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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5-15



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WUXI LEAD AUTO EQUIPMENT CO., LTD.
(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锡路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二〇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无锡先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投资”) 本公司控股股东先导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清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鼎投资”)
本公司股东嘉鼎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本公司自然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以下简称“先导厂”)
本公司股东先导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厂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厂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厂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祺嘉(有限
合伙)”)、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熠美(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6、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烨创投”)
本公司股东兴烨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7、紫盈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盈国际”)
本公司股东紫盈国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8、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新、尤志良、胡彬、缪丰、倪红南、孙建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9、持股监事
本公司监事唐新力、郝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4年6月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预案自先导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
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先导股份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先导股份证券部负责启动条件的监测,启动条件触发当日,先导股份证券部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4)先导股份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促使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达到或
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先导股份已宣布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已达到或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先导股份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先导股份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先导股份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先导股份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具体方案的实施还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先导股份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履行先导股份内部决议程序。先导股份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后,股权结构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1)先导股份回购股份
①先导股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审议股份回购议案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先导股份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股份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回购股份程序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
④先导股份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先导股份用于回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参考先导股份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先导股份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决定;
B、回购方式包括集中竞价、要约收购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C、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先导股份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D、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先导股份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E、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F、先导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若先导股份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先导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先导股份的股份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先导股份的股份除满足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先导股份上市后累计从先导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先导股份上市后累计从先导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④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先导股份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以及控股股东增持实施完毕后,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先导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先导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先导股份股价而增持先导股份的股份除满足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额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资金应不超过其担任董事或/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③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④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在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后,先导股份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先导股份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出具并遵守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第一选择为先导股份回购;如先导股份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增持;当控股股东增持措施实施完毕后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由先导股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三、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监会认定相关违法事实之后30天内,按照二级市场的价格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监会认定相关违法事实之后30天内,按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购回已公开发售的股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燕清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1、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和先导厂
本公司股东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和先导厂承诺:本公司/本厂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本厂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本厂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厂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本厂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本厂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公司/本厂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上海祺嘉(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上海祺嘉(有限合伙)承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每年累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可能达到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的公司每股净资产;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天津鹏萱(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天津鹏萱(有限合伙)承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每年累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可能达到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公司 2015年 1月 26日召开的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对填补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作出了明确约定: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本次发行后,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考虑到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快市场拓展力度、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等措施,从而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项目为新型自动化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后台支持项目,并不直接产生收益。新型自动化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是扩充公司现有产能的项目,该项目依托公司核心技术,根据公司近两年的产品实际销售情况、订单情况以及市场的整体需求,重点提升公司的动力锂电池卷绕机、数码锂电池卷绕机、锂电池四合一成型机的产能。该项目建成后,将使公司在锂电池设备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锂电池设备销售对利润的贡献度也将大幅增加。
新型自动化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为 2年,自 2013年 12月开始,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开始建设该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努力保障该项目自筹资金及时足额投入;同时,公司加大对该项目建设的执行和监督,以保证该项目按照预定计划建成并投产,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3.依托技术优势,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升公司竞争力 依托公司自动化设备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团队优势和品牌优势,结合用户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通过为客户不断提供创新的、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在薄膜电容器设备和光伏自动化生产配套设备制造业的行业竞争力,并继续重点加强锂电池设备的研发创新,使锂电池设备成为公司另一重要利润增长点,持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力,实现公司持续成长。
公司也在积极探索和创新国际自动化设备市场的开拓模式,促进公司产品市场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将公司发展成为具有持续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效市场拓展能力的行业领先的自动化成套设备和自动化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后适用的股利分配政策,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事项,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若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
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的相关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具体数额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认定的数额确定。
(2)本公司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除应及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说明原因外,还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2、股东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先导厂、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
(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限合伙)、兴烨创投及紫盈国际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承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将: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违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③若因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及/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④在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依法赔偿公司及/或投资者相关损失之前:
A、公司有权将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冻结,并督促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将上述股份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所得价款公司有权直接扣除,并用以承担赔偿责任。
B、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在公司应分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有权直接扣除,并用以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而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厂/本合伙企业将: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
②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王燕清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违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③若因本人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及/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④在本人依法赔偿公司及/或投资者相关损失之前:
A、公司有权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冻结,并督促本人将上述股份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所得价款公司有权直接扣除,并用以承担赔偿责任。
B、本人在公司任职所得薪酬,公司有权直接扣除,并用以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履行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
②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新、尤志良、胡彬、
缪丰、倪红南、孙建军、唐新力、郝媛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本人违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C、若因本人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及/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在本人依法赔偿公司及/或投资者相关损失之前:
a、公司有权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冻结,并督促本人将上述股份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所得价款公司有权直接扣除,并用以承担赔偿责任。
b、本人在公司任职所得薪酬,公司有权直接扣除,并用以承担赔偿责任。
②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
B、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2)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李家庆、监事葛新宇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本人违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C、若因本人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及/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
B、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本人违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C、若因本人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及/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在本人依法赔偿公司及/或投资者相关损失之前,本人在公司任职所得薪酬,公司有权直接扣除,并用以承担赔偿责任。
②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
B、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独立董事贾国平、潘大男、张素晶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本人违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C、若因本人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及/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在本人依法赔偿公司及/或投资者相关损失之前,本人在公司任职所得津贴,公司有权直接扣除,并用以承担赔偿责任。
②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
B、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七、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确保与本公司不发生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先导投资、实际控制人王燕清及其控制的嘉鼎投资、先导厂、开益禧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2.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公司/
厂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期间,将不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或活动。如因违反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公司/厂将向公司全额赔偿。
3.本人/公司/厂同时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
此外,实际控制人王燕清承诺:“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燕清承诺:“本人在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股份”)任职期间和离任后十二个月内,以及本人作为先导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营利性组织,以下均简称“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先导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先导股份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先导厂、上海祺嘉及天津鹏萱承诺:“本公司(含“本人”)作为持有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及自本公司(含“本人”)不再作为持有先导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含“本人”)和本公司(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营利性组织,以下均简称“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先导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先导股份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含“本人”)和本公司(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含“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股份”)任职期间和离任后十二个月内,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营利性组织,以下均简称“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先导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先导股份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责任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燕清先生作出了《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责任的承诺》,王燕清先生承诺:“本人作为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承诺如下:
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需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处罚,本人承诺将在毋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或罚款的情况下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4、关于涉税的承诺
先导有限(2011年整体变更为先导股份)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2003年至2007年依法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王燕清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上述事项作出如下承诺:“若公司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因‘两免三减半’而享受的税收优惠,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补缴义务由本人承担。如因上述事宜对公司造成损失或行政处罚,亦由本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限合伙)承诺:“如税务机关要求本合伙企业就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宜缴纳相应税款,则本合伙企业及时予以缴纳,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如因上述事宜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行政处罚,亦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5、关于承担不规范开具票据经济责任的承诺
2009年至2011年,先导有限(2011年整体变更为先导股份)和意领电子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王燕清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上述事项承诺:“如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意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规范开具票据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做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2014年6月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对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作了明确的约定。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分红政策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7、与租用147号地块厂房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1)加快新车间施工和设备安装进度,在2015年4月5日前将机
加工车间搬离147号地块厂房,终止与控股股东的厂房租赁关系;(2)不以任何
方式继续使用或购买147号地块房产、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燕清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
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将上述147号地块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先导股份;(2)如
因租赁厂房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八、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均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违反法定义务,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和实际损失金额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所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称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先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7 号”文核准,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700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17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530万股,发行价格为 21.2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0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先导股份”,股票代码“300450”;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1,700万股股票将于 2015年 5月 1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 5月 18日
3、股票简称:先导股份 4、股票代码:30045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17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53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700万股
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无锡先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759.10 40.58% 2018年 5月 18日
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
862.41 12.68% 2018年 5月 18日
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7.16 6.87% 2016年 5月 18日
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
362.10 5.33% 2018年 5月 18日
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2.65 3.86% 2016年 5月 18日
紫盈国际有限公司 172.89 2.54% 2016年 5月 18日
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5.04 2.28% 2016年 5月 18日
上海熠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65 0.86% 2016年 5月 18日
小计 5,100.00 75.00%
首次网下配售股份 170.00 2.50% 2015年 5月 18日 公开发行和发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530.00 22.50% 2015年 5月 18日
小计 1,700.00 25.00%-
合计 6,800.00 100.00%-
注:可上市交易时间为交易日,遇非交易日向后顺延;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LEAD AUTO EQUIPMENT CO., LTD
2、法定代表人:王燕清
3、注册资本:5,100万元(发行前);6,800万元(发行后)
4、成立日期:2002年 4月 30日(股份公司于 2011年 12月 27日设立)
5、住所及邮政编码: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锡路 20 号; 6、经营范围: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承接自动化专用
设备的定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专业从事自动化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以及自
动化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公司主要为薄膜电容器、锂电池、光伏电池/组件等节能环保及新能源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提供设备及解决方案。
8、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9、电话:0510-81163600;传真:0510-81163638
10、互联网址:http:// www.leadchina.cn
11、电子信箱:lead@leadchina.cn
12、董事会秘书:陈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职务任期直接持股(万股)
间接持股(万股)
合计持股
1 王燕清
董事长、
总经理
2014.12.20-2017.12.20 - 3,619.16 3,619.16
2 王建新
董事、
副总经理
2014.12.20-2017.12.20 - 97.77 97.77
3 尤志良
董事、
副总经理
2014.12.20-2017.12.20 - 15.00 15.00
4 李家庆董事 2014.12.20-2017.12.20 ---
5 贾国平独立董事 2014.12.20-2017.12.20 --- 序号
姓名职务任期直接持股(万股)
间接持股(万股)
合计持股
6 潘大男独立董事 2014.12.20-2017.12.20 ---
7 张素晶独立董事 2014.12.20-2017.12.20 ---
8 唐新力
监事会主席
2014.12.20-2017.12.20 - 5.00 5.00
9 葛新宇监事 2014.12.20-2017.12.20 ---
10 郝媛监事 2014.12.20-2017.12.20 - 3.00 3.00
11 倪红南副总经理 2014.12.20-2017.12.20 - 12.50 12.50
12 胡彬副总经理 2014.12.20-2017.12.20 - 15.00 15.00
13 缪丰副总经理 2014.12.20-2017.12.20 - 15.00 15.00
14 陈强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4.12.20-2017.12.20 ---
15 孙建军副总经理 2014.12.20-2017.12.20 - 2.00 2.00
注:上述持股情况为本次公开发行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先导投资持有公司 2,759.1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的 40.58%,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先导投资成立于 2007年 7月 26日,注册号为 320213078481,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燕清,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新区行创四路 7
号,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创业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先导投资设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更,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备注
1 王燕清 1,880 9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2 王建新 60 3%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3 王建清 60 3%王燕清兄长,本公司生产部员工
合计 2,000 100%
最近两年,先导投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
总资产 16,701.23 10,205.03
净资产 11,244.81 10,197.13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净利润 1,047.68 -138.47
备注
2013年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2014]9347号”《审计报告》,2014年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1238号”《审计报告》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王燕清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燕清通过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和先导厂合计控制公司 3,983.61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58.58%。
王燕清先生(身份证号:32022219660407*),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街 8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其他投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其他投资情况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
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28,193户。
公司前 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 无锡先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7,591,000 40.58%
2 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 8,624,100 12.68%
3 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71,600 6.87%
4 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 3,621,000 5.33% 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26,500 3.86%
6 紫盈国际有限公司 1,728,900 2.54%
7 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50,400 2.28% 上海熠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6,500 0.8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2,0.14%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82,0.12%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51,174,000 75.26%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1,700万股,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
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1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 1,5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2、发行价格:21.2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162,04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020
万股的 158.86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170万股的 953.18倍。本次网上发行
有效申购户数为 682,065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3,224,766,000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4744530301%,超额认购倍数为 210.77倍。本次网上定价
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36,057.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年 5月 1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9774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31,527,269.60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发行费用明细金额或标准
保荐及承销费 24,839,900.00
审计及验资费 2,620,754.68
律师费 671,698.1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2,500,000.00
材料制作费 260,346.80
发行手续费 634,570.00
每股发行费用:1.8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7、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329,042,730.40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06元/股(按照 201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9229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经审计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2 年-201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公司 2015年 3月 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15年 1-3月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8929号《审阅报告》。公司在预计 2015年 1-6月业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5年第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15年 3月 31日 2014年 12月 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643,947,755.73 560,429,086.20 14.90
流动负债(元) 559,754,690.42 420,315,276.09 33.1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91,945,550.18 287,061,946.11 1.7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5.72 5.63 1.60
项目 2015年 1-3月 2014年 1-3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85,383,511.85 10,389,427.06 721.83
营业利润(元) 26,220,834.64 -1,995,804.47 1,413.80
利润总额(元) 28,905,275.82 -1,895,810.45 1,624.6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24,729,804.07 -1,895,810.45 1,404.4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22,256,199.14 -2,099,578.72 1,160.0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849 -0.0539.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364 -0.0579 853.7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26 -1.13 9.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7.43 -1.22 8.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55,401,343.76 62,919,465.62 146.98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2015 年 3 月末,公司流动负债为 559,754,690.42 元,比 2014 年末增长了
33.17%,主要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增加所致。
2015 年 1-3 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 85,383,511.85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
721.83%,主要是 2015年 1-3月公司锂电池设备和光伏自动化生产配套设备销售
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长所致。
2015年 1-3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 1,413.80%、1,624.69%、
1,404.44%、1,160.03%、999.63%和 853.71%,主要是 2015年 1-3月公司锂电池
设备和光伏自动化生产配套设备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公司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所致
2015年 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 146.98%和 147.97%,主要是公司经营活动现金
流入比上年同期增加了 13,784.23万元,增长了 168.01%所致。
三、2015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15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为: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5年 6月 30日公司的产品运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 2015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70%~+12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3.05 1.23 147.97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年 4月 2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609
电话:010-66290218
传真:010-66290200
保荐代表人:刘智、吴益军
项目协办人:徐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愿意推荐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 3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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