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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松智能: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6-02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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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录

特别提示 ....................................................................................................................... 1
目录................................................................................................................................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4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9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9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1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3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3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15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17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0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3
一、发行数量...................................................................................................... 23
二、发行价格...................................................................................................... 23
三、每股面值...................................................................................................... 23
四、发行市盈率.................................................................................................. 23
五、发行市净率.................................................................................................. 23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23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3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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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24
十、募集资金净额.............................................................................................. 24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24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24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 26
一、2022 年 1-6 月业绩预测情况 ..................................................................... 26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8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28
二、其他事项...................................................................................................... 2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0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3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3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3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2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32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6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41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41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42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45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45
八、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48
九、其他承诺事项.............................................................................................. 48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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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
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
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
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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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942.8464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数量为 1,346.7984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66%。公司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可能导致股价下跌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3.2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8.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31.0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37.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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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5.33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扣非 2021 年扣非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T-3 日股票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 后 EPS 市盈率 市盈率
盘价(元/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688557 兰剑智能 1.11 0.75 28.54 25.76 38.01

688360 德马科技 0.90 0.75 25.15 28.04 33.68

688211 中科微至 1.97 1.80 37.14 18.86 20.67

300532 今天国际 0.30 0.27 12.60 41.77 46.53

300486 东杰智能 0.18 0.10 8.57 48.84 90.00

603066 音飞储存 0.42 0.28 10.44 24.89 36.99

均值 - - - 31.36 44.3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T-3 日)。
注 1: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T-3 日(2022 年 5 月 20 日)总股本。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35.6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7.70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
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以下“报告期”、“报告期各期”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报
告期各期末”指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

(一)新客户开拓不力带来的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具有投资规模大、使用期限长的特点,不同于日常消费品
或经常性原材料的采购,单一主体客户短期内一般不会重复投资智能仓储物流系
统。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报告期内的各期,公司客户变化较多,各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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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要客户多为新增客户。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因与少量客户因交货期、产品质量等
事项存在争议而发生诉讼,公司未来继续获得前述少量客户新订单的难度较大。

因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需要不断开发新客户。若公司新客户开拓不
力,不能持续获得新的订单,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下滑甚至出现亏损。

(二)最近三年,公司收入与利润主要集中于四季度甚至是最后一至两个月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项目具有非标属性,完工
验收受客户需求、土建基础、项目整体工程进度、与客户的沟通协调情况以及
2020 年、2021 年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项目验收与收入确认时间具有一定的
不确定性。

2018 年度-2021 年度,公司第四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为 30.47%、76.23%和 70.75%、70.77%;2018 年-2020 年,12 月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24.20%、57.63%和 60.57%;2021 年 11 月、
12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4.54%、40.29%。因此,
公司最近三年的收入与利润主要集中于四季度甚至是最后一至两个月,主要原因
系规模较大的项目集中于上述期间验收所致。未来如果公司项目验收不达预期,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出现下滑。

(三)客户在项目验收中的主导权较大,可能导致项目验收时间较长,从而
使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存在波动

公司以客户签署的验收文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由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
非标属性,在交付至验收阶段,可能需要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
达到要求后客户才签署验收文件;同时公司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
和大中型企业,其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严格,在验收环节有较大的主导权。因此,
公司项目验收时间受客户的影响较大,存在由于项目验收周期长短不同而导致的
各会计期间收入和利润大幅波动风险。

(四)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产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3,121.13 万元、13,638.85 万
元、21,073.64 万元,2020 年末、2021 年末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4,764.5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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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222.10 万元,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随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因为应收账款回收问题,与上海开米、青岛国轩、合肥国轩、
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海斯摩尔等客户产生诉讼。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可能继续增加,若
催收不力或客户还款困难,可能产生坏账,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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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3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3 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
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151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
称为“井松智能”,证券代码为“688251”,发行后总股本为 5,942.8464 万股,
其中 1,346.7984 万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6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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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井松智能”,扩位简称为“井松智能科技”。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251”。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为 5,942.8464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85.711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346.7984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4,596.048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保荐机构华安证券相关子公司参与跟投,无发行人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参与本次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跟投的主体为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瑞兴”)。

保荐机构子公司华富瑞兴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74.2855 万股,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5.00%。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
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
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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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子公司华富瑞兴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3、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
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192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4.6277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 7.63%,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58%。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机构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发行人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53,864.06 万元,高于 1 亿元,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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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孰低)分别为 5,025.37 万元和 5,615.40 万元,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本次发行价格为 35.62 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5,942.8464 万股,上市时市值为人民币 21.17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综上,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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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fei Jingsong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4,457.1348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姚志坚
注册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
机器人与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自动化装备、大型自动化系统、
自动化物流分拣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安
装及技术服务;控制系统软件、光电技术及产品、信息技术与
网络系统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机械设备设计、
加工、销售、安装;自动化系统维护、咨询、销售、安装;计
经营范围
算机、机械电子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与安装;
建筑机电安装;智能化机电工程设计、安装;智能机电及信息
产品设计、制造、租赁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一直专注于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
主营业务
物流软件,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
所属行业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 0551-64266328
传真号码 0551-64630982
电子邮箱 IR@gen-song.net
董事会秘书 朱祥芝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
本次发行前,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1.74%的股份;姚志
坚通过犇智投资控制公司 6.63%的表决权。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为增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2020 年 10 月 22 日,李凌、凌志投资
与姚志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依法享有的公司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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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中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协议至李凌、凌志投资不再
持有公司股份之日终止;2021 年 5 月 31 日,李凌出具《授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
议》,承诺在其任公司董事期间,在董事会的表决意见将与姚志坚保持一致,直
至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日终止。由此,姚志坚又控制了公司 14.17%的表决权。
基于前述约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李凌、凌志投资系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的一致行动人,但不构成共同控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志坚先生、阮郭静女士简历如下:
姚志坚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身
份证号码 3401041966****0541。1989 年 7 月至 1990 年 7 月,安徽合力股份有限
公司实习;1990 年 7 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车间普通员
工;1991 年至 2005 年,任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主任;2006 年至 2007
年,任安徽合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井
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阮郭静女士,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身
份证号码 3401041970****0542。1988 年 8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安徽合力股份
有限公司计量科科员;2008 年 12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井松有限质量管理部职
员;2014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质量管理部职员。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 1: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志坚持有犇智投资 59.87%的出资额,并
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志坚持有凌志投资 57.95%的出资额;
注 2:李凌持有凌志投资 16.06%的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凌、犇智投资、凌志投资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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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11 名,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1 姚志坚 董事长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2 李凌 董事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3 王丹 董事 2022年5月6日-2023年5月27日
4 周利华 董事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5 朱祥芝 董事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6 陈志和 董事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7 尹道骏 董事 2021年1月17日-2023年5月27日
8 程晓章 独立董事 2021年1月17日-2023年5月27日
9 蒋本跃 独立董事 2021年1月17日-2023年5月27日
10 凌旭峰 独立董事 2021年1月17日-2023年5月27日
11 吴焱明 独立董事 2021年1月17日-2023年5月27日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 3 名。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
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1 许磊 监事会主席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2 孙雪芳 监事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3 黄照金 职工监事 2020年5月23日-2023年5月27日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1 姚志坚 总经理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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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2 李凌 副总经理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3 尹道骏 副总经理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4 朱祥芝 2020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
书、财务负责人

4、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6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姚志坚 董事长、总经理
2 尹道骏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工
3 汪中曾 软件部主管
4 王快 AGV研发部主管
5 高汉富 机械设计部主管
6 陶凤荣 AGV软件开发工程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其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占本次发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合计持股 行后总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本比例
数量
1 姚志坚 董事长、总经理 1,188.84 322.85 1,511.69 25.44%
2 李凌 董事、副总经理 379.43 40.48 419.91 7.07%
3 周利华 董事 47.39 - 47.39 0.80%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4 朱祥芝 - 15.06 15.06 0.25%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
5 尹道骏 - 1.00 1.00 0.02%
总工
6 王丹 董事、行政总监 - 15.06 15.06 0.25%
7 许磊 监事会主席、销售总监 - 6.00 6.00 0.10%
8 黄照金 监事 - 2.17 2.17 0.04%
9 孙雪芳 监事 - 5.00 5.00 0.08%
10 陶凤荣 AGV 软件开发工程师 - 8.00 8.00 0.13%
11 王快 AGV 研发部主管 - 3.00 3.00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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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万股) 占本次发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合计持股 行后总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本比例
数量
12 高汉富 机械设计部主管 - 2.00 2.00 0.03%
合计 1,615.66 420.62 2,036.28 34.26%

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情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犇智投资、凌志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
体情况如下:

1、犇智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犇智投资持有公司 295.3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4.97%。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志坚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25 日
认缴出资额 738.25 万元
实缴出资额 738.25 万元
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星港湾家园西 10 幢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202 室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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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的关系
(2)出资人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犇智投资出资人构成以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职务
1 姚志坚 442.00 59.87% 董事长、总经理
2 李敬仁 40.00 5.42% 电气工程师
3 李高坡 25.00 3.39% 电气工程师
4 陶凤荣 20.00 2.71% AGV 软件开发工程师
5 吴洁华 20.00 2.71% 销售经理
6 李鹤 17.50 2.37% 销售经理
7 许磊 15.00 2.03% 监事会主席、销售总监
8 吴丽丽 13.75 1.86% 电气工程师
9 孙雪芳 12.50 1.69% 项目总监
10 徐帅 10.00 1.35% 软件工程师
11 刘林 10.00 1.35% 安装主管
12 高龙 7.50 1.02% 计划主管
13 谷亚运 7.50 1.02% 机械工程师
14 王快 7.50 1.02% AGV 研发部主管
15 司强薇 7.50 1.02% 项目经理
16 李宏瑞 7.50 1.02% 规划工程师
17 张邦友 7.50 1.02% 采购员
18 徐敏 7.50 1.02% 机械工程师
19 方勇 7.50 1.02% 生产人员
20 卜伟 7.50 1.02% 机械工程师
21 范贝贝 7.50 1.02% 机械工程师
22 高汉富 5.00 0.68% 机械设计部主管
23 王红 5.00 0.68% 机械工程师
24 孔令雁 5.00 0.68% 装配主管
25 赵大利 5.00 0.68% 检验员
26 戚传海 5.00 0.68% 售后主管
27 邓锐 5.00 0.68% 采购主管
28 韩路路 2.50 0.34% 计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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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职务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
29 尹道骏 2.50 0.34%
总工
30 钱久莉 2.50 0.34% 总账会计
合计 738.25 100.00% -

2、凌志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凌志投资持有公司 25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4.24%。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凌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18 日
认缴出资额 228.375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28.375 万元
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口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 18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栋 102 上下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营业务的关系

(2)出资人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凌志投资出资人构成以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职务
1 姚志坚 132.3526 57.95% 董事长、总经理
2 李凌 36.6811 16.06%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3 朱祥芝 13.6476 5.98%
书、财务负责人
4 王丹 13.6476 5.98% 董事、行政总监
5 杨永国 9.1164 3.99% 电气工程师
6 杨会生 8.8548 3.88% 车间主任
7 宋长辉 5.2298 2.29% 安装主管
8 陈新 3.4389 1.51% 机械工程师
9 黄照金 1.9673 0.86% 物流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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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职务
10 朱迎伍 1.8341 0.80% 工艺主管
11 魏武顺 1.6048 0.70% 机械工程师
合计 228.3750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1、持股平台份额转让限制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激励对
象需长期服务于公司,最低服务年限为公司在国内 A 股上市满 3 年,如有违反,
姚志坚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出资权益转让给姚志坚或者
姚志坚指定的人员。

2、持股平台的锁定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犇智投资、凌志投资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就其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4,571,348 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857,116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 14,857,116 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 姚志坚 11,888,370 26.67 11,888,370 20.00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安元基金 7,191,990 16.14 7,191,990 12.1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6,104,348 13.7 6,104,348 10.2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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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4 华贸投资 4,387,500 9.84 4,387,500 7.3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 李凌 3,794,310 8.51 3,794,310 6.38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 犇智投资 2,953,000 6.63 2,953,000 4.97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 凌志投资 2,520,000 5.65 2,520,000 4.24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 阮郭静 2,256,930 5.06 2,256,930 3.80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 音飞储存 1,719,900 3.86 1,719,900 2.8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 郭君丽 603,720 1.35 603,720 1.0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 周利华 473,850 1.06 473,850 0.8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 徐伟 449,280 1.01 449,280 0.7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 刘振 140,400 0.32 140,4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 樊晓宏 52,650 0.12 52,650 0.0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5 吴睿 17,550 0.04 17,550 0.03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 张静 8,775 0.02 8,775 0.0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7 黎敏 8,775 0.02 8,775 0.0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8 华富瑞兴 - - 742,855 1.25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19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646,277 1.09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 44,571,348 100.00 45,960,480 77.34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A股社
1 - - 13,467,984 22.66 -
会公众股东
小计 - - 13,467,984 22.66 -
合计 44,571,348 100.00 59,428,464 100.00 -
注: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
致。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姚志坚 11,888,370 20.00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安元基金 7,191,990 12.1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6,104,348 10.2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 华贸投资 4,387,500 7.3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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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5 李凌 3,794,310 6.38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 犇智投资 2,953,000 4.97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 凌志投资 2,520,000 4.24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 阮郭静 2,256,930 3.80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 音飞储存 1,719,900 2.8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 华富瑞兴 742,855 1.25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合计 43,559,203 73.28 -
注: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数量为 742,855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获配
资金 26,460,495.10 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战略配售对象为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742,855 股

(四)获配金额:26,460,495.10 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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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4,857,11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5.6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37.7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
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0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4 元(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1.77 元(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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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2,921.05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230Z0109 号),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85.7116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35.62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921.05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372.13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548.92 万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485.7116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45,063.21 万元。

九、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372.13 万元(不包含增值税)。根据
《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09 号),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类型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承销及保荐费 4,445.71
审计及验资费 981.13
律师费 446.2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62.26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6.80
合计 6,372.13
注:1、前次披露的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 28.09 万元,差异原因系本次发行的摇号公证场
所变化导致摇号公证费调整以及印花税的确定;2、上述费用为不含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6,548.92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5,527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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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85.7116 万股。其中,最终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的股票数量为 74.2855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46.8761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
者缴款认购 846.8761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00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64.55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555.2171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9.3329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9.3329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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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容
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
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3 月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容诚会计师审阅,并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686 号)。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已
在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
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 年 1-6 月业绩预测情况

基于目前的项目进展,公司预计 2022 年 1-6 月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4,500~15,800 14,167.20 2.35%~11.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00~2,000 588.86 205.68%~239.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40.06~240.06 490.16 -91.83%~-51.02%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预计 2022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4,500 万元至 15,800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2.35%至 11.53%,预计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 2022 年 1-6 处于交付阶段,待
验收的项目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所致;预计 2022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多,主要系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增长较多所致;预计
2022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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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下降,主要系本期经营规模扩大,期间费用增长所致。

上述 2022 年 1-6 月业绩预计财务数据仅为公司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
计,未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保
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管理及研发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行业政策、税
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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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已与华安证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
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井松智能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合肥站西路支行 20000371480566600000204
井松智能 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341301000016882516680
井松智能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499010100102091644
井松智能 工商银行合肥双岗支行 130201061920033324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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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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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联系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联系电话 0551-65161650
传 真 0551-65161659
保荐代表人 刘传运、叶跃祥
项目协办人 徐红燕
其他经办人员 于志军、汪厚伍、张瑜薇、戴偲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华安证券作为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
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
通后,认为井松智能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华安证券为井松智能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刘传运、叶跃祥,其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刘传运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
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上海投行部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2004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过的项目有:科大讯飞
股份有限公司 IPO、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IPO、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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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IPO、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 20 亿公司债券、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浙江力诺
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叶跃祥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
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07 年起
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集友股份(603429.SH)IPO 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蓝帆医疗(002382.SZ)IPO、阳光电源(300274.SZ)IPO、皖新传媒(601801.SH)
IPO、上海佳豪(300008.SZ)IPO、万里股份(600847.SH)非公开发行股票、
德力股份(0025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梅泰诺(300038.SZ)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盾安环境(002011.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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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凌、犇智投资、
凌志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
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
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作相应调整);(4)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
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股份
减持;(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合
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
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姚志坚另外承诺:
“(1)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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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述承诺;(2)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
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凌承诺: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安元基金、华贸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
持的规定;(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损失,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本合伙企业在所持井松智能股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的,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结合井松智能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违反上
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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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祥芝、尹道骏以及董事王丹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③在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④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
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⑥若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其中,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尹道骏另外承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董事周利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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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③在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④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
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⑥若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3)监事许磊、孙雪芳、黄照金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
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③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
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
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核心技术人员王快、高汉富、陶凤荣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②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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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其他股东的承诺
音飞储存、郭君丽、徐伟、刘振、樊晓宏、吴睿、张静、黎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并承诺按照以下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执
行: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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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
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50%或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
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
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股东将在公司审议股份回
购方案进行投票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单次增持股份不
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
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最新的监管
政策进行调整。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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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
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但如果股
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
进行调整。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应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
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未履行稳定股价方
案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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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
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
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
(3)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
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 10
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本公司将延期发放董事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
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
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4)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延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放其全部股东分红以及 50%的薪酬(如
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
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在触发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
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在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
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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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
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
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
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自违反《稳
定股价预案》之日起,本人将延期领取公司全部股东分红以及 50%的薪酬(如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如发行人未能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提议召开相关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有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李凌、王丹、周利华、朱祥芝、陈志和、尹道骏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
《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
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承诺。
(4)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
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本人将延期领取薪酬(如
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
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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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并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或者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
证监会作出的责令回购决定书,向投资者回购或买回股票。
(2)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
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
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并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或者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
证监会作出的责令回购决定书,向投资者回购或买回股票。
(2)若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
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该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
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延期在
公司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及 50%的薪酬(若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履
行完毕时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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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
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充分发挥智能物流设备技术优势、自产优势,以及在汽车、化工、机
械、纺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的智能物流系统应用经验优势,
努力拓展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好发展;通过主营业务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
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
与技术储备,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积极调配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
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
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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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
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
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
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
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
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制定《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
公司将依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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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李凌、王丹、周利华、朱祥芝、陈志和、尹道骏、程晓章、蒋本跃、凌旭峰、
吴焱明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
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
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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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
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本人作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审议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将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
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
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
和数量作相应调整)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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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
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
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
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
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
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延期在发行人处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及 50%
的薪酬(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
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的赔偿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时
止;
(5)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情形,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本人将自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延期在发行人处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及 50%的薪酬(如有),同时本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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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
发行人将承诺的回购或购回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李凌、王丹、周利华、朱祥芝、陈志和、尹道骏、程晓章、蒋本跃、凌旭峰、
吴焱明、许磊、孙雪芳、黄照金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
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
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
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延期在发行人处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如有)
及 50%的薪酬(如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
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的赔偿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时止。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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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
资复核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未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和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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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井松智能需
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
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
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证井松智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的,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同时,本人仍将在限期内将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未
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
(1)将在井松智能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井
松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井松智
能或其子公司;
(2)井松智能有权直接扣减分配给本人的现金红利以及 50%的薪酬(若有),
用以偿还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更好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姚志坚、阮郭静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任何与井松智能及控
股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
织的股权或权益,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未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
方式经营或从事与井松智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井松智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井松智能;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井松智能经济损
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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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井松智能的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规范及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可避免地出
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及井松智
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
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井松智能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
不利用在井松智能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
在与井松智能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井松智能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井松智能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额赔
偿责任。”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分别出具了
《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
少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
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
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及井松智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
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
行交易,以维护井松智能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不利用在井
松智能中的股东地位,为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在
与井松智能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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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及本人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及本人其他关联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
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
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平等行使权利并承
担义务,不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
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不可避免
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进行审议表决/监督,
以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4、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及未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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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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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传运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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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叶跃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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