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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5-14
股票简称:山河药辅 股票代码:300452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unhere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Co.,Ltd.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
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减持意向及

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尹正龙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1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的禁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且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并减持后持股比例不低于 20%,该减持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若违反上述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本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作相应调整)的 1.3 倍,且第一年内的
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60%,所持剩余股份可在第二年内减持。
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担任本公司董事并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刘涛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1 月 16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禁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且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每年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该
减持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四)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堂东、潘立生、余
伟、宋道才、胡浩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1 月 16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禁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且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低于发行价,该减持承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五)本公司股东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8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
之日起30日内,发行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将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回购或购回价格按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孰高确定(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数量
作相应调整)。若回购或购回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申报会计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
暨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和实施频次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
下同),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单一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且在触发稳定
股价预案条件首次出现时启动。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顺序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
选择,但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
不能触发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二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将启动该项选择:
(1)因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要约
收购义务等原因,致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时;
(2)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
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回购股
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其单一年度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为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在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
交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
薪酬金额及现金分红(若有)之和的5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
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
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
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
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
内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为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3%。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将终止执
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
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较大幅度提高,由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
以实现同步增长,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会


被摊薄。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尽
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的影响:(1)严格规范募集资金
使用,统筹合理安排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使募投项目尽快见效;(2)强化产
品销售管理,在合理保证销售利润率水平的前提下,努力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
售利润;(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从降耗节能、费用开支等方面做好节流工作;
(4)加大新产品、新规格的药用辅料开发,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和全体董事承诺:若
公司上市当年及上市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其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低于上市前一年
度,本单位/本人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下述条件的现金分红方案,
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12-2016 年)》等规定的情形下,该年度分配的每股现
金股利不低于上市前一年度的水平(若上市后公司股票发生转增或者送股等除权
事项的,每股现金股利水平相应进行调整)。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而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2010 年 1 月 17 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正龙先生、
持股比例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刘涛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均承诺:本人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山河药辅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与山河药辅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本人未拥有与山河药辅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联营、合营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山河药辅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投资、收购与山河
药辅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山河药辅的竞争企
业提供帮助;若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从事同业竞争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山河药
辅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山河药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本人放弃此类同业
竞争。
2012 年 5 月 10 日,本公司法人股东复星医药产业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投资山河药辅外,本公司未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山河药辅现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山河药辅现有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联营、合营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
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山河药辅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投资、收购、兼并与山
河药辅业务相同产品或相似的公司、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山河药辅的
竞争企业提供帮助;若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从事同业竞争所获得的收益全部
归山河药辅所有,并赔偿由此给山河药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本公司放
弃此类同业竞争。

六、未能履行上述主要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发行人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发行人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正龙先生承诺:如发行人未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承诺,提议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有关议
案投赞成票。
2、发行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且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
续履行前述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发行人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正龙先生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
公司未能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
分红及超出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和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完全履行为
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尹正龙先生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的,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
领取股东分红及超出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和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完全履行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正龙先生承诺:如本人违反作出的关于股份
减持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同时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
依法赔偿损失。
3、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正龙先生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承诺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约束措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正龙先生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本人未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全部
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及超
出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和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赔偿
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完全履行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的,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
取股东分红及超出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和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完全履行为止。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
诺,本人将通过公司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
损失。
3、发行人董事违反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的,本人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
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若本人违反该承诺,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
东分红及超出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和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完全履行为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713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
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共发行
新股 1,16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44 万股,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116 万股,发行价格为 14.9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97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山河药辅”,股票代码
“300452”。本次发行的 1,16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上市交
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
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15 日



(三)股票简称:山河药辅
(四)股票代码:30045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64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16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
询价配售的 116 万股股份和网上定价发行的 1,044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股本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
股东名称
(股) 比例(%) 日顺延)
尹正龙 12,384,778 26.69 2018 年 5 月 15 日
复星医药产业 6,960,000 15.00 2018 年 5 月 15 日
刘 涛 3,801,269 8.19 2018 年 5 月 15 日
潘立生 919,662 1.98 2018 年 5 月 15 日
国元直投 870,000 1.88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兴皖创投 870,000 1.88 2016 年 5 月 15 日
应志明 700,351 1.51 2016 年 5 月 15 日
田玉成 613,108 1.32 2016 年 5 月 15 日
首次公开 徐金虎 613,108 1.3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发行前已 孙钟浩 613,108 1.3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发行的股 朱堂东 490,486 1.06 2018 年 5 月 15 日
份 余 伟 490,486 1.06 2018 年 5 月 15 日
蔡士恒 453,700 0.98 2016 年 5 月 15 日
张 燕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高 琳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赵美兰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曹 彬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黄玉赋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姚 瑞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李 莉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吕天宏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姚林军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俞长荣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刘 保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顾玉静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董在胜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宫俊慧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孔维桂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谢铭武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陶晓娟 245,243 0.53 2016 年 5 月 15 日
胡 浩 245,243 0.53 2018 年 5 月 15 日
张 林 122,622 0.26 2016 年 5 月 15 日
周卫东 122,622 0.26 2016 年 5 月 15 日
张 军 122,622 0.26 2016 年 5 月 15 日
童 平 30,656 0.07 2016 年 5 月 15 日
宋道才 24,524 0.05 2018 年 5 月 15 日
朱 岩 24,524 0.05 2016 年 5 月 15 日
雷韩芳 50,000 0.11 2016 年 5 月 15 日
潘贤文 30,000 0.06 2016 年 5 月 15 日
刘 凌 20,000 0.04 2016 年 5 月 15 日
刘自虎 12,000 0.0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宋道立 10,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周祥云 10,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潘 洁 10,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李先明 8,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丁增华 8,000 0.0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小 计 34,800,000 75.00 -
网下配售的股
10,440,000 22.50 2015 年 5 月 15 日

首次公开
网上配售的股
发行股份 1,160,000 2.50 2015 年 5 月 15 日

小 计 11,600,000 25.00 -
合 计 46,4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Sunhere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Co.,Ltd.
注册资本:3,48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尹正龙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27 日
公司住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232008
电 话:0554-2796116
传 真:0554-2796150
网 站:http://www.shanhe01.com
电子邮箱:sunhere@shanhe01.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胡浩 所属行业:C27 医药制造业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药用辅料(凭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生产(有
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经营项目——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进出口业务和代
理销售国内外辅料产品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微晶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硬脂酸
镁)的生产。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
持股数量
姓名 现任职务 任职期限 持股方式 总股本比
(股)
例(%)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尹正龙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 12,384,778 26.69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刘 涛 董事 直接持股 3,801,269 8.19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潘立生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919,662 1.98
年8月1日
董事、财务负责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朱堂东 直接持股 490,486 1.06
人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余 伟 董事、总工程师 直接持股 490,486 1.06
年8月2日
2015 年 2 月 25 日至 2015
陶 峰 董事 / / /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周建平 独立董事 / / /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宋民宪 独立董事 / / /
年8月1日
2014 年 8 月 28 日至 2015
安广实 独立董事 / / /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郑新阳 监事会主席 / / /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杨志远 监事 / / /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李远辉 职工代表监事 / / /
年8月1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宋道才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24,524 0.05
年8月1日
2012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胡 浩 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股 245,243 0.53
年8月1日

以上人员所持的公司股份无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尹正龙先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
权,身份证号:34040219650815****,现持有公司股份 12,384,778 股,占本次
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5.59%。尹正龙先生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具有丰富的药用辅料行业经营与管理经验,对公司长期以来的发展壮大发挥着重
要作用。目前尹正龙先生还担任全国药用辅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徽省战
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安徽省产学研联合专家库成员、淮南市药学会常务理事、
淮南市药学会专家库成员,以及淮南市政协委员、淮南市工商联副主席、淮南市
科协常委、安徽理工大学和安徽中医药大学外聘教授等社会职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尹正龙先生除控制本公司外,未持有其他公司
股权。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 19579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
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尹正龙 12,384,778 26.69
2 复星医药产业 6,960,000 15.00
3 刘 涛 3,801,269 8.19
4 潘立生 919,662 1.98
5 国元直投 870,000 1.88
6 兴皖创投 870,000 1.88
7 应志明 700,351 1.51
8 田玉成 613,108 1.32
9 徐金虎 613,108 1.32
10 孙钟浩 613,108 1.32
合 计 28,345,384 61.0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160 万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9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116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
为 148,400 万股,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 1,279.31 倍,平均配售比例为
0.0782%。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1,044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352,965.15 万股,超额认
购倍数为 338.09 倍,回拨后中签率为 0.2957799091%。
本次网上网下定价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7,353.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485.00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68.60 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5]
2512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485.00万元,包括:
1、承销费:1,617.68万元
2、保荐费用:270.00万元
3、审计和验资费:179.25万元
4、律师费用:163.03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226.42万元
6、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28.63万元
(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14 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14,868.6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02 元/股(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65 元/股(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4年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

发行人2015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并出具会审字[2015]1973号《审阅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简要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期间的财务数据等,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5年1-3月,发行人总体经营状况良好,实现营业收入6,794.46万元、营
业利润1,166.63万元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87.99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
增长10.61%、29.51%和23.54%,未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所处行业受季节性波动影响不大。今年以来,公司主要产品药用辅料收
入继续保持增长。结合公司2015年1-3月份实际经营情况,预计公司2015年上半
年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增长在0%-10%左右。

上述业绩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5 年 4 月 24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51-62207720
传真:0551-62207363
保荐代表人:朱焱武、李洲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
意推荐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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