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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09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Julong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

锁定及减持安排作出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
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翔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军先生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操作,具体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

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遵守上
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
定期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
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股东田三红,企业股东武汉长江富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澄鼎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
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
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所持公司剩
余股份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三)发行人股东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所持发行人
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四)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其他自然人股东张芜宁、周郁民、孔德有、叶挺、方明江、章武、周国祥、
刘宗军、邵文潮、潘鲁敏、柳洁、阮懿威、戴旭平、吴东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遵守上
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
锁定期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对所持
股份锁定期的共同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军、刘翔、张芜宁、周郁民、阮
懿威,以及通过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钟
建新、桂书宝共同承诺:自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
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 3 年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及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且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综合考虑实施效果、难易程度等因素,当触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条件
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
股价: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 3 年内,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
动的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敦促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资金、薪酬等情况,积极拟定并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原则上,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
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以及薪酬的 50%。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时,亦将履行触
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参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作为聘任的先决条件,并
在正式聘任前要求其签署相关承诺书。
2、发行人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以稳定股价。以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回购
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5)《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公司具体启动回购事宜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以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等方式向社会公
众回购公司股票,且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回购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
2、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
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性影响,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加
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二级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的

股份,回购价格则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出现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章
变化导致无法实施的情形,发行人将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充分保障投
资者利益。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军、刘翔承诺: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
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公司内部股东承诺(孔德有、叶挺、方明江、章
武、周国祥、刘宗军、邵文潮、潘鲁敏、戴旭平、吴东宁、柳洁,以及董事、副
总经理张芜宁、周郁民,董事会秘书阮懿威,宁国汇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夏成才、鲁建国、孙邦
清、冯文伟、钟建新、桂书宝、梁雨翔、杨劲松):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
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净利润可能难以实
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
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
益率以及每股收益的影响,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积极研发新品,提高产品竞争力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专利
97 项。其中,发明专利 30 项、实用新型专利 46 项、外观设计专利 21 项,发行
人将充分利用专利技术优势,按照客户需求,不断研发新品,提高公司产品竞争
力。
(二)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建立了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核心管理团队
和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随着公司的快速
发展,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
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三)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
原有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公司的盈利
能力将显著增强,净资产收益率相应回升至正常水平。

五、关于落实有关责任主体重要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为保证自身严格履行承诺以及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等相关承诺方信守承诺,发行人出具了《承诺函》,具
体如下:
“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人,为保证自身严格履行承诺以及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等相关承诺方信守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并就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导
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自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重大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
内,公司不得申请发行股票、公司债等证券融资。
二、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股东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将指派专人负责敦促其信守承诺,并根据各自承
诺事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合法的措施保证其
履行承诺:
1、积极配合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做好相关人员、单位的股份锁定工作,
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办理相关股份解禁,未能履行承诺的不能办理剩余股
份解禁。
2、针对未能遵守承诺的个人或单位,公司董事会将及时根据其承诺事项追
究其违约责任,如追缴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以及敦促其依法履行赔偿
责任等。
3、公司董事会还将根据承诺方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方做出的
承诺,对未能信守承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包括暂缓发放工资、红利,暂缓办理股
份解禁,要求辞去相关职务,以及通过仲裁、诉讼主张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等
方式敦促相关方履行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军、刘翔父子出具了《承诺函》,并就招股
说明书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作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本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履行
承诺的具体计划。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导


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配合董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本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
配合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停止
从发行人领取现金红利、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其他企业股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田三红,企业股东武汉长江富国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宁国汇智项
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采取的约
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履行承诺的具体计划。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导
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配合董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本人/本企业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本人/本企业将配合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红利,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公司内部股东
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内部股东孔德有、叶挺、方明江、章武、周国祥、刘宗
军、邵文潮、潘鲁敏、戴旭平、吴东宁、柳洁,以及董事、副总经理张芜宁、周
郁民,董事会秘书阮懿威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作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履行
承诺的具体计划。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导
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配合董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
配合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停止
从发行人领取现金红利、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夏成才、鲁建国、孙邦清、冯文伟、钟建新、
桂书宝、梁雨翔、杨劲松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履行承诺的
具体计划。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承诺停止领取津贴、薪酬,直至相关承
诺事项履行完毕。”
(六)相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以及发行人会计师分别出具了《承诺函》:
“1、如本机构/本所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履行承诺的具体计划。
2、如因本机构/本所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机构/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整
改。”

六、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 2014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修正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积极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分红比例
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②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

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④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
产总额的 20%;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研究论证
①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
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②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③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④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③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②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结合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
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8)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公司还制定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
一步安排。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具体分红计划的详细
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十八、(四)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

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2012 年 5 月 10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翔、刘军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
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
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
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
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

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均严
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开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
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
的条件。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田三红,企业股东武汉长江富国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本人以及本人利用其他控制企业经营
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
经营或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
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
公司。
3、如果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
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4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000万股,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
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500万股,网上发行4,500万股,发行价格为8.80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5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聚隆科技”,证券代码“300475”;其
中本次公开发行的5,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6月1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
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6月10日
3、股票简称:聚隆科技
4、股票代码:30047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0,00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50,0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5,000万股新股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表
占发行后总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遇非交易日顺延)
刘翔 54,944,954 27.47 2018 年 6 月 10 日
刘军 39,676,129 19.84 2018 年 6 月 10 日
田三红 7,500,000 3.75 2016 年 6 月 10 日
武汉长江富国资产
7,500,000 3.75 2016 年 6 月 10 日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澄鼎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中心(有限 7,500,000 3.75 2016 年 6 月 10 日
合伙)
张芜宁 6,762,237 3.38 2018 年 6 月 10 日
宁国汇智项目投资
4,476,998 2.24 2018 年 6 月 10 日
中心(有限合伙)
一、首次公
周郁民 3,884,636 1.94 2018 年 6 月 10 日
开发行前
孔德有 2,802,774 1.40 2018 年 6 月 10 日
已发行的
叶挺 2,166,782 1.08 2018 年 6 月 10 日
股份
方明江 2,157,537 1.08 2018 年 6 月 10 日
章武 2,078,345 1.04 2018 年 6 月 10 日
周国祥 1,846,634 0.92 2018 年 6 月 10 日
刘宗军 1,541,271 0.77 2018 年 6 月 10 日
邵文潮 1,541,271 0.77 2018 年 6 月 10 日
潘鲁敏 1,541,271 0.77 2018 年 6 月 10 日
柳洁 953,733 0.48 2018 年 6 月 10 日
阮懿威 749,992 0.37 2018 年 6 月 10 日
戴旭平 256,877 0.13 2018 年 6 月 10 日
吴东宁 118,559 0.06 2018 年 6 月 10 日
小计 150,000,000 75.00 -

二、本次公 网下发行股份 5,000,000 2.50 2015 年 6 月 10 日


开发行的 网上发行股份 45,000,000 22.50 2015 年 6 月 10 日
股份
小计 50,000,000 25.00 -
合计 200,00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Julong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15,000.00 万元(发行前)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发行后)

设立日期 1998 年 9 月 16 日
住所 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军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研发、销售;洗衣机配件、其它机电产
经营范围 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 新型、高效节能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话 0563-4186119

传真 0563-4186119

互联网地址 http://www.ahjlcd.com
负 责 信 息 披 露和 投 资者
证券部
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负责人 阮懿威
证券部联系电话 0563-4186119

电子信箱 ahjlcd@126.com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


折合股份公司 比例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持股方式
股份数量(股) (%)
刘军 董事长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直接持股 39,676,129 26.45
董事、总
刘翔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直接持股 54,944,954 36.63
经理
董事、副
张芜宁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直接持股 6,762,237 4.51
总经理
董事、副
周郁民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直接持股 3,884,636 2.59
总经理


折合股份公司 比例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持股方式
股份数量(股) (%)
夏成才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 - -
孙邦清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 - -
鲁建国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 - -
通过宁国
监事会主
钟建新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汇智间接 112,000 0.07

持股
冯文伟 监事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 - -
通过宁国
桂书宝 监事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汇智间接 22,000 0.01
持股
杨劲松 总工程师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 - -
梁雨翔 财务总监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 - -
董事会秘
阮懿威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直接持股 749,992 0.50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刘翔。自然人刘翔先生作为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和最大股东,
持有公司5,494.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刘翔父子,分别持有公司 3,967.61 万股份和
5,494.50 万股份,合计持有 9,462.11 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3.08%。自 2000
年 4 月以来,刘军、刘翔父子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60%以上的股权,处于绝对控
股地位。
刘军:男,1953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大专学历,工程师,中共
党员。曾先后担任宁国县石口手工业社车间主任、宁国仪表元件厂车间主任、
宁国轻工机械厂车间调度、宁国县汽车配件厂生产副厂长、宁国县刮水器厂厂
长、宁国县轻工业局股长。自 1994 年 1 月起担任安徽卷烟机械厂厂长;199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担任聚隆实业董事长、总经理;1998 年 9 月至 2006 年 3
月,担任聚隆机械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聚隆减速器董事长,
翔隆酒店执行董事、总经理,系宣城市人大代表。2003 年荣获安徽省人民政府
颁发的“科学技术二等奖”,还曾荣获“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宣城市人
民政府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宁国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宁国经济发展功
勋人物”称号。刘军先生负责公司战略规划、整体发展。


刘翔:男,1979 年 11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自 2002
年起先后担任聚隆机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董事长,卷烟机械董事长、总经理。
现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聚隆精工执行董事、总经理,聚隆减速器董事、总
经理,系宁国市人大代表。2007~2010 年度连续荣获宁国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宁
国经济发展功勋人物”称号,曾获评第四届“宣城市十大杰出青年”。刘翔先生
全面负责公司整体运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除宁国翔隆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无控制的其他企业。
宁国翔隆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由原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分立设立,目
前其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住所 宁国市环城北路绿宝花园城二期 8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军
注册资本 466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13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酒店项目投资
年检状况 合法有效

宁国翔隆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 军 316.88 68.00
2 刘 翔 55.92 12.00
3 张芜宁 37.28 8.00
4 周郁民 9.32 2.00
5 孔德有 9.32 2.00
6 方明江 9.32 2.00
7 叶 挺 9.32 2.00
8 章 武 9.32 2.00
9 柳 洁 9.32 2.00
合计 466.00 100.00

目前,宁国翔隆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筹建公寓式酒店,2012 年 4 月份
完成了公寓式酒店相关建设、规划报批手续,进入施工阶段,至今尚未正式开展

实际经营业务;公司收入基本为资金存储的利息收入。刘军系宁国翔隆酒店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宁国翔隆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期各期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2014 年末 2013 年末 2012 年末

资产总额 7,265.57 7,665.79 8,490.70
净资产 4,848.39 5,002.45 5,056.72
利润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净利润 -154.06 -54.27 97.92
未经审计 已审计 已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80,802户。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
股份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遇非交易日顺延)
刘翔 54,944,954 27.47 2018 年 6 月 10 日
刘军 39,676,129 19.84 2018 年 6 月 10 日
田三红 7,500,000 3.75 2016 年 6 月 10 日
武汉长江富国资产管理有
7,500,000 3.75 2016 年 6 月 10 日
限公司
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
7,500,000 3.75 2016 年 6 月 10 日
理中心(有限合伙)
张芜宁 6,762,237 3.38 2018 年 6 月 10 日
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
4,476,998 2.24 2018 年 6 月 10 日
限合伙)
周郁民 3,884,636 1.94 2018 年 6 月 10 日
孔德有 2,802,774 1.40 2018 年 6 月 10 日
叶挺 2,166,782 1.08 2018 年 6 月 10 日
小计 137,214,510 68.60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万股,未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80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下配售50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
比 例 为 0.16339869% 。 本 次 发 行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4,500 万 股 , 中 签 率 为
0.2734412693%,超额认购倍数为366倍。在本次发行中,网上网下发行不存在余
股。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中,(1)A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892,183股,占网下发行
股票数量的57.84%,不低于40%;B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980,380股,
占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9.61%,不低于5%;(2)A、B、C类投资者的获配比例(获
配数量/申购数量)分别为0.16340017%、0.16339667%、0.16339667%,符合“同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
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等原则。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4,000万元;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5年6月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众环验字(2015)010040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共35,303,348.33元,每股发行费用0.71元(每股发行费
用=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股数),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



保荐费

会计师费用 503.6

律师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及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
426.734833
露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404,696,651.67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95元/股(按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6元/股(按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2014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5年一季度审
阅数据均披露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公司预计2015年1-6月的净利润约为5,000-5,500万元,比2014年同期净利
润下降32-38%(上年同期净利润为8,072.98万元),2015年上半年净利润出现同
比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同期确认了2705万元土地处置收入,若剔除该部
分土地处置收入的影响,本公司2015年上半年净利润将与2014年上半年变动幅度
为-10%—0%。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谨慎考虑公司未来业绩的波动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5月2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住 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4室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保荐代表人:李强、叶华
项目协办人:赵向前
电话:010-88085939
传真:010-88085256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聚隆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聚隆科技股
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愿意推荐聚隆科技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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