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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10-08
股票简称:飞凯材料 股票代码:300398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Phichem Material Co., 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桂桥路 1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 )



二〇一四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减持意向及

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飞凯和股东上海凯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股份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4 月 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
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香港飞凯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累计减持
不超过股份公司股票总额的 12%,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本公司对股份公司的控制
权,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海凯佳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持
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2、本公司董事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股东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股份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4 月 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
诺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3、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康奇、北京汉和泰兴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
满后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价。

4、除上述 1、2、3 项之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通过香港飞凯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JINSHAN
ZHANG(张金山)和董事 YUAN WANG(王媛)、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有公司
股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韻丽、苏斌、宋述国、王寅生、徐鹏文、邱晓生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香港飞凯/上海凯佳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4 月 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间接
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股份
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通过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董事金鼎\董事于荔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4 月 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间接
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股份
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通过北京汉和泰兴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监事王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北京汉和泰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此外,5、6、7 项中涉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若本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8、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员工张艳霞、陈洪、陆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每年通过上海凯佳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
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飞凯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购回本次发行本
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
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发行人独立董事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有证据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



情形除外。

(四)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国元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国元证券为公司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元证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国元证券因此承担责任的,国元证券在收到该等认
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国元证券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
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国元证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国元证券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国元证券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五)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
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发行人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发行人律
师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及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
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每年首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两种方式。选用前
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
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
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或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一)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
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
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
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香港飞凯承诺:为保持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公司
将严格实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四、发行人及其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飞凯承诺: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若股份公司未履行其做出的
增持承诺,在本公司增持股份公司股票不会致使股份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触发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
件或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股份公
司提交增持股份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股份公司公告。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股份减持及延长锁定期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飞凯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股份减持及延长锁定期承诺,
本公司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以及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飞凯承诺:若本公司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以及关
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
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3、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外其他股东上海康奇、北京汉和泰兴、北京联科斯凯、
北京德乐关于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股东上海康奇、北京汉和泰兴、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承诺:若本
公司违反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股份公司
所有。

4、发行人持有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份减持及延长锁定期承
诺的约束措施: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股份减持
及延长锁定期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的约束措施:

通过香港飞凯\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JINSHAN ZHANG(张金山)、YUAN WANG(王媛)、金鼎、于荔承诺:若
违反其作出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香港飞
凯\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
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曹韻丽、苏斌、宋

述国、王寅生、徐鹏文、邱晓生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上海凯佳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予以
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4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共发
行新股 2,0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 万股,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1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50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飞凯材料”,股票代码
“300398”。本次发行的 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起上市交
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咨
询 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
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10 月 9 日



3、股票简称:飞凯材料

4、股票代码:30039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
价配售的 200 万股股份和网上定价发行的 1,8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总
持股数量(万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
股东名称 股本比例
股) 交易日顺延)
(%)
香港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4,303.80 53.80 2017 年 10 月 9 日
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司 316.20 3.95 2015 年 10 月 9 日
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
300.00 3.75 2015 年 10 月 9 日
责任公司
江苏凯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240.00 3.00 2015 年 10 月 9 日
如皋市博信企业管理服务有
首次公开 240.00 3.00 2015 年 10 月 9 日
限公司
发行前已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
发行的股 240.00 3.00 2017 年 10 月 9 日
公司

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
240.00 3.00 2015 年 10 月 9 日
公司
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0.00 0.75 2015 年 10 月 9 日
北京红成信拓管理咨询有限
60.00 0.75 2015 年 10 月 9 日
责任公司
小计 6,000.00 75.00 _



首次公开 网下配售的股份 200.00 2.50 2014 年 10 月 9 日
发行股份 网上配售的股份 1,800.00 22.50 2014 年 10 月 9 日
小计 2,000.00 25.00 _
合计 8,000.00 100.00 _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Phichem Materi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JINSHAN ZHANG(张金山)

注册资本:8,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26 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桂桥路 169 号

邮政编码:201206

主营业务:高科技领域适用的紫外固化材料等新材料的研究、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为紫外固化光纤光缆涂覆材料

经营范围:研究、生产高性能涂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
和售后服务;上述同类商品及化工产品(危险品限许可证规定范围)的批发、进
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的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联系电话:+86-21-50322662

传 真:+86-21-50322661

互联网网址:www.phichem.com.cn

电子信箱:investor@phichem.com.cn

董事会秘书:苏斌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JINSHAN ZHANG(张金山) 董事长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金 鼎 副董事长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YUAN WANG(王媛) 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于 荔 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曹韻丽 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苏 斌 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姜继森 独立董事 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

郭文氢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王志瑾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王 琳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裘益群 监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伍锦贤 职工代表监事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7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JINSHAN ZHANG(张金山) 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曹韻丽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苏 斌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宋述国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王寅生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徐鹏文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邱晓生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姓 名 职 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万股)
JINSHAN ZHANG
董事长 通过香港飞凯间接持股 3,146.556
(张金山)
YUAN WANG(王媛) 副董事长 通过香港飞凯间接持股 1,020.16
王 琳 监事会主席 通过北京汉和泰兴间接持股 300.00
金 鼎 副董事长 通过北京联科斯凯间接持股 240.00
于 荔 董事 通过北京德乐间接持股 60.00
董事/副总经
曹韻丽 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股 14.40

董事/董事会
苏 斌 秘书/财务总 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股 12.00

宋述国 副总经理 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股 20.40
副总经理/研
王寅生 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股 8.40
发部经理
徐鹏文 副总经理 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股 3.12
邱晓生 副总经理 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股 2.40

以上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无任何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情况

名 称:香港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3 年 1 月 20 日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8,100 元港币

住 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8 号金钟汇中心 27 楼

主要经营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8 号金钟汇中心 27 楼

商业登记证号码:33297822-000-01-14-6

业务性质:投资

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港元



项目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3,887,734.79 14,289,108.31

净资产 13,842,734.79 13,975,222.79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净利润 -132,488.00 7,913,668.99


以上数据已经天职国际审计。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JINSHAN ZHANG(张金山)先生,系香港飞凯之
控股股东,持有香港飞凯 73.12%的股份。JINSHAN ZHANG(张金山)先生除
控制香港飞凯、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无控制其他企业。

JINSHAN ZHANG(张金山)先生,1963 年出生,美国公民,护照号码:
21XXXX765。现任香港飞凯董事、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 34,729 名,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帐户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香港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4,303.80 53.80
2 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司 316.20 3.95
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
3 300.00 3.75
公司
4 江苏凯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240.00 3.00
如皋市博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
5 240.00 3.00

6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40.00 3.00
7 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 240.00 3.00
8 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0.00 0.75
北京红成信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
9 60.00 0.75
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10 5.40 0.07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0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8.15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1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8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20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
为 151,170 万股,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 756 倍。其中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
例如下:

本次网下发行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
比例为 0.1874%,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 0.1323%。均
高于其他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 0.0899%。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1,800 万股,回拨后中签率为 0.5175348721%,超额认购
倍数为 193 倍;本次网上网下定价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6,3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1,402.49 万元。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4〕11492 号《验资报告》。

五、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897.51 万元,包括:

(1)承销费:3085.50 万元

(2)保荐费用:475 万元

(3)辅导费用:60 万元

(4)审计费用:580.97 万元

(5)评估费用:13 万元

(6)律师费用:297.32 万元

(7)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326 万元

(7)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59.72 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45 元。

六、 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31,402.49 万元。

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40 元/股(按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79 元/股(按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1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6 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预计 2014 年 1-9 月净利润
较 2013 年同期增长幅度为 10%至 3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 年 9 月 16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51-62207720

传真:0551-62207363

保荐代表人:罗欣、于晓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
意推荐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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