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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5-14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五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管连平 霍卫平 金正皓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一)发行数量:78,481,254 股
(二)发行价格:22.88 元/股
(三)募集资金总额:1,795,651,091.52 元
(四)募集资金净额:1,757,758,069.69 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78,481,254 股,将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
不除权,股票上市首日设涨跌幅限制。本次发行共计 5 名发行对象,其所认购的
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计算,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在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
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股份)也不上市
交易或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第一节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Business-intelligence of Oriental Nations Corporation Ltd.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发行前) 564,906,460 元
股本总额(发行前) 564,906,460 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 643,387,714 元
股本总额(发行后) 643,387,714 元
法定代表人 管连平
成立日期 1997 年 7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 9 号 D 座 1108
办公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 9 号 D 座 1108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东方国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05002496292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号码 010-6439208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onc.com.cn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
医疗器械和 BBS 以外的内容)(电信与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17 年 3 月 7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
经营范围 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计算机软件硬件、机
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自行开发后产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租赁计算机软硬件;企业策划;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5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5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过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通过,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完成封卷,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取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20 号文核准。
(三)本次发行过程
是否
日期 时间安排
停牌
1、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正常
T-4 日
2、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交易
(2016 年 4 月 11 日)
3、律师全程见证
T-3 日至 T-1 日
1、联系询价对象
(2016 年 4 月 12 至
2、接受询价咨询
2016 年 4 月 14 日)
1、13:00-16:00 接收申购文件(传真或送达),通过指定邮箱接收
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材料电子版,并进行簿记建档
2、16:00 前接收申购保证金
3、 律师全程见证
T日
4、 会计师出具保证金验资报告
(2016 年 4 月 15 日)
5、 进行投资者核查工作
6、 统计认购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配售对象

7、制作初步发行情况报告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情况备案表、申

购报价及获配情况表
1、报中国证监会确认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最终配售对象名单
T+1 日
2、向获配对象发送获配及缴款通知书
(2016 年 4 月 18 日)
3、发送股票认购合同
1、未获配售投资者保证金退款(T+3)
T+2 日至 T+4 日
2、发行人与认购人签订股票认购合同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3、获配对象缴款(T+4 日 16:00 前到账)
2016 年 4 月 21 日)
4、会计师对认购资金出具验资报告
T+5 日 1、 主承销商将认股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至发行人指定
(2016 年 4 月 22 日) 账户
1、发行人会计师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正
T+6 日
2、律师出具非公开发行情况法律意见书 常
(2016 年 4 月 25 日)
3、主承销商出具关于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交
T+7 日 易
1、取得验资报告、合规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016 年 4 月 26 日)
T+8 日 1、向证监会上报发行总结备案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合规性报告、
(2016 年 4 月 27 日) 法律意见书、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等材料)
1、到中登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T+9 日后
2、到交易所办理股票上市事宜
(2016 年 4 月 28 日后)
3、刊登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新增股份上市 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以交易所安排为准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
截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和主承销商向 5 名特定投资者分别发送了《北
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16 点前,将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7-38 号)验证,
截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6 时 40 分,主承销商已收到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5,651,091.52 元。2016 年 4 月 22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划转了认股款。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
报告》([2016]京会兴验字第 05000014 号)验证,截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
实 际 已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78,481,254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795,651,091.5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7,893,021.83 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757,758,069.69 元。
(五)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正式受理本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
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股价不除
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六)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公
司制定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于募集资金
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募集资金的存管、使用、信息披露、监管的审批程
序和监管流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10261000000730819;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总行营业部,账号:697296584;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账号:91200154800134355;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望京科技园支行,账号:2000000102750001064970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35090188000155430),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
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京科技园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8,481,254 股,全
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四)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16 年 4 月 12 日。根据《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 22.06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
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
对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按照申购价
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
次发行的认购价格为 22.88/股。该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 22.06 元/股的
103.72%,同时相当于发行申购日(2016 年 4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24.51
元/股的 93.35%。
(五)募集资金量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795,651,091.52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用
32,913,021.83 元、保荐费用 3,000,000.00 元、律师费用 1,500,000.00 元、信息披
露费用 48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57,758,069.69 元。
(六)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根据《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
定价原则,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
则协商确定为 22.88 元/股,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认购对象均确定为最终认
购对象。投资者申购报价及获配具体情况如下表:
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
序 获配金额 获配股数
发行对象名称 价格 金额
号 (元) (股)
(元/股) (万元)
23.64 36,000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9,999,983.20 15,734,265
22.06 36,100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17 36,000 359,999,983.20 15,734,265
23.10 36,000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62 59,800 359,999,983.20 15,734,265
22.06 72,000
4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3.00 36,000 359,999,983.20 15,734,265
5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88 36,000 355,651,158.72 15,544,194
合计 - - 1,795,651,091.52 78,481,254
(七)发行对象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对象为 5 名特定投资者,具体限售期限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股) 限售期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734,265 12 个月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734,265. 12 个月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734,265 12 个月
4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734,265. 12 个月
5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544,194 12 个月
合计 78,481,254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情况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注册资本:15,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
注册资本:1,252,961.9586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洪波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
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
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
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注册资本:20,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资本:352,513.4979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
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
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
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
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
说明
本次发行的 5 名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无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无未来
交易的安排。
(四)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没有私募投资基金,均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保险机构,
无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登记备
案手续。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黄海声、褚力川
项目协办人:何宇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马天宁、姜翼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20 层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77
(三)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全洲
签字会计师:韩景利、姜照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量(股)
1 管连平 111,231,123 19.69 境内自然人股 83,423,341
2 霍卫平 81,353,733 14.40 境内自然人股 61,015,299
3 陈益玲 18,184,275 3.22 境内自然人股 18,184,275
4 章祺 12,602,964 2.23 境内自然人股 12,602,964
新余仁邦翰威投资管 9,046,509 1.60 境内非国有法
5
理有限公司 人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8,505,974 1.51 其他
限公司-汇添富外延
6
增长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7 邢洪海 8,314,584 1.47 境内自然人股 5,935,258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 7,542,100 1.34 其他
8 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新余仁邦时代投资管 5,959,810 1.06 境内非国有法
9
理有限公司 人股
10 梁洪 5,896,477 1.04 境内自然人股 5,886,477
合计 268,637,549 47.56 187,047,614
(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量(股)
1 管连平 111,231,123 17.29 境内自然人股 83,423,341
2 霍卫平 81,353,733 12.64 境内自然人股 61,015,299
3 陈益玲 18,184,275 2.83 境内自然人股 18,184,275
安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境内非国有法 15,734,265
4 15,742,213 2.45
司 人股
天 安 财产 保险 股 份 有 15,734,265
5 15,734,265 2.45 其他
限公司-保赢 1 号
6 申万菱信基金-工商银 15,734,265 2.45 其他 15,734,265
行-华融国际信托-盛世
景 定 增基 金权 益 投 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 章祺 12,602,964 1.96 境内自然人股 12,602,964
新 余 仁邦 翰威 投 资 管 1.41 境内非国有法
8 9,046,509
理有限公司 人股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汇添 富 外 延
9 8,505,974 1.32 其他
增 长 主题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10 邢洪海 8,314,584 1.29 境内自然人股 5,935,258
合计 296,449,905 46.09 228,363,932
注: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计算。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非公开发
行而发生变动。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增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12,721,029 37.66% 78,481,254 291,202,283 45.2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52,185,431 62.34% 352,185,431 54.74%
三、股份总数 564,906,460 100.00% 78,481,254 643,387,714 100.00%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公司资产结构对比如下(发行前财务数据取自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后财务数据假设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基础上只受
本次发行的影响而变动):
项目 发行前(2016 年 3 月 31 日) 发行后
数额(万元) 比例 数额(万元) 比例
总资产(合并) 2,819,513,426.65 100.00% 4,577,271,496.34 100.00%
负债合计(合并) 927,047,812.06 32.88% 927,047,812.06 20.25%
股东权益合计(合并) 1,892,465,614.59 67.12% 3,650,223,684.28 79.75%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的资本结
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财务风险降低,偿债能力得到提高。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最近一年一期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按本次发行股份总数 78,481,254 股计算,发行前后对公司最近一年一期每股
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期间 发行前 发行后
2016 年 3 月 1 日 3.3365 2.9295
每股净资产(元/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758 5.6067
2016 年 1-3 月 0.06 0.05
每股收益(元/股)
2015 年度 0.41 0.35
注: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3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归属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后的所
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围绕数
据资产能力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大数据解决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业务
结构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
务展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打造涵盖金融、工业、智慧城市、大数据
运营等领域的大数据标杆产品,夯实公司通用大数据分析工具产品,从而有力提
高公司大数据技术、产品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应用的实践能力,为公司巩固行业地
位和拓展行业市场提供更强大的支撑,公司将抢占行业细分领域的市场先机,提
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有更多投资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并成为公司股
东,来自投资者的监督将更加严格。同时也将给公司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
管理方法,更有利于公司未来的规范治理。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不会发
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
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第三节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财务数据分别引自北京兴华会计师出具的
(2014)京会兴审字第 0501007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5)京会兴审
字第 0501003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2016)京会兴审字第 0500007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5 年 1-3 月份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和财务指标如下:
一、财务会计信息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03.31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合计 118,708.98 132,625.15 82,496.69 66,181.75
非流动资产合计 163.242.36 150,369.17 99,182.91 47,338.04
资产总计 281,951.34 282,994.32 181,679.60 113,519.78
流动负债合计 92,184.41 96,507.70 30,762.94 11,904.40
非流动负债合计 520.37 520.37 37.55 37.55
负债合计 92,704.78 97,028.07 31,291.49 11,941.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88,482.58 185,191.57 149,769.66 101,364.6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9,246.56 185,966.25 150,388.10 101,577.8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18,410.42 93,110.91 61,526.64 46,816.14
营业利润 3,350.66 21,862.68 13,808.73 8,864.99
利润总额 3,691.83 24,738.62 14,744.96 9,721.15
净利润 3,319.97 22,797.80 13,485.33 8,991.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330.67 22,851.55 13,562.87 9,023.64
综合收益总额 3,325.68 22,792.86 13,485.33 8,991.8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3 年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439.79 8,838.87 8,578.67 -4,207.4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082.20 -30,207.56 -12,953.16 -7,827.6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09.92 43,424.92 1,179.35 5,239.8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
2.81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3,309.25 22,102.77 -3,195.14 -6,795.15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2,763.93 46,073.18 23,970.42 27,165.56
(二)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3 月 31 2015 年 12 2014 年 12 2013 年 12
主要指标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1.29 1.37 2.68 5.56
速动比率(倍) 1.13 1.27 2.58 5.4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4.39% 35.47% 16.92% 11.05%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2.88% 34.29% 17.30% 10.52%
主要指标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26 1.59 1.57 2.05
存货周转率(次) 0.74 7.33 13.31 16.03
销售净利率 18.03% 24.48% 21.92% 19.21%
每股净资产(元) 3.34 3.28 5.37 7.4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0.20 0.16 0.31 -0.3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41 0.39 -0.11 -0.5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
6.03% 9.33% 7.96% 8.04%
资产比例
二、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东
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第四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北京东方国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6
年 4 月 12 日,通过询价及申购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认
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剔除“中信证券新三板增强 3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
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经核查,最终获配的 5 家投资者中,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备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
机构投资者,其参与配售的产品为保险产品,无需备案。上述获配对象均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
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
合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
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贵会
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必要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发
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
和签署的《保荐承销协议》及《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件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况;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
的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或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的产品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内容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订承
销暨保荐协议,保荐协议中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主要条款如下(以下甲方为“东
方国信”,乙方为“广发证券”):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积极、
认真、全面配合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
5.1.2 乙方在对甲方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的过程中,甲方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且甲方应当督
促及确保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5.1.3 甲方应做好协调与督促工作,以使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积极、认真配合乙
方履行保荐职责。
5.1.4 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5.1.5 甲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
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甲方应当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
5.1.6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
度及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制度,并认真落实与执行,规范、妥善地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
在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具体内容届时由上
述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5.1.7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并且敦促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严格恪守其所作出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严格遵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及其他相关义务;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和措施,积极、认真、全面地配合、支持乙方及乙方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
督导专员(如有)和项目协办人履行保荐职责、开展与本次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
关的各项工作。
5.1.8 甲方应当督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股票限售的规定。
5.1.9 甲方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
项等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乙方,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的文件、资料送交乙
方审阅,尤其是甲方披露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重大事项信息的临时报告时,应当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知乙方;对于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乙方的建议和要求,及时予以更正或补充。
5.1.10 甲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公共传媒刊登有关甲方的报道或市场传闻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开展核查等各项相关工作。
5.1.11 在证券核准发行至上市期间,甲方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甲方股票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甲方履
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2.2 乙方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甲方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
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乙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乙方可以
指定一名项目协办人。
5.2.3 在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证明和数据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的前提下,乙方应当保证所出具的与本次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
5.2.4 乙方在对甲方申请文件、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
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时,如果乙方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则乙方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复核,并可聘
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2.5 乙方在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时,如果乙方对
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存在严重质疑的,则乙方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
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甲方承担。
5.2.6 乙方应当为甲方本次发行上市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并建立
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工作档案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5.2.7 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记录于保荐工
作档案,并可依照《保荐办法》、《保荐指引》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公开发表
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5.2.8 本次发行前,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乙方应当发表保留意
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
销保荐。
5.2.9 本次发行后,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
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5.2.10 乙方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乙方有充分理由认为甲方为本次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
向甲方建议更换。
5.2.11 乙方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
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甲方对此应
予以协助和配合。
5.2.12 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
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5.2.13 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甲方行使下列权利:
5.2.13.1 要求甲方按照《保荐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或者本协议约定
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说明;甲方应及时提供
乙方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乙方及时发表意见;
5.2.13.2 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甲方(含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资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甲方材料;
5.2.13.3 列席甲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2.13.4 对甲方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
5.2.13.5 对有关部门关注的甲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
服务机构配合;
5.2.13.6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5.2.13.7 与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而合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对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甲方有关文件资料;与甲方高管人员及相关员工面谈;
直接要求甲方按乙方提出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回答相关问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
料;
5.2.13.8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5.2.14 在持续督导期间,乙方每年应当至少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甲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甲方应敦促上述人员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甲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
训:
5.2.14.1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2.14.2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的;
5.2.14.3 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 D 的;
5.2.14.4 证券交易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5.2.15 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如有)应当按照《保荐指引》
的规定,至少每年对甲方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时间不满三个月的除
外。在甲方出现《保荐指引》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对甲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5.2.16 乙方应当在甲方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 15 个交易日内按照《保
荐指引》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第
2.1.3.1 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5.2.17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当在甲方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5.2.18 乙方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
接或者间接为乙方、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
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
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
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正式受理本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
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股价不除
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
荐书》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三)上市申请书。
(四)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五)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六)验资报告。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三、文件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 9 号 D 座 1108
电话:010-64392089
传真:010-64392089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
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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