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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弘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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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Kangho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楼

2015年 6月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药业”、“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柯尊洪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钟建荣、柯潇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除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以外全部 40位股东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柯尊洪、郝晓锋、钟建荣、赵兴平、柯潇、龚文贤、袁思旭、钟建军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柯尊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郝晓锋、钟建荣、赵兴平、柯潇、钟建军承诺:(1)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 12月 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价稳定机制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
“一、鼓励增持或回购措施
(一)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 3年内,如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回购的相关义务。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
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自然年度,公司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不超过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议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毕后 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预案,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承诺: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也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柯尊洪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持续看好公司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股票
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第一大股东康弘科技
公司第一大股东康弘科技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公司股东柯潇
公司股东柯潇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鼎晖维森等 5家股东
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 5家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 10%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在锁定期满后的 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50%,在
锁定期满后的 24个月内将减持所持全部发行人股份。
3、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 5家股东同时承诺:
(1)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之日
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其本次发行中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或购回)价格以发行价与违法事实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均价孰高者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或购回)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三十天内启动回购(或购回)股份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三十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一旦出现未履行该等承诺的情形,其愿意按照公司制度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1)公开就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2)接受公开社会监督,证券
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可以督促其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其承诺;(3)如未履行有
关承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中银国际承诺: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但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一旦出现未履行该等承诺的情形,其愿意按照公司制度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1)公开就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2)接受公开社会监督,证券
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可以督促其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其承诺;(3)如未履行有
关承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本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柯尊洪已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目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钟建荣和柯潇均已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目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做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康弘科技、九州汇源、伊尔康科技均已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期间,不会通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康弘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560 万股。本次发行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56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 456万股,网上发行 4,104万股,发行价格为 13.6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9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康弘药业”,股票代码“00277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560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26日;
3、股票简称:康弘药业;
4、股票代码:00277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4,56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56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均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4,56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康弘科技 149,751,231 33.61% 2018 年 6 月 26日
柯尊洪 115,538,368 25.93% 2018 年 6 月 26日
柯潇 36,800,000 8.26% 2018 年 6 月 26日
龚静 18,084,582 4.06% 2018 年 6 月 26日
鼎晖维鑫 14,474,622 3.25% 2018 年 6 月 26日
鼎晖维森 10,058,633 2.26% 2018 年 6 月 26日
天津鼎晖 8,218,633 1.84% 2018 年 6 月 26日
赵兴平 6,917,350 1.55% 2018 年 6 月 26日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钟建军 6,013,122 1.35% 2018 年 6 月 26日
钟建荣 5,425,374 1.22% 2018 年 6 月 26日
鼎晖元博 4,047,994 0.91% 2018 年 6 月 26日
张志荣 3,698,294 0.83% 2018 年 6 月 26日
上海鼎青 3,200,117 0.72% 2018 年 6 月 26日
周玉蓉 2,712,690 0.61% 2018 年 6 月 26日
黄坤玉 1,808,462 0.41% 2018 年 6 月 26日
何天红 1,446,770 0.32% 2018 年 6 月 26日
林正发 1,356,344 0.30% 2018 年 6 月 26日
杨安平 1,356,344 0.30% 2018 年 6 月 26日
袁思旭 1,356,344 0.30% 2018 年 6 月 26日
钟建蓉 1,356,344 0.30% 2018 年 6 月 26日
郝晓锋 1,188,118 0.27% 2018 年 6 月 26日
申昱 904,228 0.20% 2018 年 6 月 26日
詹智勇 813,806 0.18% 2018 年 6 月 26日
何晓宇 542,536 0.12% 2018 年 6 月 26日
万贵明 361,692 0.08% 2018 年 6 月 26日
王利宾 271,266 0.06% 2018 年 6 月 26日
陈颖 180,848 0.04% 2018 年 6 月 26日
冯源 180,848 0.04% 2018 年 6 月 26日
何映梅 180,848 0.04% 2018 年 6 月 26日
刘新华 180,848 0.04% 2018 年 6 月 26日
彭丽华 180,848 0.04% 2018 年 6 月 26日
周亚森 180,848 0.04% 2018 年 6 月 26日
龚文贤 135,630 0.03% 2018 年 6 月 26日
袁平 135,630 0.03% 2018 年 6 月 26日
邹鹏 108,506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陈海燕 90,422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方川江 90,422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郭五一 90,422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兰峰 90,422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李萍 90,422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尹强 90,422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张华 90,422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赵勇 90,422 0.02% 2018 年 6 月 26日
梁海涛 54,253 0.01% 2018 年 6 月 26日
叶林 54,253 0.01% 2018 年 6 月 26日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的股份 4,560,000 1.02% 2015 年 6 月 26日
网上发行的股份 41,040,000 9.21% 2015 年 6 月 26日
合计 445,600,000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注册名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Kangho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二)发行前注册资本:40,000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44,56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柯尊洪
(四)成立日期:1996年 10月 3日
(五)住所和邮政编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36号,610036
(六)董事会秘书:钟建军
(七)电话:028-87502055
(八)传真号码:028-87513956
(九)互联网网址:http://www.cnkh.com
(十)电子信箱:khdm@cnkh.com
(十一)主营业务:中成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十二)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行业划分为 C27类医药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职务任职期限持股数量(股)持股方式
柯尊洪董事长 2013年 6月 21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 115,538,368 直接持股郝晓锋董事、总裁 2013年 6月 21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 1,188,118 直接持股钟建荣董事、副总裁 2013年 6月 21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 5,425,374 直接持股赵兴平董事、副总裁 2013年 6月 21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 6,917,350 直接持股柯潇董事、副总裁 2013年 6月 21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 36,800,000 直接持股王霖董事 2013年 6月 21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
赵泽松独立董事 2013年 6月 21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
魏建平独立董事 2013年 6月 21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
高学敏独立董事 2014年 1月 23日至 2016年 6月 20日-姓名职务任职期限持股数量(股)持股方式
龚文贤监事会主席 2013年 6月 21日-2016年 6月 20日 135,630 直接持股袁思旭监事 2013年 6月 21日-2016年 6月 20日 1,356,344 直接持股杨建群职工监事 2013年 6月 21日-2016年 6月 20日-
钟建军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13年 6月 29日-2016年 6月 28日 6,013,122 直接持股殷劲群副总裁 2013年 8月 1日-2016年 6月 28日-
注:其中柯尊洪、郝晓锋、赵兴平、龚文贤及钟建军通过康弘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分别持有康弘科技 81.00%、1.00%、5.00%、5.00%和 5.00%股权,康弘科技直接持有公
司 149,751,231股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柯尊洪,其直接持有公司 115,538,368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93%,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康弘科技控制本公司 33.61%股份,合
计控制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59.54%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
持股数
(股)
直接持股比例
1 柯尊洪 5101021954*6116 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号 29栋 1单元 3号 115,538,368 25.93%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柯尊洪、钟建荣夫妇及其子柯潇,除柯尊洪控制本公司
59.54%股份外,钟建荣和柯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22%和
8.26%股份,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共计控制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69.01%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
持股数
(股)
直接持股比例
1 柯尊洪 5101021954*6116 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号 29栋 1单元 3号 115,538,368 25.93%
2 柯潇 5101071983*2170 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号 29栋 1单元 3号 36,800,000 8.26%
3 钟建荣 5101021957*6122 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号 29栋 1单元 3号 5,425,374 1.22%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成都伊尔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伊尔康科技成立于 1998年 7月 16日,目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钟建荣,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 29号,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伊尔康科技最近三年已无实际经营。
2、成都九州汇源科技有限公司
九州汇源成立于 2004年 4月 8日,目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柯尊洪,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 1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九州汇源近三年已无实际经营。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 康弘科技 149,751,231 33.61%
2 柯尊洪 115,538,368 25.93%
3 柯潇 36,800,000 8.26%
4 龚静 18,084,582 4.06%
5 鼎晖维鑫 14,474,622 3.25%
6 鼎晖维森 10,058,633 2.26%
7 天津鼎晖 8,218,633 1.84%
8 赵兴平 6,917,350 1.55%
9 钟建军 6,013,122 1.35%
10 钟建荣 5,425,374 1.22%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4,5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3%,本
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配售 456万股,网上发行 4,104万股。
二、发行价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13.6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 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0.63倍(每股收益按 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56万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为 84,160万股,认购倍数 184.56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104万股,中签率为 0.2304274443%,
认购倍数为 433.98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21,07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576,247,732.4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6 月 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5CDA50084”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44,824,267.51元,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元)
承销保荐费用 34,158,960.00
审计费用 5,048,301.84
律师费用 984,905.6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670,000.00
材料制作费 173,500.00
发行手续费 788,600.00
合计 44,824,267.51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9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621,07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44,824,267.51元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576,247,732.49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87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 201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926元(以 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基础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5年一季度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中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 2015 年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正常,预计 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将同比增长 20%至 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将同比增加 40%至 60%。以上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年 6月 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卫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楼
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传真: 021-50372476
保荐代表人:俞露、陈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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