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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5-18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Tanac Automation Co., Ltd.

(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 39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2015 年 5 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股份公司”或“田中精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
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
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
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公司股东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且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
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低于
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累
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按以下方式进行:持有
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
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
让所持股份;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若违反本人所作出的股票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股东北京建信、浙江优创、京华永业、上海众越旺、西安元鼎承
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董事徐耀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詹劲松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9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
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公司监事汪月忠、叶翎、贺晶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自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

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下述原则和程序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方式稳定股价:

1、增持及回购股份

(1)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
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①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制定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计划应披露控股股东
各自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
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2%。控股股东应按照其各自的持股份额分摊该等增持金额及股份数额,如出
现个别控股股东不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其他控股股东对该股东应该履行的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②如控股股东均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
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
计划并进行公告,公告的回购计划应披露公司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单次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回购的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③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
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
首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
增持公司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

(2)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的履行期限为 6 个月。若前述增持或回购
措施执行完毕后,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再次出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情形的,
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
将按照前述①、②、③的顺序自动产生。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
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
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股价稳定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
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
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
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
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
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
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
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承诺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
将扣留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

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
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其他说明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
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
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
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如下:在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
人将主动要求将当年独立董事津贴调低 20%,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可将应
支付本人的津贴的 20%予以扣留。

(三)关于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股份回购、依

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如下: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如下: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
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与公
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
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投
资者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
通过加强市场开拓、推进产品技术创新、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
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收入水平

为了加强市场开拓,公司将在现有销售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
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产
品、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促进市场拓展;在销
售团队的建设方面,公司坚持以建设专业型团队为目标,加强销售人员的系统化、
专业化的培训,使公司的销售人员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深厚的专业功底、
优秀的客户关系维护能力,从而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提升收入水平。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的竞争能
力,持续的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提高股东回
报的基础。因此,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和产品的投入,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开
发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保持公司在国内同行业的技术领先地位。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 1,000 个标准套电子线圈自动化生产设备项
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
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有效缩短后续项目建设周期。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未来几
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
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
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
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
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
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浙江田中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公司已建立了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强化了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机制。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本人所作出的股票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
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
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
经连续两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
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
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
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
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
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承诺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

司将扣留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
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
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承诺事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竹田享司、钱承
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做出了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田中精机
相竞争的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与田中精机业务相竞争的企业;
2、在田中精机依法存续期间且本人仍然为田中精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情况下,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田中精机的主营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田中精机构成同业竞争;
3、在田中精机依法存续期间且本人仍然为田中精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情况下,若因本人所从事的业务与田中精机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则田中精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以避免
与田中精机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本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
给田中精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竹田享司、钱承林、
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做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与田中精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田中精机资金或要求其违法违规为本人
提供担保;
3、本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田中精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人与田中精机
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



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田中精机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
程序;
4、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田中精机的独立性,保证其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承诺:“若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为部分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
此前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连
带承担该等责任,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
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
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有过错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
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
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
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
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
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5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1,668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
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668万股,本次
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6.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01.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
为7.9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1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田中精机”,股票代码“300461”;本
次公开发行的1,668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5月1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5月19日
3、股票简称:田中精机
4、股票代码:30046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68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68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部分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668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竹田享司 14,215,000 21.32 2018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钱承林 11,110,000 16.66 2018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竹田周司 8,890,000 13.33 2018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首次 藤野康成 8,890,000 13.33 2018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公开
发行 北京建信 2,085,000 3.13 2016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前已 浙江优创 1,390,000 2.08 2016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发行
股份 京华永业 1,390,000 2.08 2016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上海众越旺 1,335,000 2.00 2016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西安元鼎 695,000 1.04 2016 年 5 月 19 日(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小计 50,000,000 74.99 -

首次 网下配售 1,668,000 2.50 -
公开
网上发行 15,012,000 22.51 -
发行
股份 小计 16,680,000 25.01 -

合计 66,680,000 100.00 -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1,668万股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Tanac Automation Co., Ltd.
3、注册资本:6,668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钱承林
5、成立日期:2003 年 7 月 9 日,并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
6、住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 398 号
7、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动化机电设备、自动化系统、自动化机械及电子
部件、机械部件;对自产产品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8、主营业务:为基础电子元件商及其下游厂商提供生产电子线圈所需的成
套数控自动化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公司提供包括数控自动化生产设备的设计、生
产、安装、检测、售后服务在内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9、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 C35。
10、邮政编码:314117
11、电话号码:0573-8477 8878
12、传真号码:0573-8477 8977
13、互联网网址:http://www.tanac.com.cn
14、电子信箱:securities@tanac.com.cn
15、董事会秘书:詹劲松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姓 名 职 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 本比例(%)

钱承林 董事长、总经理 2015.3.15-2018.3.14 11,110,000 16.66
竹田周司 董事 2015.3.15-2018.3.14 8,890,000 13.33
竹田享司 董事 2015.3.15-2018.3.14 14,215,000 21.32
藤野康成 董事、副总经理 2015.3.15-2018.3.14 8,890,000 13.33
刘洪波 董事 2015.3.15-2018.3.14 - -
徐耀生 董事 2015.3.15-2018.3.14 - -
奚大华 独立董事 2015.3.15-2018.3.14 - -
徐泓 独立董事 2015.3.15-2018.3.14 - -
杨翊杰 独立董事 2015.3.15-2018.3.14 - -
汪月忠 监事会主席 2015.3.15-2018.3.14 - -
叶翎 监事 2015.3.15-2018.3.14 - -
贺晶 监事 2015.3.15-2018.3.14 - -
财务总监、董事
詹劲松 2015.3.15-2018.3.14 - -
会秘书

另外,京华永业持有公司 1,39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2.08%;
来徐(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京华永业 65%的股权,公司董事徐耀生持有来徐
(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60%的股权;同时,徐耀生直接持有京华永业 35%的股
权,因此徐耀生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比例为 1.54%。

上海众越旺持有公司 1,335,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2.00%;
公司监事汪月忠、叶翎、贺晶及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詹劲松分别持有上海众越
旺 5.56%、4.44%、1.22%、22.22%的股权,因此公司监事汪月忠、叶翎、贺晶及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詹劲松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比例分别为
0.11%、0.09%、0.02%和 0.44%。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四人。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述四人分别持有本公司 21.32%、16.66%、13.33%和 13.33%
的股权,合计持有 64.64%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竹田享司,男,1947 年出生,日本国籍,护照号码为 TH63617**。

钱承林,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1010619620402****。

竹田周司,男,1949 年出生,日本国籍,护照号码为 TZ04187**。

藤野康成,男,1961 年出生,日本国籍,护照号码为 TZ08026**。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持有除发行人之外其他公司的股份,也未控
制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28,701户,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
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竹田享司 14,215,000 21.32
2 钱承林 11,110,000 16.66
3 藤野康成 8,890,000 13.33
4 竹田周司 8,890,000 13.33
5 北京建信 2,085,000 3.13
6 浙江优创 1,390,000 2.08
7 京华永业 1,390,000 2.08
8 上海众越旺 1,335,000 2.00
9 西安元鼎 695,000 1.0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10 56,500 0.08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 计 50,056,500 75.0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66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
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7.92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283,810 万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12,141,384,000 股,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为
1,867.90523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
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T+1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
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6.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01.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回拨后,网下有
效申购倍数为 1,701.49880 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808.77858 倍。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及《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
次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792,58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7.52%,配售比例为 0.05990326%;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476,000 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8.54%,配售比例为 0.05891089%;其他类投资者获配
数量为 399,42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3.95%,配售比例为 0.05649505%。
本次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募集资金总额为13,210.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64.6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5月14日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58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3,545.9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 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2,000.00 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845.00 万元
律师费用 343.00 万元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 346.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11.95 万元
合 计 3,545.95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2.1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
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664.61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37元/股(按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4元/股(按照201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1-3月的利润表、2015年1-3月的
现金流量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其中,2015年1-3月、
2014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15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15年3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元) 186,599,651.74 178,322,677.96 4.64
流动负债(元) 34,875,246.31 31,258,687.08 11.57
总资产(元) 236,327,336.90 227,904,922.05 3.7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199,889,775.08 195,056,706.66 2.4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4.00 3.90 2.56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15年1-3月 2014年1-3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3,969,466.43 17,004,044.10 40.96
营业利润(元) 5,503,276.67 1,345,514.74 309.01
利润总额(元) 5,684,638.97 1,505,100.80 277.6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4,927,235.52 1,240,179.61 297.3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4,144,973.04 866,475.25 378.37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2 4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08 0.02 300.00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0 0.67 273.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10 0.47 346.8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5,927,738.66 5,024,092.16 17.9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12 0.10 20.00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
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良好。

(一)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经营状况良好,2015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3,969,466.43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0.96%,净利润
4,927,235.52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97.30 %。总体来看,公司 2015 年 1-3 月经营
业绩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 2013 年末公司存货中发出商品金额较小,
导致 2014 年 1-3 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低所致。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236,327,336.90 元
和 199,889,775.08 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 3.70%和 2.48%,公司的资产质量良
好,资产和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较为稳定。


三、2015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至2015年上半年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
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结合公司正在执行中的业务事项及日常经营需求情
况,预计公司2015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为0%-1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4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保荐代表人:张永毅、罗民
项目协办人:刘胜非
联 系 人:孟宪君、王苒、董进修
电 话: 010-59026600
传 真: 010-5902697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
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公司 2015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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