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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09
股票简称:国力股份 股票代码:688103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西湖路 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股份”、“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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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交所主板新股
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等,保荐机构跟
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国力股份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
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
通股为 1,944.739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3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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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04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4.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截
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为 49.32 倍。本次发行价格 12.04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 24.74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
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7,260.34 万元、33,184.85 万元和
40,477.8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
1,583.83 万元、1,781.12 万元和 4,642.66 万元,经营业绩波动较大。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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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度营业收入金额下降,主要原因包括:受贸易摩擦影响,公司境外客户销售收入
下降;我国汽车行业受到经济运行形势压力以及消费市场动力不足影响,同时新
能源汽车行业受到补贴政策进一步退坡影响整体呈弱势增长,公司新能源汽车领
域销售收入下降。
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政治环境、自身经营战略和技术水平以及下游客户需
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未来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研
发不达预期、全球新冠疫情进一步蔓延,都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业绩下降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陶瓷高压直流接触器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报告
期各期,公司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领域销售金额分别为 15,216.77 万元、
10,940.32 万元和 11,624.54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1.66%、34.09%
和 30.23%,占比逐年下降。其中 2019 年金额下降较多,主要原因是新能源汽车
行业受到补贴政策进一步退坡影响,整体呈弱势增长,公司下游整车厂商普遍采
取了放缓生产节奏的策略,导致该领域收入同比下降 28.10%。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退坡在短期内对新能源汽车市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
影响,2019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首次出现回落,同比下滑 4.0%;随着补贴政
策延长至 2022 年且退坡幅度减小,以及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未来发展战略的推
动,2020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 10.9%,销量有所回暖;但如下游市场
需求或行业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销
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如未来国家逐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将进一步压缩新能源汽车产业
链的利润空间,整车厂商可能通过降低零部件采购价格来降低成本,从而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下游应用领域拓展风险
电子真空器件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众多,不同应用领域对产品的特性、功能、
技术和工艺等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新
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传统能源、半导体设备制造、航天航空及军工、光伏风能
及储能、安检、辐照等行业,上述应用领域的销售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分别为 94.03%、93.60%和 90.85%。但公司目前规模较小,在新能源汽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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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宏发股份等企业占据国内大部分市场份额,公司市场占有率较小;在半导体设备
制造领域,准入认证周期较长,相较于国外竞争对手需要一定时间克服行业准入
认证周期的壁垒;公司产品的细分市场和应用领域较多,而公司整体经营规模较
小,同时开拓多个领域可能面临无法有效配置现有资源,导致市场开拓不及预期
的风险。

(四)海外销售的风险
公司产品外销出口至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分
别为15,128.68万元、9,846.41万元和8,727.9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重分别为41.42%、30.69%和22.70%,公司外销收入逐年下降。海外市场尤其是美
国市场是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影响外销收入规模的因素较为复杂,境外市场的
政治及经济环境、贸易政策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如相关国家通过加征关税等方
式提高贸易壁垒、提高交易成本,可能导致公司出口业务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影
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主要客户GIGAVAC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0,094.63万元、
6,773.08万元和5,018.7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09%、20.41%
和12.40%,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是受贸易摩擦以及新冠疫情影响。2018年9月,
GIGAVAC被美国上市公司Sensata收购。如未来Sensata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对
GIGAVAC业务布局进行重大调整,可能影响GIGAVAC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对公司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金属零件、焊料、瓷件以及线圈等,其中,金
属零件和线圈的采购成本受铜价等金属价格影响较大。报告期内,材料成本占主
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约占 70%以上,为生产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的
波动会直接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成本,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可
能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以 2020 年为例,假设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不变,原材料采
购价格变动影响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按照全部原材料同时变动 5%、10%、
15%的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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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幅度
项目
5% 10% 15%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 832.26 1,664.52 2,496.78
比例(%) 5.49 10.98 16.47

由上表可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如果全部原
材料采购价格同时上升或下降 5%、10%、15%,则 2020 年度利润总额将减少或增
加 5.49%、10.98%、16.47%。

(六)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6.25%、44.16%和 43.90%。如未
来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和采购成本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能持续提
升研发创新能力、继续优化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公司将面临
毛利率下降的风险。此外,公司不同类别及型号的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
若公司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毛利率较低的产品占比上升,将导致公司整体毛
利率水平出现下降的风险。
以 2020 年为例,假设公司营业收入规模不变,但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
降,按 5%、10%、15%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毛利率下降幅度
项目
5% 10% 15%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 -2,023.89 -4,047.78 -6,071.67
比例(%) -13.35 -26.70 -40.05

由上表可见,毛利率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如果毛利率下降5%、
10%、15%,则2020年度利润总额将减少13.35%、26.70%、40.05%。

(七)产能利用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产品产能利用率如下:
单位:%
产品类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陶瓷高压直流接触器 83.01 54.22 84.00
接触点组 40.04 55.38 73.87
陶瓷高压真空继电器 106.66 88.18 94.71
真空交流接触器 92.74 73.15 69.15
陶瓷真空开关管 89.45 79.74 70.97
陶瓷真空电容器 67.73 50.71 89.69
真空有源器件 88.42 75.26 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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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其中:陶瓷高压直流接
触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4.00%、54.22%和 83.01%,2019 年度较低主要是因为当
年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呈弱增长,公司下游客户需求量减少,导致陶瓷高压直流
接触器销量大幅下降;接触点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3.87%、55.38%和 40.04%,
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 2019 年度受贸易摩擦影响以及 2020 年度受新冠疫
情影响,公司境外客户 GIGAVAC 采购量减少;陶瓷真空电容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9.69%、50.71%和 67.73%,2019 年度较低主要是受贸易摩擦影响,客户 ABB、
ADTEC Plasma Technology Co.,Ltd 需求量减少。若未来公司因下游市场需求萎
缩、竞争加剧或者市场推广效果不及预期等因素,无法实现销量的稳步增长,公
司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八)研发与技术创新不及预期的风险
电子真空器件是电子产品及电子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技术水平直接
决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质量与性能,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是下游客户在选择供应商
时的关键考量因素。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和终端产品的更新迭代,研发
与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2,985.22 万元、4,791.91 万元和 4,487.23 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8.01%、
14.44%和 11.09%;剔除医源医疗后,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 2,985.22 万元、
2,673.75 万元和 2,807.76 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8.01%、8.06%和 6.94%。未
来公司如果不能持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升级优化不能及时
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和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九)重大诉讼的风险
2020 年 3 月,飞利浦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提起诉讼,将 GL Leading 及其员工、
国力股份和医源医疗列为共同被告。医源医疗曾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
医疗影像设备用球管(以下简称“医用 CT 球管”)及其应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GL Leading 为医源医疗的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服务。飞利浦认为其商业秘密被用
于设计 X 射线管产品,要求法院发出禁止并要求支付赔偿金,起诉书中并无明确
的赔偿数额。
2021 年 4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飞利浦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力股份和医源医疗列为被告,认为国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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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医源医疗实施了侵犯其 X 射线球管相关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
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向其连带赔偿经济损
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共计 5,000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报告期内,医用 CT 球管产品处于研发阶段,占公司收入的比例较小。公司
于 2020 年 8 月对外转让了医源医疗的控股权,不再从事医用 CT 球管业务,同
时,公司已在转让股权时与受让方及医源医疗约定不承担该项诉讼的任何赔偿责
任。但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国力股份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较大,而 GL
Leading 和医源医疗无力偿付时,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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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昆山国力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50 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
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
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
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82 号批准。
根据该决定书,公司股本为 9,539.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944.739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力股
份”,证券代码为“688103”。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国力股份;扩位简称:国力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1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539.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89.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
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447,39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5,942,61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389.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4%。本次战略配售
发行数量为 358.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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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和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分别获配
119.45 万股、238.90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战略投资者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 119.45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5.00%,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战略投资者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获配 238.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发行部分,公募
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
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 6 个
月的账户数量为 539 个,所持股份数量为 859,110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5%,
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2.1.2 条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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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
项”中第(一)项条件:根据本次发行价格 12.04 元/股,及发行后总股本 9,539.00
万股测算,公司发行市值为 11.48 亿元,不低于 10 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 4,642.66 万元,2020 年营业收入为 4.05
亿元,不低于 1 亿元。
综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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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Kunshan GuoL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7,150 万元(本次发行前),9,539.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尹剑平
5、成立日期:2000 年 10 月 12 日
6、住所:昆山开发区西湖路 28 号
7、经营范围:陶瓷真空继电器、陶瓷真空电容器、陶瓷真空开关管、闸流
管、磁控管、行波管、真空接触器、断路器的生产、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技
术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8、主营业务:电子真空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9、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 C39)
10、邮政编码:215300
11、电话号码:0512-36915759
12、传真号码:0512-36872133
13、互联网网址:http://www.glvac.cn
14、电子邮箱:securities@glvac.cn
15、董事会秘书:张雪梅1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雪梅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鉴于张雪梅女士尚
未取得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指定张雪梅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同意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由
张雪梅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待张雪梅女士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
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后,正式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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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尹剑平先生。尹剑平直接持有公司
26,472,600 股股份,通过国译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5,800,000 股股份,合计持有
公司 32,272,600 股股份。尹剑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7.02%股份,通过国译投资
间接控制公司 8.1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5.13%的股份,为公司的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尹剑平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尹剑平,男,1961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320523196110******。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争
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尹剑平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 26,472,600 股股份,
通过国译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5,800,000 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32,272,600 股份,
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3.83%。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7 名,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提名人 任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1 尹剑平 董事长 尹剑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 黄浩 董事、总经理 尹剑平 201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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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019 年 12 月 20 日-
3 覃奀垚 董事 尹剑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019 年 12 月 20 日-
4 宋清宝 外部董事 财金复星惟实基金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019 年 12 月 20 日-
5 许乃军 独立董事 尹剑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019 年 12 月 20 日-
6 杨国栋 独立董事 尹剑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019 年 12 月 20 日-
7 李杨 独立董事 尹剑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注:现任董事任期届满后,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 3 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提名人 任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1 殷琴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大会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019 年 12 月 20 日-
2 羊文辉 监事 瑞华投资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019 年 12 月 20 日-
3 李清华 监事 尹剑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注:现任监事任期届满后,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产

生新一届监事会成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3 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期
1 黄浩 董事、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 20 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
2 李平 财务总监 2019 年 12 月 20 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
3 张雪梅 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12 月 20 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
注: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换

届选举产生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7 名,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
下:

14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任职
1 尹剑平 董事长
2 黄浩 董事、总经理
3 覃奀垚 董事
4 胡滨 国力股份技术副总监
5 贾冰冰 开发中心工程师、产品经理及继电器事业部总经理
6 李永明 国力研究院副院长
7 王少哲 国力研究院研发工程师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 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数 持股比例
名称 公司职务
号 (股) (%) (股) (%)
1 尹剑平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26,472,600 37.02 2,784,000 3.89
董事、总经理及核心技
2 黄浩 1,239,750 1.73 348,000 0.49
术人员
3 覃奀垚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165,300 0.23 290,000 0.41
4 李平 财务总监 - - 290,000 0.41
5 张雪梅 董事会秘书 - - 58,000 0.08
6 殷琴 监事会主席 - - 58,000 0.08
7 李清华 监事 435,000 0.61 290,000 0.41
合计 28,312,650 39.59 4,118,000 5.77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持股
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关联关系
(%)
尹剑平 37.02
股东张跃康系尹剑平配偶张芸芳的兄长
张跃康 0.23
李强 0.10 股东李强与饶秀琴为夫妻关系、股东李强与国译投资有
饶秀琴 0.10 限合伙人李平系兄弟关系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
亲属不存在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限具体承诺内容
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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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国译投资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激励对
象的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人员和骨干员工。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
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国译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译投资持
有发行人 5,8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11%。
根据国译投资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人
出资份额进行表决;经出资会议合伙人的有效票超过半数以上通过生效。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持有国译投资的 48%的出资份额,其他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比例
较小且较为分散,尹剑平对国译投资形成实际控制。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昆山国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957 万元
实收资本 957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雪梅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4 日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玉山镇水秀路 1418 号 4 号房
营地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2、出资情况
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 合伙性质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号 (万元) (%)
1 尹剑平 有限合伙 459.36 48.00 公司董事长
2 黄浩 有限合伙 57.42 6.00 公司董事、总经理
3 颜建涛 有限合伙 47.85 5.00 公司安全与项目专案总监
公司监事、子公司国力源通销售部副
4 李清华 有限合伙 47.85 5.00
总经理
公司董事、总工程师;子公司国力源
5 覃奀垚 有限合伙 47.85 5.00
通董事
6 李平 有限合伙 47.85 5.00 公司财务总监
7 周锋 有限合伙 47.85 5.00 原控股子公司医源医疗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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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 合伙性质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号 (万元) (%)
(见注①)
8 程志中 有限合伙 9.57 1.00 原公司董事,于 2019 年 12 月离职
9 张立云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技术员
10 黄友和 有限合伙 9.57 1.00 原公司监事,于 2019 年 12 月离职
11 张雪梅 普通合伙 9.57 1.00 公司董事会秘书
12 朱文娟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财务副总监
13 殷琴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监事会主席、行政部经理
14 贺军 有限合伙 9.57 1.00 子公司瑞普电气制造部经理
15 王照强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设备部副部长
16 郑波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营销部销售员
17 鲁明炎 有限合伙 9.57 1.00 原公司总工艺师,于 2016 年 7 月退休
18 黄凌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电容器事业部总监
19 李其群 有限合伙 9.57 1.00 子公司国力源通质保部体系负责人
20 蔡爱玉 有限合伙 9.57 1.00 子公司国力电子副总经理
21 祝义臣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设备部管理员
22 卢爱斌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计划物流部经理
原公司监事会主席、顾问,于 2019 年
23 黄炳泉 有限合伙 9.57 1.00
12 月离职
24 王玉会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营销部销售副总监
25 吴春荣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工艺部瓷件封接技术负责人
26 胡能军 有限合伙 9.57 1.00 子公司瑞普电气技术副总经理
27 王淮飞 有限合伙 9.57 1.00 公司制造中心生产总监
28 庞丽荣 有限合伙 7.1775 0.75 未担任职务(见注②)
29 黄毅 有限合伙 2.3925 0.25 未担任职务(见注②)
合计 957.00 100.00 -

注:
①周锋于 2015 年 6 月起在公司任职,于 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在医源医疗担任
总经理职务,现任医源医疗副总经理;医源医疗原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0 年
8 月公司对外转让了医源医疗的控股权。
②因合伙人黄清河(曾为公司董事)去世,2020 年 8 月 1 日,黄清河的配偶庞丽荣、
儿子黄毅签署《遗产分配协议》,约定黄清河持有的国译投资的出资额由庞丽荣继承 75%、
黄毅继承 25%。黄清河自国力有限成立以来即为公司员工,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的董事,2019
年 12 月因年龄原因辞去董事职务,于 2020 年 5 月去世,在去世前持有国译投资 9.57 万元
出资额,出资比例为 1%。

除庞丽荣、黄毅外,国译投资的合伙人目前或曾经均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员工。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国译投资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7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起三十六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部
分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15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数量为2,389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4%,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539万股。
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持股 持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号 比例 比例
(股) (股)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尹剑平 26,472,600 37.02 26,472,600 27.7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
2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6,175,000 8.64 6,175,000 6.4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合伙)
昆山国译投资管理中心
3 5,800,000 8.11 5,800,000 6.0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有限合伙)
4 黄友和 4,350,000 6.08 4,350,000 4.5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卢山 4,292,000 6.00 4,292,000 4.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苏州瑞华投
6 3,980,370 5.57 3,980,370 4.1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7 程志中 2,682,500 3.75 2,682,500 2.8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8 伙)-长江晨道(湖 2,665,000 3.73 2,665,000 2.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克拉玛依昆仑乾禧创业
9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000,000 2.80 2,000,000 2.1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合伙)
10 庞丽荣 1,631,250 2.28 1,631,250 1.7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1 江苏省高投 1,361,700 1.90 1,361,700 1.4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2 黄浩 1,239,750 1.73 1,239,750 1.3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3 姚细辉 1,239,750 1.73 1,239,750 1.3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4 黄炳泉 1,015,000 1.42 1,015,000 1.0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5 南京金永正 680,800 0.95 680,800 0.7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8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持股 持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号 比例 比例
(股) (股)
(%) (%)
16 科创融智 568,630 0.80 568,630 0.6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7 黄毅 543,750 0.76 543,750 0.5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8 颜建涛 485,000 0.68 485,000 0.5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9 张立云 435,000 0.61 435,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0 李清华 435,000 0.61 435,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1 王照强 435,000 0.61 435,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2 田宝安 435,000 0.61 435,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3 深圳东方汇 408,500 0.57 408,500 0.4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4 魏军锋 325,000 0.45 325,000 0.3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5 超兴投资 260,000 0.36 260,000 0.2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6 贺军 165,300 0.23 165,3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7 张跃康 165,300 0.23 165,3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8 覃奀垚 165,300 0.23 165,3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9 马风香 145,000 0.20 145,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0 朱立红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1 李强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2 肖向东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3 鲁明炎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4 杨振球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5 方华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6 龚国建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7 崔守君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8 蔡爱玉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9 饶秀琴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0 高建国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1 李雅彬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2 邓书华 72,500 0.10 72,5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招商证券资管-招商银
行-招商资管国力科技
43 2,389,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4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1,194,500 1.25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45 网下限售账户 - - 859,110 0.90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9,447,390 20.39 -
合计 71,500,000 100.00 95,390,000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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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号 (%)
1 尹剑平 26,472,600 27.7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
2 6,175,000 6.4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山国译投资管理中心(有
3 5,800,000 6.0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限合伙)
4 黄友和 4,350,000 4.5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卢山 4,292,000 4.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6 公司-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 3,980,370 4.1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7 程志中 2,682,500 2.8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
8 2,665,000 2.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商证券资管-招商银行-招
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
9 2,389,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克拉玛依昆仑乾禧创业投资
10 2,000,000 2.1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0,806,470 63.75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389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25.04%,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539.00万股。本次发行中,最终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58.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为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即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20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的股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招证投资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招证
投资作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

3、跟投数量

根据《业务指引》,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5.00%,获配股份数量为 1,194,500 股,获配金额为 14,381,780.00 元。

4、限售安排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

1、投资主体

按照《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获配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 2,389,000
股,获配金额为 28,763,560.00 元,对应配售经纪佣金为 143,817.80 元。

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1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设立时间:2021 年 7 月 15 日

备案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

备案编号:SSC045

募集资金规模:4,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3,99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参与认购规模:28,907,377.80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持有资管计
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金额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划比例
核心员工 (万元)
(%)
1 尹剑平 董事长 核心员工 2,050.00 51.25
2 黄浩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 7.50
3 张雪梅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 7.50
4 覃奀垚 董事、总工程师 核心员工 200.00 5.00
电子真空基地负责
5 杨泉良 核心员工 200.00 5.00

6 李勇兵 瑞普电气总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5.00
7 李永明 国力研究院副院长 核心员工 150.00 3.75
8 赵佳 人事行政负责人 核心员工 100.00 2.50
监事会主席、行政
9 殷琴 核心员工 100.00 2.50
部经理
监事、国力源通副
10 李清华 核心员工 100.00 2.50
总经理
11 李平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 2.50
12 胡滨 技术副总监 核心员工 100.00 2.50
13 李仁宝 国力源通总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2.50
合计 4,000.00 100.00

注: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均签署了劳动
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其中,黄浩、张雪梅、李平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参与人为
公司核心员工。

2、限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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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
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
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
规定。




23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38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25.04%。本次发行中,公
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0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0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8.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6.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24.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8.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3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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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49 元/股(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6 元/股(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763.56 万元。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对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189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287,635,6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51,135,899.9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236,499,700.01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3,89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人民币 212,609,700.01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5,113.59 万元(发行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3,1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875.47
3 律师费用 622.64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5.28
5 发行手续费 20.19
合计 5,113.59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3,649.9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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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4,476 户。

十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58.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网上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33,656,942,500 股 , 对 应 的 网 上 初 步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约 为
5,525.23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122,5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41332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8,113,782 股,放弃认购数量 8,718 股。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84,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2,184,000 股,
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71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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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利润表及
现金流量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对上述期间公司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0051 号容诚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
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对
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1]230Z2217 号容
诚《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的《审阅
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资产负
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
者注意。
结合公司当期经营状况及在手订单情况,预计公司 2021 年 1-9 月可实现营
业收入 30,000 万元至 35,000 万元,较 2020 年 1-9 月增长 13.57%至 32.50%,产
品销售收入稳定增长;预计 2021 年 1-9 月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较 2020 年 1-9 月下降 60.47%至 56.08%,主要系 2020 年 8
月转让医源医疗控股权确认相关投资收益较大所致;预计 2021 年 1-9 月可实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000 万元至 4,500 万元,较 2020
年 1-9 月增长 77.04%至 99.16%。
上述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
等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不存在发生或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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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鹿城路支行、交通银行昆山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
发行人 1102233129100071996
行鹿城路支行
发行人 交通银行昆山开发区支行 391064670013000153916
发行人子公司国力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89070078801600002436
通 山支行
发行人子公司国力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512910972710801
究院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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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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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如下:
国力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
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国力股份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 黄文雯、徐露
联系人 黄文雯、徐露
联系方式 0755-82943666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黄文雯女士,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了
国恩股份 IPO 项目;金科股份、国恩科技、东宝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科
股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等。
徐露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了中石
科技 IPO 项目;大族激光可转债项目;东宝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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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
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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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二)股东国译投资的承诺
股东国译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
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财金复星惟实基金的承诺
股东财金复星惟实基金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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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
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黄浩、覃奀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黄浩、覃奀垚作出承诺
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
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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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平、张雪梅的承诺
公司财务总监李平、董事会秘书张雪梅通过国译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
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6、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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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殷琴、李清华的承诺
监事李清华为公司股东,监事殷琴通过国译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作出
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遵守本承诺函第一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4、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七)公司股东张跃康的承诺
公司股东张跃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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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黄友和、卢山、瑞华投资、程志中、长江晨道、昆仑乾禧、庞
丽荣、江苏省高投、姚细辉、黄炳泉、南京金永正、科创融智、黄毅、颜建涛、
张立云、王照强、田宝安、深圳东方汇、魏军锋、超兴投资、贺军、马风香(继
续遵守张平安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朱立红、李强、肖向东、鲁明炎、杨振球、
方华、龚国建、崔守君、蔡爱玉、饶秀琴、高建国、李雅彬、邓书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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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拟将长期、稳定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
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国译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企业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企
业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
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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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企业将不减持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减持。
(5)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6)若本企业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自发行人
处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企业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
诺。
2、财金复星惟实基金作出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企业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企
业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每股净资产价格。
(3)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和减持限制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黄友和、卢山及瑞华投资作出以下承诺: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减
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
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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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减持。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公司上市后稳定股
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
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
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①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②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
或回购数量或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④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
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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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下:(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
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
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
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
本项执行。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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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
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者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3)连续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4)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
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或无
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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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的 30%;
(2)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税后薪酬的 50%。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
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
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约束条件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审议
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公司全体董事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
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延期向董
事发放薪酬,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
3、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
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在公
司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
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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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
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
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如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
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
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己或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
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
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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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
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
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和管理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真空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经过近二十
余年发展,公司拥有成熟的电子真空器件研发生产平台和丰富的产业化经验,可
开发出一系列具有高附加值的电子真空器件产品,已成为国内电子真空器件领域
中产品种类丰富、规格齐全、规模领先的生产企业之一。未来,公司将依托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提
升研发创新能力;同时,借助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加强公司的品牌建设管理,
有效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着力打造公司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
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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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
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
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
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治
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
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
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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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已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请参见本节“二 股利
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和“(三)上市后三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昆山国力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并严格执行。如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依照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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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在上市后严格遵守并执行《公
司章程(草案)》、《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
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
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
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投
资者损失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认的金额确定。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先生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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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根据中国证监
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
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认
的金额确定。本人将自己或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
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
人追偿。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
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投资者损失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认的金额确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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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
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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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
3、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八、
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
立性 九、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已采取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关于防止占用公司资金、违规提供担保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本人在国力股份及关联方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本人及关联方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利用公司为本人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若违反上述义务,国力股份可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本人财产,若本人不能
以现金清偿所占用的资金,应通过变现所持国力股份股票偿还所占用的资金。国
力股份亦有权以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抵偿本人占用的资金。
(四)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如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
司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或者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社会保险
或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罚款的,本人将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
所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五)关于未办理产权资产情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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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未办理产权资产导致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等资产,
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
责任的,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以减轻或消
除不利影响;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因未办理产权资产遭受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
场所、搬迁导致的损失或赔偿、罚款等损失,本人将就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十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
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公司完全消除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公司将暂停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分配红利或派发
红股。
4、在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公司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
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公
司未能履行承诺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
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公司投
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
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6、公司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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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
公司股东(除财金复星惟实基金)、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
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给本人/本
企业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
为止。
4、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 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
资者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6、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
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三)公司股东财金复星惟实基金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财金复星惟实基金出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
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给本企业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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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因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
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5、本企业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
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十二、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东和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不
履行承诺的情形。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
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履行相关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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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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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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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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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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