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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8-24
股票简称:联合化学 股票代码:301209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Longkou Union Chemical Co., Ltd.
(注册地址: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零二二年八月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录
特别提示 ..................................................................................................................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9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 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9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1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3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 13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14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安排 ...................................................................................................... 16
五、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17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 18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9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3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23
二、其他事项 .....................................................................................................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24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2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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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 2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26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
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26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 31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36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及完整的
承诺 .................................................................................................................... 37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40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44
七、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44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保障措施 .......................................................................... 44
九、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46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意见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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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联合化学”)股票将于2022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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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风险
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14.95元/股对应的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8.93倍,不超过可比公司2021年扣非后静态市
盈率的算数平均值24.39倍(截至2022年8月10日(T-3日)),不超过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19.07倍(截至2022年8月10日
(T-3日)),但仍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
率下滑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
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
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
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
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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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
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创业板股票存在股票波动幅度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
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
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
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
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
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情形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
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
构、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环保风险
公司属于颜料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
物。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通过对生产进行全过程控
制和工艺改进,减少污染物排放。公司的后柞杨村厂区系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
程家村厂区位于龙口市诸由观镇,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但仍可能因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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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件或操作不当,造成“三废”违规排放或环保事故。
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或在生产中操作不当,公司存在由于发生环保事故或不能
达到环保要求等而被有关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
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环保意识的持续增强,未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
环保法规,进一步提高各项环保标准,如公司无法满足相关要求而被要求停产整
改或关停、搬迁等,则将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环保和安全
要求的不断提升也会导致环保投入和环保治理支出继续增加,从而提高生产经营
成本、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的部分原材料如火碱、盐酸、3,3'-二氯联苯胺(DCB)等属于
危险化学品,在储存、生产、运输和使用等过程中如果出现操作不当或发生突发
事件,可能存在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
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短缺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行业,其价格受地缘政治因
素、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较大。
其供应受到其上游原料产量、全球贸易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地方环保要求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稳定性,存在阶段性供应紧张的风险。其中黄色、橙色颜
料主要原材料 DCB 由于其产能规模有限、生产企业数量较少、安全环保要求更
加严格,供应紧张的风险通常高于其他主要原材料。其他主要原材料所处行业整
体呈现产能充足、供大于求的特征,但亦存在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导致的临时供应
紧张的情形。若未来原材料出现行业性供应短缺,而公司无法及时找到可替代的
原材料供应商或其他可替代的原材料,将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的主要生产成本为直接原材料,2019 年-2021 年,主营业务成本中
直接材料的占比分别为 80.65%及 77.80%和 79.32%。2019 年-2021 年各期主要原
材料的采购价格呈现一定波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无法及
时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向下游转移,或未能在原材料价格下行的过程中做好
存货管理,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将面临一定的压力。此外,尽管公司当前
原材料供应源相对充足,但是若未来原材料出现行业性供应短缺,而公司无法及
时找到可替代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其他可替代的原材料,将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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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来不利影响。
(四)对 DIC 株式会社的依赖风险
DIC 株式会社是全球领先的精细化工生产企业,从事印刷油墨、有机颜料、
合成树脂的生产、销售。自成立以来,DIC 株式会社通过全球化发展和收购兼并,
成为全球最大的油墨生产企业,全球市场占有率约为 1/3。其对供应商的产品品
质、长期供货能力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较高。
发行人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品种组合优势和规模优势成为 DIC 株式会社
的合作伙伴,向 DIC 株式会社销售黄色、红色等各类有机颜料。经过多年的合作
及交流磨合,公司已成为 DIC 株式会社全球最重要的有机颜料供应商之一,是
其产品供应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019-2021 年,DIC 株式会社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公司对 DIC 株式会社的销
售收入分别为 20,111.93 万元、20,663.69 万元和 24,739.2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45.27%、43.73%和 44.82%;DIC 株式会社对公司的毛利贡献率
为 52.16%、48.59%和 51.91%;公司对 DIC 株式会社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4,520.44 万元、3,571.77 万元和 7,398.03 万元,占当期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
为 49.85%、38.25%和 62.38%。
公司对 DIC 株式会社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余额以及 DIC 株式会社对公司
的毛利贡献率占比均较高,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影响较大,公司存在一
定的客户依赖风险。如果 DIC 株式会社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合作关系发生不利
变化,将对公司业绩和现金流量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市场来看,目前国内油墨颜料行业市场集中度整体上相对较高,市场竞
争激烈。目前,我国有机颜料行业呈现产能充足、供大于求的特征。供给方面,
我国有机颜料行业主要企业常州北美、百合花、双乐股份、七彩化学、阳光颜料
等均发布了投资扩产计划,预计未来行业产能增长幅度较大;需求方面,近年来
我国有机颜料行业需求量较为稳定,预计未来行业产能增速将高于需求量增速,
供大于求的特征将愈发明显,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导致收入下滑的风险。
国际市场来看,欧美国家逐渐将颜料生产迁移至亚洲区域,亚洲产区以中国
和印度为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快速增长,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均在上涨,
我国颜料厂商的成本和技术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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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外,公司在提高产品性能、实现产品升级以及拓展新色系产品的过程中也
将面临行业内部分企业的竞争压力。如果公司不能继续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在技
术、营销和管理等方面持续保持领先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在细分领域的综合竞
争力,则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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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176号)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3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联合化学”,证券代码“301209”。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80,000,000 股 , 其 中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8月25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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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股票简称:联合化学
(四)股票代码:3012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
用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它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发行后) (非交易日顺延)

龙口阳光化学有限公司 34,260,000 42.83% 2025年8月25日



李秀梅 15,540,000 19.43% 2025年8月25日


首次公开发行 烟台宝联投资中心
5,700,000 7.13% 2025年8月25日
前已发行股份 (有限合伙)

青岛彼得海投资管理咨询有
3,000,000 3.75% 2023年8月25日
限公司

烟台榕树投资合伙企业(有
1,500,000 1.88% 2023年8月25日
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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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发行后) (非交易日顺延)
小计 60,000,000 75.00% -

本次向社会公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00 25.00% 2022年8月25日
众发售的股份 小计 20,0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00 100.00% -

注:表格中比例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小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形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
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18次审议会议结果
公告》的相关内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3月31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和信息披露要求;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6号)同意注册。本
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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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的股份数为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
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
数为8,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信审字
(2022)第000011号),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13.85万元和6,316.71万元,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
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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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ongkou Union Chemical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秀梅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年3月12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公司住所 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颜料制
造;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染料制造;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 偶氮类有机颜料、挤水基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所属行业 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
邮政编码 265705

电话 0535-8575203

传真 0535-856114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lkunion.com.cn/

电子邮箱 zqswb@longkouunionchem.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事务部
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马承志

信息披露联系电话 0535-8575203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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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股本持股比
期 (万股) 主体(万股) 券情况
股) 股) 例(%)
2020年11月
董事长、 阳光化学(1,781.52)、
1 李秀梅 15日至2023 1,554.00 2,190.44 3,744.44 62.41% -
总经理 烟台宝联(408.92)
年11月14日
2020年11月
2 李玺田 董事 15日至2023 - 阳光化学 1,644.48 1,644.48 27.41% -
年11月14日
董事、董 2020年11月
3 马承志 事会秘书、 15日至2023 - 烟台宝联 21.09 21.09 0.35% -
副总经理 年11月14日
2020年11月
4 沈永嘉 独立董事 15日至2023 - - - - - -
年11月14日
2020年11月
5 姜欣 独立董事 15日至2023 - - - - - -
年11月14日
行政总 2020年11月
6 程丽娟 监、监事会 15日至2023 - 烟台宝联 24.29 24.29 0.40% -
主席 年11月14日
2020年11月
车间主
7 李延举 15日至2023 - 烟台宝联 5.30 5.30 0.09% -
任、监事
年11月14日
2020年11月
生产总
8 刘德胜 15日至2023 - 烟台宝联 23.25 23.25 0.39% -
监、监事
年11月14日
2020年11月
9 姜芳 财务总监 15日至2023 - 烟台宝联 23.25 23.25 0.39% -
年11月14日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龙口阳光化学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42.83%的股权,为公司
控股股东。龙口阳光化学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龙口阳光化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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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1752695538M

注册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 李秀梅

注册资本 7,760万元

实收资本 7,760万元

主要从事投资业务,作为发行人的控股主体,与发行人不存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在同业竞争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12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秀梅、李玺田分别持有阳光化学52%、48%的
股份。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秀梅。本次股票发行前, 李秀梅直接或间接持有联合化
学3,744.44万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2.41%,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李秀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生,美国北卡罗来纳
大学教堂山分校EMBA。1990年8月至1996年12月先后任龙口太行颜料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实验员、主任,1997年1月至2000年12月历任龙口太行颜料有限公司技
术部经理、副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任龙口太行颜料有限公司总经
理,2003年5月至2007年2月任山东太行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3月至今任
联合化学总经理、董事、董事长,现任联合化学董事长及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李秀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46.81%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
李秀梅。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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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2017年4月26日,发行人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为了进一步提高公
司员工的凝聚力与稳定性,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
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施持股计划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烟台宝联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持有股权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烟台宝联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烟台宝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2,97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秀梅

成立日期 2017年4月24日

公司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中际轩和苑小区一期1号楼4-60号

以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烟台宝联的股东及其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 李秀梅 2,130.70 71.74 董事长、总经理
2 程丽娟 126.55 4.26 监事、行政总监
3 刘徳胜 121.15 4.08 监事、生产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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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4 姜芳 121.15 4.08 财务总监
5 马承志 109.89 3.70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6 李延举 27.61 0.93 车间主任
7 索周令 27.61 0.93 车间主任
8 张桂香 27.61 0.93 高级实验员
9 任忠杰 27.61 0.93 高级实验员
10 王赫 27.61 0.93 研发部经理
11 季维 27.61 0.93 技术总监
12 王健 27.61 0.93 技术副总监
13 王磊 22.00 0.74 车间主任
14 孟繁荣 19.91 0.67 车间主任
15 田继雨 16.34 0.55 供应经理
16 陶传行 16.34 0.55 维修部经理
17 张丽 16.34 0.55 计划部、环保部经理
18 王开军 16.34 0.55 维修部经理
19 李春 16.34 0.55 质量管理部经理
20 刘雪英 16.34 0.55 销售经理
21 王福伟 16.34 0.55 安全部经理
22 张洪兴 11.00 0.37 仓储部经理
合计 2,970.00 100.00 -

烟台宝联入股公司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来源系烟台宝联股东对烟台
宝联的出资款。除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股东均为公司员工,烟台宝联与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烟台宝联出具的承诺,烟台宝联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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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
序号 比例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

一、限售流通股
龙口阳光化学
1 34,260,000 57.10 34,260,000 4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有限公司
2 李秀梅 15,540,000 25.90 15,540,000 19.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烟台宝联投资
3 中心(有限合 5,700,000 9.50 5,700,000 7.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伙)
青岛彼得海投
4 资管理咨询有 3,000,000 5.00 3,000,000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限公司
烟台榕树投资
5 合伙企业(有 1,500,000 2.50 1,500,000 1.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限合伙)
小计 60,000,000 100.00 60,0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 - - 20,0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20,000,000 25.00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4:表格中比例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小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形成。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9,996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
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 龙口阳光化学有限公司 34,260,000 4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李秀梅 15,540,000 19.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 烟台宝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700,000 7.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 青岛彼得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000,000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 烟台榕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 1.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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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6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459 0.06 无限售期限
7 蔡赐明 500 0.00 无限售期限
8 朱少清 500 0.00 无限售期限
9 蒋衬兴 500 0.00 无限售期限
10 邹水金 500 0.00 无限售期限
合计 60,047,459 75.08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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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
行的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9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4.95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3.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7.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14.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四)18.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98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根据《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
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2,027,56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41,188,866,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41654229%,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059.44333倍。
根据《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
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954,541股,认购金额为
298,320,387.95元。放弃认购数量为45,459股,放弃认购金额为679,612.05元。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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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5,459股,包销金额为679,612.05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29,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831.98万
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2)第000040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068.02万元,其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680.00
审计验资费用 566.04
律师费用 353.7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3.9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4.24
合计 4,068.02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合计数
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2.0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25,831.98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54元/股(按照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84元/股(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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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
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
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信审字
(2022)第000011号)。公司2019-2021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
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
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
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和信专字(2022)第000453号)。
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2年1-6月的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2
年1-9月公司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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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华夏银行烟台分行龙口支行 12653000000654087
2 民生银行烟台分行龙口支行 63540357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2年8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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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巍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电话 (010)59026928
传真 (010)59026603
保荐代表人 缪兴旺、高立金
项目协办人 万全
项目组其他成员 徐莹莹、邱豪、苏子尧
联系人 缪兴旺、高立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
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
定的相关决策程序。在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下,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龙口
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缪兴旺、高立金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缪兴旺先生,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注册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过酷
特智能(300840.SZ)首次公开发行、热景生物(688068.SH)首次公开发行、益
盛药业(002566.SZ)首次公开发行、蓝英装备(300293.SZ)首次公开发行,广
安爱众(600979.SH)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曾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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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缪兴旺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高立金先生,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注册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过酷
特智能(300840.SZ)首次公开发行、热景生物(688068.SH)首次公开发行、隆
基机械(002363.SZ)首次公开发行、益盛药业(002566.SZ)首次公开发行、蓝
英装备(300293.SZ)首次公开发行、新天药业(002873.SZ)首次公开发行、广
安爱众(600979.SH)非公开发行、汉鼎宇佑(300300.SZ)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曾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高立金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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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份锁定、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秀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承诺。
3、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
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公
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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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流通限制及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李秀梅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龙口阳光化学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
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
月的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流通限制及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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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股东烟台宝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
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流通限制及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玺田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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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如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承诺。
3、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
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流通限制及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发行人股东青岛彼得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完成 2020 年 7 月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 36 个月内,并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流通限制及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
29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发行人股东烟台榕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完成 2020 年 7 月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 36 个月内,并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流通限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通过烟台宝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副总
经理马承志和财务总监姜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
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利
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按规定做相
应调整。
4、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5、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流通限制及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通过烟台宝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长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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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娟、监事刘德胜、李延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3、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流通限制及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为维护公司正式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关于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下同)的 120%时,公司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
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及
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事项。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
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
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或方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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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执行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各实施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
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在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
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于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5 日内开始启动回购程序。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情况,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
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
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2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如前述公司回购股份措施未实施,或虽已实施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
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
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 10%,
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
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
(3)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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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
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如有)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
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税后薪酬累计金额
(如有)的 20%。
(3)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联合化学承诺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为稳定公司股价,本公司就履行《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公司将极力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和责任,公司应将该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税后现金分红及/或
薪酬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
务。
(3)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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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龙口阳光化学有限公司承诺
本企业作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就履
行《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如下承
诺:
(1)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企业将极力督促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关于龙
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
义务和责任。
(3)如本企业未履行《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项下义务和责任,同意公司将本企业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
应付税后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并放弃对相应金额
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秀梅承诺:
李秀梅作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稳定公司股价,就履行《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作出如下承诺:
(1)李秀梅将严格按照《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李秀梅将极力督促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关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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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
义务和责任。
(3)如李秀梅未履行《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项下义务和责任,同意公司将李秀梅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
应付税后现金分红及/或薪酬予以扣留,直至李秀梅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并放弃
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及/或薪酬的追索权。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李秀梅未遵守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李秀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将严格按照《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2)将极力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3)如未履行《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预案》项下义务和责任,同意公司将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税后现金
分红及/或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并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
及/或薪酬的追索权。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未遵守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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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
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
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
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
者进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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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
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
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公司承诺在按照上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
本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本人对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
段内发生上述情况,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企业/本人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
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提出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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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全部新股,本企业/
本人将代为履行上述义务。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
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将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发行人董监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采
取如下措施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相
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将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若本人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
露的或其他公开的承诺,则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
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2、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在接
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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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
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
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5、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的、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
没有过错的除外。
4、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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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措施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
本亦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导致短期内
公司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
指标可能会出现下降,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
摊薄的风险。
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升公司
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
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
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
3、加大现有业务发展力度,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
公司的主营业务偶氮类有机颜料、挤水基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
为黄色及红色偶氮颜料、挤水基墨,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现有业务的市场规模,
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并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平,争取在公司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由
本次发行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在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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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
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各项费
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以提升现有业务盈利能力,更好地回报
股东。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秀梅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督促公司实现履行。
(3)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相关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
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
求。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
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阳光化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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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督促公司实现履行。
(3)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企业相关承诺与该等
规定不符时,本企业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
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
和规定。同时,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
要求约束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相关承诺与该等规定不
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
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
要求。
(7)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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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七、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
股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5、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
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信息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六、(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基本情况”及“(二)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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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承诺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或其他公开的承诺,则公司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的约束:
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
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
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或其他公开的承诺,则本企
业将督促公司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
受以下措施的约束:
(1)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2)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在
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支付;
(3)若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
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企业根据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之日止,不得从公司领取任何薪资及现金分红,且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作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未
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或其他公开的承诺,则将督促公
司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的约束:
1、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
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2、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在接
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支付;
3、若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自愿按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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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
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不得从公司领取任何薪资及现金分红,且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作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或其他公开的承诺,
则公司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
下措施的约束:
1、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
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2、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在接
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支付;
3、若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自愿按相应的
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
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不得从公司领取任何薪资及现金分红,且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九、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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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
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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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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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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