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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3-22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eshun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 11 号 1 幢 5 楼 51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零二二年三月
特别提示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科技”、“本公司”或“发行
人”)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及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上的本公司上市公告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56.69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
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
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大类;截至 2022 年 3 月 9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5.20 倍。

截至 2022 年 3 月 9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
2020 年扣 2020 年扣 T-3 日股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盈
证券简称 股票代码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率(倍)-扣非 率(倍)-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前(2020年) (2020年)

裕兴股份 300305.SZ 0.5409 0.4392 14.77 27.31 33.63
东材科技 601208.SH 0.1954 0.1619 13.10 67.04 80.91
长阳科技 688299.SH 0.6206 0.5508 21.23 34.21 38.54
航天彩虹 002389.SZ 0.2748 0.2042 19.15 69.69 93.78

平均值 49.56 61.7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9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56.69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62.39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高于可比公司 2020 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
发行人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
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
例为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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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896.7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上
市公告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差异化、功能性聚酯薄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应用的终
端领域主要为消费电子行业。消费电子行业具有技术密集及材料需求多样化等特
征,因此市场对聚酯薄膜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行业内企业需要持续进
行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以保证产品性能指标等不断优化升级。若公司的研发能
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技术创新相匹配,则公司将面临创新风险,这将对公司

4
的盈利水平及竞争能力均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新技术未能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随着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电工电气行业以及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产
品的功能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要持续进行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
水平,才能满足下游行业对聚脂薄膜材料的性能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开展
的研发项目包括黑色阻燃膜的开发、全防紫外高隔热窗膜的开发、高亮膜的开发
等。未来,若公司的技术储备或新技术开发方向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满足
客户需求变化,则公司将面临新技术未能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2、技术失密和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核心技术和高素质的研发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未申请专利的
技术或尚未获得专利核准的技术尚不能受专利法的保护,可能被泄密或窃取,尽
管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此类情形,但不能排除技术人员违反职业操守泄密的
可能,不能避免专利技术被他人盗用的风险。

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各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是决定企业核心竞
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公司对于现有技术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存在一定的依
赖性。一旦核心技术人员流向公司的竞争对手,将会对公司的研发实力以及经营
活动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公司存在技术失密和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三)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自产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所占比重分别为 78.03%、
77.52%、72.17%和 75.55%,比重较高。根据公司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占比,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对原材料价格的敏感系
数如下:

产品类别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有色光电基膜 -0.97 -1.03 -1.45 -1.73


5
产品类别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透明膜 -1.57 -2.10 -9.12 -6.90
其他功能膜 -1.55 -1.13 -1.30 -1.51

公司各类产品毛利率对原材料价格的敏感系数均大于或接近 1,原材料价格
对产品毛利率影响较大,其中对透明膜毛利率影响最大,主要是由于透明膜技术
含量相对较低,毛利率相对较低,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的采购价格变动对成本及
毛利率的影响高于其他产品。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属于石油化工产品,
其价格受原油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报告期各期,
公司聚酯切片采购均价分别为 7.66 元/kg、6.41 元/kg、4.28 元/kg 和 5.23 元/kg,截
至 2021 年 6 月末,聚酯切片的 CCFEI 价格指数已由 2020 年末的 4.80 元/kg 上涨
至 6.30 元/kg,涨幅达 31.25%。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转
移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公司产品毛利率将大幅下滑,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
成不利影响。

2、原材料采购集中度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聚酯切片主要自万凯新材料和三江化纤采购,上述两家供应
商的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2.59%、57.94%、59.54%和 46.18%,
采购集中度较高。聚酯切片作为一种石油化工产品,国内产业集中度相对较高,
能够提供公司产品技术、品质所需的聚酯切片供应商相对较少,因此存在聚酯切
片供应商集中的情形。

未来,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集中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主要供应商
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可能导致聚酯切片不能及时、足量、保质的供应,从
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目前在公司所处的聚酯薄膜行业中,国外厂商凭借其技术优势在行业竞争中
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在高端领域,而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国内聚酯薄膜厂商由于
技术积累相对薄弱,普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形势。

未来,若行业内国内外厂商利用资金和人才优势研发成功并大量生产有色光


6
电基膜,实施恶意竞争或下游电子工业领域发生不利变化,则会因供需状况变化
而发生有色光电基膜市场价格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20 年度,透明膜的收入占比由 2019 年度的 15.60%提高至 38.36%,透明膜
的毛利率由 2019 年的 7.60%提升至 24.76%,2021 年 1-6 月,透明膜的收入占比进
一步提升至 44.90%、毛利率达到 32.21%,主要系透明膜市场需求增长和原材料价
格处于市场低位所致。随着行业内新增产能的释放,透明膜的市场供需状况将趋
于平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透明膜的高毛利率很难持续。如若公司透明膜产品
无法被下游市场消化,发行人产品综合毛利率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4、终端消费领域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引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是种类多样化、薄型化、柔性化、高集成和高
精密,市场环境也会因消费电子行业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应发生变化。未来,若公
司有色光电基膜的技术储备或新技术开发方向不符合消费电子行业的技术发展
趋势,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变化,则公司将面临主营产品价格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5、能源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能源耗用为电力,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耗用的电力金额
分别为 975.68 万元、1,426.21 万元、2,889.06 万元和 2,022.14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
本的比例分别为 7.53%、8.79%、11.93%和 10.61%,发行人存在一定的依赖。未来,
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能源政策发生变化,如提高电价或限制采购量,将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对万凯新材料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风险

自 2019 年度起,发行人与万凯新材料达成年度采购协议,可以 CCF 月度均
价向其采购聚酯切片。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万凯新材料的采购价格较之向万凯新
材料以外的聚酯切片主要供应商的平均采购价格低-0.09 元/kg、0.44 元/kg、0.02 元
/kg 和 0.28 元/kg。若万凯新材料不再按 CCF 月度均价向发行人提供原材料,转而
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按发行人向万凯新材料以外的聚酯切片主要供应商的平均采
购价格模拟计算,报告期内,分别会增加发行人营业成本-52.42 万元、375.73 万
元、43.02 万元和 333.25 万元,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的综合毛利影响为-

7
0.97%、5.04%、0.32%和 2.89%。因此,发行人对万凯新材料的价格模式存在一定
程度的依赖风险,如无法持续合作,将会对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构成不利影响,
但不利影响较小。

7、被实施反倾销调查措施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 BOPET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市场开拓方面成绩较为显
著。随着功能化聚酯薄膜产品产能的增加,我国聚酯薄膜出口保持较快的增长态
势,在国际市场占有率有所提升,对国际市场形成了一定的冲击。近年来,巴西、
美国、韩国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对我国 BOPET 产品执行了反倾销措施,增加了我
国 BOPET 出口的成本。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境内销售为主,各期占比均在 96%
以上,境外销售比重较小,主要销往美国、印度及韩国等国家。若未来有更多国
家或地区对中国销售的 BOPET 产品采取反倾销调查或措施,将对公司的境外销
售业务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1、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2020 年 6 月、8 月,公司新增的两条生产线先后投产运营,公司年产能由 1.50
万吨扩大至 4.20 万吨,产能增长高达 180%。伴随着新生产线的稳定投产以及未
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数量将相应增加,从而使公司的风险控制、人员管理、
业务管理等难度加大,对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公司如果不能
及时有效地建立与业务及资产规模相匹配的管理制度与内控体系,将直接影响公
司的经营效率和长远发展。

2、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生产制造过程包括配料与混合、结晶和干燥、
熔融挤出、铸片、纵向拉伸、横向拉伸、牵引收卷与分切等多个生产工艺,且每
个生产工艺包含多道加工处理程序,使得公司需要持续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若
某一环节因质量控制疏忽而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则将对公司品牌形象产生不
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客户的采购决策,对公司的长期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8
3、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范和强、张静夫妇,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4,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66.67%,本
次发行后范和强、张静夫妇仍将处于控制地位。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
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
管理层选聘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使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五)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4,688.81 万元、5,456.34 万元、
6,508.42 万元及 7,934.41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44.81%、39.30%、30.64%及
31.09%,存货规模总体上较大。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为保证对下游客户的及时供货,各类产品均
需维持相应的库存量,符合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虽然报告期内未出现过存
货大幅跌价的情形,但未来随着公司四号线、五号线产能逐步释放和经营规模的
进一步扩大,存货规模可能会继续快速增长,如果公司产品无法及时实现销售,
或者下游行业及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存货无法及时销售,甚至
出现减值情形,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不能维持在较高水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8.61%、30.95%、35.34%及 37.45%,
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均处于较高水平。

未来随着同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多及公司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
行业的供求关系将可能发生变化,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有下降风险。此外,
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或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并减低生
产成本,则毛利率无法维持在目前相对较高水平,面临毛利率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3、经营性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97.36 万元、3,193.41、

9
5,045.90 万元和 4,630.46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2,231.91 万元、3,585.84、7,417.44 万
元和 7,209.29 万元,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均低于当期净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存在一定幅度波动且整体流入水平较低,主要
系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存货余额随业务规模扩大而增长,同时公司使用收到的承
兑汇票支付设备工程款,导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趋紧。如未来公司存货余额和固
定资产投入持续快速增长,则公司将面临经营性现金流进一步紧张的风险。

4、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和顺于
2019 年 12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正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期,公司 2021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暂按
15%预缴。未来期间,如果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
或者公司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则公司面临
所得税税率提高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

5、短期债务不能按期清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因为扩张产能而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使得公司资金需求量逐
渐增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 2,750.00 万元、4,206.59 万元、
11,866.45 万元和 10,562.67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6.54%、37.96%、64.19%
和 59.76%,公司面临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如果公司未来流动资金不足,不能按
期偿还银行借款,则可能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存货中的库存商品单位成本大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的产品单位成本
的风险

报告期内,未扣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公司存在存货中库存商品单位
成本大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情况,主要原因系:(1)在聚
酯切片的价格整体呈下行趋势下,库龄 1 年以上的产品导致各期末库存商品单位
成本较高;(2)受聚酯切片采购价格上涨影响,2018 年末库存商品单位成本较
高;(3)2020 年疫情期间生产的部分高单位成本的透明膜截至 2020 年底未销售,

10
导致 2020 年末库存商品中透明膜单位成本较高;(4)期末结存产品细分结构与
销售产品细分结构不同导致库存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的单位成本
存在差异。未来期间,若上述或类似原因持续存在,则公司将继续面临存货中的
库存商品单位成本大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的产品单位成本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公司生产的主要是聚酯薄膜产品,属于环境友好型热塑性材料,生产过程中
不涉及重污染情形。随着国家对企业环保监管日趋严格,环保要求日趋提高,国
家可能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公司存在无法达到环保标准而被环保主管部门
处罚的风险。如果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
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存在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双向拉伸聚酯薄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将涉及土建工程、设
备采购、安装工程、人员招聘等多个环节,组织和管理工作量大、难度高,且受
到工程进度、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然公司未来将在施
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控制、设备采购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和
规范的流程,但仍然存在不能按期竣工投产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
对未来市场趋势的预测等因素作出的。而项目的实施则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
求、行业竞争、技术进步等情况密切相关,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
响项目的经济效益。未来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2、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的聚脂薄膜产能将由 4.2 万吨/年增长至 8.0 万吨
/年,较募投项目投产前增长 90.48%。产能的扩张将对公司未来的市场拓展能力
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塑协 BOPET 专业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聚酯

11
薄膜行业需求量为 240 万吨/年,上述新增产能占年需求量的 1.58%,市场消化压
力较大,倘若未来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行业技术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使
得公司市场开拓进度低于预期,则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无法及时、完全
消化,进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引致的折旧大幅增加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24,664.05 万元,募投项目
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增加 39,700.23 万元,较项目实施前增长 160.96%。新增固
定资产年计提折旧额 3,006.52 万元,占 2020 年度利润总额的 35.06%,对公司盈利
能力影响较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预计产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若未来下游市
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以至于公司的募投项目不能够获得预期效益,公司将面临
销售收入增长不能消化每年新增折旧费用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主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判断,而投资者投资
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公司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
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1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253 号)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告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 278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和顺科技”,证券代码为“301237”。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0.00 万股,其中 1,896.76 万股股票将
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


1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和顺科技”。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30123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896.76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103.24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未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未安排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




14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
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
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3.2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范和强 1,885 23.56 2025 年 3 月 23 日
张静 1,015 12.69 2025 年 3 月 23 日
范顺豪 800 10.00 2025 年 3 月 23 日
首次公开发 远宁荟鑫 470 5.88 2023 年 3 月 23 日
行前已发行
股份 一豪投资 300 3.75 2025 年 3 月 23 日
广沣启沃 300 3.75 2023 年 3 月 23 日
陈伟 200 2.50 2023 年 3 月 23 日
金投智业 150 1.88 2023 年 3 月 23 日

15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胡建东 100 1.25 2023 年 3 月 23 日
浙富桐君 100 1.25 2023 年 3 月 23 日
何烽 86.25 1.08 2023 年 3 月 23 日
冯晶 70 0.88 2023 年 3 月 23 日
张伟 55 0.69 2025 年 3 月 23 日
浙富聚沣 50 0.63 2023 年 3 月 23 日
孙海士 50 0.63 2023 年 3 月 23 日
陈莉莉 50 0.63 2023 年 3 月 23 日
陈翔 50 0.63 2023 年 3 月 23 日
谢小锐 28.75 0.36 2023 年 3 月 23 日
范小良 25 0.31 2023 年 3 月 23 日
原永丹 25 0.31 2023 年 3 月 23 日
吴锡清 20 0.25 2023 年 3 月 23 日
姚惠明 20 0.25 2023 年 3 月 23 日
范军 20 0.25 2025 年 3 月 23 日
周明海 20 0.25 2023 年 3 月 23 日
柳建平 20 0.25 2023 年 3 月 23 日
计文忠 20 0.25 2023 年 3 月 23 日
封林接 15 0.19 2023 年 3 月 23 日
徐钦华 15 0.19 2023 年 3 月 23 日
彭永梅 10 0.13 2023 年 3 月 23 日
陆宇 10 0.13 2023 年 3 月 23 日
周文浩 10 0.13 2023 年 3 月 23 日
俞国芳 5 0.06 2023 年 3 月 23 日
古顺珍 5 0.06 2023 年 3 月 23 日
小计 6,000 75 -
网下发行股份
103.24 1.29 2022 年 9 月 23 日
(限售部分)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
926.76 11.58 2022 年 3 月 23 日
行网上网下 (无限售部分)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970.00 12.13 2022 年 3 月 23 日
小计 2,000 25 -


16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合计 8,000 100.00 -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经营状况,本次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348 号),公司 2019
年、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3,478.82 万元、7,269.37 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 10,748.19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2.1.2 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17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Heshun 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1759978573P
注册资本(发行前) 6,000 万元
实收资本(发行前)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范和强
有限公司设立时间 2003年6月16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2015年6月5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11号1幢5楼512室
经营场所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鼎盛路69号
邮编 311107
电话 0571-8631 8555
传真 0571-8632 2798
电子邮箱 security@hzhssy.com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zhssy.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谢小锐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571-8631 8555

公司主要从事差异化、功能性双向拉伸聚酯薄膜(BOPET薄膜)的研
主营业务
发、生产和销售。

绝缘材料、塑料粒子、聚酯薄膜生产。服务:功能性薄膜的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化学纤维,纺织
经营范围 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的项目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
所属行业
从事的行业归属于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
任期起止 间接持 总股持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数量 债券
日期 股情况 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情况
(%)

通过一
董事长、 2021.7.30 豪投资
1 范和强 1,885.0000 153.0000 2,038.0000 33.9667 无
总经理 -2024.7.29 间接持

通过一
2021.7.30 豪投资
2 张静 董事 1,015.0000 147.0000 1,162.0000 19.3667 无
-2024.7.29 间接持

董事、副 2021.7.30
3 张伟 55.0000 - - 55.0000 0.9167 无
总经理 -2024.7.29
2021.7.30
4 吴锡清 董事 20.0000 - - 20.0000 0.3333 无
-2024.7.29
董事、副
2021.7.30
5 陈正坚 总经理、 - - - - - 无
-2024.7.29
研发总监
2021.7.30
6 何烽 董事 86.2500 - - 86.2500 1.4400 无
-2024.7.29
2021.7.30
7 林素燕 独立董事 - - - - - 无
-2024.7.29
2021.7.30
8 许罕飚 独立董事 - - - - - 无
-2024.7.29
2021.7.30
9 鲍丽娜 独立董事 - - - - - 无
-2024.7.29
监事会主 2021.7.30
10 姚惠明 20.0000 - - 20.0000 0.3333 无
席 -2024.7.29
2021.7.30
11 范军 监事 20.0000 - - 20.0000 0.3333 无
-2024.7.29
职工代表 2021.7.30
12 周文浩 10.0000 - - 10.0000 0.1667 无
监事 -2024.7.29
财务总
2021.7.30
13 谢小锐 监、董事 28.7500 - - 28.7500 0.4792 无
-2024.7.29
会秘书

1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范和强、张静系夫妻关系,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范和强直接持有公司 1,885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31.42%;张静直接持有公司 1,015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16.92%;同时范和强、张静共同控制的一豪投资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
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
有公司 53.33%股权。范顺豪系范和强、张静之子,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范顺豪直接持有公司 8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3.33%。
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可控制公司 66.67%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范和强直接持有公司 1,885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23.56%;张静直接持有公司 1,015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12.69%;同时范和强、张静共同控制的一豪投资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
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3.75%;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
有公司 40%股权。范顺豪系范和强、张静之子,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范
顺豪直接持有公司 8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因
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可控制公司 50.00%的表决权。

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范和强先生,男,196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
位,高级经济师。1987 年 8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杭州磁带厂销售科长;1992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南方贸易商行经理;1996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南
方贸易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南方贸易董事长;2003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和顺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静女士,女,196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
助理经济师。1979 年 11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杭州磁带厂销售内勤;1995 年 5 月
至 2009 年 11 月,任浙江省文化实业发展中心会计;2003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和顺有限监事;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和张静及
其一致行动人范顺豪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者其他有争
议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2016 年 5 月,发行人对张伟、彭永梅等 10 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发行人通
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向上述 10 人发行公司股份 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 元/股。

(一)股份支付事项的相关约定




21
定向增发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
序 定向增发 是否
时任职务 份数量(万 署之日所持股份变动
号 参与对象 在职
股) 情况
1 张伟 董事、副总经理 55 是 未变动
2019.2.21 受让 5 万股
董事会秘书
2 彭永梅 30 否 2019.4.30 转让 15 万股
副总经理
2019.6.25 转让 10 万股
3 吴锡清 董事 20 是 未变动
4 姚惠明 监事会主席 20 是 未变动
5 范军 监事 20 是 未变动
6 俞国芳 监事 5 否 未变动
7 封林接 车间主任 15 是 未变动
8 徐钦华 采购部经理 15 是 未变动
9 周文浩 子公司副总经理 10 是 未变动
10 陆宇 销售总监 10 是 未变动

根据发行人与上述股份支付参与对象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杭州和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并与上述股份支付参与对象访谈确认,
发行人与上述员工不存在服务期约定,不存在除已披露信息以外的锁定期安排,
不存在关于员工离职时所持股份处理方式的约定。

同时,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彭永梅于 2017 年 6 月 1 日自发行人
处辞职,其离职时未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作特殊处理,亦可证明发行人与其不
存在服务期约定。彭永梅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受让发行人股东古顺珍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 5 万股、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向陈莉莉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5 万
股、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向广沣启沃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0 万股,亦可说
明发行人与上述员工不存在除已披露信息以外的锁定期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除前述安排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2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2,0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
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名称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范和强 18,850,000.00 31.42 18,850,000.00 23.56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张静 10,150,000.00 16.92 10,150,000.00 12.69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范顺豪 8,000,000.00 13.33 8,000,000.00 10.00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远宁荟鑫 4,700,000.00 7.83 4,700,000.00 5.8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一豪投资 3,000,000.00 5 3,000,000.00 3.7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广沣启沃 3,000,000.00 5 3,000,000.00 3.7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伟 2,000,000.00 3.33 2,000,000.00 2.5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金投智业 1,500,000.00 2.50 1,500,000.00 1.8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胡建东 1,000,000.00 1.67 1,000,000.00 1.2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浙富桐君 1,000,000.00 1.67 1,000,000.00 1.2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何烽 862,500.00 1.44 862,500.00 1.0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冯晶 700,000.00 1.17 700,000.00 0.8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张伟 550,000.00 0.92 550,000.00 0.69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浙富聚沣 500,000.00 0.83 500,000.00 0.6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孙海士 500,000.00 0.83 500,000.00 0.6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莉莉 500,000.00 0.83 500,000.00 0.6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翔 500,000.00 0.83 500,000.00 0.6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谢小锐 287,500.00 0.48 287,500.00 0.3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范小良 250,000.00 0.42 250,000.00 0.31
定 12 个月


23
自上市之日起锁
原永丹 250,000.00 0.42 250,000.00 0.3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吴锡清 200,000.00 0.33 200,000.00 0.2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姚惠明 200,000.00 0.33 200,000.00 0.2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范军 200,000.00 0.33 200,000.00 0.2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周明海 200,000.00 0.33 200,000.00 0.2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柳建平 200,000.00 0.33 200,000.00 0.2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计文忠 200,000.00 0.33 200,000.00 0.2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封林接 150,000.00 0.25 150,000.00 0.1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徐钦华 150,000.00 0.25 150,000.00 0.1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彭永梅 100,000.00 0.17 100,000.00 0.1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陆宇 100,000.00 0.17 100,000.00 0.1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周文浩 100,000.00 0.17 100,000.00 0.1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俞国芳 50,000.00 0.08 50,000.00 0.0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古顺珍 50,000.00 0.08 50,000.00 0.06
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 - 1,032,387.00 1.29
售股份 定 6 个月
小计 60,000,000.00 75.00 61,032,387.00 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
- - 9,267,613.00 11.58 -
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9,700,000.00 12.13 -
小计 - - 18,967,613.00 23.71
合计 60,000,000.00 100 80,000,000.00 100
注:1、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
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以上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有
效设立的合伙企业,目前有效存续,具备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且已
履行出资义务,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以上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意思自治,且已履行出资义务,具备成为发行人
24
股东的资格。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5,767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范和强 1,885 23.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张静 1,015 12.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范顺豪 800 1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远宁荟鑫 470 5.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一豪投资 300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广沣启沃 300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陈伟 2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金投智业 150 1.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9 胡建东 100 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浙富桐君 100 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5,320 66.50%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和顺科技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2,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
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6.69 元/股。



25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46.7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45.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62.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61.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3.15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
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43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26
的 28.50%。根据《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新股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711.97140 倍,
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数
量的 20%(即 4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1,0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97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75222343%,有效申
购倍数为 5,707.03474 倍。

根据《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9,373,915 股,放弃认购数量 326,085 股。网
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0,300,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
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股份的数量为 326,085 股,包销金额为 18,485,758.65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6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3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1,572.51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807.4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92 号)。

八、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 11,572.51 万元(其中包含印花税 25.45 万元,不
含增值税),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9,399.06

2 审计、验资费用 950.00

3 律师费用 630.07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7.55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0.38

27
6 印花税费 25.45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11,572.51
注: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

(二)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45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数)。

九、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807.49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7.99 元/股(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3 元/股(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348 号),
天健会计师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和顺科技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
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在审计截止日后,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
负债表,2021 年 7-9 月和 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 年 7-9 月和
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天健审【2021】
10074 号”《审阅报告》。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0-12 月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 年 10-12
月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天健审【2022】
27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
项使我们相信和顺科技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和顺科技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

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十八、公司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2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杭州良渚支行 33050161748900001659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571910316610313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71050122000676515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 331065910013000729795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 331065910013000729622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
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30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保荐代表人:钟朗、毛豪列

联系人:钟朗、毛豪列

联系电话:010-6655 5196

传真:010-6655 510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
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钟朗、毛豪列提供持续督导工
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1、钟朗,保荐代表人,经济法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拥有 12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桂林旅游(000978)再融资项目、五
洲交通(600368)再融资项目、广陆数测(002175)再融资项目、西部证券(002673)
再融资项目、嘉欣丝绸(002404)再融资项目,及其他多个改制辅导、财务顾问、


32
新三板挂牌项目。

2、毛豪列,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拥有 17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拥有扎实的金融理论功底和较为丰富的投行项目
经验,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具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曾主持和参与
浙江震元(000705)国有股权分置改革项目、嘉欣丝绸(002404)IPO 项目及 2016
年再融资项目、中捷股份(002021)再融资项目、圆通速递借壳卖方财务顾问项
目等项目。




3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
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范顺豪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34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机构股东一豪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35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张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6、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
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36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范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6、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
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37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发行人机构股东远宁荟鑫、广沣启沃、浙富聚沣、浙富桐君、金投智
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锡清、何烽、谢小锐、陈正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8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
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
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
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发行人监事姚惠明、周文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
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39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九)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

40
告;

5、本人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期间
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期间内;
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票;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二)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范顺豪承诺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
告;

5、本人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期间
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期间内;
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票;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41
(三)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远宁荟鑫、广沣启沃、一豪投资承诺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

4、本企业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
公告;

5、本企业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期
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期间内;
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
预案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
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2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
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
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 A 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 A 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
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

43
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
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
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
触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
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
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44
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
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1、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
(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
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
他措施稳定股价。


45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其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
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
有),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审议
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
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公司承诺并保证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应要求。

四、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


46
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本公司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发行人公开
发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
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
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
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
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7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
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
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
供制度保障。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
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

48
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
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
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
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49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
供制度保障。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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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
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
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
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
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
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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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
供制度保障。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2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
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证券发行文件中不
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
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53
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54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
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
任;

(3)若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人/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
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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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
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
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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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及时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
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赔
偿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提供的全部文件
和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
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承诺

东兴证券为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东兴证券为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兴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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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为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引用本公
司出具的《杭州和顺塑业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银
信评报字(2015)沪第 0063 号)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 0063 号《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评估机构出具的承诺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
为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并出具的文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如因本公司制作并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已在上市公告书完整、真实、准确披露股东信息,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上市公告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及现有股东中,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协议转让或集
合竞价交易方式成为本公司股东均为开立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
其他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
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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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
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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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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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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