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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05-15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ngfor Technologies Inc.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1 栋一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八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
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科技”、“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1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
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基培、马家俊、
蒋文光、周春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1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
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 Diamond Bright、王力强、郭栋梓、张开翼、夏伟伟、邓文
俊、信服伯开、信服仲拓、信服叔创、信服季新、信服创造、信服未来、舜可
投资、依诺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6、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
人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7、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于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
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6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 Diamond Bright 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5、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
内,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6、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于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
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6 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
案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
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将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同时,在发行人召
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
人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执行。中信建投证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申报会计师、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申报会计师、验资及验资
复核机构承诺:因我所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深信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
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制订《深信服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公司将在 30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
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届时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
公司回购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
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
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次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果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
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
税后薪酬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
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手续。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及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及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
(四)股价稳定措施停止的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
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
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
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
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
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时应满足的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现
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
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
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
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
将被摊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扩大,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
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短期内将会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
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
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
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
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
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核心技术研发,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利用多年技术研发积累、人才积累和对信息安全与云计算行业的深
刻认识与理解,持续改善和优化公司技术研发体系,保持研发投入,夯实在国
内信息安全行业的龙头地位,树立云计算业务的领先地位,扩大和巩固市场份
额与品牌形象,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不断提升自身盈利水平。
3、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优化与改进,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
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
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
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
升经营业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结合自身盈利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此外,公司还审议通过
了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上市后利润分配工作的规划安排,增加
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承诺确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
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致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
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向公司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
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
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
3、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人将对发行人
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为止。
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3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4,001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
数量 4,001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 为 4,001,000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10.00% ; 网 上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为
36,009,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发行价格为 30.0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0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深信服”,股票代码“300454”。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001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
3、股票简称:深信服
4、股票代码:30045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1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4,001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
愿锁定承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4,001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 占发行后
类型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 股本比例
何朝曦 84,240,000 21.06% 2021-5-17
熊武 73,008,000 18.25% 2021-5-17
Diamond Bright
72,000,000 18.00% 2019-5-16
International Limited
冯毅 33,696,000 8.42% 2021-5-17
张开翼 12,024,000 3.01% 2019-5-16
深圳信服叔创实业发展
11,484,000 2.87% 2019-5-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郭栋梓 10,584,000 2.65% 2019-5-16
邓文俊 9,936,000 2.48% 2019-5-16
夏伟伟 9,936,000 2.48% 2019-5-16
首次公开发
深圳信服仲拓实业发展
行前已发行 7,956,000 1.99% 2019-5-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
深圳信服未来实业发展
7,956,000 1.99% 2019-5-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信服伯开投资管理
7,200,000 1.80% 2019-5-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力强 7,128,000 1.78% 2019-5-16
深圳信服季新实业发展
5,868,000 1.47% 2019-5-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依诺信信息管理
3,600,000 0.90% 2019-5-16
咨询企业(普通合伙)
深圳信服创造网络科技
2,880,000 0.72% 2019-5-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数 占发行后
类型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 股本比例
深圳市舜可投资企业
504,000 0.13% 2019-5-16
(有限合伙)
小计 360,000,000 90.00%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股份 4,001,000 1.00% 2018-5-16
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36,009,000 9.00% 2018-5-16
小计 40,010,000 10.00%
合计 400,01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angfor Technologies Inc.
3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注册资本:
40,001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何朝曦
有限公司成立日: 2000 年 12 月 2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1 栋一层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网络产
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经营范围:
成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及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的出口(不含分销)。
主营业务 信息安全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邮政编码:
电话: 0755-26581945
传真: 0755-264099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6171773F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angfor.com.cn
电子信箱: ir@sangfor.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办公室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蒋文光
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0755-26581945
的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情况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时间
何朝曦 董事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熊武 董事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冯毅 董事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李基培 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
郝丹 独立董事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王肖健 独立董事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
江涛 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周春浩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胡海斌 监事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肖立业 职工监事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何朝曦 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熊武 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冯毅 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马家俊 财务总监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蒋文光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何朝曦 董事长、总经理 84,240,000 21.06%
熊武 董事、副总经理 73,008,000 18.25%
冯毅 董事、副总经理 33,696,000 8.42%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李基培、周春
浩、马家俊、蒋文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情况 在公司担任职务
李基培家族信托通过 Diamond Bright 间接持有发行
李基培 董事
人 0.88%权益
通过深圳市舜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
周春浩 监事
行人 0.0126%股份
通过深圳信服创造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家俊 财务总监
间接持有发行人 0.6300%股份
通过深圳信服创造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蒋文光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 0.0900%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何朝曦、熊武、冯毅。本次发行后,何朝
曦、熊武、冯毅分别持有公司 21.06%、18.25%和 8.42%的股份,三人合计持有
公司 47.73%的股份。
1、何朝曦先生: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年毕业于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自动控制和经济管理双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0年于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自2000年12月公司设立以来担任董事长、总经
理。
2、熊武先生: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年毕业于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获自动控制和经济管理双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0年于华为
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市场工作。自2000年12月公司设立以来担任董事、副总经
理。
3、冯毅先生: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年毕业于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获自动控制和经济管理双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0年于中兴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自2000年12月公司设立以来先后担任董事、
管理工程部总监等,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7 年 6 月 13 日,何朝曦(甲方)、熊武(乙方)、冯毅(丙方)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一)一致行动
1、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乙方和丙方作为深信服合法股东在行使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深信服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时,必须依照本协议的
约定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2、前款所述股东权利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深信服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
文件所享有之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及为实现本协议目的必要的其他股东权
利,但该等权限并不包括股份的处分权及收益权(含红利、转增股本等)。
3、各方一致同意,在其任两方或三方任职董事的情况下,应就董事会相关
决策及行使董事权利过程中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的程序
1、甲方、乙方和丙方任何一方按照深信服章程的规定向深信服的股东大会
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则需取得甲方、乙方和丙方所持深信服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多数同意;如无法取得甲方、乙方和丙方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
同意,则该方不得向深信服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在深信服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甲方、
乙方和丙方不能对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甲
方、乙方和丙方所持深信服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的意见行
使表决权;如果无法形成甲方、乙方和丙方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
见,则甲方、乙方和丙方均必须按本协议各方中当时最多数股权所代表的意见
行使表决权。
3、甲方、乙方和丙方行使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之其他股东权利时,应参照
上述原则和程序,以保持各方的一致行动。
4、甲方、乙方和丙方任两方或三方任职深信服董事期间,任何一方按照深
信服章程的规定向深信服的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其他方协
商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和/或丙方应按甲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5、甲方、乙方和丙方任两方或三方任职深信服董事期间,应在深信服董事
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
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不能对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和/或丙方应按甲
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6、甲方、乙方和丙方任两方或三方任职深信服董事期间行使深信服公司章
程赋予的其他的董事权利时,应参照上述第5、6项的原则和程序,以保持各方
的一致行动。
(三)三方承诺自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退出一致行动
或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冯毅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下:
FrontNet Tech PreviseNet Tech Fast&Young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深信服科技控股
(开曼)
信锐开曼 深信服科技(BVI)
1、FrontNet Tech Limited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7日
注 册 地 址 : The offices of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 BVI ) Limited,
Kingston Chambers, P.O.Box 173,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董事:何朝曦
该公司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2、PreviseNet Tech Limited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7日
注 册 地 址 : The offices of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 BVI ) Limited,
Kingston Chambers P.O.Box 173,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董事:熊武
该公司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3、Fast&Young Limited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7日
注 册 地 址 : The offices of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 BVI ) Limited,
Kingston Chambers, P.O.Box 173,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董事:冯毅
该公司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4、深信服科技控股(开曼)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0日
注册地址:The offices of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董事:何朝曦、熊武、丛宁
该公司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5、信锐开曼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28日
注册地址:The offices of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董事:何朝曦、熊武、丛宁
该公司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6、深信服科技(BVI)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7日
注 册 地 址 : The offices of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 BVI ) Limited,
Kingston Chambers, P.O.Box 173,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董事:丛宁、熊武、何朝曦
该公司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7、信锐香港
成立时间:2014年1月6日
注册地址:Flat/Rm 1109,Block A,11/F,Mandarin Plaza,14 Science Museum
Road,Tsim Sha Tsui, East Kowloon,Hong Kong
董事:丛宁、熊武、何朝曦
该公司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信锐香港已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完成注销程序。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 77,273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何朝曦 84,240,000 21.06%
2 熊武 73,008,000 18.25%
DIAMOND BRIGHT INTERNATIONAL
3 72,000,000 18.00%
LIMITED
4 冯毅 33,696,000 8.42%
5 张开翼 12,024,000 3.01%
6 深圳信服叔创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84,000 2.87%
7 郭栋梓 10,584,000 2.65%
8 夏伟伟 9,936,000 2.48%
9 邓文俊 9,936,000 2.48%
10 深圳信服未来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956,000 1.99%
11 深圳信服仲拓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956,000 1.99%
合计 332,820,000 83.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1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0.07 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0.6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104.07252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60%由网下回拨
至 网 上。 回 拨 后,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为 4,001,000 股,占 本 次 发 行总 量 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009,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回拨后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70184249%,申购倍数为 2,701.35751 倍。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量为 108,698 股,全部由主承
销商包销,主承商包比例为 0.2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3,100,7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155,210,610.28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
字【2018】48110012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47,890,089.72 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明细
如下:
保荐承销费用 37,455,021.79 元
审计、验资费用 3,490,000.00 元
律师费用 2,460,000.00 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50,943.40 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 334,124.53 元
合计 47,890,089.72 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115,521.06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24 元/股(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31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最近三年的财
务报表,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8】481100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
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3 月财务报表的
相关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盈利能力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18 年上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估算,2018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
指标将保持稳步增长。其中,2018 年 1-6 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23,000
万元至 13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 36.12%至 43.86%;预计实现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3,000 万元至 16,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
17.64%至 44.7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1,000 万元至 14,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 27.31%至 62.03%。上述
2018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
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5 月 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栋 22 层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李林、王万里
项目协办人:包桉泰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庆华、刘实、朱李岑、林棉鑫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担任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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