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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16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纽威数控 股票代码:688697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Neway CNC Equipment (Suzhou) Co., Ltd.
(住所:苏州市高新区浔阳江路 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数控”、“本公司”、
“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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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
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
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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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 股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2,666.6700 万股,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
锁定期为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股份
锁定期为 12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
票数量为 66,448,69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34%。公司上市初期 A 股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C
制造业”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 2021 年 9 月 2 日(T-3 日),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为 35.40 倍。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0 年扣非 2020 年静态 2020 年静态市
2020 年扣非后 T-3 日股票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市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
EPS(元/股) 盘价(元/股)
EPS(元/股) 前) 后)
688558 国盛智科 0.9109 0.7941 59.70 65.54 75.18
601882 海天精工 0.2648 0.2250 29.46 111.26 130.92
002520 日发精机 0.1428 0.1078 10.69 74.87 99.13
均值 83.89 101.75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2 日。
注 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7.55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6.09 倍,虽然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
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但
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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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核心零部件进口依赖风险
公司产品的数控系统采购自发那科等国际供应商,其中公司报告期内向发
那科采购数控系统金额分别为 10,841.82 万元、9,055.48 万元和 11,858.57 万元,
占同期数控系统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2.97%、82.13%和 79.85%,其供应稳定
性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公司的转台、刀库、刀塔和齿轮箱等核心功能部
件、导轨、丝杠、轴承等传动部件以进口或境外品牌为主,报告期内核心功能
部件进口或境外品牌的采购占比分别为 93.03%、95.07%和 94.67%,传动部件进
口或境外品牌的采购占比分别为 96.69%、96.15%和 95.42%,前述进口或境外品
牌核心功能部件和传动部件的供应稳定性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

上述采购模式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原材料供货周期较长,影响公司及
时生产,从而延误交货;(2)进口元器件成本较高,导致公司面临同行业价格
竞争压力;(3)受国际贸易纠纷等影响,存在关键元器件断供或因关税增加而
采购价格提高的风险。

(二)主要下游行业需求下滑的风险
公司产品数控机床作为制造业的“母机”,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公司
数控机床产品的需求具有较大影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模
具、阀门、自动化装备、电子设备、航空、船舶、通用设备等众多行业,其中,
汽车行业报告期内收入占比分别为 20.95%、19.67%、21.67%,占比较高。受到
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中美经贸摩擦、环保标准提高、新能源补贴退坡等因素的
影响,2018 年、2019 年汽车行业销量分别下降 2.8%、8.20%。2020 年初,随着
新冠疫情的爆发,汽车行业销量进一步下滑,2020 年度汽车行业销量同比下降
幅度 1.78%,若汽车行业持续不景气,汽车行业的数控机床需求萎缩,将对发
行人业绩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发行人大型加工中心下游应用领域主要集中于
工程机械、航空航天、激光设备等大型零件的精密加工,若未来上述行业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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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缓,将导致发行人大型加工中心需求量下降,进而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三)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个别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其中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
司因其与公司 2014 年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 2,068 万元)存在争议
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经销商退还预付款及利息 788.18 万元,赔偿建设工程施
工费等直接损失 2,413.13 万元、可得利益损失 3.5 亿元。该案件目前已第一次开
庭,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尚未判决。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发行人、宁波北斗星银行存款 2 亿元,
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目前冻结的发行人交通银行美元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
额合计约 1,893.69 万元人民币(美元账户余额以 2020 年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折
算)。若发行人通过出具银行保函的方式,以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未获得法院审
查通过,由于发行人实际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小于法院裁定冻结金额,发行人
存在其他银行账户或财产进一步被冻结或查封、扣押的风险,若公司其他结算
账户被进一步冻结,将造成公司相关结算业务需更换结算账户,对公司日常结
算业务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若本案中宁波华盛除可得利益损失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在
不考虑合同项下设备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发行人最大可能损失为 3,201.31 万元,
包含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共计 788.18 万元、赔偿直接损失 2,413.13 万元,进而
减少当期损益 3,201.31 万元(税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境外销售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 30 多个国家实现了产品销售,主要销售区域为东南亚、
俄罗斯、西欧、南美等,实现境外销售收入 14,310.53 万元、15,098.12 万元和
13,656.36 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87%、15.65%和 11.80%。
其中,公司北美地区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2.46%、2.12%、1.04%,2018 年 3 月
起,美国先后对源产自中国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且后续不断增加产品目录,
公司产品也在美国政府列出的产品目录当中,中美贸易摩擦对于公司业务存在
一定程度影响。另外,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境外疫情一直处于持续蔓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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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形势,对于公司海外销售业务产品的出口交付、业务拓展亦造成了一定程
度影响,2020 年全年境外销售实现收入 13,656.36 万元,较 2019 年下降 9.55%;
2020 年全年发行人境外承接订单 10,220.18 万元,与 2019 年 22,440.08 万元订单
承接额相比,下降幅度较大,预计发行人 2021 年境外收入低于预期。海外市场
拓展受当地政策法规、政治经济局势、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
护、外汇政策、疫情防控进展等多种因素影响,若公司不能及时应对海外市场
环境的变化,将会给公司的海外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此外,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通过美元、欧元进行结算,如人民币升值将使得
公司产品相对价格上升,降低公司产品的境外市场竞争力或侵蚀公司产品的盈
利空间;如人民币贬值则将使得公司承受一定汇兑损益风险。

(五)四名自然人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控制公司,公司股权集中
度高
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和席超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确认
书》,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四方持续共同拥有对纽威数控的控制权,四
方在该期间内发生的纽威数控的经营方针、决策、管理层任免、董事及监事的
委派或选举、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的各个方面的一切行为均已事先协商一
致;并对纠纷解决机制、期限及协议解除等事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一致行动
的期限至纽威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后 36 个月。

本次发行前,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持股比例分别为 20.23%、
20.23%、20.23%、20.23%,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80.94%的股份,公司股权集中度
高。本次发行后,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仍将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控
股股东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
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实施影响,其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不
一致,进而对公司经营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与纽威股份(603699.SH)属于同一控制人下企业,若
未能保持独立性将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
纽威股份(603699.SH)的控股股东为纽威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程章文、王
保庆、陆斌、席超,以上四名自然人分别持有纽威集团各 25%的股权,对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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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603699.SH)形成间接共同控制。因此,发行人与纽威股份(603699.SH)
属于同一控制人下企业。

若发行人与纽威股份(603699.SH)等关联企业不能保持独立性,导致发行
人与纽威股份(603699.SH)等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不合理、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
其他利益输送,将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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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94 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93
号”文批准。公司 A 股股本为 32,666.67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6,644.8696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纽威数控”,证
券代码为“68869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纽威数控
(四)扩位简称:纽威数控装备
(五)股票代码:688697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26,666,700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1,666,7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6,448,69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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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60,218,004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2,250,005 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
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
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514 个。中签账
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967,999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 7.13%,占扣除战略
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8%,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3.63%。根据
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发行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
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7.55 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2,666.6700 万
股,由此计算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 24.66 亿元,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240
号),2020 年度发行人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116,455.75 万元,高于 1 亿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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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452.54 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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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eway CNC Equipment (Suzhou) Co., Ltd.
中文简称: 纽威数控
注 册资 本( 本
人民币 24,500 万元
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程章文
成立日期: 1997 年 4 月 29 日
住所: 苏州高新区通安浔阳江路 69 号
研发、生产:三轴、四轴、五轴及五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
及伺服装置、机械设备零部件加工自动线、机器人、机床功能部件及附
经营范围: 件,提供上述相关产品的维修、保养、改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
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中高档数控机床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邮编: 215153
联系电话: 0512-62390090
传真: 0512-66618930-102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newaycnc.com
电子信箱: skdshbgs@neway.com.cn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和席超,合计持有发行人
19,83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0.94%,基本情况如下:

王保庆先生,195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205031957********。1982 年至 1997 年任苏州阀门厂副厂
长;1997 年至今任纽威集团董事长;2002 年至今任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2002 年至 2014 年历任苏州纽威铸造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05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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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任纽威工业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 年至今任纽威工业材料(大
丰)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至今任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8 年至今任纽威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董事;2004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

程章文先生,1965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2101031965********。1986 年至 1996 年先后供职于沈阳机
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上海盛京国际贸易公司;1997 年至今任纽威集团董事;
2002 年至今任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2 年至 2014 年历
任苏州纽威铸造有限公司董事;2005 年至今任纽威工业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09 年至今历任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监事、董事;
2018 年至今任纽威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7 年至今任公
司董事长。

陆斌先生,1960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身份证号码为 3205031960********。1983 年至 1996 年任苏州阀门厂科长;
1997 年至今任纽威集团董事;2002 年至今任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02 年至 2014 年历任苏州纽威铸造有限公司董事;2005 年至今任纽威
工业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董事;2006 年至今历任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
公司监事、董事;2011 年至今任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 年至
今任纽威精密锻造(溧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任纽威流体控制(苏
州)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席超先生,195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身份证号码为 3205031958********。1982 年至 1997 年就职于苏州阀门厂;
1997 年至今任纽威集团董事,2002 年至今任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2002 年至 2014 年历任苏州纽威铸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2005 年
至今任纽威工业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董事;2006 年至今任纽威工业材料(大
丰)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至今任纽威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2、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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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和席超,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
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未发生变更。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和席
超等四名自然人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对公司稳定的控
制结构,并均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其中程章文任公司董事长,王保庆任公司
总经理,程章文和席超任公司董事。以上四名自然人已有多年的紧密的合作关
系,沟通、协调机制畅通,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均保持一致意见。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 6 年。
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职期限
1 程章文 董事长 发起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2 王保庆 董事、总经理 发起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3 陆斌 董事 发起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4 席超 董事 发起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5 郭国新 董事、副总经理 发起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6 胡春有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
7 黄付中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
8 朱兰萍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
9 马亚红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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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监事。公司监事每届任期三
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职期限
1 严琴 监事会主席 发起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3 王久龙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3 许冬华 监事 发起人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 6 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1 王保庆 董事、总经理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2 郭国新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3 胡春有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4 卫继健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5 管强 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
6 洪利清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1 月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6 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卫继健 副总经理
2 管强 总工程师
3 宋晓财 研发经理
4 陆会鉴 研发经理
5 李军强 研发经理
6 卢强 研发经理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情况如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数(万
序号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万股)
股)
1 程章文 董事长 4,957.50 -
2 王保庆 董事、总经理 4,957.50 -
3 陆斌 董事 4,957.50 -
4 席超 董事 4,957.50 -
5 郭国新 董事、副总经理 - 390.00
6 胡春有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0
7 王久龙 职工监事 - 80.00
8 许冬华 监事 - 80.00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9 卫继健 - 180.00

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
10 管强 - 200.00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
11 李军强 - 70.00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
12 陆会鉴 - 60.00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
13 宋晓财 - 50.00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
14 卢强 - 30.00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
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中信建投纽威数控科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纽威数控员工资管计划”)持有本
公司股份,纽威数控员工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纽威数控员工资管计划
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


除通过苏州新有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行员工持股(具体情
况请参见本节“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不存在正
在执行的其他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实行
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通过苏州新有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行员工持股,苏州
新有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1,470.00 万股股份,占公
司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6%。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新有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9 月 10 日
出资额 2,100 万元
注册地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主要生产经营地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股权投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无关
营业务的关系

(二)合伙人构成情况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郭国新 557.14 26.53% 董事、副总经理
胡春有 357.14 17.01% 董事、副总经理
管强 285.71 13.61% 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卫继健 257.14 12.24%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许冬华 114.29 5.44% 监事、总经理助理
王久龙 114.29 5.44% 职工监事、厂长
李军强 100.00 4.76%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陆会鉴 85.71 4.08%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宋晓财 71.43 3.40%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吴静飞 57.14 2.72% 研发经理
李三 57.14 2.72% 研发经理
卢强 42.86 2.04%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合计 2,100.00 100.00%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24,500.0000 万 股 ,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8,166.6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
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序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王保庆 4,957.5000 20.23% 4,957.5000 15.18% 36 个月
2 程章文 4,957.5000 20.23% 4,957.5000 15.18% 36 个月
3 陆斌 4,957.5000 20.23% 4,957.5000 15.18% 36 个月
4 席超 4,957.5000 20.23% 4,957.5000 15.18% 36 个月
5 杨溟 1,600.0000 6.53% 1,600.0000 4.90% 36 个月
6 姚毓明 1,600.0000 6.53% 1,600.0000 4.90% 36 个月
苏州新有威投资管理合伙企
7 1,470.0000 6.00% 1,470.0000 4.50% 36 个月
业(有限合伙)
8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 408.3335 1.25% 24 个月
中信建投纽威数控科创板战
9 - - 816.6670 2.50% 12 个月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296.7999 0.91% 6 个月
小计 24,500.0000 100.00% 26,021.8004 79.6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期
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6,644.8696 20.34%

小计 - - 6,644.8696 20.34%
合计 24,500.0000 100.00% 32,666.6700 100.00%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持公司 A 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王保庆 4,957.5000 15.18% 36 个月
2 程章文 4,957.5000 15.18% 36 个月
3 陆斌 4,957.5000 15.18% 36 个月
4 席超 4,957.5000 15.18% 36 个月
5 杨溟 1,600.0000 4.90% 36 个月
6 姚毓明 1,600.0000 4.90% 36 个月
苏州新有威投资管理合伙
7 1,470.0000 4.50% 3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中信建投证券-农业银行-中
8 信建投纽威数控科创板战 816.6670 2.50% 12 个月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408.3335 1.25% 24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0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7.0044 0.02%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5,732.0049 78.79%
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数量为 8,166.6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初始战略配
售发行数量为 1,225.00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 1,225.0005 万股,占发行总规模的 15.00%,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一致。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其中,跟投机构为中信建
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纽威数控员工资管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中信建投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跟投股数为
408.3335 万股。

3、限售期

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纽威数控员工
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总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 816.6670
万股。

1、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纽威数控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SJ023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规模 7,85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1年8月5日
备案日期 2021年8月9日
到期日 2026年8月5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纽威数控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
职务、缴纳金额、份额比例如下: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管缴纳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比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务
(万元) 例
1 严琴 人事企管部 部门经理、监事 250.00 3.18%
2 刘春伟 生产部-制造一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3 蔡健 质保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4 洪利清 财务部 财务总监、董秘 600.00 7.64%
5 董松涛 销售部-内销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6 刘保军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7 焦云文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150.00 1.91%
8 郑乾良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9 石强德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10 杨勇军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11 梁迪 研究院-工艺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12 肖琰 销售部-产品部 部门经理 150.00 1.91%
13 郭庆祝 供应链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14 朱家龙 生产部-机加工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15 马薛源 销售部-外销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16 袁丙涛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17 薛军 生产部-计划执行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18 曹春 研究院-应用工程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19 马景飞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20 刘洋 生产部-制造二部 部门经理 250.00 3.18%
21 吴航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22 张庆波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23 鞠学文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24 寇彬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25 崔冠纯 销售部-外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26 高月军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250.00 3.18%
27 任四明 销售部-内销部 大区总监 150.00 1.91%
研究院-数控车床研
28 郭玉龙 高级专家 150.00 1.91%
发部
29 高文敏 研究院-工艺部 高级专家 150.00 1.91%
研究院-卧式加工中
30 陶宇 高级专家 150.00 1.91%
心研发部
31 李国宏 销售部-外销部 区域经理 150.00 1.91%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2 晋科 销售部-外销部 区域经理 150.00 1.91%
33 邹惠瑛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人 150.00 1.91%
34 袁春艳 财务部 会计机构负责人 150.00 1.91%
合计 7,850.00 100.00%
注:1、上述认购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洪利清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其余人员为公司核心员工。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限售期

纽威数控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8,166.67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7.5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6.09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30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29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28 元(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61,658.36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427.99 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230.37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
(2021)00117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止,公司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326,666,700 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 326,666,700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3,199.25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4.72
律师费用 245.2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9.8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8.93
合计 4,427.99
注:以上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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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募集资金净额:57,230.37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股东户数为 60665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
略 配 售 12,250,005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15.00%。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98,671,819,5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4,738.14 倍。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 27,767,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814076%,其中网上投资
者缴款认购 27,736,590 股,放弃认购数量 30,410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1,649,695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41,649,695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
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联席主
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0,4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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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衡会计师审计了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第 00240 号)。本上市公告
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衡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审阅,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1)01629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
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
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
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
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 年 1-9 月预计经营情况

结合公司当期经营状况及在手订单情况,预计公司 2021 年 1-9 月可实现营
业收入 124,000.00 万元至 130,000.00 万元,较 2020 年 1-9 月增长 42.14%至
49.01%,产品销售收入稳定增长;预计 2021 年 1-9 月可实现净利润 11,300.00 万
元至 11,700.00 万元,较 2020 年 1-9 月增长 21.75%至 26.06%;预计 2021 年 1-9
月可实 现扣除 非经常 性损益 后归属 于母公 司股东 净利润 11,100.00 万元至
11,500.00 万元,较 2020 年 1-9 月增长 24.33%至 28.81%。

上述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
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89010078801500006213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46637661110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3 32250198863600004947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阊胥路支行 1102170629006119282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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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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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周圣哲

项目协办人:王瑀

项目组成员:谢廖沙、杨正博、陈启强、杨文瀚

电话:010-85130937

传真:010-5616208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同意担任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
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龙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
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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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曲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利亚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项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荣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
目、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
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在会项目)、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在会项目)。

周圣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项目、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等项目。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承诺:

“1.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控股股东地位。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股票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关于减持意向,本人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本人所持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在限售承诺期满
后两年内,为保持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限售承诺期
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
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
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票
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其他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 5%以上股东新有威、杨溟、姚毓明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意向,本单位/本人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本人减持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本单位/本
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在本次发行
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2)减持价格:如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
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
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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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程章文、王保庆、陆斌、席超、郭国新、
胡春有、王久龙、许冬华、严琴、卫继健、管强和洪利清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适用于发行人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则该等股份的流通限制还需受限于相
关计划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2.本人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其
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卫继健、管强、宋晓财、陆会鉴、李军强和卢强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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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相关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
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适用于发行人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则该等股份的流通限制还需受限于相关
计划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其他相关规定
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2020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纽威
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发行
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
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发
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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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单次用以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票的
2%;

(4)发行人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4.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
情形(不包括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
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4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
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
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5.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规定的回购股票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
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制定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6.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
序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7.如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后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股价
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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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次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在发
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在发
行人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发行
人股票再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
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
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合计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措施
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
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1)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3)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本人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2.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
情形(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4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本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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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
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
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3.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4.本人保证在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方案时,就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章文、王保庆、陆斌、席超、郭国新、胡春有、
卫继健、管强和洪利清承诺:

“1.发行人股份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在发
行人、控股股东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
在公司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公
司股票再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
市条件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股
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做
进行相应调整。

在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及自启动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
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数 1%的前提下,本人用于增持的资
金为启动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
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合计金额的 30%,且不超过
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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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2.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
情形(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4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本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
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
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
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3.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
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4.本人保证在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就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

5.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购回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根据中国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
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股份(具体回购责任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因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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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导致购回股份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出具了《关于欺
诈发行购回股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根据中国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
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股份(具体回购责任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因欺诈
发行导致购回股份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由于公司上市后,股本和净资产将会随之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项目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内,
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此,公
司拟通过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
方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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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本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
者致歉;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并承诺切实
履行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章文、王保庆、陆斌、席超、郭国新、胡
春有、黄付中、马亚红、朱兰萍、卫继健、管强和洪利清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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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五、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对本次
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之“(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

公司承诺:“本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存在直
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为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
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
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在依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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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
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

(三)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
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因未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愿意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出具了《关于规
范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与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
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杨溟、姚毓明、新有威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关联
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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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企业/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
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针对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承诺:

“一、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发行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发行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
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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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
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针对其在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承诺: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
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
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6)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7)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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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章文、王保庆、陆斌、席超、郭国
新、胡春有、黄付中、马亚红、朱兰萍、王久龙、许冬华、严琴、卫继健、管
强和洪利清针对其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之履行事宜,承诺: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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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
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
当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
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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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上述承诺。”

十、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纽威
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一、关于宁波华盛案的承诺

就发行人与宁波华盛和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的诉讼事宜,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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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判决纽威数控在宁波华盛案中败诉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退还
货款及赔偿利息、赔偿直接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针对损失赔偿金额超
过 1,500 万元的部分,纽威数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和
席超将以现金方式对纽威数控进行补偿,每人承担的比例按照各自所持有的纽
威数控股份数量占四人合计持股数量确定,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
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
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
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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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四)评估机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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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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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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