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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23
股票简称:超越科技 股票代码:301049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haoyu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八月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科技”、“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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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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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22,344,182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因素:

(一)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危废行业的发展与产业政策高度相关。近年来,环保监管的趋严和危废相关
政策出台和完善进一步倒逼危废产生企业规范危废处置,从而进一步释放了危废
处置市场需求,促进危废处置行业的发展和壮大。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美丽
中国”的执政理念,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中,将“资
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个目
标之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三大攻坚战”,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
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动危废环保产业发展,
但如未来危废环保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我国家电拆解业务补贴政策方面,自 2012 年 5 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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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至今,电子废物拆解补贴标准和电子废物处理
目录调整如下:(1)2015 年 2 月,发改委等六部委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目录(2014 年版)》,在原“四机一脑”的基础上新增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
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手机和电话等 9 项,名录范围扩
展至 14 项,该政策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但上述新增 9 项的具体补贴标准
尚未出台。(2)2015 年 11 月,财政部、环保部等四部委出具了[2015]91 号公告,
对电子废物拆解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了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的补贴标准,
提高了房间空调器的补贴标准,该补贴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2021
年 3 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 号,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
标准予以调整,降低了“四机一脑”的补贴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通
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
方案》指出“研究完善基金征收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基金补贴标准;条件成熟时
统筹研究扩大基金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落实基金‘以收定支、自
我平衡’机制;推动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动态调整,优
化基金补贴机制,形成激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政策导向。”主管部门在扩大基金
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的同时,为尽早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存在调低
基金补贴标准可能,以及如未来实施的基金补贴名单动态调整机制与现行法律法
规及管理办法相比发生实质变动有可能导致发行人不再符合基金补贴的申领要
求并被移除名单的风险。

报告期内,补贴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 14.65%、14.56%和 8.21%,
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在营业利润中的占比分别为 29.18%、32.18%和 16.18%。
2021 年 3 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调降了“四机一脑”的补贴标准,若
未来基金补贴标准继续调降或发行人被移出基金补贴名单,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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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国家对环保监管的趋严以及对循环经济政策
支持的力度加大,环保产业日益受到各类投资者的追捧,而发行人所处的危险废
物处理行业毛利率较高,近年来大型央企、地方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纷纷进军本
领域。虽然目前该行业尚处于危废处置能力供不应求、存在结构性失衡的状态,
未来若有更多企业进入该行业,将大大提升我国危废处置能力,对公司业务构成
直接竞争,可能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此外,各环保企业技术升级也进一步加剧
了行业内的竞争。市场参与者增加,将改变危废处置能力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
危废处置价格比如焚烧单价下降,从而对公司收入和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与行业内的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相比,资本和人力资源的相对不足
可能使公司在未来的行业竞争格局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
不利影响。

(三)公司经营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危废、医疗废物的处置和废弃家电拆解。公司危废处置
业务的服务对象所属行业主要为化工、电子及有色金属冶炼等,该等行业受宏观
经济的影响可能呈周期性波动。经济繁荣时,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提高,产量上
升,产生的危废量一般会出现增长;经济衰退时,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下降,产
量下滑,产生的危废量相应减少。上游客户产生危废数量的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的
业务量及市场议价能力,进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此外,
公司家电拆解产物销售价格也会一定程度上受到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大宗商
品的价格同样受宏观经济的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若在日
常经营中,上述任一环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风险,造成环境污染、设
备损坏甚至人员伤亡事故等,从而对公司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危废处理业务发展的地域限制风险

国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及时将其运送至具备危险废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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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考虑到危险废物在长距离转移处置时面临较大的运输风
险,危险废物一般采用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确
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比例的通知》(皖环函[2018]
218 号),省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需要确定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比例,并
上报安徽省环保厅核准,实务中危废跨省转入可操作性较低,因此自 2018 年以
来,公司危废处理业务基本集中在安徽省内。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未来公司将着
力建设辐射长三角地区的固废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基地,打造“超越智慧循环经济
产业园”。若公司向省外扩张危废业务,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或要在其他省环
保部门申请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存在危废业务发展受到地域限制,相关
发展战略可能无法实现的风险。

(六)应收国家补贴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8 年末至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4,327.73 万元、
19,714.33 万元和 26,849.59 万元,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43.83%、
43.51%和 41.06%,主要为国家财政部废弃电子产品拆解补贴款。剔除上述电子
产品拆解补贴款,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686.72 万元、8,487.40 万元和
15,458.96 万元。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基金根据拆解企业实际完成处理的废弃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发行人
拆解废弃家电并经生态环境部审核后,国家财政部根据审核确定的拆解量乘以对
应拆解电器的补贴标准确认最终补贴款项规模。

虽然上述补贴款应收对象为国家财政部,回收风险较低且国家财政已承诺将
加大拨付力度,但目前补贴款项仅拨付到 2017 年二季度,拨付进度较慢,系行
业内普遍存在的情形,占用了家电拆解企业的营运资金,增加了财务成本。未来
如果不能及时拨付,可能对发行人现金流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七)公司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
停工停产、交通管制等应对措施。公司部分客户在 2020 年一季度整体经营放缓,
产生的危废量有一定下降;部分地区在疫情防控期间设置“关卡”,车辆通行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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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制,影响了公司原料供应和产品运输,上述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程
度的影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疫情在全球有蔓延趋势,部分国家和地区
疫情发展较快,国内出现“输入”病例。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来不能得到有
效控制或出现“二次爆发”,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公司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业绩受到多种外部因素影响,包括宏观经济与行业因素、社会因素等。
宏观经济与行业因素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阶段,GDP 增速逐渐
回归,消费需求逐年回落;社会因素方面,2020 年初国内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对行业发展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了显著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行业复工进度
推迟以及下游需求减弱;上述外部因素的变化均可能使得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等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如国内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二次广泛传播等不
可抗力的极端情况下,2021 年存在全年业绩下滑甚至发行当年业绩亏损的风险。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目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司享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
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政策请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经营成果分析”之“(七)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影
响”。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税收优惠合计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25.78%、34.16%
和 21.95%,其中 2019 年因含有股份支付费用 2,392.15 万元,扣除股份支付后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 11,739.51 万元、11,482.58 万元和 15,588.15
万元,税收优惠合计占比分别为 25.78%、27.05%和 21.95%其中 2019 年扣除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利润总额,其占利润总额比例为 27.05%。如果未来相关税收
优惠政策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动,公司所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出现调整
或取消,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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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2312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3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94,253,334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2,344,182 股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超
越科技”,证券代码为“30104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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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上市时间:2021 年 8 月 24 日
3、股票简称:超越科技
4、股票代码:301049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4,253,334 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563,334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344,182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1,909,152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
行无战略配售。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
持意向”。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
持意向”。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
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1,219,152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7%。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 高志江 27,427,720 29.10 202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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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前已发行股 李光荣 27,427,720 29.10 2024 年 8 月 24 日
份 2024 年 8 月 24 日
高德堃 13,713,860 14.55
滁州德宁 2,120,700 2.25 2022 年 8 月 24 日

小计 70,69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 1,219,152 1.29 2022 年 2 月 24 日
首次公开发 2021 年 8 月 24 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 10,915,682 11.58
行网上网下
网上发行股份 11,428,500 12.13 2021 年 8 月 24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3,563,334 25.00 -
合计 94,253,334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
荐人”、“保荐机构”)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 332A005116 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293.64 万元、13,207.96 万元,均为正
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满足上述所选取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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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haoyu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英文名称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7,069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志江
成立日期 2009年7月28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9年12月6日
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
邮政编码 23906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h-cy.cn/
工业废弃物(含固体)及医疗废弃物焚烧、
处理、存储、综合利用、填埋及废弃家用电
器和电子产品拆解和分拣、再利用;高新技
经营范围
术研发、服务;化工产品销售(除化学危险
品);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目前阶段主要提供的服务为工业危险废
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服务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
主营业务 品拆解服务,主要生产的产品为部分工业危
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拆解产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
所属行业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节能环保产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范敏
电话 0550-3511760
传真 0550-3511760
电子信箱 cyhb@ah-cy.c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

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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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况如下:
通过滁州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德宁间接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日期 (股) (股)
持股(股) 例(%) 情况
2019.12.6-
1 高志江 董事长 27,427,700 27,427,700 38.80% 无
2022.12.6
2019.12.6-
2 李光荣 董事、总经理 27,427,700 - 27,427,700 38.80% 无
2022.12.6
2019.12.6-
3 高德堃 副董事长 13,713,900 - 13,713,900 19.40% 无
2022.12.6
2019.12.6-
4 张新虎 董事、商务总监 - 106,035 106,035 0.15%- 无
2022.12.6
2019.12.6-
5 汪新民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12.6
2019.12.6-
6 木利民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12.6
2019.12.6-
7 彭征安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12.6
2019.12.6-
8 何道成 监事会主席 - - - - 无
2022.12.6
2019.12.6-
9 袁峰 监事 - 28,205 28,205- 0.04% 无
2022.12.6
2019.12.6-
10 张安 职工代表监事 - - - - 无
2022.12.6
财务总监、董事 2019.12.7-
11 范敏 - 99,037 99,037 0.14% 无
会秘书 2022.12.7
2019.12.7-
12 蒋龙进 技术总监 - 466,554 466,554 0.66% 无
2022.12.7
2019.12.7-
13 桑保成 生产总监 - 106,035 106,035 0.15% 无
2022.12.7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高志江直接持有超越科技 38.80%的股份,李
光荣直接持有超越科技 38.80%的股份,高德堃直接持有超越科技 19.40%的股份,
三人合计持有公司 97.00%的股份,且高志江与李光荣系夫妻关系,高德堃系高
志江与李光荣之子,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高志江、李
光荣、高德堃三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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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均未超过发行人股本
总额的 50%,均无法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
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实施

2019年12月24日,超越科技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引入新股
东滁州德宁,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滁州德宁以954.32万元认购超越科技新增注
册资本212.07万元,入股价格为4.50元/股。
滁州德宁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设立背景及原因主要系公司实际控制
人为建立健全发行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
工和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
工和业务骨干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团结一致发展公司,从而
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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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及限售安排

滁州德宁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滁州德宁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如
下:
序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是否为/曾为 目前在发行人 可上市交易日期
合伙人类型
号 姓名 (万元) (%) 发行人员工 处的任职 (非交易日顺延)
1 刘爱琴 普通合伙人 203.59 2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 蒋龙进 有限合伙人 209.95 22.00 是 高管 2022 年 8 月 24 日

3 王叶江 有限合伙人 114.52 12.00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4 桑保成 有限合伙人 47.72 5.00 是 高管 2022 年 8 月 24 日

5 张新虎 有限合伙人 47.72 5.00 是 高管 2022 年 8 月 24 日

6 范敏 有限合伙人 44.53 4.67 是 高管 2022 年 8 月 24 日

7 董龙 有限合伙人 19.09 2.00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8 高德才 有限合伙人 19.09 2.00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9 陈国琴 有限合伙人 15.91 1.67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0 罗丽丽 有限合伙人 15.91 1.67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1 李太祝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2 张传军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3 高德海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4 张成福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5 袁峰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监事 2022 年 8 月 24 日

16 方海欧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7 王德春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8 张亮亮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19 昌执文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0 杨媛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1 张顺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2 夏彩丽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3 张丽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4 周显俊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5 蒋龙剑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6 金灿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27 李青莲 有限合伙人 12.72 1.33 是 员工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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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是否为/曾为 目前在发行人 可上市交易日期
合伙人类型
号 姓名 (万元) (%) 发行人员工 处的任职 (非交易日顺延)
合计 - 100,000.00 100.00 -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发行人该等股权激励系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该等股权激励。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069.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356.33万股普
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
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注

一、限售流通股
高志江 2,742.77 38.80 2,742.77 29.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无
李光荣 2,742.77 38.80 2,742.77 29.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无
高德堃 1,371.39 19.40 1,371.39 14.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无
滁州德宁 212.07 3.00 212.07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无
网下限售流通股 - - 1,21.92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无
小计 7,069.00 100.00 7,190.92 76.29 - 无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2,234.42 23.71 无限售期限 无
小计 - - 2,234.42 23.71 - 无
合计 7,069.00 100.00 9,425.33 100.00 - 无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0,558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李光荣 27,427,720 29.10
2 高志江 27,427,720 29.10
3 高德堃 13,713,86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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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120,700 2.2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5 23,448 0.02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424 0.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7 19,540 0.02
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8 17,586 0.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17,586 0.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上海市肆号置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17,586 0.02
合计 70,810,170 75.12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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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356.33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9.3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0.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9.6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8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2.8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3.8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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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6,847,834 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715,500 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
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1,908.64396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
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即 4,713,0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34,834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11,428,5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
中签率为 0.0142905376%。
根据《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07,076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1,424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2,134,83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
量为 21,424 股,包销金额为 414,340.16 元,包销比例为 0.090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5,571.4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642.57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

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6,928.92 万元。根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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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保荐费用 4,607.00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 1,165.66
律师费用 502.4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10.3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43.43
合计 6,928.92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3.1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8,642.57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78 元/股(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50 元/股(按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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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
第 332A005116 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
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6 月的
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致同审
字(2021)第 332A023599 号),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
独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审阅),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变动幅度

总资产 68,851.30 50,870.03 35.35%

负债总额 20,645.40 16,703.97 23.60%

所有者权益 48,205.90 34,166.06 41.09%
注: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1,402.00 11,004.74 3.61%

营业利润 4,275.43 4,798.75 -10.91%

利润总额 4,276.20 4,782.75 -10.59%

净利润 4,017.03 4,313.33 -6.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17.03 4,313.33 -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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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
3,891.31 3,700.62 5.15%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7,962.56 4,386.91 81.51%


2021 年 1-6 月,公司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扣非后净利润相比
于 2020 年同期均有小幅上升,负债总额小幅下降,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二、2021 年 1-9 月以及 2021 年 1-12 月的经营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 20,159.13 万元至 22,002.73
万元,同比增长-6.52%至 2.03%;预计 2021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区间为 9,427.48 万元至 10,586.38 万元,同比增长-6.16%至 5.38%;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7,948.15 万元至 8,826.5 万元,同比
增长-13.4%至-3.83%。

公司预计 2021 年 1-12 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 37,251.26 万元至
42,693.21 万元,同比增长 21.12%至 38.82%,主要系在手订单量不断增长,业务
规模持续提升所致;预计 2021 年 1-12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15,664.62 万元至 18,069.85 万元,同比增长 10.64%至 27.63%;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14,213.39 万元至 16,339.35 万元,同比增
长 7.61%至 23.71%。

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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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
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1
条,如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
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
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信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 8112301011900755477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智能制造升级建设项目、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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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俊、先卫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
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邓俊,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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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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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 010-60836948
传真号码 010-60836960
保荐代表人 邓俊、先卫国
联系人 邓俊、先卫国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
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已
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
代表人邓俊、先卫国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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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俊: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三
钢闽光重大资产重组、南山铝业重大资产重组、完美世界借壳上市项目、九州通
可转债项目和再融资项目、露天煤业再融资及重组项目、浙江永和制冷首次公开
发行项目、上海天洋非公开项目、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在审)。
先卫国: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证券
执业编号:S1010712100004。曾负责和参与了浪潮软件、聚光科技、铜峰电子、
南宁糖业、界龙实业、神力电机、贝斯特、合盛硅业、宏柏新材、凯赛生物等企
业的改制、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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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截止 2022 年 2 月 24 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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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公司股东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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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截止 2022 年 2 月 24 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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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公司监事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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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
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稳定
预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该
预案执行,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
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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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
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
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
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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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实际控制
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
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
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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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
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实际控制人应在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
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
手续。
(2)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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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或者备案手续。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
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
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实际
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实
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
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
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减
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
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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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
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预案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有效。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
份买回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超越科技在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超越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满足区域内日益增长的废物处置需求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近年来,安徽省各类废物产生量呈现逐年增
长的趋势,目前省内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各细分领域产能发展不平衡,如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存在较大的市场缺口;此外,部分废物处置
企业处置设施老化现象严重,处置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省内废物处置和资
源化利用行业亟需优化产能结构,提高技术水平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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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能够显著增加公司的焚烧、综合利用等处置
产能,填埋场总容量也将得到扩充,同时,公司研发和创新能力将等到进一步提
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是对国家和地方支持性产业政策的积极响应,能
够满足日益迫切的废物处置需求,减轻各类废物对环境的危害,具有重要的社会
意义。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当前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政策大力支持规模化、综合型、技术领先的
处置企业发展,预计未来行业集中度将有所上升,头部企业的竞争优势更为明显。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促进公司进一步扩大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业务
产能,并布局废酸综合利用领域,大力推动业务多元化发展;同时完善科研平台
建设,增强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巩固行业龙头地位。
3、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需要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明确要求经济与生态资源协调发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制
度体系,进入“十三五”以来,国家出台多部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引导支持废物处
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加速发展。
4、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废
物产生量持续增长,为满足日益提升的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需求,国家逐步完
善行业监管体系,并颁布多项支持性产业政策,推动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
规范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要修订危险废物贮存、填埋、
焚烧等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修订医疗废物、含多
氯联苯废物的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针对环境风险控制重点环节,完善污染控
制要求。《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要统筹建设专业化、
规模化、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进行技术改
造,设备升级,拓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形成循环产业链,变废为宝,并对
确无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通过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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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控制成本。《滁州市“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提
出,危险废物实行集中收集、统一处置,实现零排放;全市医疗废弃物,须经专
门统一收集后纳入滁州市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统一处理;规划到 2020 年,危险废
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 100%;并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固体废物焚
烧处置工程项目和危险废物填埋场工程项目纳入“十三五”期间滁州市环境保护
和生态建设规划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应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徽
省内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5、公司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和扎实的技术基础
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7 月,自成立起即致力于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专
业化处理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和节能环保技术研发的综合型环保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危险废物焚烧产能 5.907 万吨/年,医疗废物
焚烧产能 0.33 万吨/年,填埋产能 6 万吨/年(填埋场总库容约 27 万立方米),物
化产能 0.99 万吨/年,暂存产能 0.051 万吨/年,利用产能 1.70 万吨/年,电子废物
拆解产能 60 万台套/年,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处于区域领先水平。
公司始终致力于技术和工艺的创新,已成立滁州市固废处置及利用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建立危废分析化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和电子废物拆解业务工艺流程技
术完备,兼顾安全、环保和效益。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 1 项发
明专利、29 项实用新型专利,并于 2016 年起,取得并保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称号。
公司深耕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多年,丰富的处置经验和扎实的技术基
础能够有效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6、公司具备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稳定的客户储备
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和电子废物拆解业务资质较为完备,能够依靠完善的处理
设施、科学的处理工艺、丰富的处理经验、齐全的服务种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
一站式环保解决方案,已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在工业危废处置方面,公司处理能力和经营范围与安徽省内其他同行业公司
相比具有一定优势,其危废核定处置能力和实际处置能力均排名安徽省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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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危废处置方面,公司是滁州市内唯一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在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拆解方面,公司是安徽省内仅有的 6 家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
贴名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之一,是滁州市内唯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企业;除安徽省内客户,近年来,公司也积极开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省外
市场,客户范围持续扩张。
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稳定的客户储备能够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
定市场基础,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处置水平
和处置能力,增强品牌优势,拓展业务机会,实现良性循环。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通过扩建固体废物焚烧处置工程项目、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填埋场
工程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现有处置规模和研发能力将得到大幅
提升,运营效率也将不断提高,在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将得
到显著增强,对于公司在环保领域进一步进行业务拓展,成长为全方位、一站式
的环保解决方案提供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
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及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相适应。
人员储备方面,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聚焦于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
并培养了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管理团队中,拥有多
位技术专家,能够确保公司在技术和管理上的显著优势。同时,公司管理层和核
心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形成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保证管理和经营团队的凝聚力。
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人员储备相适应。
市场储备方面,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近年来,安徽省各类废物产
生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目前省内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各细分领域产能
发展不平衡,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存在较大的市场缺口。本次募
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市场储备相适应。
技术储备方面,公司在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深耕多年,是一家专业性
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综合性环保企业,拥有
丰富的行业经验,本次实施的募投项目的选择,一方面基于公司充分的市场调研
和扎实的行业判断,另一方面基于公司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技术储备。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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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技术储备相适应。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由于本次发行会增加公司股本总额,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业绩需要时间逐
步释放,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深耕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
主要风险包括市场竞争风险、产业政策风险等。为应对相关风险,公司将继续与
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销售服务网络,不断开拓新客户,巩固
并提升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深入理解并快速响
应客户需求,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实现
持续的技术创新,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
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
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
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
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
础上,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相关软硬件设备购置、加快推进工程进度等方式,
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补充运营资金到位后,
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形成有效支持,未来公司将根据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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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
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
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四)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
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
承诺如下: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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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
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
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公司
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
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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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
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
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
损失;(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
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
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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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
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
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
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
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
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股东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本股东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
有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股东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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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本股东
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
东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
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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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 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
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
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
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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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三、具体承诺事项”
之“(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八)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和“(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十、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作为审计机构与验资机
构)

因本所为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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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四)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机构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分别向发行
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
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
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本人并
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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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
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
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
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
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
并弥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人保证:本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承诺:
“(1)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
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
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
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
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
或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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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
和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
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
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本人的监事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
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
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承诺:
“如果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为员工补
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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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补缴,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十四、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和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
订上市协议外,已取得其他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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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保荐机构
进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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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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