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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1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Gemac Engineering Machinery Co., Ltd.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明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二〇二一年八月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重工”、“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
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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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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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3,333.34 万股。上市初期,因本公司原始股股
东的股份锁定期均为 36 个月,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
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 87,727,627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 16.4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且可能持续增加的风险

公司作为轨道交通运维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商,主要为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领
域的客户提供轨道维修及养护等工程装备,其中铁路领域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
向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销售,该销售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向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收
入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66%、87.35%和 74.92%。

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主要系铁路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国
铁集团在中国铁路运营管理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所致。国铁集团以铁路客货运输
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与铁路调度指挥、客货运输经营管理、铁路建设
项目及铁路运输安全相关的业务及公司均受国铁集团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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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鉴于发行人在轨道交通工程装备领域具备长期制造经验和技术积累的领先
地位、中国铁路集中管理的行业背景、国铁集团的行业地位,在我国铁路集中管
理的行业背景出现重大调整,导致铁路运输行业格局出现重大变化之前,公司与
国铁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将长期存在。此外,随着我国铁路尤其是高速铁
路营运里程的不断增长所带来的铁路线路维修、养护需求的持续增加,未来,公
司与国铁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持续增加的风险。

公司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市场化且对双方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未来,若公司的
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或不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执行,将可能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轨道工程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修业务,下游客户
主要为铁路运营单位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5.93%、80.71%和 59.30%,
如按同一控制口径统计,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82.38%、
93.40%和 85.79%。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系铁路行业的特殊性所致。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
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投资巨大且具有公益性质。国铁集团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和国家控股公司,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
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负责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和收入进款管理等。

未来,若主要客户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波
动等原因而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或付款能力降低,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客户相对集中,公司的议价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可能对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研发无法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风险

轨道工程装备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技术涉及机、电、液、气、计算机、
自动化、软件、光学等多学科,需将机械设计、机械制造、电气控制、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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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信息化、流体力学、自动控制、电子工程、计算机软件等多项技术深度融合。未
来,若公司在产品开发的前沿研究与创新改善、后期的应用领域研究与客户的协
同开发、业态创新与新旧产业融合等方面无法获得市场认可,或者公司技术研发
无法保持行业内的技术创新优势,将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轨道工程装备行业的竞争格局相对稳定,未来,若同行业竞争者优化
产品、扩大产能;或者不断通过技术革新,取得产品和技术的领先优势;或者行
业外企业进入本行业,致使市场供给结构发生变化,行业整体利润水平下降,公
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及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将逐步向地方政府
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
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若未来国家逐步开放铁路行业的投资、
建设及运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行业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加剧市场竞争风
险。

(五)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8.98%、17.19%
和 17.36%,存在一定的波动。公司产品的定制化特点突出,产品从研发设计开
始,即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考虑客户产品使用的区域地貌、线路运营环境与条
件以及管理要求等差异化因素。即使是应用同一领域、实现同一功能,亦可能因
为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导致产品存在差异。公司同类产品包含较多细分品类,同一
品类亦存在不同配置,不同品类的产品以及同一品类产品的毛利率均存在差异。

此外,汇率波动、上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及成
本变化等因素均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

(六)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9,523.83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1.52%,
降幅较小。新冠疫情对公共交通运输行业产生一定冲击,公司的主要客户轨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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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营单位受到一定影响。2018-2020 年,公司新签合同订单金额(含税)分别
为 351,473.51 万元、232,720.38 万元与 178,730.80 万元,2020 年公司新签合同金
额同比下降 23.20%。公司新签订单金额的下滑将导致未来收入的下滑,进而可
能导致净利润的下滑,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
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进度、
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在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方面与施工主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
等因素密切相关,以上因素均可能对项目整体竣工完成的时间及效果产生不利影
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

(八)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89,282.48
万元、84,093.20 万元以及 75,572.85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4.43%、
29.65%及 26.84%。虽然公司的应收账款债务方主要为国铁集团及下属铁路局、
地铁运营公司及大型物流运输企业,信用风险较低、坏账风险较小。但随着公司
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可能将继续增加,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
收不利或主要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收账款仍存在发生坏账
的风险,将对公司的资产结构、偿债能力、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九)存货跌价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31,780.31
万元、139,267.35 万元和 135,996.40 万元,占当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5.27%、37.84%和 36.64%。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
商品,存货规模占比较高。公司期末存货规模较大,主要受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
所致。存货余额较高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降低资
金使用效率。如果下游行业景气度降低、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存货管
控不善,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增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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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联交易决策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股东武汉局集团、设计集团、铁科院集团均
为国铁集团子公司,国铁集团通过 3 家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100.00%股份,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占比较高,公司向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公
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收入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66%、87.35%
和 74.92%。

本次发行后,在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前述 3 家关联股东均需回避表
决,相关关联交易将交由社会公众股东进行表决。鉴于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占比较
高,且公司的关联交易基于国家机构改革的历史背景、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必要
性,若上市后,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未能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将使得相关关联交易无法进行,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十一)西湾大修基地产权瑕疵风险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厂区之一西湾大修基地存在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不一致
的情形,即相关土地属于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但地上建筑物属于发行人,导致
西湾大修基地的建筑物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存在因此遭到损失、承
担法律责任或责令搬迁的风险。此外,若发行人未来无法继续租赁上述土地,虽
然该土地具有可替代性,且搬迁不存在困难,但仍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带来一定
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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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金鹰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金鹰重工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金鹰重工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18 号),同意金鹰重工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金鹰重工”,证券代码为
“301048”。本次公开发行 13,333.34 万股股票,其中 87,727,627 股将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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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8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金鹰重工

(四)股票代码:30104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33,333,4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3,333,4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7,727,62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5,605,77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0,000,00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投资者本次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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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5,605,77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
320,000,000 60.00% 2024 年 8 月 18 日
公司
首次公开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
40,000,000 7.50% 2024 年 8 月 18 日
发行前已 司
发行股份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
40,000,000 7.50% 2024 年 8 月 18 日
有限公司
小计 400,000,000 75.00%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20,000,000 3.75% 2022 年 8 月 18 日
合伙)
首次公开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
发行战略 13,000,000 2.44% 2022 年 8 月 18 日
合伙)
配售股份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
7,000,000 1.31% 2022 年 8 月 18 日
资基金(有限合伙)
小计 40,000,000 7.50% -
网上发行股份 37,333,000 7.00% 2021 年 8 月 18 日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50,394,627 9.45% 2021 年 8 月 18 日
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5,605,773 1.05% 2022 年 2 月 18 日
小计 93,333,400 17.50% -
合计 533,333,4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要求,结合
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等因素,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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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出具
的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483325_C01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6,121.30 万元
和 17,290.46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满
足上述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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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emac Engineering Machiner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明路 1 号

经营范围:轨道车辆、电气化铁路施工维修检测用车辆、大中型养路机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线路维修机械、物料搬运设备、铁路机车车辆及零部件、铁
路接触网零部件、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集装箱、钢结构产品、成套机械设备及
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租赁服务;车用空调器制造安装;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本系统职
工培训;铁路、公路运输代理服务;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及货场、专用线服务;
仓储、装卸、搬运服务;住宿;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轨道工程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修业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处行业为“C 制造业-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710-3468255

传真号码:0710-3447654

电子邮箱:zhb@gemac-cn.com

董事会秘书: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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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
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 持有
任职起止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前股本 债券
日期
(股) (股) (股) 比例 情况
2020-08 至
1 张伟 董事长 - - - - 无
2023-06
董事、总 2020-06 至
2 杨林勇 - - - - 无
经理 2023-06
2020-06 至
3 王齐常 董事 - - - - 无
2023-06
2020-06 至
4 李波 董事 - - - - 无
2023-06
2020-06 至
5 田新宇 董事 - - - - 无
2023-06
2020-11 至
6 蔡克容 职工董事 - - - - 无
2023-06
2020-06 至
7 汤湘希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06
2020-06 至
8 赵章焰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06
2020-06 至
9 骆纲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06
监事会主 2020-06 至
10 王书群 - - - - 无
席 2023-06
2020-06 至
11 徐化杰 监事 - - - - 无
2023-06
2020-06 至
12 梁莹 职工监事 - - - - 无
2023-06
2020-06 至
13 肖绪明 总工程师 - - - - 无
2023-06
总会计师
2020-06 至
14 雷震 (财务负 - - - - 无
2023-06
责人)
2020-06 至
15 李纪贞 副总经理 - - - - 无
2023-06
2020-06 至
16 陈斌 副总经理 - - - - 无
2023-06
2020-11 至
17 宋纪名 总经济师 - - - - 无
2023-06
董事会秘 2020-06 至
18 崔军 - - - - 无
书 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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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
局集团”)持有本公司 60.00%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持有武汉局集团 100.00%的股权,为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武汉局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0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22,461,591.00 万元
实收资本 26,580,556.68 万元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峻
主营业务 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国铁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 年 03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173,95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73,95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东福
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承担国家
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负责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和收入进款管理。
主营业务 自觉接受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负责国家铁路新线投产运营的安全评
估,保证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坚持高质量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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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0,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33.34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且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中国铁路武汉
局集团有限公 320,000,000 80.00 320,000,000 6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中国铁路设计
40,000,000 10.00 40,000,000 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
研究院集团有 40,000,000 10.00 40,000,000 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限公司
上海国盛产业
赋能私募投资 战略
- - 20,000,000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基金合伙企业 配售
(有限合伙)
中国保险投资
战略
基金(有限合 - - 13,000,000 2.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配售
伙)
国新央企运营 - - 7,000,000 1.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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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 配售
基金(有限合
伙)
网下限售股份 - - 5,605,773 1.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
小计 400,000,000 100.00 445,605,773 83.5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 - 87,727,627 16.45 无限售期限 -
流通股
小计 - - 87,727,627 16.45 - -
合计 400,000,000 100.00 533,333,400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82,962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
1 320,000,000 6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
2 40,000,000 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
3 40,000,000 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有限公司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
4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20,000,000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伙)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
5 13,000,000 2.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伙)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
6 7,000,000 1.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7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101,088 0.02 无限售流通股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
8 92,664 0.02 无限售流通股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9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 84,240 0.02 无限售流通股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
10 84,240 0.02 无限售流通股
-工商银行
合计 440,362,232 8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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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00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其他战略投资者的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
(万股) (万元)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
1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000.00 8,26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2 1,300.00 5,369.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
3 700.00 2,89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 4,000.00 16,520.00 -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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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3,333.34 万股,为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不涉
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1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9.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8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2.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1.7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1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而每股净资产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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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090.89963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 1,866.70 万股股
票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600.04 万股,占扣除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733.30 万股,占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 4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20006122%,申购倍数为 4,545.32806 倍。

根据《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37,294,613 股 , 认 购 的 金 额 为
154,026,751.69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38,387 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 158,538.31 元。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56,000,400 股,认购的金额为
231,281,652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
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38,387 股,包销金额为 158,538.31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066.69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5,063.3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003.39 万元。安永华明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安
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483325_C01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5,063.30 万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为 3,688.4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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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审计及验资费用 572.67 万元;

3、律师费用 259.0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5.77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57.43 万元。

6、每股发行费用:0.3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
股数)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003.39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
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47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5 元(根据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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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8 至 2020 的财务数据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483325_C01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安永华明审阅,并出具了《审
阅报告》(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483325_C06 号)。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
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
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六、审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已对 2021 年 1-6 月业绩进行预计,公司 2021 年 1-3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及公司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相关
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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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襄阳铁
1 1804008229200042066
路支行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127905967710807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30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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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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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天风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

经核查,天风证券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8815299

传真:021-68815313

保荐代表人:崔伟、丁晓文

联系人:霍玉瑛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天风证券作
为金鹰重工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
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崔伟、丁晓文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
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崔伟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学历,现任天风证券投资银行部
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三五互联、天龙股份、财通证券首次公开
发行项目,星源材质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春秋航空、西安民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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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国电电力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昊华化工(集
团)总公司重组改制,广聚能源股权收购项目等。

丁晓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天风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
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石油、中国太保、中国核电、比亚迪、财通证
券、兴业证券、东兴证券、西部矿业等 A 股 IPO 的保荐与承销工作;国电电力
公开增发,春秋航空、三元股份、南京医药等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与承销工作;星
源材质可转债的保荐与承销工作;国家电网、国铁集团、中国国电、中国国航、
上海久事、河北建投、安徽投资、重庆高速、广西投资、北汽集团、富力地产、
海航旅业等公司债券,及国家电网、东方资产、北京国资等美元债券的主承销工
作;北京汽车 H 股 IPO,首都机场两次 H 股配售及 T3 资产收购、中国电信 CDMA
资产及业务收购及黑石入股中国蓝星集团的财务顾问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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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8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
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
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8 日,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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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
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
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 5%以上股东设计集团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设计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8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
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
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 5%以上股东铁科院集团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铁科院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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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8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
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
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
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
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2、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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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
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
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4、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 5%以上股东设计集团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设计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
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
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4、持股 5%以上股东铁科院集团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铁科院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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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
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
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并由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相应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
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即触发公司回购以及控股股
东、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以下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2、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其是否有
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本公司控股
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发行人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
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2)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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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股份回购计
划,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
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
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
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
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
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
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
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
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
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
的薪酬总额的 10%。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
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
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度启动。

3、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解除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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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相关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
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
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
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
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
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
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
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
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
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
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时,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签署相关承
诺。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
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
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即
“欺诈发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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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
发行的情形或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
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
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权
购回程序,具体措施为: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
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
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
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
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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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承诺:

“1、如因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即“欺诈发行”)或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且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2、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1、如因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即“欺诈发行”)或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且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公司进行股份回购。
如本公司对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负有责任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买回股
票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股票买回义务。

2、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即
“欺诈发行”);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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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或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且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
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就该等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或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已由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
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公司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面临短
期下降的风险,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做出
如下承诺,但该等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巩固和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坚持改革创新,巩固和发展主业,加强市场拓展与产业链延伸,提升
企业资源配置的规模经济效益,积极探索以下措施改善业绩,包括根据市场情况
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加大资产经营开发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公司将在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质量管理的同时,在日常
运营中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充分利用资源,不断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
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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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
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
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并制定了公司《金鹰重
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
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
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2、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采
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
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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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
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
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
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公司制定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详见招股说
明书之“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 “二、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本次发行前
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之“(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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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以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
分维护股东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及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详见本节“一、
相关承诺事项”之“(四)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之“1、发行人的承
诺”。

2、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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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天风证券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天风证券承诺:

“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锦天城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湖北众联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湖北众联承诺:

“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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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事项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
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
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
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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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
获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
行完毕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权益。”

3、持股 5%以上股东设计集团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设计集团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
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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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
获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
行完毕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权益。”

4、持股 5%以上股东铁科院集团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铁科院集团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
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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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
获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
行完毕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权益。”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
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
的 1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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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
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
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
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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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九)其他特殊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发行人报告
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出具《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载明: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
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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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
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
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
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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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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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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