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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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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22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Chaoda Equipment Co.,Ltd.

(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申徐村 1 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装备”、“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
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5-1-1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
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
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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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7,275.8822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
数量为 1,8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公司上市初期流
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目前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截止 2021 年 12 月 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
态平均市盈率为 42.93 倍,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滚动平均市
盈率为 37.93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1 年 12
2020
月 8 日前 对应静 对应静 2021 年 2021
年扣 2020 年 滚动市盈
20 个交易 态市盈 态市盈 2020 年营 2020 年净 预计扣 年预计
证券 非前 扣非后 率(倍)-
日均价 率(倍) 率(倍) 业收入 利润(万 非前 扣非前
简称 EPS EPS(元 扣非前后
(含当 -2020 年 -2020 年 (万元) 元) EPS(元 市盈率
(元/ /股) 孰低
日)(元/ 扣非前 扣非后 /股) (倍)
股)
股)
海泰科 57.49 1.07 0.93 53.73 61.82 45,552.64 6,837.09 64.68 - -

宁波方正 44.17 0.44 0.36 100.39 122.69 64,471.30 4,719.16 271.30 - -

天汽模 4.82 -0.88 -0.81 -5.48 -5.95 134,585.20 -83,770.54 -6.65 - -

合力科技 22.53 0.47 0.41 47.94 54.95 60,407.46 7,391.51 64.97 - -

威唐工业 20.22 0.20 0.18 101.10 112.33 55,460.18 3,158.87 177.42 0.29 67.79

算数平均 59.54 69.17 - - 114.34 - -

算数平均(剔除天汽模) 75.79 87.95 - - 144.59 - -

超达装备 28.12 0.90 0.78 31.19 35.99 45,161.43 6,726.37 36.50 - -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T-3 日);
注 3:由于天汽模 2020 年业绩亏损,因此计算平均市盈率时将其剔除;
注 4:2021 年预计扣非前 EPS=万得一致预期 2021 年扣非前归母净利润/总股本(T-3 日),海泰科、
宁波方正、天汽模及合力科技均没有 2021 年一致预期数据;
注 5:滚动市盈率—扣非前后孰低指标对应的每股收益计算公式为:前四个季度(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除以总股本(T-3 日)。

本次发行价格 28.12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0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摊薄
后市盈率为 35.99 倍,不超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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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T-3 日),不超过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
2020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对应发行人扣非前
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滚动市盈率为 36.50 倍,不超过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滚动平均市盈率和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
司滚动平均市盈率(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
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创新风险

公司注重产品和技术的持续创新,拥有原始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且具
备较强的研发成果产业化能力。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3,510.50 万元、
3,509.24 万元、3,459.24 万元和 1,595.81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41%、7.84%、7.66%和 7.32%。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已形成 128 项专利,但公司仍可能存在研发投入不能形成专利或非专利
技术,或相关技术无法有效与产业相融合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创新失败的风险。

(二)技术风险

1、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汽车内外饰模具行业具有生产工艺发展迅速,生产设备、生产技
术不断更新的特点,公司需要密切跟踪下游整车制造行业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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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的发展,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随着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客户将对
模具产品在技术和质量上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技术研发水平、
优化生产工艺,则存在不能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风险。

2、技术管理人才短缺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资金、人才密集型行业。目前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
人才队伍,致力于新产品开发、产品设计与生产等,以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提升
竞争优势。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优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必要工作
条件、稳定的收入保障、合理的激励机制,将面临优秀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同时,公司现有业务的发展、新业务的开拓等都对技术和管理人才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目前行业内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相对缺乏,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公司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如果不能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养等方式
逐步加以解决,公司将面临着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员短缺的风险。

(三)经营风险

1、经济周期性波动与汽车行业发展状况影响的风险

公司系国内领先的汽车内外饰模具供应商,主要从事模具、汽车检具、自动
化工装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业务发展与汽车行业的发展息息
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
时,汽车行业发展放缓。

汽车模具的需求量主要取决于汽车新车型开发及改型换代等因素,因此下游
整车市场的供求关系短期变化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直接影响。但若经济周期波
动、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引起汽车行业整体发生不利变化,下游客户可能会
因需求萎缩而推迟新车型的开发及原有车型的升级、改款,进而导致下游汽车零
部件供应商对汽车模具及配套产品的需求会有所减弱,上游汽车模具供应商之间
竞争加剧的同时订单获取难度加大,利润空间将受到一定挤压。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0.47%、39.42%、34.15%和 32.52%。受 2018-2019 年国内外汽车产销量下滑、
汽车行业景气度整体呈低迷态势的影响,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毛
利率分别下降 0.19 个百分点和 1.05 个百分点;受新冠肺炎疫情对下游客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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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带来的影响,2020 年下游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对模具等产品的需求有所减少,
上游汽车模具供应商之间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受公司当年自动化工装设备及零部
件业务收入占比提高且毛利率降幅较大以及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物流费用”
通过存货“合同履约成本”核算进而结转至“营业成本”的影响,公司 2020 年
度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上年下降 5.26 个百分点。2021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
率较 2020 年度下降 1.63 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为应对全球疫情增加了对境内客
户的开拓力度,导致内销收入占比提升。由于内销业务毛利一般低于同类型的外
销业务,导致当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滑。同时,2021 年 1-6 月铝锭等原材料
价格的上涨,也对公司毛利率带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若未来宏观经济持续低迷、下游汽车行业环境持续不景气,下游汽车整车厂
可能会因需求萎缩而进一步推迟新车型的开发及原有车型的升级、改款,导致上
游模具供应商可获得的整体订单减少,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
营和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2、行业内部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汽车内外饰模具行业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参与竞争厂商数量增加,
存在行业内部竞争加剧的风险。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汽车内外饰模具供应商,与众
多国内外知名汽车内外饰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综合竞
争能力,但如果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持续开拓新市场、优化制造工艺、
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加强研发投入以提升综合实力,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
的风险。

3、汽车市场变革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石油资源日益匮乏,传统汽车行业面临的
能源和环境压力日益严峻,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已成为全球众多国家的共
识,以荷兰、挪威、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都已纷纷发布或提出禁售传统
燃油车时间表,全球各大汽车厂商也已纷纷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制造,并逐
渐加大全球范围的布局与投入,全球汽车工业正面临着新一轮的革命。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将为汽车模具行业开创崭新的市场空间,为汽车模具行业
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随着未来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及市场竞争加剧,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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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饰的多样化需求将进一步扩大,从而为汽车内外饰模具供应商带来广阔的发
展空间。但如公司未能适应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技术的发展趋势,相关产品及客户
开发力度不利,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4、出口国贸易政策风险

2018 年以来,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出口商品加征进口关税,其中公司主要
产品位列其公布的约 2,000 亿美元加征关税清单内,公司主要产品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被加征 10%关税,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被加征的关税税率由 10%提
高至 25%。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出口收入金额分别为 6,522.78 万元、4,808.91 万元、
3,511.04 万元和 1,713.3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16%、10.82%、
7.81%和 8.07%,整体占比不大。受上述加征关税影响,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美国出口收入有所下滑,但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如
果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美国进一步提高加征关税的税率,将可能
对公司向美国出口产品进一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外销业务规模的增
长。

目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对公司产品没有设置特别
的贸易障碍,但不排除以后可能会面临某些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的调整,可能影
响对该国或地区的销售,甚至暂时性地退出该市场,从而给公司盈利带来一定的
不确定性。

5、业绩下滑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46,049.09 万元、44,428.70 万元、44,935.35 万元和 21,226.14 万元,归属
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8,469.31 万元、6,928.80 万元、
5,684.61 万元和 2,178.68 万元。受全球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汽车行业发展下滑以
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公司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8 年度下降 3.52%,
同时由于公司当期其他业务收入下降以及期间费用有所增加等原因,导致公司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18 年度下降 18.19%。受 2020
年 1 月以来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对下游汽车行业的影响,公司虽然 2020 年度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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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但主营业务毛利率降幅较大,导致公司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有所下滑。当全球经济周期性波动及宏观经济
增速放缓、汽车相关产业发展下滑、出口贸易国出现贸易争端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形出现时,公司经营业绩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如未来全球宏观经济增速继续放缓、汽车行业发展持续低迷、出口贸易国贸
易争端进一步加剧,同时公司未能有效持续开拓客户和市场,公司未来业绩可能
出现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6、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长期为全球各主要汽车内外饰供应商提供汽车内外饰模具、汽车检具以
及自动化工装设备等产品,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体。公司汽车内外饰模具及配
套产品目前主要供应给佩尔哲(HP Pelzer)、佛吉亚(Faurecia)、欧拓(Autoneum)、
延锋安道拓、安道拓(Adient)、李尔(Lear)、泰佛(Treves)等全球处于行
业领先地位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合并)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43.00%、42.85%、42.69%和 39.15%。如果上述主要客户需求下降
或转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将对公司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7、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占比较高,主要原材料价格
波动会对公司生产成本构成一定影响。公司生产所需的铝锭、模具钢等主要原材
料市场供给充足,价格随行就市,如果未来价格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生产成本。
假定公司报告期各期原材料价格上涨 2%,报告期各期公司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
256.51 万元、244.88 万元、262.78 万元和 128.95 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
下降 1.38%、1.40%、1.71%和 0.61%。如果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
且公司不能及时在产品定价方面转嫁风险,将不利于成本控制,进而对盈利水平
产生一定影响。

(四)内控风险

1、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冯建军、冯峰父子。本次发行前冯建军、冯
峰合计持有公司 5,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68.72%。冯建军现任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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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冯峰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较大影响。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但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其
大股东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决策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施
加影响,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权益的可能性。

2、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和内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分别为 68,309.65 万元、75,728.01 万元、81,751.76 万
元和 79,897.96 万元,净资产分别为 49,747.20 万元、54,332.24 万元、61,139.29
万元和 63,802.84 万元,总资产与净资产均保持快速增长。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符合公司自身业务特点的经营模式以及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培养了具有先进理念、开阔视野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
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随着公司资产、业务、机构和人员的规模扩张,研
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度不断上升,对公司
的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排除公司内控体系和管理水平不
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可能性。因此,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和内部
控制风险。

(五)财务风险

1、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国外销售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28%、
46.84%、44.82%和 38.13%。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出口业务将进一步增加。由
于公司出口销售大部分以欧元、美元等结算,如果人民币汇率水平发生较大波动,
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具体表现为:

(1)可能产生汇兑损失

当人民币出现汇率波动,公司短期持有的外币货币资金、外币应收账款等外
币货币性项目按期末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时可能产生汇兑损失。

(2)可能引起以人民币计价的营业收入减少,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

公司模具等产品出口业务从订单签订到发货确认收入,整个周期通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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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若人民币持续升值,而以外币计价的模具
订单金额不变,以人民币计价的销售收入将减少,从而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

(3)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公司在与海外客户签订出口订单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人民
币汇率变化因素。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将导致出口产品与其它国家的同类产品相比
价格竞争力有所削弱。为应对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
行、兴业银行南通分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加强了在业务执行中对人民币汇率
的动态监控,强化了公司在经营中的外汇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汇率波
动风险。但是,如果未来公司对汇率波动方向判断失误,导致实际汇率与公司远
期结汇汇率偏差较大,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4,445.08 万元、13,826.46 万元、16,231.26 万元和 18,078.40 万元,占同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0.49%、30.90%、35.94%和 82.92%(未进行年化处理)。新
冠疫情影响下,客户的回款节奏均有所放缓,相应导致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
末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有所上升。其中 2021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
占比较高主要系其仅涉及半年度的营业收入,且上半年因受全球疫情影响导致营
业收入偏低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在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7.38%、15.10%、14.61%和 10.12%,其中 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长账龄应收账款
占比有所增长;公司已采取各类方式与客户沟通,对长账龄应收账款履行催款手
续,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占比已有明显改善。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大型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该类客户付款条件相对
苛刻,部分客户存在付款程序复杂、组织架构调整等情况导致结算周期较长,同
时受近年来下游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导致公司存在一定
规模的逾期应收账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7,320.14 万
元、6,414.11 万元、6,744.44 万元和 8,599.74 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
50.68%、46.39%、41.55%和 47.57%。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回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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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了稳
健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和销售货款的回收管
理。但是,如果未来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或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则
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
一定的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3、存货跌价的风险

模具行业具有制造和验收周期长的特点,公司主要产品均为单件定制化产
品,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在产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
值分别为 19,213.56 万元、20,616.34 万元、17,853.18 万元和 19,820.34 万元,占
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5.19%、44.21%、32.69%和 37.58%。

公司存货规模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水平,若在未来经营中,出现因
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客户设计变更、履约期限延长等因素导致模具
制造成本提高,车型推出计划延后或取消、市场环境巨变、客户预付款项减少、
客户放弃生产中的产品等导致订单无法按约履行等情况,存货将存在跌价的可能
性,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免、抵、退”
的相关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在不同阶段分别
为 17%、16%、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18]32 号)规定,公司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公司主要出口产品的增值税
出口退税率由 17%调整至 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公司主要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 16%调
整至 13%。

报告期内,公司国外销售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28%、
46.84%、44.82%和 38.13%。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税
率相同,出口退税率的变化是由于相应增值税税率政策的调整导致。但若未来国
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将增加公司的外销成本,对公司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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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5、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公司于 2009 年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 2012 年、2015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R201832002390),证书有效期三年。2021 年 1-6 月,公司按照相关要求
重新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认定文件仍在办理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7]24 号规定,公司 2021 年 1-6 月份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预缴。

公司控股子公司申模南通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
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
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2001629),有效期为三
年。2018-2019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申模南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 15%执行。
2020 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已于 2020 年 11 月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复审认定,尚未取得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申模南通机械科技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

若公司未来期间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公司存在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风险,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六)法律风险

公司的科技楼、物料存放库、食堂扩建部分、西厂区传达室、海阳路传达室
尚未取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截至报告期末,科技楼的账面原值为 206.57 万
元,物料存放库、食堂扩建部分、西厂区传达室、海阳路传达室的账面原值为
197.23 万元,上述房产账面原值合计占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 1.09%。公司科
技楼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科技楼施工和权
属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上述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并非不可替代的生产用房,若因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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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属证书而导致房屋建筑物被拆除,可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用于公司汽车大型复杂内外饰
模具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扩建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将大幅增加各类模具的产
能。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已对投资项目做了审慎研究,认为项目实施有利于完善公
司产品结构、更加全面地满足客户需求,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若整体宏观
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负面变化,或者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管理能力不足、项目进度拖延等问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将面临投资预期效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后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8.80%、
13.42%、9.93%和 3.52%(未年化处理)。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净资产预计将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与投产需要一定周期,同
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较大,若未来项目建设与投产周
期延长或投资预期效益未能完全实现,公司短期内净利润增长难以与净资产增长
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
下降的风险。

(八)成长性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领先的汽车内外饰模具供应商,但公司未
来的成长受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内外部因素综合影响。如果
未来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研发、市场
营销等方面继续保持领先优势,或市场拓展未能达到预期,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速
下滑或不能持续增长的风险。

(九)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自 2020 年 1 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国家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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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对返工人群进行隔离等防疫措施以阻止新冠肺炎进一
步蔓延;2020 年 3 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爆发,其中欧洲、
北美地区等主要国家疫情较为严重,各国政府也陆续采取了停工停产等措施以控
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升级。

公司所处的汽车内外饰模具行业以及下游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汽车整车厂属
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延迟复工或停工停产等防疫措施对公司及下游客户的生产经
营均产生了一定影响,使公司短期内的经营业绩有所下降。同时,报告期内,公
司存在较大规模的出口销售,出口销售区域以欧洲、北美地区为主,因此国外客
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停工停产以及国内外物流及进出口的约束也会使其
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有所减少或延缓。上述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
务状况造成了一定影响,相关经营业绩发生了一定不利变化;2020 年 1-6 月,公
司新增订单金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22.34%,部分产品的生产、发货及验收亦有所
推迟,2020 年 1-6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7,563.9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6.88%。
随着 2020 年下半年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的有效缓解,公司 2020 年下半年经营情况
有所复苏,2020 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44,935.35 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2021 年 1-6 月,国内疫情防控形势较上年同期有所好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802.8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3.44%,实现净利润 2,647.98 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 26.35%。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总体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由
于局部地区依然存在新增病例,国外疫情依然存续,新冠疫情及局部地区限制人
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措施,依然可能对公司 2021 年全年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不会对公司造成长期且不可恢复的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重大影响。

如后续国内疫情发生不利变化或国外疫情继续蔓延并出现相关产业传导,公
司部分客户可能会再次采取减产或者停产措施,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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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超达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超达装备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超达装备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323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超达装备”,股票代码为
“301186”,本次公开发行 1,8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起上市交
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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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2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超达装备

(四)股票代码:3011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275.8822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2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55.8822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冯建军 4,500.00 61.85 2024 年 12 月 23 日

冯峰 500.00 6.87 2024 年 12 月 23 日
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
301.47 4.14 2022 年 12 月 23 日
首次公开 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前已 冯丽丽 73.53 1.01 2024 年 12 月 23 日
发行股份
郭巍巍 49.02 0.67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周福亮 7.35 0.10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徐炜 24.51 0.34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小计 5,455.88 7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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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 网下询价发行 - - -
发行股份 网上定价发行 1,820.00 25.01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小计 1,820.00 25.01 -

总计 7,275.88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 条中“(一)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2021)
02594 号),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为 12,613.41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中规定的第(一)项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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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tong Chaoda Equipment Co.,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5,455.8822万元

法定代表人: 冯建军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5年5月19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5年6月11日

住所: 如皋市城南街道申徐村1组
自动化装备、检具、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
经营范围 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模具、检具、自动化工装设备的研发、生产和
主营业务
销售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
所处行业
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邮政编码: 226557

电话号码: 0513-87735878

传真号码: 0513-8773586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aodamould.com/

电子邮箱: zq@chaodamould.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证券投资部
的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秘书郭巍巍
负责人: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0513-87735878
负责人电话: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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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数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现任公司职务 任职起止日 数量(万 数量(万 总股本持
量(万股) 情况
股) 股) 股比例
1 冯建军 董事长、总经理 2021.06.22至2024.06.21 4,500.00 - 4,500.00 82.48% -

2 冯峰 董事、副总经理 2021.06.22至2024.06.21 500.00 - 500.00 9.16% -
董事、财务总监、
3 郭巍巍 2021.06.22至2024.06.21 49.02 61.27 110.29 2.02% -
董事会秘书
4 周福亮 董事、副总经理 2021.06.22至2024.06.21 7.35 12.25 19.60 0.36% -

5 陈飞 董事 2021.06.22至2024.06.21 - 12.25 12.25 0.22% -

6 吴浩 董事 2021.06.22至2024.06.21 - 9.80 9.80 0.18% -

7 梁培志 独立董事 2021.06.22至2024.06.21 - - - - -

8 李力 独立董事 2021.06.22至2024.06.21 - - - - -

9 汪雄飞 独立董事 2021.06.22至2024.06.21 - - - - -

10 顾志伟 监事 2021.06.22至2024.06.21 - 9.80 9.80 0.18% -

11 卞凤萍 监事 2021.06.22至2024.06.21 - 2.45 2.45 0.04% -

12 李何 监事 2021.06.22至2024.06.21 - 2.45 2.45 0.04% -

合计 - 5,056.37 110.27 5,166.64 94.70% -
注 1:间接持股数量系本次发行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众达投资间接持股数量;
注 2:上表部分数字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冯建军与冯峰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61.85%的股份和 6.87%的
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冯峰系冯建军之子。

1、冯建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出生,高中学历,高级
经济师。1998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担任超达模具配套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10 月,担任超达新材料执行董事兼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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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担任超达机械监事;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超达机械执行董
事兼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担任超达装备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冯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5 年出生,本科学历。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历任超达机械技术部设计员、营销部营销员、营销副总;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超达机械监事;2010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
担任超达新材料监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担任超达模具配套监事;
2015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达投资”)。众达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为 3,014,705
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4.14%。众达投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名称 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 999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福亮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2035 年 6 月 25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
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融资性
经营范围
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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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投资平台,未实际经营业务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众达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在公司及子公司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任职情况
周福亮 320622196309****** 50.00 4.07% 普通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董事会秘书、
郭巍巍 320622197102****** 250.00 20.33%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冯丽丽 320122196906****** 200.00 16.26% 有限合伙人 营销顾问
原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炜 420107196911****** 165.00 13.41% 有限合伙人
现任兼职专家顾问
陈飞 320682198403****** 50.00 4.07% 有限合伙人 董事、营销二部经理

黄艳 320622197505****** 40.00 3.25%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出纳
原工艺品质部经理,
陆兵 320622197206****** 40.00 3.25% 有限合伙人
现已离职
监事会主席、工程五
顾志伟 320682198604****** 40.00 3.25% 有限合伙人
部、六部经理
董事、工程三部、四
吴浩 320682198211****** 40.00 3.25% 有限合伙人
部经理
原工程二部经理,现
彭志锋 320682197901****** 30.00 2.44%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
薛文静 320682198511****** 20.00 1.63%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一部业务经理

左小妹 320682198512****** 20.00 1.63%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一部项目经理
监事、人事行政部主
卞凤萍 320982198504******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顾小凤 320622197606******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工程一部装配科主管

陈亮 320682198607******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工程二部设计科主管

吴新红 320682197701******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一部项目主管

陆海梅 320211198111******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工程一部设计科主管
原申模南通工程部设
陆春荣 320682198709******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计组组长,现已离职
原工程五部经理,现
邓磊 362525198604****** 20.00 1.63%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
许映林 320622197401******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工程一部加工科主管

冒建全 320622197211******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工艺品质一部主任

蒋彩红 320622197612******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主任

谭亚利 320311198112******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主任

薛建春 320622196512******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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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在公司及子公司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任职情况
黄浩 320682198412******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申模南通工程部主任

金陈 320682198501******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营销二部项目经理

华汝明 320924198402******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营销二部项目副经理

戴秋红 320682198408******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营销二部项目助理
原工程四部设计科主
焦红飞 320682198303******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管,现已离职
洪霏 320682198509******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工程三部设计科主管

冯欢 320683198212******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申模南通项目部经理

吕兴全 320622197105******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铸造部主任

杨家余 320624197501******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工艺品质二部主管
职工监事、设备部技
李何 320622197311****** 10.00 0.81% 有限合伙人
术员
汤海霞 320682198503******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一部业务代表

徐医娟 320682197811******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会计
原工程二部加工科主
苏建峰 320682197802******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管,现已离职
王伟 320682198303******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工程二部装配科主管

陈淑慧 320682198106******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物控部主任

王海建 320682198711******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设备部主任

薛亚萍 320682197907******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会计

丁志宏 320682198205******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一部项目工程师

张小琴 320682198503******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一部项目工程师

冯建勇 320622196102******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部职员
申模南通工程部装配
冯建社 320622195812****** 5.00 0.41% 有限合伙人
科组长
合计 - 1,230.00 100.00% - -

众达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合伙人均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上述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缴付合伙企业出资款,发行人或第
三方不存在为员工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的情形。自成立以来,众达投资
合伙人未发生变动。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周福亮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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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表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行使特殊职权时,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合伙人通过;除特殊职权外,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合
伙人通过,特殊职权包括:”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2、决定本合伙企
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4、决定本合
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5、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6、决
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自设立以来,众达投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
协议的约定合法、规范运营。由于众达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自
然人且主要为公司骨干员工,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二)关于离职员工股份处理的约定

《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未强制要求有限合伙
人离职后转让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关于转让份额的主要约定为:“合伙人转让
出资份额的,应当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因此,由于徐炜等七名有限合伙人离职
时,未向普通合伙人提出转让出资份额相关要求,众达投资和普通合伙人亦未要
求离职合伙人转让众达投资的出资份额。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该等离职合
伙人仍通过持有众达投资平台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受众达投资作出的
锁定及减持承诺约束。

(三)股份锁定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众达投资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和《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函》,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
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相

5-1-23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有效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
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455.8822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8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25.00%。本
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项目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冯建军 45,000,000 82.48% 45,000,000 6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冯峰 5,000,000 9.16% 5,000,000 6.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众达投资 3,014,705 5.53% 3,014,705 4.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售条件
冯丽丽 735,294 1.35% 735,294 1.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的股份
郭巍巍 490,196 0.90% 490,196 0.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徐炜 245,098 0.45% 245,098 0.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周福亮 73,529 0.13% 73,529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小计 54,558,822 100.00% 54,558,822 74.99%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 18,200,000 25.01%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18,200,000 25.01% -

合计 54,558,822 100.00% 72,758,822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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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6,396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冯建军 45,000,000 6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冯峰 5,000,000 6.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众达投资 3,014,705 4.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冯丽丽 735,294 1.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郭巍巍 490,196 0.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徐炜 245,098 0.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周福亮 73,529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海通证券股份
8 35,971 0.05 -
有限公司
9 李伟 500 0.0007 -

10 李斌 500 0.0007 -

合计 54,595,793 75.03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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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1,8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
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发行价格 人民币 28.12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1)26.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计算);
(2)23.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
(3)35.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4)31.1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94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发行方式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根据《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
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8,164,029 股,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 510,772,495.48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
认购情况 量 35,97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1,011,504.52 元。前述网上投资
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1,011,504.52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0.20%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51,178.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
44,771.90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
册会计师对资金到
月 17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
位的验证情况
(2021)00158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406.50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费 11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承销费 4,528.30 万元(不含
增值税);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 (2)会计师费用 801.89 万元(不含增值税);
细构成、每股发行费 (3)律师费用 556.60 万元(不含增值税);
用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5.66 万元(不含增值税);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4.05 万元(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3.5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数)
募集资金净额 44,771.90 万元
14.47 元(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0.90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发行后每股收益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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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
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天衡审字(2021)02594 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
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聘请天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21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
具了“(天衡专字(2021)01925 号)”审阅报告,2021 年 1-9 月财务信息情况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财务情况,
请阅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5-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3205016472360000650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10705601040230115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皋支行 725002601013000037828

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汇丰支行 50030188000112891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408890100100073022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9 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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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5-1-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
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龚泓泉、刘丽君

联系人:龚泓泉、刘丽君

联系电话:021-23154344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指定
龚泓泉、刘丽君担任超达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
保荐代表人。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龚泓泉: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就职于
海通证券。先后负责或参与了福莱特(601865)首次公开发行、壹网壹创(300792)
首次公开发行、江山欧派(603208)首次公开发行、浙江仙通(603239)首次公
开发行、双林股份(300100)首次公开发行、华鼎股份(601113)首次公开发行、
万盛股份(603010)首次公开发行、新界泵业(002532)非公开发行股票,卓锦
股份(688701)首次公开发行等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

刘丽君: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就职于
海通证券。2003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中审会计师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企业审计及
其他鉴证工作。2006 年起任职于民族证券,2016 年加入海通证券,先后主持或
参与完成聚龙股份(300202)首次公开发行、北广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尤夫股份
(002427)非公开发行、龙建股份(600853)非公开发行以及南通华新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上市等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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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建军、冯峰承诺:1、自公司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
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2、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3日,
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如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一
步出台关于股份限售或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5、在
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
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一
步出台关于股份限售或减持的相关规定,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三)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郭巍巍、董事周福亮和通过众达投资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陈飞、董事吴浩、监事顾志伟、监事卞凤萍、监事李
何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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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
锁定义务。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3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
如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出台关于股份限售或减持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冯丽丽承诺: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2、如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出台关于股份限售或减持的
相关规定,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公司自然人股东徐炜承诺: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如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出台关于股份限售或减持的相关
规定,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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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
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
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
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
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约束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
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
有权暂扣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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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止。

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有权
暂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直至其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
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以及对信息披露资料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
判决的,发行人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
阶段内,则发行人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
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后,发
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
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针对本次发行上
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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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
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将依据该
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
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
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此外,
若本人已转让原限售股份,本人将依法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
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
行人上市后由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
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
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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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承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函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
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通过加强市场开
拓力度,提高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内部控制;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手段进行防范,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
以填补股东回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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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建军、冯峰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平等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的资产从事与其履职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对上市后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承诺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如果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
公司新老股东可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如因国家财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
整后的数额为准。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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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
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前提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的利润
分配,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
明确意见,并交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
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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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
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至
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
件。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
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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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建军、冯峰承诺:

“1、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本人保证减持
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如本人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

3、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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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4、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
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对于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
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将根据自
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
调整)。本合伙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
合伙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本合伙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合伙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3、如本合伙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合伙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
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4、本合伙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合伙企业的
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公
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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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建军、冯峰承诺:“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本
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6.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
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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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但可进行职务变更。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1、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1、如果本合伙
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
事项,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同时,在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合伙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
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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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股东冯丽丽、徐炜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冯丽丽、徐炜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
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
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如果本人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
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5.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建军、冯峰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
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将减少和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
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

2、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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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使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3、本人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公
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
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南通市众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
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将减少和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
商业原则,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
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
行,不使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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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
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
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5、本企业承诺以上关于本企业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
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将减少和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
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

2、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
行,不使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3、本人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公
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
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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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发行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
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
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及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
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公司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
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
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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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
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
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依法及时回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
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
公司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
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
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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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十、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
相关要求做出了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
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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