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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锦股份:卓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9-15
股票简称:卓锦股份 股票代码:688701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one-King Environmental Sci&Tech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 536 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 7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21 年 9 月 15 日
特别提示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 发行人”、 公司”、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34,277,372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27,322,943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3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所处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行业代码为“N77”)。截止 2021
年 9 月 1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
率为 23 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18.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4.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3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一)公司经营区域较为集中,业务拓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浙江地区,报告期各期浙江地区的收入占公司
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44.56%、89.49%及72.92%,公司经营区域较为集
中。在开拓浙江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场时,公司作为新进入者,在行业知名度、品
牌认知度和市场影响力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业务拓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如果未来公司在浙江地区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且在其他区域市场的业务拓展
不及预期,公司可能面临因经营区域较为集中产生的经营风险。


(二)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水污染治理领域,行

业前景不及预期或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持

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和水污染治理业务合计收入分别为
14,776.22 万元、23,540.77 万元和 21,947.84 万元,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14%、80.88%和 64.44%,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我国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和水污染治理等领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政策支持,市场规模不断增长。但行业整体
起步较晚、行业内污染治理和修复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低且竞争较为激烈。

公司当前业务主要集中于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和水污染治理。公司上述业务市
场份额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竞争风险。未来如果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水污

4
染治理行业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行业前景不及预期,或者行业竞争格局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7,524.17 万元、18,117.67 万元及
25,522.35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 83.18%、62.25%和 74.93%,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53 次/年、1.63 次/年和
1.46 次/年。在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中,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 2 年以内,
占比分别为 92.82%、93.73%和 77.15%。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
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回收发生坏账的情况,公司可能面临流动资金
短缺的风险,从而导致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四)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佳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从 21,068.25 万元增长至 34,059.84 万元,
年复合增长率 27.15%,增长速度较快。公司业务持续扩张形成的资金需求,在
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佳的情况。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81.54 万元、-3,036.39 万元及 923.36 万元。随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采购规模保持上升趋势。未来若公司业务继续保持
较快速度增长,可能会导致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佳的风险。

另外,公司主要客户为各地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下游客
户的需求受环境保护行业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若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
能导致其发生对环保行业的投资规模缩减、建设期延缓、回款效率降低等情况,
从而引起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状况恶化,使公司面临着经营性现金流不佳的
风险。

(五)重大合同履约进度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存在尚在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由于公司
重大合同的履行过程普遍具有实施周期较长、项目环节较多且较为复杂、专业性
5
程度较高等特点。因此,重大合同履约过程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重大合同履
行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方对治理或修复标准提出新的要求、项目实施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自然灾害、新冠疫情再次蔓延等偶发情况,可能导致公司
因需变更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调整项目投入而暂停、延期或无法按期实施完成
项目,重大合同出现履约进度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六)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的要求与标准
不断提升,行业相关技术含量和技术实力的不断升级。公司是一家综合型环保企
业,技术创新是驱动公司发展的核心因素,但若公司不能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市
场需求,准确、及时地对技术工艺优化升级,则公司技术、产品及服务可能面临
市场竞争力降低的风险。

(七)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卓锦股份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营业收入 34,059.84 17.03% 29,104.03 38.14% 21,068.25

营业利润 5,265.31 -18.99% 6,499.82 36.61% 4,757.90

利润总额 5,237.35 -19.21% 6,482.84 36.53% 4,748.17

净利润 4,527.81 -19.25% 5,607.31 39.20% 4,028.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674.53 -16.87% 5,623.33 39.55% 4,029.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4,023.73 -25.43% 5,395.80 35.43% 3,984.06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1,068.25 万元、29,104.03 万元和 34,059.8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984.06 万元、
5,395.80 万元和 4,023.73 万元。受 2020 年新冠疫情、当年度主要项目毛利率下
降等因素的影响,公司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同比下滑 25.43%。
6
目前,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虽已基本消除,但不排除未来因市场
竞争加剧导致订单取得不及预期、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未持续好转、逾期应收账款
占比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研发投入的业绩转化未达预期以及项目成本管控不力等
因素影响,公司可能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1]2627 号《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89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34,277,372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27,322,943 股将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卓锦股份”,证券代码为“688701”。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16 日


8
(三)股票简称:卓锦股份,扩位简称:浙江卓锦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7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4,277,372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569,343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322,943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6,954,429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035,401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卓未龙、高廷投资限售期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 1,678,467 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富诚海富通卓锦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 2,299,632 股股份和富诚海富通卓锦 2 号员工参与科创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 1,057,302 股股份限售期 12 个月。(2)网下发
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根据摇号结果,参与网下配
售摇号的共有 5,162 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
数量为 517 个。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
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10,999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7%,占扣除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三、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10.04 亿元。发行人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 5,395.80
万元、4,023.73 万元。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
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
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0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Zone-King Environmental Sci&Tech Co., Ltd.

所属行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代码:N77)
生产:机械设备、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
品)(限分支机构生产)、传感器、自控设备、智能化设备;
服务:固体废弃物治理技术、污染土壤治理技术、危险废弃
物处理技术、污染源治理技术、环境修复技术、工业自动化
工程技术、环境监测、数据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成果转让、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
软硬件系统集成;承接: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
智能化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物联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
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的维修;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污染土壤处理设备、危
险废弃物处理设备,机械设备、纺织品、建筑材料、仪器仪
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器材、金属材料、化工原料
(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传感器、自控及智能化
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
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覆盖“环保综合治理服务”、“环保产品销售与服务”两类,
其中环保综合治理服务主要包括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水污染
主营业务 治理、水体修复、废气处理、固废处理与处置等五大业务条
线,环保产品销售与服务主要向下游客户提供产品销售及维
护服务
发行前注册资本 10,070.802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卓未龙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29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 536 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 701 室

邮政编码 310004

电话 0571-86897252

传真 0571-86897252

公司网址 http://www.zone-king.com/

11
电子信箱 zoneking@zone-king.com

负责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负责人 胡愚

联系方式 0571-8689725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卓未龙,合计控制公司 66.50%股权(表决权
口径计算)。

卓未龙,男,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12519770206XXXX,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卓未龙直接持有公司 46.39%
的股份,同时,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高廷投资持有公司 20.11%的股份,且卓未龙
为高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卓未龙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
司 66.50%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1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高级管理人员 6 人;核
心技术人员 6 人。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本届任职期间

卓未龙 董事长、总经理 2020.12.26-2023.12.25

王志宏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20.12.26-2023.12.25

田平 董事、副总经理 2020.12.26-2023.12.25

姚群英 董事、财务总监 2020.12.26-2023.12.25

王宇峰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20.12.26-2023.12.25

张翼飞 董事 2020.12.26-2023.12.25

李文轩 董事 2020.12.26-2023.12.25

叶海影 独立董事 2020.12.26-2023.12.25

夏晶晶 独立董事 2020.12.26-2023.12.25

徐向阳 独立董事 2020.12.26-2023.12.25

吴礼光 独立董事 2020.12.26-2023.12.25


2、监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濮世杰 监事会主席 2020.12.26-2023.12.25

沈继宏 监事 2020.12.26-2023.12.25

俞旭 职工代表监事 2020.12.26-2023.12.25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3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卓未龙 董事长、总经理 2020.12.26-2023.12.25

王志宏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20.12.26-2023.12.25

田平 董事、副总经理 2020.12.26-2023.12.25

胡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0.12.26-2023.12.25

王宇峰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20.12.26-2023.12.25

姚群英 董事、财务总监 2020.12.26-2023.12.25


4、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王志宏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王宇峰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杨尚源 首席专家

陈奉连 工程管理中心总监

刘磊 智慧环保事业部环保技术部经理兼市场销售中心商务部技术经理

唐全 技术中心副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

行人股份情况

(一)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担任职务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卓未龙 董事长、总经理 4,671.96 46.39%


(二)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4
在公司担任职务/亲属
姓名 持股情况
关系
持有高廷投资 20.03%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卓未龙 董事长、总经理
20.11%股份
董事、副总经理、核 持有高廷投资 11.49%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王志宏
心技术人员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24.00%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田平 董事、副总经理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4.00%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姚群英 董事、财务总监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2.40%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濮世杰 监事会主席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1.20%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沈继宏 监事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0.40%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俞旭 职工代表监事
20.11%股份
董事、副总经理、核 持有高廷投资 7.66%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王宇峰
心技术人员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0.67%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陈奉连 核心技术人员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1.20%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刘磊 核心技术人员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0.49%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唐全 核心技术人员
20.11%股份
持有高廷投资 8.00%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杨尚源 核心技术人员
20.11%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刘磊配 持有高廷投资 0.22%份额,高廷投资持有发行人
黄燕
偶 20.11%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
押或者冻结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15
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
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高廷投资为发行人员工设立的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 20.11%的股份。

高廷投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高廷投资的合伙协议中未对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
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转让对象进行限制,未以“闭环原则”作为标准进行运行。

高廷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高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311254518X

认缴出资额 405.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405.00 万元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 631 号 1402-2 室
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
经营范围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期货、证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管理、资产管理


高廷投资的合伙人构成如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卓未龙 普通合伙人 81.1404 20.0347%

2 王志宏 有限合伙人 46.5264 11.4880%

3 田平 有限合伙人 97.2000 24.0000%


16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 周勇 有限合伙人 31.0068 7.6560%

5 王宇峰 有限合伙人 31.0068 7.6560%

6 姚群英 有限合伙人 16.2000 4.0000%

7 杨尚源 有限合伙人 32.4000 8.0000%

8 濮世杰 有限合伙人 9.7200 2.4000%

9 陶剑波 有限合伙人 4.8600 1.2000%

10 吴芸 有限合伙人 4.8600 1.2000%

11 沈继宏 有限合伙人 4.8600 1.2000%

12 陈天天 有限合伙人 4.8600 1.2000%

13 陈戟 有限合伙人 3.2400 0.8000%

14 方勇军 有限合伙人 3.2400 0.8000%

15 薛磊 有限合伙人 3.2400 0.8000%

16 徐玲敏 有限合伙人 3.2400 0.8000%

17 刘磊 有限合伙人 4.8600 1.2000%

18 莫燕飞 有限合伙人 4.8600 1.2000%

19 李明泰 有限合伙人 4.8600 1.2000%

20 董捷 有限合伙人 0.4860 0.1200%

21 张明华 有限合伙人 0.5400 0.1333%

22 徐军辉 有限合伙人 0.4320 0.1067%

23 胡睦周 有限合伙人 0.4320 0.1067%

24 黄燕 有限合伙人 0.8748 0.2160%

25 唐家明 有限合伙人 0.7020 0.1733%

26 陈奉连 有限合伙人 2.7000 0.6667%

27 俞旭 有限合伙人 1.6200 0.4000%

28 唐全 有限合伙人 1.9980 0.4933%

29 吕剑锋 有限合伙人 0.4320 0.1067%

30 姚敏 有限合伙人 1.0800 0.2667%

31 包科科 有限合伙人 0.4320 0.1067%


17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2 陈志鹏 有限合伙人 0.4320 0.1067%

33 封辰 有限合伙人 0.3024 0.0747%

34 吴小友 有限合伙人 0.3564 0.0880%

合计 - 405.0000 100.00%
注:上述人员均为公司在职员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相关持股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正
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其他股权
激励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0,070.8029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3,356.9343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13,427.7372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锁定期
比例 比例
(股) (股) 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卓未龙 46,719,617 46.39% 46,719,617 34.79% 36 个月

高廷投资 20,250,000 20.11% 20,250,000 15.08% 36 个月

中安和汇 10,948,905 10.87% 10,948,905 8.15% 12 个月

珠海安丰 8,759,124 8.70% 8,759,124 6.52% 12 个月

铂澳投资 6,750,000 6.70% 6,750,000 5.03% 12 个月

宁波匡吉 2,322,000 2.31% 2,322,000 1.73% 12 个月

创享创业 1,750,547 1.74% 1,750,547 1.30% 12 个月

吴铭华 1,674,000 1.66% 1,674,000 1.25% 12 个月

杭州奥赢 1,096,200 1.09% 1,096,200 0.82% 12 个月

浙江文创 437,636 0.43% 437,636 0.33% 12 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
- - 1,678,467 1.25% 24 个月




18
富诚海富通卓锦 1 号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 - 2,299,632 1.71%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富诚海富通卓锦 2 号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1,057,302 0.79%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1,210,999 0.90% 6 个月

小计 100,708,029 100.00% 106,954,429 79.65%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7,322,943 20.35% -

小计 - - 27,322,943 20.35% -

合计 100,708,029 100.00% 134,277,372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卓未龙 46,719,617 34.79 36 个月

2 高廷投资 20,250,000 15.08 36 个月

3 中安和汇 10,948,905 8.15 12 个月

4 珠海安丰 8,759,124 6.52 12 个月

5 铂澳投资 6,750,000 5.03 12 个月

6 宁波匡吉 2,322,000 1.73 12 个月
富诚海富通卓锦 1 号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7 2,299,632 1.71 12 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8 创享创业 1,750,547 1.30 12 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
9 1,678,467 1.25 24 个月
限公司

10 吴铭华 1,674,000 1.25 12 个月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19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
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卓锦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富诚海富通卓锦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卓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新股配售经纪
战略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
(股) (元) 佣金(元)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678,467 12,554,933.16 - 24 个月

富诚海富通卓锦 1 号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2,299,632 17,201,247.36 86,006.24 12 个月
管理计划
富诚海富通卓锦 2 号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1,057,302 7,908,618.96 39,543.09 12 个月
管理计划
合计 5,035,401 37,664,799.48 125,549.33 -


(二)参与规模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要求,本次发
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
行数量的 5.00%,即 1,678,467 股。

2、富诚海富通卓锦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
配股数为 2,299,632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6.85%,富诚海富通卓锦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数为 1,057,302 股,占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3.15%,具体情况如下:




20
参与认购规模上 参与比例上
募集资金
实际支 限(包括新股配 限(占 A
具体名称 产品编码 设立时间 规模(万 管理人
配主体 售经纪佣金) 股发行规模
元)
(万元) 比例)
富诚海富通
上海富
卓锦 1 号员 上海富诚
诚海富
工参与科创 2021 年 8 海富通资
通资产 SSL492 1,740 1,740 6.8504%
板战略配售 月 18 日 产管理有
管理有
集合资产管 限公司
限公司
理计划
富诚海富通
上海富
卓锦 2 号员 上海富诚
诚海富
工参与科创 2021 年 8 海富通资
通资产 SSL479 1,000 800 3.1496%
板战略配售 月 16 日 产管理有
管理有
集合资产管 限公司
限公司
理计划
注 1:卓锦 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卓锦 2 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扣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后,实际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 8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2:参与比例上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予以测算。

共 16 人参与卓锦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缴款金额、认购比例等情况如下:

专项资管计
序 是否为 缴款金额
姓名 职位 划的持有比
号 董监高 (万元)

1 卓未龙 董事长、总经理 是 100 5.75%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2 王志宏 是 100 5.75%

3 田平 董事、副总经理 是 100 5.75%

4 胡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240 13.79%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5 王宇峰 是 100 5.75%



21
6 姚群英 董事、财务总监 是 100 5.75%

7 周勇 督察专员兼审计部经理 否 100 5.75%

8 杨尚源 核心技术人员、首席专家 否 100 5.75%
监事会主席、综合管理中心总
9 濮世杰 是 100 5.75%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监兼任市
10 莫燕飞 否 100 5.75%
场销售中心市场部经理
11 刘明浩 运营中心总监 否 100 5.75%
核心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中心
12 陈奉连 否 100 5.75%
总监
13 薛磊 市场销售中心副总监 否 100 5.75%

14 陶剑波 工会主席 否 100 5.75%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中心副总
15 唐全 否 100 5.75%

核心技术人员、智慧环保事业
16 刘磊 部环保技术部经理兼市场销售 否 100 5.75%
中心商务部技术经理
合计 1,740 100.00%
注 1:卓锦 1 号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1,740 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
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1,740 万元。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卓未龙、王志宏、田平、王宇峰、胡愚、姚群英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余人员为公
司核心员工。

共 25 人参与卓锦 2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缴款金额、认购比例等情况如下:

专项资管计
序 是否为 缴款金额
姓名 职位 划的持有比
号 董监高 (万元)

1 俞旭 职工代表监事 是 40 4.00%

2 沈继宏 监事、商务部经理 是 40 4.00%

3 朱仝 证券事务代表 否 40 4.00%

4 郑静芬 销售部副经理 否 40 4.00%

5 徐玲敏 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否 40 4.00%

6 张卫明 废水技术部副经理 否 40 4.00%

7 徐军辉 废气技术部副经理 否 40 4.00%


22
8 杜耀 环境修复技术部副经理 否 40 4.00%

9 黄燕 实验室主任助理 否 40 4.00%

10 邵一如 研究室主任助理 否 40 4.00%

11 方勇军 工程执行部经理 否 40 4.00%

12 陈志鹏 废水废气工程管理部副经理 否 40 4.00%

13 包科科 修复工程管理部副经理 否 40 4.00%

14 杨欢天 采购部经理 否 40 4.00%

15 赵威 运营部经理助理 否 40 4.00%

16 朱殷 信息技术部经理 否 40 4.00%

17 吴芸 财务部经理 否 40 4.00%

18 陈晨 成本控制部经理 否 40 4.00%

19 张明华 分子公司财务部经理 否 40 4.00%

20 唐家明 成本控制专员 否 40 4.00%

21 姚敏 行政管理部经理 否 40 4.00%

22 陈戟 车务管理部经理 否 40 4.00%

23 张巍 质量安全部副经理 否 40 4.00%

24 董捷 招聘培训部经理 否 40 4.00%

25 吴小友 薪酬绩效部副经理 否 40 4.00%

合计 1,000 100.00%
注 1:卓锦 2 号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
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800 万元。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上述人员均为公司核心员工。

3、本次共有 3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035,401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中对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23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
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卓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33,569,343 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
让)

(二)发行价格:7.4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1、18.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4.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04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30 元(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67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
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25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5,109.8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079.18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05 号《验资报
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止,卓锦股份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69,34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1,098,685.64 元,
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0,306,886.7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200,791,798.85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33,569,343 元,计入资本
公积人民币 167,222,455.85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2,770.00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86.60 万元

律师费用 438.68 万元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76.00 万元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59.41 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5,030.69 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20,079.18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0,716 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26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33,569,343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035,401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1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120,442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
缴款认购 17,120,442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413,5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02,48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1,020 股。本次发
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020 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809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
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9186)。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
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
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
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2021 年 1-9 月
可实现营业收入为 23,000.00 万元至 30,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13.51%至 48.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1,450.00 万元至 1,800.00 万元,同比增长 13.31%至
40.6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00.00 万元至
1,700.00 万元,同比增长 17.84%至 66.93%。2021 年 1-9 月,公司相较于上年同
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有所
增长。

28
上述 2021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
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
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近几年来,我国环保产业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公
司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广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意
向书签署日之间,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产
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业务结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以及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等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
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全称 公司全称 募集资金账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
1 3301040160018333347
环北支行 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
2 201000285580067
股份有限公司三塘支行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
3 571908919210818
杭州分行 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
4 8110801012102273645
杭州平海支行 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30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幕信
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特定对象来访接
待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除上述会议外,本公司未召开其
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龚泓泉、孙迎辰

联系人:龚泓泉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06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龚泓泉、孙迎辰

龚泓泉: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海通证券并购融资部总监。先后负
责或参与了超达装备首次公开发行、福莱特首次公开发行、壹网壹创首次公开发
行、江山欧派首次公开发行、浙江仙通首次公开发行、双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华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万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城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海
南矿业非公开发行、新界泵业非公开发行,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执业经历。

孙迎辰:保荐代表人,现任海通证券并购融资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副
主任。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新和成首次公开发行、航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32
孚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攀钢钢钒分离交易可转债、闽发铝业首次公开发行、回
天胶业首次公开发行、华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交通银行配股、盐湖钾肥公开增
发、卧龙电气公开增发、华东数控公开增发、高盟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哈尔斯首
次公开发行、南通锻压首次公开发行、卧龙电气非公开发行、力星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徕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天目湖首次公开发行、龙建股份非公开发行、科
森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城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赢合科技非公开发行,具有
丰富的投资银行执业经历。




3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同时将遵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关于公司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卓锦环保股票。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若减持卓锦环保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卓锦环保股份仍能保持对卓锦环保的控股
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34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
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卓锦环保股
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卓锦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卓锦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卓锦环保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卓锦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卓锦环保股份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提前予以
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
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高廷投资承诺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高廷投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同时将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35
则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高廷投资承诺:

“1、本企业/本公司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卓
锦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

3、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15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
准。”

(三)发行人股东中安和汇、珠海安丰、铂澳投资、宁波匡吉、创享创业、
吴铭华、杭州奥赢、浙江文创承诺

36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安和汇、珠海安丰、铂澳投资、宁波匡吉、创享创业、吴铭华、
杭州奥赢、浙江文创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安和汇、铂澳投资承诺:

“1、本企业/本公司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卓
锦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

3、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15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
准。”

发行人股东珠海安丰承诺:

“1、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37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
准。”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卓锦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卓锦环保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卓锦环保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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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五)发行人全体监事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监事承诺:

“自卓锦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首次
发行上市卓锦环保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卓锦环保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六)发行人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自卓锦环保首发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卓锦环保首发上市前股份;自所持卓锦环保
首发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上市前股份不超过上市
时所持卓锦环保首发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卓锦环保首发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卓锦环保股票
首发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
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科创板相关文件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上述承
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9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该预案的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
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
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
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
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
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
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
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
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
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以自有资金通过证券
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其中,公司董事会以不高
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

40
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回购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
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
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
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
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 30%,增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
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税后收入的 20%,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41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卓未
龙先生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
自然日届满后对卓未龙先生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
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
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
东大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
票。”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42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若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先生
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增强发行人对于股东的持续回报能力,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如下:

1、不断开拓市场,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将持续地改善研发体系和技术实力,优化发行人管理效率,不断提升
发行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市场影响力,积极开拓市场,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
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现有的先进研发体系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充分把握市
场动向,持续发掘客户需求,不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
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资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制定并完善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
收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43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
到保护,发行人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44
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并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

针对前述事项,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2、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发行人的内部规定和
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
政策并严格执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5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声明及承诺:

“本人承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浙江卓
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46
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确保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申报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47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册律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声明与承诺:

“一、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48
二、为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不会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
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
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还将采取以下
措施:

(一)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
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二)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应于发
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
给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
人;

(三)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
争的业务,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
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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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声明与承诺:

“1、在本人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浙江卓锦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
续有效。”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本人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浙江卓锦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50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3、发行人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在本人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浙江卓锦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
持续有效。”

4、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高廷投资、中安和汇、珠海安丰、铂澳投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高廷投资、中安和汇、珠海安丰、铂澳投资声明与
承诺:

“1、在本企业/本公司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
东期间,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将尽量减少与浙江
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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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
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浙江卓锦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企业/本公司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
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或发行人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
承诺将承担所有相关经济赔付责任。”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2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对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
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
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前
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五)竞业禁止承诺

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53
“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得投资与公司研发、生产、
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在与公司研发、
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离职后的法定期间内,未经公司书面
同意,本人不得在任何研发、生产、销售和公司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与公司
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不得以自营、合营等方式或变相自营、合营的方
式研发、生产、销售和公司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

2、发行人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得投资与公司研发、生产、
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在与公司研发、
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离职后的法定期间内,未经公司书面
同意,本人不得在任何研发、生产、销售和公司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与公司
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不得以自营、合营等方式或变相自营、合营的方
式研发、生产、销售和公司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

(六)股份权属清晰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卓锦环保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
股份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卓锦环保股权结
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九、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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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
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5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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