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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7-1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82,444,444 股

发行股票价格:13.5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112,999,994.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1,089,457,834.00 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股票上市数量:82,444,444 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5 年 7 月 17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郭现
生、宋全启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如
遇非交易日顺延);其他认购对象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7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股东及关联方

公司、发行人、上市
指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林州重机

董事会 指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指 郭现生、韩录云夫妇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开发行 票

A 股、股票、普通股 指 公司每股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政府及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
机构、本保荐机构、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公司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三、本次发行概况 ............................................................................................................................. 6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 6

五、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8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1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 12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 13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3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16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6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nzhou Heavy Machinery Group Co., Ltd.

股票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林州重机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郭现生

董事会秘书: 曹庆平

设立日期: 2008 年 2 月 21 日

上市日期: 2011 年 1 月 11 日

发行前注册资本: 534,234,844 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河南省林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
注册地址:
道交叉口
电话号码: 0372-3263566

传真号码: 0372-3263686

煤矿机械、防爆电器、机器人产品制造、销售、维
修及租赁服务;煤炭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经营范围: 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14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现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全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郭现生先生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2、2014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262,213,187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9.0820%,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现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
案》、《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全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郭现生先生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3、2014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该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4、2014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263,293,130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9.2842%,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林州
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95 号),核
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0,000,000 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京会兴验字第
03010017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2,999,994.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3,542,16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9,457,834.00 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
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上
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7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面值:1 元。

3、发行数量:82,444,444 股。

4、发行价格:13.50 元/股。

5、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2,999,994.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3,542,16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9,457,834.00 元。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以邮件或快递方式共向 88 个



发送对象发出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9 家,证券公司 13 家,保险机构 6 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提交认购意向书的各类投资者 45 家,以及截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5 名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中共
计 14 名认购对象提供了有效的《申购报价单》,有效申购金额为 184,800 万元。根
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6 名投资者最终获得配售,配售数量总计为
57,711,110 股。原承诺认购的控股股东郭现生及原董事宋全启接受最终申购报价结
果,获配数量分别是 16,488,889 股和 8,244,445 股。最终总发行数量为 82,444,444
股。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得配售情况如下:

申购报价情况 获配情况

发行对象 锁定期
号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元/股) 元) (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16.01 10,000
1 9,629,629 129,999,991.50 12 个月
有限公司 15.83 3,00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2 16.00 13,000 9,629,629 129,999,991.50 12 个月
公司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15.32 12,000
3 8,888,888 119,999,988.00 12 个月
有限公司 11.88 11,000
河南银企创业投资
4 15.00 11,200 8,296,296 111,999,996.00 12 个月
基金(有限合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5 13.72 10,000 7,407,407 99,999,994.50 12 个月
公司
15.03 11,7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6 14.04 3,200 13,859,261 187,100,023.50 12 个月
公司
13.50 8,70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7 13.44 10,000 0 0 ——
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8 9.78 13,000 0 0 ——
有限公司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9 8.00 10,000 0 0 ——
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
10 8.40 10,000 0 0 ——
责任公司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
11 11.67 10,000 0 0 ——
有限公司
12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9.80 10,000 0 0 ——




(上海)有限公司 8.00 500
7.40 500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
13 11.28 16,000 0 0 ——
公司
申万菱信(上海)资
14 10.13 11,000 0 0 ——
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郭现生 - 22,260 16,488,889 222,600,001.50 36 个月
16 宋全启 - 11,130 8,244,445 111,300,007.50 36 个月

—— —— 218,190 82,444,444 1,112,999,994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均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注册资本 10000 万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3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注册资本 12688 万
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注册资本 17000 万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9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四)河南银企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名称 河南银企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办公大楼六楼
执行合伙人 河南安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16 日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五)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注册资本 15000 万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阮琪
注册资本 20000 万
成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郭现生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62 年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厂长,林州
重机(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鄂尔多斯重机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林州
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

(八)宋全启




曾任公司副董事长,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博士。

(九)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除郭现生和宋全启外,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

(十)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
说明
1、关联交易

最近一年,除郭现生和宋全启外,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
交易情况。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目前,除郭现生外,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联系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6 楼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传真: 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 贾鹏、李金虎
项目协办人: 游尤
项目经办人: 吴学孔、刘凯利、左宝祥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彭雪峰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联系电话: 010-58137522
传真: 010-58137788
经办律师: 郭耀黎、李国旺





(三)审计机构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王全洲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楼
联系电话: 010-82250666
传真: 010-82250851
经办会计师: 叶民、李杰

(四)验资机构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王全洲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楼
联系电话: 010-82250666
传真: 010-82250851
经办会计师: 叶民、李杰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郭现生 境内自然人 205,428,600 38.45
韩录云 境内自然人 54,269,800 10.16
宋全启 境内自然人 19,743,750 3.70
郭书生 境内自然人 8,263,050 1.55
张治中 境内自然人 1,565,700 0.29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外贸信托民晟红鹭系列之 4 其他 1,100,000 0.2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刘岩 境内自然人 1,014,100 0.19
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通金趋
其他 1,000,000 0.19
势 3 号证券投资基金
姚燕英 境内自然人 914,421 0.17
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 906,500 0.17


(二)本次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郭现生 境内自然人 221,917,489 35.99
韩录云 境内自然人 54,269,800 8.80
宋全启 境内自然人 27,988,195 4.54
广发基金-招商银行-添翼定增分级 5
其他 9,629,629 1.56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恒泰华盛 1
其他 8,888,888 1.44
号资产管理计划
河南银企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境内一般法人 8,296,296 1.35
郭书生 境内自然人 8,263,050 1.3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 6,777,385
其他 1.10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 4,444,444
其他 0.72
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基金-兴业银行-华安定增量
其他 3,703,704 0.60
化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534,234,844 股,郭现生直接持有发
行人 205,42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45%,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 616,679,288 股;郭现生通过直接方式持有公
司股份 221,917,489 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35.99 %,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
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除郭现生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
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10,507,202 39.40 292,951,646 47.5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23,727,642 60.60 323,727,642 52.50
三、股份总额 534,234,844 100.00 616,679,288 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9,457,834.00 元,对
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影响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同时资产负债率将
明显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将显著提高。本次发行可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进




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发行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结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发行前(2015.3.31) 发行后 增加额 增长率
资产总额 675,044.14 783,989.92 108,945.78 16.14%
所有者权益 237,800.00 346,745.78 108,945.78 45.8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11 5.28 1.17 28.47%
的每股净资产(元)
资产负债率 64.77% 55.77% -0.09 -13.89%

(三)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82,444,444 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表
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发行前(元/股) 发行后(元/股)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基本每股收益 0.05 0.10 0.04 0.08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末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11 4.06 5.33 5.28
的每股净资产

(四)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煤炭综采机械设备板块、煤矿矿山建设
等煤炭相关板块的收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在原有业务结构的
基础上相应增加油气能源技术服务业务和高端智能装备业务的营业收入,有利于优
化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研发、创新及转化能力,增强公司的盈利能
力,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认识、学习与理解,严格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保持公司
在其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六)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管理层将保持稳定。

(七)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
规的投资者,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发生变化,业务和管理依然完全分开、
各自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且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
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
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
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1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经核查,除郭现生外,参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地通
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
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询价及配售
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额、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及认购对象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除郭现生外,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
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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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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