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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隆雅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6-05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YUANLONG YATO CULTURE DISSEMINATION CO., LTD.
(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亚泰中心 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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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雅图”、“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 阅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证 券 时 报 网
(http://www.secutimes.com)、中国证券网( http://www.cnstock.com)、中证网
(http://www.cs.com.cn)、中国资本证券网(http://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公司控股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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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李素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威、杨平生、岳昕、饶秀
丽、王升、赵怀东、陈涛、边雨辰、李继东、向京、李娅、刘岩承诺:(1)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
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公司股东赵维琦、傅岩、张小桐、刘晓明、罗柏林、宋玉竹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威、杨平生、岳昕、饶秀丽、王升、赵怀东、
陈涛、边雨辰、李继东、向京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
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上述承诺不因各承诺主体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一)元隆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元隆投资承诺:元隆投资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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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
的方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第一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5%,两年内减持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元隆投资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公
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股
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股份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
公司方可减持股份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元隆投资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给股份公司。
(二)孙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
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第一年减
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两年内减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
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
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给公司。
(三)李素芹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李素芹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届满后,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
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第一年减持的比
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两年内减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50%。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
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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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将超出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给公司。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015年3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
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则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及顺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2)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
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
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
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
购。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继续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中止公司回购股份事
宜;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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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
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
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
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
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
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
持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上一年从公司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资金和董事薪酬的50%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
相应调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
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交易
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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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其税后薪酬总额30%的资金
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
计划。
4、稳定股价措施的重启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或相关方按照上述规定终止实施增持
计划后,如果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
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
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
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
作。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
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
扣金额为1,000万元),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
其他义务。
若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
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
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薪酬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上一年度其在
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30%),直至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预案项下
的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四)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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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
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
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四、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
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元隆投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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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元隆投资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元隆投资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元隆投
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
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
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元隆投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元隆投资将本着
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元隆投资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
担保,且若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元隆投资直接所持的
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元隆投资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
停止发放本公司的分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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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
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
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
人股份不得转让。
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
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
发放本人的分红、薪酬、津贴。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
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
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
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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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若未履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
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确保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201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先生、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李素芹女士向公司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目前未从事与股份公司业务上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的任何生产经营。
2、本公司/本人郑重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参与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
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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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从事或参与从
事任何有损于该公司或该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同意无条件退出竞争并赔偿股份公司相应损失。
七、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先生、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李素芹女士向公司作出了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本人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承诺出具日后,本公司/本人尽可能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
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
公司资金,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本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公司/本人实际控制的除股
份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有),本公司/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该等企业履行
本承诺;
6、如违反上述承诺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由本公
司/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约束措施之承诺函
(一)公司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约束措施之承诺函
公司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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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本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
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品种等。
3、以自有资金按相关规定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
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约束措施之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就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承
诺如下:
“一、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
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股份公司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本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本公司将不得减持
所持股份公司股份。
3、以自有资金按相关规定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
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本公司
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股份公司可以暂扣本公司自股份公司应获取的分
红(金额为本公司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公司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约束措施之承诺函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
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人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以自有资金按相关规定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
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3、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
津贴(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九、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由于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审计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88 号)核准,公司首次开发行
新股不超过 1,88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1,884 万股,全部为新股,
发行价格为 14.4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4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元隆雅图”,股票代码 002878;本次
公开发行的 1,884 万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小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
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内容不再赘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6 月 6 日
(三)股票简称:元隆雅图
(四)股票代码:00287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536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84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884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6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3,400 45.12% 2020 年 6 月 6 日
孙震 1,118.6678 14.84% 2020 年 6 月 6 日
李素芹 340 4.51% 2020 年 6 月 6 日
王威 272 3.61% 2018 年 6 月 6 日
杨平生 96.3322 1.28% 2018 年 6 月 6 日
饶秀丽 90.6661 1.20% 2018 年 6 月 6 日
王升 45.3322 0.60% 2018 年 6 月 6 日
赵怀东 45.3322 0.60% 2018 年 6 月 6 日
陈涛 45.3322 0.60% 2018 年 6 月 6 日
边雨辰 39.6678 0.53% 2018 年 6 月 6 日
岳昕 22.6661 0.30% 2018 年 6 月 6 日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赵维琦 22.6661 0.30% 2018 年 6 月 6 日
李继东 22.6661 0.30% 2018 年 6 月 6 日
向京 22.6661 0.30% 2018 年 6 月 6 日
傅岩 11.3339 0.15% 2018 年 6 月 6 日
张小桐 11.3339 0.15% 2018 年 6 月 6 日
刘晓明 11.3339 0.15% 2018 年 6 月 6 日
宋玉竹 11.3339 0.15% 2018 年 6 月 6 日
罗柏林 11.3339 0.15% 2018 年 6 月 6 日
李娅 5.6678 0.08% 2018 年 6 月 6 日
刘岩 5.6678 0.08% 2018 年 6 月 6 日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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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Yuanlong Yato Culture Dissemination Co.,Ltd.
成立时间 1998 年 5 月 26 日(2012 年 9 月 2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震
注册资本 5,652 万元(本次发行前),7,536 万元(本次发行后)
实收资本 5,652 万元(本次发行前),7,536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5 层 A606
所属行业 L72 商务服务业
邮编
电话 010-83528822
传真 010-83528011
网址 http://www.ylyato.com
电子信箱 ylyato@ylyato.cn
董事会秘书 边雨辰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咨询活动(演出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
示活动;美术装潢设计;电脑图文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营销策划;销售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
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百货、针纺织品、建筑材料、通讯
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及危险品)、首饰、办公用品,金银制品,纪念章、纪念币、化妆
品及卫生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汽车零配件、摩托车零配
件、医疗器械(限Ⅰ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市场调查;委托生产;工艺品设
经营范围 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
博览会票务代理;提供劳务服务(不含中介);仓储服务;供应链
管理;策划创意服务;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仓
储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
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04 月 27 日);经营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05 月 05 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普通货运。(出版物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普
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直接间接持 是否有质押
姓名 职务
(股) (股) 股比例合计 或冻结情况
孙震 董事长 11,186,678 33,830,000 59.74% 无
王威 董事、总经理 2,720,000 0 3.61% 无
杨平生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963,322 0 1.28% 无
岳昕 董事、副总经理、艺术总监 226,661 0 0.30% 无
李娅 监事会主席 56,678 0 0.08% 无
刘岩 职工代表监事 56,678 0 0.08% 无
饶秀丽 副总经理 906,661 0 1.20% 无
王升 副总经理 453,322 0 0.60% 无
赵怀东 副总经理 453,322 0 0.60% 无
陈涛 副总经理 453,322 0 0.60% 无
李继东 副总经理 226,661 0 0.30% 无
向京 副总经理 226,661 0 0.30% 无
边雨辰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96,678 0 0.53% 无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本次发行后,元隆投资持有公司 3,4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5.12%,是
公司的控股股东。
成立时间:2007 年 9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000 万
实收资本:2,000 万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7 层 A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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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震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元隆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孙震 1,990 1,990 货币 99.5%
李素芹 10 10 货币 0.5%
合 计 2,000 2,000 货币 100%
元隆投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50,233.82
净资产 25,816.98
项目 2016 年度
净利润 4,672.93
注:2016 年数据经北京中乐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控股股东元隆投资没有投资其他
企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本次发行后,孙震直接持有公司 1,118.667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4.84%;
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元隆投资 99.5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3,383 万股股份,
间接持股比例为 44.89%。孙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4,501.6678 万股股份,合计
持股比例为 59.74%,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孙震先生,出生于 1964 年 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身份证号码 11010119640122XXXX,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现任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孙震先生于 1988 年至 1990 年担任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师,1990 年至 1998 年担任北京工业大学讲师,1998 年创立元隆有限,
现任公司董事长、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礼
品业商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理事会副理事长、北京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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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客座教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元隆投资和本公司外,实际控制人孙震先生
没有投资其他企业。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7,690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3,400 45.12%
2 孙震 1,118.6678 14.84%
3 李素芹 340 4.51%
4 王威 272 3.61%
5 杨平生 96.3322 1.28%
6 饶秀丽 90.6661 1.20%
7 王升 45.3322 0.60%
8 赵怀东 45.3322 0.60%
9 陈涛 45.3322 0.60%
10 边雨辰 39.6678 0.53%
合计 5,493.3305 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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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概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884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 1,884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综合考虑发行人自身的内在价值、募集资金需求、未来的成长性、
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4.48 元/
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0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7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的总股数计算,发行后总股数按本次发行 1,884 万股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本次发行网上
定价发行为 1,884 万股,中签率为 0.0132330420%,有效认购倍数为 7,556.84140
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39,760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包销股数占发行总股数的比例为 0.2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7,280.3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525.74 万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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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为 22,754.58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17)第 110ZC0184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4,525.74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3,396.23
2 律师费用 193.40
3 会计师费用 504.7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 399.06
5 发行手续费用 32.34
合计 4,525.74
每股发行费用 2.4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2,754.58 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20 元(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除以本次发行前股本计算)
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17 元(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0.6364 元(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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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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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
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
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7)第 110ZA134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7)第 110ZA322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经营
状况”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7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区间为 31,644.87 万元至 32,651.06 万元,
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03%至-2.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2,858.67 万元至 3,191.61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6.17%至 4.76%,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2,826.07 万元至 3,159.01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70%至 5.41%(以上不构成公司盈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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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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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0层
电话: 010-59312771
传真: 010-59312908
保荐代表人: 徐可任、刘启群
项目协办人: 黄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国泰君安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
意见如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元隆雅图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元隆雅图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元隆雅图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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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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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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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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