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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8-16
债券代码:112560 债券简称:17 国水 01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湛江开发区平乐工业区永平南路)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上市公告书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签署日期:2017 年 8 月 16 日
第一节绪言
重要提示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本公司”)董事
会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保证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上市申请及相关
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期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因
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中
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
为无效。
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 18.32 亿元;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合并
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42.43%,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6.39%,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1,390.68 万元(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
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 AA+。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4 月 7 日发布的《质押式回
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 年修订版)》,本期债券不符合标
准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本期债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
简称“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本期债券上市前,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信用评级
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本期债券双边挂牌交易,本公司承诺,若本期债券无法
双边挂牌,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上市前向本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债券认购份额。
本期债券上市后的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时,
已与受托管理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签署协议,约定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
将委托该受托管理人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
托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信息,请仔细阅读《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和《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上述材料
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公告。
第二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外资比例小于 25%)
法定代表人:李忠
设立日期:2001 年 3 月 8 日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联水产
股票代码:300094
注册资本:人民币 783,845,620.00 元
注册地址:湛江开发区平乐工业区永平南路
邮政编码:524022
互联网网址:www.guolian.cn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易绚雯
电话:0759-2533778
传真:0759-2533791
所属行业:渔业(A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27060629M
经营范围:水产种苗的引进、繁育、养殖及销售;繁育水产种苗所需的饲料(海蛎、
鱿鱼、海虫、丰年虫、绿荫藻、沙虫)、燃料(木柴)的收购(自用);水产品的研究、开
发、养殖、收购、冷冻;加工、销售:肉制品、速冻食品(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加工、销售:水产饲料;零售:酒精饮料;提供餐饮服务。(不
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以上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关于公司的具体信息,请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湛江国联水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全称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7 国水 01”;债券代码:“112560”)。
二、债券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4 亿元。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98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四、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本公司与主承
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4 亿元,票面利率为
6.2%。
(二)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中的机
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债券面额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
七、债券存续期限
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3 年。
八、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及还本付息方式
1、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本期债券
的票面利率为 6.2%。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2 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
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3、起息日:2017 年 8 月 3 日。
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
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5、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3 日,前述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6、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3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债券信用等级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
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十、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已按照《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承销协议》的约定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到账。
十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五、质押式回购安排: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 AA+。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4 月 7 日发布的《质押式回
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 年修订版)》,本期债券不符合标
准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十六、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
者承担。
第四节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505 号”文同意,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
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17 国水 01”,
证券代码为“112560”。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期债券已全部登记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五节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包括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时间 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瑞华审字[2015]48120037 号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瑞华审字[2016]48120023 号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瑞华审字[2017]48120000 号
公司 2017 年 1-3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状况,请参阅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的年度报告及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以上报告已刊登于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18,174.29 308,842.99 259,605.90 274,902.09
总负债 134,996.06 127,393.68 86,288.63 103,406.10
归属于母公司股
183,178.23 181,449.31 173,317.27 171,495.99
东权益合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84,017.08 262,136.69 207,046.99 212,936.22
净利润 1,833.86 9,394.46 2,276.57 22,501.02
归属于母公司所
1,833.86 9,394.46 2,276.57 22,501.02
有者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
4,351.47 -21,292.66 1,764.07 882.25
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
7,869.50 1,259.93 -2,653.85 480.34
物净增加(减少)额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2.29 2.33 2.49 2.21
速动比率(倍) 1.05 1.06 1.14 0.98
资产负债率 42.42% 41.25% 33.24% 37.62%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09 3.71 3.38 3.59
存货周转率(次/年) 0.54 1.88 1.63 1.57
EBITDA(亿元) 3,894.44 17,181.21 9,176.02 35,180.42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倍) 3.54 6.06 5.80 5.06
注 1: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7、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8、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9、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注 2:2017 年 1-3 月数据为非年化数据。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合并报表口径)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 0.50 5.28 1.32 13.59
每股收益(元/股) 0.0236 0.1200 0.0644 0.0064
第六节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流动
性管理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足额地准备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及到期本
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请见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募集说
明书第四节。
第七节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债券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集
团”)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简介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4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胡泽恩
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
经营范围: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
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
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再担保,债券
发行担保。
深圳担保集团的前身是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成立于1999年12月28日,
是深圳市政府成立的专业担保机构。
深圳担保集团是首批“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以突出的服务业绩,历
届上榜“中国担保500亿上榜机构”、“2009年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凭借优秀
的自主创新能力,囊括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并荣获国家级“最具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中国中小企业创新百强”、“中国企业新纪
录”、“广东省自主创新标杆企业”、“广东省金融创新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深圳担保集团的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担保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国资委100%持股企业。
(二)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深圳担保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6 年末/2016 年度 2017 年 3 月末/2017 年 1-3 月
流动资产 535,769.68 549,218.25
非流动资产 77,637.72 87,257.75
总资产 613,407.39 636,476.01
流动负债 272,584.90 72,963.14
非流动负债 56,558.62 268,558.62
总负债 329,143.52 341,521.76
净资产 284,263.87 294,954.25
资产负债率 53.66% 53.66%
流动比率(倍) 1.97 7.53
速动比率(倍) 1.97 7.53
营业收入 71,289.73 18,539.74
利润总额 45,336.15 12,474.06
净利润 33,533.70 10,705.89
净资产收益率 11.80% 3.63%
注:
1、深圳担保集团 2016 年末/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取自深圳担保集团 2016 年审计报告;2017
年 3 月末/2017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取自深圳担保集团 2017 年 1-3 月会计报表(未经审计);
2、2017 年 1-3 月的净资产收益率未经年化。
(三)担保人资信情况
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信用评级报告》、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
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出具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
信用评级报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的《深圳市中小企业
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信用评级报告》,深圳担保集团主体信用级别均
为AA+,评级展望均为稳定。
截至2017年3月末,深圳担保集团共获得各种银行授信额度439亿元,已使用
150.48亿元,未使用288.52亿元。
(四)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深圳担保集团对外担保余额2,049,026.00万元,担保放大倍
数为6.95。
(五)担保人偿债能力分析
截至2016年末,深圳担保集团总资产613,407.39万元,净资产284,263.87万元。
2016年,深圳担保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1,289.73万元,净利润33,533.70万元。截至2017
年3月末,深圳担保集团总资产636,476.01万元,净资产294,954.25万元。2017年1-3
月,深圳担保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8,539.74万元,净利润10,705.89万元。最近一年及
一期,深圳担保集团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较为稳定。
从短期偿债指标来看,截至2016年末和2017年3月末,深圳担保集团流动比率分
别为1.97和7.53,速动比率分别为1.97和7.53,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维持在较高水平。
从长期偿债指标来看,截至2016年末和2017年3月末,深圳担保集团资产负债率
分别为53.66%和53.66%,深圳担保集团资产负债率较为稳定,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深圳担保集团偿债能力良好,为履行本次债券的担保责任提供了保障。
二、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
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分期发行。本次债券由深
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无条件不可撤消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债券的具体分期发行安排、发行规模、期限、品种由债券发行人为发行本
次债券而编制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予以规定。
(二)债券到期
本次债券的到期日由募集说明书具体规定。债券发行人应于本次债券的兑付和
付息期限内清偿本次债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对本次债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
(五)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保证期间内,如债券发行人不能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偿付本次
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担保人应在收到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赔要求
后,在不超过担保人担保范围的情况下,根据担保函向债券持有人履行担保义务。
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
行保证责任。担保人保证在接到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赔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债券持有人清偿相关款项。
(六)保证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债券发行首日至本次债券到期日后贰年止。
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
其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再行向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免除
保证责任。
(七)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本次债券持有人依法将本次债券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按照本担保函
的规定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八)主债权的变更
经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核准/批准,本次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
等发生变更时,需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担保人按照担保函的规定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
(九)保证责任的减少
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次债券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相应同等减少。
担保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代为清偿本次债券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后,在代偿额度范围内的保证责任随即解除。
(十)担保人的进一步声明和承诺
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债券发行人未按本次债券发行时确定的有关
条款的规定承担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即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义务。
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函的约束,并
继续承担本担保函规定的责任。
(十一)担保函的生效和变更
本担保函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在本担保函第六条规定
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销本担保函。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法律)。因本担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规则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的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反担保情况
(一)保证反担保情况
深圳担保集团已与发行人股东李忠、陈汉、李国通及发行人签订保证反担保合
同,发行人股东李忠、陈汉、李国通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发行人向深圳担
保集团提供保证反担保,李忠、陈汉、李国通为独立的保证人。
保证反担保范围为:发行人未清偿深圳担保集团或者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的全
部款项(包括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发行
人应向深圳担保集团支付的逾期担保费;发行人应向深圳担保集团支付的违约金等
款项;深圳担保集团垫付的以及深圳担保集团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李忠、陈汉、李国通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
发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对深圳担保集团的反担保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和物的担保
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深圳担保集团可以请求李忠、陈汉、李国通先
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深圳担保集团也可以请求李忠、陈汉、李国通先对物的担保
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二)质押反担保情况
深圳担保集团已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国通投资及发行人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国
通投资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1,000.00 万股股权为发行人向深圳担保集团提供质押反担
保。
质押反担保范围为:本次债券下发行人未清偿深圳担保集团或者本次债券债券
持有人的全部款项(包括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
费用);发行人应向深圳担保集团支付的逾期担保费;发行人应向深圳担保集团支付
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深圳担保集团垫付的以及深圳担保集团为实现债权支出的
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若发行人未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对深圳担保集团承担的义务并因此造成深圳
担保集团损失的,深圳担保集团均有权立即将国通投资所提供之质押财产折价抵债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用于直接清偿发行人所欠贷款人债务。
四、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监管银行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在国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公司债券,分
期发行。
深圳担保集团同意就发行人在本次债券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出具《担保函》,为其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银河证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托管理人应作为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
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
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建行湛江分行同意接受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担保人委托监管本次债券募
集资金的使用。
银河证券必须在收到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正式发行确认书》后方可启动第一
期债券的发行工作;银河证券必须在收到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湛江国联水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正式发行确认书》后
方可启动第二期债券的发行工作。银河证券在没有收到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发行
确认书》的情况下,不得启动本次债券的发行。
第八节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评评级制度相关规定,
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次
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次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次债券
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证评将于本次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
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
日起,中诚信证评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次债券有关的
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
证评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证评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
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中诚信证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在中诚信证评网站
(www.ccxr.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
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证评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
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聘请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湛江国联水
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协议”)。投资者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
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一、受托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受聘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
广的证券公司之一,在国内债券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丰富的债券项目承销经
验。
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债券受托管理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邮编:100033
联系人:权浩庆
联系电话:010-66568415
传真:010-66568704
二、受托管理事项及利益冲突的相关约定
1、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本协
议的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
益和合法权益,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但受托管理人在其正常业务经营
过程中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可能发生、存在的利益冲突除外。
如受托管理人从事下列与发行人相关的业务,应将负责本协议项下受托管理事
务的部门和负责下列业务的部门及其人员进行隔离:
(1)自营买卖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2)为发行人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财务顾问服务;
(3)为发行人提供收购兼并服务;
(4)证券的代理买卖;
(5)开展与发行人相关的股权投资;
(6)为发行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7)为发行人提供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但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服务。
2、受托管理人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受托管理人承诺,其与发行人发生
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发行人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3、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债券持有人可依法提出赔偿申请。
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参见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募集
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之“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节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全文置备于发行人办公场所,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
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
约束。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本期债券全体
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
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参见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募
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节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
情况。
第十二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规模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未
来资金需求,经发行人股东决定,并经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审核通过,发行人申请发
行不超过 6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规模 2.4 亿元。
二、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一)偿还有息债务
发行人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 0.65 亿元用于偿还有息债务,根据自身的经营
状况及负债情况,发行人拟偿还的有息债务范围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借款人 拟偿还金
序号 贷款银行 待偿还金额 到期日期

1 1,500.00 1,500.00 2017.0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国联水产 2,500.00 2,500.00 2017.11
司湛江分行
3 2,500.00 2,500.00 2017.12
合计 6,500.00 6,500.00 -
(二)补充营运资金
发行人从事水产加工、养殖业务的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报告期内,发
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19.21 亿元、18.81 亿元、24.83 亿元及
8.00 亿元,营运资金需求较大。另外公司计划在主业经营基础上,加大对工厂化养
殖、下游渠道建设等业务拓展。发行人预期业务规模的扩展导致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持续上升,现有资金将无法满足公司快速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
本期债券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中 0.65 亿元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剩余
部分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将有利于改善公司
资金状况,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有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市
场的开拓及抗风险能力的增强。
在未履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前,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更。
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期债券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发行人运转正常: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未发生变化;
三、未发生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报废等情况;
四、发行人未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
五、发行人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未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发行人未放弃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的债权或者财产;
七、发行人未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未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
更的决定;
九、发行人未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发行人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变化;
十二、未发生导致本期债券可能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的重大变化;
十三、未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节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湛江开发区平乐工业区永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
信息披露专员、联系人:易绚雯
联系地址:湛江开发区平乐工业区永平南路
电话:0759-2533778
传真:0759-2533791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27060629M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项目负责人:王富利、权浩庆
项目经办人:侯强、王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层
电话:010-66568415
传真:010-66568704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
三、担保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2 栋 C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胡泽恩
联系人:马玉根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科园路 1003 号软件产业基地 2 栋 C 座 15-18 楼
电话:0755-25859686
传真:0755-25878001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梅向荣
经办律师:秦政、陈霞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
电话:010-59626659
传真:010-59626918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7263734044
五、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管盛春、魏国光
联系人:魏国光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 楼
电话:075583732888
传真:075582237549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949923XD
六、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68 室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经办人:庞珊珊、蒋螣、许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0 号安基大厦 24 楼
电话:021-80102478
传真:021-51019030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4618359H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营业场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 46 号
负责人:陈增华
联系人:余恒坤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 46 号
电话:0759-3153098
传真:0759-3153052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456246113L
第十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本上市公告书的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2、银河证券出具的上市核查意见;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查阅地点
自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起,投资者可以至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处查阅上述备
查文件,或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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