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佳股份:富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11-19
股票简称:富佳股份 股票代码:603219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 303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佳实业”、“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
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佳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
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2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跃旦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本项
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3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懿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富巨达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
5、发行人股东燕园康泰、燕园璟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郎一丁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其中本人通过宁波富予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延长锁定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本项
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俞世国、应瑛、陈昂
良、涂自群、骆俊彬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本项
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6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8、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建龙、孙雅芳、沈学君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本项
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9、发行人间接股东廖万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7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若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义
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
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第二阶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第三阶段,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上述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
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该等
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
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8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股份回购的备案手续、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应超过公司上一年实现净利润的 15%,
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
回购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本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
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单一会计年度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
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

9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处
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 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
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
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
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 100 万元-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

10
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
红。

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
承诺,则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且当年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20%归公司所有,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
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已上
市,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佳控股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11
后,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跃旦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
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因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12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20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在扣除上市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拟
分配利润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
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
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

13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
分红后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3、利润分配期限间隔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发生。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1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15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
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
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
加,但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
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方式努力提升
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
即期回报: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随着本次
募集资金的到位,将有助于公司实现规划发展目标,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在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证募集资
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
预期收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
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16
2、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达产前,公司将努力巩固和发展公司
主营业务,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通过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
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大力拓展市场营销网络,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
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
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定期
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
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
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对利润分配做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17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
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
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还制定了《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综上,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公
司的运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承诺对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全力
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

18
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
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富佳控股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富
佳控股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
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跃旦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跃旦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19
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
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本公司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
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佳控股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本公司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本公司对外作出的承诺而获
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
直至本公司按承诺将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
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20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将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跃旦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懿明、持股 5%以上的主
要股东俞世国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若未能履行本人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本人对外作出的承诺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
承诺将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
人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将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21
本人若未能履行本人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
的,发行人有权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暂时予以扣留,为本
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七、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八、特别风险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向第一大客户 JS 环球生
活的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2.66%、88.98%、87.89%和 81.99%。
JS 环球生活是全球最大的小家电企业之一,其吸尘器产品在全球最大的市场美
国拥有领先地位。公司与 JS 环球生活旗下的 Shark 品牌有超过 16 年的合作历史,
是 JS 环球生活的第一大供应商。公司与 Shark 在市场需求的探索、产品设计研
发、成本管理控制、品质管理、物流运输合作等诸多方面完成融合,形成了稳定
且高效的合作状态,互相之间具备高度黏性。尽管双方合作稳定,但仍存在因
JS 环球生活自身经营出现下滑或者因其调整经营战略削减向富佳实业的采购规
模而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风险

22
近年来国际贸易形势变化频繁,尤其以中美贸易冲突给吸尘器行业出口带来
的影响最大。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产品出口美国的
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6.53%、73.92%、64.19%和 53.03%。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关税文件,美国对产自
中国的吸尘器产品关税从零征收上升至 10%后又升至 25%,后根据豁免清单又
回到了零征收,期间关税税率大幅度波动。受中美贸易冲突影响,在关税加征期
间,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从 2018 年的 13.83 亿元下滑至 11.03 亿元。在关税豁
免后,2020 年营业收入又大幅回升至 20.95 亿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吸尘
器产品关税豁免政策到期,美国恢复对产品按照 25%税率加征关税。若未来中美
贸易冲突持续发展,将不利于公司对美国出口产品,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三)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9 年末开始,国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020 年 1 月 31
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 年 3
月 11 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疫情定为全球大流行病。新冠疫情的发展为以吸
尘器、扫地机器人为代表的居家清洁电器行业带来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再加上世
界上大多数国家防疫形势依然严峻,全球市场对中国供应链的依赖大大增强。
2020 年以来我国吸尘器行业出口态势持续向好,公司收到的客户订单量和出口
销售额也随之大幅增长。未来新冠疫情发展趋势存在不确定性,疫情的持续蔓延
将进一步影响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四)原材料成本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为 ABS、MABS 等塑料类原料,原材料价格依
赖于石油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变动,近年来石油价格的波动及供求关系变动导致
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较大。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将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
波动的风险。

(五)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出口产品时,与客户采用美元结算。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23
年 1-6 月,公司来自境外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7.61%、94.29%、
91.18%和 84.87%。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因人民币汇率波
动公司产生的汇兑收益分别为 1,901.59 万元、92.48 万元、-3,911.58 万元和-552.76
万元。2020 年下半年,人民币进入升值通道,致使公司 2020 年度汇兑损失增加
较多。若公司业务规模继续扩大,进出口额进一步增加,且未来汇率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汇兑损失,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及 2021 年经
营业绩预计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提供并披露了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一个季度(2021 年三季度)未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
天健对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1 年
2021 年 1-9 2020 年 1-9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1-9 月 7-9 月变
月 月 7-9 月 7-9 月
变动率 动率
营业收入 190,202.99 141,421.39 34.49% 71,266.93 62,607.33 13.83%

营业利润 23,028.95 12,845.19 79.28% 11,019.99 3,884.42 183.70%

利润总额 22,903.20 12,811.81 78.77% 11,002.57 3,845.31 186.13%

净利润 19,828.52 11,081.01 78.94% 9,401.68 3,313.11 183.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9,722.73 11,055.08 78.40% 9,361.43 3,289.65 184.57%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4,601.53 10,896.26 34.00% 6,113.48 4,472.15 36.70%
者的净利润

2021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90,202.99 万元,同比增长 34.49%,主
要原因为公司 2021 年 1-9 月客户订单增加,销售收入增长。外销方面,受疫情
影响国外市场需求旺盛,再加上国外供应链恢复缓慢,使得国内吸尘器产品出口
销售情况持续向好。公司 2021 年 1-9 月对主要客户 JS 环球生活实现营业收入

24
159,158.77 万元。内销方面,顺造科技进入米家生态链之后,借助小米的渠道和
品牌优势销售收入迅速增长。2021 年 1-9 月,公司向顺造科技销售的前期开发的
米家产品销量进一步增长,同时开发了 FJ-215 等米家新型号产品,公司 2021 年
1-9 月对内销主要客户顺造科技实现营业收入 20,636.64 万元。

2021 年 1-9 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722.73 万元,
同比增长 78.40%,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主要是由于公司投资顺造科技的股
权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5,275.44 万元;2021 年 1-9 月,公司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4,601.53 万元,同比增长 34.00%,
主要是营业收入规模增长带动净利润的增长。

自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
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未发现对
发行人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

(二)2021 年业绩预计情况

经公司初步测算,2021 年度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预计金额 同比变动比例 金额

营业收入 250,000-260,000 19.34%-24.11% 209,484.71

净利润 25,341-26,176 46.38%-51.20% 17,312.1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4,884-25,719 44.48%-49.32% 17,223.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19,400-20,235 16.26%-21.27% 16,686.04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注:2021 年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结合市场需求情况及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预测,公
司 预 计 2021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50,000 万 元 ~260,000 万 元 , 同 比 增 长
19.34%~24.11%,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吸尘器市场情况较好,JS 环球生活和顺造科
技等客户的订单进一步增加。由于对顺造科技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金额较大,公司预计 2021 年净利润增速高于营业收入增速。公司预计 2021
25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400 万元~20,235
万元,同比增长 16.26%~21.27%。

前述 2021 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341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47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富佳股份”,
证券代码“60321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100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
4,1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富佳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1,000,000 股


27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1,000,000 股,详见
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
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
41,000,000 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2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6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王跃旦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17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 303 号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模具的设计、研发、制造;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电
机、改性塑料、塑料制品的制造;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企业管理咨询;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吸尘器、扫地机器人等智能清洁类小家电产品及无刷电机等重要零
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高效分离无线锂电吸尘器、高效
分离有线吸尘器、多功能无线拖把、智能扫地机器人以及高效电机等。

公司是美国 Shark(鲨客)品牌吸尘器主要的供应商之一,是 Shark 品牌母
公司 JS 环球生活的第一大供应商。同时,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掌握吸
尘器核心零部件电机的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是戴森品牌吸尘器的电机指定供
应商之一。

凭借卓越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和优秀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历经多年的行业
积累以及与国内外知名客户的常年合作,公司成为清洁家电领域内知名的 ODM
供应商。公司是全国十大吸尘器出口企业,产品销售区域涵盖北美、欧洲、亚洲、
大洋洲的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客户群体包括 Shark、伊莱克斯、戴森、Bissell、
29
史丹利百得、G Tech 等国际著名吸尘器品牌;公司积极开拓快速发展的国内市
场,为米家、顺造、海尔、苏泊尔、小狗等国内知名品牌供应产品。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任职期间

1 王跃旦 董事长 2018 年 12 月 6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2 俞世国 董事 2018 年 12 月 6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3 郎一丁 董事 2018 年 12 月 6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4 涂自群 董事 2020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5 骆俊彬 董事 2020 年 7 月 21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6 陶蓉 董事 2020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7 程惠芳 独立董事 2020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8 叶龙虎 独立董事 2020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9 王伟定 独立董事 2020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1 黄建龙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12 月 6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2 孙雅芳 监事 2018 年 12 月 6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3 沈学君 职工监事 2018 年 12 月 6 日-2021 年 12 月 5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郎一丁 总经理

30
2 涂自群 副总经理

3 陈昂良 董事会秘书

4 应瑛 财务总监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由涂自群、黄建龙、屈志颉 3 名成员组成。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
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比例 在本公司任职 亲属关系

王跃旦 106,487,048 29.58% 董事长 -

俞世国 31,115,968 8.64% 董事 -

郎一丁 9,182,609 2.55% 董事、总经理 -
系董事长王跃
王懿明 8,347,826 2.32% -
旦之女

本次发行前,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人员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的王跃旦、
俞世国、郎一丁、涂自群、骆俊彬、黄建龙、孙雅芳、沈学君、陈昂良、应瑛、
屈志颉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富佳控股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出资额(万元) 比例 股份(股) 比例

王跃旦 董事长 5,000.00 100.00% 172,690,573 47.97%

持有富巨达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出资额(万元) 比例 股份(股) 比例
31
俞世国 董事 414.70 14.84% 3,328,696 0.92%

涂自群 董事、副总经理 130.00 4.65% 1,043,478 0.29%

骆俊彬 董事 104.00 3.72% 834,783 0.23%

黄建龙 监事会主席 65.00 2.33% 521,739 0.14%

孙雅芳 监事 58.50 2.09% 469,565 0.13%

沈学君 职工代表监事 65.00 2.33% 521,739 0.14%

陈昂良 董事会秘书 104.00 3.72% 834,783 0.23%

应瑛 财务总监 130.00 4.65% 1,043,478 0.29%

屈志颉 核心技术人员 45.50 1.63% 365,217 0.10%

持有富予达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出资额(万元) 比例 股份(股) 比例

郎一丁 董事、总经理 266.50 48.24% 2,139,130 0.59%


上述人员所持有富佳控股、富巨达、富予达的出资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富佳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
168,026,225 股,通过富巨达间接持有发行人 4,664,348 股,累计持有发行人
172,690,573 股,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43.06%,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富佳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1MA2AGP3E9F

成立时间 2018-01-05

住所 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四海大道 3 号商会大厦 407-5 室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王跃旦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料
经营范围
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32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比例
股权结构 (万元人民币)
王跃旦 5,000 100%
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报表)
(单位:万元)(2020 年度经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项目
1-6 月 年度
总资产 38,964.84 38,965.85

净资产 38,786.65 38,785.52

净利润 1.13 2,363.2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王跃旦累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279,177,621
股,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69.62%,对公司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此外,王跃旦之女王懿明与王跃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
方同意协商一致后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王跃旦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87,525,447 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71.70%。

王跃旦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跃旦先生,身份证号 44030119530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现任富佳实业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王懿明女士,身份证号 440306198712******,中国国籍,拥有美国境外永
久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硕士学历,自由职业者,在公司
不担任任何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1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40,100 万股)的比例约为 10.22%。本次发行前后,
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33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份类型/名
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富佳控股 168,026,225 46.67% 168,026,225 41.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王跃旦 106,487,048 29.58% 106,487,048 26.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俞世国 31,115,968 8.64% 31,115,968 7.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富巨达 22,434,783 6.23% 22,434,783 5.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燕园璟琛 11,524,433 3.20% 11,524,433 2.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郎一丁 9,182,609 2.55% 9,182,609 2.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懿明 8,347,826 2.32% 8,347,826 2.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燕园康泰 2,881,108 0.80% 2,881,108 0.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0 0.00% 41,000,000 10.22%

合计 360,000,000 100.00% 401,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 A 股股东户数为 49,952 户,其中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宁波富佳控股有限公司 168,026,225 41.90%

2 王跃旦 106,487,048 26.56%

3 俞世国 31,115,968 7.76%

4 宁波富巨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434,783 5.59%

5 宁波燕园首科璟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524,433 2.87%

6 郎一丁 9,182,609 2.29%

7 王懿明 8,347,826 2.08%

8 宁波首科燕园康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81,108 0.72%

9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131,832 0.03%


3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10 4,485 0.00%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60,136,317 89.80%




3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9.56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8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9,19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611.70 万元(不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584.3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健验[2021]643 号)。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5,611.70 万元。根据天健验
[2021]643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内容 金额

1 承销和保荐费用 3,000.00 万元

2 审计和验资费用 1,415.09 万元

3 律师费用 619.81 万元

4 发行手续费用 57.93 万元

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18.87 万元

合计 5,611.70 万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36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37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3,584.30 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66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2 元(按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37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21]10188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
披露指引》,天健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7-9 月和 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9867
号)。2021 年 1-9 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之“八、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
况”中披露。

一、公司 2021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末 2020 年末 变动率

资产总计 191,281.22 183,684.64 4.14%

负债合计 97,532.91 110,452.00 -11.70%

所有者权益合计 93,748.31 73,232.64 28.01%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1 年
2021 年 1-9 2020 年 1-9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1-9 月 7-9 月变
月 月 7-9 月 7-9 月
变动率 动率
营业收入 190,202.99 141,421.39 34.49% 71,266.93 62,607.33 13.83%

营业利润 23,028.95 12,845.19 79.28% 11,019.99 3,884.42 183.70%

利润总额 22,903.20 12,811.81 78.77% 11,002.57 3,845.31 186.13%
38
净利润 19,828.52 11,081.01 78.94% 9,401.68 3,313.11 183.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9,722.73 11,055.08 78.40% 9,361.43 3,289.65 184.57%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4,601.53 10,896.26 34.00% 6,113.48 4,472.15 36.70%
者的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1 年 1-9 2020 年 1-9 2021 年 7-9 2020 年 2021 年 7-9
项目 1-9 月变
月 月 月 7-9 月 月变动率
动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3,046.09 18,312.98 -171.24% -9,742.51 14,303.15 -168.11%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981.14 2,887.90 -66.03% -882.36 -3,609.23 75.55%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0,341.36 2,031.60 -609.03% -2,599.68 7,082.29 -136.71%
流量净额

二、公司 2021 年 1-9 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21 年 9 月末经审阅的总资产为 191,281.22 万元,相比 2020 年末增长 4.14%,
主要原因是 2021 年 1-9 月实现净利润 19,828.52 万元,2021 年 9 月末所有者权益
同比增长 28.01%。

2021 年 1-9 月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 190,202.99 万元,相比 2020 年同期增长
34.49%,主要原因为公司 2021 年 1-9 月客户订单增加,销售收入增长,表现在:
①外销方面,受疫情影响国外市场需求旺盛,再加上国外供应链恢复缓慢,使得
国内吸尘器产品出口销售情况持续向好。根据 JS 环球生活已披露的 2021 年半年
报,公司主要客户 JS 环球生活 2021 年上半年全球销售继续增长,Shark 品牌 2021
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 8.74 亿美元,同比增长 48.10%。公司 2021 年 1-9 月对主
要客户 JS 环球生活实现营业收入 159,158.77 万元。②顺造科技进入米家生态链
之后,借助小米的渠道和品牌优势销售收入迅速增长。2021 年 1-9 月,公司向顺
造科技销售的前期开发的米家产品销量进一步增长,同时开发了 FJ-215 等米家
新型号产品,公司 2021 年 1-9 月对内销主要客户顺造科技实现营业收入 20,636.64
万元。

2021 年 1-9 月经审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046.09 万元,主

39
要原因是经营性应收项目和存货增长较多。2021 年 1-9 月经审阅的投资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981.14 万元,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较多。
2021 年 1-9 月经审阅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341.36 万元,主要原
因是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归还了部分银行借款。

三、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
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或未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已在
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将不
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4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
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1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8114701013700403411
鄞州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
2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93580314711
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
3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61010122000779135
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 500 万台智能高效吸尘器家电生产建设项目、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智能家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1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浩、赵江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42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3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抱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联系电话:0574-87082011

传真号码:0574-87082013

保荐代表人:林浩、赵江宁

项目协办人:钟霖佳

项目经办人:郭中华、陈洋、王哲彬、宋楠、王辰鑫、王思青

联系人:林浩、赵江宁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44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签章页)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5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签章页)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6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