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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12-15
股票简称:明月镜片 股票代码:301101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Mingyue Optical Lens Co.,Ltd.
(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银杏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镜片”、“本公司”或“公司”)
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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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公
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
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明月镜片所属
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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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42.61 倍(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请投资
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 26.91 元/股对应的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56.97 倍,高于中证指数公司 2021 年 12 月 2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
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T-3日股票收盘价 2020年扣非前EPS 对应的静态市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欧元/股) (欧元/股) 率-扣非前

法国依视
ESLX.PA 179.82 2.2792 79.71
路国际

平均值 79.71

数据来源:Bloomberg,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T-3 日)
注 1:由于法国依视路国际未在年报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故 EPS 采用 2020 年归母净利
润除以最新总股本,即 2020 年扣非前 EPS=2020 年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为旗天科技、视科新材和法国依视路国际,其
中:视科新材尚未上市,旗天科技 2018 年末出售眼镜镜片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整体向金
融科技服务公司转型,2019 年眼镜行业收入仅占全年收入的 1.69%,已不具有可比性,故上
表采用依视路数据测算。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434.14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29,631,539 股,占总股数的 22.0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4、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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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5、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1、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

眼镜是一种兼具视力矫正、视力保护与面部装饰的消费品。宏观经济不景气
或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放缓,将制约公司镜片产品的需求。如果我国宏观经济形
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持续降低,将
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存在业绩下滑的可能。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丙烯醇、DMT 等化工原料以及树脂单体等。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
比例分别为 55.16%、56.74%、55.56%和 57.12%,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
司产品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如果上游原材料行业,如丙烯醇、DMT 等化工原料
或者树脂单体的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特别是出现大幅上涨,将带动行业成本上涨,
直接提高公司生产成本,若公司产品售价未能及时调整,将对公司盈利产生较大
不利影响。

3、经销商管理的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经销模式下实现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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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收入分别为 11,927.79 万元、14,854.87 万元、16,456.86 万元和 7,920.01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分别为 23.73%、26.98%、30.58%和 29.24%。由于公司经销商
地域分布广泛,公司对销售渠道的统一、精细管理难度较大。一方面,如果存在
区域经销商不遵守公司规定或未达到既定的业绩目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
绩将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公司的经销管理水平
未能随之提升,将对区域经销商经营模式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若未来经销商管
理失当,将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品牌形象受损和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

公司的产品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品牌形象反映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认可度,
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作为公司无形资产,对公司至关重要。如果公司品牌、商标
和专利等权益受到侵犯,公司将会依照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
权益,而公司的维权行为可能需要耗费公司一定的财力、物力,从而可能对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稳步增长,公司应收账款持续增加。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0,375.83
万元、12,030.50 万元、12,846.00 万元和 12,123.56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32.92%、29.17%、27.20%和 24.00%,虽 2021 年 6 月末略有下降,但金额总
体呈上升趋势。如果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对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正常经营可能
会造成一定影响。

6、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
别为 12,290.22 万元、12,104.60 万元、10,105.73 万元和 10,947.28 万元,占流动
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8.99%、29.35%、21.39%和 21.67%。公司存货余额较大主要
系根据镜片产品销售的季节性因素而提前生产备货所致。

较高规模的存货余额将占用公司较多流动资金,公司如不能有效进行存货管
理,将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周转能力下降,流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此外,若未来
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跌价或变现困难,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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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到较大不利影响。

7、部分原材料依赖外购以及原材料集中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基于与 MITSUI CHEMICALS、韩国 KOC 及其关联方的战略合
作关系,以及前述合作方一贯稳定的供应体量与产品质量,发行人向其采购包括
1.71 折射率在内的部分折射率树脂单体,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发行人向韩国
KOC 及其关联方采购特定品种的 1.60 及以下折射率树脂单体占发行人当期采购
的同类树脂单体比例达到 90%以上;向韩国 KOC 及其关联方采购 1.67 及以上折
射率树脂单体占发行人当期耗用的该类树脂单体的金额占比均为 100%。发行人
对外采购的原料来源较为集中,且对韩国 KOC 及其关联方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

如遇到原料供应不及时等特殊情况,发行人可能面临转换供应商的需求,在
转换过程中可能需要一定调整周期,进而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8、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取得,有效期三年。若
将来国家、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出
现其他情形使公司不能继续享受该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9、折射率 1.56 和 1.60 系列镜片产品销量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折射率 1.56 和 1.60 系列镜片产品收入分别为 32,835.57 万
元、32,860.62 万元、31,666.44 万元和 15,040.20 万元,占比较高。折射率 1.56 和
1.60 系列镜片销量分别为 3,456.51 万片、2,986.29 万片、2,527.17 万片和 1,090.34
万片,存在一定下滑,主要为常规片品类产品销量下滑所致。如发行人功能性产
品销售不达预期或常规片销量大幅下滑的话,会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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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 3473 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7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明月镜片”,证券代码“30110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9,631,53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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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1、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明月镜片”。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 3011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3,434.14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358.54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9,631,539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04,709,861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即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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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 230.323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86%。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
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650,62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3%。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明月实业 7,400.30 55.09% 2024 年 12 月 16 日
诺伟其 1,000.00 7.44% 2022 年 12 月 16 日
首次公开 谢公晚 328.90 2.45% 2024 年 12 月 16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谢公兴 328.90 2.45% 2024 年 12 月 16 日
志明管理 234.00 1.74% 2024 年 12 月 16 日
曾哲 218.30 1.62% 202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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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志远管理 215.60 1.60%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曾少华 164.50 1.22% 2024 年 12 月 16 日
祝波善 75.60 0.56% 2022 年 12 月 24 日
张湘华 43.80 0.33% 2022 年 12 月 16 日
王雪平 43.80 0.33%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朱海峰 21.90 0.16% 2022 年 12 月 16 日
小计 10,075.60 75.00% -
中信建投明月
首次公开 镜片 1 号战略
230.32 1.71% 2022 年 12 月 16 日
发行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
配售股份 管理计划
小计 230.32 1.71% -
网下发行股份-
1,481.10 11.02% 2021 年 12 月 16 日
无限售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 2022 年 6 月 16 日
发行网上 165.06 1.23%
限售
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482.05 11.03% 2021 年 12 月 16 日
小计 3,128.22 23.29% -
合计 13,434.14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
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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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7 月 8 日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347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
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3,434.14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3,358.54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46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592.46 万元、
6,345.27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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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ingyue Optical Len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0,075.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谢公晚
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17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25 日
住所: 江苏省丹阳开发区银杏路 9 号
数码相机镜头、光钎镀膜、光学镜片、光学器材的生
产;光学眼镜片的批发以及相关的验光配镜业务;眼
镜制造、眼镜产品的设计、研发、咨询服务和信息技
术服务;货物的仓储、包装,物流信息、物流业务的
咨询服务、普通货运及相关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眼镜销
经营范围:
售(不含隐形眼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
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
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
化学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镜片、镜片原料、成镜和镜架等眼视光
主营业务:
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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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邮政编码: 212300
电话: 021-5297 1886
传真: 021-5297 1882
互联网址: http:// www.mingyue.com /
电子信箱: stock@mingyue.com
董事会秘书: 曾哲(021-5297 188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占发行前 持有
直接持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债券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数量 数量
号 日期 股比例 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
通过明月
2019 年 11
实业间接
月 15 日-
1 谢公晚 董事长 328.90 持有公司 3,289.11 32.64% 无
2022 年 11
2,960.21
月 15 日
万股
通过明月
实业、志
2019 年 11
明管理间
董事、 月 15 日-
2 谢公兴 328.90 接持有公 3,343.52 33.18% 无
总经理 2022 年 11

月 15 日
3,014.62
万股
2019 年 11 通过诺伟
月 15 日- 其间接持
3 彭志云 董事 - - 0.01% 无
2022 年 11 有公司
月 15 日 1.01 万股
董事、
副总经 2019 年 11 通过志远
理、董 月 15 日- 管理间接
4 曾哲 218.30 222.33 2.21% 无
事会秘 2022 年 11 持有公司
书、财 月 15 日 4.03 万股
务总监
2019 年 11
独立董 月 15 日-
5 张银杰 - - - - 无
事 2022 年 11
月 15 日
2019 年 11
独立董 月 15 日-
6 傅仁辉 - - - - 无
事 2022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8
独立董
7 孙健 月 13 日- - - - - 无

2022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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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前 持有
直接持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债券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数量 数量
号 日期 股比例 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
月 15 日

通过志远
2019 年 11
管理间接
监事会 月 15 日-
8 朱海峰 21.90 持有公司 45.07 0.45% 无
主席 2022 年 11
23.17 万
月 15 日

2019 年 11 通过志明
月 15 日- 管理间接
9 陆岩 监事 - 4.03 0.04% 无
2022 年 11 持有公司
月 15 日 4.03 万股
-通过志
2019 年 11
明管理间
月 15 日-
10 彭炜 监事 - 接持有公 8.06 0.08% 无
2022 年 11
司 8.06 万
月 15 日

2019 年 11 通过志远
月 15 日- 管理间接
副总经
11 王雪平 2022 年 11 43.80 持有公司 91.16 0.90% 无

月 15 日 47.36 万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明月实业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明月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明月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谢公晚
成立时间 1997年2月1日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实收资本 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63095110X9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26
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新科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
经营范围
术进出口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网络工程,物业管理。

谢公晚、谢公兴和曾少华三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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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谢公晚先生,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32519671107****。历任明月实业执行董事、明月光电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至今任明月镜片董事长、明月实业执行董事。

谢公兴先生,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32519730124****。历任明月实业总经理、明月光电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今任明月镜片总经理、明月实业监事、香港明月董事。

曾少华先生,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32519630508****。曾任明月光电加硬加膜中心主任、技术质量部副总监、副
总经理,现任丹阳洁优执行董事。

2、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

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股东志远管理及志明管理系发行人员工持股
平台,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2017 年 12 月 20 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新股东志远管理向公司增资 131.13
万元。

志远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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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丹阳志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MA1TB1489F
住所 丹阳经济开发区齐梁路 19 号科技创业园 A 座
合伙企业份额 442.8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哲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1 日
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 股权投资

志远管理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 性质 出资比例 目前任职情况
元)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
1 曾哲 普通合伙人 9.00 2.03%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 王国平 有限合伙人 183.60 41.46% 发行人审计中心总监
发行人行政经理,发行
3 张湘华 有限合伙人 104.40 23.58% 人信息化中心总监赵志
刚的配偶
4 王雪平 有限合伙人 97.20 21.95% 发行人副总经理
5 朱海峰 有限合伙人 48.60 10.98% 发行人研发总监、监事
合计 442.80 100.00% --

志远管理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2018 年 12 月 18 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新股东志明管理向公司增资 142.29
万元。

志明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丹阳市志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MA1XLY444T
住所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 19 号科技创业园 A 座
合伙企业份额 1,3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谢公兴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14 日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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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 股权投资

志明管理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 性质 出资比例 目前任职情况
元)
1 谢公兴 普通合伙人 303.5 23.346%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2 潘留焱 有限合伙人 139 10.692% 发行人财务副总监
3 廖鹏 有限合伙人 75 5.769% 上海明月市场总监
4 彭炜 有限合伙人 45 3.462% 发行人生产厂长、监事
5 胡二兰 有限合伙人 40 3.077% 发行人财务副总监
6 王鹏 有限合伙人 35 2.692% 发行人营销大区总监
7 强宁 有限合伙人 35 2.692% 发行人生产厂长
8 戴双汉 有限合伙人 30 2.308% 江苏可奥熙总经理
9 吴涛 有限合伙人 27.5 2.115% 发行人电商经理
10 秦晨怡 有限合伙人 27.5 2.115% 上海明月人力资源经理
11 李丹平 有限合伙人 27.5 2.115% 发行人营销大区总监
12 陈佳培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销售管理部经理
13 曾杰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基片部经理
14 壮群英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江苏赛蒙基片部经理
15 陆岩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计划部经理、监事
16 任琦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检验部经理
17 李瑞忠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设备工装部经理
18 石建中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加硬加膜部经理
19 朱成春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江苏赛蒙加硬加膜部经理
20 吴炯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工艺开发部经理
21 景旭俊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架构师
22 丁全光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加硬加膜部经理
23 潘新华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江苏可奥熙行政经理
24 王玲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订单部经理
25 张佳康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发行人定制工厂副厂长
26 华鹏程 有限合伙人 20 1.538% 上海明月终端推广经理
27 曹建中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发行人基建工程师
28 马占甫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发行人成品部经理
29 胡雄华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发行人 IT 基础架构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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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 性质 出资比例 目前任职情况
元)
30 谢钦崇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发行人物流组长
31 王金仙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江苏可奥熙采购经理
32 邵敏敏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发行人市场经理
33 戴丽央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明月光学基片部经理
34 袁期兵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上海镜连品控总监
35 宗玲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上海维沃财务经理
36 彭倩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上海明月企划经理
37 商煊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上海明月产品经理
38 史俊彬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发行人财务总监助理
39 张丽华 有限合伙人 15 1.154% 发行人司库部经理
40 戎臻红 有限合伙人 10 0.769% 上海明月品牌设计师
41 蒋瑶瑶 有限合伙人 10 0.769% 上海明月总经理助理
合计 - 1,300 100.000% -

志明管理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075.6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3,358.54
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
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万 数量(万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
明月实业 7,400.30 73.45% 7,400.30 55.09% 日起锁定 -
36 个月
自上市之
诺伟其 1,000.00 9.92% 1,000.00 7.44%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谢公晚 328.90 3.26% 328.90 2.45% 自上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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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万 数量(万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
谢公兴 328.90 3.26% 328.90 2.45% 日起锁定 -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志明管理 234.00 2.32% 234.00 1.74% 日起锁定 -
36 个月
自上市之
曾哲 218.30 2.17% 218.30 1.62%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自上市之
志远管理 215.60 2.14% 215.60 1.60%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自上市之
曾少华 164.50 1.63% 164.50 1.22% 日起锁定 -
36 个月
自增资入
股工商变
祝波善 75.60 0.75% 75.60 0.56% 更完成之 -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张湘华 43.80 0.43% 43.80 0.33%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自上市之
王雪平 43.80 0.43% 43.80 0.33%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自上市之
朱海峰 21.90 0.22% 21.90 0.16%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中信建投明月镜
自上市之
片 1 号战略配售
- - 230.32 1.71% 日起锁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
12 个月

自上市之 网下
网下限售股份 - - 165.06 1.23% 日起锁定 限售
6 个月 股份
小计 10,075.60 100.00% 10,470.99 77.94%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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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万 数量(万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无限售期
无限售流通股 - - 2,963.15 22.06% -

小计 - - 2,963.15 22.06% -
合计 10,075.60 100.00% 13,434.14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6,073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明月实业 74,003,000 55.09%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诺伟其 10,000,000 7.44%
锁定 12 个月
3 谢公晚 3,289,000 2.45%
自上市之日起
4 谢公兴 3,289,000 2.45%
锁定 36 个月
5 志明管理 2,340,000 1.74%
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
6 2,303,232 1.71%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上市之日起
7 曾哲 2,183,000 1.62% 锁定 12 个月
8 志远管理 2,156,000 1.60%
自上市之日起
9 曾少华 1,645,000 1.22%
锁定 36 个月
自增资入股工
商变更完成之
10 祝波善 756,000 0.56%
日起锁定 36 个

合计 101,964,232 75.90%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及参与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
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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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参与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为 230.3232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6.86%。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T-3 日),战略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T+4 日)之前,将超额缴款部
分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
相关约定,确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 2,303,232 61,979,973.12 12 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03.781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15%。根据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30.3232 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6.86%。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273.4578 万股回拨
至网下发行。

(二)具体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11 月 11 日

备案日期:2021 年 11 月 15 日

备案编码:STE467

募集资金规模:6,20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认购资金规模:6,198.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是否为发行 对应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人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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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公兴 董事、总经理 是 60% 3,720.00

董事、副总经理、财
2 曾哲 是 30% 1,860.00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KA 总监兼销售大区
3 谢旭韩 否 10% 620.00
总监

合计 100% 6,200.00

注 1:明月镜片 1 号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6,20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其中用于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 6,198.00 万元。

(三)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中信建投明月镜片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
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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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358.54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9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2.7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8.7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6.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1.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67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为 503.78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为 230.3232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6.86%。初始战略配售与
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273.4578 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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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271.8168 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
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2.6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856.4000 万股,占扣除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7.38%。

根据《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301.74860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625.6500 万股)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46.1668 万股,占扣除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52.6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82.0500 万股,
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 47.38%。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
中签率为 0.0167986836%,申购倍数为 5,952.84741 倍。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
象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30.3232 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6.86%。

根据《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 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4,791,86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
数量 28,639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6,430,102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
认购数量 31,566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0,205 股,包销金额为
1,620,116.55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903,783,11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92,923,877.64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35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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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1,085.92 万元(不含增值税),发
行费用具体包括:

费用类别 不含税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8,147.95
律师费用 820.75
审计及验资费用 1,669.8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20.7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26.65
合计 11,085.92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中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上述
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3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
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79,292.3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10 元/股(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2 元/股(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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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469 号”《审计
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立信所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62 号)。公司 2021 年 1-9 月的业绩情况及 2021 年
全年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
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投资者
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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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及项
目实施主体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账号
中国银行丹阳府前支
1 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496277013695

招行银行镇江分行丹
2 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612900857010550
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3 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10322001040236530
限公司丹阳市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丹阳经济技术 32050175625800000797
开发区支行
工商银行镇江丹阳开
5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1104025729100085608
发区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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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未在该期间召
开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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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
公开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郁建、李正

联系人:郁建、李正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东方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郁
建、李正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郁建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
表人,本科学历。曾供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加入东方投行。参与或主持了博俊科技 IPO、纵横通信 IPO 项目、联得装
备 IPO 项目、万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洲明科技 IPO 和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项目、欧菲光 IPO 和公司债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李正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保荐
代表人,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参与主持金盾股份、康龙化成首次公开发行、特力
A、申华控股、中钢国际非公开发行项目、申华控股财务顾问项目,并参加多个
企业改制、辅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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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明月实业,实际控制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股东志
明管理,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陆岩和彭炜分别承诺:自明月镜片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明月镜片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镜片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诺伟其、志远管理、曾哲、王雪平、张湘华、朱海峰,以及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彭志云分别承诺:自明月镜片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镜片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祝波善承诺: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镜片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明月实业,实际控制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股东志
明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哲、王雪平、彭志云
承诺:明月镜片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其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格,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6 月 16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本人持有明月镜片的股份锁定期自动
延长六个月。

5、谢公晚、谢公兴、曾哲、王雪平、朱海峰、彭志云、陆岩和彭炜承诺:在
本人担任明月镜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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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计划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人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上述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计划中涉及
收盘价、净资产比较的情形,均包含该等调整事项),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2、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
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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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
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下,上述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
务仅限一次。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
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
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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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
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
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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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稳定股价预案自动适用于自稳定股价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股东大会新选举产生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
董事会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明月实业,实际控制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志明管理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明月镜片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明月镜片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
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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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月镜片的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减持明月镜片股份所得收益归明月镜片所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明月镜片股
份自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8)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诺伟其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
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且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
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8)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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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明月镜片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3、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东方投行承诺: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律师承诺

律师广发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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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评估机构承诺

评估机构万隆评估承诺:

“因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明月镜片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
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
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
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明月实业,实际控制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志明管理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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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
内,启动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
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
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三)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四)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
务变更;

(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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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明月实业、实际控制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分别就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如本公司/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公司/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
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
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
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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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
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
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公
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
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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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
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
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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