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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1-26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股票代码:002734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Limin Chemical Co., Ltd.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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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利
民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进行股份减持,每十二个月转让、委
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
变而终止。
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孙涛、
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王
义、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德
山、丁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东
来、熊连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
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满足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
利民股份全部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涛、
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5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
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
下:
(1)减持数量:上述人士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将进行股
份减持,每 12 个月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2)减持方式:上述人士在锁定期满之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如果上述人士预计未来一个
月内公开出售解除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上述人士在锁定期满之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上述人士将在每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在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则需按照上述
安排再次履行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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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2、 其他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即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
内将进行股份减持,在满足减持价格承诺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股份全部
股份;
(2)减持方式: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约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等(但不包含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价格: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的上述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如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之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每股净资产金额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且在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四、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
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第一阶段(快速反应阶段)
1、当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 120%,则启动预警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与投资者
展开公开交流,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公开回答投资者疑问,并于次日收盘前将上
述问答记录通过公司投资者关系平台公开披露;
2、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则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最近一个月内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传
闻或其他相关信息,讨论的结果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向全体投资者披露。该
次董事会还应当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就稳定公司股价随时进行路演。
第二阶段(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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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一阶段相关措施完成后,连续出现公司股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连同第一阶段出现此情况的交易日)已经达到 20 天,
则启动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上述情况发生之后,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外部投资机构选派的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论
是否持有公司股票)增持的具体方案。方案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如下:
1、增持可以分阶段进行,但第一次增持应当不晚于前款所述增持方案公告
之后的 10 个交易日(但其他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前款所述人士增持公司股
票另有规定的,自其禁止期结束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当启动
第一次增持,如果增持需要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则以有权部分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10 个交易日),第一次增持的交易量应当不低于增持计划中规定总量的 20%;
2、前款所述人士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低于各自最近 12 个月自公司获得
的税后股票转让收益(如有)、税后工资薪酬(如有)、税后现金分红(如有)之
和的 30%;
3、前款所述人士中,若部分人士未能提供足够资金用于增持,则除此之外
的其他人士负有连带责任;
4、增持行为应当通过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5、增持开始之后,前款所述人士 6 个月内不能出售公司股票(但其他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前款所述人士出售公司股票另有规定的,还需从其规定),
如果分期增持,则增持股票也应当分期解除限售,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
6、如果在增持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行为可以结束,但是已经增持的股票仍然需
要满足 6 个月不能出售的规定;
7、增持应当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前款所述人士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外经贸
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8、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同时出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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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
价承诺的承诺函。
第三阶段(公司回购股份阶段)
自第二阶段相关措施完成之日起,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
进行公告;
2、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事项完成所有的审批、审议流程之后 30 个交易日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但其他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回购
股份窗口期另有规定的,还需从其规定),回购可以分次进行,但第一次不得少
于预案中披露的总量的 20%;
3、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 30%;
4、股份回购预案应当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规则等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
需的相关批准后方能予以实施,且实施回购不应当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5、在实施回购计划过程中,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公司可以中止实施回购计划;
6、如果中止回购计划后 6 个月内,公司股价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继续实施上述尚未完成的回
购计划;
7、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同时出具将
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
价承诺的承诺函。
第四阶段(限薪方案)
自上述措施完成之日起,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自 20 个交易日结束后的下月开始,在公司取得薪酬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降薪 20%(但不低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
直至公司股价恢复至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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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果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存在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在相关事项发生之后三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
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加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孳息之和与董事
会关于回购股份公告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如果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
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准)。由此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本公司未能全额回购股票或未能弥补投资者损失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负有相关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本人将就公司上述回购和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将为上述事项在
相关会议决议中必须投赞成票。若因本人原因导致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被
有权部门认定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在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后赔
偿公司损失。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发生改变。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西部证券承诺:

西部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西部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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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如果因其出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的执业
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及招
股说明书和摘要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
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承诺

(一)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签署《关于承诺不从事同业竞
争的函》,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
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份、股权和其他权益。
2、本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或
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
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做出《竞业禁止声明》:“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同意,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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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九
鼎、厦门九鼎就关联交易情况承诺如下:

(1)对于公司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
情况。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
制度。

(3)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
权限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利用本人/本中心/本企业的影
响发生关联交易。

(4)如因本人/本中心/本企业的关联关系使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受到损失,
本人/本中心/本企业愿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2014 年 8 月 8 日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
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业绩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
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
的预案。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的利润分配中应当包含现金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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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根据公司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完成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出具了相关
承诺,同时对其未履行承诺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
措施有效。

八、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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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22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
转让。其中网下配售250万股,网上发行2,250万股,发行价格为10.69元/股。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4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利民股份”,证券代码“002734”;本次网上
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1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73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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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易日顺延)

李 明 2,805.00 28.05% 2018 年 1 月 27 日
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
915.00 9.15%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有限合伙)
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
540.00 5.40% 2016 年 1 月 27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新生 498.08 4.98% 2018 年 1 月 27 日
段金呈 360.00 3.60% 2016 年 1 月 27 日
孙敬权 258.50 2.59% 2016 年 1 月 27 日
胡海鹏 258.50 2.59% 2016 年 1 月 27 日
张清华 258.50 2.59% 2016 年 1 月 27 日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周国义 235.40 2.3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发行股份 孙 涛 195.25 1.95% 2016 年 1 月 27 日
马长贵 195.25 1.95% 2016 年 1 月 27 日
黄晓捷 185.00 1.85% 2016 年 1 月 27 日
李媛媛 24.86 0.25% 2018 年 1 月 27 日
沈书艳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陈新安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吴铭富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杨磊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吴金平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王 镇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宋绍良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徐勤江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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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义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李 永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庄文栋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张荣全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王向真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尹拥军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汪增辉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许宜伟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朱国邦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邹德山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丁继超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王 靖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满爱华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丁书亮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卢长明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周新光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吴永刚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杜自力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郁东来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熊连云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屠秀娟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刘 玲 24.86 0.25% 2016 年 1 月 27 日
刘景防 12.43 0.12% 2016 年 1 月 27 日
郝其艳 12.43 0.12% 2016 年 1 月 27 日
小计 7,500.00 75.00%
网下发行股份 250.00 2.50% 2015 年 1 月 27 日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2,250.00 22.50% 2015 年 1 月 27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500.00 25%
合计 10,000.00 100.00%



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5年7月27日)收盘价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公司控股股东李明、李新生、李媛媛三人上
述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8年7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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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涛、刘玲、陈新
安、沈书艳、许宜伟上述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6年7月27日(非
交易日顺延)。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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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min Chemical Co., Ltd.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发行前);10,00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李明

设立日期: 1996 年 12 月 17 日

住所: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许可经营项目:农药原药、剂型及附产品(产品的名称及生产类型
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属危险化学品的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出口。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服务。

农用杀菌剂原药及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代森类、
主营业务 霜脲氰、三乙膦酸铝、嘧霉胺等杀菌剂原药和制剂系列产品;此外,
还有杀线虫剂威百亩的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张清华

电话: (0516)88984525

传真: (0516)8898452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inalimin.com

电子邮箱: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持股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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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董事长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李新生 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孙敬权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张清华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胡海鹏 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杜磊 董事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孙叔宝 独立董事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庞怀林 独立董事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吴超鹏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2015 年 11 月

孙涛 监事会主席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刘玲 监事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陈威 监事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李媛媛 副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陈新安 副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沈书艳 财务总监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许宜伟 副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方式
(万股) (%)

李 明 董事长 直接 2805.00 28.05
李新生 董事、总经理 直接 498.08 4.98
孙敬权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直接 258.50 2.59
张清华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直接 258.50 2.59
胡海鹏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 258.50 2.59
孙 涛 监事会主席 直接 195.25 1.95
刘 玲 监事 直接 24.86 0.25
李媛媛 副总经理 直接 24.86 0.25
陈新安 副总经理 直接 24.86 0.25
沈书艳 财务总监 直接 24.86 0.25
许宜伟 副总经理 直接 24.86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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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股份持有情况以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
署之日,上述三人合计持有公司 3,327.9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55%。
除了持有公司的股份外,实际控制人无其他经营性资产,也未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李明先生简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8 年 1 月生,大学学历,
工程师。1963 年 12 月至 1969 年 7 月在部队服役;1969 年 7 月至 1975 年 12 月
任新沂市酒厂车间主任;1975 年 12 月至 1986 年 12 月任新沂市农药厂副厂长;
1986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任新沂市玻璃厂厂长;199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2 月
任利民化工厂厂长、党委书记;1996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利民有限总经理、
董事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利民有限董事长。2009 年 11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本届任期自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李新生先生简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12 月生,大学学
历。1989 年 3 月至 1991 年 7 月任解放军某部战士、班长;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7 月为解放军广州通讯指挥学院学员;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解放军
某部排长、参谋、干事、指导员、股长;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新沂市
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2004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利民有限总经理。200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本届任期自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李媛媛女士简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 年 9 月生,本科学
历。1995 年 9 月至 1999 年 7 月就读于南京国际关系学院;1999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教于徐州师范大学;2001 年 7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利民有限外贸部经
理、副总经理。200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0,114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 明 2,805.00 28.05%
2 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15.00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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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3 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0.00 5.40%
4 李新生 498.08 4.98%
5 段金呈 360.00 3.60%
6 孙敬权 258.50 2.59%
7 胡海鹏 258.50 2.59%
8 张清华 258.50 2.59%
9 周国义 235.40 2.35%
10 孙 涛 195.25 1.95%
10 马长贵 195.25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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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2,5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2、发行价格:10.6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
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
的总股数计算)。
3、每股面值:1.00元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中最终通过网下发行的股票为25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3984%。本次网上最终发行2,250万股,中签
率为0.7144031939%,超额认购倍数为140倍。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00.0023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0009%,
配售比例为6.6668%;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84.9995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的33.9998%,配售比例为0.2511%;C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64.9982万股,占本次
网下发行数量的25.9993%,配售比例为0.2372%。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6,725万元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第01460005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

(1)保荐费用 200 万元

(2)承销费用 3,100 万元

(3)审计验资评估费用 312.4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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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费用 160 万元

(5)信息披露费用 242 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 10.55 万元

费用合计 4,025 万元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6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新股数量)
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2,700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14元/股(按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A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52元(按201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A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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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201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6月的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
出具了瑞华审字[2014]第01460300号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情况如下:

一、2014年财务情况

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326,092,946.05 322,210,711.63 1.20
流动负债(元) 358,740,240.10 326,379,335.39 9.92
总资产(元) 932,043,535.93 779,405,634.50 19.5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507,190,071.04 446,375,761.15 13.6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6.76 5.95 13.62
本报告期比上年度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757,952,977.85 665,990,621.29 13.81
营业利润(元) 50,990,790.28 53,493,494.44 -4.68
利润总额(元) 56,488,036.13 60,554,329.94 -6.7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49,797,588.38 52,440,451.91 -5.0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45,170,837.78 46,521,929.02 -2.90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6 0.70 -5.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60 0.62 -2.90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56% 11.80% -1.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9.58% 10.47% -0.8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59,578,488.20 102,822,618.48 -42.0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79 1.37 -42.06

风险提示: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
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主要原因是市场开拓力度加大,市场规模逐步
扩张。公司净利润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2014年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增加使
得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此外部分原料如乙二胺的市场价格上升,而产品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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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滞后于原料价格变化,导致毛利率略有下降。
2014年,公司财务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结构较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2014
年末流动负债期末余额增长的原因是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前期建设,需要增加银行借款满足流动资金需求。
201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同
比下降42.06%,主要原因是乙二胺等原料市场价格上升,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支付的现金增加较多,同时由于部分客户付款方式和采购周期变化,导致应收账
款增加。

二、2015年一季度业绩预计

目前,公司运营正常,预计2015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0-5%,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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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2、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
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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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保荐代表人:瞿孝龙、刘力军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电话:029-87406130
传真:029-87406134
联系人:武文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认为,发行
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西部证券同意推荐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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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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