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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1-2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 3#厂房 4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泰欣德合伙、中比基金、章源投资、恒泰资本、张进福、傅丽
芬、吴金钻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锋、钟小平、李锋还承诺:在前述承诺期
限届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钟小平之妻刘秋香承诺:在钟小平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小平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财政部关于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
批复》(财金函【2014】109 号)文,中比基金作为公司国有股东,在本公司完
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需履行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的义务。
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中比基金将按照实际应转持的股份数乘以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等额现金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兴达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
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
(一)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采取
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
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
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本公司当
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
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
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
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
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
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应及时
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
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4)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与配偶单独或共同通过证券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
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资金来源为自筹
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5)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股份。
(6)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
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
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
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
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其将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30%稳定
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
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
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
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
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在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
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 1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 1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
(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泰欣德合伙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
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
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合伙企业将
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但如果本合伙企业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
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 15%;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
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 1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
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
(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
由公司将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
予以及时披露。
四、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
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
股份(如有)。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
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
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
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
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
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隆晓燕、梁甫华、司马非、朱岩、胡振超、孟晓俊,监事陈小军、赖冬
青、黄世斌,高级管理人员宫臣、李玉元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
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
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
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
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
公司董事万锋、钟小平、隆晓燕、梁甫华、李锋、司马非、朱岩、胡振超、
孟晓俊,高级管理人员宫臣、李玉元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4 年 6 月 23 日,同兴达股份通过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
本次股票发行成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
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
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
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4、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
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
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
内,坚持现金分红为主,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关于本公司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合理性分析”。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
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6]3234 号文核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
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40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4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1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同兴达”,股票代码“002845”;其中本次公开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400 万股将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 2017 年 1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同兴达
(四)股票代码:00284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6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40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4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
钟小平 2,559.60 26.66 2020 年 1 月 25 日
万锋 2,559.60 26.66 2020 年 1 月 25 日
李锋 453.60 4.73 2020 年 1 月 25 日
刘秋香 453.60 4.73 2020 年 1 月 25 日
泰欣德合伙 453.60 4.73 2018 年 1 月 25 日
首 次 公 开 中比基金 320.00 3.33 2018 年 1 月 25 日
发行前 傅丽芬 80.00 0.83 2018 年 1 月 25 日
张进福 80.00 0.83 2018 年 1 月 25 日
吴金钻 80.00 0.83 2018 年 1 月 25 日
章源投资 80.00 0.83 2018 年 1 月 25 日
恒泰资本 80.00 0.83 2018 年 1 月 25 日
小计 7,2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公开发行股份 2,400.00 25.00 2017 年 1 月 25 日
行的股份
合 计 9,600.00 100.00 -
注 1: ①非交易日顺延;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
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
以及刘秋香将所持股份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2020 年 7 月 25 日)。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注 2: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共 2,4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2,400 万股,无公开发售
股份。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7,200 万元(发行前)
注册资本:
9,60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万锋
住所: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 3#厂房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 3#厂房 4 楼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
需前置审批项目)
发行人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产
品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仪器仪表、车载等领域或图文
主营业务:
显示界面等领域。目前发行人 90%以上的液晶显示模组产品应用于手机
行业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联系电话: 0755-33687792
传真: 0755-33687791
网址: http://www.txdkj.com/
电子邮箱: gongc@txdkj.com
董事会秘书: 宫臣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万股) (万股)
万锋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2,559.60 -
钟小平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2,559.60 -
隆晓燕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27.85
梁甫华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27.85
李锋 董事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 453.60 97.21
司马非 董事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 - -
朱岩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
胡振超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
孟晓俊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
监事会主席、制造中心
陈小军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12.97
总监
赖冬青 监事、财务部主管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1.95
监事、中尺寸事业部总
黄世斌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17.51
经理
宫臣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
李玉元 财务总监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 12.97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报告期内,万锋和钟小平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比例均一直相等,同为发行
人第一大股东。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对发行人实现共同控制,系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表:
是否有永久 直接持股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住址
境外居留权 比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万锋 36012119740112xxxx 中国 否 26.66%
区侨香路 2023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
钟小平 36213219631121xxxx 中国 否 26.66%
县贡江镇于中一路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
李锋 36031119760926xxxx 中国 否 4.73%
县上栗镇蔬菜村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
刘秋香 36213219731006xxxx 中国 否 4.73%
县贡江镇于中一路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除控制本公司外,不存在其他
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7,123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钟小平 2,559.60 26.66
2 万锋 2,559.60 26.66
3 李锋 453.60 4.73
4 刘秋香 453.60 4.73
深圳市泰欣德投资企业
5 453.60 4.73
(有限合伙)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
6 320.00 3.33
投资基金
7 傅丽芬 80.00 0.83
8 张进福 80.00 0.83
9 吴金钻 80.00 0.83
崇义章源投资控股有限
10 80.00 0.83
公司
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11 80.00 0.83
公司
合计 7,200.00 75.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人
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发行 240.0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发行 2,1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二、 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 15.9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 17.24( 发行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 22.99 倍( 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40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4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6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4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99 元/股。根据《深圳同兴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
效申购倍数为 9,757.23135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
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1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30598201%。
根据《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
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
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份进行了初步配售,各类投资者的申购及初
步配售结果汇总信息如下:
有效申购股数 占总有效申 初步配售股数 占网下发行
投资者类别 配售比例
(万股) 购数量比例 (股) 总量的比例
A 类投资者 640,760 18.52% 1,343,192 55.97% 0.02096248%
B 类投资者 162,350 4.69% 339,637 14.15% 0.02092005%
C 类投资者 2,656,190 76.79% 717,171 29.88% 0.00270000%
合计 3,459,300 100.00% 2,400,000 100.00% -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
2,703 股零股由主承销商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按
时间顺序平均配售给 A 类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T+2)结束。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为 45,766 股,包销金额为 731,798.34 元,主承销商报销比例为 0.19%。
四、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8,37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021.60 万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4,354.4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230003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为 4,021.60 万元, 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380.00
律师费用 123.6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 518.00
合计 4,021.60
每股发行费用为 1.6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新股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34,354.4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63 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955 元/股(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以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瑞华审
字[2016] 48230043 号审计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6]48230002 号审阅报告。本
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预计 2016 年 1-12 月营业收入较 2015 年 1-12 月增长 35%至 40%,预
计将实现营业收入 272,575.40 万元至 282,670.78 万元;2016 年全年净利润预
计较 2015 年增长 37%至 45%,预计将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637.05 万
元至 10,199.79 万元;2016 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预计为 9,479.37 万元至 10,042.11 万元,较 2015 年增长 41.98%至 50.41%。
(相关财务数据为发行人财务部门预测,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
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严胜、宋立民
电话:0755-25869000
传真:0755-25869832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
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
保荐机构,推荐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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