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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中触媒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2-15
股票简称:中触媒 股票代码:688267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atalyst Holding Co.,Ltd.

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触媒”、“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将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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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
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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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制;前 5 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
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41.9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4.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60.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85.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80.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T-3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2.78 倍。本次发
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 85.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
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
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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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
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
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
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
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四)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76,200,000 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数量为 36,773,182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87%。公司上市
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
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
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
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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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客户集中风险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7.76%、77.27%、88.12%和 89.94%,呈上升趋势。其中,
公司来源于第一大客户巴斯夫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246.16 万元、19,750.05 万
元、28,186.95 万元和 25,052.05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为 19.19%、
59.31%、69.43%和 77.59%,公司存在客户集中风险和第一大客户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移动源脱硝分子筛产品是公司核心产品之一,占巴斯夫为发行
人移动源脱硝分子筛产品的唯一客户。根据相关协议,发行人为巴斯夫亚洲区
域移动源脱硝分子筛的独家供应商,发行人存在移动源脱硝分子筛产品仅能销
售给巴斯夫及其授权对象的业务限制。发行人主要产品移动源脱硝分子筛存在
对巴斯夫的依赖风险。
若未来下游市场需求下降,对公司移动源脱硝分子筛产品需求减少,或者
公司研发创新、生产供应无法及时满足客户需求,或者巴斯夫增加其他供应商,
或者巴斯夫移动源脱硝产品未来全球市场份额下滑,则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汽车行业环保监管政策对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存在较大影

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移动源脱硝分子筛产品收入分别为 1,655.20 万元、
15,524.08 万元、25,401.67 万元和 23,065.44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9.86%、46.98%和 63.16%和 72.17%。移动源脱硝分子筛应用于柴油车尾气处理,
主要销售地区包括我国、韩国、日本、印度等亚太区域及波兰等欧洲区域,该
产品市场发展有赖于尾气排放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严格实施。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全国柴油车产量分别为 294.87 万辆、286.94 万
辆、356.98 万辆、195.93 万辆,柴油车产量呈波动上升趋势。根据 2021 年工
信部发布的《关于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产品确认工作的通知》,2021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符合国六标准为
汽车主机厂商产品更新迭代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六标准是各尾气处理领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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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竞争的关键要素,汽车行业环保监管政策实施进度和严格程度对公司移动
源脱硝分子筛产品销售存在较大影响。
为满足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公司持续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技术研发投入,研
发的移动源脱硝分子筛产品应用场景包括预计于 2023 年实施的国六 b 阶段排放
标准、预计于 2025 年实施的“欧七”排放标准及其他区域同级别排放标准。若
尾气排放标准的实际实施时间与原定实施时间发生推迟,或主要销售区域现有
汽车行业环保监管政策无法严格实施,将对发行人前述产品的销售造成不利影
响。

(三)迭代方向引致的风险

催化剂应用领域广泛,新市场、新应用不断扩大,产品和技术创新较大程
度上依赖于公司的技术水平及持续研发投入。如果竞争对手推出更高效、更节
能环保的催化剂产品及技术服务,将会大幅挤占发行人的市场份额。若公司不
能准确预测产品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持续技术研发进行产
品性能升级和结构更新,公司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
不利影响。

(四)传统燃料汽车市场受新能源汽车挤占的风险

目前公司的移动源脱硝分子筛产品应用于移动源尾气处理柴油车领域,其
市场发展与国家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高度相关。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
行业技术的发展,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为代
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并对传统燃料汽车市场形成一定程度的挤占。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汽车总产量的比例已由 2017
年的 2.74%增长至 2020 年的 5.40%。虽然目前新能源汽车占比依然较低且主要
集中于乘用车市场,但是如果未来新能源汽车大规模取代传统燃料汽车,将对
公司产品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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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中触媒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 号),同意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41 号)批准。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17,62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3,677.3182 万股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触媒”,证
券代码为“68826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2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中触媒
(四)股票扩位简称:中触媒股份
(五)股票代码:688267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7,620.0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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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405.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
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77.3182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942.6818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64.7180 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月)
1 中触媒集团 4,603.10 34.83 36
2 李进 1,148.50 8.69 36
3 王婧 1,038.08 7.86 12
4 刘岩 1,038.08 7.86 36
5 桂菊明 547.30 4.14 12
6 刘颐静 520.70 3.94 36
7 中赢投资 439.60 3.33 36
8 石双月 437.80 3.31 36
9 杨志龙 364.00 2.75 12
10 魏永增 355.50 2.69 12
11 李永宾 216.30 1.64 36
12 邹本锋 204.00 1.54 36
13 大连彤阳 200.00 1.51 25
14 力合进成 200.00 1.51 12
15 徽商德诚 186.00 1.41 21
16 杨伟平 181.80 1.38 12
17 信合嘉汇 177.48 1.34 12
18 李群 170.80 1.29 36
19 上虞易丰 135.00 1.02 12
20 广东栖港 127.12 0.96 25
21 楼艳青 120.00 0.91 12
22 哥邦弟 110.00 0.83 12
23 何德彬 100.00 0.76 25
24 李康杰 100.00 0.76 12
25 刘晓黎 100.00 0.76 12
26 王俊懿 68.00 0.51 12
27 王现争 50.00 0.38 12
28 陈艳秋 50.00 0.38 24
15.00 0.11 12
29 曹弘
24.50 0.19 21
30 太海里 34.50 0.26 12
31 盘锦顺泽 34.00 0.26 12
32 张杰 34.00 0.26 12
33 高兵 22.83 0.17 12
34 南通木禾 20.00 0.15 12
35 郭晶 20.00 0.15 24
36 王发特 15.00 0.11 12
37 韩美玲 3.00 0.02 12
38 李德军 3.00 0.0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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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13,215.00 100.00 -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部分。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投”)
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申万宏源
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触媒员
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
(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
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555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62.9638 万股,该等股票的限
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
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选
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 41.90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76,2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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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由此计算发行市值约为 73.83 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
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容诚审字[2021]110Z0482 号),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40,596.2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586.39 万
元。公司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
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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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Catalyst Holding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3,2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年8月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3日
住所 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经营范围 分子筛、化工催化剂、新型催化材料、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的研发、生产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经济信息咨询;产品设计;经营广告业务;国内一般贸易,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房屋及设备租赁;新型化工工业化成套技术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石脑油、苯、煤焦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丙烯、
粗苯、乙醇【无水】、乙烯、三乙胺、吡啶、2-甲基吡啶、四乙基氢氧化
铵、煤焦沥青、1-氯-2,3-环氧丙烷、异丁烯、正硅酸甲酯、碳酸二甲酯、
2-甲基-2-丙醇、甲醛溶液、正磷酸、柴油【闭杯闪点≤60℃】、硅酸四乙
酯、甲醇钠、过氧化氢溶液【27.5%>含量>8%】无储存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特种分子筛及催化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化工技术、化工工艺服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邮政编码 116308
联系电话 0411-62395759
联系传真 0411-6239575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ina-catalyst.com
电子信箱 ccgzq@china-catalyst.com
董事会秘书 金钟
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秘办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金钟
投资者关系联系电话 0411-6239577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中触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03.1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34.83%,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为一家投资控股型公司,
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其主要资产为持有发行人股份。
中触媒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89683273M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 101 号 1 幢 18 层 1 座 2101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注册资本 10,272.19 万元
实收资本 10,272.19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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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进出
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产品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
外);企业策划;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五金
经营范围 交电、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仪器仪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触媒集团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集团职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进 董事长 3,705.80 36.08
2 刘颐静 董事 2,305.00 22.44
3 桂菊明 董事 1,537.05 14.96
4 石双月 董事、总经理 1,229.64 11.97
5 邹本锋 董事 615.10 5.99
6 李永宾 董事 607.41 5.91
7 徐俏娜 - 133.59 1.30
8 马光华 监事 80.15 0.78
9 戴希军 - 58.45 0.57
合计 - 10,272.19 100.00

中触媒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 至 2020 年 末 , 中 触 媒 集 团 合 并 总 资 产 135,784.27 万 元 、 净 资 产
82,473.22 万元,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9,123.40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亚
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1 年 6 月末,中触媒集团合并总资产 136,258.26 万元、净资产
88,678.46 万元,2021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 8,516.76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
大连懿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除控制发行人外,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情形。中触媒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
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李进和刘颐静二人为夫妻关系,分别直接持有中触媒集团36.08%和22.44%
股权,合计持有中触媒集团58.52%的股权,中触媒集团持有公司发行前34.83%
的股份,李进直接持有公司1,148.5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8.69%,
刘颐静直接持有公司520.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发行前股本的3.94%;合计控制
公司发行前47.46%股权;李进担任公司董事长,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
技术研发、日常经营管理等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李进和刘颐静为公司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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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和刘颐静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进,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身份证号为 43242119720412****。1991 年 9 月至 1995 年 7 月就读于武汉科技
大学,煤化工专业;1995 年 8 月至 1998 年 6 月就读于大连理工大学,应用化
学专业;曾在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工作;
现任集团董事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刘颐静,女,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身份证号为 21021119731220****。1991 年 9 月至 1996 年 7 月就读于大连
理工大学,化工工艺与外贸英语专业;1996 年 9 月至 1999 年 7 月就读于大连
理工大学,应用化学专业;2003 年 9 月至 2005 年 2 月于德国普福尔茨海姆应
用大学就读 MBA;曾任大连镁强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贸易经理、大连凯飞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销售经理、简柏特(大连)有限公司市场分析项目经理;
现任集团董事。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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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现任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1 李进 董事长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2 李永宾 董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3 金钟 董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4 石双月 董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信合嘉汇
5 刘岩 董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王婧
6 邹本锋 董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7 徐杰 独立董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8 周颖 独立董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9 李纲 独立董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1 王贤彬 监事会主席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2 赵阳 监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中触媒集团
3 王建青 职工代表监事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职工代表大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名,1 名总经理,2 名副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1 名总工程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1 李进 总经理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2 柳海涛 副总经理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3 邹本锋 副总经理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4 金钟 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5 王炳春 总工程师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共有 6 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李进、王
炳春、李小龙、史丽华、王志光和孙红影,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1 李进 董事长、总经理
2 王炳春 总工程师
3 李小龙 项目经理
4 史丽华 项目组组长
5 王志光 研发部副部长
6 孙红影 项目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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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

票、债券情况

1、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
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数量 直接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限售期(月)
(万股) (%)
1 李进 董事长、总经理 1,148.50 8.69 36
2 李永宾 副董事长 216.30 1.64 36
3 石双月 董事 437.80 3.31 36
4 刘岩 董事 1,038.08 7.86 36
5 邹本锋 董事、副总经理 204.00 1.54 36

本次公开发行前,除上述人员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间持股比例(%) 限售期(月)
1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 36
李进 13.77
术人员
2 李永宾 副董事长 2.64 36
3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金钟 0.19 36
秘书、财务总监
3 石双月 董事 4.17 36
4 邹本锋 董事、副总经理 2.09 36
5 王贤彬 监事会主席 0.06 36
6 赵阳 监事 0.05 36
7 王建青 监事 0.08 36
8 柳海涛 副总经理 0.06 36
9 王志光 核心技术人员 0.06 36

本次公开发行前,除上述人员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上述人员持股的质押和冻结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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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
承诺”部分。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中赢投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
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


五、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1、基本信息
中赢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中赢投资目前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中赢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进行任何其他投资活动。根据中赢投资合伙
人确认,其投资中赢投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中赢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中赢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大连中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46341185197X
成立时间 2015 年 6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1,318.80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钟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人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赢投资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对应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进 有限合伙人 477.10 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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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李永宾 有限合伙人 230.00 17.44
3 金钟 普通合伙人 75.00 5.69
4 王海东 有限合伙人 70.00 5.31
5 宋明 有限合伙人 45.00 3.41
6 王建青 有限合伙人 30.00 2.27
7 廖洪 有限合伙人 30.00 2.27
8 王丽娜 有限合伙人 27.00 2.05
9 柳海涛 有限合伙人 24.00 1.82
10 刘博 有限合伙人 24.00 1.82
11 孙跃 有限合伙人 24.00 1.82
12 苏利群 有限合伙人 24.00 1.82
13 王贤彬 有限合伙人 24.00 1.82
14 王志光 有限合伙人 24.00 1.82
15 王庆吉 有限合伙人 24.00 1.82
16 耿立松 有限合伙人 24.00 1.82
17 赵阳 有限合伙人 20.00 1.52
18 宫喜飞 有限合伙人 15.00 1.14
19 史振宇 有限合伙人 13.50 1.02
20 王庆钢 有限合伙人 12.00 0.91
21 齐占键 有限合伙人 12.00 0.91
22 宋全仁 有限合伙人 9.00 0.68
23 王志钢 有限合伙人 9.00 0.68
24 黄振伟 有限合伙人 6.00 0.45
25 张恩锋 有限合伙人 4.20 0.32
26 刘鹏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27 丛岩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28 李健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29 赵克伟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30 彭鑫发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31 陈云环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32 李传洲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33 陈龙年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34 王树涛 有限合伙人 3.00 0.23
35 房家栋 有限合伙人 2.00 0.15
36 胡延才 有限合伙人 2.00 0.15
37 付欢欢 有限合伙人 2.00 0.15
38 徐玉辉 有限合伙人 2.00 0.15
39 艾佳 有限合伙人 1.00 0.08
40 于世君 有限合伙人 1.00 0.08
41 张家义 有限合伙人 1.00 0.08
42 刘丹丹 有限合伙人 1.00 0.08
43 田长英 有限合伙人 1.00 0.08
44 史本胜 有限合伙人 1.00 0.08
45 代俊桥 有限合伙人 1.00 0.08
合计 - 1,318.80 100.00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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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已
实施完毕,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未授予股份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平台关于股权流转、退出等股权管理约定的情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员工持股平台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已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
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
承诺”。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3,21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405.00 万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约为 25.00%。本次发
行前后公司的股本变化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 持股比例
号 (月)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中触媒集团 4,603.1000 34.8324 4,603.1000 26.1243 36
2 李进 1,148.5000 8.6909 1,148.5000 6.5182 36
3 王婧 1,038.0841 7.8553 1,038.0841 5.8915 12
4 刘岩 1,038.0841 7.8553 1,038.0841 5.8915 36
5 桂菊明 547.3000 4.1415 547.3000 3.1061 12
6 刘颐静 520.7000 3.9402 520.7000 2.9552 36
7 中赢投资 439.6000 3.3265 439.6000 2.4949 36
8 石双月 437.8000 3.3129 437.8000 2.4847 36
9 杨志龙 364.0000 2.7544 364.0000 2.0658 12
10 魏永增 355.5000 2.6901 355.5000 2.0176 12
11 李永宾 216.3000 1.6368 216.3000 1.2276 36
12 邹本锋 204.0000 1.5437 204.0000 1.1578 36
13 力合进成 200.0000 1.5134 200.0000 1.1351 12
14 大连彤阳 200.0000 1.5134 200.0000 1.1351 25
15 徽商德诚 186.0000 1.4075 186.0000 1.0556 21
16 杨伟平 181.8000 1.3757 181.8000 1.031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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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信合嘉汇 177.4814 1.3430 177.4814 1.0073 12
18 李群 170.8000 1.2925 170.8000 0.9694 36
19 上虞易丰 135.0000 1.0216 135.0000 0.7662 12
20 广东栖港 127.1186 0.9619 127.1186 0.7214 25
21 楼艳青 120.0000 0.9081 120.0000 0.6810 12
22 哥邦弟 110.0000 0.8324 110.0000 0.6243 12
23 李康杰 100.0000 0.7567 100.0000 0.5675 12
24 刘晓黎 100.0000 0.7567 100.0000 0.5675 12
25 何德彬 100.0000 0.7567 100.0000 0.5675 25
26 王俊懿 68.0000 0.5146 68.0000 0.3859 12
27 王现争 50.0000 0.3784 50.0000 0.2838 12
28 陈艳秋 50.0000 0.3784 50.0000 0.2838 24
15.0000 0.0851 12
29 曹弘 39.5000 0.2989
24.5000 0.1390 21
30 太海里 34.5000 0.2611 34.5000 0.1958 12
31 盘锦顺泽 34.0000 0.2573 34.0000 0.1930 12
32 张杰 34.0000 0.2573 34.0000 0.1930 12
33 高兵 22.8318 0.1728 22.8318 0.1296 12
34 南通木禾 20.0000 0.1513 20.0000 0.1135 12
35 郭晶 20.0000 0.1513 20.0000 0.1135 24
36 王发特 15.0000 0.1135 15.0000 0.0851 12
37 韩美玲 3.0000 0.0227 3.0000 0.0170 12
38 李德军 3.0000 0.0227 3.0000 0.0170 12
申万宏源中触媒
员工参与科创板
39 - - 421.5200 2.3923 12
战略配售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申银万国创新证
40 - - 143.1980 0.8127 24
券投资有限公司
41 网下限售账户 - - 162.9638 0.9249 6
小计 13,215.0000 100.0000 13,942.6818 79.129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 无限售期
1 - - 3,677.3182 20.8701
通股 限
小计 - - 3,677.3182 20.8701 -
合计 13,215.0000 100.0000 17,620.0000 100.0000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中触媒集团 4,603.1000 26.1243 36
2 李进 1,148.5000 6.5182 36
3 王婧 1,038.0841 5.8915 12
4 刘岩 1,038.0841 5.891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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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桂菊明 547.3000 3.1061 12
6 刘颐静 520.7000 2.9552 36
7 中赢投资 439.6000 2.4949 36
8 石双月 437.8000 2.4847 36

9 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421.5200 2.3923 12
管理计划
10 杨志龙 364.0000 2.0658 12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2名,为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相关投资
子公司申万创新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此之外
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660.7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564.71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2.82%。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
回拨。

(一)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相关投资子公司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相关投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跟投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2、跟投数量
申万创新投跟投比例约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25%,即143.1980万股,投
资金额为59,999,962.00元。
3、限售期限
申万创新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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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22年1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
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
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为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数量为421.5200万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9.57%,获配金额为17,661.688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2)设立时间:2022年1月7日
(3)募集资金规模:17,75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5)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7)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人姓名、职务、缴款金额、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实际缴款金额 持有资管计划
序号 参与人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比例
董事长、总经理、核
1 李进 高级管理人员 11,900.00 67.04%
心技术人员
2 李永宾 副董事长 核心员工 3,600.00 20.28%
3 邹本锋 副总经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1,500.00 8.45%
4 柳海涛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750.00 4.23%
合计 - 17,750.00 100.00%
注: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缴款金额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限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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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
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申万宏源中触媒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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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4,405.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1.9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85.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9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49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4.05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按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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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4,569.5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110Z0001”《验
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5,454.86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
额)。根据“容诚验字[2022]110Z0001”《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 13,247.84

2 审计费用及验资费用 1,066.04

3 律师费用 539.6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8.87

5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82.49

合计 15,454.86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114.64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38,622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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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564.71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2.82%。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07.3000 万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120491%,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87.6786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9.6214 万股。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332.9820 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332.9530 万股,
放弃认购数量为 0.029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9.6504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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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已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21 年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对上
述报表出具容诚审字[2021]110Z0482 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
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针对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之财务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专字
[2021]110Z0375 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2021年,受益于国内外移动源尾气排放政策的持续趋严以及国内化工行业
的产能结构调整,公司移动源脱硝分子筛等主要产品需求显著增长,公司营业
收入及利润水平均有所提升。2021年,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50,900万元至
58,900万元,较2020年增长约25.38%至45.09%;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12,400万元至14,400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约35.02%至56.80%,预
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800万元至13,700万元,
较2020年同比增长约37.43%至59.55%。
前述2021年全年业绩情况是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
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
经营模式、业务情况、销售规模、供应商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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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 3447600104000019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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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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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
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
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
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
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
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
保荐。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保荐代表人 黄霖、刘国库
联系电话 010-88085989
联系传真 010-88013557
联系人 黄霖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黄霖,男,保荐代表人,现任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董事。
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与辅导、股票发行与承销、公司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投资
银行业务。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2 年,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先后负责百傲化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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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代 码 : 603360.SH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工 作 , 当 代 文 体 ( 证 券 代 码 :
600136.SH)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
刘国库,男,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董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4 年,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先后负责百傲化学(证
券 代 码 : 603360.SH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工 作 、 本 钢 板 材 ( 证 券 代 码 :
000761.SZ)非公开发行再融资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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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有关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股份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及

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群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承诺
中触媒集团承诺: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
以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企业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
价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企业存在适
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
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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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
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
不足 5%的,本企业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企业如
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企业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企业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
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
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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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进承诺
李进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
以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辞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如果本人
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半年后仍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四、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
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
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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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
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
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
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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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
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九、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颐静承诺
刘颐静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
以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
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
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
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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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
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
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
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
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群的承诺
李群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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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
以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董事李永宾、石双月、邹本锋、刘岩、金钟,监事王贤彬、赵阳、王建
青,高级管理人员柳海涛的承诺
李永宾、石双月、邹本锋、刘岩、金钟,王贤彬、赵阳、王建青,柳海涛
的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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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
以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
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
格的承诺的基础上,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
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
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
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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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
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
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九、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核心技术人员王志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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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光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王婧、桂菊明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
以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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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
方式。
(二)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
及本人经营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四、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
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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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的承诺

1、最近一年新增的机构股东徽商德诚、大连彤阳、广东栖港,自然人股东
何德彬、陈艳秋、郭晶的承诺
徽商德诚、大连彤阳、广东栖港,何德彬、陈艳秋、郭晶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本
单位/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本单位/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如果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本人将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曹弘的承诺
曹弘的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15 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人取得魏永增转让的发行人 24.5 万股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中赢投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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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赢投资的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股东、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信合嘉汇、力合进成、哥邦弟、盘锦顺泽、南通木禾、太海里、上虞易丰,
李康杰、魏永增、刘晓黎、张杰、王发特、高兵、韩美玲、李德军、王俊懿、
杨志龙、杨伟平、王现争、楼艳青的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本单位/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如果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本人将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
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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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
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
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
应调整,下同);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
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
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
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之日起3个
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
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前3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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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
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
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
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
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累计额之和的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
的除外)。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若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
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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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由于稳
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
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
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
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五)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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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
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
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
分红及税后薪酬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
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本稳定公司股权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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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所做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
束力,该等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
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
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本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如本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本公司股票已上市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
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3)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
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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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
也将回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
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
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
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出具如下
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分红(如有),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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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并承诺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
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单位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验资机构承诺:
“本单位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评估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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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为积极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时填补每股收益
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已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监督
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中,
在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三方监管下,严格做到专款专
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
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以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
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将得到增强。公司将通
过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2、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
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
的影响。公司将以市场化手段,力争通过内涵式发展和外延式扩张,推动公司
跨越式发展,确保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健增长。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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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
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
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
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建立
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及《分
红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
广大股东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
水平。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发行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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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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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保证股东获得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日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共
享。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股东
的分红回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
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市后(含发行当年)适用的《关于公司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综合考虑公
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
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
本原则,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3、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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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
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
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
转增方案。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
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①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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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②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购买资产或
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
则确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0 万元
以上的事项。
③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④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①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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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②董事会因特殊情形作出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论证,提出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应当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
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
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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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
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
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将持续促使本企业、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将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
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或者为该企业提供资金、技术、销售渠
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4、如发行人认定本企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
与发行人有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则在发行人提
出异议后,本企业将及时将相关业务终止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如发行人提
出受让相关业务请求,本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
的公允价格将相关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5、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6、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承诺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企业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本企业不再是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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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以晚发生者为准)为止之日失效,在上
述期间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
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
属自身及/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本人的其他企业、本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
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或者在该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者为该企业提供资金、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
等支持。
4、如发行人认定本人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
发行人有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则在发行人提出
异议后,本人将及时将相关业务终止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如发行人提出受
让相关业务请求,本人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
价格将相关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5、本人承诺将不会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6、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承诺持续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本人不再是对发行人
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以晚发生者为准)为止之日失效,在上述期
间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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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做出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
情况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承诺及促使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
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切实
遵守发行人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
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企业承诺并促使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本企业的
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承诺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为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分别向公司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
况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
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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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承诺本人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人
承诺及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
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
决策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
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本人不会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不
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
将承担赔偿责任。”


九、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以及贵所《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
知》的要求,发行人承诺,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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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其他重要承诺

实际控制人李进和刘颐静作出《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定的
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股份公司资金。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股份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股份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股份公司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
股份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十一、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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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③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
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
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确定收益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④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⑤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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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1)如本人/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确定收益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④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本人/本单位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
派发之红股;
⑤本人/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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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
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
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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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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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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