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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科技:巨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11-09
股票简称:巨一科技 股票代码:688162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EE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 582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特别提示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科技”、“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目录

特别提示 ....................................................................................................................... 1
目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重要声明........................................................................................................ 5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5
三、特别风险提示................................................................................................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2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1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2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1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7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18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情况.............................................. 19
五、 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20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1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22
八、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22
九、 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23
十、 其他战略投资者........................................................................................ 2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5
一、发行数量...................................................................................................... 25
二、发行价格...................................................................................................... 25
三、每股面值...................................................................................................... 25
四、发行市盈率.................................................................................................. 25


2
五、发行市净率.................................................................................................. 25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25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5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6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26
十、募集资金净额.............................................................................................. 26
十一、 发行后股东户数.................................................................................... 26
十二、 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8
一、2021 年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8
二、2021 年三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9
三、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1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31
二、其他事项......................................................................................................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3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33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3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35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43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48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48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49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51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52
八、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54


3
九、其他承诺事项.............................................................................................. 55
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60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


5
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
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
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情形,从而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存在 12 个月或以上的股份锁定期,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13,7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6,238,089 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 19.1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 46.0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6.8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53.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9.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70.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C 制造业”之“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0.84 倍。公
司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


6
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
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依赖于主要客户导致的收入下滑风险

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主要客户包括奇瑞汽车(包括奇瑞安川)、
东风本田、广汽本田,报告期内来自于上述客户的收入占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
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7.01%、96.71%、93.60%和 98.07%,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
动系统业务受上述客户生产经营和适配车型销售变动情况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收入分别为 31,012.33 万元、
26,379.95 万元、16,778.67 万元和 16,400.85 万元,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4.36%、
3.36%、1.97%和 2.48%。2020 年度受疫情及主要客户适配车型市场销售状况不
佳影响,电驱动系统收入和市场占有率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其中电驱动系统业
务收入下降 9,601.28 万元,下降幅度为 36.40%。

若未来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上述主要客户适配车型销售继续下
降,或者产品结构调整、增加/更换供应商等情况,降低对公司电驱动系统产品


7
的采购,或者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新客户、新产品开发不及预期,将
会导致公司电驱动系统业务收入进一步下滑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二)汽车行业增速下降的风险

汽车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经过多年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汽
车行业整体增速趋缓。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汽车销量同比下
降 8.2%,2020 年我国汽车销量进一步下降 1.9%。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汽车行业的收入占营
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7.53%、89.98%、92.61%和 94.55%,其中公司智能装备整体
解决方案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取决于汽车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新能源汽车
电驱动系统产品的销售情况受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情况影响较大。

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市场波动将对汽车智能装备和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
品的整体市场需求带来不利影响。如果汽车销量持续下降,汽车行业的固定资产
新增投资减少或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长未达预期,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度也将随之
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三)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8.66%、27.58%、25.45%和 25.47%,
其中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2.88%、28.73%、26.73%和
27.68%,呈下降趋势;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6.09%、22.54%、
15.49%和 14.56%,存在一定波动。随着同行业公司数量的增多及业务规模扩大,
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导致行业整体利润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此外,在智能装
备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方面,由于公司智能装备产品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在项目
执行期间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会出现波动;在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方面,
未来国家逐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将进一步压缩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利
润空间,整车厂商可能通过降低电驱动系统采购价格来降低成本。以上因素将导
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8
(四)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技术和产品创新风险

新能源汽车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发行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主要技
术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新型“三合一”集成式电驱动系统已成为市场发展
趋势。公司新型“三合一”集成式电驱动系统相关产品虽已实现批量供货但收入
占比较低。如若国内外竞争对手率先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推出更先进、更
具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或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对行业关键技术的
发展不能及时掌控,新型“三合一”集成式电驱动系统产品不能得到市场认可并
有效推广,公司将面临技术和产品创新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五)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适配车型较少的风险

发行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品在量产前需配合整车厂进行定制化开发
与测试,在新车型定型量产之后整车厂商一般不会更换电驱动系统供应商,因此
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品销售收入与下游客户适配车型数量及其销量高度相
关。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品主要客户为奇瑞汽车(包括奇瑞
安川)、东风本田、广汽本田,适配量产车型主要为奇瑞小蚂蚁系列、广汽本田
VE-1、东风本田 X-NV 等,公司适配车型较少;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江铃新能
源、广汽新能源、东风小康、奇瑞汽车等客户签订了多个车型的定点协议,尚未
进行批量供货。由于目前适配量产车型较少,若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品出现
适配车型销量低于预期、适配车型升级换代更换电驱动系统产品或者未量产车型
量产情况不达预期等情况,将会对发行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品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六)公司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等。报告期内,上述税收
优惠总额分别为 6,989.22 万元、3,914.40 万元、3,788.49 万元和 2,132.20 万元,
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202.86%、24.07%、26.21%和 20.97%,占扣除股份支付
影响后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45.43%、24.07%、26.21%和 20.97%。若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

9
退优惠政策在未来终止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2,122.59 万元、
3,325.15 万元、4,333.01 万元和 1,055.4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1.61%、20.45%、29.97%和 10.38%,占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利润总额比例分别
为 13.80%、20.45%、29.97%和 10.38%。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获得政府补助或政
府补助显著降低,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的金额合计分别为 9,111.81 万
元、7,239.55 万元、8,121.50 万元和 3,187.65 万元,占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利润
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9.23%、44.52%、56.18%和 31.35%,占比较高,如果未来国
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或政府部门对公司所处产业的政策支
持力度有所减弱,公司取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金额可能会有所减少,进而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募投产能消化不足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通用工业智能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新一代
电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投产后将分别形成通用工业智能装备生产线年产值
50,000 万元、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年产能 50 万台(套)的生产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工业智能装备收入分别为 3,118.83 万元、14,359.32 万
元、12,804.84 万元和 4,917.31 万元,规模相对较小;目前公司电机、电控产品
产能均为 12 万台/年,“三合一”集成式电驱动系统产能 3 万套/年,报告期内公
司电机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63.29%、41.80%、26.43%和 47.23%,电机控制
器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64.53%、41.28%、27.13%和 47.42%,总体呈现下滑趋势。
上述募投项目建设投产后通用工业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品产能较
现有产能规模增长较多,公司目前通用工业智能装备领域在手订单为 6.21 亿元,
2021 年度新能源电驱动系统业务的滚动订单总额为 8.28 万套,公司现有在手订
单规模无法完全消化募投新增产能。若发行人市场开拓不能取得预期效果,未来
上述领域新的中标金额、项目承接数量、新客户开发及客户需求等不能保持有效
增长,则发行人将存在募投产能消化不足风险。

10
(八)存货金额较大和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98,739.43 万元、117,076.99 万元、
133,932.10 万元和 148,670.31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8.98%、51.41%
、52.13% 和 49.52%。公司存货规模较大,主要由于智能装备项目周期较
长,导致在产品验收前,其存货的账面价值金额较高。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
存货规模会进一步增加,可能存在因存货占用资金余额较大而对公司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智能装备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若在项目执行
期间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上升导致项目总成本上升,项目可能发生存货减值,从
而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4,524.91 万元、482.77 万
元、-8,589.72 万元和 9,189.10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 2020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公司主要产品为非标定制化智能装
备整体解决方案,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技术设计、材料采购及人员薪酬等相关支出
与销售业务回款进度不匹配。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如果
不能持续强化现金流管理,经营活动现金流不能有效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持续下降甚至为负数,则可能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1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9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3018 号”文,同意安
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30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巨一
科技”,证券代码“688162”;发行后总股本为 137,000,000 股,其中 26,238,089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巨一科技,扩位简称:巨一科技


12
(四)股票代码:688162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37,000,000 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34,25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6,238,089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0,761,911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850,000 股,
其中阿布达比投资局(Abu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获配股票数量为 2,372,950
股;蔚然(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然投资”)获配股票数量为 206,521
股;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获配股票数量为
711,884 股;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获配股
票数量为 474,589 股;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获配股票数量为 1,186,473 股;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基金”)获配股票数量为 593,236 股;国元创新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创新投”,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
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1,304,347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其他战略投资者阿布达比投资局(Abu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蔚
然(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13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23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61,911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7%,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
量的 4.2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
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3,4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46.00
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700.00 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 63.02 亿元,
不低于 10 亿元。

同时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
字[2021]230Z4019),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892.25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14.94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4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之(一)
规定的标准。




1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EE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3,7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巨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1425X3

成立日期:2005 年 1 月 18 日(2020 年 5 月 1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 5821 号

经营范围:智能生产线及装备、自动化及智能设备、检测与试验设备的研发、
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与
服务;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
房屋与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汽车等先进制造领域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和新能源
汽车核心部件的主流供应商,并致力于围绕汽车行业的智能化、电动化、网联化
把公司打造成为业内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公司产品主要包括智能装备整
体解决方案和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品。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6
电话:0551-62249007

传真:0551-62249996

邮编:230051

互联网网址:www.jee-cn.com

电子邮箱:ir@jee-cn.com

董事会秘书:王淑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林巨广、刘蕾分别持有公司 6.13%、58.42%的股份。刘蕾系道
同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道同投资 56.00%出资份额,通过道同投资间接
控制公司 5.84%的股份。林巨广、刘蕾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70.39%
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林巨广基本情况如下:

林巨广先生,196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 340103196303******,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博士。1988 年至 2020 年 5
月任合工大教师;1991 年至 2002 年担任合肥工业大学汽车装备工程技术研究所
所长;2002 年至 2005 年担任合肥工业大学科研处副处长;2005 年至 2012 年 3
月担任巨一有限董事、总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20 年 4 月担任巨一有限董事长、
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刘蕾的基本情况如下:

刘蕾女士,197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42126197912******,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博士。2004 年至 2005 年就职于中兴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至 2020 年 4 月历任巨一有限综合管理部部长助理、机
器人技术与装备部部长、市场经营部部长、项目质量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7
最近两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

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56.00%


阿 博时 国 社
道 合 美 扬 嘉 马振飞、杨连华、王淑旺、 布 蔚 上 南 中保 科创
林 工 元 网下 会
刘 同 的 州 兴 王建强、任永强、王体伟、 扎 然 汽 方 投基 板三
巨 大 比 创 限售 公
蕾 投 投 尚 尚 张克林、张正初、朱学敏 投 集 资 金 年定
广 资 投
期基 新 股份 众
资 产 资 颀 颀 9位自然人 资 资 团 产
局 金 投 股


4.60% 43.82% 4.38% 5.52% 2.58% 1.20% 1.14% 11.76% 1.73% 0.15% 0.52% 0.35% 0.87% 0.43% 0.95% 0.85% 19.15%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后,林巨广、刘蕾分别持有公司 4.60%、43.82%的股份。刘蕾系道
同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道同投资 56.00%出资份额,通过道同投资间接
控制公司 4.38%的股份。林巨广、刘蕾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52.80%
的股份,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有发行人
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在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数量 限售 持股数量 限售
(股) 期限 (股) 期限
2020 年 4 月
1 林巨广 董事长、总经理 6,300,000 36 个月 - -
-2023 年 4 月
副董事长、副总 2020 年 4 月
2 刘蕾 60,030,000 36 个月 3,360,000 36 个月
经理 -2023 年 4 月
董事、董事会秘 2020 年 4 月
3 王淑旺 2,250,000 36 个月 - -
书 -2023 年 4 月
董事任期:2020
年 4 月-2023 年 4
4 申启乡 董事、副总经理 月;副总经理任 - - 600,000 36 个月
期:2021 年 2 月
-2023 年 4 月


18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数量 限售 持股数量 限售
(股) 期限 (股) 期限
2020 年 4 月
5 俞琦 董事 - - 480,000 36 个月
-2023 年 4 月
2020 年 4 月
6 马文明 董事 600,000 36 个月
-2023 年 4 月
2020 年 10 月
7 尤建新 独立董事 - - - -
-2023 年 4 月
2020 年 10 月
8 李勉 独立董事 - - - -
-2023 年 4 月
2020 年 10 月
9 王桂香 独立董事 - - - -
-2023 年 4 月
2020 年 4 月
10 朱学敏 监事会主席 1,080,000 36 个月 - -
-2023 年 4 月
2020 年 4 月
11 刘钦锋 监事 - - - -
-2023 年 4 月
2020 年 4 月
12 胡小溧 职工监事 - - - -
-2023 年 4 月
2020 年 4 月
13 常培沛 财务负责人 - - - -
-2023 年 4 月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号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1 林巨广 董事长、总经理 6,300,000 36 个月 - -
2 刘蕾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60,030,000 36 个月 3,360,000 36 个月
3 王淑旺 董事、董事会秘书 2,250,000 36 个月 - -
4 俞琦 董事 - - 480,000 36 个月
5 马文明 董事 - - 600,000 36 个月
6 任玉峰 白车身事业部经理 - - 480,000 36 个月
7 范佳伦 巨一动力副总经理 - - 480,000 36 个月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
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19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道同投资为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道同投资持有
公司600.00万股、持股比例4.38%。道同投资成立于2017年12月,于2018年12月
通过增资方式成为巨一科技股东。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道同投资持有公司 4.38%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道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MA2RAYC925
成立时间 2017 年 12 月 5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蕾
认缴出资额 500.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5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 5821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 5821 号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道同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现任职情况
(万元) (%)
1 刘蕾 普通合伙人 280.00 56.00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董事、巨一动力副总经理、
2 马文明 有限合伙人 50.00 10.00
道一动力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巨一动
3 申启乡 有限合伙人 50.00 10.00
力副总经理
4 任玉峰 有限合伙人 40.00 8.00 白车身事业部经理
董事、总经理助理、装配
5 俞琦 有限合伙人 40.00 8.00 与测试事业部经理、苏州
宏软总经理
6 范佳伦 有限合伙人 40.00 8.00 巨一动力副总经理
合计 500.00 100.00 -

道同投资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0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及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限售期(自上市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之日起)
股东名称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比例(%) 比例(%) —
(股) (股)
一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 刘蕾 60,030,000 58.42 60,030,000 43.82 36 个月
2 合工大资产(SS) 7,560,000 7.36 7,560,000 5.52 12 个月
3 林巨广 6,300,000 6.13 6,300,000 4.60 36 个月
4 道同投资 6,000,000 5.84 6,000,000 4.38 36 个月
5 美的投资 3,540,000 3.45 3,540,000 2.58 12 个月
6 马振飞 2,700,000 2.63 2,700,000 1.97 36 个月
7 杨连华 2,700,000 2.63 2,700,000 1.97 36 个月
8 王淑旺 2,250,000 2.19 2,250,000 1.64 36 个月
9 王健强 1,890,000 1.84 1,890,000 1.38 36 个月
10 扬州尚颀 1,650,000 1.60 1,650,000 1.20 12 个月
11 任永强 1,620,000 1.58 1,620,000 1.18 36 个月
12 嘉兴尚颀 1,560,000 1.52 1,560,000 1.14 12 个月
13 王体伟 1,350,000 1.31 1,350,000 0.99 36 个月
14 张克林 1,350,000 1.31 1,350,000 0.99 36 个月
15 张正初 1,170,000 1.14 1,170,000 0.85 36 个月
16 朱学敏 1,080,000 1.05 1,080,000 0.79 36 个月
17 阿布扎比投资局 - - 2,372,950 1.73 12 个月
18 蔚然投资 - - 206,521 0.15 12 个月
19 上汽集团 - - 711,884 0.52 12 个月
20 南方资产 - - 474,589 0.35 12 个月
21 中保投基金 - - 1,186,473 0.87 12 个月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
22 - - 593,236 0.43 12 个月
期基金
23 国元创新投 - - 1,304,347 0.95 24 个月


21
限售期(自上市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之日起)
股东名称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比例(%) 比例(%) —
(股) (股)
24 网下限售 - - 1,161,911 0.85 6 个月
小计 102,750,000 100.00 110,761,911 80.85 —
二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 26,238,089 19.15 —
合计 102,750,000 100.00 137,000,000 100.00 —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自上市之日起)
1 刘蕾 60,030,000 43.82 36 个月
2 合工大资产(SS) 7,560,000 5.52 12 个月
3 林巨广 6,300,000 4.60 36 个月
4 道同投资 6,000,000 4.38 36 个月
5 美的投资 3,540,000 2.58 12 个月
6 马振飞 2,700,000 1.97 36 个月
7 杨连华 2,700,000 1.97 36 个月
8 阿布扎比投资局 2,372,950 1.73 12 个月
9 王淑旺 2,250,000 1.64 36 个月
10 王健强 1,890,000 1.38 36 个月
合计 95,342,950 69.59 —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
成,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跟投机构为国元创新投,其他战略投资
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85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2
20%。

国元创新投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
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1,304,347 股

(四)获配金额:59,999,962.00 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81%

(六)限售安排: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十、其他战略投资者

(一)投资主体及获配情况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共
计 5,545,653 股,获配金额与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 25,637.55 万元。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获配情况如下: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万 新股配售经纪佣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合计(万元)
(股) 元,不含佣金) 金(万元)
阿布达比投资局
(Abu Dhabi
1 2,372,950 10,915.57 54.58 10,970.15
Investment
Authority)
蔚然(江苏)投资
2 206,521 950.00 4.75 954.75
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
3 711,884 3,274.67 16.37 3,291.04
有限公司


23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万 新股配售经纪佣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合计(万元)
(股) 元,不含佣金) 金(万元)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4 474,589 2,183.11 10.92 2,194.02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5 1,186,473 5,457.78 27.29 5,485.06
(有限合伙)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
6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593,236 2,728.89 13.64 2,742.53
投资基金
合 计 5,545,653 25,510.00 127.55 25,637.55

(二)限售期限

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3,42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70.87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0 年
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5 倍(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5 元/股(按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8.07 元/股(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5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57,5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47,706.32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
诚验字[2021]230Z0271 号)。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止,巨一科技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250,000 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575,50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98,436,816.0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7,063,183.96 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34,250,000 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442,813,183.96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9,843.68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类型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7,695.8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77.00
3 律师费用 557.00
4 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99.06
5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 14.75
合计 9,843.68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7,706.3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5,198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
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

26
数 6,85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对应的网上初步
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4,504.07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960,000 股,网上定价发
行的中签率为 0.0296028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722,356 股,放弃认购
数量 237,644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440,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6,440,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由
联席主承销商国元证券和中金公司包销,其中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股份的
数量为 118,822 股,中金公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8,822 股。




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
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4019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
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市后
2021年半年度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 年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同比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308,533.21 237,374.18 29.98%
流动负债(万元) 223,615.01 160,993.90 38.90%
总资产(万元) 333,431.27 256,919.94 29.7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68.63% 64.71% 3.9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104,588.98 90,664.34 15.3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0.18 8.82 15.36%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总收入(万元) 140,679.36 94,331.26 49.13%
营业利润(万元) 14,152.67 5,863.65 141.36%
利润总额(万元) 14,982.62 5,794.68 158.5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3,929.58 5,253.41 165.1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1,773.67 2,931.52 301.62%
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6 0.53 156.60%



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1.15 0.30 283.33%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27% 6.80% 7.47%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2.06% 3.79% 8.27%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2,579.66 -3,077.2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25 -0.30 -
注: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1 年三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021 年 9 月末,公司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分别为 308,533.21 万元、
223,615.01 万元和 333,431.27 万元,较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分别增长 29.98%、38.90%
和 29.78%,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手订单 36.05 亿元,较 2020 年末增长 39.43%,公司在执行项目和
采购规模持续扩大,故存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等科目增长幅度较
大。

公司 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140,679.36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增长 49.13%,
主要原因系:①公司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收入稳定增长;
②2021 年 1-9 月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恢复,实现营业收入 29,241.15
万元,同比增长 343.27%。

公司 2020 年 1-9 月份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幅度分别为
141.36%、158.56%、165.15%、301.62%,主要原因系:①公司智能装备整体解
决方案业务持续增长,盈利能力增强;②2020 年同期受疫情和市场竞争状况变
化影响,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下降幅度较大,2021 年 1-9 月公司新能源汽
车电驱动系统业务恢复,收入大幅增长,亏损收窄;③2021 年 1-9 月公司为 Vinfast
提供的产品开发服务如期推进,公司确认开发与服务收入,提升了综合毛利水平。

2021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同比有所好转,主要原因
系:①2021 年 1-9 月公司在手订单持续增加,成本投入较多,②随着公司在手订
单的执行,公司下游客户回款逐步增加。


29
三、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所处
的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税收
政策等;公司的业务模式及竞争地位没有重大变化,目前销售市场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没有出现大幅变化;亦没
有出现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合肥巨一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
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
定,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1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955106081626666
2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811230101210077308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3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02011729200199977
行城建支行
4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341335000013666666625
5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610000010120100286083
6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499010100102011066
7 合肥巨一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95510901162666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其他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31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巨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
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巨一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巨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系电话:0551-62207725

传真: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王凯、葛自哲

联系人:王凯、葛自哲

联系方式:0551-62207725

项目协办人:王奇

项目组成员:孔晶晶、周旭、高琛、丁东、朱一非、王健翔、牛海舟、俞强、
夏川、刘志、董楠卿、范汪洋

3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王凯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监,经
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雷鸣科化、安科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
代表人,科大智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司尔特公司债项目主办
人,科大智能(2015 年)、安科生物、科大智能(2016 年)、合肥城建重组项
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源电器、科大智能(2014 年)重组项目协办人,司
尔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作为项目组主要人员参与了思进智能 IPO 项
目、2009 年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项目、2009 年滁州市交通基础
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项目和皖通科技重组项目。

葛自哲先生: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负责 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项目现场
审计工作;曾担任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
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安徽桑乐金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协办人;曾参与安徽黄
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公司债项目、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
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曾参与
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琳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巨广、刘蕾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4、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35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
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
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
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蕾控制的道同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6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
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
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
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7
(三)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工大资产

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
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
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
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
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王淑旺、马文明、俞琦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38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
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
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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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启乡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
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
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40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朱学敏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
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
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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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任玉峰、范佳伦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
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本人承诺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股东马振飞、杨连华、王健强、任永强、王体伟、张克林、张正初
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
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本人承诺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42
(九)公司股东扬州尚颀、嘉兴尚颀、美的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
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
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的条件和措施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43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①公司
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
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
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
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
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按《公司法》规定予以注销,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
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
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


44
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
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
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
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 10%,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 30%。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
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10%,不超过其上一会计
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3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增持股

45
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
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
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共投资者道歉,
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4)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延
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放公司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5)在触发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
延期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6)在本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
《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书面承诺。


46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
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积极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本人增持公司的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将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
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持有公司的股份,直至本人按照《稳定
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4)如公司未遵守《稳定股价预案》,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稳定股价预
案》,并提议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有关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
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积极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
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
票的具体措施;本人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
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7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与“四、关于欺诈发行上
市股份购回的承诺”相关内容。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
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3、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
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3、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
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8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方面措施
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
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推进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充分利用技术和产品优势、丰富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人才团队优势、
区域优势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在巩固现有市场地位和竞争
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研发创新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国际知名客户的开
拓力度,逐步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具有多年从事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和
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相关行业的经历,能够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抓
住市场机遇。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平台,持续改善和优化技术研发体系,加
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品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公司将不
断推出具有竞争力且能够满足客户需要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
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有效运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

4、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49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
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
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
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利润水平。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
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上
市适用稿)》、《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特
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
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
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0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公布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上市适用稿)》、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
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上市适用稿)》、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规
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


51
案时,本人将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
实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
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
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
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52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
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
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
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
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
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
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
偿方案为准。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
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53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天禾律师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

本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公司已
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

2、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0.95%
股份,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不
存在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4
3、本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
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
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④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
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⑤自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巨广、刘蕾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
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


55
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④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
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道同投资及合工大资产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企业将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
代性承诺;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
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企业与
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④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
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
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④如本人未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
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


56
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
现金分红中扣减;⑤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
有不利影响之日。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所有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林巨广、刘蕾夫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除刘蕾控制的 JEE Automation GmbH 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外,本人目前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业务的企业,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所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或支持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
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
避免地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主动
或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
优先受让权。

4、本人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生产
经营的活动;

5、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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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
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控股子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3)如本公司违背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为了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
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
易。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本
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
联方,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如果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
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
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
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议;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
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58
(4)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
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5)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人/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如本人/本企业违背承诺,本人/本企业愿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
损失。

(7)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
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四)关于未缴纳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就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巨广、刘蕾承
诺如下:

(1)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未曾就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受到
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行政处罚;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地政策规
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
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3)若公司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因未能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
公积金被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或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员工本人要
求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或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
金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对于由此所造成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
支、经济损失,本人将予以全额补偿,保证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
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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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
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
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欺
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
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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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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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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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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