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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4-12
股票简称:军信股份 股票代码:301109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JUNX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四月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信股份”、“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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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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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56,454,052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6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未来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截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N77 生态保
护和环境治理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3.15 倍。公司发行市盈率为
22.91 倍,虽然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因素:

(一)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取得 BOT、TOT 等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污
泥处置业务、渗沥液(污水)处理业务、垃圾填埋业务和灰渣处理处置业务。随
着所处行业的不断发展,公司需要及时跟进行业技术的最新进展,不断开展技术
创新和实施研发产业化,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水平、运营能力和工艺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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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过程和创新成果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得技术创新成本上升。
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将难以响应市场或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
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垃圾处理行业的迅速发展,公司不断推进智能化工厂管理
方式创新和综合服务方式创新。若公司管理创新能力不能满足市场或客户需求,
或公司综合服务方式创新方向与行业发展趋势不符,则存在公司管理方式创新和
综合服务方式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二)技术风险

1、固废处理技术落后的风险

公司投资和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垃圾渗沥液(污水)处理、市政污泥处置
和灰渣处理处置等城市固废处理业务,均选用了行业主流技术。在经营上述业务
过程中,公司经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核心技术。但是,如果因固废处理
政策、市场需求及固废成分或性质改变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可能使得公司技术路
线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将面临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流程、培养新技术人才的
额外支出,从而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2、核心技术泄密、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

拥有先进的固废处理技术是公司在行业中保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
公司可能无法迅速察觉核心技术泄密情况或被侵权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此外,
由于专利申请程序耗时长且复杂,公司的专利申请可能无法成功获得专利授权。
公司也可能被提出侵犯他人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诉,为任何侵权申诉
抗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均可能相当耗时、涉及高昂成本、有损公司的品牌及声誉。
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现均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
响。

(三)经营风险

1、环保政策风险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
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 号)要求,湖南省发改委和湖南省住建厅
编制了《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 年)》,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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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焚烧发电进行了专项规划。未来,若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或修订
已有的政策规定,或出台新的行业规范标准、行业准入、运营监管、资质管理等
方面的实施细则,将可能给行业参与者带来如准入限制、需申请新的运营资质、
增加环保处理设施或运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可能导致整个环保行业的发展放
缓,并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2、电价补贴政策风险

垃圾发电行业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国家对垃圾发电实行全额保
障性收购制度。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2]801 号),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该通知规定,以生
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
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 280 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
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 0.65 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
上网电价,2006 年 1 月 1 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该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
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 号)等文件,未来主管部
门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确定每年新增补贴项目规模。

公司垃圾焚烧项目(一期)和垃圾焚烧项目(二期)相关合同中约定因售电
单价政策性调整造成的发电收入变化,减少部分由长沙市政府承担。

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削减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支持力度,公司垃圾焚烧项
目可能面临补贴水平退坡的风险,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受益于国家对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等,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主要来自国家对环保行业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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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 6,243.93 万元、8,449.06 万元、
11,772.18 万元和 3,601.3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8.43%、21.99%和
23.39%和 16.76%;公司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总额分别为 2,944.97 万元、1,863.84
万元、2,025.46 万元和 2,547.29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8.69%、4.85%、
4.02%和 11.85%。

如果未来国家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不利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社会公众对垃圾焚烧发电持负面看法的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该行业也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
利用行业,对实现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解
决“垃圾围城”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部分社会公众对垃圾焚烧发
电可能持有负面看法,担心项目建设和运营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为此,
国家发改委在项目核准手续中增加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价程序,环境保护部门也
提高了环评要求并进一步规范了环评听证会和公众调查程序。尽管公司对每个新
建项目都将依法依规充分开展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
努力消减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负面影响,然而“邻避效应”和国家严格的监管政策
可能使项目选址的难度加大,可能致使新项目筹建时间延长,从而增加公司项目
开发和建设成本,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可供处理的垃圾量减少的风险

由于我国各主要城市逐步开始实施垃圾分类,部分类别的垃圾可能采用其他
垃圾处理方式。公司部分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垃圾保底量,但未来可供进行垃圾
焚烧发电的垃圾供应量仍存在减少的可能性,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
响。

6、固废处理服务费下调的风险

在固废处理(包括垃圾焚烧、污泥处置、渗沥液(污水)处理、垃圾填埋、
灰渣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固废处理服务,并
按相关协议约定的处理单价和实际的处理量计算收取处理服务费,并在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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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期限内定期参考主要材料、人工费等成本的变化进行调价。固废处理单价一般由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环保标准、垃圾特性、边界条件等因素并
考虑特许经营者一定的收益水平后核准确定。如果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后续调价
机制执行不及时或出现重大政策变化,使得固废处理单价发生下调,则可能给公
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7、已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合同相关风险

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于 1997 年立项并进行建设,并于 2003 年 4 月
建成投产。2004 年 3 月,长沙市政府在互联网发布关于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
处理场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招商公告,截至招商截止日,仅军信路桥报名参与招商。
2005 年 5 月,经长沙市政府授权,长沙市城管局与军信路桥进行招商谈判。经
过多轮谈判,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城管局与军信路桥于 2006 年 4 月在“2006 中
国长沙(伦敦)重点项目投资贸易洽谈会”签订《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
场特许经营权及资产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经长沙市政府同意,2006 年 12 月,
上述特许经营权实施主体由军信路桥变更为军信建设(军信集团之前身),2017
年 6 月,军信环保从军信集团受让该特许经营权。

平江县无害化垃圾处理场于 2012 年初由平江县政府建成。2012 年,平江县
政府组织公开招标,但由于招投标过程中只有军信集团参与投标,投标参与方不
足使得招投标程序未能完成,平江县政府采用谈判方式与军信集团于 2012 年 5
月签订了《平江县固体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权及资产使用权转让合同书》。2020
年 6 月,军信环保通过收购平江公司 100%股权取得该特许经营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6 年 5 月 31 日通过并于 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
内经营某项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上述特许
经营权的获得过程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能力构成一定的潜在风险。

8、特许经营权项目提前终止或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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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47.74%和 80.91%,占比较高。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公司或有关项目
公司违反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相关要求,或未能满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则可能导
致特许经营权授予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合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及盈利能
力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主要特许经营权项目符合当地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处理的现有整
体规划。若未来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调整,或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下降,则可能
导致特许经营权授予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合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及盈利
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垃圾焚烧项目(二期)建成运营后,将对垃圾填埋场进行逐步封场,生
活垃圾将优先采用清洁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若政府相关部门与公司重新协商填
埋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相关条款,则可能导致公司填埋项目特许经营权产生减值
风险。

9、客户集中度较高及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公司采用 BOT、TOT 为主的特许经营方式,为客户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城市
生活垃圾及副产物处理综合解决方案,为其提供多元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生活
垃圾、渗沥液和市政污泥为一体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服务。报告期内,
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9%、99.96%、
99.82%和 99.87%,公司客户存在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随着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进
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较早,发展规模较大,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研发能力的公司
凭借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广阔
的市场空间可能吸引更多资本驱动型的企业进入本行业,未来市场竞争将可能进
一步加剧。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公司未来获取新项目的难度将增加,新获取项
目的收益率也存在下降风险。

10、成长性风险

发行人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市场前景、行业技术、行业竞争格局、发行
人创新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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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使公司盈利能力出现变化,从而公司无法顺利实现预期的成长性。

1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过程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如果员工在日常
生产中出现操作不当、设备使用失误等意外事故,公司将面临安全生产事故、人
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风险。面对风险隐患,公司通过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生
产制度、选择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控制系统等措施提高安全性。虽然公司自成立以
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
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12、运营成本上升风险

公司原材料及能源为主要成本之一。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果水泥、石灰、活
性炭等生产材料、能源或人工成本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在价格下降过程中未能
做好存货管理,将导致公司运营成本增加。此外,随着环保标准的提升,公司在
环保方面的支出将增加,公司也将面临运营成本增加的风险。

13、BOT 项目建设风险

公司主要通过 BOT 等特许经营模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政污泥处置
和垃圾渗沥液(污水)处理等业务,而上述业务一般属于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项
目,因此能否顺利获得并实施项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此外,每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均需获得地方环保部门、投资建设管理部
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和配合,而该等地方政府部门在协调征地、
拆迁等工作也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若未能顺利完成该等部门的审批程
序,以及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选址发生变化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确定
符合建设条件的备选厂址,则公司的垃圾处理项目难以实施,甚至不排除已发生
部分投入但被迫终止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项目建设的成本和进度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包括建筑材料、设备及部
件的价格波动,设备、材料或人手短缺,罢工及劳资纠纷,预期以外的工程、设
计、环境或地质问题,配套基建设施的影响,预期以外的成本上升,“邻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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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等。该等因素可能在公司的控制范围以外,可能导致公司 BOT 项目建设工程的
超支及延误,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
影响。

14、公司业务地域分布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长沙市内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60%、98.52%、98.65%和 99.35%,公司营业收入地域分布具有一定的集中性。
虽然公司特许经营权合同期限长,保障性较强,相关的业务具有稳定性、可持续
性,并且公司具备跨地区经营的技术实力、运营经验,制订了相应的发展战略且
正在积极实施,但公司营业收入来源地域集中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长沙市经济发
展情况、地方财政实力等方面的影响较大,若未来长沙市经济发展不及预期或地
方财政支出总额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5、污泥处置量及污泥处置收入下降的风险

随着长沙市市政污泥产生量的持续增长,长沙市政府进一步规划投建了新的
污泥处置项目,以对市政污泥进行分流,缓解市政污泥处置能力缺口。根据特许
经营权协议的约定及相关部门文件,公司特许经营权内的污泥处置业务可以得到
有效保证,目前公司所运营的污泥处置项目仍是长沙市最主要的污泥处置终端。
公司在地区内的先发优势、长期积累的技术和口碑优势,可以有效保证未来污泥
处置市场的可持续性。若未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特许经营权合同因故提前
终止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污泥处理量减少、污泥处置收入大
幅下降。

(四)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道国直接持有军信环保 6.18%的股份,并通过投资及协议
安排支配军信集团 55.00%的表决权,并担任湖南道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
持有军信环保 91.51%的表决权。戴道国能够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发行人的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事项实施重大影响。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但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权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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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进行不当控制,将可能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报告期内新投入运营和新建项目规模较大,公
司规模迅速扩大,管理难度增加,对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提升管理能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建立良好的人才培
养和激励机制,以匹配公司业务扩展带来的项目管理需求,则可能存在管理不到
位导致的内控失效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前景构成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项目建设期资金需求较大,长期资产占
总资产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79、0.88、0.97 和 0.91,
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6.41%、62.15%、64.36%和 64.74%,流动比率较低,资
产负债率较高。

现阶段,公司主要通过自有资金积累和外部借款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在建项目
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未来投资建设规模的扩大,公司资产负债率可能进一步提
高。短期内,公司将同时面临偿还原有负债和增加对建设期项目资金投入的双重
压力,因此对公司现金流管理能力要求较高。若公司对负债的管理不够谨慎,则
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风险。

2、利率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长期借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合计为
310,910.00 万元,占总负债的 69.39%。公司借款规模较大,利息支出占净利润的
比例较高,公司对利率的变化较为敏感。如果贷款基准利率或公司未来新增贷款
的利率大幅上升,公司的利息支出将大幅增加,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1,346.21 万元、13,656.1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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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8,686.07 万元和 26,114.64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
别为 13.48%、13.71%、16.97%和 23.13%。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增长
较快,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且由于垃圾焚烧项目(一期)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纳入 2020 年第十批补贴清单,公司将项目投产以来的可再生
能源发电补贴收入一次性确认在 2020 年度,导致 2020 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比
出现一定增长。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继续
增长,如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发生坏账损失,将对公司资金周转以及经营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发行后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每股收益将被摊薄。同时,由于募集
资金到位,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也将大幅上升,但募集资金的运用效益不会立即
体现,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1、部分土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公司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且存在少量土地、房屋超出用地
红线范围的情形,该部分土地已完成规划调整,并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截至
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和超出红线范围的用地的建设用地相
关手续正在办理中。若发行人未及时取得权属证明,则可能会给公司未来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

2、项目参建方带来的风险

在项目建设阶段,公司作为项目投资方需要与各参建单位开展密切业务合作。
尽管公司通过严格的招标程序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合作方并加强过程管控,若在
项目建设期间,在计量、工程造价结算、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建设管理方面产
生未能妥善解决的争议或纠纷事项,则可能对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和施工进度造
成不利影响。若项目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尽管公司会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参建方进
行修复,然而相关参建方仍可能无法及时或拒绝履行其应尽责任,导致公司需自
行或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则在修复期间将对项目的正常运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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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利影响或造成与参建方的履约纠纷。

(七)其他风险

1、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长沙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与生
活垃圾清洁焚烧协同处置二期工程项目、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灰渣填埋
场工程项目、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
金,上述项目总投资额为 264,032.27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245,278.04 万
元。

公司基于当前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现状和技术发展优势、自身在生活
垃圾处置方面的技术研发优势、项目建设和管理经验,以及当地生活垃圾现状及
增长趋势,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负面影响,这
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的核准和许可、外部政策环境变化、行业景气度、
资金、人力资源、自然灾害和“邻避效应”等,上述任一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项
目建设和运营效益,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情况,有可能导致项
目最终实现的效益与预计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
果不能完全实现。

2、不可抗力风险

重大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将可能严重影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公司原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和项
目建设受到了一定影响,公司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公司生产经营已于 2020
年 5 月恢复正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无确诊或疑似病例,本次
疫情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目前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
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国内疫情再次反弹,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和经
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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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2]254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5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27,334.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56,454,052 股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军
信股份”,证券代码为“30110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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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上市时间:2022 年 4 月 13 日
3、股票简称:军信股份
4、股票代码:301109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7,334.0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834.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6,454,052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6,885,948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
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875.7539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2.81%,战略配售
对象为中信证券军信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军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中盈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
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
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
持意向”。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
持意向”。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军信股份战配资管计划、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中盈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7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3,128,409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58%。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非交易日顺
持股数量(万股)
例(%) 延)
军信集团 17,010.3478 62.23 2025 年 4 月 14 日
戴道国 1,266.4587 4.63 2025 年 4 月 14 日
何英品 1,036.1935 3.79 2025 年 4 月 14 日
湖南道信 482.7500 1.77 2025 年 4 月 14 日
冷朝强 163.5000 0.60 2025 年 4 月 14 日
何俊 140.4000 0.51 2025 年 4 月 14 日

首次公开发 湖南品信 101.2500 0.37 2025 年 4 月 14 日
前已发行股 罗飞虹 87.5000 0.32 2025 年 4 月 14 日
份 戴敏 85.8000 0.31 2025 年 4 月 14 日
邱柏霖 40.0000 0.15 2025 年 4 月 14 日
戴晓国 28.6000 0.10 2025 年 4 月 14 日
戴道存 28.6000 0.10 2025 年 4 月 14 日
冷昌府 14.3000 0.05 2025 年 4 月 14 日
冷培培 14.3000 0.05 2025 年 4 月 14 日
小计 20,5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2022 年 10 月 13
312.8409 1.14
限售部分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
行网上网下 2,813.6052 10.29 2022 年 4 月 13 日
无限售部分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831.8000 10.36 2022 年 4 月 13 日
小计 5,958.2461 21.80 -
中信证券军信
战略配售股 股份员工参与
444.8434 1.63 2023 年 4 月 13 日
份 创业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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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计划
湖南高新创业
投资集团有限 57.4547 0.21 2023 年 4 月 13 日
公司
湖南湘江中盈
投资管理有限 229.8190 0.84 2023 年 4 月 13 日
公司
长沙先导产业
143.6368 0.53 2023 年 4 月 13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小计 875.7539 3.20 -
合计 27,334.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
荐人”、“保荐机构”)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38806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1,156.44 万元和 41,534.45 万元,均为正且累计超过
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满足上述所选取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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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JUNXIN ENVIRONMENTAL
英文名称
PROTECTION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2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戴道国
成立日期 2011年9月22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7年4月25日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湖南军信环保
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邮政编码 410200
互联网网址 www.junxinep.com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收集、贮存、处
理、处置生活污泥;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
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垃圾无害化、
资源化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的建
设、管理、运营;污泥处置和污水处理项
经营范围
目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及运行调试与受托运
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处置、渗沥液(污
主营业务 水)处理、垃圾填埋和灰渣处理处置等业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
所属行业 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覃事顺
电话 86-731-85608335
传真 86-731-85608335
电子信箱 junxinep@junxin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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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

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日期 (股) (股) (股)
例(%) 情况
2020.5.20-
1 戴道国 董事长 12,664,587 60,501,217 73,165,804 35.69% 无
2023.5.19
2020.5.20-
2 何英品 副董事长 10,361,935 18,083,495 28,445,430 13.88% 无
2023.5.19
GUAN
QIONG 2020.5.20-
3 董事 - 16,840,244 16,840,244 8.21% 无
HE(何冠 2023.5.19
琼)
董事兼总经 2020.5.20-
4 冷朝强 1,635,000 - 1,635,000 0.80% 无
理 2023.5.19
董事兼财务 2020.8.18-
5 周重波 - 120,000 120,000 0.06% 无
总监 2023.5.19
董事兼董事 2020.8.18-
6 覃事顺 - 105,000 105,000 0.05% 无
会秘书 2023.5.19
2020.8.18-
7 兰力波 独立董事 - - - 0.00% 无
2023.5.19
2020.8.18-
8 黎 毅 独立董事 - - - 0.00% 无
2023.5.19
2020.8.18-
9 戴塔根 独立董事 - - - 0.00% 无
2023.5.19
2020.8.18-
10 王志明 监事会主席 - 430,000 430,000 0.21% 无
2023.5.19
2020.8.18-
11 郭卓彦 监事 - 30,000 30,000 0.01% 无
2023.5.19
2020.8.18-
12 徐惠思 职工监事 - 30,000 30,000 0.01% 无
2023.5.19
2020.8.18-
13 杨 飙 副总经理 - 150,000 150,000 0.05% 无
2023.5.19
2020.8.18-
14 吴 波 副总经理 - 430,000 430,000 0.06% 无
2023.5.19
2020.8.18-
15 袁继雄 副总经理 - 30,000 30,000 0.07% 无
2023.5.19

注:1、戴道国通过军信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59,536,217股,通过湖南道信间接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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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65,000股;何英品通过军信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18,073,495股,通过湖南品信间接持有发行
人10,000股。
2、GUAN QIONG HE(何冠琼)通过军信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周重波、覃事顺、王
志明、郭卓彦、杨飙、吴波、袁继雄通过湖南道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徐惠思通过湖南品
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表格中部分持股数据已四舍五入,保留至个位。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军信集团持有发行人 17,010.35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2.98%,为公司控股股东。军信集团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年12月12日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实收资本 20,000万元
注册地 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5栋10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 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5栋10楼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推广;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开展城市固体
废弃物处理场和房地产项目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
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军信集团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同或相似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军信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戴道国 7,000 35.00%
2 李孝春 4,000 20.00%
3 何俊 2,960 14.80%
4 何英品 2,125 10.63%
GUAN QIONG HE
5 1,980 9.90%
(何冠琼)
6 曹维玲 1,935 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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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计 20,0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

戴道国,男,196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陆军参谋学
院军事理论专业,本科学历。1981 年 10 月至 1983 年 8 月,陆军第二十集团军
六十师炮兵团战士;1983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沙炮兵
学院学员、练习营排长、政治指导员、训练部干事、参谋,学员大队政治教导员、
副大队长(副团职,少校军衔),期间 1985 年 7 月至 1985 年 12 月赴老山前线
对越作战,任陆军第一三八师炮兵团见习排长;1999 年 8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处级干部;2002 年 2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军信路桥董事
长;2002 年 4 月至今,任军信地产执行董事;2004 年 3 月至今,任滕王阁执行
董事;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军信集团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好望谷董事长;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浦湘生物董事长;2017 年 4 月
至今,任军信环保董事长;2019 年 4 月至今,任浦湘环保董事长;2020 年 8 月
至今,任湖南道信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 年 2 月至今,任军信环保战略顾问。现
任军信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军信环保董事长、军信环保战略顾问、军信地产
执行董事、滕王阁执行董事、浦湘生物董事长、浦湘环保董事长和湖南道信执行
事务合伙人。
戴道国通过投资及一致行动安排控制军信集团合计 55%的表决权,能够控
制军信集团,军信集团持有发行人 17,010.347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2.98%股份,故戴道国通过军信集团控制发行人 82.98%股份的表决权;加之戴
道国直接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 6.18%;戴道国通过担任湖南道信执行事务合伙人
控制发行人 2.35%股份的表决权。因此,戴道国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
发行人 91.51%股份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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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实施

2020年8月13日,军信股份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确认员工股权激励名单及份额的议案》等议
案,同意公司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
2020年9月22日,军信集团分别与湖南道信、湖南品信、冷朝强、罗飞虹、
邱柏霖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军信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82.75万股、
101.25万股、163.50万股、87.50万股、40.00万股分别转让给湖南道信、湖南品信、
冷朝强、罗飞虹、邱柏霖,其中湖南道信、湖南品信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冷
朝强、罗飞虹、邱柏霖为公司员工。参考2019年末公司经审计的账面每股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各方商定股份转让价格为7.50元/股。

(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等约定,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服务期为五年。自激励对象取得激励份额(股份转
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任职服务期限每满一年,在满足禁售期的前
提下,激励对象可实际享有权益的股份为激励股份数总额的20%。禁售期:直接
持股的激励对象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间接持股的激励对象自激励对象取得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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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额(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至公司上市后三年。

(三)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1、湖南道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湖南道信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如
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身份 职位
姓名 (元) (%)
1 戴道国 普通合伙人 7,237,500.00 19.99 董事长、战略顾问
2 严学寨 有限合伙人 3,300,000.00 9.11 浦湘环保副总经理
监事、浦湘环保董事、副
3 王志明 有限合伙人 3,225,000.00 8.91
总经理兼合约采购部经理
浦湘环保土建总工程师兼
4 郑杰平 有限合伙人 3,075,000.00 8.49
土建工程部经理
5 王 灿 有限合伙人 2,850,000.00 7.87 浦湘生物财务总监
6 罗慧兰 有限合伙人 2,625,000.00 7.25 设计总监
副总经理、平江军信总经
7 袁继雄 有限合伙人 1,125,000.00 3.11

副总经理、浦湘环保常务
8 吴 波 有限合伙人 975,000.00 2.69
副总经理
9 蔡 斌 有限合伙人 937,500.00 2.59 污水处理分公司总经理
10 刘晓峰 有限合伙人 937,500.00 2.59 污泥处置分公司总经理
11 周重波 有限合伙人 900,000.00 2.49 董事、财务总监
12 邓勇军 有限合伙人 825,000.00 2.28 填埋工程分公司总经理
13 覃事顺 有限合伙人 787,500.00 2.18 董事、董事会秘书
14 易春梅 有限合伙人 787,500.00 2.18 总经理助理
15 杨 飙 有限合伙人 750,000.00 2.07 副总经理
16 段 佳 有限合伙人 750,000.00 2.07 浦湘生物副总经理
17 陈 杰 有限合伙人 675,000.00 1.86 安全生产总监
18 李方志 有限合伙人 562,500.00 1.55 总工程师
19 陈芳波 有限合伙人 562,500.00 1.55 平江军信副总经理
20 蔡春林 有限合伙人 562,500.00 1.55 浦湘环保副总工程师
浦湘生物生产运行总监、
21 匡健敏 有限合伙人 450,000.00 1.24
环境安全部经理
浦湘环保设备运维总监、
22 梁锦标 有限合伙人 450,000.00 1.24
设备工程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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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身份 职位
姓名 (元) (%)
总工程师办公室副总工程
23 周 俊 有限合伙人 281,250.00 0.78

24 杨 海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0.62 浦湘生物综合办公室主任
25 孙智能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0.62 生产计划部经理
26 吴哲夫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0.62 人力资源部经理
27 戴 彬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0.62 财务部经理
28 石 原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0.62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后
29 易 梁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0.62
勤保障中心主任
30 郭卓彦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0.62 监事、审计部经理
合计 36,206,250.00 100.00 /

2、湖南品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湖南品信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如
下:
合伙人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职位
姓名 身份 (元) (%)
1 何英品 普通合伙人 75,000.00 0.99 副董事长
浦湘环保财务部
2 戴 敏 有限合伙人 393,750.00 5.19
副经理
3 陈柏林 有限合伙人 393,750.00 5.19 工程建设指挥部技术副总监
4 彭 荣 有限合伙人 337,500.00 4.44 总经办副主任
5 何文明 有限合伙人 337,500.00 4.44 工程建设指挥部土建专工
6 邱柏霖 有限合伙人 281,250.00 3.70 工程建设指挥部设计副总监
7 单 峰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证券事务代表
8 陈 赟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污泥处置分公司副总经理
9 王 勇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污泥处置分公司总工程师
10 李求伟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填埋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
11 唐智强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填埋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
12 李 林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填埋工程分公司总工程师
13 李涛宏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平江军信副总经理
14 李小鹏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污水处理分公司副总经理
15 肖冬杰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平江军信总工程师
16 唐松乔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实验检测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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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职位
姓名 身份 (元) (%)
17 夏 良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18 舒 盾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平江军信综合办公室主任
19 彭丽霞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环保财务部经理
20 刘星媛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生物人力资源部经理
21 颜利民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生物设备检修部经理
22 潘 政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生物热控信息部经理
23 付小蓉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生物财务部经理
24 周晶亮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环保安环办主任
25 石胜军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环保土建工程部副经理
26 邓乙民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环保土建工程部副经理
27 黄燕舞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平江军信财务部经理
监事、浦湘环保综合办公室
28 徐惠思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主任
浦湘环保生产运行部经理、
29 刘松雄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设备工程部副经理
工程建设指挥部装饰园林工
30 张金芳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程部经理
31 贺 斌 有限合伙人 225,000.00 2.96 浦湘生物合约采购部经理
32 杨 平 有限合伙人 150,000.00 1.98 污泥处置分公司副总经理
合计 7,593,750.00 100.00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发行人该等股权激励系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该等股权激励。

(四)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
东及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0,5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6,834.00万股
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27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军信集团 17,010.3478 82.98 17,010.3478 62.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戴道国 1,266.4587 6.18 1,266.4587 4.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何英品 1,036.1935 5.05 1,036.1935 3.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湖南道信 482.7500 2.35 482.7500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冷朝强 163.5000 0.80 163.5000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何俊 140.4000 0.68 140.4000 0.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湖南品信 101.2500 0.49 101.2500 0.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罗飞虹 87.5000 0.43 87.5000 0.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戴敏 85.8000 0.42 85.8000 0.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邱柏霖 40.0000 0.20 40.0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戴晓国 28.6000 0.14 28.6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戴道存 28.6000 0.14 28.6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冷昌府 14.3000 0.07 14.3000 0.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冷培培 14.3000 0.07 14.3000 0.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信证券军信股
份员工参与创业
- - 444.8434 1.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湖南高新创业投
- - 57.4547 0.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中盈投
- - 229.8190 0.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先导产业投
- - 143.6368 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资有限公司
网下限售流通
- - 312.8409 1.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20,500.00 100.00 21,688.59 79.35 -
无限售流通股 - - 5,645.4052 20.65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5,645.4052 20.65 -
合计 20,500.00 100.00 27,334.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61,726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28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 数量(万股) 占比(%) 限售期限
军信集团 17,010.3478 62.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戴道国 1,266.4587 4.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何英品 1,036.1935 3.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湖南道信 482.7500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信证券军信股份
员工参与创业板战
444.8434 1.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湖南湘江中盈投资
229.8190 0.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冷朝强 163.5000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长沙先导产业投资
143.6368 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公司
何俊 140.4000 0.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湖南品信 101.2500 0.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21,019.20 76.90 -

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6,834.00万股,约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27,334.00万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5.7539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2.81%,
获配金额304,849,932.59元。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中信证券军信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军信股份
员工资管计划最终获配股数为444.8434万股,获配金额为154,849,987.54元。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军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军信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9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设立时间:2022年2月14日
募集资金规模:15,485.00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军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 员工类别(高级管 用工合同所
姓名 职务
号 (万元) 额持有比例 理人员/核心员工) 属单位
董事长、战
1 戴道国 5,000 32.29% 核心员工 发行人
略顾问
董事、总经
2 冷朝强 1,000 6.46%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

董事、财务
3 周重波 400 2.58%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
总监
董事长高级
4 欧阳俭 500 3.23%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助理
副总经理、
5 袁继雄 平江军信总 195 1.26% 高级管理人员 平江军信
经理
副总经理、
6 吴 波 浦湘环保常 108 0.70% 高级管理人员 浦湘环保
务副总经理
7 罗飞虹 总经理助理 690 4.46% 核心员工 发行人
8 易春梅 总经理助理 520 3.36% 核心员工 发行人
9 罗慧兰 设计总监 200 1.29%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安全生产总
10 陈 杰 400 2.58% 核心员工 发行人

总经理办公
11 石 原 180 1.16%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室主任
污泥处置分
12 刘晓峰 128 0.83%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公司总经理
填埋工程分
13 邓勇军 100 0.65%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公司总经理
浦湘生物副
14 孙纪康 200 1.29% 核心员工 浦湘生物
总经理
浦湘生物生
产运行总
15 匡健敏 668 4.31% 核心员工 浦湘生物
监、环境安
全部经理
浦湘环保副
16 严学寨 100 0.65%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总经理


30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监事、浦湘
环保董事、
17 王志明 副总经理兼 300 1.94%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合约采购部
经理
浦湘环保土
建总工程师
18 郑杰平 100 0.65%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兼土建工程
部经理
证券事务代
19 单 峰 200 1.29% 核心员工 发行人

总经理办公
室副主任、
20 易 梁 230 1.49%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后勤保障中
心主任
总经理办公
21 彭 荣 150 0.97%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室副主任
22 周 俊 副总工程师 180 1.16% 核心员工 发行人
污泥处置分
23 王 勇 公司总工程 120 0.77% 核心员工 发行人

技术研发中
24 刘李柱 100 0.65%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心副主任
浦湘环保财
25 彭丽霞 500 3.23%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务经理
浦湘环保财
26 戴 敏 500 3.23%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务部副经理
浦湘环保土
27 邓乙民 建工程部副 150 0.97%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经理
平江军信综
28 舒 盾 260 1.68% 核心员工 平江军信
合办主任
后勤保障中
29 王 勇 450 2.91%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心后勤主管
工程建设指
30 常 玖 挥部外勤主 200 1.29% 核心员工 发行人

污泥处置分
31 张 浩 公司总工办 110 0.71% 核心员工 发行人
现场工程师
技术研发中
32 杨海波 心研发工程 150 0.97% 核心员工 发行人



31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浦湘生物设
33 吴亚彬 备检修部热 300 1.94% 核心员工 浦湘生物
机专工
浦湘环保生
34 刘跃云 产运行部副 180 1.16%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值班员
浦湘环保生
35 杨 旺 产运行部副 116 0.75%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值班员
后勤保障中
36 张宏志 心仓库管理 500 3.23% 核心员工 发行人

浦湘环保综
合办公室文
37 杨 苗 100 0.65% 核心员工 浦湘环保
秘兼档案管
理员
平江军信化
38 李丽立 200 1.29% 核心员工 平江军信
验员
合计 15,485 100.00% --
注 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浦湘环保、浦湘生物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平江军信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除欧
阳俭、罗飞虹、罗慧兰与发行人签署退休返聘协议外,其他人员均为劳动合同用工。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限售期限
军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其他战略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包括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
湘江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T-4 日),其他战略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
金。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确定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32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全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1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74,547 19,999,981.07 12
2 湖南湘江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98,190 79,999,993.90 12
3 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436,368 49,999,970.08 12
合计 4,309,105 149,999,945.05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先
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3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6,83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4.8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22.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875.7539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2.81%,
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491.0461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
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4,318.0961 万股,约占扣除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2.4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640.1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7.53%。
根据《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328.95205 倍,高于 100


34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扣除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1,191.65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126.4461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52.4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831.8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7.53%。回拨后本次
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35579301%,申购倍数为 4,244.85511 倍。
根据《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8,016,131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01,869 股。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31,264,461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301,869 股,包销金额为 10,508,059.89 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
的比例为 0.441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7,891.5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6,513.02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

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1,378.52 万元。根
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保荐费用 9,425.89
审计及验资费 1,037.74
律师费用 471.7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63.2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79.99
合计 11,378.52


35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每股发行费用(元) 1.66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26,513.02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5.84 元/股(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52 元/股(按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36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天职业字[2021]38806 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
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 9236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
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
及公司 2021 年 1-9 月和 2022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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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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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 010-6083 3093
传真号码 010-6083 6960
保荐代表人 杨巍巍、姚伟华
联系人 杨巍巍、姚伟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军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
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愿意
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
巍巍、姚伟华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杨巍巍: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8070002,现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乐凯新材 IPO 项
目、白银有色 IPO 项目、中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启明星辰发行股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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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配套融资项目、绿色动力 IPO 项目、国电电力重大资产重组、三峡集团可
交换债、通源石油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核集团收购同方股份、三峡水利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三峡新能源 IPO、中国核电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工作。
姚伟华: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8010002,现任中信证券投资
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华工百川
IPO、信息发展 IPO、积成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华菱线缆 IPO、博云新材控制
权收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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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自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3)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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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
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承诺

(1)李孝春承诺如下:
“1)本人自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如遇非
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
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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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戴敏、周重波、戴彬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湖南道信/湖南品信的合伙
份额,不转让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市后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如
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
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
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戴晓国、戴道存、冷昌府、冷培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市后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如
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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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
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平台承诺

(1)本企业自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3)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并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股东何英品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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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如遇非
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
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
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自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
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
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
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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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3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
行价)。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或拒绝履行承诺。

(七)监事承诺

(1)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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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公
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
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三年内,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3)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应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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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5)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
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戴道国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
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
式逐步减持。
(3)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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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何英品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
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
式逐步减持。
(3)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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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制订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以下预案执行: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须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应按照股价稳定
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后,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持
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单一年度增持总
金额不应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
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回购
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
间、回购期限等,且单一年度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20%。
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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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
方案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
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
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三、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程序
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和实施
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
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
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主体实施相应义务,但应保证股价稳定
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程序如下:
1、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向
公司送达增持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
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公司将在前项
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
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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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董事(独立董
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前项措施实施
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
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
的内容。
4、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
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
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
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同时控股股东
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
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
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且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
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
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预案的适用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
起自动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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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
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
定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军信环保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军信环保存
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军信环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军信环保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军信环保存
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军信环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长沙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与生活垃圾清洁焚烧协同处
置二期工程项目、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灰渣填埋场工程项目、湖南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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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共 3 个项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将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若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审议通过的《湖南军信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4)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
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
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
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发行人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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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
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在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
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
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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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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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簿等真是合理因
素,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
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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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因,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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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薪资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确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
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
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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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3、暂不
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适用);4、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
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6、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7、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
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
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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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
结束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
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
量相应进行调整。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
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
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
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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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
相应进行调整。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之“三、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
诺具体内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
诺”、“(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七)关于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和“(八)强化对相关责任
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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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军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所承诺

如因本所及签字律师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
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及签字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及签字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作为审计机构)

为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为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戴道国、控股股东军信集团分别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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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一、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
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
二、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
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
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组织或关联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
术人员,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
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
业竞争。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
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一、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
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
二、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
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公
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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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
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
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
存在同业竞争。
四、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
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十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
公司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
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
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
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
其他资产,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本公司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公司自愿做出,
本公司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公司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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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
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
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
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
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
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
他资产,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
责任。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
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
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何英品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
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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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
他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
责任。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
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
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
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
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
他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
责任。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
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
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十三、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道国承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若因“五险一金”的不规范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
处罚或承担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本人将无条件代为补缴款项及罚金并
承担所涉及赔付责任,并放弃由此享有的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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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股东为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道信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湖南品信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戴道国、何英品、何俊、
戴敏、冷朝强、罗飞虹、邱柏霖、戴道存、戴晓国、冷昌府、冷培培。上述主体
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
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
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
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
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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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
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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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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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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