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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2-12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16 鄂能 01
证券代码:112476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0 亿元
上市时间:2016 年 12 月 14 日
上 市 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承 销 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推荐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推荐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2016 年 12 月 12 日
第一节 绪言
重要提示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审
查,均不构成对本期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
本期债券面向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格 A 股证
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除外)发行与交易。
发行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
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6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合并报表的所
有者权益为 2,589,084.0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6.39%;母公司口径的净资产为
1,894,288.24 万元,母公司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27.40%;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
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22,313.45 万元(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
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之 2.3 条规定:公众投资者可以
投资的债券在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众投资者不得再买入,原持有债
券的公众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1)债券信用评级下调,低
于 AAA 级;(2)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
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投资者
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期债券上市前后,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
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本期债券双边挂牌交易。公司承诺,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
进行双边挂牌上市,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本期债券上
市后的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签署了协议,约定如果债券
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上市推荐人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事
宜。
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信息,请仔细阅读《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查询。
第二节 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ENERGY GROUP CO.,LTD.
二、发行人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96 号
三、发行人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6,507,449,486 元人民币
四、发行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肖宏江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公司经营范围为能源投资、开发与管理;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经营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需许可经营的除外)。
关于公司的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湖北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第七节。
第三节 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及简称
本期债券的名称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16 鄂能 01”。
二、债券发行总额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各期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
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57 号文核准公开发
行。
四、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拥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拥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
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
网下认购由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进行配售,配售原则
是: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
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
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
者原则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配售);在价格相
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数量优先的原则配售(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配售);
在认购数量也相同的情况下,由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及配售对象通过协商方
式确定配售结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本期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分别为 0.1 亿元和 9.9 亿元。发行人和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如网上发
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
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和网下之间的回拨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
网上回拨。如本期债券最终认购不足,不足 10 亿元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
包销的方式认购。
(二)发行对象
1、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网下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2 日
2016 年 11 月 9 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评级报告
(周三)
T-1 日
网下利率询价(询价时间 9:00-15:00)
2016 年 11 月 10 日
确定票面利率
(周四)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T日
网上认购日
2016 年 11 月 11 日
网下认购起始日
(周五)
网上认购的剩余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有)
T+1 日 网下认购截止日
2016 年 11 月 14 日 参与网下认购的投资者应于当日 15:00 之前将认购款项划至簿记
(周二) 管理人专用收款账户
T+2 日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公告发行结果
(周二)
五、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本期债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
托管理人,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簿记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由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本期债券的发行由联席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华
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认购金额不足 10 亿元的部分全
部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余额包销。
六、债券面额
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七、债券存续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第 3 年末附发行人利率调整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
权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八、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7%。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固定
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回
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
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九、付息、兑付方式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
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十一、付息日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
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兑付日
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
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相应本金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
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计息期限
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
则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止,未赎回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止,未回售部分债券 的
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止。
十四、债券信用等级
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
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十五、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汇入发
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 2-00173 号的验资报告。
十六、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十七、受托管理人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6】891 号文同意,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
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交易。本期债券简称“16
鄂能 01”,证券代码为“112476 ”。本期债券仅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在除深交
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期债券已全部登记托管在登记公
司。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大信会计师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4]第 2-00521 号、大信审字
[2005]第 2-00570 号、大信审字[2016]年 2-00871 号)。2016 年 1-9 月财务报告未
经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4,070,400.52 4,298,780.77 3,367,381.74 3,168,746.18
总负债(万元) 1,481,316.49 1,854,411.68 1,799,791.21 1,730,122.54
归属于母公司所
2,302,487.47 2,173,471.74 1,450,192.84 1,337,153.80
有者权益合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总收入(万元) 686,422.46 710,420.99 729,288.15 1,111,854.50
净利润(万元) 202,449.24 161,803.48 129,104.51 112,618.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82,918.33 157,781.68 114,351.02 94,807.66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
264,616.54 346,070.30 253,555.03 202,362.13
量净额(万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568,305.93 612,346.05 -46,957.17 -170,292.60
增加额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指标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4,070,400.52 4,298,780.77 3,367,381.74 3,168,746.18
总负债(万元) 1,481,316.49 1,854,411.68 1,799,791.21 1,730,122.54
全部债务(万元) 1,068,439.37 1,487,544.17 1,568,016.56 1,548,682.87
所有者权益(万元) 2,589,084.03 2,444,369.09 1,567,590.53 1,438,623.65
流动比率 0.35 0.66 0.18 0.32
速动比率 0.34 0.65 0.15 0.30
资产负债率(%) 36.39 43.14 53.45 54.60
债务资本比率(%) 29.21 37.83 50.01 51.84
财务指标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总收入(万元) 686,422.46 710,420.99 729,288.15 1,111,854.50
营业利润(万元) 243,423.04 187,505.75 145,024.23 126,368.61
利润总额(万元) 254,665.01 202,596.68 170,652.54 122,511.01
净利润(万元) 202,449.24 161,803.48 129,104.51 112,618.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2,693.22 154,534.02 117,343.95 115,053.35
后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82,918.33 157,781.68 114,351.02 94,807.66
者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
264,616.54 346,070.30 253,555.03 202,362.13
流量净额(万元)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
-402,531.33 -293,432.91 -237,190.45 -145,926.03
流量净额(万元)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
-430,391.14 559,708.65 -63,321.75 -226,728.70
流量净额(万元)
营业毛利率(%) 39.78 37.75 31.53 16.82
总资产报酬率(%) 6.94 7.18 7.82 6.28
EBITDA(万元) 371,995.53 383,659.44 353,364.53 285,276.97
EBITDA 全 部 债 务
0.35 0.26 0.23 0.18

EBITDA 利息倍数 10.35 4.90 4.05 3.48
应收账款周转率
8.42 8.82 9.30 12.42
(次)
存货周转率(次) 31.10 15.91 18.34 45.46
利息保障倍数(倍) 7.38 3.51 2.93 2.4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
0.41 0.53 0.47 0.38
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
-0.87 0.94 -0.09 -0.32
(元)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债务=长期债务+短期债务
长期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短期债务=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融资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债务资本比率=全部债务/(全部债务+所有者权益)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总资产平均余额
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EBITDA 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EBITDA 利息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贷款偿还率=已偿还贷款金额/应偿还贷款金额
利息偿还率=已偿还利息金额/应偿还利息金额
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总股本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股本总额
(二)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净资产收
益率、每股收益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项目 年度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基本每股收 稀释每股收
(%) (%) 益 益
2016 年 1-9 月 7.94 8.27 0.28 0.28
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 2015 年 7.26 10.45 0.29 0.29
利润 2014 年 7.29 8.21 0.21 0.21
2013 年 7.09 7.14 0.18 0.18
扣除非经常性 2016 年 1-9 月 7.96 8.29 0.28 0.28
损益后归属于 2015 年 6.92 9.96 0.28 0.28
公司普通股股 2014 年 7.07 7.36 0.19 0.19
东的净利润 2013 年 7.27 7.32 0.18 0.18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P÷E
其中: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E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
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
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
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
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
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净资产均从最终控制方实施控制的次月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3、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
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
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4、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
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 P1 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
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
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极低。
发行人目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偿付能力较强。在本次公司债券存
续期内,由于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等方面存在不可预见或
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以及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
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息,从而使投资者
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将制定周密的财务计划,按时、
足额地准备资金用于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本期债券的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和中诚信证评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在跟踪评级期限内,
中诚信证评将于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年度报告公布后二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
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在此期限内,如发行主体、担
保主体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证评,
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证评将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
级结果。
本公司应按中诚信证评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证评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诚信证评将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公司或本
期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中诚信证评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
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中诚信证评将根据有关情
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公司提
供相关资料。
跟踪评级结果将在中诚信证评网站(http://www.ccxr.com.cn)予以公布并同
时报送发行人、监管部门、交易机构等。发行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以备投资者查询。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规定,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并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
下的相关规定。
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情况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
书第六节。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凡认
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
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
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
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
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规模
为 10 亿元,拟全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发行人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期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安排运用 10 亿元募集资金后,按照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计算,发行人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
的比例将从 8.60%上升至 10.79%,发行人的资产的流动性将得到加强。
(二)对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期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安排运用 10 亿元募集资金后,按照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计算,发行人的速动比率将从 0.34
提升至 0.44,流动比率将从 0.35 提升至 0.45,发行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将有
所提高。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已审批的担保额度为 3,795.65 万元,其中对
外担保(不包括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 2,381.13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担保额 是否
担保 实际发生 实际担保
度相关 是否履 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额度(万 日期(协议 金额(万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公告披 行完毕 联方
元) 签署日) 元)
露日期 担保
2010 年
湖北省财政厅 2007 年 3 连带责任
注1 10 月 22 1,570.65 946.05 36 年 否 否
月 27 日 保证

2010 年
谷城县水电开 2007 年 7 连带责任
注2 10 月 22 1,725.00 935.08 21 年 否 否
发公司 月 20 日 保证

神农架中小企 2016 年
2016 年 连带责任
业信用担保有 04 月 27 500 500.00 3年 否 否
注3 03 月 01 日 保证
限公司 日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3,795.65 日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2,381.13
合计 合计
注 1:九宫山风电于 2007 年取得期限 35 年的西班牙政府贷款,湖北省财政厅为九宫山风电
提供了担保,就该事项子公司能源有限按其对九宫山风电的持股比例 48%为湖北省财政厅
提供了反担保。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反担保余额人民币 1,820.09 万元。
注 2:发行人间接控股子公司银隆电业为谷城县水电开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襄樊米公支行 1,725.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谷城县水电开发公司以投入到银隆电业的资本金
作为反担保。
注 3:神农架天然气公司向神农架财政局争取无息借款 500 万元,根据财政局要求,由神农
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神农架天然气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发行人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情况如下:
1、上海路港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和 2012 年 9 月 1 日,与
上海路港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路港”)先后签署两份《煤炭买卖合同》,
就有关煤炭买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署后,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
上海路港累计支付款项 1.095 亿元,但上海路港只向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交付部分货物。截至 2013 年 4 月 24 日,上海路港拖欠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预付款 54,092,439.67 元。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多次要求上海路
港返还预付款项,但均遭推诿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依法于 2015 年 2 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
路港返还预付款 54,092,439.67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6,444,987.20 元(该利息
暂计算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最终计算至预付款全部返还之日),同时判令上海
路港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法院已追加相关当事人为第三人,上海路港
对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 290 万元的反诉已经被法院受理,还在等待
法院下一次开庭通知。
2、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 年 9 月 1 日,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展
煤炭采购、储配和销售业务,通诚公司负责煤炭采购、储存、加工、掺配以及铁
路计划的报批,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相关事宜并预付资金。截
止 2015 年 4 月 30 日,通诚公司尚欠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付款本金
94,089,459.94 元,资金占用费 18,634,719.45 元,违约金 1,680,000 元,合计
114,404,179.39 元。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通
诚公司向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 94,089,459.94 元;(2)通诚
公司向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18,634,719.45 元(该资金
占用费暂计算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最终应计算至预付款全部返还之日);(3)
通诚公司向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680,000 元(该违约金暂
计算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最终应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4)由通诚公司承担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5 年 7 月 13 日,通诚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7 月 22 日,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通诚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8 月 6 日,通诚
公司不服驳回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5)鄂民二初字第 00041 号),除公司要求通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外,法院支持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通诚公司向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本金 85,683,466.43 元。2.
通诚公司向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为 8,002,872.6 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9 月 28
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 101,028,100.03 元为基数,按每月 1%计付;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 85,683,466.43 元为基数,按
每月 1%计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目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对通诚公司现有财产采取了
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3、汝州市万通煤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万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
公司”)、平顶山市诚必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必成公司”)于 2009
年建立煤炭销售合作关系,万通公司与诚必成公司负责煤炭的采购、加工、运输;
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拓市场销售,并及时支付煤炭款。三方在终
止合作后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就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万通公司应
向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的实际占用资金为 55,206,538.26 元,并按
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每月 1.33333%计算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应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如未按期偿还全部款项,应以实际未偿还欠款金额按照
每日万分之四点四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诚必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
省煤投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 2015 年 7 月以万通公司、诚
必成公司以及两家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
万通公司、诚必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 53,456,538.26 元;(2)立即支
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3,558,682.89 元;(3)从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至欠款偿清之
日止每日按实际欠款总金额的万分之四点四向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万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诚必成公司以及
两家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810 号),武汉市中级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除了驳回
公司要求诚必成公司以及两家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外,支持
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目前武汉市中级法院已经
受理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对万通公司现有财
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期债券
发行条件。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
项。
三、报告期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宏江
住 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96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96 号
联系人: 王军涛
电 话: 027-86621100
传 真: 027-86621109
二、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推荐人: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联系人: 聂冬云、肖迪衡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121
三、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推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5 层
联系人: 乔康林、杨丹妮
联系电话: 010-57065269
传 真: 010-57065375
四、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心75楼75T30室
办公室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心75楼75T30室
联系人: 杨金林,谭静远
电 话: 021-20336000
传 真: 021-20336040
五、发行人律师/发行见证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蔡学恩
住 所: 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20 楼
经办律师: 鲁黎、李丽诗
联系电话: 027-85830877
传 真: 027-85782177
六、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 胡咏华、吴卫星
住 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敏、吕炳哲、索保国、向辉、郭晗、张文娟
联系电话: 010-82330558
传 真: 010-82327668
七、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敬如
住 所: 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68 室
评级人员: 邵津宏、王维
联系电话: 021-51019090
传 真: 021-51019090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016 年
1-9 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投资者可至发行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处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
备查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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