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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9-07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荣信文化 股票代码:301231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Ronshin Group

(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南区三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公
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25.49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
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
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
为“R85 新闻和出版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R85 新闻和出版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1.69 倍(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T-3 日),请投资者
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2年8月24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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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T-3日股票 2021年扣 2021年扣非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非前EPS 后EPS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1年) (2021年)
603096.SH 新经典 18.05 0.8040 0.7252 22.45 24.89
301025.SZ 读客文化 11.34 0.1681 0.1405 67.46 80.71
301052.SZ 果麦文化 27.40 0.7874 0.7294 34.80 37.57
300654.SZ 世纪天鸿 10.72 0.1635 0.1272 65.57 84.28
平均值 47.57 56.86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2年8月2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25.49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59.29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T-3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11.69 倍,高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56.86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第一、品牌与口碑优势:公司自 2006 年设立以来,专注于中国少儿图书市
场,着眼于互动性与参与性突出的少儿图书产品。公司采用双品牌战略,设立“乐
乐趣”和“傲游猫”两大品牌,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凭借优良的产品质量,得到
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形成了忠诚度高、广受市场认可的品牌形象。2021 年公司少
儿图书码洋占有率在少儿类图书公司中排名第二位,码洋占有率达到 2.70%;公
司少儿科普百科类图书码洋占有率在大众图书公司中排名第一位,码洋占有率达
到 4.86%;低幼启蒙类图书在大众图书公司中排名第一位,码洋占有率达到 8.11%,
公司行业地位和品牌优势突出。

第二、自主创作能力优势:公司集策划者与创作者角色于一身,特别是在自
主版权图书的内容创意过程中,公司从事图书整体内容创意与设计并组织创作。
与传统图书以文字为主不同,互动类少儿图书除包含文字内容外,还有大量的插
图、立体机关甚至音乐、气味等元素,这些元素必须达成有机统一才能获得良好
的阅读效果。针对互动类少儿图书的这一特点,公司打破了传统图书策划行业中
策划环节与创作环节的界限,一方面作为图书策划者从事图书选题策划,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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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面作为创作者从事图书整体内容创意与设计、组织作品创作和研发图书工艺技术
等工作。

公司基于对国际及本土少儿图书市场的研究,以及对儿童不同成长阶段生理、
心智发育特征的理解,能够准确把握少儿互动立体类图书行业市场需求,形成了
优秀的策划能力,为自主创作优秀图书奠定了基础。同时,系统化的创意图书开
发流程、内容创作体系和创新的产品表现形式,保障了公司优秀的图书创作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深化自主版权战略,加大自主版权图书的开发和投入,自主版权
图书收入占比持续提升,由 2019 年的 44.16%提升至 2021 年的 51.11%。

第三、创作团队优势:公司坚持同优质的专业儿童出版社和儿童品牌合作,
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形成了儿童教育经验丰富、图书内容创意与设计能力突出的
创意团队。公司策划编辑拥有多年的少儿图书选题策划经验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
密切跟踪、挖掘、梳理少儿图书领域丰富的市场资讯,同时注重儿童教育、身心
健康、成长阶段特点等理论研究。公司以策划编辑为核心的创意团队共 100 多人,
平均年龄为 30 岁左右,整个创意团队是由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充满童心与爱心
的年轻人构成主体力量的创作型团队。

公司 2017 年以委托开发的模式与英国编辑团队合作策划少儿图书,并陆续
投资了美国的 CDP 公司和英国的 Lucky Cat 公司,逐步积累海外编辑资源,加强
了公司自主原创能力。基于公司整体的创作理念以及具体的图书选题创意和开发
计划,公司创意团队与英国编辑团队合作开发了《奇趣昆虫立体书》《神秘海洋
立体书》《神奇植物立体书》《奇妙地球立体书》和《乐乐趣揭秘翻翻书》系列,
为中国孩子提供了国际品质的优秀图书。

第四、版权储备优势:公司在境内外少儿出版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与多
家国际知名的图书出版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持续获取境内外优
质版权授权,标的版权来源于欧洲、北美洲、亚洲等多个地区,覆盖英语、法语、
意大利语、日语等多个语种;同时公司凭借经验丰富的创作团队和强大的原创能
力,持续不断的开发创作自主版权图书,在中国传统文化、经典 IP、时代主旋律、
科普等主题方面,公司形成了一系列优质的自主版权图书储备。截至 2021 年末,
公司策划与发行的授权版权图书 2,402 册、自主版权图书 893 册。根据开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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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公司授权版权图书《我们的身体》《亮丽精美触摸书系列—小兔比利》
《亮丽精美触摸书系列—小熊波比》《亮丽精美触摸书系列—小猫头鹰奥奇》《亮
丽精美触摸书系列—小水獭奥斯卡》《我的情绪小怪兽》等在少儿图书各项分类
畅销书榜中名列前茅。丰富的授权版权和自主版权储备为公司产品线的开发提供
了充分保障,公司持续推出优质的少儿图书产品,使公司赢得市场先机。

第五、营销体系优势:公司拥有渠道多元、形式多样、联动高效的营销体系。
一方面,公司拥有种类完整、客群覆盖广的销售渠道,具体表现为公司同时拥有
线上、线下多类渠道。在线上销售渠道方面,公司拥有综合电商渠道以及社群电
商渠道,多次获得京东、天猫、当当等主流电商平台的荣誉奖项。在线下销售渠
道方面,公司配备专业导购,在全国重点新华书店、连锁书店、机场书店、高铁
站书店以及母婴亲子店销售公司产品,并主要在核心新华书店配备专职导购。另
一方面,公司拥有形式多样的营销推广方式,具体表现为公司在微博、微信、豆
瓣、今日头条、网易、搜狐、小红书、喜马拉雅、抖音等平台开设专业官方账号,
形成完善的自媒体矩阵,定期在线上为读者带来具备专业性、创新性的阅读理念
分享。公司在线下销售大区设置了专业的“品牌推广专员”,通过一系列亲子阅
读推广活动,宣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伟大成果,建立
少儿读者的文化自信、民族自信。同时,公司设立“乐乐趣童书馆”线下阅读体
验店,努力将线下阅读体验店建设成为集儿童教育与休闲、亲子互动等功能于一
体的复合式文化消费场所。

公司线上线下多维度、多渠道的阅读推广活动和文化品牌传播活动,有效提
升了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并促进了产品销售。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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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
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
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
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4,4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
数量为20,011,163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
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

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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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 2022 年 9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到位,
公司净资产大幅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
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
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
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2022年公司业绩变动风险

2022 年,全国多个省市地区爆发新冠疫情,尤其是公司经营所在地西安,
2022 年 1 月份疫情较为严重,对公司的销售、物流和供应链产生了不利影响。
2022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3.9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同比下降 25.0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下降
13.02%。因此,公司预计新冠肺炎疫情对经营业绩或预期增长会产生一定的暂时
性影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行业监管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少儿图书的策划与发行业务、少儿文化产品出口业务,属于新
闻和出版业。新闻和出版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严格监管。公司策划的图书需由出版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出版的相关程
序。

自设立以来,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合规经营。若公司未来
图书策划与发行业务出现违反行业监管法规并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相应处罚的情
形,则会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少儿图书的策划与发行业务、少儿文化产品出口业务。
近年来,国家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市场,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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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着行业内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围绕着版权资源、人才资源、渠道资源展开的竞争
不断加剧。若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竞争节奏、不能进一步巩固和增强自身竞争力、
不能在保证图书产品策划水平和产品质量的同时提升市场占有率,则公司业务发
展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选题策划和图书创作风险

选题策划和图书创作是公司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图书产品因其特殊性首先
要保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同时应考虑适应市场需求、时效性、供应链
支撑体系以及下游销售渠道情况等多种因素。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图书
选题偏离市场需求、产品创意创新性不足、内容不被消费者认可的情形,则可能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版权合同到期不能续约风险

公司策划的图书分为授权版权图书和自主版权图书,其中自主版权图书在报
告期内销售占比均超过40%。公司与版权方签署的授权版权图书的授权协议一般
为3-5年,协议到期后,版权方可以选择续约或者将版权授予其他出版社或图书
策划公司。如果公司的畅销图书在版权授权协议到期后不能续约,则可能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供应商相对集中风险

根据国家关于新闻和出版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民营图书公司不具有出版
资质。在图书出版环节,公司与具备出版资质的国有出版社进行合作,将自身策
划的图书授权出版社进行出版;在图书发行环节,公司与出版社签署合同约定由
公司独家销售,并向出版社采购公司策划的图书。

公司主要合作的出版社包括陕西未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人民教育出
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
司、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陕西未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人民
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受陕西新华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
业,报告期内公司向陕西未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责
任公司的合计采购额分别为18,677.18万元、16,922.56万元和15,110.17万元,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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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9.62%、65.65%和61.40%,采购集中度相对较高。如果公司
与陕西未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关
系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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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85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荣信文化”,证券代码
为“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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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0,011,16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9 月 8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荣信文化

(四)股票代码:30123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4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1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11,163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4,388,837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
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
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
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
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88,837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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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
持股数量(股) 交易日顺延)
比例
王艺桦 21,441,400 25.40% 2025 年 9 月 8 日
乐乐趣投资 5,208,000 6.17% 2025 年 9 月 8 日
十月吴巽 4,100,000 4.86% 2023 年 9 月 8 日
闫红兵 3,850,600 4.56% 2025 年 9 月 8 日
义乌信力 2,500,000 2.96% 2023 年 9 月 8 日
陕文投 2,449,000 2.90% 2023 年 9 月 8 日
上海鲸彦 2,425,000 2.87% 2023 年 9 月 8 日
隆华汇 2,400,000 2.84% 2023 年 9 月 8 日
殷波 2,250,000 2.67% 2023 年 9 月 8 日
朱颖 2,085,000 2.47% 2023 年 9 月 8 日
石小娟 1,625,000 1.93% 2023 年 9 月 8 日
姚蔚 1,500,000 1.78% 2023 年 9 月 8 日
张红霞 1,490,000 1.77% 2023 年 9 月 8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西安骏驰 1,330,000 1.58% 2023 年 9 月 8 日
前已发 李雯 1,250,000 1.48% 2023 年 9 月 8 日
行股份
王宜群 1,250,000 1.48% 2023 年 9 月 8 日
西安春藤 1,125,000 1.33% 2023 年 9 月 8 日
林新强 1,000,000 1.18% 2023 年 9 月 8 日
重报创睿 1,000,000 1.18% 2023 年 9 月 8 日
国弘华钜 960,000 1.14% 2023 年 9 月 8 日
磐熹之讷 960,000 1.14% 2023 年 9 月 8 日
中泰富力 500,000 0.59% 2023 年 9 月 8 日
江晖 300,000 0.36% 2023 年 9 月 8 日
李海波 250,000 0.30% 2023 年 9 月 8 日
谷少罡 25,000 0.03% 2023 年 9 月 8 日
澹台夏平 13,000 0.02% 2023 年 9 月 8 日
霍鹏 13,000 0.02% 2023 年 9 月 8 日
小计 63,300,000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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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
持股数量(股) 交易日顺延)
比例
网下发行股份-
首次公 1,088,837 1.29% 2023 年 3 月 8 日
限售
开发行 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网 9,777,663 11.58% 2022 年 9 月 8 日
无限售
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0,233,500 12.13% 2022 年 9 月 8 日
股份
小计 21,100,000 25.00%
合计 84,400,000 100.0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的“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100Z0118 号),发行人 2020 年
度、2021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3,583.98
万元、3,628.18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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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
发行人名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4 月 28 日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Ronshin Group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28 日
注 册 资 本
6,3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艺桦
(发行前)
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天 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
注册地址 谷八路西安国家数字出版 主要办公地址 天谷八路西安国家数字
基地南区三栋 出版基地南区三栋
联系电话 029-89189312 传真 029-89189300
电子邮箱 rongxin_dongmi@126.com 邮编 71007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lelequ.com
董事会秘书 蔡红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少儿图书的策划与发行业务、少儿文化产品出口业务
R85-新闻和出版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行业分类
订))
图书、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版物排版、装订。(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
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出版物销售的策划;计算机平面图形设
计;计算机动画设计;纸制品加工(除专控审批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经营范围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广告的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玩具的设计、开发、销售;少儿潜能开发;增值电信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期起止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姓名 任职 债券
号 日期 量(股) (股) 量(股) 股比例
情况
(%)
董事长、总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1 王艺桦 21,441,400 22,803,813 36.02% -
经理 2024.07 持股 1,362,41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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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期起止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姓名 任职 债券
号 日期 量(股) (股) 量(股) 股比例
情况
(%)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2 闫红兵 董事 3,850,600 4,892,200 7.73% -
2024.07 持股 1,041,600 股
董事、董事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3 蔡红 会秘书、财 - 549,965 0.87% -
2024.07 持股 549,965 股
务总监
董事、副总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4 孙肇志 - 549,965 0.87% -
经理 2024.07 持股 549,965 股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5 王一川 董事 - 199,987 0.32% -
2024.07 持股 199,987 股
2021.07- -
6 郝士锋 独立董事 - - - -
2024.07
2021.07- -
7 聂丽洁 独立董事 - - - -
2024.07
2021.07- -
8 杨建君 独立董事 - - - -
2024.07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9 雷彬礼 监事会主席 - 130,200 0.21% -
2024.07 持股 130,200 股
2021.07-
10 魏江敏 监事 - - - - -
2024.07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11 王维卓 职工监事 - 26,040 0.04% -
2024.07 持股 26,040 股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12 张晶晶 副总经理 - 309,876 0.49% -
2024.07 持股 309,876 股
2021.07- 通过乐乐趣投资
13 蔡小婷 副总经理 - 295,814 0.47% -
2024.07 持股 295,814 股

上表中,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与各层持股
比例(持股比例百分号下保留 2 位小数)相乘计算得到,间接持股数量经四舍五
入保留至个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王艺桦和闫红兵两人为夫妻关系。其中,发行前,王艺桦和闫红兵分别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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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有公司33.87%的股权和6.08%的股权;此外,王艺桦和闫红兵分别持有乐乐趣
投资26.16%和20.00%的出资份额,王艺桦担任乐乐趣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乐
乐趣投资持有荣信文化8.23%的股权,王艺桦通过乐乐趣投资间接控制公司8.23%
的股权。王艺桦担任荣信文化董事长兼总经理,闫红兵担任董事、艺术总监,在
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王艺桦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艺桦和闫红兵为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王艺桦女士,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身份证
号61011119641223****。1986年至1997年任西安市电影公司金鸡电影广告公司副
经理;1997年至2006年任华商报广告部主任、副总编、总经理同时兼任华商数码
股份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华商报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2006年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闫红兵先生,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
号61011119670313****。1996年至2006年任西安鼎展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
年4月至2011年10月任公司监事;2011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艺术总监。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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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信教育文化产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持有 10.42%公司股份的乐乐趣投资作为激
励对象的持股平台。员工通过受让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成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
伙人,从而间接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份。乐乐趣投资的合伙人(闫红兵、王
艺桦夫妇)按照相当于荣信文化股票 1.00 元/股的对价向激励对象出让 53.84%的
乐乐趣投资出资份额。

激励目标及对象:为进一步完善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
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
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向担任中层管理及以
上职位的管理层人员授予股份,共计 28 人。

持股形式及数量:由持有 10.42%公司股份的西安乐乐趣投资管理有限合伙
企业作为激励对象的持股平台。员工通过受让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成为持股平
台的有限合伙人,从而间接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就本次股权激励,西安乐
乐趣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激励对象总计出让 53.84%的合伙财产份
额,对应 280.40 万股的公司股份。本次股权激励完成后,激励对象合计间接持有
5.608%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不存在不利影响。

(二)人员构成及限售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乐乐趣投资的出资人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在公司及子公司任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职情况 (万元)
1 王艺桦 董事长、总经理 普通合伙人 58.8587 26.16%
2 闫红兵 董事、艺术总监 有限合伙人 45.0000 20.00%
3 孙肇志 董事、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23.7615 10.56%
4 蔡红 董事、董事会秘 有限合伙人 23.76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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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公司及子公司任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职情况 (万元)
书、财务总监

5 蔡小婷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13.3929 5.95%
副总经理兼傲游猫
6 张晶晶 有限合伙人 12.7881 5.68%
总经理
7 王小敏 高级经理 有限合伙人 11.5786 5.15%
8 王一川 董事、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8.6405 3.84%
监事会主席、销售
9 雷彬礼 有限合伙人 5.6164 2.50%
部高级经理
10 王冬 业务总监 有限合伙人 4.3203 1.92%
11 袁秋香 总编审(已退休) 有限合伙人 4.3203 1.92%
12 刘莹 副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3.3699 1.50%
13 殷剑达 业务总监 有限合伙人 3.1107 1.38%
职工监事、审校部
14 王维卓 有限合伙人 1.1233 0.50%
经理
15 聂玉贵 业务总监 有限合伙人 1.1233 0.50%
16 贾雯 业务总监 有限合伙人 1.1233 0.50%
17 耿亮 销售经理 有限合伙人 1.0369 0.46%
18 张科 高级经理 有限合伙人 1.0369 0.46%
19 苏丹丹 高级经理 有限合伙人 1.0369 0.46%
合计 225.0000 100.00%
注: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总和小数位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乐乐趣投资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锁定三十六个月的承诺,锁定期
内及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的转让退出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6,330.00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1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
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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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王艺桦 21,441,400 33.87% 21,441,400 25.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乐乐趣投资 5,208,000 8.23% 5,208,000 6.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十月吴巽 4,100,000 6.48% 4,100,000 4.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闫红兵 3,850,600 6.08% 3,850,600 4.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义乌信力 2,500,000 3.95% 2,500,000 2.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陕文投 2,449,000 3.87% 2,449,000 2.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鲸彦 2,425,000 3.83% 2,425,000 2.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隆华汇 2,400,000 3.79% 2,400,000 2.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殷波 2,250,000 3.55% 2,250,000 2.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朱颖 2,085,000 3.29% 2,085,000 2.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石小娟 1,625,000 2.57% 1,625,000 1.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姚蔚 1,500,000 2.37% 1,500,000 1.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红霞 1,490,000 2.35% 1,490,000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西安骏驰 1,330,000 2.10% 1,330,000 1.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雯 1,250,000 1.97% 1,250,000 1.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宜群 1,250,000 1.97% 1,250,000 1.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西安春藤 1,125,000 1.78% 1,125,000 1.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林新强 1,000,000 1.58% 1,000,000 1.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重报创睿 1,000,000 1.58% 1,000,000 1.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国弘华钜 960,000 1.52% 960,000 1.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磐熹之讷 960,000 1.52% 960,000 1.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泰富力 500,000 0.79% 500,000 0.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江晖 300,000 0.47% 300,000 0.3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海波 250,000 0.39% 250,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谷少罡 25,000 0.04% 25,00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澹台夏平 13,000 0.02% 13,00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霍鹏 13,000 0.02% 13,00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有
- - 1,088,837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限售股份
小计 63,300,000 100.00% 64,388,837 76.2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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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网下发行无
- - 9,777,663 11.58% 无限售期限
限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
- - 10,233,500 12.13% 无限售期限

小计 20,011,163 23.71%
合计 63,300,000 100.00% 84,400,000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6,294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1 王艺桦 21,441,400 25.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乐乐趣投资 5,208,000 6.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十月吴巽 4,100,000 4.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闫红兵 3,850,600 4.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义乌信力 2,500,000 2.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陕文投 2,449,000 2.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上海鲸彦 2,425,000 2.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隆华汇 2,400,000 2.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殷波 2,250,000 2.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朱颖 2,085,000 2.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48,709,000 57.70%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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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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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11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
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25.4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9.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4.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2.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9.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40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
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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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一定市值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105.5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
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8.65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01.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始认购倍数为 9,054.81076 倍,
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422.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86.6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23.3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
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87939255%,有效申购倍数为 5,320.86818 倍。

根据《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10,054,132 股 , 认 购 金 额 为
256,279,824.6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79,368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
数量为10,866,500股,认购金额为276,987,085.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79,368股,包销金额为4,572,090.3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8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83.9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人民币6,878.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905.11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2]100Z0016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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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878.79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单位:万元) 4,821.93
审计及验资费用(单位:万元) 1,066.00
律师费用(单位:万元) 494.6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单位:万元) 445.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单位:万元) 51.18
合计 6,878.79
每股发行费用(单位:元) 3.26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6,905.11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64元/股(按经审计的2021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8元/股(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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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
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编号:(容诚审字[2022]100Z0118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
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

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
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100Z0310号《审
阅报告》。公司2022年1-6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2年前三季度主要
经营业绩情况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审计截
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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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于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已开
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账号 户名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南大街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
1 129906760910903
支行 份有限公司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
交通银行西安高新区科技
2 611301134013001996545 份有限公司(资金性质:
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
3 72240078801000000059
限公司西安科技二路支行 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
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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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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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 010-57058322
传真 010-57058349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刘哲、王海阔
项目协办人 孙佳慈
项目组成员 郑乐融、季佳怡、王丹彤、王姝舒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
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
由保荐代表人刘哲、王海阔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哲先生: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十部董事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
了鱼跃医疗(002223)、银河电子(002519)、方正证券(601901)、莱克电气(603355)、
德威新材(300325)、空港股份(600463)、新海宜(002089)、旭升股份(603305)
等 IPO 或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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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王海阔先生: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九部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
与了四方新材(605122)、中兰环保(300854)等项目的 IPO 工作。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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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艺桦、闫红兵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
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
免遵守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
年3月8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期初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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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六、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八、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
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
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
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乐乐趣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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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己做出
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
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五、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七、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
有效,不因本企业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
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待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企业于
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
出新的承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乐乐趣投资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为十月吴巽,其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存在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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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企业
已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若本
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
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
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企业于
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
出新的承诺。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红、孙肇志、王一川、雷彬礼、王维卓、
魏江敏、蔡小婷、张晶晶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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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
制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
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
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
承诺。

(五)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义乌信力、陕文投、上海鲸彦、隆华汇、殷波、朱颖、石小娟、姚
蔚、张红霞、西安骏驰、李雯、王宜群、西安春藤、林新强、重报创睿、国弘华
钜、磐熹之讷、中泰富力、江晖、李海波、谷少罡、澹台夏平、霍鹏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二、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
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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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
本公司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
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
求,公司特制定了上市后的股价稳定预案,公司承诺按照以下预案执行,若违
反该等承诺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
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
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序为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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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①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

③如公司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或该方案未获
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该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将启动公司回购
公司股票措施。

(2)第二顺序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稳定
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如遇法规规定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则相应
顺延)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低于1,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②在内部机构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回

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如需)批准,或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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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将启动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

(3)第三顺序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如需)审议通过,或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以不超
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
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
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告。

②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如遇法规规定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控股股东将继续执行上述
稳定股价预案。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
合以下条件: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从公司上市后获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总额的30%且不低于1,000万元;单次/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2%。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
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4)第四顺序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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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且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任一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
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提出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I、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
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
计划的3个交易日(如遇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后,
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Ⅱ、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
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可
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
同时不超过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
带责任。

④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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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
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
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
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
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
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
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公
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且有
效地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
履行《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由董事会向投资者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
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的《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
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1、发行人在上市申请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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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虚假内容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若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且
已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前述事项后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一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所发行的全部证券。”

“1、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
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
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4、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
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
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
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发行人在上市申请文件中不存在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
若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且已发行上市的,同时,本人就前述事项负有责任的,本
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前述事项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要求在一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发行的全部
证券。”

“1、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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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单位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
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贵任。4、若以
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因
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在此之前,公司
有权暂缓发放本人/本单位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并有权决定对
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本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
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金额确定。本人将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
准。上述承诺为公司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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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等相关要求,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
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
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充分发挥现有竞争优势,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
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各工作,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
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推薄的风险。

3、增加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
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
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
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
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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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推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
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王艺桦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闫红兵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申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的切实履行共同做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申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
共同做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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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本人/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已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所做出的公开承诺:(1)当有关承诺已明确
相应责任或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的内容为准;(2)当有关承诺未明确相应
责任及约束措施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同意分别且非连带地履行下述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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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社会公众投
资者受到损失的,将在行政机关做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及法院做出生效的判决后,
依法根据该等处罚及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
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
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
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文件所引用的本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结论性意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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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主要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
合法、合理,所作出的确保履约措施和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失信补救措
施合法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最大限度地约束其履行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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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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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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