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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7-20
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Vi Acoustics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 1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 HONGBO YAO、HUIFANG CHEN 分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1 日,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3)、(4)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除 HONGBO YAO、HUIFANG CHEN 以外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杜小汉、何俊宏、姚宏远、陈焕新分别承诺
(1)杜小汉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1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③、④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何俊宏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1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③、④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姚宏远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1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③、④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陈焕新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③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1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第③、④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法人股东深圳视野、广州耀琪、广州延和、广州卓茂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法人股东广州安洪盈、江苏鱼跃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战篪、朱燕建、王震国、高伟、张浩帆、
李伟、杜一府、张小康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
承诺
1、公司关于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具体程
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HONGBO YAO、HUIFANG CHEN 承诺:如公
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
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办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
司将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和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及
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保证回
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
进行股票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①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②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控股股东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再度触
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
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
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公告。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
①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的 30%,一年内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0%;
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
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控股股东回购股份的价格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
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
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
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
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
减持意向
公 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 5%的股东
HONGBO YAO 和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承诺:
1、HONGBO YAO
本人系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威电声”或“公司”)持
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关于惠威电声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5)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
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
量的 2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7)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2、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
(5)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
减持。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7)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五、其他承诺
1、实际控制人对报告期内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HONGBO YAO、HUIFANG CHEN 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
该部分补缴款项或因被处罚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HONGBO YAO 和 HUIFANG CHEN 就避免与发行人(包
括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事宜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惠威电声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
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惠威电声及下属子公司现
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惠威电声及其下属
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惠威电声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
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惠威电声及下属子公司
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惠威电声及其下
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惠威电声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
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
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
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
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①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②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③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惠威电声的经营体系;
④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惠威电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
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惠威电声的利益及其
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鱼跃就避免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同业
竞争与利益冲突事宜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生产、
开发任何与惠威电声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惠威电声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
产、开发任何与惠威电声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惠威电声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
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惠威电声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
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
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
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①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②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③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惠威电声的经营体系;
④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
法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
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惠威电声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同意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HONGBO YAO 和 HUIFANG CHEN 就规范和
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
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惠威电声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系
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
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
与惠威电声签订正式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
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惠威电声提供比独立第
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惠威电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在惠威电声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惠威
电声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惠威电声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作为惠威电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
诺持续有效。
4、关于临时建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 HONGBO YAO 和 HUIFANG CHEN 分别承诺:若广州骏声未
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发生权属纠纷、规划拆除、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发行人或广
州骏声正常经营的情形,导致发行人或广州骏声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产,
HONGBO YAO 和 HUIFANG CHEN 将承担发行人或广州骏声因此所致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停产或停业或因被处罚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
接损失。若珠海惠威临时建筑发生权属纠纷、规划拆除、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珠
海惠威正常经营的情形,导致珠海惠威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临时建筑,
HONGBO YAO 和 HUIFANG CHEN 将承担珠海惠威因此所致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停产或停业或因被处罚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
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
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
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但公司制定的
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和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

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音响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积累了丰富
的产品设计、研发及生产经验。公司将继续提升品牌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扩大
并完善原有销售网络,不断开拓市场,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加技术储备,加强
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
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
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
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
目建设,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
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
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⑤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②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
股的公司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六、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十日内,公司将启
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
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
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七、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就惠威科技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律师向投资者
作出如下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若信达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信达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信达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
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24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不超过 2,07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07.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
发行数量 1,870.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8.9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5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惠威科技”,股票代码“002888”;其中本次发行
的 2,078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站(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 2017年7月21日
3 股票简称:
4 股票代码: 惠威科技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8,311.76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078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
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
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2,078万股新股
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安排 无
11 公司股份可交易上市日时间: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 东 持股数量(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HONGBO YAO 5,217.9744 62.7782% 2020 年 7 月 21 日
HUIFANG CHEN 294.6000 3.5444% 2020 年 7 月 21 日
深圳市视野投资有
77.9200 0.9375% 2018 年 7 月 21 日
限公司
广州耀琪商务咨询
77.9200 0.9375% 2018 年 7 月 21 日
有限公司
广州市延和贸易发
首次公开发 77.9200 0.9375% 2018 年 7 月 21 日
展有限公司
行前的股份
广州卓茂企业管理
60.0000 0.7219% 2018 年 7 月 21 日
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安洪盈企业管
53.4000 0.6425% 2020 年 7 月 21 日
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鱼跃科技发展
374.0256 4.5000% 2020 年 7 月 21 日
有限公司
合计 6,233.7600 74.9993% -
网下配售的股份
207.8000 2.5001% 2017 年 7 月 21 日
小计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的股份
行的股份 1,870.2000 22.5006% 2017 年 7 月 21 日
小计
合计 2,078.0000 25.0007% -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iVi Acoustics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6,233.76 万元(发行前);8,311.76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HONGBO YAO
5、成立日期:1997 年 6 月 24 日
6、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 13 号
7、主营业务:音响设备、扬声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广播电视接收设备
及器材制造(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音响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备
制造;家用视听设备零售;家用电器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所属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联系电话:020-84908098
11、传 真:020-84901370
12、互联网网址:http://www.hivi.com
13、电子信箱:zqb@hivi.com
14、董事会秘书:张小康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HONGBO
董事长 2013.3.15-2019.4.5 5,217.9744 62.7782% - -
YAO
HUIFANG
董事 2013.3.15-2019.4.5 294.6000 3.5444% - -
CHEN
杜小汉 董事、总 2013.3.15-2019.4.5 - - 33.336 0.4011%
经理
董事、副
姚宏远 2013.3.15-2019.4.5 - - 20.025 0.2409%
总经理
独立董
王震国 2015.9.10-2019.4.5 - - - -

独立董
吴战篪 2015.9.10-2019.4.5 - - - -

独立董
朱燕建 2017.5.19-2019.4.5 - - - -

监事会
高伟 2013.4.2-2019.4.5 - - - -
主席
张浩帆 监事 2016.12.15-2019.4.5 - - - -
职工代
李伟 2016.4.15-2019.4.5 - - - -
表监事
副总经
何俊宏 2013.4.2-2019.4.5 - - 19.998 0.2406%

副总经
陈焕新 2013.4.2-2019.4.5 - - 20.025 0.2409%

副总经
张小康 理、董事 2013.4.2-2019.4.5 - - - -
会秘书
财务总
杜一府 2016.4.15-2019.4.5 -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HONGBO YAO、HUIFANG CHEN 夫妇分别持有公司 62.7782%和 3.5444%
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HONGBO YAO 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HONGBO
YAO、HUIFANG CHEN 夫妇的基本情况如下:
HONGBO YAO:董事长,男,加拿大国籍,香港永久居留权,1964 年出生,
大专学历。1997 年创办广州杜希电器有限公司;1997 年至 2013 年 4 月任惠威有
限董事长;201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研发及战略工作;201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研发战略总监;兼任珠海惠威执行董事,中山惠威董事长,广州
骏声执行董事、总经理,HiVi International Limited(惠威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HiVi Investment Limited(惠威投資有限公司)董事,HiVi Tech Limited(惠威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HONGBO YAO 主持设计的产品多次获得 CES 大奖,曾任
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校管理科学教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兼职教授。
HUIFANG CHEN:董事,女,加拿大国籍,香港永久居留权,1964 年出生,
EMBA。2001 年加入惠威有限,曾任惠威有限董事;201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兼任中山惠威董事,Perfect Time Enterprise Limited(駿時企業有限公司)董
事,Sound Turbo Limited 董事,Perfectly Good Limited 董事,HiVi International
Limited(惠威國際有限公司)董事,Onfiel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安
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董事,HiVi Investment Limited(惠威投資有限公司)董
事,Honour Hong Kong Group Limited(鴻昇香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HiVi Tech
Limited(惠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Hui Jia Investments Limited(匯嘉投資有限
公司)董事。
除持有公司股权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注册资
序 本公司
姓名 本/已发 出资 与发行人
号 职务 企业名称
行股份 比例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
Sound Turbo Limited 10 股 60.00%
制人控制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
Perfectly Good Limited 10 股 60.00%
制人控制的企业
Perfect Time Enterprise
控股股东、实际控
Limited(駿時企業有限公 100 万股 60.00% 1
HONGB 董事长、研发战 制人控制的企业
1 司)
O YAO 略总监
HiV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控股股东、实际控
10 股 50.00%
(惠威國際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企业
HiVi Investment Limited 控股股东、实际控
10 股 50.00%
(惠威投資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企业
HiVi Tech Limited(惠威科 控股股东、实际控
1 万股 60.00%
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
Sound Turbo Limited 10 股 40.00%
HUIFAN 制人控制的企业
2 董事
G CHEN 控股股东、实际控
Perfectly Good Limited 10 股 40.00%
制人控制的企业
1 通过 Sound Turbo Limited 间接控制 30%股权,通过 Perfectly Good Limited 间接控制 30%股权,合计间接
控制 60%股权
Perfect Time Enterprise
控股股东、实际控
Limited(駿時企業有限公 100 万股 40.00% 2
制人控制的企业
司)
HiV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控股股东、实际控
10 股 50.00%
(惠威國際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企业
Onfield International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Development Limited(安盛 1股 100.00%
企业
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HiVi Investment Limited 控股股东、实际控
10 股 50.00%
(惠威投資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企业
Honour Hong Kong Group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Limited(鴻昇香港集團有 1股 100.00%
企业
限公司)
HiVi Tech Limited(惠威科 控股股东、实际控
1 万股 40.00%
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企业
Hui Jia Investments Limited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1股 100.00%
(匯嘉投資有限公司) 企业
除上述对外投资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也不存在其他与公司利益冲突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43,723 名,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
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1 HONGBO YAO 5,217.9744 62.78%
2 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74.0256 4.50%
3 HUIFANG CHEN 294.6000 3.54%
4 广州市延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77.9200 0.94%
5 深圳市视野投资有限公司 77.9200 0.94%
6 广州耀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77.9200 0.94%
7 广州卓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0.0000 0.72%
8 广州安洪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3.4000 0.64%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400 0.0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10 0.5520 0.01%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6,237.9520 75.05%
2 通过 Sound Turbo Limited 间接控制 20%股权,通过 Perfectly Good Limited 间接控制 20%股权,合计间接
控制 40%股权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78 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
为 207.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
数量为 1,870.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8.97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207.80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3,244,97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64037572%,有效申购倍数为 15,615.83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870.2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0222163027%,有效申购倍
数为 4,501.19902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4,480.00 股、网下发行余股 1,920.00
股,合计 36,400.00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639.66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7]G17001670122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3,233.03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2,300.00
保荐费用 200.00
审计、验资费用 244.06
律师费用 108.4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3.77
发行手续费 26.71
合 计 3,233.03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1.5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5,406.63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4.81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39 元。(以发行人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 2016
年 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 2016 年同期有
所增长。预计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1,358.62 万元至 12,981.28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5%至 20%,预计 2017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391.10 万元至 1,589.8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5%至 2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
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4、电话:0755-82130833
5、传真:0755-82131766
6、保荐代表人:程久君、杜跃春
7、项目协办人:侯立潇
二、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惠威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惠威科
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惠威科技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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