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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23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SUN Display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 座三层 B3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五年四月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存在投资风险,
请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
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易尚展示”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开兵承诺:
截止易尚展示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易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易尚展示回购。

2、公司股东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刘基强、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谢志远、刘振基、
吕群英、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庄伟雄、李志威、郑惠贤、林泽文、陈
鸿程、吴彪、李伟承诺:截止易尚展示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股份,在
易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易尚展
示回购。

3、除以上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梦龙、王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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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开兵、吴彪、林泽文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除以上锁定期外,公司股东李伟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
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除以上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梦龙、王玉政、
向开兵、吴彪、林泽文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为易尚展示所有;本人当年
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
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上述承诺不因其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一、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
份)。二、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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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
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
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开兵承诺:一、公司招股说
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二、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三、如本人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
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及在公司领取
的薪酬,直至本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止。
四、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
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2、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董事林泽文、吴彪、监事彭康鑫、江文彬关于招
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相关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董事林泽文、吴彪、监事彭康鑫、江文彬承诺:一、
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
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及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补贴,直至本人继续履行
相关承诺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止。三、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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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
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3、公司董事林晓帆、独立董事王晓玲、赵晋琳、周蕊及监事李冬关于招股
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林晓帆、独立董事王晓玲、赵晋琳、周蕊及监事李冬承诺:一、公
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
起当年及以后年度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补贴,直至本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止。三、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
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
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
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②公司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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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

3、实施股份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
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③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
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
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④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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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
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
毕或终止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60 个
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
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15%,但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
的 30%。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刘梦龙、向开兵、王玉政就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如
下:

“1、本人将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将根据增持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
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同时,本人增持公
司股份的期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
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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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备忘录的要求;

3、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承诺就公
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
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刘梦龙、向开兵、王玉政、吴彪、林晓帆、林泽文,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向开兵、王玉政、吴彪就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60 个交易日起通过证
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用
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15%,
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同时,本人增持公
司股份的期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
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备忘录的要求;

3、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承诺就公
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
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30%予以扣留,直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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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以上的股东之持股意向


1、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刘梦龙、王玉政、向开兵之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

刘梦龙、王玉政、向开兵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5)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
变更;

(6)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
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持股或同一控制下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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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之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
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机构)持有公司
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机构)可以将持有易尚展示的所有股票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5)若本人(本机构)违反承诺,本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
止;本人(本机构)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易尚展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
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
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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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
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本所在本
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
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
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
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
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开兵就避免
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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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
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
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如有)将不生产、开
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如有)进一步拓展
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如有)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
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如有)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
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如有)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
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
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承诺,主要内容为:本人(公司)将根据“公平、公正、
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减少本人(公司)及/或本人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交易,严格遵守与尊重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与发行人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谋求本人(公司)及/或本人(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如存在利用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发行人
及其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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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出具了《承诺函》:如果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对以前年度的员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未
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和损失,本人将在无需发行人
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代发行人全部承担。

(四)关于租赁房产权属的承诺

就公司租赁房产产权存在的瑕疵,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出具了《承诺函》,
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下属子(分)公
司因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
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
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
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在毋需发行人
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全额承担上述经济损失,并不向发行人进行任何追偿。”

(五)关于所得税优惠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进行追缴,本人将无条件连带全额承担应补交
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且不向发行人追偿;该承诺为不可撤
销之承诺。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开兵、王玉政均已承诺,2014 年
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
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在未来审议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利
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确保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七)关于昆山易尚搬迁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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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梦龙承诺:“作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昆山市易尚洲际
展示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找到合适的搬迁厂房,而导致生产经营受到损失,该损失
由本人承担,保证易尚展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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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不超过 1,756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756 万股,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 175.6 万股,网上发行 1,580.4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4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6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易尚展示”,股票代码“002751”;其中:本次公开
发行的 1,756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易尚展示

(四)股票代码:00275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024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56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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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
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756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例(%)
) (非交易日顺延
非交易日顺延
刘梦龙 19,957,500 28.41% 2018 年 4 月 24 日
王玉政 6,750,000 9.61% 2018 年 4 月 24 日
向开兵 5,242,500 7.46% 2018 年 4 月 24 日
陈 铭 4,050,000 5.77% 2016 年 4 月 24 日
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
2,700,000 3.84% 2016 年 4 月 24 日

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
2,250,000 3.20% 2016 年 4 月 24 日
限公司
刘基强 2,100,000 2.99% 2016 年 4 月 24 日
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
1,650,000 2.35% 2016 年 4 月 24 日
(有限合伙)
首次公开发 谢志远 1,350,000 1.92% 2016 年 4 月 24 日
行前已发行 1,350,000 1.92%
刘振基 2016 年 4 月 24 日
的股份
吕群英 1,350,000 1.92% 2016 年 4 月 24 日
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
1,350,000 1.92% 2016 年 4 月 24 日

庄伟雄 675,000 0.96% 2016 年 4 月 24 日
李志威 450,000 0.64% 2016 年 4 月 24 日
郑惠贤 450,000 0.64% 2016 年 4 月 24 日
林泽文 450,000 0.64% 2016 年 4 月 24 日
陈鸿程 225,000 0.32% 2016 年 4 月 24 日
吴 彪 180,000 0.26% 2016 年 4 月 24 日
李 伟 150,000 0.21% 2016 年 4 月 24 日
小计 52,68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股份 1,756,000 2.50%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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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股份 15,804,000 22.50% 2015 年 4 月 24 日
小计 17,560,000 25.00%
合计 70,240,000 100.00%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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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ESUN Display Co., Ltd.

3、注册资本:5,268 万元(本次发行前) 7,024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刘梦龙

5、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 座三层 B301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品牌展示策划、设计、推广服务;商业空间
展示设计及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及工程施工;承办展览展示;数字多媒体的研
发与应用;展览展示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应用;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意产品设计、开发、销售;
三维体验服务;3D 打印服务;3D 打印产品销售。许可经营项目:展览展示道具
的研发加工;展示及显示设备研发生产、数字多媒体的研发与应用、光电仪器研
发生产;普通货运。数字化扫描成像服务以及相关设备研发、生产、销售。

7、主营业务:公司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展示服务,包括品牌终端展示服
务、虚拟展示服务和循环会展服务。

8、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可
归属于 “制造业”之“家具制造业”(行业编码 C21)。

9、电话:0755-82535766

10、传真:0755-82535766

11、电子信箱:szesun@es-display.com

12、董事会秘书:王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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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序 持股 发行后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时间
号 数量(股) 比例(%)

1 刘梦龙 董事长 19,957,500 28.41% 2013.3-2016.3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2 王玉政 6,750,000 9.61% 2013.3-2016.3
会秘书
3 向开兵 董事、总经理 5,242,500 7.46% 2013.3-2016.3
4 吴彪 董事、财务总监 180,000 0.26% 2013.3-2016.3
5 林晓帆 董事 - - 2013.3-2016.3
6 林泽文 董事 450,000 0.64% 2013.3-2016.3
7 王晓玲 董事 - - 2014.8-2016.3
8 赵晋琳 董事 - - 2014.3-2016.3
9 周蕊 董事 - - 2013.3-2016.3
10 彭康鑫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2013.3-2016.3
11 李冬 监事 - - 2013.3-2016.3
12 江文彬 监事 间接持股 2013.3-2016.3

注:彭康鑫、江文彬通过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135 万股股份,发行后持股比例为 1.92%。彭康鑫、江文彬对深圳市汇

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14.91%、5.56%。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刘梦龙,简历如下:

刘梦龙,195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深圳市
福田区第六届人大代表、深圳市福田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侨工作委员会
委员、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副
会长、2010 年度深圳会展产业“优秀企业家”、深圳市经济特区成立 30 周年会
展业领军人物、2010—2011 年度中国会展产业金手指奖“十大杰出企业家”、2012
年度中国会展产业金手指奖“十大优秀企业家”、2012 年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杰
出人才”奖、2012 年-2013 年深圳市福田区节能先进个人、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
的深圳市技术发明一等奖、深圳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深圳市“百名行业领
军人物”;曾任职于普宁县供销总公司、普宁县国土局、深圳市建筑材料集团公
司、广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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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易尚有限董事长;2010 年 3 月起任深圳市易尚展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至 2016 年 3 月。

除本公司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梦龙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29,889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

1 刘梦龙 19,957,500 28.41%

2 王玉政 6,750,000 9.61%

3 向开兵 5,242,500 7.46%

4 陈 铭 4,050,000 5.77%

5 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700,000 3.84%

6 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000 3.20%

7 刘基强 2,100,000 2.99%

8 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50,000 2.35%

9 谢志远 1,350,000 1.92%

10 刘振基 1,350,000 1.92%

11 吕群英 1,350,000 1.92%

12 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1,350,000 1.92%

合计 50,100,000 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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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1,756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 175.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1,58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0.48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9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 1,756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75.6 万股,为本
次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22,96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060
万股的 116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175.6 万股的 700.23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
股票数量为 1,580.4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3386788909%,
超额认购倍数为 295.26493 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402.88 万元。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对发行
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9393 号”《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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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905.99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 额
承销费用及承销费用 2,300.00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7.17 万元
律师费用 78.3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58.49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22.02 万元
合 计 2,905.99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1.6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15,496.89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75 元(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
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46 元/股(按照 201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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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详细披露于《深圳市
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5 年 3 月 31 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
2015 年 1-3 月及 2014 年 1-3 月利润表、2015 年 1-3 月及 2014 年 1-3 月现金流量
表,其中 2015 年 1-3 月、2014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4 年年度财务
数据已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 2015 年 1-3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587,106,276.79 488,099,721.06 20.28%
流动负债(元) 424,177,734.43 336,732,679.19 25.97%
总资产(元) 715,012,392.62 616,094,186.49 16.0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
253,979,658.19 249,019,007.30 1.99%
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4.82 4.73 1.99%
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99,917,475.19 87,926,723.29 13.64%
营业利润(元) 5,879,978.19 5,643,050.55 4.20%
利润总额(元) 6,178,282.95 5,990,801.23 3.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4,960,650.89 4,898,331.14 1.27%
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950,365.89 4,668,831.14 6.03%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 0.09 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09 0.09 6.03%
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7% 2.16% -0.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1.97% 2.06%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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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72,330,066.62 -68,608,751.83 -5.42%
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37 -1.30 -5.42%
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5 年 1-3 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资产变化情况简要说明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587,106,276.79 元,较期初增加 20.28%,
主要原因是公司短期借款的增加,增加了货币资金,及公司因正常业务发生的应
收账款增加。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为 424,177,734.43 元,较期初增加 25.97%,
主要原因是公司为短期流动资金周转所需增加了短期借款所致。

(二)经营业绩情况简要说明

2015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99,917,475.19 元,相比去年同期的营业收
入 87,926,723.29 元增长 13.64%,主要原因是公司销售订单的增加所致。

2015 年 1-3 月,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 1.27%,基本持平。

三、2015 年中期业绩预计

依据 2015 年 1-4 月份销售订单请况及对市场预测,预计 2015 年 1-6 月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 5%至 25%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
利润在 1,738.60 万元至 2,069.76 万元之间。上述数据仅为根据截至 2015 年 4 月
份公司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初步估计,具体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 2015 年半年度
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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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
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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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金融中心 13 层 H 单元
电话 0755-82805995
传真 0755-82805993
保荐代表人 王培华、韦建
项目协办人 吴小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
书》,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认为易尚展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易尚展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
券同意担任易尚展示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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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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