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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2-21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 Su New Technology CO.,LTD.)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松江路 16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2 年 2 月



1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泰格”、“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
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
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
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2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 20.2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9.68 倍,低于 2022 年 2
月 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C36 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
市盈率 32.29 倍,亦低于可比上市公司(截至 2022 年 2 月 8 日)2020 年扣非后
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 47.12 倍,但仍然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
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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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
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
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
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
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
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主要客户集中且对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巴斯夫、天纳克、万都、延锋彼欧等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
件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合计为 97.11%、91.16%、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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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 82.96%,客户集中度高。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巴斯夫的销售占比为
66.25%、57.05%、45.19%和 46.98%,对巴斯夫存在重大依赖,但发行人与巴斯
夫合作时间长,合作范围广,业务稳定且具有可持续性,该客户依赖情形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若未来公司与巴斯夫等重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关
系发生变化或终止,或主要客户因其自身经营原因或因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因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
生产交货等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导致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而公司又
不能及时拓展其他新的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悬架减震支撑业务发展依赖于巴斯夫对终端客户开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巴斯夫配套提供的悬架减震支撑业务分别实现收入
13,346.18 万元、20,232.75 万元、19,576.52 万元和 10,917.82 万元,占同期主营
业务收入的 46.85%、49.38%、40.46%和 42.41%。巴斯夫销售聚氨酯悬架减震支
撑,但目前悬架减震支撑用弹性体仍以橡胶材料为主,聚氨酯材料处于逐步替代
橡胶材料的过程中,整车制造商对悬架减震支撑弹性材料的选择取决于其对该产
品的性能要求、成本预算以及技术团队对聚氨酯悬架减震支撑的认可度等要素。
目前公司悬架减震支撑业务客户以巴斯夫为主,收入金额较大且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较高,悬架减震支撑业务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巴斯夫对终端客户的开发,如
果巴斯夫聚氨酯悬架减震支撑业务拓展不佳,则公司向巴斯夫配套提供的悬架减
震支撑业务的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拓展巴斯夫以外客户不及预期的风险

为了降低公司对巴斯夫的依赖,近些年来公司持续开发新客户。报告期内公
司已开始向新客户延锋彼欧、东洋橡塑、华域视觉、凯众股份、安徽中鼎等一系
列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以及吉利汽车、马自达等整车厂批量供货。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已取得盈智汽车、舍弗勒、宁江山川和万向的项目定点,
但尚未批量供货,并且已通过博格华纳、麦格纳、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
用车分公司、长城汽车和沃尔沃汽车等新客户的新供应商准入审核。

汽车行业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公司取得项目定点至产品实现量产之间的
时间间隔相对较长,而且项目定点时客户预测量产时间和量产规模受项目开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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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通常会与未来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客户一般
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在其合格供应商中遴选具体产品的供应商,因此公司通过上述
新客户的新供应商准入审核不代表公司已取得或将立即取得项目定点或订单。

若公司对上述新客户和新项目的开发不及预期,则公司仍将对巴斯夫存在较
大依赖,且存在公司成长性低于预期的风险。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和塑料粒子。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
当期生产成本的比例均为 50%以上,占比较高。2021 年以来,由于全球主要经
济体政府出台大规模刺激方案,主要经济体中央银行实施超宽松货币政策,全球
流动性环境持续处于极度宽松状态,再加上境外疫情明显反弹,供给端仍存在制
约因素,全球大宗商品价格表现出上行态势。2021 年上半年公司采购的塑料粒
子价格较 2020 年全年采购均价出现小幅上涨,铝锭采购价格较 2020 年全年采购
均价增幅明显。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且公司难以通过成本管控
措施以及产品价格调整消化上述影响,将会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滑,进而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芯片断供导致汽车行业产能下降的风险

汽车行业受全球芯片短缺影响,国内外主要汽车厂商先后宣布停产或减产计
划,受下游客户汽车产量减少的影响,除芯片供应商外,汽车零部件行业均面临
下游客户削减订单的压力,公司 2021 年上半年整体销售受芯片紧缺影响较小,
但 7、8 月份订单规模较上年末预测规模已呈现较大幅度减少,由于全球新冠疫
情反复,芯片紧缺问题得到彻底缓解的时间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芯片短缺情
况持续,公司有可能面临因下游减产带来的订单取消或大幅减少的情形,从而对
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疫情期间
复工延迟和订单量减少。2020 年 2-5 月发行人各项业务的开工率均处于较低水
平。随着疫情得到控制以及汽车消费市场景气回升,2020 年 6 月起公司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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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逐渐恢复至正常水平。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公司采购、
生产和销售均已基本恢复正常,但是如果未来国内疫情出现反复,则或将对公司
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宏观经济及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均应用于汽车行业,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宏观经济和汽
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发展趋势密切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景气周期时,汽车消费
活跃,汽车零部件的需求增加;反之当宏观经济衰退时,汽车消费低迷,汽车零
部件的需求减少。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如果客户经营状
况受到宏观经济下滑的不利影响,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回款周期变长。

(八)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悬架系统、汽车内外饰等领域的铝铸零部件和塑料件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长期以来,公司重视自身创新能力的发展和提升,在生产工艺、
产品研发等方面不断创新改善,为行业中为数不多的同时掌握铝压铸和吹注塑生
产工艺的企业之一,并能为客户提供从模具开发到产品制造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但创新创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在自身的创新改善、新品开发等方面不
达预期,则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106.28 万元、11,125.82 万元和
16,638.80 万元和 14,142.89 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37%、22.39%、
29.22%和 24.91%。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大额
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情形。但是,如果未来公司对应收账款缺乏有效管理,或者
公司客户的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回款不及时甚
至无法收回的风险。

(十)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153.23 万元、5,957.84 万元、
8,287.44 万元和 9,156.67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70%、11.99%、14.55%
和 16.13%。随着近几年公司承接的汽车零部件新项目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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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存货金额逐年增加。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模具存货的账面价值为
2,519.26 万元,占同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比例为 27.51%。如果公司产品销售价格
大幅下跌、产品滞销或新项目开发失败,则可能导致存货出现减值风险,从而对
公司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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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1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6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纽泰格”,证券代码“301229”;其
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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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2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纽泰格

(四)股票代码:30122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
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无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延)
张义 34,977,130 43.72% 2025 年 2 月 22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盈八实业 6,122,618 7.65% 2025 年 2 月 22 日
前已发行股份 淮安国义 4,786,531 5.98% 2025 年 2 月 22 日
疌泉毅达 3,000,912 3.75% 202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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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延)
朱江明 2,526,225 3.16% 2023 年 2 月 22 日
陈爱玲 2,526,225 3.16% 2023 年 2 月 22 日
扬中毅达 1,500,457 1.88% 2023 年 2 月 22 日
淮安毅达 1,500,375 1.88% 2023 年 2 月 22 日
财通春晖 1,261,332 1.58% 2023 年 2 月 22 日
德清锦烨财 840,889 1.05% 2023 年 2 月 22 日
王学洁 478,653 0.60% 2023 年 2 月 22 日
权先锋 478,653 0.60% 2023 年 2 月 22 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00 25.00% 2022 年 2 月 22 日
网上发行股份
总计 8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证券”、“保荐机构”)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 条中“(一)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
计报告》(天健审〔2021〕9858 号),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241.37 万元和 5,466.16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满足《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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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New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 张义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8 日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
汽车配件及模具生产、加工、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及易制
毒品除外)、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销售,建筑工
程机械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贸易咨询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服务、生产制造咨询服务及工程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汽车悬架系统、汽车内外饰等领域的铝铸零部件和塑料件的研
主营业务
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下的“36 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
C36)
公司住所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松江路 161 号
邮政编码 223300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办公室
的负责部门:
联系电话 0517-84997388
传真号码 0517-84991388
互联网址 http://www.jsntg.com
电子邮箱 ntg-bd@jsntg.com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 王学洁,0517-8499738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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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 持
行前 有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
序 总股 债
姓名 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量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数量
号 本持 券
(万股) (万股)
股比 情
例(%) 况
董事长、总 2020 年 3 月 通 过淮 安国义 间接 持
1 张义 3,497.7130 3,698.7473 61.65 无
经理 -2023 年 3 月 有 201.0343 万股
2020 年 3 月 通 过盈 八实业 间接 持
2 戈浩勇 副董事长 - 612.2618 10.20 无
-2023 年 3 月 有 612.2618 万股
董事、副总 2020 年 3 月 通 过淮 安国义 间接 持
3 张庆 - 47.8653 0.80 无
经理 -2023 年 3 月 有 47.8653 万股
2020 年 3 月 通 过淮 安国义 间接 持
4 王霄杰 董事 - 23.9327 0.40 无
-2023 年 3 月 有 23.9327 万股
2020 年 3 月
5 任超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3 月
2020 年 3 月
6 熊守春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3 月
2020 年 9 月
7 朱西产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3 月
2020 年 3 月 通 过淮 安国义 间接 持
8 金民民 监事 - 11.9663 0.20 无
-2023 年 3 月 有 11.9663 万股
2020 年 3 月 通 过淮 安国义 间接 持
9 朱怀德 监事 - 9.5731 0.16 无
-2023 年 3 月 有 9.5731 万股
2020 年 3 月
10 吴志刚 监事 - - - - 无
-2023 年 3 月
副总经理、 2020 年 3 月
11 王学洁 47.8653 - 47.8653 0.80 无
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3 月
2020 年 3 月
12 权先锋 财务总监 47.8653 - 47.8653 0.80 无
-2023 年 3 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义,实际控制人为张义家族,包括张义、戈小燕和戈浩勇。

本次发行前,张义直接持有公司 58.30%股份,并担任淮安国义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通过淮安国义控制公司 7.98%的表决权,戈小燕持有公司股东淮安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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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合伙份额,戈浩勇通过盈八实业持有公司 10.20%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76.48%的股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张义,男,1979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20802197903******。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淮安国义执行事务合伙人。

戈小燕,女,1979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20802197908******。现任上海宏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务经理。

戈浩勇,男,197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20821197711******。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恩梯基汽车技术(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张义直接持有公司 43.72%股份,通过淮安国义控制公司 5.98%
的表决权,戈小燕持有公司股东淮安国义 1%合伙份额,戈浩勇通过盈八实业持
有公司 7.65%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57.35%的股权,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戈小燕 张义 戈浩勇

1% GP:42% 100%



淮安国义 盈八实业

5.98% 43.72% 7.65%




纽泰格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相关自然人股东增资形成的股权激励

2017 年 10 月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王学洁进行了股权激励,王学洁按照 2.4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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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对公司增资 27 万股,2017 年 11 月王学洁缴纳了全部 65.61 万元出资款。2018
年 12 月公司对财务总监权先锋进行了股权激励,权先锋按照 4.17 元/股受让张义
持有的 27 万股股份,当月权先锋向张义支付了 112.59 万元股权转让款。

(二)淮安国义增资形成的股权激励

(1)股权激励原因及增资情况

为了对公司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更好地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
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人才,并增强公司凝聚力,2016 年 10 月成立淮
安国义,将其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2016 年 11 月,淮安国义以货币方式向
公司增资 27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淮安国义经过多次合伙份额转让及增加出资额后,其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职时间 任职
名称 (万元)
1 张义 117.60 42.00% 普通合伙人 2010.11 总经理
2 张庆 28.00 10.00% 有限合伙人 2010.11 副总经理
3 张晓文 28.00 10.00% 有限合伙人 2017.10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4 王霄杰 14.00 5.00% 有限合伙人 2013.09 总务总监
5 张华 8.40 3.00% 有限合伙人 2018.04 客户及项目总监
产品工程部经理、模具部
6 李鹏飞 7.00 2.50% 有限合伙人 2012.04
经理
7 金民民 7.00 2.50% 有限合伙人 2012.01 质量副总监
8 陆挺 7.00 2.50% 有限合伙人 2017.12 客户经理
9 冯立明 7.00 2.50% 有限合伙人 2018.02 生产部总监
10 杨柳青 5.60 2.00% 有限合伙人 2012.07 内审部经理
11 朱怀德 5.60 2.00% 有限合伙人 2012.07 销售经理
宏涵实业生产经理兼江
12 韩义先 5.60 2.00% 有限合伙人 2013.10
苏迈尔压铸后道经理
13 高山 5.60 2.00% 有限合伙人 2013.12 江苏迈尔生产经理
14 叶强华 5.60 2.00% 有限合伙人 2017.05 项目管理部经理
15 张静 5.60 2.00% 有限合伙人 2015.04 采购经理
16 肖仁平 5.60 2.00% 有限合伙人 2016.07 迈尔模修经理
17 戈小燕 2.80 1.00% 有限合伙人 2010.11 宏涵实业总务经理
18 刘延萍 2.80 1.00% 有限合伙人 2015.01 计划物流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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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职时间 任职
名称 (万元)
19 黄林 2.80 1.00% 有限合伙人 2016.12 设备部经理
20 徐玉敏 2.80 1.00% 有限合伙人 2013.02 内审部经理
21 傅丽 2.80 1.00% 有限合伙人 2017.04 财务部经理
22 潘红美 2.80 1.00% 有限合伙人 2017.07 人力资源部经理
合计 280.00 100.00% - - -

公司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有影响的股份激励及股份支付总费用情况如下:
增资/受 股份支
增资/受 公允价
序 股份激励 让价格 付总费
具体事项 让股权数 格(元/
号 时间 (元/注 用(万
量(万股) 股)
册资本) 元)
2017 年 10 王学洁对公司增资 27 万
1 27.00 2.43 17.60 409.59
月 股
张义将其持有的淮安国
2017 年 11 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2 108.00 2.43 17.60 1,638.36
月 伙)40.00%份额转让给张
庆等 10 位自然人
张义将其持有的淮安国
2018 年 12 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3 58.05 4.17 21.08 981.76
月 伙)21.50%份额转让给张
华等 12 位自然人
2018 年 12 张义将其持有的 27 万股
4 27.00 4.17 21.08 456.63
月 转让给权先锋
合计 3,486.34
注 1:张庆等 10 名自然人从张义处受让的发行人股权数量=淮安国义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270
万股*40.00%=108.00 万股;
注 2:张华等 12 名自然人从张义处受让的发行人股权数量=淮安国义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270
万股*21.50%=58.05 万股;
注 3:股份支付费用=受让股权数量*(公允价格-受让价格)。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淮安国义的出资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三)王学洁、权先锋及淮安国义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王学洁、权先锋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淮安国义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16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自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上市之日起)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张义 34,977,130 58.30 34,977,130 43.72 36 个月
盈八实业 6,122,618 10.20 6,122,618 7.65 36 个月
淮安国义 4,786,531 7.98 4,786,531 5.98 36 个月
疌泉毅达 3,000,912 5.00 3,000,912 3.75 12 个月
朱江明 2,526,225 4.21 2,526,225 3.16 12 个月
陈爱玲 2,526,225 4.21 2,526,225 3.16 12 个月
扬中毅达 1,500,457 2.50 1,500,457 1.88 12 个月
淮安毅达 1,500,375 2.50 1,500,375 1.88 12 个月
财通春晖 1,261,332 2.10 1,261,332 1.58 12 个月
德清锦烨财 840,889 1.40 840,889 1.05 12 个月
王学洁 478,653 0.80 478,653 0.60 12 个月
权先锋 478,653 0.80 478,653 0.60 12 个月
小计 60,000,000 100.00 60,0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20,000,000 25.00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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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39,979 人,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张义 34,977,130 43.72 36 个月
2 盈八实业 6,122,618 7.65 36 个月
3 淮安国义 4,786,531 5.98 36 个月
4 疌泉毅达 3,000,912 3.75 12 个月
5 朱江明 2,526,225 3.16 12 个月
6 陈爱玲 2,526,225 3.16 12 个月
7 扬中毅达 1,500,457 1.88 12 个月
8 淮安毅达 1,500,375 1.88 12 个月
9 财通春晖 1,261,332 1.58 12 个月
10 德清锦烨财 840,889 1.05 12 个月
合计 59,042,694 73.80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未安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亦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及其他战略配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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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
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20.2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9.68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
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规模为 2,000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100%。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2,741,523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49,735,253,000 股。配号总数 299,470,506 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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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0.013356908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7,486.76265 倍。本次网上投资者缴
款认购 19,918,021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81,979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662,534.12
元。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1,979 股,包销金额为 1,662,534.12 元,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4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05,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85,925,693.2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9,674,306.72 元,其中增加股
本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99,674,306.72 元。本次公开发
行新增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22〕56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5,925,693.28 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不含税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 56,2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18,849,056.60
律师费 6,301,886.7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07,547.17
发行手续费 367,202.72
合计 85,925,693.28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3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19,674,306.72 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05 元/股(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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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178 元/股(以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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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

公司 2018 至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9858 号)号《审计报告》。上述
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三、四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分别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9873 号)和《审
阅报告》(天健审〔2022〕57 号)。公司 2021 年三、四季度财务数据相关内容以
及 2022 年 1-3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
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基
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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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
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
1 32050172863609988888
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10200188000888888
限公司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
3 兴业银行淮安淮阴支行 402320100159688888
限公司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
4 中国银行淮安健康支行 554747555888
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2 年 2 月 9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
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23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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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21-38966594

传真:021-38966500

保荐代表人:秦楠、金华东

项目协办人:王鹏

项目组其他成员:汪怡、彭松林、刘昌霆、陆丹楠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秦楠,联系电话:021-38966594

保荐代表人金华东,联系电话:021-3896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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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
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秦楠、金华东提供持
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秦楠女士,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曾先后参与或
负责大洋电机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广州友谊 2015 年定向增发、合力科技 IPO、
上海永茂泰 IPO 等项目。

金华东先生,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
业会员,经济学硕士。曾参与吉利汽车 IPO、永茂泰 IPO、华兰股份 IPO、长川
科技非公开发行、友邦吊顶非公开发行、哈投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新大陆非公开
发行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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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张义、实际控制人张义、戈小燕、戈浩勇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8 月 2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三、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
调整)。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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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公司股东盈八实业、淮安国义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8 月 2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三、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
格调整)。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公司股东陈爱玲、朱江明、疌泉毅达、扬中毅达、淮安毅达、财通
春晖、德清锦烨财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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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公司股东王学洁、权先锋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8 月 2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
调整)。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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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张义承诺:

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
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
的,则本人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

二、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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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东盈八实业、淮安国义承诺:

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
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

二、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
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公司股东疌泉毅达、扬中毅达、淮安毅达承诺:

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
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

二、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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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
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公司股东王学洁、权先锋承诺:

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
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
的,则本人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

二、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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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函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0 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
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选择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中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
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 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
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 20%。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明确要求其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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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② 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
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③ 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累计
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预案可以不
再启动。

4、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
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2)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
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为在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特制定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公司承
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
关程序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控股股东张义承诺:

为在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特制定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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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江苏纽
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
过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全体非独立董事和高管承诺:

为在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特制定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人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江苏纽
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
过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四、关于股份购回及欺诈上市股份买回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三、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启
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
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回购完成后,本公司股票将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申请终止上市。

(二)控股股东张义,实际控制人张义、戈小燕、戈浩勇承诺:

一、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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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三、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促使公司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
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购回和回购完成后,本人将利用对发行人
的控股/控制地位促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江苏迈尔汽车铝铸零部件新产品开发生产项目、江苏
迈尔年加工 4,000 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以推动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公司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
利实施,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
投资回报。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
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公司将及时存放募集资金于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将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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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
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通过上述举措提升现有业务盈
利能力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通过了《关于上市
后三年分红规划的议案》,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
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现就本次发行涉及摊薄
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起,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现就本次发
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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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草案)》,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
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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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一)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除外);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
金额的。

(二)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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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事项。根据
本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
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三) 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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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四)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监事会
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七、无虚假陈述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
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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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
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
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
等裁判、决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张义、实际控制人张义、戈小燕、戈浩勇承诺:

一、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次发
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
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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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承诺:

一、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次发
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
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公司(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
制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
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公
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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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任何与公司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公司存在同
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三、若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
获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公司;若公司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
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
项目进行实施;

四、本人保证不利用持股及在公司任职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实
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同业竞
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

九、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出
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
免或减少与公司(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
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
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公司拆
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二、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公
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
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
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三、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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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四、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
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的,
公司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公司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十、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承诺:

一、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
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
金。

二、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
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
本人赔偿一切损失。

十一、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鉴于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
公司在此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
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二、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三、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四、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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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承诺:

鉴于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
人在此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
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二、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三、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本人承诺事项;

五、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延期锁定;

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十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
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
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
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
的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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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相关人员及企业等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
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稳定股价、不存在信披违规、
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等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
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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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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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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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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