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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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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02
股票简称:零点有数 股票代码:301169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Dataway Horizon Co.,Ltd.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604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1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
“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别说明,本
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
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
参与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
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19.3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9.27倍,低于可比公司2020年静态市盈率的算数
平均值73.73倍(截止2021年10月18日,剔除市盈率极端值),亦低于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L72商务服务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0.03倍(截至2021
年10月18日,T-3日),但仍然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
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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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
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7,223.9774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1,805.9944万股,占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调研咨询行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行业竞争的参与者范围也在不断
扩展,区域性的研究机构、教学科研事业单位、大数据技术公司依托其在部分细
分领域的研究能力优势、数据技术优势,拓展调研咨询业务,行业整体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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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逐步加剧。

虽然目前公司在业务规模、研究能力、品牌信誉、客户资源、人才资源等方
面均拥有一定的优势,并且市场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在市场竞争逐步加剧的环
境下,公司仍面临产品和服务价格下降、毛利率下滑等风险。

(二)技术变革的风险

公司主要提供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服务,业务发展从过去以提供调研数据研
究报告为主,发展到当前提供多源数据研究报告比重日益增大,未来数据智能应
用软件产品占比将越来越大,数据智能技术应用在业务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
显。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
依托的新技术、新方法层出不穷,技术进步速度加快,技术革新周期缩短,公司
如果不能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提升核心技术,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增长性将会受到
不利影响。

(三)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研发费用导致短期内营业利润大幅下降
的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将导致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和研发费用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零点有数云评估”
项目、“知识智谱”项目为研发型项目,“有数决策云脑”项目也需要分阶段逐步
产生收益,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会导致短期内营业利润大幅下降的风险。

(四)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为客户提供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服务,主要客户为各级党政机关及各行
业大型企业等。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由于客户的服务采
购多以年度为周期,通常在四季度完成项目并验收确认,因此,公司收入主要集
中在四季度,存在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五)政策监管风险

目前国家对于数据安全的监管政策和个人隐私保护政策仍在逐步推进和完
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近些年来关于数据安全隐私的立法趋势,对于商业主体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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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使用、分享、存储以及披露数据信息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问题,监
管部门对企业提出了较高的合规要求且监管日趋严格。报告期,公司采取加密、
混淆、脱敏、物理隔离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存储,并在相关主体授权许可范围
内对采集的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在数据方面合规经营。若未来公司违反相关监
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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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6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零点有数”,证
券代码为“301169”。公司 A 股股本为 72,239,774 股,本次公开发行 18,059,944
股股票,其中 18,059,94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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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零点有数

(四)股票代码:3011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2,239,774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059,944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059,94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4,179,83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
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
市股份无其它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本比例
宁波智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970,000 41.49% 2024 年 11 月 3 日
首次公开 宁波锐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823,528 12.21% 2024 年 11 月 3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宁波高新区品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94,118 7.33% 2024 年 11 月 3 日
昆山国弘华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201,680 5.82% 202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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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本比例
上海贯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58,824 2.30% 2022 年 11 月 3 日
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60,504 1.74% 2022 年 11 月 3 日
张家港国弘智能制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840,336 1.16% 2022 年 11 月 3 日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40,336 1.16% 2022 年 11 月 3 日
上海冠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40,336 1.16% 2022 年 11 月 3 日
上海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0,168 0.58% 2022 年 11 月 3 日
袁岳 30,000 0.04% 2024 年 11 月 3 日
小计 54,179,830 75.00%
本次向社 网上发行股份 18,059,944 25.00% 2021 年 11 月 3 日
会公众发
售的股份 小计 18,059,944 25.00%
合计 72,239,774 100.0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 条规定的“(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1〕1005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 3,515.01 万元、4,784.9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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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
发行人名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13 日
份有限公司
Beijing Dataway Horizon
英文名称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26 日
Co.,Ltd.
注册资本
5,417.983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袁岳
(发行前)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
注册地址 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幢 主要办公地址
路 24 号院 1 号楼 7、8 层
B1-2604 室
联系电话 010-53896410 传真 010-53896001
电子邮箱 Board@idataway.com 邮编 10230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idataway.com
董事会秘书 周林古
公司主要从事基于自主研发的在线数据集成技术和垂直应用算法技术为公共
主营业务 事务或者商业领域客户提供决策分析报告或开发数据智能辅助决策支持软件
的服务。
行业分类 L72 商务服务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推广、培训;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社
会信息咨询;商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企
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广告设计、制作、代
经营范围 理、发布;数据录入、处理、加工;公共关系服务;软件开发;网页设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期起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任职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止日期 数量(股) 量(股) 量(股)
例(%) 情况
宁波智数
22,338,139
宁波锐数
2019.9-
1 袁岳 董事长 30,000 3,121,602 28,684,604 52.94% -
2022.9
宁波品数
3,194,863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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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54,604

宁波智数
1,867,880
董事、总经理 宁波锐数
2019.9- 120,088
2 张军 (首席执行 - 2,020,569 3.73% -
2022.9 宁波品数
官) 32,601
合计
2,020,569
上海国弘
17,823
昆山国弘
2019.9-
3 李春义 董事 - 86,966 150,062 0.28% -
2022.9
张家港国弘
45,273
合计150,062
宁波智数
1,198,800
董事、董事会 2019.9- 宁波锐数
4 周林古 - 1,287,035 2.38% -
秘书 2022.9 88,235
合计
1,287,035
宁波智数
1,268,480
宁波锐数
董事、首席运 2019.9- 120,088
5 陈晓丽 - 1,421,169 2.62% -
营官 2022.9 宁波品数
32,601
合计
1,421,169
2019.9- 宁波智数
6 范文 董事 - 1,198,800 2.21% -
2022.9 1,198,800
2019.12
7 马旗戟 独立董事 - - - - -
-2022.9
2019.12
8 陈光 独立董事 - - - - -
-2022.9
2019.12
9 陈爱华 独立董事 - - - - -
-2022.9
监事会主席、
2019.9- 宁波智数
10 李国良 职工代表监 - 449,550 0.83% -
2022.9 449,550

2019.9- 宁波智数
11 曾慧超 监事 - 1,198,800 2.21% -
2022.9 1,198,800
2019.9- 宁波智数
12 费洁华 监事 - 449,550 0.83% -
2022.9 449,550
商业业务负 2019.9- 宁波锐数
13 杨轶 - 374,786 0.69% -
责人 2022.9 374,786
公共事务业 2019.9- 宁波锐数
14 闫晶 - 264,555 0.49% -
务负责人 2022.9 264,555
数据业务负 2019.9- 宁波锐数
15 宋志远 - 264,555 0.49% -
责人 2022.9 26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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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9.9-
16 刘升 财务总监 - - - - -
2022.9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与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得
到,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为各人合计持股数量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
数得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宁波智数持有本公司 55.32%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智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81K1D05
住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 587 弄 15 号 5#楼 028 幢 14-1-8
执行事务合伙人 闯亚(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经营范围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宁波智数为持股平台,没有实际业务经营,其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闯亚投资 325.50 23.25%
2 袁岳 724.50 51.75%
3 张军 84.00 6.00%
4 陈晓丽 56.00 4.00%
5 范文 56.00 4.00%
6 周林古 56.00 4.00%
7 曾慧超 56.00 4.00%
8 李国良 21.00 1.50%
9 费洁华 21.00 1.50%
合计 1,400.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袁岳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3 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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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控制闯亚投资间接控制宁波智数、宁波锐数、宁波品数等三家合伙企
业,上述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闯亚投资。袁岳先生持有闯亚投资
98%的股权,为闯亚投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袁岳先生通过宁波智数、宁波
锐数、宁波品数合计间接控制发行人 4,408.764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81.37%。综上,袁岳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数为 4,411.7646 万股,
占发行人总股本 81.43%,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袁岳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法学博
士、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管理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2 月,任国家司法部办公厅干部;1992 年 3 月至 1992 年 11 月,
任中国市场调查所所长助理;1993 年 1 月正式创办北京分析,并历任北京分析
总经理、北京调查董事长、零点有限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宁波智数,实际控制人为袁岳。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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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5,417.9830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805.9944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
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宁波智数投资管理中心(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9,970,000 55.32% 29,970,000 41.49%
限合伙) 36 个月
宁波锐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8,823,528 16.29% 8,823,528 12.21%
(有限合伙) 36 个月
宁波高新区品数投资中心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5,294,118 9.77% 5,294,118 7.33%
(有限合伙) 36 个月
昆山国弘华钜投资中心(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201,680 7.76% 4,201,680 5.82%
限合伙) 12 个月
上海贯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658,824 3.06% 1,658,824 2.30%
企业(有限合伙) 12 个月
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资中心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60,504 2.33% 1,260,504 1.74%
(有限合伙) 12 个月
张家港国弘智能制造投资企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840,336 1.55% 840,336 1.16%
业(有限合伙) 12 个月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840,336 1.55% 840,336 1.16%
限合伙) 12 个月
上海冠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840,336 1.55% 840,336 1.16%
(有限合伙)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上海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0,168 0.78% 420,168 0.5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袁岳 30,000 0.06% 30,000 0.04%
3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 - - 18,059,944 25.00% 无限售期限
合计 54,179,830 100.00% 72,239,774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6,115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宁波智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970,000 41.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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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2 宁波锐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823,528 12.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宁波高新区品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94,118 7.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昆山国弘华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201,680 5.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贯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5 1,658,824 2.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伙)
6 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60,504 1.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家港国弘智能制造投资企业(有限合
7 840,336 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8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40,336 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上海冠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40,336 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上海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0,168 0.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54,149,830 74.96%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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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805.994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
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9.3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1.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9.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7.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9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
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全部股份通过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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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8,018,042股,认购金额为
349,369,834.3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41,458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加上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
单元的余股444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41,902股,包销金额
为812,479.78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18.23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人民币5,624.8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93.42万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2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592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624.8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2,976.55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283.96万元
律师费用 974.53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49.06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0.72万元
合计 5,624.82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 3.11元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393.4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84元/股(按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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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0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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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
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
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编号:天健审〔2021〕10058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
书。

二、公司2021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
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 上年度期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末 末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 41,399.59 44,148.94 -6.23%
流动负债 13,408.07 14,171.36 -5.39%
资产总额 50,042.53 50,973.19 -1.8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93% 12.26% -5.33%
资产负债率(合并) 29.11% 28.43% 0.6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4,029.77 34,761.70 -2.1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6.28 6.42 -2.11%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17,861.11 14,338.57 24.57%
营业利润 -1,666.36 -1,587.56 -
利润总额 -1,664.05 -1,59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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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731.92 -909.65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017.16 -1,075.76 -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19 -0.20 -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3% -2.96% 0.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2.97% -3.50% 0.54%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43.63 -3,571.4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93 -0.66 -
注: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和资产负债率(合并)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
增减为两期末数的差值;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
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分别按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除以截至2021年9月30日,即本次发行前股本计算;
3、因本报告期和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
务数据为负值,未列示变动比率。

2021年1-9月,公司业务保持稳定增长,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4.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亏177.7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亏58.60万元,公司净利润减亏金额不及
营业收入增加幅度,主要原因为2021年1-9月研发投入较多,研发费用增加较快
所致。

2021年1-9月,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因受业务季节性影响,公司三季度经营业绩为负,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较上年期末减少2.11%;受2021年1-9月支付各项税费及供应商款项等因素影
响,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减少6.23%、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减少5.39%、资产总额较
上年末减少1.83%。

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043.63万元,较上年
同期减少较多,主要系发行人当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较多所
致。

三、2021年公司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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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如未来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21年营业收入区间约为41,000万元至43,000万元,同
比变动区间为8.36%-13.65%;预计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区间约为
4,700万元至5,300万元,同比变动区间为-7.40%-4.42%;预计2021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区间约为4,400万元至5,000万元,同比变动
区间为-8.04%-4.50%。

前述2021年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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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于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已开
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账号 户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
1 110908227310520
环支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润 北京零点市场调查
2 110061323013002302450
支行 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 北京零点市场调查
3 03004686445
支行 有限公司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
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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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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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 0371-65585033
传真 0371-65585639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铁维铭、郭鑫
项目协办人 李瑞波
项目组成员 白林、温晨、于丹华、葛文彬、刘晓明、孙佳慈
联系人 铁维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
代表人铁维铭、郭鑫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铁维铭先生:中原证券保荐代表人。从业期间,曾负责或参与了多氟多(
002407)、旋极信息(300324)、正业科技(300410)、口子窖(603589)、博
迈科(603727)、中航文化等IPO项目,以及珠海港(000507)、明泰铝业(601677
)、福瑞股份(300049)等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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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鑫先生:中原证券保荐代表人。从业期间,曾负责或参与莱克电气(603355
)、博迈科(603727)、高能环境(603588)、晨光生物(300138)、太和水(
605081)、上海港湾(605598)等IPO或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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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智数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3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股东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本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
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
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审慎
减持;本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
发行价,并应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本股东减持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时,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股东方可减
持公司股份。在本股东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股东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股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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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
得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
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股东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
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袁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3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和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3、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
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股价、
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审慎减持;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本
人减持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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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
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直接持有或间
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承诺延长后的锁定
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
将应付本人的任何款项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6、本人不得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袁岳控制的股东宁波锐数、宁波品数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3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股东直接和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本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
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
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审慎
减持;本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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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
发行价。本股东减持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
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股东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在本股东持股期间,若
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股东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股东承
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本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股东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四)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昆山国弘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本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
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
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审慎
减持;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本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根据
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价格不低于减持时本股东投资额对应的每股成本价。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期间,本股东减持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
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股东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在本股东持股期间,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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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
生变化,则本股东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股东承
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本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股东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

上海国弘、张家港国弘、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冠维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贯芸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股东承
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
得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
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股东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
有。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军、李春义、周林
古、陈晓丽、范文、杨轶、闫晶、宋志远、李国良、曾慧超、费洁华等承诺如
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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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
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
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承诺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
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任何款项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4、本人不得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军、李春义、周林古、陈晓丽、范文、
杨轶、闫晶、宋志远还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3 日,
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和间接
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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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
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
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
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方式为法律法规允许的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东股份的交易方式。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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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
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
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完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价格,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
得的现金股利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
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完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
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
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包含独立董事)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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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
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
入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
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亦不得从公司分取现金股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关于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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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智数承诺如下:

(1)本企业知晓并详细了解《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
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企业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
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 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
事项的,在本企业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
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企业将在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本企业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岳、张军、李春义、周林古、陈晓丽、范文、
杨轶、闫晶、宋志远、刘升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详细了解《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
价达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
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
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
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
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
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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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有
权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本人按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
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3、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公司知晓并详细了解《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的公司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
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
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自上述义务触发
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
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智数、实际控制人袁岳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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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
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
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
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
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
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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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智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
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控股股东宁波智数承诺:

1、本企业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且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将极力促使发
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
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企业将自行并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
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并将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
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企业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4、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
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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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6、若发行人未履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
书信息披露之承诺函》中有关退款、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
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
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此外,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北京零点有数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诺函》中有关赔偿损失等义
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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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
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
过错的除外。

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
过错的除外。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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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
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
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为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
系和管理体系,使研发的技术和产品更快更好满足不同行业客户的需求,持续
提高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竞争能力;同时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
续、快速增长,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
面有效地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
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
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控管
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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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适用的未来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尤其是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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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
调整。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
下:

1、股利分配原则

充分注重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和可
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
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
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3、股利的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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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
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
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计划

为增强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
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如实施现金
分红,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
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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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分红回报规划决策机制: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5、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
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计划。

6、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生
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扩大现有业务规模,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
东利益最大化。

(三)利润分配有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制度》及《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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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
配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制度》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
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企业/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制度》以及《分红回报规划》中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
行。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
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应当及时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如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智数,及宁波锐数、宁波品数、昆山国弘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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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
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企业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应当及时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以自有资金补偿
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3)本企业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
前,公司可以暂扣本企业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企业未履行之补偿金
额),直至本企业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袁岳,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
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人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应当及时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
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3)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
司可以暂扣本人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如有)、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金
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八、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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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
体作出了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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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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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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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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