)和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164.11 倍),但仍
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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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下滑的风险
新冠疫情以来,发行人迅速开发出一系列新冠病毒相关蛋白、抗体等生物试
剂产品,被国内外客户大量采购,公司经营业绩迅速增长,2020 年度营业收入
为 15.96 亿元,较 2019 年增长 782.77%,其中新冠病毒相关产品收入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为 84.07%。剔除新冠病毒相关产品后,2020 年度发行人收入、毛利
及毛利率较上年的变化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增长率
营业收入 25,421.85 18,082.67 40.59%
毛利 22,867.95 15,188.36 50.56%
毛利率 89.95% 83.99% 上升 5.96 个百分点
2020 年度发行人非新冠产品亦保持增长趋势,毛利率提升主要系产销量扩
大带来的规模效应以及 CRO 服务中毛利率较高的服务类型收入增加所致。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手订单金额 2.33 亿元。随着各国防控经验、
检测手段、疫苗接种的普及,新冠疫情有可能逐步得到控制,公司新冠病毒相关
产品实现的收入可能有所回落,相关存货亦有可能随着市场需求的下降而发生减
值。虽然非新冠病毒相关产品收入预计能够保持增长,但由于新冠病毒相关产品
的市场需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21 年公司总体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水平存在
较上年下滑 50%以上的风险。
(二)新产品研发风险
生物试剂和技术服务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客户的需求多样,且生命科学
研究的热点不断变化,对于产品种类、覆盖度及新产品的推出速度均有较高的要
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出新产品,满足市场的最新需求,并及时扩大公司各
类产品库以满足客户对于产品多样化的需求,可能会影响公司市场地位和未来收
益的实现。
(三)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围绕主要产品和服务建立了多项核心平台技术,并掌握一系列专有技术
(Know-how),积累了多年的生物试剂研发经验,这些技术来源于公司内部多年
的研发和生产经验积累,是公司持续创新和盈利能力的保障,也是公司市场竞争
4
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公司未来对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不足,发生核心技术泄密的
情况,将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全球各主要国家在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医药研发领域不断加大投入,生
物试剂和技术服务市场的需求将随之增加,预计行业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市场规模和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市场竞争可能会在价格、服务、产品质量等方
面全面展开,竞争程度将愈发激烈。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在技术储备、产品质量、
产品布局、响应速度、销售与服务网络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竞争力可能下降,
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贸易摩擦带来的风险
美国是世界生物医学大国,生命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生物医药研发投入均居
全球首位,也是公司海外重点市场。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市场的收入分别占到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 26.71%、33.65%及 69.41%。目前,公司相关产品未被
列入贸易战提高关税的清单,但若中美贸易摩擦在未来加剧,公司产品关税大幅
提高,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如受到其他贸易政策限制,甚至可能无法
出口至美国,如此则会对公司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新冠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
2020 年以来,国内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好转,
各地企业生产经营陆续恢复,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疫情发生变化,政府
采取停工、限制人口流动、隔离相关人员等措施予以防控,可能会对发行人的正
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新冠疫情以来,发行人国内外的部分客户,包括科研院所、医药研发单位的
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对发行人除新冠病毒相关试剂产品之外的产品和服
务,特别是培养基的需求的增幅有所放缓。如果国内外疫情继续发展或加剧,科
研单位和医药企业的正常运转无法完全恢复,发行人除新冠病毒产品之外的业务
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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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能扩张的风险
随着在技术研发和销售网络等方面的持续投入,发行人近年来业务规模持续
增长,主要产品重组蛋白的销量快速提升。为适应逐步增长的业务规模,发行人
于 2019 年下半年引入新的重组蛋白生产设备,重组蛋白产能得到较大提升。2020
年,受疫情影响,公司新冠病毒相关蛋白产品订单快速增长,公司又适度引入新
设备扩充产能,以上新增产能及时满足了快速增长的重组蛋白产品需求,产能利
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若国内外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公司新冠病毒相关蛋白产品
订单回落,公司可能面临产能过剩的风险。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2364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义翘神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义翘神州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义翘神州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1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17,000,000股,将于2021年8
月1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义翘神州”,证券代码为“30104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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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1年8月16日
(三)股票简称:义翘神州
(四)股票代码:301047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6,800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7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
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 期(非交易日顺
持股数量(股) 延)
本比例(%)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4,284,240 50.42 2024年8月16日
QM92 LIMITED 3,141,396 4.62 2022年8月16日
首次 天津义翘安元企业管理咨询合
2,550,000 3.75 2022年8月16日
公开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 深圳市清松恒泰投资合伙企业
2,380,017 3.50 2022年8月16日
前已 (有限合伙)
发行 苏州工业园区启华二期投资中
2,094,264 3.08 2022年8月16日
股份 心(有限合伙)
谢良志 1,442,892 2.12 2024年8月16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泽羽投资合
1,020,000 1.50 2022年8月16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8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 期(非交易日顺
持股数量(股) 延)
本比例(%)
苏州启明融信股权投资合伙企
827,220 1.22 2022年8月16日
业(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恒企业管理咨询合
765,000 1.13 2022年8月16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泰企业管理咨询合
489,600 0.72 2022年8月16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和企业管理咨询合
489,600 0.72 2022年8月16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成企业管理咨询合
489,600 0.72 2022年8月16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平企业管理咨询合
316,200 0.47 2022年8月16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宏强震(天津)企业管理咨
268,464 0.39 2022年8月16日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昌盈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
221,595 0.33 2022年8月16日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启明融创股权投
219,912 0.32 2022年8月16日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小计 51,000,000 75.00 -
首次 网下发行股份 - - -
公开
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7,000,000 25.00 2021年8月16日
网上
网下
小计 17,000,000 25.00 -
发行
股份
合计 68,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
适用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根据致同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03067
号),发行人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分别为3,641.09万元、112,159.40万元,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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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no Biological Inc.
注册资本:5,100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张杰
成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22 日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 18 号院 9 号楼 306 室
邮政编码:100176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生产生物制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试剂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的生
物科技公司,主要业务包括重组蛋白、抗体、基因和培养基等产品,以及重组蛋
白、抗体的开发和生物分析检测等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中的“研究和试验发展(M73)”
联系电话:010-5091 1676
传真号码:010-5095 3282
互联网网址:www.sinobiological.com
电子邮箱:ir@sinobiological.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冯涛 010-5091 1676
1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日期 数 数(股)
股比例 情况
通过拉萨爱力克
持有34,284,240
股,通过义翘安元
持有907,574股,
通过义翘安泰持
有57,344股,通过
2020年3月
谢良 义翘安恒持有
1 董事长 -2023年3 1,442,892 37,147,959 72.84% -
志 159,169股,通过
月
义翘安平持有
44,025股,通过义
翘安和持有
141,189股,通过
义翘安成持有
111,526股
2020年3月
董事、总经 通过义翘安元持
2 张杰 -2023年3 - 472,597 0.93% -
理 有472,597股
月
董事、财务 2020年3月
通过义翘安元持
3 冯涛 总监、董事 -2023年3 - 132,582 0.26% -
有132,582股
会秘书 月
2020年3月
唐艳
4 董事 -2023年3 - - - - -
旻
月
2020年3月
通过清松恒泰持
5 张松 董事 -2023年3 - 294,767 0.58% -
有294,767股
月
2020年3月
陈小 通过华宏强震持
6 董事 -2023年3 - 58,574 0.11% -
芳 有58,574股
月
2020年3月
尹师
7 独立董事 -2023年3 - - - - -
州
月
2020年3月
喻长
8 独立董事 -2023年3 - - - - -
远
月
2020年3月
泮伟
9 独立董事 -2023年3 - - - - -
江
月
2020年3月
监事会主 通过义翘安和持
10 王婧 -2023年3 - 24,501 0.05% -
席 有24,501股
月
11
2020年3月
职工代表 通过义翘安恒持
11 高然 -2023年3 - 15,291 0.03% -
监事 有15,291股
月
2020年3月
隋英
12 监事 -2023年3 - - - - -
男
月
杨嘉 2017年1月 通过义翘安泰持
13 研发总监 - 125,810 0.25% -
慧 至今 有125,810股
2017年1月 通过义翘安恒持
14 周勇 生产总监 - 68,986 0.13% -
至今 有67,986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拉萨爱力克直接持有公司67.22%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MA6T16EL7P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实际控制人 谢良志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11 日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 7 号 A 座 705 房 004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 7 号 A 座 705 房 004 号
项目投资(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
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
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企业管理策划;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
经营范围
经济信息咨询;技术交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生物技
术开发、转让(以上均不含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投资平台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拉萨爱力克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谢良志 10.00 100.00
合计 10.00 100.00
最近一年,拉萨爱力克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12
总资产 20,321.31
净资产 20,291.60
净利润 428.41
注:以上 2020 年末/2020 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谢良志直接持有公司2.83%的股份,通过拉萨爱力克间接控制
公司67.22%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70.05%股份;谢良志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谢良志,现任公司董事长,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2102031966********。1997年2月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化学工程系,
获博士学位。1997年2月至2002年5月历任美国默克集团(Merck & Co Inc)高级
工程师、研究员;2002年6月至2009年1月任神州细胞工程董事,2009年1月至今
任神州细胞工程董事长;2002年6月至今任神州细胞工程总经理;2003年5月至
2016年7月被聘为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兼
职未领薪);2005年8月至2011年7月任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
协和医学院)细胞工程研发中心主任(兼职未领薪);2008年11月至2015年2月
任诺宁生物董事,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任诺宁生物执行董事;2012年5月至今
任北京海创智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2月至今历任神州细胞有限、神州细
胞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任神州细胞有限执行董事,2017年7月至今历
任神州细胞有限、神州细胞董事长;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光谷神州细胞执行
董事、总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义翘有限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
年2月任义翘有限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义翘有限、义翘神州董事长。2012
年12月至今任国家“新药创制”重大专项总体组专家;2012年11月当选北京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6年12月当选北京市大兴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11月当选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8年1月
至今担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拉萨爱力克,持有发行人50.42%
股份;实际控制人仍为谢良志,直接持有发行人2.12%股份,通过拉萨爱力克间
接控制发行人50.42%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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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长期激励机制,增强核心管理人员和
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实现公司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义翘科技于2017
年、2019年及2020年以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实施了股权激励。
2017年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2017年8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拟对部分
员工实施股权激励。2017年12月,被激励人员新设义翘安元、义翘安恒、义翘安
泰、义翘安成、义翘安和和义翘安平六个平台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截至报告期末,
上述六个持股平台增资后合计持有公司10.00%股权。
2019年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2019年,由谢良志将其持有的部分持股平台出
资额转让给被激励人员。本次出资份额转让不涉及义翘科技股权变动。
2020年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2020年,由谢良志将其持有的部分持股平台出
资额转让给被激励人员。本次出资份额转让不涉及义翘科技股权变动。
1、发行人成立持股平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初始拟定的激励对象人数超过五十人,并且随着员工人数的增多,激励人数
亦将逐步增加,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限制,需要设立多
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因此,发行人成立六个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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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义翘安元存在5名外部非员工投资者及各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股
份比例存在不同、各持股平台合伙人结构等存在不同外,发行人各持股平台在受
让发行人股权的价格、合伙企业决策机制、员工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等方面均不存
在差异。
根据《北京义翘神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经充分考虑工作
年限、岗位、对发行人的历史贡献和未来贡献等因素确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包括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和业务
骨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最近
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3、有触犯法律、泄露公司秘密、严重失职、贪污腐败、
侵占公司利益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
2、股权激励安排的具体内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协议内容,被授予的股份份额按照授予对象的工作服务
年限分批次逐步享有处分权归属于授予对象。服务年限为激励对象实际承担工作
的期间,自激励对象入职时开始计算,至完全享有处分权不低于十七年。
(1)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激励
计划份额。
(2)受限份额及服务年限: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计划份额在授予时为受限
份额,根据激励对象的服务年限逐步享有对激励计划份额的处分权。服务年限为
激励对象实际承担工作的期间,自激励对象入职时开始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服务年限 不享有处分权的比例 享有处分权的比例
5 年以下 100% 0%
5 80% 20%
6 70% 30%
7 60% 40%
8 50% 50%
15
服务年限 不享有处分权的比例 享有处分权的比例
9 40% 60%
10 35% 65%
11 30% 70%
12 25% 75%
13 20% 80%
14 15% 85%
15 10% 90%
16 5% 95%
17 0% 100%
注:激励对象随分立从神州细胞有限转移至发行人继续服务的员工,其服务年限以其入职神
州细胞有限开始计算。
(3)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时,其持有的激励计划份额按如下方式
处理:
①已授予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激励计划份额:应当无条件转让予谢良志,转让
价格以激励对象为认购激励份额而支付的资金及为此支付的资金成本(如有)为
限;
②已享有处分权的激励计划份额:激励对象可保留但应遵守相关限售要求。
当激励对象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激励计划规定的任何不得参与激励计
划情形的,除非谢良志另行同意,其所持全部激励份额应以成本价无条件转让予
谢良志;已变现部分或全部份额的,应无条件将已获得的全部收益退还给谢良志。
(4)限售要求: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协议约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以及
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持股平台承诺的不得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售期
(以下合称“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计划份额均不得转让、质押或
进行其他处置。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转让或处置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以及出售
对应的公司股权/股份/股票,应严格根据激励计划文件执行,全体合伙人应配合
办理相关手续。
(5)等待期:根据上述按服务年限逐步享有处分权的约定,于股份支付授
予日,按服务年限计算已享有处分权的份额无等待期;于股份支付授予日,按服
16
务年限计算未享有处分权的份额,等待期为自股份支付授予日至激励对象服务年
限分批次达到享有处分权时点的期间。
(二)义翘安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义翘安元持有发行人25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发行后股份总数的3.75%。义翘安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王晓彤,其出资结构如
下表所示: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职务或任职情况
名称 (万元) (%)
1 王晓彤 普通合伙人 0.06 0.01 IT 部负责人
2 谢良志 有限合伙人 208.92 35.59 董事长
3 张杰 有限合伙人 108.79 18.53 董事、总经理
4 盖文琳 有限合伙人 105.66 18.00 未任职
5 林丛星 有限合伙人 39.13 6.67 Sino US 市场销售部总监
6 冯涛 有限合伙人 30.52 5.20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7 张延静 有限合伙人 21.13 3.60 未任职
8 孙春昀 有限合伙人 21.13 3.60 未任职
9 罗春霞 有限合伙人 21.13 3.60 未任职
10 胡萍 有限合伙人 16.44 2.80 未任职
11 车文一 有限合伙人 11.74 2.00 Sino US 市场销售部总监
12 孙晓春 有限合伙人 2.35 0.40 Sino Europe 人事行政部总监
合计 587.00 100.00 -
(三)义翘安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义翘安恒持有发行人 76.50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
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13%。义翘安恒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王晓彤,其出资结构
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职务或任职情况
(万元)
1 王晓彤 普通合伙人 11.64 6.61 IT 部负责人
2 谢良志 有限合伙人 36.64 20.81 董事长
3 李东 有限合伙人 10.96 6.22 已离职
4 周勇 有限合伙人 15.65 8.89 生产总监
5 刘超 有限合伙人 11.74 6.67 市场部经理
17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职务或任职情况
(万元)
6 任为 有限合伙人 7.82 4.44 研发中心经理
7 杨茜 有限合伙人 7.04 4.00 研发中心主管
8 李雁 有限合伙人 7.04 4.00 研发中心主管
9 赵晓燕 有限合伙人 7.04 4.00 市场部经理
10 何群香 有限合伙人 7.04 4.00 研发中心主管
11 尹怀奇 有限合伙人 5.64 3.20 生产中心主管
12 贾静华 有限合伙人 4.31 2.45 生产中心主管
13 朱小冬 有限合伙人 4.31 2.45 研发中心员工
14 张娜娜 有限合伙人 4.31 2.45 研发中心主管
15 温凤鲜 有限合伙人 3.91 2.22 质控中心员工
16 吴涛 有限合伙人 3.91 2.22 研发中心员工
研发中心主管、
17 高然 有限合伙人 3.52 2.00
监事
18 王丽 有限合伙人 3.52 2.00 市场部员工
19 赵枫 有限合伙人 3.52 2.00 运营中心主管
20 王娟 有限合伙人 1.41 0.80 已离职
21 滕敏 有限合伙人 3.13 1.78 质控中心主管
22 张景怡 有限合伙人 2.82 1.60 研发中心员工
23 贠晓婷 有限合伙人 2.82 1.60 研发中心员工
24 宋永卓 有限合伙人 2.12 1.20 研发中心员工
25 于翠娜 有限合伙人 2.12 1.20 研发中心员工
26 王立颖 有限合伙人 2.12 1.20 研发中心员工
合计 176.10 100.00 -
注:1、王娟已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自发行人离职,其已拥有处分权的激励计划份额(对应
0.80%对义翘安恒的出资比例,共计 1.41 万元人民币对义翘安恒的出资额)由其继续保留,
其余部分将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要求转让予谢良志。
2、李东已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自发行人离职,其已拥有处分权的激励计划份额(对应
6.225%对义翘安恒的出资比例,共计 10.96 万元人民币对义翘安恒的出资额)由其继续保留,
其余部分将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要求转让予谢良志。
(四)义翘安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义翘安泰持有发行人 48.9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0.72%。义翘安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王晓彤,其出资结构如
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职务或任职情况
18
姓名 (万元)
1 王晓彤 普通合伙人 0.01 0.01 IT 部负责人
2 谢良志 有限合伙人 13.20 11.71 董事长
3 杨嘉慧 有限合伙人 28.96 25.70 研发总监
4 林郁涛 有限合伙人 10.57 9.38 市场部总监
5 薛伟 有限合伙人 8.46 7.51 市场部总监
6 赵阳 有限合伙人 7.04 6.25 运营中心经理
7 张斌 有限合伙人 4.70 4.17 运营中心总监
8 陈宇宁 有限合伙人 4.70 4.17 研发中心主管
9 葛宝宇 有限合伙人 4.31 3.82 市场部主管
10 邓雪梅 有限合伙人 3.52 3.12 市场部主管
11 房青青 有限合伙人 3.13 2.78 质控中心员工
由 Sino US 市场销
卓逸国
售部总监 Robert
12 际有限 有限合伙人 15.65 13.89
Marshall Burgess JR
公司
100%持股
昱昇科 由 Sino US 人事行
13 技有限 有限合伙人 8.45 7.50 政部总监 Shilu Wu
公司 100%持股
合计 112.70 100.00 -
(五)义翘安和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义翘安和持有发行人 48.9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0.72%。义翘安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王晓彤,其出资结构如
下表所示: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职务或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1 王晓彤 普通合伙人 0.01 0.01 IT 部负责人
2 谢良志 有限合伙人 25.67 22.78 董事长
3 高一夫 有限合伙人 4.94 4.38 市场部员工
4 王保 有限合伙人 4.94 4.38 研发中心经理
5 常淑英 有限合伙人 4.31 3.82 生产中心主管
6 王娜 有限合伙人 4.31 3.82 研发中心主管
7 孙月红 有限合伙人 4.31 3.82 质控中心主管
8 徐明明 有限合伙人 3.91 3.47 质控中心主管
9 李学仁 有限合伙人 3.91 3.47 研发中心员工
19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职务或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10 李婉晖 有限合伙人 3.13 2.78 财务中心员工
11 朱海兰 有限合伙人 2.82 2.50 市场部员工
12 王娜 有限合伙人 2.82 2.50 质控中心员工
13 谢斌 有限合伙人 2.82 2.50 IT 部员工
14 李天月 有限合伙人 2.82 2.50 质控中心主管
15 詹志强 有限合伙人 2.74 2.43 质控中心经理
16 胡德昭 有限合伙人 2.35 2.09 质控中心主管
17 杨茜 有限合伙人 2.12 1.88 质控中心员工
18 汪春静 有限合伙人 2.12 1.88 市场部主管
19 徐行 有限合伙人 2.12 1.88 研发中心员工
20 孙滢 有限合伙人 2.12 1.88 研发中心员工
21 郭泽桐 有限合伙人 2.12 1.88 研发中心员工
22 曹译丹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研发中心员工
23 李婷 有限合伙人 0.59 0.52 已离职
24 孟雪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研发中心员工
25 顾晓彤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研发中心员工
26 张赛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研发中心员工
27 赵晓文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研发中心员工
28 王丹丹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研发中心员工
29 党建利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研发中心员工
30 董贞 有限合伙人 1.80 1.60 研发中心员工
31 姚明秀 有限合伙人 1.80 1.60 质控中心员工
32 陶瑞双 有限合伙人 1.80 1.60 质控中心员工
33 刘姣霞 有限合伙人 1.80 1.60 质控中心员工
34 杨立业 有限合伙人 1.80 1.60 质控中心员工
35 曹雪娇 有限合伙人 1.57 1.39 质控中心员工
36 肖杏旺 有限合伙人 1.41 1.25 质控中心员工
合计 112.70 100.00 -
(六)义翘安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义翘安成持有发行人 48.9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0.72%。义翘安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王晓彤,其出资结构如
下表所示:
20
合伙人
序号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职务或任职情况
姓名
1 王晓彤 普通合伙人 0.01 0.01 IT 部负责人
2 谢良志 有限合伙人 32.50 28.84 董事长
3 孔祥玲 有限合伙人 3.52 3.12 生产中心主管
4 魏秀英 有限合伙人 3.52 3.12 市场部员工
5 王继红 有限合伙人 3.13 2.78 生产中心员工
6 赵丹丹 有限合伙人 3.13 2.78 市场部主管
7 赵莹莹 有限合伙人 3.13 2.78 市场部员工
8 高才 有限合伙人 2.82 2.50 研发中心员工
9 刘园园 有限合伙人 2.82 2.50 市场部员工
10 黄亚春 有限合伙人 2.82 2.50 质控中心员工
11 侯树玉 有限合伙人 2.82 2.50 生产中心员工
12 邢海月 有限合伙人 2.50 2.22 质控中心员工
13 李红爱 有限合伙人 2.50 2.22 质控中心员工
14 万晓军 有限合伙人 2.12 1.88 研发中心员工
15 宫元伟 有限合伙人 3.91 3.47 质控中心主管
16 张鹏辉 有限合伙人 2.12 1.88 生产中心员工
17 李秋艳 有限合伙人 2.12 1.88 质控中心员工
18 刘鹏飞 有限合伙人 1.80 1.60 生产中心员工
19 陈依实 有限合伙人 2.11 1.87 研发中心员工
20 张志强 有限合伙人 4.31 3.82 生产中心主管
研发中心主管、监
21 王婧 有限合伙人 5.64 5.00
事
22 杨颖 有限合伙人 4.94 4.38 市场部员工
23 王芬 有限合伙人 2.50 2.22 生产中心员工
24 郭仲乐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生产中心员工
25 张丰华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市场部员工
26 封佳杰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生产中心员工
27 王庆钦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市场部员工
28 李素丹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市场部员工
29 杨营 有限合伙人 1.96 1.74 市场部员工
30 张金龙 有限合伙人 1.80 1.60 生产中心员工
31 刘翼浩 有限合伙人 2.35 2.09 市场部员工
合计 112.70 100.00 -
21
(七)义翘安平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义翘安平持有发行人 31.62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
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0.47%。义翘安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王晓彤,其出资结构
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职务或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1 王晓彤 普通合伙人 0.01 0.01 IT 部负责人
2 谢良志 有限合伙人 10.14 13.92 董事长
3 李久凤 有限合伙人 0.70 0.97 已离职
4 王旭 有限合伙人 3.52 4.84 市场部员工
5 李晓杰 有限合伙人 2.50 3.43 市场部主管
6 徐锦令 有限合伙人 2.50 3.43 市场部主管
7 赵月敏 有限合伙人 2.50 3.43 质控中心员工
8 耿琳 有限合伙人 2.50 3.43 市场部主管
9 方艳琴 有限合伙人 2.82 3.87 市场部主管
10 赵中伟 有限合伙人 2.82 3.87 市场部员工
11 王旭曼 有限合伙人 2.82 3.87 质控中心主管
12 解晓燕 有限合伙人 2.82 3.87 市场部员工
13 马晓明 有限合伙人 2.12 2.91 财务中心员工
14 赵志敏 有限合伙人 2.12 2.91 研发中心员工
15 李国峰 有限合伙人 2.12 2.91 市场部主管
16 赵静静 有限合伙人 1.96 2.69 IT 部员工
17 郭莉 有限合伙人 1.96 2.69 财务中心主管
18 骆云玲 有限合伙人 1.96 2.69 市场部员工
19 张可亮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市场部员工
20 张玉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市场部员工
21 杜紫薇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市场部员工
22 王梦琳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市场部员工
23 徐晓淋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质控中心员工
24 江耀宗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质控中心员工
25 郑海澄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运营中心员工
26 李佳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研发中心员工
27 吕健龙 有限合伙人 4.70 6.46 生产中心经理
22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职务或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28 李春媛 有限合伙人 2.35 3.23 研发中心员工
29 孙春杰 有限合伙人 1.96 2.69 生产中心员工
30 赵军明 有限合伙人 1.80 2.47 生产中心主管
31 袁永飞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市场部员工
32 赵凯丽 有限合伙人 1.41 1.94 运营中心主管
合计 72.80 100.00
义翘安元、义翘安和、义翘安恒、义翘安泰、义翘安成、义翘安平在本次发
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锁定十二个月的承诺,在锁定期内及期满后,员工所持相
关权益的转让退出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拉萨爱力克投资 自上市之日
34,284,240 67.22% 34,284,240 50.42%
咨询有限公司 起锁定 36 月
自上市之日
QM92 Limited 3,141,396 6.16% 3,141,396 4.62%
起锁定 12 月
天津义翘安元企
自上市之日
业管理咨询合伙 2,550,000 5.00% 2,550,000 3.75%
起锁定 12 月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清松恒泰
自上市之日
投资合伙企业(有 2,380,017 4.67% 2,380,017 3.50%
起锁定 12 月
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启
自上市之日
华二期投资中心 2,094,264 4.11% 2,094,264 3.08%
起锁定 12 月
(有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
谢良志 1,442,892 2.83% 1,442,892 2.12%
起锁定 36 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
自上市之日
区泽羽投资合伙 1,020,000 2.00% 1,020,000 1.50%
起锁定 12 月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启明融信股
自上市之日
权投资合伙企业 827,220 1.62% 827,220 1.22%
起锁定 12 月
(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恒企
自上市之日
业管理咨询合伙 765,000 1.50% 765,000 1.13%
起锁定 12 月
企业(有限合伙)
23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天津义翘安泰企
自上市之日
业管理咨询合伙 489,600 0.96% 489,600 0.72%
起锁定 12 月
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和企
自上市之日
业管理咨询合伙 489,600 0.96% 489,600 0.72%
起锁定 12 月
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成企
自上市之日
业管理咨询合伙 489,600 0.96% 489,600 0.72%
起锁定 12 月
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义翘安平企
自上市之日
业管理咨询合伙 316,200 0.62% 316,200 0.47%
起锁定 12 月
企业(有限合伙)
华宏强震(天津)
企业管理咨询合 自上市之日
268,464 0.53% 268,464 0.39%
伙企业(有限合 起锁定 12 月
伙)
南昌盈科企业管
自上市之日
理服务中心(有限 221,595 0.43% 221,595 0.33%
起锁定 12 月
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启
明融创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日
219,912 0.43% 219,912 0.32%
合伙企业(有限合 起锁定 12 月
伙)
小计 51,000,000 100.00% 51,0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17,000,000 25.00% -
小计 - - 17,000,000 25.00% -
合 计 51,000,000 100.00% 68,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3,995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4,284,240 50.42%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QM92 Limited 3,141,396 4.62%
定 12 个月
天津义翘安元企业管理咨询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2,550,000 3.75%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4 深圳市清松恒泰投资合伙企业 2,380,017 3.50% 自上市之日起锁
24
(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苏州工业园区启华二期投资中 自上市之日起锁
5 2,094,264 3.08%
心(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6 谢良志 1,442,892 2.12%
定 36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泽羽投资合 自上市之日起锁
7 1,020,000 1.5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苏州启明融信股权投资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锁
8 827,220 1.22%
业(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天津义翘安恒企业管理咨询合 自上市之日起锁
9 765,000 1.13%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天津义翘安泰企业管理咨询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489,600 0.72%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合计 48,994,629 72.05%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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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92.9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3.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3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网上发行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根据《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
26
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16,945,435股,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4,963,656,820.2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54,565股,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为15,983,179.80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4,565
股,包销金额为15,983,179.8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
数量的比例为0.3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7,96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25,588.5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2,375.43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9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555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25,588.57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致同验字(2021)
第110C000555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 23,677.55
律师费 566.04
审计费 801.8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20.7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22.35
合计 25,588.57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5.0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72,375.43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8.56元/股(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27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6.58元/股(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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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
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的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
第110A00306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
露指引(2020年修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
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审字
(2021)第110A017088号”审阅报告。
2021年1-3月财务数据及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
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及经营
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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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存放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放用途 开户时间
生物试剂研发中心
2021 年 7 月
交通银行股份有 110060777013001948836 项目募集资金的储
15 日
1 限公司北京自贸 存和使用
试验区支行 超额募集资金存放 2021 年 8 月
110060777013002057903
和资金归集 3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
超额募集资金的存 2021 年 7 月
2 限公司经济技术 20000046147000048975082
储和使用 22 日
开发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超额募集资金的存 2021 年 7 月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91170078801000002046
储和使用 16 日
北京知春路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 超额募集资金的存 2021 年 7 月
4 1101040160001333540
限公司北京分行 储和使用 15 日
全球营销网络建设
2021 年 7 月
03004631381 项目募集资金的储
上海银行股份有 19 日
5 存和使用
限公司北京分行
超额募集资金的存 2021 年 8 月
03004647563
储和使用 3日
补充流动资金募集 2021 年 7 月
兴业银行股份有 321130100100462355
资金的储存和使用 16 日
6 限公司北京经济
超额募集资金的存 2021 年 8 月
技术开发区支行 321130100100464192
储和使用 3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 超额募集资金的存 2021 年 7 月
7 10270000003644557
限公司北京分行 储和使用 30 日
注:根据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各账号除上述存放用途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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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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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联系电话: 010-6083 7513
传真: 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 赵陆胤、焦延延
项目协办人: 游筱璐
项目其他经办人: 罗樨、王志宏、陈一奇、姜逸茵、李柯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义翘神州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义翘神州申请其股
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义翘神州股票具备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义翘神州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
代表人赵陆胤、焦延延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赵陆胤,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拥有
7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作为核心成员先后参与了诺禾致源、甘李药业、大博
医疗、大理药业、金诚信 IPO 项目以及现代制药、金城医药、秦川发展、中文
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2
焦延延,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
会计师。拥有 13 年投资银行工作相关经验,曾负责或参与裕同科技、华大基因、
绿色动力、赛诺医疗、诺禾致源、康希诺生物、科美诊断、东软医疗 IPO 项目,
深科技、环旭电子、裕同科技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承诺:
“一、本公司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所有
股份,将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所有股份。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2 月 16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
作相应调整。
三、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
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四、若违反该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2 月 16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34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发行人
担任董事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变动情
况。如符合转让条件,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若违反该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三)其他股东承诺
QM92、义翘安元、义翘安和、义翘安恒、义翘安泰、义翘安成、义翘安平、
启华二期、启明融创、启明融信、华宏强震、南昌盈科、清松恒泰、宁波泽羽承
诺:
“一、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可以上
市流通和转让。
二、如违反该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35
行人回购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2 月 16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三、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
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四、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如符合
转让条件,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若违反该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六、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承诺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承诺:
“一、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公司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
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公司将会在较
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
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
36
要求:
1、减持条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格
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
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
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的要求;
4、减持数量: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
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
择机进行减持;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承诺如下:
“一、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
37
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时
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
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格高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股票
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的要求;
4、减持数量: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
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QM92、义翘安元、义翘安和、义翘安恒、义翘安泰、义翘安成、义翘安平、
启华二期、启明融创、启明融信承诺:
“一、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
发行人股票;本企业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
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企业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
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三、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
要求: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2、减持条件及减持价格: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
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
3、减持数量: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
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
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信息披露: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持股锁定期满后,
本企业拟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则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9
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
公司特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
承诺按照以下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执行: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触发本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
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工
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
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
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发行人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40
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3)在发生本款第 A 项所述情形的前提下,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
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25%。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股份
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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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及/或连续
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
和(税后)的 25%,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税后)的
75%。
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
金额已达到上限。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
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
完毕后,如发行人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
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
未能实现,则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发行人、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发行
人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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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
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
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
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
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承诺:
“1、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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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及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发行
人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
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
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
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
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
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本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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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
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
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
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
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
判决的,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
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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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招
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
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
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
方案为准。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
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如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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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
“如因本所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
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致同承诺:
“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 出 具 的 致 同 审 字 ( 2021 ) 第
110A003067 号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110A002183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110A002180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致
同专字(2021)第 110A002182 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21)第 110A00218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
110ZC0060 号验资报告及致同验字(2020)第 110ZC00169 号验资报告等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发行人验资机构亚太集团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并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出具的亚会 C
验字(2019)0150 号《北京义翘神州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
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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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方亚事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文件
(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 01-150 号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 01-081 号)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特就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所作出的相
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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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
资者的权益。
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证券
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有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特就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公司违反承诺
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
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
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
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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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
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
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
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
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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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特就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七、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就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本公司承诺如
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形;
51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穿透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
不超过 0.0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
并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针对本公司进行投资;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
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八、关于其他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
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52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