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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5-26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to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 160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二零一五年五月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药业”、“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
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
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持股 5%以上股

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
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获得流通和转让的权
利,但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
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
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桥区供销社承诺:本社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
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1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的,本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前两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社间接所持股份获得流通和转让的
权利,但本社间接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且两年内每年减持
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3%。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
法、倪赤杭、詹翔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1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 5%
的董事和高管钱木水、沈剑巢减持意向和价格承诺如下: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
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1%。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
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自然人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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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浙江广晋、杭州中鼎、绍兴翔辉及其他 37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发行前
持股超过 5%的浙江广晋减持意向为: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将全部流通和
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相关承诺方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
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证券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会
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及购回原转让的限售股
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工作。回购价为发行价与公司回购方案
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期间公司若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
价将做相应调整。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
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

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行政及刑事责
任。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自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
取分红,同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承诺方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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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

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自违反承诺发生之日
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和津贴,直至承诺方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
完毕。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相关方
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
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如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一顺
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交易日内,其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
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
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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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 2 个交易日后,其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的主
要内容包括:(1)增持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 个
月内;(2)增持价格系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价格;(3)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
司股票;(4)增持股票数量及限额:控股股东与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同时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且增持股票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
承诺函。

2、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二顺位履行义务人,如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股价稳定方案义务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某日的收
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公司通过回购
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
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
的相关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1)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
日起12个月内;(2)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3)回购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
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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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确定。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责任追究机制

1、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
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相当于公司股份
总数 2%乘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
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款项从当年及以后
年度公司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除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股
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增持的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
公司领取的薪酬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除并归公司
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
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
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
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
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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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一道按照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相关各方各
自的责任范围和分别应承担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对投资者履行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
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
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
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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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
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
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桥区供销社已向本公司出具
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
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
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
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
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
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
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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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及规范可能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柯
桥区供销社均作出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通医药《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
涉及本公司(本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公司(本企业)与华通医药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
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开操作,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企
业)与华通医药就相互间关联交易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
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和交易。

3、本公司(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华通医药造成的
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为了消除公司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上可能的潜在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华
通集团出具了《承诺函》如下:“如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华通医药及其子公
司补缴历史上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承诺人愿意按照主管部门
核定的金额承担补缴该等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费用的责任,并根据有
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而给华通医药及其子公司带来任何其他
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的,承诺人愿意全部无偿代华通医药及其子公司承担相应的
补偿责任。”

(四)部分房产存在权利瑕疵事项的承诺

为了防止 12 处存在权利瑕疵房产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绍
兴县供销社承诺:如果华通医药在经营期间,上述房屋因权属纠纷或房产所用土
地被提前收回等原因对华通医药的资产和经营造成了损失,均由实际控制人绍兴
县供销社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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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连锁药店租赁房产未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事项的承诺

为了化解公司连锁药店在租赁房屋上的潜在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出
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华通连锁下属的上述药店所使用房产在房屋租赁期内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给华通连锁造成经营损失的,本公司将以现金的方式予以全
额承担,并保证为上述药店解决经营场所问题提供相应的支持。”

六、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1,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00 万
股, 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 140 万股,网上发行 1,26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0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5]22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通医药”,股票代码“002758”;其中:本次公开发
行的 1,4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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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华通医药

(四)股票代码:00275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6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
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持股 5%以上股东减
持意向”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4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 (非交易日顺延)

华通集团 1,470.00 35.00% 2018 年 5 月 27 日
钱木水 593.34 14.13% 2016 年 5 月 27 日
沈剑巢 279 6.64% 2016 年 5 月 27 日
朱国良 186 4.43% 2016 年 5 月 27 日
首次公开发 周志法 130.2 3.10% 2016 年 5 月 27 日
行前已发行 童建成 90 2.14% 2016 年 5 月 27 日
的股份 沈建林 90 2.14% 2016 年 5 月 27 日
沈柳生 60 1.43% 2016 年 5 月 27 日
陈培炎 60 1.43% 2016 年 5 月 27 日
叶兴法 74.4 1.77% 2016 年 5 月 27 日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詹 翔 45 1.07% 2016 年 5 月 27 日
孔红红 40.5 0.96% 2016 年 5 月 27 日
倪赤杭 37.5 0.89% 2016 年 5 月 27 日
裘孝纲 37.5 0.89% 2016 年 5 月 27 日
庞金火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孙晓峰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方震霄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杜卫祥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陈 刚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王春雷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谢筱敏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俞国娟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王华刚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缪丽华 30 0.71% 2016 年 5 月 27 日
高志贤 23.25 0.55% 2016 年 5 月 27 日
李墨林 19.5 0.46% 2016 年 5 月 27 日
占真木 17.25 0.41% 2016 年 5 月 27 日
韩 鹏 15 0.36% 2016 年 5 月 27 日
陈 华 13.5 0.32% 2016 年 5 月 27 日
田利洪 11.25 0.27% 2016 年 5 月 27 日
陆白玉 9 0.21% 2016 年 5 月 27 日
董焕民 9 0.21% 2016 年 5 月 27 日
王连波 7.5 0.18% 2016 年 5 月 27 日
金兴荣 7.5 0.18% 2016 年 5 月 27 日
李春华 7.5 0.18% 2016 年 5 月 27 日
董丽娟 7.5 0.18% 2016 年 5 月 27 日
马卫星 7.5 0.18% 2016 年 5 月 27 日
毛国祥 6 0.14% 2016 年 5 月 27 日
宋子钦 5.25 0.13% 2016 年 5 月 27 日
孔盈盈 1.5 0.04% 2016 年 5 月 27 日
朱传林 0.75 0.02% 2016 年 5 月 27 日
吴介华 0.75 0.02% 2016 年 5 月 27 日
朱玲芝 0.75 0.02% 2016 年 5 月 27 日
李虹 0.75 0.02% 2016 年 5 月 27 日
浙江广晋 250 5.95% 2016 年 5 月 27 日
杭州中鼎 122.6 2.92% 2016 年 5 月 27 日
翔辉五期 162.96 3.88% 2016 年 5 月 27 日
小计 4,200.00 75.00% -
网下配售股份 140.00 2.50% 2015 年 5 月 27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260.0 22.50% 2015 年 5 月 27 日
的股份
小计 1,400.00 25.00 %
合计 5,600.000 100.00%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 Huato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3、注册资本:4,200 万元(本次发行前)5,6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钱木水

5、住所: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 1605 号

6、经营范围:批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
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到 2019 年 6 月 5 日止);中药
材收购(有效期至 2019 年 6 月 5 日止);医疗器械(详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浙绍食药监械经营许 20140010 号,许可证有效期限到 2015 年 10 月 14 日止);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消毒用
品、无需审批的医疗器械;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国内广告代理、发布、设
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药品批发、连锁零售。

8、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可
归属于 “批发业”(行业编码 F51)。

9、电话:0575-85565978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传真:0575-85565947

11、电子信箱:sxhtyy@ sxhtyy.net

12、董事会秘书:倪赤杭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1 钱木水 董事长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2 凌渭土 董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3 程红汛 董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4 沈剑巢 董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5 朱国良 董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6 杨宝洲 董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7 金自学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8 章勇坚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9 张光华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10 邵永华 监事会主席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11 詹翔 监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12 孙晓鸣 监事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13 倪赤杭 董事会秘书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14 周志法 财务总监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钱木水 董事长、总经理 593.34 10.60%
沈剑巢 董事、副总经理 279 4.98%
朱国良 董事、副总经理 186 3.32%
周志法 财务总监 130.2 2.33%
詹 翔 监事 45 0.80%
倪赤杭 董事会秘书 37.5 0.6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情况: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比例
钱木水 董事长、总经理 44.1 0.79%
凌渭土 董事 117.6 2.10%
程红汛 董事 36.75 0.66%
杨宝洲 董事 58.8 1.05%
邵永华 监事 36.75 0.66%
沈剑巢 董事、副总经理 5.88 0.11%

注:间接持股数量系公司上述董事、监事所持控股股东华通集团股份比例与华通集团持

有公司股份的乘积。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在本次发行前,华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470万股,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的35%,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注册资
本20,0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33036;公司住所:绍兴市柯桥区
世贸名流,法定代表人:凌渭土。经营范围:对外实业投资;经销:农业机械及
配件、轻纺原料、纺织品、服装、农产品。

华通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1 绍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6,000.00 30.00%
2 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 2,600.00 13.00%
3 凌渭土 1,600.00 8.00%
4 杨宝洲 800.00 4.00%
5 叶耀庭 800.00 4.00%
6 钱木水 600.00 3.00%
7 黄金虎 600.00 3.00%
8 何汉良 600.00 3.00%
9 何幼成 600.00 3.00%
10 季国苗 600.00 3.00%
11 邵永华 500.00 2.50%
12 程红汛 500.00 2.50%
13 陈井奢 400.00 2.00%
14 胡民江 400.00 2.00%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15 董毓敏 400.00 2.00%
16 严爱宝 200.00 1.00%
17 包兴康 200.00 1.00%
18 董关荣 200.00 1.00%
19 邵志相 200.00 1.00%
20 徐慧敏 200.00 1.00%
21 陈伟创 200.00 1.00%
22 于 平 200.00 1.00%
23 阮玲玲 200.00 1.00%
24 蒋剑彪 200.00 1.00%
25 周建华 200.00 1.00%
26 翁祖欢 200.00 1.00%
27 王如樑 200.00 1.00%
28 傅建平 100.00 0.50%
29 王 宏 100.00 0.50%
30 冯新泉 80.00 0.40%
31 沈剑巢 80.00 0.40%
32 王耀康 80.00 0.40%
33 李冠州 80.00 0.40%
34 徐水英 80.00 0.40%
合计 20,000.00 100%


经绍兴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华通集团 2014 年末合并报表
总资产 169,553.66 万元,净资产 51,288.85 万元,2014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
7,163.80 万元。

(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通集团,华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绍兴至味食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

实收资本:4,000 万元;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权构成:华通集团 88.5%;俞永牛等 6 名自然人持有 11.5%;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新桥村;

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酱、调味料(液体)、黄酒
(加工灌装)、蔬菜制品。货物进出口。

该公司 2014 年末总资产 18,869.26 万元,净资产 2,094.26 万元,2014 年度
净利润-538.16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绍兴华通市场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 年 5 月 15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实收资本:5,000 万元;

股权构成:华通集团 81%;何汉良等 11 名自然人 19%;

住所: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扬路农贸市场;

主营业务:农贸市场、钢材市场经营管理、市场建设开发、养护维修。

该公司 2014 年末总资产 39,130.53 万元,净资产 36,457.37 万元,2014 年度
净利润 2,654.1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华通集团还曾控制绍兴县华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德兴市万客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 15 日华通集团转让了其持有
的绍兴县华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不再控制绍兴县华通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德兴市万客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供销社,原名绍兴县供销社,持有华通集团 30%的股权,是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绍兴县供销社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 1989 年 3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金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38249。
公司住所:柯桥世贸名流。绍兴市柯桥区供销社的主要经营范围:报废汽车回收、
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土特产品、粮油食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石油及制品、化工机电产品、电子电讯设备、汽车及配件、储运服务。

绍兴市柯桥区供销社 2014 年末总资产 14,888.01 万元,净资产 14,681.92 万
元,2014 年度净利润-30.9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绍兴市柯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绍兴县供销社),
该社除控制华通集团外,还控制华清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夏履生态农庄有限公
司、绍兴县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绍兴市柯桥区华清公司

成立时间:1992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资本:1,200 万元;

实收资本:1,200 万元;

股权构成:绍兴县供销社持股 100%;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镇北路 5 号;

主营业务:百货、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摩托车、染料、
颜料、建筑材料、化纤原料(除化学危险品)、自有房屋租赁。

该公司 2014 年末总资产 4,006.06 万元,净资产 3,494.75 万元,2014 年度净
利润 86.35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绍兴市柯桥区夏履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资本:750 万元;

实收资本:750 万元;

股 权 构 成 : 华 清 公 司 66.6667% , 华 通 集 团 16.6667% , 绍 兴 县 供 销 社
16.6667%;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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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中餐制售,含冷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游艺室;
会议服务。

该公司 2014 年末总资产 834.25 万元,净资产 464.13 万元,2014 年度净利
润 74.26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绍兴县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 年 5 月 27 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实收资本:500 万元;

股权构成:绍兴县供销社持股 100%;

住所: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 64 号;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该公司 2014 年末总资产 2,250.58 万元,净资产 490.76 万元,2014 年度净利
润-7.8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24,011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1 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70.00 26.25%

2 钱木水 593.34 10.60%

3 沈剑巢 279.00 4.98%

4 浙江广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 4.46%

5 朱国良 186.00 3.32%

6 绍兴翔辉五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62.96 2.91%

7 周志法 130.20 2.33%

8 杭州中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22.60 2.19%

9 童建成 90.00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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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沈建林 90.00 1.61%

合计 3,374.10 60.25%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1,4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 14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12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8.0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9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1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 1,4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0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38,55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850 万股
的 163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140 万股的 989.64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
数量为 1,26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2563501075%,超额认
购倍数为 390.09151 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25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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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
第 610388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158.32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 额
承销费用及承销费用 1,618.00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809.00 万元
律师费用 350.0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55.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26.32 万元
合 计 3,158.32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2.2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22,097.58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8.93 元(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
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79 元/股(按照 201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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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详细披露于《浙江华
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5 年 1 季度主要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也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2015 年 1 季度财务报表附于本公告书后。

二、2015 年中期业绩预计

依据 2015 年 1-4 月份销售请况及对市场预测,预计 2015 年 1-6 月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至 15%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在 1,704.30 万元至 2,063.1 万元之间。上述数据仅为根据截至 2015 年 4 月份公司
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初步估计,具体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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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
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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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华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层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909
保荐代表人 胡欣、彭娟娟
项目协办人 许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
书》,意见如下:

爱建证券认为华通医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通医药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爱建证
券同意担任华通医药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附:公司 2015 年 1 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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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盖章页)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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