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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2-27
股票简称:英飞特 股票代码:30058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459号A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Guichao Hua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
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董事华桂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
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戴尚镯、张旭伟、张华建、匡志宏、监事李霞、徐迎春、贾佩贤承
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
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股东林镜、戴中天承
诺:在其家庭成员戴尚镯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股份锁定
期限参照戴尚镯先生签署的《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的承诺》执行。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尚志投资、华睿泰信、誉恒投资、尚全投资、群英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
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月
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中科东海、华睿海越、恒赢蚨来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关于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
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
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
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购回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约束措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
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购回股份、赔
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
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
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
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
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
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
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公司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1、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
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
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
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
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应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
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
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
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
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
的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
和(税后)的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
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
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
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
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
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
(2)同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4、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
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
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
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销售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全球化布局,致力
于为全球更多客户提供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
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国际、国内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
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战略布局。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
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
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五)发行人相关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主体签
署,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及约束
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主体签
署,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及约束
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因我们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
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
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
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基于
合理信赖本所所出具法律文件而投资发行人股票的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4年5月2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
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三、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
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
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
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目前处于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除公司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
润的20%。
本条所称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
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明采取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
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三)分红政策差异化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
比例不低于20%。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证券中心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
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需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随
意调整;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应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网络、电话以及见面会等
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
策议题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分红政策相关信息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英飞特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
超过3,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
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3,300万股,全部为新
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2,9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7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英飞特”,股票代码“300582”,本次公开发
行的3,3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8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
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2月28日
3、股票简称:英飞特
4、股票代码:30058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2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3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300万股股
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首次
可上市交
公开发
持股数量 易时间
发行前后 股东名称 行后
(股) (非交易
总股本
日顺延)
比例
GuichaoHua 51,274,575 38.84% 2019.12.28
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289,762 8.55% 2017.12.28
浙江华睿泰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900,000 7.50% 2017.12.28
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757,541 5.88% 2017.12.28
首次公开 浙江尚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35,000 4.88% 2017.12.28
发行前 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33,122 2.60% 2017.12.28
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70,000 2.25% 2017.12.28
浙江华睿海越光电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70,000 2.25% 2017.12.28
杭州恒赢蚨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70,000 2.25% 2017.12.28
小 计 99,000,000 75.00%
网下配售股份 3,300,000 2.50% 2016.12.28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29,700,000 22.50% 2016.12.28
行的股份
小 计 33,000,000 25.00%
占首次
可上市交
公开发
持股数量 易时间
发行前后 股东名称 行后
(股) (非交易
总股本
日顺延)
比例
合 计 132,0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Inventronics (Hangzhou), Inc.
3、注册资本:9,900万元(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Guichao Hua
5、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459号A座
6、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子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及
提供技术服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LED驱动电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8、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
9、电话:0571-56565800
10、传真:0571-86601139
11、电子邮箱:sc@inventronics-co.com
12、董事会秘书:戴尚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
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
股东名称 现任职务 任期
(万股) 股比例
2014.3.27 至
Guichao Hua 董事长、总经理 5,127.46 38.84%
2017.3.26
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2014.3.27 至
戴尚镯 150.12 1.14%
董事会秘书 2017.3.26
2014.3.27 至
张旭伟 董事 42.58 0.32%
2017.3.26
2014.3.27 至
张华建 董事、副总经理 132.47 1.00%
2017.3.26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
股东名称 现任职务 任期
(万股) 股比例
2014.3.27 至
匡志宏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5.73 0.42%
2017.3.26
2014.3.27 至
华桂林 董事、基建顾问 55.26 0.42%
2017.3.26
2014.3.27 至
钱照明 独立董事 - -
2017.3.26
2014.3.27 至
陈良照 独立董事 - -
2017.3.26
2014.3.27 至
王 进 独立董事 - -
2017.3.26
2014.3.27 至
李 霞 监事会主席 134.17 1.02%
2017.3.26
2014.3.27 至
徐迎春 监事、研发事业部副总经理 32.28 0.24%
2017.3.26
2014.3.27 至
贾佩贤 职工代表监事、行政中心总监 9.63 0.07%
2017.3.26
核心技术人员、 2014.3.27 至
葛良安 18.77 0.14%
研发事业部副总经理 2017.3.26
合 计 5,758.47 43.62%
注:除Guichao Hua为直接持股外,其他人员均为间接持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Guichao Hua持有本公司5,127.4575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为51.7925%,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Guichao Hua先生,美国国籍,护照号为44386****,1965年5月出生。Guichao
Hua先生1994年毕业于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电气工程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93
年参与创办美国VPT Inc.(VPT Inc.致力于为用户提供航空电子领域、军事领域和空
间 应 用 领域电源转换解决方案, 2009年5月被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HEICO
Electronic Technologies Corp.(NYSE:HEI.A)收购),任副总裁(1993年至1999
年);1999年创办伊博电源(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博电源”,伊博电源
于2001年5月被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Bel Fuse Inc.(NASDAQ:BELFB)收购),任
董事长、总经理。Guichao Hua先生于2009年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即国家
“千人计划”)。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除持有本
公司股权外,未投资或控制其他企业。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60,600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Guichao Hua 51,274,575 38.84%
2 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289,762 8.55%
3 浙江华睿泰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900,000 7.50%
4 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757,541 5.88%
5 浙江尚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35,000 4.88%
6 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33,122 2.60%
7 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70,000 2.25%
8 浙江华睿海越光电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70,000 2.25%
9 杭州恒赢蚨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70,000 2.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10 159,211 0.12%
证券账户
合 计 99,159,211 75.1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发行数量为3,3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14.8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845.77069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61%由网下回拨至
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
发行数量为 2,9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 0.0291190690%,有效申购倍数为 3,434.17572 倍。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
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网下
发行股份进行了初步配售,各类投资者的申购及初步配售结果汇总信息如下:
有效申购股 初步配售 初步配售
配售对象分类 申购占比 初步配售比例
数(万股) 数量(股) 数量占比
A 类投资者(公募
485,000 19.87% 1,650,370 50.01% 0.03397665%
基金和社保基金)
B 类 投资 者( 年 金
187,400 7.68% 456,319 13.83% 0.02437020%
保险资金)
有效申购股 初步配售 初步配售
配售对象分类 申购占比 初步配售比例
数(万股) 数量(股) 数量占比
C 类 投资 者( 其 他
1,767,870 72.45% 1,193,311 36.16% 0.00676200%
投资者)
合 计 2,440,270 100% 3,300,000 100% -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T+2 日)结束。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
量为 58,771 股,包销金额为 872,749.35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78093939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0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6,021万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6]4791号号《验资报
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2,984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0.9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本)。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类别 金 额
承销费用 2,133.00
保荐费用 122.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250.00
律师费用 78.9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60.00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40.10
合 计 2,984.00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6,021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39元(按照201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
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0.65元/股(以发行人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
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
31日和201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
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16]4073号《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
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一、2016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本公司2016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中汇会审[2016]4576号
《审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9.30 2015.12.31
流动资产 24,015.93 19,578.24
非流动资产 90,028.84 64,403.15
资产总额 114,044.77 83,981.39
流动负债 43,684.81 30,628.11
非流动负债 27,439.31 15,065.80
负债合计 71,124.13 45,693.91
所有者权益合计 42,920.64 38,287.48
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由2015年末的54.41%上升至62.37%,主要原因是
根据生产经营和长期资产投资需要,短期借款增长11,500.00万元、长期借款(含一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长13,692.96万元,上述银行借款的增加是导致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规模增加的主要原因。
2016年9月30日的流动资产比2015年末增加4,437.69万元,主要原因有:(1)存
货增加1,692.77万元,主要原因是可调驱动电源产品的产销量增长,导致原材料、库
存商品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2)因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预
缴房产税等项目增加,导致其他流动资产增长1,592.44万元。
2016年9月30日的非流动资产比2015年末增加25,625.6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
公司滨江总部大楼和桐庐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投入金额持续增加以及浙江英飞特
为后续发展新购置土地,导致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滨江总部大楼用于出租部
分)、无形资产等大幅增长。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年1-9月 2015年1-9月
营业收入 44,837.65 36,531.88
营业利润 4,564.29 6,183.78
利润总额 5,361.08 5,863.26
净利润 4,624.14 5,171.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624.14 5,171.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4,029.57 5,415.40
利润
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的LED驱动电源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公司在产品结构、销售模式、市场区域、主要客户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营业收入依旧保持增长态势,2016年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8,305.77万
元,增幅为22.74%。
2016年1-9月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1,619.49万元,下滑26.19%,扣除非经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 期 减 少 1,385.83 万 元 , 下 滑
25.59%,主要原因有:
(1)因2016年三季度厂区搬迁等因素影响,生产受到一定影响,产品毛利率有
所下滑;
(2)虽然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但是由于研发投入持续增加,
以及2016年4月搬迁入新办公大楼后,折旧及摊销费、物业水电费、办公费等管理费
用均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导致管理费用增速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速;
(3)财务费用增长967.35万元,具体原因有:第一,银行借款增加以及滨江总
部大楼转固后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导致利息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689.73万元;第
二,因汇率波动影响,汇兑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277.68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年1-9月 2015年1-9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64.36 5,735.2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085.79 -11,761.8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861.62 4,051.4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69.71 390.9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70.47 -1,584.17
2016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净利润少2,659.79万元,主要原因
是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项目增加,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等经营性负债项
目减少所致。
二、对 2016 年全年经营业绩的预计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
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预计2016年度将实现营业收入5.79-6.32亿元,较2015年度增长10%-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74-0.84亿元,较2015年度下滑10%-20%,预计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0.68-0.77亿元,较2015年度下滑10%-2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
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12月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下述7、9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变更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459号A座”;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6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5473号
《应诉通知书》,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
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其:(1)退还货款66.01万元;(2)赔偿原告已发生的维
修费用41.24万元;(3)赔偿已发生的补货差价损失8.12万元;(4)赔偿已发生
的境外退货损失0.98万元;合计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付116.35万元,并由本公司承
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认为,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利润无重大影响。另外,本次发行
前的全体股东承诺:如本案公司最终败诉,全体股东将按本次发行前的股权比例
分担该诉讼对公司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赔偿金、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导致的
其他生产经营损失,且各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已在2016年12月9日公告上述涉诉事项,并在2016年12月15日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37
保荐代表人:刘建毅、顾盼
项目协办人:王浩
项目组成员:成政、周斌烽、肖文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英飞特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
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英飞特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担任
英飞特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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