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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7-31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anlianHopeShin-GosenTechnicalService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68 号院 1 号楼二层西侧 01227-013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GUODUSECURITIESCO.,LTD.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披 露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 巨 潮 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虹普”、“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
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
外,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学斌、刘学哲、张力、
郑鲁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
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于佩霖、吴清
华、张建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
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张建仁补充承诺: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
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公司其余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
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
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
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视为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
迪、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公司采取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若公司决
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
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
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
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
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不高于回购股
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当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刘迪采取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如需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应在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
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高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
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
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刘迪除外)采取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方式稳定公
司股价。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
司股价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管
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董事和高管人员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不超过该董事、高
管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时,董事和高管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管人
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刘迪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主要创始人,通
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
营成果。(2)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
行。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学斌承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学斌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2)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
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主要股东赵建光及其关联的发行人法人股东共同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 4%的股东赵建光,及其关联的发行人法人股东建元金诺(持
有发行人股份 2%)、天宇建元(持有发行人股份 1.5%)共同承诺:本人/本公司
/本有限合伙作为公司股东,在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
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
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
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在前述违法事实经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
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董事会、拟定回购方案、确定回购
数量、确定回购价格、召集审议回购事项的股东大会等,公司保证,在股东大会
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回购事宜。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格和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孰高者。期间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底价作相应调整;

(5)刘迪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回购议案时,其本人将投赞成票。

2、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
失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各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针对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
宜,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
责任,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及时
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②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及时
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

③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将不得
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④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⑤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承诺:

针对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
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
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
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②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
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

③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不得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④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
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⑤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不得
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
的薪资或津贴,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迪除外)承诺:
针对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
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
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
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②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
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

③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不得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④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
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⑤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不得
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
的薪资或津贴,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承诺:如本次公开发行
后,遇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于上市后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润,公司原
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
短期内会出现下降,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保证
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具体措施如下:
1、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出发,公司及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刘迪、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推出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承诺内容,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之“二、重要承诺”之“(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
预案”。

2、利润分配政策关于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股利分配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草案)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此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有关具体利润分配
政策措施,请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3、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效益良好,利润水
平较高,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
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4、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措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
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
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
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相求,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
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
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2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不超过 1,33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1,334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
份 0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 1,334 万股,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133.4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200.6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0.66 元/股。

2014 年 7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65 号),
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
“三联虹普”,股票代码“300384”;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1,334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公司已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8 月 1 日

3、股票简称:三联虹普
4、股票代码:30038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33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334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334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数量 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
与提示”

9、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股本比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刘迪 2,417.60 45.32 2017 年 8 月 1 日
2 刘学斌 820.40 15.38 2017 年 8 月 1 日
3 李德和 180.00 3.37 2015 年 8 月 1 日
4 赵建光 160.00 3.00 2015 年 8 月 1 日
北京建元金诺投资中
5 80.00 1.50 2015 年 8 月 1 日
心(有限合伙)
福建省金怡投资有限
6 60.00 1.12 2015 年 8 月 1 日
公司
江苏天宇建元创业投
7 60.00 1.12 2015 年 8 月 1 日
资有限公司
8 韩梅 45.20 0.85 2015 年 8 月 1 日
9 张碧华 18.00 0.34 2015 年 8 月 1 日
10 张建仁 17.20 0.32 2015 年 8 月 1 日
11 于佩霖 16.00 0.30 2015 年 8 月 1 日
12 刘学哲 14.40 0.27 2017 年 8 月 1 日
13 吴清华 13.20 0.25 2015 年 8 月 1 日
14 冯常龙 12.80 0.24 2015 年 8 月 1 日
15 张力 11.20 0.21 2017 年 8 月 1 日
16 肖永军 6.00 0.11 2015 年 8 月 1 日
17 杨鸣 5.60 0.10 2015 年 8 月 1 日
18 李明星 4.80 0.09 2015 年 8 月 1 日
19 陈军 4.80 0.09 2015 年 8 月 1 日
20 万学军 4.80 0.09 2015 年 8 月 1 日
21 王亚伟 4.80 0.09 2015 年 8 月 1 日
22 董建忠 4.80 0.09 2015 年 8 月 1 日
23 文凡伟 4.00 0.07 2015 年 8 月 1 日
24 吴雷 4.00 0.07 2015 年 8 月 1 日
25 卢艳荣 3.60 0.07 2015 年 8 月 1 日
26 苏银 3.60 0.07 2015 年 8 月 1 日
27 郑鲁英 3.20 0.06 2017 年 8 月 1 日
28 周顺义 3.20 0.06 2015 年 8 月 1 日
29 林世斌 3.20 0.06 2015 年 8 月 1 日
30 饶志荣 3.20 0.06 2015 年 8 月 1 日
31 连斌 3.20 0.06 2015 年 8 月 1 日
32 王志青 2.40 0.04 2015 年 8 月 1 日
33 武银环 2.40 0.04 2015 年 8 月 1 日
34 刘鎏 2.40 0.04 2015 年 8 月 1 日
小计 4,000.00 74.99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35 网下配售的股份 133.40 2.50 2014 年 8 月 1 日
36 网上发行的股份 1200.60 22.51 2014 年 8 月 1 日
小计 1334.00 25.01
合计 5334.00 100.00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 BeijingSanlianHopeShin-GosenTechnicalServiceCo.,Ltd.

3 注册资本: 5,334 万元整(本次发行后)

4 法定代表人: 刘迪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清 路 68 号 院 1 号 楼 二 层 西 侧
5 经营地址:
01227-01302

北京市朝阳区广泽路 2 号院(西区)3 号楼 W-301、
6 办公地址:
W-302、W-303

纺织化工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纺织化工工程设
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开发后产品、计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元器件、机械电器设备、
7 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通讯设备(除无线电发射设备)、
化工设备;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未取得专项许可
的项目除外)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是为锦纶切片及纤维生产厂商建立
生产线提供技术方案设计,设备集成服务,最终以“交
8 主营业务: 钥匙工程”形式向客户交付(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技术方
案设计、工程设计、主工艺非标设备设计及制造、技术
实施、系统集成、运营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等)

专业技术服务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M74 软件
9 所属行业: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 电话: 010-64392238

11 传真: 010-64391702

12 电子信箱: slhp@slhpcn.com

13 董事会秘书: 韩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
1 刘迪 董事长、总经理 1999 年至今 2,417.60 45.32
2 李德和 董事、副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今 180.00 3.37
董事、副总经理、
3 韩梅 财务总监兼董事 2010 年 8 月至今 45.20 0.85
会秘书
4 杨慕文 董事 2010 年 8 月至今 - -

5 贾路桥 独立董事 2010 年 8 月至今 - -

6 杨庆英 独立董事 2010 年 8 月至今 - -

7 王洪松 独立董事 2010 年 8 月至今 - -

8 赵少勤 监事 2007 年 1 月至今 - -
9 张建仁 副总经理 2001 年 5 月至今 17.20 0.32
监事会主席、纺丝
10 于佩霖 2000 年 1 月至今 16.00 0.3
工程部经理
监事、副总工程
11 吴清华 师、项目管理部经 2000 年 1 月至今 13.20 0.25


注: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其他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与公司关系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刘迪 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无关联关系 681,295.00 1.53%

刘迪的对外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无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刘迪。本次发行前,刘迪持有公司 2,417.6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60.44%。

刘迪女士,1961 年 5 月出生,身份证号 11010819610512××××,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合成纤维所助理
工程师;1994 年至 1997 年,任北京三联纺织化纤新技术集团董事兼销售部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任北京吉玛三联纺织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兼销售部经理;
1999 年创立虹普有限至今,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6 年至 2010 年期间,曾兼
任三联卓越董事长兼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兼任浙江恒逸董事;现任发行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3,396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情况具体
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1 刘迪 2,4176,000 45.32
2 刘学斌 8,204,000 15.38
3 李德和 1,800,000 3.37
4 赵建光 1,600,000 3.00
5 北京建元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 800,000 1.50
伙)
6 福建省金怡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1.12
7 江苏天宇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1.12
8 韩梅 452,000 0.85
9 张碧华 180,000 0.34
10 张建仁 172,000 0.32
合计 38,584,000 72.34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334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1,334 万股,老股转
让 0 股。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33.4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200.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0.6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7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0.97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71,45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800.40 万股的 89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133.40 万股的 536 倍。本次网上定
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520,678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938,760,000 股。回拨后本
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6192617962%,超额认购倍数为 161 倍。本次网上
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 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为 40,900.44 万元,募集资 金 净额为
37,159.99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4)
00062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 3,740.45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费用 1,000
承销费用 2,000
审计、验资费用
评估费用
律师费用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 62.45
合计 3,740.45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8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7,159.99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1.62 元/股(以经审计的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6 元/股(以 201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1 年、2012 年及 2013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
计,并出具天衡审字(2014)00026 号《审计报告》,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 2014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
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天衡审字(2014)01224 号《审计报告》。


一、2014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14/6/30 2013/12/31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550,452,957.07 561,901,922.82 -2.04%
流动负债(元) 431,273,934.82 429,045,810.09 0.52%
总资产(元) 709,281,325.06 678,696,096.37 4.5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70,995,193.79 248,450,286.28 9.07%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6.77 6.21 9.02%
/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1-6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93,465,568.48 148,013,641.14 30.71%
营业利润(元) 47,086,108.09 36,235,499.66 29.94%
利润总额(元) 49,904,151.64 36,380,280.37 37.1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42,544,907.51 30,449,858.86 39.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39,641,371.31 30,321,204.65 30.7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636 0.7612 39.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9910 0.7580 30.74%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17% 16.23% -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净资产收
15.07% 16.16% -8.91%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3,904,523.36 87,935,072.99 -50.0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976 2.1984 -50.07%
(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4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9,346.56 万元,同比增长 30.71%,营业利润为
4,708.61 万元,同比增长 29.9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4,254.49 万元,同
比增长 39.72%,公司盈利能力较上年同期稳步增长。

2014 年 6 月末,公司流动资产为 55,045.30 万元,较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下
降 2.04%,总资产为 70,928.13 万元,较 2013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4.51%,流动资
产下降主要是公司子公司苏州敏喆上半年支付土地款所致。

2014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390.45 万元,较上年
同期下降了 50.07%,主要原因为公司去年同期新签项目较为集中,项目预收账
款较多所致。

2014 年 1-6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 30.74%,
与招股说明书预计情况保持一致。

总体看来,公司 2014 年上半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没有对财务
数据和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2014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预计 2014 年 1-9 月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5,500-6,500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 10.48%
至 30.56%。

上述业绩预计系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及假设未来在市场情况不发生重
大变化的前提下做出,可能与公司未来实际业绩情况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相关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

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如

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3、 住所:
厦 9 层 10 层

4、 电话: 010-84183340

5、 传真: 010-84183221

6、 保荐代表人: 花宇、周昕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
书》,国都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三联虹普申请其股
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

1、2014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

2、2014 年 1-6 月利润表

3、2014 年 1-6 月现金流量表
附件 1:2014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
附件 2:2014 年 1-6 月利润表
附件 3:2014 年 1-6 月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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