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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卓航科:超卓航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6-30
股票简称:超卓航科 股票代码:688237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Chaozhuo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路 1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2022 年 6 月 30 日
特别提示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发行人”、“公
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
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
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1-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
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8,960.3310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
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798.3806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0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所属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截
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0.14 倍。此发
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9.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6.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2.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1.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1-3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一)境外采购风险

1、定制化增材制造业务

目前,国产冷喷涂用金属粉末如铝粉等在材料纯度、球形度、球化率等指
标上与进口材料尚存一定差距,公司基于冷喷涂增材制造技术的机体结构再制
造所使用的铝粉主要自境外采购。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高纯氦气储量及产量相
对较低,公司使用的高纯氦气主要采购自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北
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武汉华星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且主要
来源于进口。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机体结构再制造业务对金属粉末
的耗用成本为 8.39 万元、17.28 万元及 31.82 万元,对发行人成本费用影响较小;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高纯氦气耗用成本分别为 190.39 万元、
491.26 万元及 411.94 万元。

若上述金属粉末和高纯氦气供应商或所在国均对公司禁售,则公司定制化
增材制造业务所耗用主要原材料将转向国内供应商采购。由于国产金属粉末材
料尚需进一步提高其材料纯度、球形度、球化率等性能,国内高纯氦气储量及
产能较低,因此,公司定制化增材制造业务存在由于产品质量及服务能力可能
不达预期,而影响公司定制化增材制造业务的经营稳定性的风险。

2、机载设备维修业务

根据飞机制造商发布的 CMM 手册或客户要求,公司民航机载设备航材备

1-4
件主要通过航材贸易商向境外 OEM 厂商采购。

极端情况下,若境外供应商供货政策变化或出口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导致
公司境外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大幅提高或出现停止供应等极端情形,将会对公
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报告期内,假设发行人机载设备维修业务所耗用
的航材成本价格上涨 10%(单一假设条件),则对公司机载设备维修业务的盈利
能力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材料成本价 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
实际 格增长 实际 价格增长 实际 价格增长
10%后 10%后 10%后
收入 3,950.30 3,950.30 4,270.81 4,270.81 3,354.19 3,354.19
成本 2,338.62 2,528.05 2,271.08 2,454.27 1,984.79 2,141.37
其中:直接材料 1,894.31 2,083.74 1,826.19 2,008.81 1,555.53 1,711.09
直接人工 125.26 125.26 106.39 106.39 81.71 81.71
制造费用 319.06 319.06 338.51 338.51 347.55 347.55
毛利 1,611.68 1,422.24 1,999.73 1,816.54 1,369.40 1,212.82
毛利率 40.80% 36.00% 46.82% 42.55% 40.83% 36.19%


如上表所示,若材料成本上涨 10%,则报告期各期公司机载设备维修业务
毛利率将分别下降至 36.19%、42.55%及 36.00%。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为我国军方单位及其下属的飞机大修厂、军工集
团下属单位以及国内商业航空运营商。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合并口
径)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3,593.30 万元、8,814.99 万元及 10,408.96 万元,占公司
相应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14%、71.96%及 73.66%,占比较高。如果
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需求发生变化,以
及因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或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国际贸易政策等外部因素影
响而出现需求大幅下降,可能对公司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1-5
(三)军品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包括我国军方单位及其下属飞机大修厂、军工集团下
属单位等。根据我国现行的军品定价相关规定,公司为军方提供服务的价格须
由军方审定。

对于已审价产品,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公司按照审定价确认销售收入
和应收账款,同时结转成本;对于尚未完成审价的产品,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时,公司按照军品暂定价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同时结转成本,待审价完成后
与军方单位按价差调整当期收入。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发生因审定价调整而对
公司收入进行调整的情形。

由于军方审价频率和最终审定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价差并非均匀发
生于每一年,且最终审定价格也存在低于暂定价的可能性,因此,未来年度不
排除军方对公司已审价产品进行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如果未来公司的军品业务
审定价大幅向下调整,将使得公司盈利水平受到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2.41%、68.80%及 67.16%。如果
公司对未来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变化及竞争动态等方面不能及时实施有效的应
对策略,则有可能出现公司竞争地位被削弱的局面,从而使公司产品市场价格
下降、毛利率降低,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

与此同时,公司业务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期。如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顺利完成,募投项目得到成功实施,则公司未来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将
得到有效改善。但如果公司未来采取降低一定服务价格等措施进一步拓展市场、
获取更多业务,则公司未来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五)公司作为“A、B 大修厂唯一供应商”的地位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 A、B 基地级大修厂多种型号战斗机起落架大梁疲劳
裂纹冷喷涂修复的唯一供应商,主要基于公司在该领域领先的技术水平、稳定
可靠的产品质量及与军方的长期合作历史。但未来能否保持 A、B 大修厂唯一
供应商地位主要取决于公司技术持续进步、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及军方采购决策,
1-6
若未来公司无法保持 A、B 大修厂唯一供应商地位,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六)冷喷涂增材制造技术应用领域拓宽后的市场开拓不达预期风险

基于对冷喷涂增材制造技术的成熟运用,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了冷喷涂增
材制造技术在电子器件领域的靶材生产加工等领域的应用,但业务规模相对较
小。未来,公司将不断开发和拓展冷喷涂增材制造技术的应用场景和下游市场,
但由于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专注于航空维修保障领域,在电子器件等其他领域
的市场积累不足,存在市场开拓不达预期风险。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1-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出具《关于同意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850 号),具体内容如下: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168 号)批准。公司 A 股股本为 8,960.331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其中 1,798.3806 万股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超卓航
科”,证券代码为“688237”。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7 月 1 日


1-8
(三)股票简称:超卓航科,扩位简称:超卓航科

(四)股票代码:68823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960.331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40.0828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98.3806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161.9504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58.5175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共同
控制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及其亲属李琴、李光华、孙文清、潘洁莹、鲁
田天、王红月限售期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所持 96.9227 万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 96.9227 万
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富诚海富通超卓航科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所持 164.6721 万股股份限售期 12 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
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
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根据摇号结果,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
共有 2,966 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97 个。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户对
应的股份数量为 831,847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20%,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42%。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联席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9
三、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36.98 亿元,公司 2021 年度经审
计的营业收入为 14,130.58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017.22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人民币 1 亿元,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10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Chaozhuo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所属行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维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民用航空
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
备研发;金属制品研发;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制
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
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有色金属
经营范围
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增材制造装备制
造;增材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喷涂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
理加工;贵金属冶炼;特种设备出租;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3D 打
印服务;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专用设备制造
(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是国内少数掌握冷喷涂增材制造技术并产业化运用在航空器维修
主营业务 再制造领域的企业之一,主要从事定制化增材制造和机载设备维修业
务。
发行前注册资本 6,720.248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光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19 日
住所 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路 118 号
邮政编码 441100
电话 0710-3085204
传真 0710-3085219
公司网址 www.hbchaozhuo.com
电子信箱 hbcz@cz-tec.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与投资部,胡红义(董事会秘书),0710-3085204
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11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羿含持有发行人 30.23%股份,李光平持有发行人 21.02%
股份,王春晓持有发行人 15.10%股份。李光平与王春晓为配偶关系,李羿含为
李光平与王春晓之子,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66.35%股份,为发行人共同控股股
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和第
一大股东均未发生变化。

李羿含,男,1991 年 7 月出生,身份证号:420602199107******,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 年 12 月毕业于美国普渡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并
获理学学士学位,现清华大学 EMBA 在读。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超
卓技术监事;2016 年 7 月至今,历任超卓航科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李光平,男,1966 年 3 月出生,身份证号:420619196603******,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87 年 8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中国航空
器材进出口总公司武汉华中航空器材公司业务部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襄樊王行航空附件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经理、总经理;2006 年 11
月至今,历任超卓航科及其前身总经理、董事长。

王春晓,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66 年 2 月,身份证
号:420601196602******,住所:襄阳市襄城区****,专科学历。2000 年 7 月
至 2006 年 6 月,任襄樊王行航空附件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历任超卓航科及其前身执行董事、董事;2010 年 4 月至
2020 年 9 月,历任超卓液压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20 年 11 月,
任超卓技术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起,王春晓不再担任发行人任何
职务。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12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高级管理人员 4 人;核
心技术人员 5 人。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董事提名人 董事任期
李光平 董事长、总经理 李光平 2019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李羿含 董事、副总经理 李羿含 2019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蒋波哲 董事、副总经理 李羿含 2019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杨丽娜 董事 李羿含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李学峰 董事 航证科创投资 2020 年 9 月 21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艾 芳 董事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黄亿红 独立董事 李羿含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张小锋 独立董事 李羿含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周 洁 独立董事 李羿含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2、监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本届任职期间
陈大明 监事会主席 成都香城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黄成进 监事 李羿含 2021 年 6 月 10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徐建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9 年 6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13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李光平 董事长、总经理 2019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李羿含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蒋波哲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财务总监 2020 年 9 月 20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胡红义
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2 月 14 日-2022 年 7 月 4 日


4、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李羿含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蒋波哲 董事、副总经理
张清贵 技术总工程师
李星彤 工程师
苏海军 技术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

发行人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是否存在冻结
姓名 职务及亲属关系
(万股) (%) 或质押情形
李光平 董事长、总经理 1,412.7248 21.0219 否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研
李羿含 2,031.5197 30.2298 否
发总监
王春晓 李光平配偶 1,014.7809 15.1003 否
孙文清 李羿含之岳母,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25.0000 0.3720 否
李琴 李光平之姐,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5.0000 0.0744 否
李光华 李光平之姐,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5.0000 0.0744 否
王春晓姐姐王红月之女,未在发行人
潘洁莹 12.5000 0.1860 否
处任职
李光平姐姐李琴之女婿,未在发行人
鲁田天 33.7500 0.5022 否
处任职
蒋波哲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50.0000 0.7440 否

1-14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是否存在冻结
姓名 职务及亲属关系
(万股) (%) 或质押情形
杨丽娜 董事,保障部经理 21.2500 0.3162 否
胡红义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8.5752 0.1276 否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是否存在
持股企业 在持股企业出
姓名 职务及亲属关系 比例 冻结或质
名称 资比例(%)
(%) 押情形
王春晓之姐,未在发行 宁波
王红月 0.84 0.0093 否
人处任职 鏖战岗
孙文清姐姐之子,发行
李星彤 人工程师、核心技术人 襄阳军融 11.90 0.0280 否

艾芳 董事 惠华启卓 13.16 0.0276 否
陈大明 监事 成都香城 0.07 0.0026 否
黄成进 监事 襄阳军融 3.97 0.0093 否
徐建 监事 襄阳军融 1.98 0.0047 否
张清贵 核心技术人员 襄阳军融 3.97 0.0093 否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
划持有本公司股份,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划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划的具体
情况请参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
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1-1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
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襄阳将台西、襄阳
军融。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如下:

1、襄阳军融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襄阳军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6MA49J55L39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郭霖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252.1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07-31
合伙期限 2020-07-31 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场所 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中首信东方墨尔本写字楼 6 楼
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2)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郭霖,男,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20300197312******,住所:
湖北省襄阳市****。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郭霖为发行人员工。

(3)人员构成情况

1-16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元)
1 郭霖 普通合伙人 0.1000 0.04% 质量总师
2 赵静洪 有限合伙人 32.0000 12.69% 财务经理
3 郭富利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1.90% 工程师
4 李星彤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1.90% 工程师
5 黄晓玲 有限合伙人 20.0000 7.93% 内审专员
6 赵阳 有限合伙人 16.0000 6.35% 工程师
7 张伟刚 有限合伙人 16.0000 6.35% 保密办主任
8 彭萍 有限合伙人 15.0000 5.95% 生产调度员
9 高植强 有限合伙人 13.0000 5.16% 大连区域负责人
曾任监事、气动
10 曹瑞磊 有限合伙人 12.0000 4.76%
经理
11 黄成进 有限合伙人 10.0000 3.97% 监事、助理
12 张清贵 有限合伙人 10.0000 3.97% 技术总工程师
13 陈建武 有限合伙人 10.0000 3.97% 市场副经理
14 姚春霞 有限合伙人 10.0000 3.97% 出纳
15 蔡勇 有限合伙人 8.0000 3.17% 市场主管
16 侯秋霞 有限合伙人 5.0000 1.98% 助理
监事、芜湖区域
17 徐建[注] 有限合伙人 5.0000 1.98%
负责人
18 魏平 有限合伙人 5.0000 1.98% 工程师
曾任总经办主
19 郑小勇 有限合伙人 5.0000 1.98%
任,已离职
合计 - 252.1000 100.00% -


2、襄阳将台西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襄阳将台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MA49JYLC0T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郭霖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401.194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09-01
合伙期限 2020-09-01 至无固定期限


1-17
中国(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珠海大道与无锡路交汇处襄阳科技
主要经营场所
城科聚楼 5 楼 507 室
企业管理;专业平台软件开发;网络平台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
发;商务信息咨询(不含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药品、医疗器
械、医疗保健信息活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维
经营范围
护、测试、信息咨询、系统安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
并未设定相关许可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2)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郭霖,男,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20300197312******,住所:
湖北省襄阳市****。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郭霖为发行人员工。

(3)人员构成情况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元)
1 郭霖 普通合伙人 0.1000 0.02% 质量总师
2 张国新 有限合伙人 89.2640 22.25% 综合办主任
3 陈建武 有限合伙人 87.6700 21.85% 市场副经理
4 洪锴 有限合伙人 47.8200 11.92% 液压副经理
5 杨进攀 有限合伙人 39.8500 9.93% 检验经理
6 芦海峰 有限合伙人 23.9100 5.96% 武汉区域主管
7 高植强 有限合伙人 23.9100 5.96% 大连区域负责人
8 赵静洪 有限合伙人 15.9400 3.97% 财务经理
9 齐艳芬 有限合伙人 15.9400 3.97% 仓库主管
10 彭萍 有限合伙人 7.9700 1.99% 生产调度员
11 宋玉玲 有限合伙人 7.9700 1.99% 后勤
12 王亮 有限合伙人 4.9850 1.24% 工程师
13 杨景华 有限合伙人 4.7820 1.19% 主修工程师
14 杨仁化 有限合伙人 4.7820 1.19% 装配工,已离职
15 张昌社 有限合伙人 4.7820 1.19% 装配工
16 范路 有限合伙人 4.7820 1.19% 电气副经理
17 徐付会 有限合伙人 3.9850 0.99% 后勤
18 杨道琴 有限合伙人 3.9850 0.99% 后勤
19 罗凡 有限合伙人 3.1880 0.79% 质量主管


1-18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元)
20 彭洋涛 有限合伙人 3.1880 0.79% 工程师
21 赵骆星 有限合伙人 2.3910 0.60% 行政文员
合计 401.1940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确认股份支付

襄阳军融通过受让发行人实控人所持有股份成为发行人股东,襄阳将台西
通过增资成为发行人股东。转让价格、增资价格与同次可比价格相同,未确认
股份支付费用。

(三)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四)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襄阳军融、襄阳将台西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720.2482 万股,本次发行 2,240.0828 万股新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00%,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
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万股) (%) (万股) (%) 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李羿含 2,031.5197 30.23 2,031.5197 22.67 36 个月
2 李光平 1,412.7248 21.02 1,412.7248 15.77 36 个月
3 王春晓 1,014.7809 15.10 1,014.7809 11.33 36 个月

1-19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万股) (%) (万股) (%) 限制
4 航证科创投资 CS 470.4972 7.00 470.4972 5.25 12 个月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5 313.4796 4.66 313.4796 3.50 12 个月
SS
6 成都香城 250.9318 3.73 250.9318 2.80 12 个月
7 蓝三木月 188.1989 2.80 188.1989 2.10 12 个月
8 青岛航投 156.8627 2.33 156.8627 1.75 12 个月
9 中航坪山 125.3918 1.87 125.3918 1.40 12 个月
10 宁波鏖战岗 74.7176 1.11 74.7176 0.83 12 个月
11 宜兴东证 62.6959 0.93 62.6959 0.70 12 个月
12 喻景 60.2258 0.90 60.2258 0.67 12 个月
13 蒋波哲 50.0000 0.74 50.0000 0.56 12 个月
14 段骁峰 50.0000 0.74 50.0000 0.56 12 个月
15 汉江高同 43.6275 0.65 43.6275 0.49 12 个月
16 蒋祺 42.5000 0.63 42.5000 0.47 12 个月
17 鲁田天 33.7500 0.50 33.7500 0.38 36 个月
18 共青城临云 31.3480 0.47 31.3480 0.35 12 个月
19 郭霖 30.0000 0.45 30.0000 0.33 12 个月
20 襄阳将台西 25.1532 0.37 25.1532 0.28 12 个月
21 刘彦兰 25.0941 0.37 25.0941 0.28 12 个月
22 曹红 25.0000 0.37 25.0000 0.28 12 个月
23 孙文清 25.0000 0.37 25.0000 0.28 36 个月
24 杨丽娜 21.2500 0.32 21.2500 0.24 12 个月
25 襄阳军融 15.8155 0.24 15.8155 0.18 12 个月
26 邴耀功 15.0000 0.22 15.0000 0.17 12 个月
27 张清扬 15.0000 0.22 15.0000 0.17 12 个月
28 惠华启卓 14.2946 0.21 14.2946 0.16 12 个月
29 狄海燕 13.0000 0.19 13.0000 0.15 12 个月
30 刘清芝 12.5000 0.19 12.5000 0.14 12 个月
31 潘洁莹 12.5000 0.19 12.5000 0.14 36 个月
32 李媛媛 11.4285 0.17 11.4285 0.13 12 个月
33 陈涛 10.0000 0.15 10.0000 0.11 12 个月
34 帅征 10.0000 0.15 10.0000 0.11 12 个月

1-20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万股) (%) (万股) (%) 限制
35 胡红义 8.5752 0.13 8.5752 0.10 12 个月
36 李琴 5.0000 0.07 5.0000 0.06 36 个月
37 李光华 5.0000 0.07 5.0000 0.06 36 个月
38 卢州 5.0000 0.07 5.0000 0.06 12 个月
39 襄阳高谦 2.3849 0.04 2.3849 0.03 12 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
40 - - 96.9227 1.08 24 个月
有限公司
41 航证科创投资 CS - - 96.9227 1.08 24 个月
富诚海富通超卓航
科员工参与科创板
42 - - 164.6721 1.84 12 个月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
43 - - 83.1847 0.93 6 个月
股份
小计 6,720.2482 100.00 7,161.9504 79.93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社会公众股 - - 1,798.3806 20.07 -
小计 - - 1,798.3806 20.07 -
合计 6,720.2482 100.00 8,960.3310 100.00 -
注:股东名称后 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CS(即 Controlling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等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1 李羿含 2,031.5197 22.67 36 个月
2 李光平 1,412.7248 15.77 36 个月
3 王春晓 1,014.7809 11.33 36 个月
470.4972 5.25 12 个月
4 航证科创投资 CS
96.9227 1.08 24 个月
国家产业投资基
5 313.4796 3.50 12 个月
金 SS
6 成都香城 250.9318 2.80 12 个月


1-21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7 蓝三木月 188.1989 2.10 12 个月
富诚海富通超卓
航科员工参与科
8 164.6721 1.84 12 个月
创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9 青岛航投 156.8627 1.75 12 个月
10 中航坪山 125.3918 1.40 12 个月
合计 6,225.9822 69.49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和航
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
诚海富通超卓航科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新股配售经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纪佣金 合计(元)
(万股) 量的比例 (元) (月)
(元)
(%)
海通创新证券 保荐机构相关子
1 96.9227 4.33 39,999,998.29 0 39,999,998.29 24
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跟投
航证科创投资 保荐机构相关子
2 96.9227 4.33 39,999,998.29 0 39,999,998.29 24
有限公司 公司跟投
富诚海富通超 发行人的高级管
卓航科员工参 理人员与核心员
3 与科创板战略 工参与本次战略 164.6721 7.35 67,960,175.67 339,800.88 68,299,976.55 12
配售集合资产 配售设立的专项
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实施办法》和《承销指
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

1-22
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及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跟投股份数量均为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33%,即 96.9227 万股,获配金额均为 39,999,998.29 元。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富诚海富通超卓航科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划”)。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并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
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富诚海富通超卓航科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并确认了参与本次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员工名单。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划实际获配 164.6721 万股,获配金额 67,960,175.67 元,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35%。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富诚海富通超卓航科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4 月 22 日

募集资金规模:6,830.00 万元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 SVL138

备案日期:2022 年 4 月 29 日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3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共 21 人参与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实际缴 专项资
任职公司名 款金额 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称 (万 的持有
元) 比例
1 李羿含 超卓航科 董事、副总经理 1,556 22.78% 高级管理人员

2 程思焱 超卓航科 市场部经理 1,100 16.11% 核心员工

3 蒋祺 上海超卓 总经理 710 10.04% 核心员工

4 李星彤 超卓航科 高级工程师 464 6.79% 核心员工

5 刘玮 超卓航科 高级工程师 300 4.39% 核心员工

6 周柯湘 超卓航科 高级工程师 240 3.51% 核心员工

7 樊昀 超卓航科 高级工程师 230 3.37% 核心员工

8 蒋波哲 超卓航科 董事、副总经理 210 3.07% 高级管理人员

9 朱婧 超卓航科 生产部经理 200 2.93% 核心员工

10 赵俊成 超卓航科 高级工程师 200 2.93% 核心员工

11 侯宗源 超卓航科 董事长助理 200 2.93% 核心员工

12 陈索尼 奈文摩尔 监事 200 2.93% 核心员工

13 陈星亮 超卓航科 扩建办副主任 200 2.93% 核心员工

14 邹朝晖 超卓航科 高级工程师 200 2.93% 核心员工

15 赵阳 超卓航科 高级工程师 160 2.34% 核心员工

16 张学军 超卓航科 质量副总工程师 150 2.20% 核心员工

17 王诗文 超卓航科 证券事务代表 110 1.61% 核心员工

18 张清贵 超卓航科 技术总工程师 100 1.46% 核心员工

19 杨成文 奈文摩尔 副总经理 100 1.46% 核心员工

20 刘玲 超卓航科 扩建办主任 100 1.46% 核心员工


1-24
21 孙常明 超卓航科 高级工程师 100 1.46% 核心员工

合计 6,830 100.00% -
注 1:“上海超卓”指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奈文摩尔”指奈文摩尔洛阳科技有限公司,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
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四)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
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
数量。

(五)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
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超卓航科专项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2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2,240.0828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
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1.2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1、39.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6.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2.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1.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00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67 元/股(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3.75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1-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92,448.2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80,857.59 万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5475 号
《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2 年 6 月 28 日止,超卓航科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400,82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4,482,171.5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5,906,252.7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8,575,918.86 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22,400,828.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786,175,090.86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9,383.0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00.00
律师费用 641.51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24.53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41.57
发行费用总额 11,590.63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5.17 元/股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80,857.59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20,279 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1-27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2,240.0828 万 股 。 其 中 , 最 终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为
358.517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16.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55.7653 万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55.7653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 725.80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22.9079 万股,放弃认购数
量为 2.8921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8921 万
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
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
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61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
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
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一)2022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2]27557 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公司上市后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情况

基于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2 年 1-6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为 7,000 万元至 8,0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14.79%至 31.19%;预计实现归属

1-29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800 万元至 4,5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11.73%
至 32.31%;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800 万元至 3,3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6.83%至 25.9%。公司预计 2022 年 1-
6 月营业收入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都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
系公司定制化增材制造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前述 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
测。




1-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全称 公司全称 募集资金账号
5210000010120100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6212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2982126800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10900043510518
4190101001003742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1-31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
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1-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朱济赛、陈邦羽

联系人:朱济赛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中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保荐代表人:郭卫明、孙捷

联系人:郭卫明 010-59562461

传真:010-5956253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

1-33
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
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
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一)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朱济赛、陈邦羽担任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
人。

朱济赛: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6 年起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霍莱沃 IPO、金博股份 IPO、之江生物
IPO、朗夫科技 IPO、泰瑞机器非公开发行项目、金博股份可转换债券项目等,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邦羽: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11 年起从
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盛剑环境 IPO、霍莱沃 IPO、金博股份 IPO、
之江生物 IPO、鹏辉能源 IPO、嘉泽新能 IPO、三花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大连国
际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指定郭卫明、孙捷作为湖北超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郭卫明: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
业务董事,硕士,曾主持或参与健帆生物公开发行可转债、深天马 A 非公开发
行、金一文化非公开发行、中航光电公开发行可转债、航发动力非公开发行、
中航机电非公开发行、成飞集成非公开发行、齐星铁塔非公开发行、宝胜股份
非公开发行、中航飞机非公开发行、深南电路 IPO、沃施股份 IPO、富士达精
选层公开发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
1-34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孙捷: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董
事总经理,硕士,先后主持或参与江航装备 IPO、深南电路公开发行可转债、
宝胜股份 2015 年非公开、中航飞机非公开、成飞集成非公开、齐星铁塔非公开、
中航黑豹重大资产重组、中航光电可转债、宝胜股份 2018 年非公开、富士达精
选层公开发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1-3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
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光平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发行
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
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及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

1-36
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
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通过直接或/及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
要求。

六、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
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承诺人在锁
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八、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羿含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发行人首
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

1-37
价格。

三、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
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在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及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及间接方
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六、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
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义务,本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
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
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38
九、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
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
人自行承担。”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春晓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发行人首
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
价格。

三、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
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
报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
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
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39
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
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
人自行承担。”

(4)共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关于持股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承诺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
公司股票。

二、如在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本承诺人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
明确及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承诺人在持有公司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
行价,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
续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三、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
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承诺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
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1-40
2、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琴、李光华、孙文清、潘洁莹、鲁田天、王红
月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核心技术人员李星彤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承诺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四、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1-41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五、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
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航证科创投资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自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份
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
本企业自行承担。”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航证科创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
司股票。

1-42
二、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
减持数量、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
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
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蒋波哲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1-43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在满足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及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及间接方式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四、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
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
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
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
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
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
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
人自行承担。”

(2)公司董事杨丽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44
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
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及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及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四、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
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
人自行承担。”

(3)公司董事艾芳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
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1-45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
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
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四、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
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
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
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4)公司监事陈大明、黄成进、徐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
承诺

“一、自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
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1-46
三、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
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
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及间接方式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承诺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四、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
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
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
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5)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胡红义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自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
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

1-47
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及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
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
或/及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
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四、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
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
人员义务,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
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
失。

五、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
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承诺人在锁
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外,公司核心技术
人员张清贵承诺:

“一、自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1-48
三、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承诺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四、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五、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
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2、实际控制人亲属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7、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刘清芝、成都香城、蓝三木月、喻景、青岛航投、中航坪山、宁波
鏖战岗、襄阳军融、刘彦兰、襄阳将台西、共青城临云、宜兴东证、惠华启卓
等 13 家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自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1-49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除本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于上市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段骁峰、陈涛、张清扬、曹红、邴耀功、狄海燕、帅征、卢州、汉
江高同、襄阳高谦、蒋祺、郭霖等 12 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
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
果由本人/本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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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媛媛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一、自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
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光平,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李羿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春晓,董事、副
总经理蒋波哲,董事杨丽娜,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胡红义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
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
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
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
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票。

(二)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

1-51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继
续回购和/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
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
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
份的议案,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
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
股份的议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股份数量、回购期限以及届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
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
程序。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1-52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二)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
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
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
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
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
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
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
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


1-53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
会上投赞成票。

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

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
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 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
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1-54
4、在《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
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
署相关承诺。

(四)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可通
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前提下,公司可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
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
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
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

1-55
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
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
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
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和/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
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及共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将依法从投资者手
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
王春晓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

1-56
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
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
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
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
羿含、王春晓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
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
晓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
光平、李羿含、王春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
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违反股份购回预案
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应:①在公司股

1-57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将其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
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共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承诺:

“一、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
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并采取
以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
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一、加强市场开拓及加大研发投入,快速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开拓冷喷涂增材制造技术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
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同时,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融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
术创新,进一步增强公司技术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1-58
二、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有效地
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
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
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
盈利能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
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快
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收
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承诺:

“本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承诺不
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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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承诺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本承诺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四、本承诺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五、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
权)。

六、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
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
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

1-60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承诺:

“一、根据《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根据《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
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61
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
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
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
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三、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其他以欺诈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
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
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
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
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四、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进行赔偿。”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承诺:

1-62
“一、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则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三、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
机构认定后,本承诺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承诺人进一步承诺:
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承诺人将中止从发行
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发放的现金红利等,亦不通过任何方
式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
让除外。”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
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1-63
三、本承诺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中航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航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
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会计师在湖北超
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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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湖北超卓航空技术有限公
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1-65
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承诺

“一、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则本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
的情形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承诺
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
影响之前,本承诺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承诺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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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一、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则本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
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承诺人自愿将本承诺人在发行
人上市当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
承诺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承诺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承诺
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
影响之前,本承诺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如适用);

5、如本承诺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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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4、公司其他直接持股股东航证科创投资、成都香城、蓝三木月、青岛航
投、中航坪山、宁波鏖战岗、宜兴东证、喻景、段骁峰、汉江高同、蒋祺、鲁
田天、共青城临云、郭霖、襄阳将台西、刘彦兰、曹红、孙文清、襄阳军融、
邴耀功、张清扬、惠华启卓、狄海燕、刘清芝、潘洁莹、李媛媛、陈涛、帅征、
李琴、李光华、卢州、襄阳高谦及间接持股股东王红月承诺

“一、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则本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本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
的情形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承诺
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
影响之前,本承诺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承诺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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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5、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而被有权机关认定应采取以下措施后,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
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
归公司所有;

(6)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直接导致的不利影响
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1-69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承诺:

“一、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
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对超卓航科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业务及
活动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人在作为超卓航科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
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
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超卓航科相同或相似的、对超卓航
科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超卓航
科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人在作为超卓航科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凡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任何可能会与超卓航科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
业务,本人将按照超卓航科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超卓航科,由超卓航科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超卓航科存在
同业竞争。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超卓航科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
偿超卓航科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承诺:

“一、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

1-70
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
联交易。若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
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公允性。

四、本承诺人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
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
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
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
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五、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航证科创投资承诺:

“一、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
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的关
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若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
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
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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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企业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股东地位和影响,谋求发行人及下属子
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
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
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
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五、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
联交易。若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
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公允性。

四、本承诺人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及重
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
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
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
1-72
益的行为。

五、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撤销。”


十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一、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近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义
务,依法行使权利,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司的资金
款项及其他资产;

二、本人不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使
用:

1、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

2、公司代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3、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关联方
使用;

4、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使用资金;

5、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6、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接受公司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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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前
未缴存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或公司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李羿含、李
光平、王春晓将以现金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的
全部社会保险款项、处罚款项,而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应有权部门
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前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或公司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将以现金无条
件全额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款项、处罚
款项,而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超卓航科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
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四、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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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
诺的核查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
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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