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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1-11
股票简称:神宇股份 股票代码:300563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She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c.
(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 27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神宇股份”、“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凤娟、汤晓楠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条承诺不因任凤娟、汤晓楠职务的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未来公司若出现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
署相关承诺。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芝华、蒋桂华、
苏州蓝海方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周芝华作为公司监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法人股东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承
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何美玉、金玉、任新民、常鸣明、李忠
泽、任作民、姚振华、李红燕、缪珍娟、尹伟江、周风云、裴凤珍、杨学正承
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
港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建军、任惠娟、任静娟、任雨江、陈
芳、陈曦、汤韵芬、张晓健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港汇投资的股权,也不由
港汇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5、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惠艳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博宇投
资的股权,也不由博宇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6、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宇法、曾熙云、缪亚杰、赵丽丽、金
瑞叶、承滨、陆东香、丁明红、刘军民、徐君昱、柳杨、邓君芬、刘阳、芮萍、
沈菊平、谢俊杰、张玉洁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
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高国锋、殷刘碗、陈宏作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管理人员,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
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8、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邓新军、刘青作为公司的监事,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
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任凤娟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触发股价稳
定方案时,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
二顺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
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
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
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
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人增
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本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
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②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③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
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
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股东
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
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
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
(3)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
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
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但不超过 100%。
(二)相关惩罚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
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
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
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控股股东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
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
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
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
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
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
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
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
划;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
相关约定履行本人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
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
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
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需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五位,分别为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
亚邦创投和周芝华。上述五位股东持有股份的意向及减持股份的计划如下:
(一)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上述股东就减持股份发布
提示性公告之日,上述股东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
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高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价格相应调整)。
(二)减持意向
1、任凤娟、汤晓楠、周芝华的减持意向
在满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的规定情形下,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届时神宇股份总股本的 5%,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神宇股份总
股本的 5%,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2、汤建康的减持意向
在满足“在任凤娟、汤晓楠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况下,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神宇股份总股本的 5%,若锁定期满后第一
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神宇股份总股本的 5%,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
年。
3、亚邦创投的减持意向
亚邦创投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持有神
宇股份的 50%,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亚邦创投届时持有神宇
股份的 50%,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三)减持方式
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
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四)减持价格
1、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承诺
最低减持价格为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神宇股份如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五)其他事项
1、上述股东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
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
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上述股东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
持计划。
2、上述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3、上述股东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作
日将通过神宇股份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4、上述股东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
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神宇股份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神宇股份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
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
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如下:如因神宇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购
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
院做出相关判决的,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神宇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将督促
神宇股份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神宇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具体购回方案如下:
1、购回数量: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在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
公开发售的股份;
2、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 1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公司董事承诺
公司董事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
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神宇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神宇股份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
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承诺:因
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公司主要从事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细
微射频同轴电缆,极细射频同轴电缆,半柔、半刚射频同轴电缆,稳相微波射
频同轴电缆,军标系列射频同轴电缆等多种系列产品。该等产品已经广泛应用
于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平板电脑(Pad)、无线路由器、数码相机、
游戏机、3G、4G移动通信基站、精密医疗设备,以及“神舟”系列地面发射系
统配套信号传输器件、军工测量船等军用硬件或系统的信号传输组件,应用范
围主要包括消费类电子、移动通信、微波通信等民用领域,以及航天、电子等
军用领域。
公司是国内射频同轴电缆品种较为齐全,且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生产企
业之一。通过长期在技术、生产、管理方面的积累和创新,公司已经具备较强
的研发创新和快速反应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适用于不同最终产品的差异化产
品解决方案。公司已经在跨国企业占领的高端射频同轴电缆领域拥有自己稳固
的客户群,在射频同轴电缆的进口替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报告期内,公司射频同轴电缆的收入规模和盈利水平较为稳定,2013-2016
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25,137.59万元、24,299.94万元、26,365.90万元和
13,718.1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445.19万元、2,584.83万元、3,248.60万元和
1,986.78万元。但由于产能限制,公司的产能利用率达到100%左右,生产线处
于满负荷运作状态。因此,产能不足已成为制约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阻碍。
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得以实施,公司的产能瓶颈将得到有效缓解,预计未来市
场份额将获得进一步提升。
(2)公司现有业务板块的改进措施
①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积极了解下游产品市场的需求,凭借成熟的行业
经验为下游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和差异化的服务,进而满足日新月异的电子产
品市场对射频同轴电缆的需求,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②公司将加大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投入,通过技术改进不断提高产品的先
进水平,继续保持公司在行业的技术领先地位;
③公司在目前以技术人员为核心的人才梯队基础上,将继续加强自身培养
和外部引进,优化公司的人才结构,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
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
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
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
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
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
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
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
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
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
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
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
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
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
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
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射频同轴电缆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公司未来将凭借技术、方
案设计与实施、人才、快速反应能力等优势,将继续立足于华东市场,并在满
足外销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继续致力于拓展华南地区等内销市场,使得内销业务
规模及占比快速增加,并且进一步丰富产品线,在相对薄弱的地区市场取得突
破,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巩固并提高行业地位。
(4)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升生产工艺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
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
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
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
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
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公司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既重视对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制定了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障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
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
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
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
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并由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的
《公司章程(草案)》,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公司
字[2014]19 号)的规定于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对《公司章程
(草案)》进行了修订。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
1、本人今后不会通过本人或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
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神宇股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如有此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神宇股份所有;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
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神宇股份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
神宇股份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人
给予神宇股份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
在公平及正常交易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神宇股份
及其子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就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如
下:
本人将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及公司可
能于未来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时予以修订或颁布之其他有关
制度,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为第一考量,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当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时,本人将通过自身合法权利促使公司
及其子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不可避免之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
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致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则由本人向公司及其
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一
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将关联交易所获利益无条件支付给公司及其子公司。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
资者的权益。
(二)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神宇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神宇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神宇
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神宇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神宇股份,因此给神宇股份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神宇股份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 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神宇股份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 若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
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神宇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神宇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神宇
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公司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神宇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神宇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神宇
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神宇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神宇股份,因此给神宇股份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神宇股份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 同意神宇股份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
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 若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所获的神宇股
份),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
偿,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神宇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神宇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神宇
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本公司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神宇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神宇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神宇
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神宇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神宇股份,因此给神宇股份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神宇股份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同意神宇股份停止向本人发放津贴,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
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神宇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神宇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神宇
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受到过影响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本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
接损失。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已经并能够持
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神宇股份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涉密信息采取
了脱密处理或豁免披露。经审核,该等文件已经正式披露的信息均为公开、允
许披露或经过脱密处理的事项,该等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2、神宇股份已经并能够根据《国防科工局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印发
<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科工财审
[2008]702 号)、《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0]1718 号)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35 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
过 2,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网上发行数量 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8.84 元/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
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8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神宇股份”,股票代码“300563”。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上市交
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1 月 14 日
(三)股票简称:神宇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56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股本的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任凤娟 1,915.40 23.94% 2019年11月14日
汤晓楠 1,574.00 19.68% 2019年11月14日
上海亚邦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 820.00 10.25% 2017年11月14日
(有限合伙)
汤建康 600.00 7.50% 2019年11月14日
周芝华 518.00 6.48% 2017年11月14日
首次公开发
江阴市港汇投资有
行前已发行 227.50 2.84% 2019年11月14日
限公司
的股份
蒋桂华 158.00 1.98% 2017年11月14日
苏州蓝海方舟股权
100.00 1.25% 2017年11月14日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阴市博宇投资有
87.10 1.09% 2019年11月14日
限公司
小计 6,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的股份 2,000.00 25.00% 2016年11月14日
行的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 1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 She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c.
公司住所: 江阴市东外环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 汤晓楠
注册资本: 6,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前),8,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后)
设立日期: 2003年8月6日(2010年4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通信技术的推广服务;高温高频线缆的生产、销售;金丝材、
银丝材、铜线材的加工;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
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建材、塑
料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行业
划分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510-86279909
联系传真: 0510-86279909
电子信箱: sygf@shenyucable.com
互联网网址: www.shenyucable.com
董事会秘书: 殷刘碗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持股方式 持股情况

2016年3月12日至 直接和间 直接持有神宇股份23.94%的股份;
1 任凤娟 董事长/董事
2019年3月11日 接持股 持有港汇投资18.26%股份,港汇投
资持有神宇股份2.84%的股份;持有
博宇投资2.30%股份,博宇投资持有
神宇股份1.09%的股份
2016年3月12日至
2 汤晓楠 总经理/董事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神宇股份19.68%的股份
2019年3月11日
2016年3月12日至
3 吴章龙 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3月11日
2016年3月12日至
4 王众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3月11日
2016年3月12日至
5 沙智慧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3月11日
2016年3月12日至
6 胡建军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3月11日
2016年3月12日至
7 周芝华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神宇股份6.48%的股份
2019年3月11日
2016年3月12日至 持有博宇投资1.15%股份,博宇投资
8 刘青 监事 间接持股
2019年3月11日 持有神宇股份1.09%的股份
2016年3月12日至 持有博宇投资2.29%股份,博宇投资
9 邓新军 监事 间接持股
2019年3月11日 持有神宇股份1.09%的股份
副总经理、 持有博宇投资1.15%股份,博宇投资
10 殷刘碗 - 间接持股
董事会秘书 持有神宇股份1.09%的股份
董事、副总
2016年3月12日至 持有博宇投资21.09%股份,博宇投
11 陈宏 经理、研发 间接持股
2019年3月11日 资持有神宇股份1.09%的股份
部经理
副总经理、 持有博宇投资1.27%%股份,博宇投
12 高国锋 - 间接持股
财务总监 资持有神宇股份1.09%的股份
13 石晓宇 副总经理 -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控股股东为任凤娟,实际控制人为任凤娟、汤晓楠和
汤建康。
任凤娟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55 年 10 月,曾于苏
州大学主修国际结算专业,助理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长,同时还担任的职务
有江阴市港口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凤祥化学科技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阴市港
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经获得的荣誉有 2009 年“江苏省明星企
业家”、2011 年“江苏省优秀企业家”。
汤晓楠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80 年 11 月,本科学
历,高级职业经理人,曾参加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创新及全球领导”课程,
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经获得的荣誉或担任的社会职务有:2008 年至 2010
年度江阴市“优秀共产党员”、2009 年“江苏省明星企业家”、2011 年“江苏省
优秀企业家”、2011 年中共江阴市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代表、2011 年中共无锡
市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代表、2014 年“江阴青年创业先锋”、2014 年-2015 年
“江阴市优秀总经理”。
汤建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52 年 2 月,高中学历。
1979 年-1994 年担任江阴市商业局工批中心副食部经理,1994 年至今任江阴市
港口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除上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汤晓楠无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任凤娟和汤
建康对外持股情况如下:
任凤娟、汤建康合计持有凤祥化学 99%的股份;凤祥化学持有港口化工
68.35%的股份,任凤娟、汤建康分别直接持有港口化工 26.27%、5%的股份;港
口化工持有华锋物资 100%的股份;任凤娟持有港汇投资 18.26%的股份;任凤娟
持有博宇投资 2.30%的股份;汤建康持有青阳生态园 51%的股份。
其中,凤祥化学主要从事化学产品贸易业务;港口化工主要从事化学产品
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华锋物资原主要从事煤炭贸易业务;港汇投资、博宇投资
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青阳生态园主要从事农产品种植、
餐饮及旅游观光服务。上述企业主营业务均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不存在
同业竞争。
综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
相似或构成竞争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同业竞争。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6,341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表:
序 占发行后总股本
股东名称 持有股本(万股)
号 的比例
1 任凤娟 1,915.40 23.94%
2 汤晓楠 1,574.00 19.68%
3 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0.00 10.25%
4 汤建康 600.00 7.50%
5 周芝华 518.00 6.48%
6 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 227.50 2.84%
7 蒋桂华 158.00 1.98%
8 苏州蓝海方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1.25%
9 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 87.10 1.0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10 11.90 0.15%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6,011.90 75.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8.84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20,931,537,500 股,
配号总数为 241,863,075 个,中签率为 0.016538283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
倍数为 6,046.57688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967,329 股,缴款认
购金额为 176,511,188.36 元,放弃认购 32,67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288,811.64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7,680 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5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276.86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2,500.00
2 审计费用 257.36
3 律师费用 213.00
4 发行手续费用 11.50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95.00
合计 3,276.86
每股发行费用为 1.6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03.14 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85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的每股收益为 0.38 元。(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 2016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16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
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 目 2016年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228,441,002.71 197,421,594.75 15.71
流动负债(元) 148,158,322.53 129,453,489.56 14.45
总资产(元) 421,599,997.85 372,735,344.61 13.1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270,809,054.88 242,233,361.75 11.80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4.51 4.04 11.63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 目 2016年1-9月 2015年1-9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34,893,225.62 197,005,420.90 19.23
营业利润(元) 30,418,057.47 27,970,915.47 8.75
利润总额(元) 33,700,894.64 29,940,982.45 12.5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8,575,693.13 25,130,958.49 13.71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25,786,978.09 23,458,462.18 9.93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8 0.42 14.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43 0.39 10.26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14 11.30 -0.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0.05 10.55 -0.50
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8,428,451.07 22,488,438.07 70.88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64 0.37 72.97
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致力于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营
业务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
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2016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3,489.3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9.23%,公司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57.5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71%,未呈
现下滑趋势。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 42,160.00 万元、流动资产 22,844.10
万元、流动负债 14,815.83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7,080.91
万元。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
年末保持稳定上升。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6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842.85 万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了 1,594.00 万元,主要是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
加所致。
三、公司 2016 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
之日至 2016 年年底,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
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经营业绩情
况,公司 2016 年全年预计业绩情况如下:营业收入约 28,000-30,00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3,400-3,6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20-3,320 万元。
上述业绩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 本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
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保荐代表人:王刚、蒋红亚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宇通信
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
愿意担任神宇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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