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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5-11
股票简称:永东股份 股票代码 :002753 公告编号:2017-04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YONGDONG CHEMISTRY INDUSTRY CO.,LTD.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二○一七年五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
项的意见,均不标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
资者查阅 2017 年 4 月 13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山西永东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咨
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14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4,000 万元(340 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4,000 万元(340 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7 年 5 月 12 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
担保方式,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
进行质押担保,刘东良、靳彩红夫妇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
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信用等级为 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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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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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3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总额 34,000 万元。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
进行,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上限为 340 万张(34,000 万元)。认购金额不足
34,000 万元的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7]292 号”文同意,公司 3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将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东转债”,债
券代码“128014”。
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
资者亦可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山西永东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XI YONGDONG CHEMISTRY INDUSTRY CO.,LTD.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40800719861645D
码:
注册资本: 148,050,000 元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永东股份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刘东良
董事会秘书: 张巍
成立时间: 2000 年 4 月 30 日
住所: 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办公地址: 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0359-5662069
传真号码: 0359-5662095
互联网网址: www.sxydhg.com
电子信箱: zqb@sxydhg.com
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煤焦沥青加
工、销售。(限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有效
期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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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
公司是由永东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 2009 年 6 月 6
日创立大会会议决议通过,永东有限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
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更名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 112,935,220.96 元,按照 1:0.5401326 的
比例折合成公司的股份 61,000,000.00 股,其余 51,935,220.96 元计入资本公
积。2009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 140824000000090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6,100 万元。
(二)发行上市
永东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15]718 号”《关于核准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证上[2015]209 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核准,以 13.56 元/股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70.00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永东股份”,股票代码 002753),
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9,870.00 万元。
(三)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公司以总股本 9,87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1,776.60 万元;每 10 股转
增 5 股,合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935 万股;不送红股。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方案实施后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4,805.00 万股。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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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煤焦沥
青加工、销售。(限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发行人是一家基于对煤焦油资源深入研发及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
高品质炭黑产品、煤焦油精细加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通过煤焦油加工-炭黑
生产-尾气发电的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循环的产业模式。公司主要产品为炭黑
及工业萘、轻油、洗油、改质沥青等煤焦油加工产品,主要应用于橡胶制品、
电缆屏蔽材料、建筑材料等多个领域。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主要产品
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炭黑产品及煤焦油加工产品两部分,其中炭黑产品为
公司的主要产品。
公司生产的炭黑产品主要包括 N115、N220、N234、N326、N330、N339、
N375、N539、N550、N660 等系列橡胶用炭黑、YD 系列导电炭黑及色素炭黑。
煤焦油加工产品主要包括改质沥青、工业萘、轻油、洗油等产品。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产业链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致力于建设完整的产业链条,通过
一体化经营实现资源、能源的就地转化。目前,公司已实现了“煤焦油加工-
炭黑制造-尾气发电”的产业链条。
公司通过对煤焦油的深加工提取较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不但增强了公司
的盈利能力,而且为公司向精细化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保
证了用于炭黑生产原料油的稳定性,为产品质量稳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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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组织优势
公司各业务环节在工序、空间上紧密衔接,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同时,
由于公司煤焦油加工厂、炭黑厂、自备电厂等生产部门之间的空间距离较近,
在小范围内可以完成整个生产过程,从而为公司降低成本,确立竞争优势创造
了良好条件。
公司各主要产品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公司拥有自备电厂,用电不受
供电峰谷限制,保证了公司的平稳生产。
3、技术优势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
展,通过不断的积累与创新,公司培养和组建了一批核心技术人才队伍,为公
司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基础。公司在同行业内具有如下技术优势:
公司自主研发的煤焦油基导电炭黑生产技术,经山西省科技厅鉴定,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该项技术的运用改变了我国该类产品由外资企业主导的局面。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导电炭黑的行业标准,公司自行制定了导电炭黑企业质量标
准,目前发行人正在积极推动导电炭黑行业标准的制定。
公司针对炭黑生产的技术特点,对原料油进行两级预热,提高了油品的雾
化程度;对炭黑产品进行超细粉碎和分级,降低了炭黑产品筛余物;通过对炭
黑进行隔绝空气的高温热处理,研制出高化学纯净度的炭黑产品;采用低气流
流速,研制并生产高比表面积的高品质炭黑产品。
长期以来,公司致力于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和高效利用,逐渐摸索出一条不
可再生资源深度开发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公司通过技术积累和创新,提升了
煤焦油领域开发利用的水平,为煤焦油加工及炭黑制造领域科技成果转化起到
一定示范作用。
4、成本优势
(1)原材料成本
原材料成本是炭黑产品成本的主要构成,也是影响炭黑产品毛利率的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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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素。根据炭黑分会的统计,炭黑生产的原材料主要为煤焦油等原料油,约
占生产成本的 80%左右。公司地处山西省南部,紧邻焦煤主产区,周边遍布焦
化企业,煤焦油资源丰富,运输半径小,运输成本低,使得公司煤焦油采购供
应充足且具有成本优势。
(2)燃料成本
公司位于稷山县西社新型煤焦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周边分布有多家焦化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焦炉煤气,焦炉煤气资源充足,且这些焦化企
业自身对焦炉煤气的利用率较低。公司在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同时,采购周
边焦化企业的焦炉煤气并铺设管道直接引入公司生产线,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燃
料成本。
(3)动力成本
公司建有炭黑尾气发电装置,在炭黑生产的同时实现了公司生产及办公生
活用电的自供,大量节约了公司的用电成本。
公司通过技术改造,利用炭黑生产尾气产生蒸汽推动汽轮机、并直接驱动
炭黑生产用风机,可同时供多条生产线用风,既利用了剩余的炭黑尾气,又提
高了设备的利用效率。
5、区位优势
公司所处山西南部地区,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完善,铁路、公路运输
条件较为优越;山西省作为煤炭资源大省,具有丰富的煤焦油资源,为公司提
供了可靠的原料供应保障。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料均可就近采购,区位优势明
显。
根据 2009 年《山西省煤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新型煤化工产业被列
为山西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以煤化工路线研发及生产具有较高附
加值及利用价值的高端煤化工产品是山西省煤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发行
人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及独特的产业链条结构,为区域循环经济、能源就
地转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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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优势
在高端产品领域,公司自主研发的导电炭黑产品经鉴定已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与国外产品相比性价比优势明显,有助于公司的市场开拓。
由于导电炭黑的特性,下游企业对该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有着较高
的要求,屏蔽材料生产企业在采购前都会进行严格质量检验,只有在质量稳定
的情况下,才会长期采购。公司经过长期的努力,在导电炭黑市场上已取得了
客户的普遍认可。
四、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48,050,000 股,股本结构如
下:
股权性质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1,125,000 61.55%
其中:高管锁定股 1,125,000 0.76%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90,000,000 60.79%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6,925,000 38.45%
合计 148,050,000 100.00%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持股数量 股份限售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号 (股) 情况
有限售条
1 刘东良* 境内自然人 43,125,000 29.13%
件股份
有限售条
2 刘东杰 境内自然人 28,125,000 19.00%
件股份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 境内非国有法 无限售条
3 18,000,000 12.16%
股份有限公司 人 件股份
有限售条
4 靳彩红 境内自然人 7,500,000 5.07%
件股份
有限售条
5 刘东秀 境内自然人 3,000,000 2.03%
件股份
有限售条
6 刘东玉 境内自然人 2,250,000 1.52%
件股份
有限售条
7 刘东梅 境内自然人 2,250,000 1.52%
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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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
8 刘东果 境内自然人 2,250,000 1.52%
件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 无限售条
9 司-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 1,943,837 1.31%
品等 件股份
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售条
10 刘东竹 境内自然人 1,500,000 1.01%
件股份
部分限售
11 刘志红 境内自然人 1,500,000 1.01%
条件股份
合计 111,443,837 75.28%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刘东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43,125,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9.1287% ) , 其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累 计 被 质 押 共 计
41,813,14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96.9580%,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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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 34,000 万元(340 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原股东共优先配售 2,663,312 张,
即 26,633.12 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8.33%
3、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4,000 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7、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持有数量 持有比例
序号 证券账户号码 证券账户名称
(张) (%)
1 0169668531 刘东良 990,365 29.13
2 0169667920 刘东杰 645,891 19.00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
3 0800049797 413,370 12.16
公司
4 08990296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4,830 9.26
5 0169668283 靳彩红 172,238 5.07
6 0169470855 刘东秀 68,895 2.03
7 089903540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490 1.99
8 0169472283 刘东果 51,671 1.52
9 0169473696 刘东玉 51,671 1.52
10 0169475163 刘东梅 51,671 1.52
合计 2,828,092 83.20
8、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1,270.76 万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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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1,060.00
律师费 45.00
审计及验资费 38.00
资信评级费 25.00
发行手续费 7.76
信息披露费及路演推介费 95.00
总计 1,270.76
9、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崔学良、马明宽
项目协办人:宋宛嵘
经办人员:吴宁、朱磊、李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联系电话:010-59026600
传真:010-59026670
(2)承销团成员(分销商)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经办联系人员:占志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7 层 7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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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71-63577087
传真:0871-63579825
(3)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F
经办律师:郭峻珲、杨文杰、张愚、陈东
联系电话:0755-83025830
传真:0755-83025068
(4)审计机构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全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间
经办会计师:臧青海、陈晓华
联系电话:010-82250666
传真:010-82253743
(5)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吴金善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 PICC 大厦 12 层
经办人员:钟月光、杨世龙
联系电话:010-8517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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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171273
(6)债券的担保人
姓名:刘东良、靳彩红
联系地址:山西省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五居民组
联系电话:0359-5662069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 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34,000 万 元 , 原 股 东 共 优 先 配 售
2,663,312 张,即 26,633.12 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8.33%。本次最终确定
的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为 736,680 张 , 即 7,366.80 万 元 ,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21.67% 。 网 上 一 般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736,680 张 , 即
7,366.80 万元,中签率为 1.32286600%。承销团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8 张,即 800 元。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1,060.00 万元)、
证券登记费(3.40 万元)后的余额 329,366,000 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账号见
第六节)。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
“[2017]京会兴验字第 10010008 号”《验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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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本次发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93 号”文核准。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34,000 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340 万张
5、上市规模:34,000 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 34,000 万元
(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32,729.24 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 34,000.00 万元(含 34,000.00 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
投资于“30 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联产 8 万吨/年炭黑项目”。该项目总投资
36,436.51 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34,000.00 万元。
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稷山支行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40 亿元(含 3.40 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
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
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为 0.5%,第二年为 0.7%,第三年为 1.0%,第四年为 1.5%,第五年
为 1.8%,第六年为 2.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
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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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
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
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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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
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30.7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0.77 元/股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 29.13 元/股)。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
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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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
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
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
订。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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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
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
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
股的可转债。具体为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
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
天数(算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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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
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
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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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
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
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具体发行方式见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发行公告。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可优先配
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
配售 2.2965 元可转债的比例,再按 100 元/张转换成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
单位。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48,050,000 股,按本次
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399,968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100%。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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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在 2017 年 4 月 13 日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
露。其中原 A 股股东具体指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
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B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C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D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E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可转债;
F 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G 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
权利。
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 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
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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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① 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
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
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
条款;
② 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
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
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
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 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 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
案作出决议;
⑤ 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⑥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⑦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⑧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召集。
②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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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
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B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C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D 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E 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F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G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③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 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C 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D 本期可转债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E 修订《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F 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G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
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 5 个
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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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
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A 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B 质权人代理人;
C 其他重要关联方。
③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
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①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
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
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 50%以上多数(不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① 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权;
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③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债
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④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⑤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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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⑥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
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⑦ 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
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4,000.00 万元
(含 34,000.00 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30 万吨/
年煤焦油深加工联产 8 万吨/年炭黑项目”。该项目总投资 36,436.51 万元,募
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34,000.00 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予以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
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
的专项账户。
18、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
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刘东良、靳彩红夫妇为
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
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中
德证券与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及《股份质押合
同之补充协议》,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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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40 亿元(含 3.40
亿元)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
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
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
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
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
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
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
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
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
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资产
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将其持有的部分永东股份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
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刘东良、靳彩红夫妇保证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
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
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
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实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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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
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①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
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50%,质权
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
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的比率高于 200%;追加的资产限于发行人人民币普通
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永东股份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
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永
东股份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② 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 30 个交易日超
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5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
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00%。
(4)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刘东良、靳彩红夫
妇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
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之日起计算。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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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十二
个月。
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联合评级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2016年7月28日,联
合评级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信用等级为AA-。
联合评级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每年将对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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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
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刘东良、靳彩红夫妇为
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
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中
德证券与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及《股份质押合
同之补充协议》,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一、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40 亿元(含 3.40
亿元)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
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
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
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
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
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
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
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
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
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二、质押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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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将其持有的部分永东股份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
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刘东良、靳彩红夫妇保证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
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
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
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实施现
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
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三、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1、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
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50%,质权
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
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的比率高于 200%;追加的资产限于发行人人民币普通
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永东股份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
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刘东良、靳彩红夫妇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永
东股份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2、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 30 个交易日超
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5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
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00%。
四、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刘东良、靳彩红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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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
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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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发行人的资信
一、本公司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发行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联合评级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2016年7月28日,联
合评级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信用等级为AA-。
联合评级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每年将对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三、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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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偿债措施
公司聘请联合评级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2016年7月28日,联
合评级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所示:
2017 年 3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财务指标 31 日或 2017 31 日或 2016 31 日或 2015 31 日或 2014 年
年 1-3 月 年度 年度 度
流动比率(倍) 3.53 4.44 4.60 2.38
速动比率(倍) 2.80 3.69 3.78 1.60
资产负债率 0.19 0.15 0.14 0.38
2014年,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较为稳定。2015年,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顺利实施,募集资金净额为2.91亿元,使得公司流动比率、速动
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明显改善。2016年,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资产负债
率与2015年相比基本保持稳定。
总体来看,公司最近三年业务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趋势,销售收入逐年增
长,未来现金流量充足,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拥有偿付本
期可转换债券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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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受本公司委托,公司 2014 年和 2015 年财务报告均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 [2015] 京 会 兴 审 字
10010040 号”和“[2016]京会兴审字 10010060 号”《审计报告》。2016 年财务
报告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中兴华审字(2017)第 010746 号”《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如下:
2017 年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1-3 月
净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4.18% 8.85% 7.43% 12.42%
收益率 利润
(加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4.16% 9.73% 7.82% 12.13%
平均)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 基本 0.2642 0.5350 0.3961 0.5371
司股东的净利
每股收 润 稀释 0.2642 0.5350 0.3961 0.5371
益 扣除非经常性 基本 0.2633 0.5880 0.4171 0.5244
(元) 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 稀释 0.2633 0.5880 0.4171 0.5244
的净利润
(二)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17-3-31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财务指标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流动比率 3.53 4.44 4.60 2.38
速动比率 2.80 3.69 3.78 1.60
资产负债率 0.19 0.15 0.14 0.3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53 5.23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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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周转率(次) - 7.71 5.39 5.0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48 0.23 0.50 0.24
金流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62 0.40 0.58 -0.74
股)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
- 3.51% 3.71% 3.50%

注:公司 2017 年一季报中未披露应收账款、存货期末余额和研发费用。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0.00 -1,078.09 -456.88 11.9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
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
12.23 161.50 147.33 155.33
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
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
2.20 -14.64 -15.32 -2.02
收入和支出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14.43 -931.22 -324.86 165.25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
0.39 -146.68 -46.43 25.09
响数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4.04 -784.55 -278.43 140.16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3,911.66 7,920.90 5,253.04 5,961.12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非经常
0.36% -9.90% -5.30% 2.35%
性损益占比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
可浏览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在公司股东权益
增加 34,000 万元,总股本增加约 1,104.97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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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主要
审计团队加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审计团队在审计中表
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较好地完成了财务报表等审计工作,为保
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公司
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的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
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0、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1、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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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
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
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
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
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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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电话:010-59026600
传真:010-59026670
保荐代表人:崔学良、马明宽
项目协办人:宋宛嵘
项目经办人:吴宁、李岩、朱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永东股份申请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永东股份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永东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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