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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7-11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2016年7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宏股份”、“厦门吉宏”、“发
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
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及股东张和平、庄澍、贺静颖、永悦投资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本公司违反
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或者转让厦门吉宏股份的,转让股票所得归厦门吉宏所有。
股东金润悦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如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或者转让厦门吉宏股份的,转让股票所得归厦门吉
宏所有。
股东海银创投承诺:自本企业对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3
年 2 月 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厦门吉宏股份,也不由厦门吉宏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股东邵跃明、周承东、龚红鹰均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股东庄浩、张和平、庄澍、贺静
颖,间接股东邵跃明、龚红鹰、周承东均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厦门吉宏股份数
的 25%。自本人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厦门吉宏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本人所持有厦门吉宏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控股股东庄浩及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张和平、庄澍、
贺静颖、邵跃明、周承东、龚红鹰均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1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厦门吉宏股份或
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厦门吉宏股份的,转让所得归厦门吉宏所有。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本预案所述其他“公司董事”含义皆同)、高级管理人员将
依据本预案的规定依次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2、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实
施稳定股价具体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
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的规定达到其
回购或增持的最高限时。
(3)继续回购/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次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但回购结果不应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内依法召集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
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2)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具体方案实施完毕后,如未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终止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
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备案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自公司发布
增持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完成增持具体方
案。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2)
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
之日起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或买入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具体方案实施完毕后,如未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终
止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
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完成增持具体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的 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未能履行稳定
公司股价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向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同时该等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公司股票
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
东庄浩制订股份回购方案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
予以公告。
4、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厦门吉宏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
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
司股票停牌,则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
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承诺:
本公司/本所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本所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及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庄澍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公司股
票(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下同)。(1)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则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价。(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
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减持数量:本人所持厦门吉宏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
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人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永悦投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可根
据需要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具体减持计划为:(1)减持数量及时间:自本公司所
持厦门吉宏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公司届
时所持厦门吉宏股份总数(需减去本公司股东龚红鹰间接持有的厦门吉宏股份)
的 50%;自本公司所持厦门吉宏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至 24 个月期
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厦门吉宏股份总数(需减去本公司股东龚
红鹰间接持有的厦门吉宏股份)的 100%。(2)减持价格:不低于厦门吉宏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减持方式:实施减持计划时,本公司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或者转让厦门吉宏股份的,转让股票所得归厦门
吉宏所有。
金润悦投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可
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具体减持计划为:(1)减持数量及时间:自本公司
所持厦门吉宏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公司
届时所持厦门吉宏股份总数(需减去本公司股东邵跃明、周承东间接持有的厦门
吉宏股份)的 50%;自本公司所持厦门吉宏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
至 24 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厦门吉宏股份总数(需减去
本公司股东邵跃明、周承东间接持有的厦门吉宏股份)的 100%。(2)减持价格:
不低于厦门吉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实施减持计划时,
本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证券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或者转让厦门吉宏股份的,转
让股票所得归厦门吉宏所有。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
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公司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
偿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承诺
1、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厦门吉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
诺事项,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
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如本人未履行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同时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本人的部分,公司有权以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同意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调减或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
关承诺事项(邵跃明、周承东、丁渺淼未领取薪酬除外);(3)不得作为公司股
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5)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承诺如下: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自身未从事与厦
门吉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厦门吉宏及
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在本人作为厦门吉宏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厦门吉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2、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联自然人庄澍、张和平、贺静颖承诺如下:
(1) 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自身未从事与厦
门吉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厦门吉宏及
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本人作为厦门吉宏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本人不会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厦门吉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3、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法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联法人永悦投资承诺如下: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自身未从事与
厦门吉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公司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厦门吉
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 在本公司作为厦门吉宏股东期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厦门
吉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4、其他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金润悦投资承诺如下:
(1) 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自身未从事与
厦门吉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公司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厦门吉
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在本公司作为厦门吉宏股东期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厦门
吉宏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及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庄澍、永悦投资及金润悦投资均出具了承诺函,内容如下:
在本人(或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期间,
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本人(或本公司)以及本人(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
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商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务或作为代理,本人(或本公司)将一律严格遵
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不要求发行人提供优于
任何第三者给予或给予第三者的条件,并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范
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规范相关交易行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
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306 号文核准,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90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
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900 万股,全
部为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6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44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吉宏股份”,股票代码“002803”,本次公开发行
的 2,9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
不足 1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7 月 12 日
3、股票简称:吉宏股份
4、股票代码:00280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6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2,9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之“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9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庄浩 3,981.25 34.32 2019-7-12
庄澍 1,531.25 13.20 2019-7-12
金润悦投资 1,500.00 12.93 2017-7-12
永悦投资 875.00 7.54 2019-7-12
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
张和平 306.25 2.64 2019-7-12
贺静颖 306.25 2.64 2019-7-12
海银创投 200.00 1.72 2017-7-12
小 计 8,700.00 75.00 --
网下配售的股份 290.00 2.50 2016-7-12
首次公开发行的
网上发行的股份 2,610.00 22.50 2016-7-12
股份
小 计 2,900.00 25.00 --
合 计 11,600.00 100.00 --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9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Jihong Package Technology Ltd.
住 所: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9号
注册资本: 8,700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庄浩
邮政编码:
电话: 0592-6316330
传真: 0592-631633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ihong.cc
电子信箱: ipo@jihong.cc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3年12月24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0年12月3日
经营范围: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
批的事项);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本册印制;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塑料薄膜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
主营业务:提供以快速消费品为核心领域的包装印刷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彩色包装纸盒、彩色包装箱、塑料软包装、环保纸袋等。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 C23 印刷
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期
(万股) (万股)
庄浩 女 董事长、总经理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3,981.25 --
副董事长、副总经
龚红鹰 女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135.00*
理、董事会秘书
庄澍 男 董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1,531.25 --
张和平 男 董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306.25 --
邵跃明 男 董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61.05*
周海涛 男 独立董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汪献忠 男 独立董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郭 光 男 独立董事 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高 晶 男 独立董事 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白雪婷 女 监事会主席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何卓锴 男 职工监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曹丽敏 女 职工监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丁渺淼 男 监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周承东 男 监事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61.05*
贺静颖 女 副总经理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306.25 --
吴明贵 男 财务总监 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 -- --
注:龚红鹰通过永悦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股数量等于其持有永悦投资 15.43%
的出资比例与永悦投资持有发行人 875 万股的乘积;邵跃明和周承东分别通过金润悦投资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股数量等于其分别持有金润悦投资 4.07%的出资比例与金润悦投
资持有发行人 1,500 万股的乘积。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庄浩女士,本次发行前,庄浩女士持有公司
3,981.25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5.76%。
庄浩女士,196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2 年 6 月
毕业于北京印刷学院,本科学历;1992 年 7 月至 1995 年 3 月任福建漳州印刷总
厂技术员、制版分厂厂长;1995 年 3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广东潮州彩达制版有限
公司驻厦门办事处经理;1996 年 12 月起任正奇彩印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
年 12 月起历任吉宏有限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发行人
董事长、总经理,香港吉宏董事,正奇彩印执行董事、总经理,孝感吉宏执行董
事、经理,吉宏纸袋执行董事、总经理。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除持有厦门吉宏
的股权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50,604 户,其中公司前 10 名
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庄浩 3,981.25 34.32
2 庄澍 1,531.25 13.20
3 厦门金润悦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 12.93
4 厦门市永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75.00 7.54
5 贺静颖 306.25 2.64
6 张和平 306.25 2.64
7 厦门海银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
200.00 1.72
伙企业(有限合伙)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13.55 0.12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12.75 0.11
易担保证券账户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12.20 0.11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9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6.37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发行前市盈率:17.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发行后市盈率:22.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 行网 下有 效申 购数量 为 4,749,090 万股, 网上 有效 申购 数量为
78,558,213,500 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
为 6,772.26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厦门吉
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T 日)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往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为 2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61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16,376.17 倍;网上有效
申购倍数为 3,009.89 倍, 中签率为 0.0332237698%。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4,749,090 万股,其中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M 类投资
者)有效申购数量为 1,731,070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 36.45%,
配售比例为 0.006703%;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N 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
918,720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 19.35%,配售比例为 0.005764%;
其他投资者(P 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 2,099,300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
效申购数量的 44.20%,配售比例为 0.005764%。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股数 92,802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
销商包销金额为 591,148.74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8,473.00 万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已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对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喜验字[2016]第 0297 号《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 4,898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1)承销保荐费用:4,000 万元
(2)审计评估费用:308 万元
(3)律师费用:14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手续费:450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 1.6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3,575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37 元/股 (以发行后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0.28 元/股(以公司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喜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
一、公司 2016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 2016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
况。
2016 年 1-3 月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中喜专审字【2016】第 0684 号)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3,578.73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2,213.82万元,
增幅为19.48%;2016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9.62万元,较去年
同期增加186.10万元,增幅为41.03%。
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16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
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 2016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约 2.7 亿元-2.8
亿元,较上年同期约增加 10%-15%,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 1680 万元-1760
万元,较上年同期约增加 0%-5%。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
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保荐代表人:刘晓勇、陆燕蔺
项目组成员:姜晓强、富晓松、许茂卯、陈绩
电话:010-88086668
传真:010-8808788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宏包
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吉宏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华
龙证券同意担任吉宏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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