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Huakai Cultral and Creative CO., LTD.
(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29 号厂房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公司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其关联方神来科技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其关联方神来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凯创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0 日)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公司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其关联方神来科技同时承诺:上述锁
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从华凯创意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
股东及其配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
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二)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熊燕、王安祺、彭红业、
李宇、杨长清、周凯、常夸耀、吴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各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各自从华凯创意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各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各自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股东王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华凯创意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凯
创意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文旅基金承诺:下述期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凯创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华凯创意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凯创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
行的股份:(1)华凯创意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2)本企业成为华凯创意股东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 3 年内。
2、本公司法人股东深创投、柏智方德及自然人股东何志良、熊建国、卞慧
波、杨红爵、章慧、汤军、蒲海云、李波、周清波、王芳、李毅伟、黄永松、姜
淑娥、谢波、黄杰、张剑、谭克修、孟学军、张钧、张小凡、谢建华、罗明、姜
国斌、程忠义、廖春青、杜希尧、战颖、潘爱群、才泓冰、刘伊玲、刘欢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惠莲之夫何志良同时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李惠莲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李惠莲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凯创意股份;如李惠莲在华凯创意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凯创意股份;如李惠莲在华凯创意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凯创意股份。
(五)神来科技股东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
承诺
公司股东周新华作为神来科技的股东还同时承诺:自华凯创意股票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湖南神来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公司股东彭红业、王萍、何志良作为神来科技的股东还同时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湖南神来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关联方神来科技承诺:本人拟长期持
有公司股票,所持的华凯创意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锁定期满
两年后拟减持华凯创意股份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华凯创意并予以公告,且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的华凯创意股份
数不超过目前持有的华凯创意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华凯创意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本企
业在拟减持华凯创意股份(需本企业届时仍为持有华凯创意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将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华凯创意,并积极配合华凯创意的公告等信息披
露工作。
本公司股东文旅基金承诺: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的华凯创意股
份数不超过目前持有的华凯创意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华凯创意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本
企业在拟减持华凯创意股份(需本企业届时仍为持有华凯创意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时,将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华凯创意,并积极配合华凯创意的公告等信
息披露工作。
本公司股东熊燕承诺: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本人减持的华凯创意股份数不
超过目前持有的华凯创意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华凯创意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在拟
减持华凯创意股份(需本人届时仍为持有华凯创意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将
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华凯创意,并积极配合华凯创意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
作。
三、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4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 股)发行之日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
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14 年 10 月 25 日和 2014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修
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
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
修改提供便利。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
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稳定性。公司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
定的情况下,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
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规划和计划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
计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关于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
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本条所称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
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 20%。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2014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进行
相应的调整,下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上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未能按
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主体实
施相应义务。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
增持方案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且不低于其
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的 50%。但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 2%,并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控股股东)、高级
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增持方案增持公司股票,单次
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30%(税后)。若公
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向社会股东回购
公司股票,单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或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不低于 500 万元,但连续 12 个月累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三)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程序
1、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
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3、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公司将在前项
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
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四)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后,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五)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
股东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同时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
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
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
和的 30%(税后)】-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且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
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预案的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
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从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以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首
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的基准利率计算)作为赔偿。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关联方神来科技承诺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本公司将按法定程序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
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 3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将启动股份购回
措施,发出购回要约,本人/本公司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原限售股份的转让价格,且支付原限售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日至购回公告日期
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基准利率计算)作为赔偿。
本人/本公司同时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 3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将向遭受损失的
投资者支付现金赔偿,赔偿损失的金额以投资者举证证实的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
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
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在本人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
薪酬或津贴扣留,用于赔偿投资者,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西部证券承诺:
1、西部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
件作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2、西部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3、西部证券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西部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5、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会计师事务所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方
面的承诺,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关联方神来科技关于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华凯创意股份,则本人/
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华凯创意股份所得的收益归华凯创意所有;如果本人/本公
司未将前述转让股份收益交给华凯创意,则华凯创意有权冻结本人/本公司持有
的华凯创意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
本公司应交给华凯创意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人/本公司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方
面的承诺,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履行赔偿责任,则华凯创意有权冻结本人/
本公司持有的华凯创意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本
人/本公司履行有关补偿或赔偿责任,直至本人/本公司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履
行赔偿责任,则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收益归华凯创意所有;
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将前述收益交给华凯创意,则华凯创意有权冻结本人/本公司
持有的华凯创意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
本公司应交给华凯创意的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收益,直至本人/本公司完全履行有
关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占用华凯创意
资金,则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归还华凯创意;如果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
企业未经华凯创意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而与华凯创意发生关联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有失公允给华凯创意导致损失的,则本人/本公司将相应关联交易产生的全
部收益归属华凯创意。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将前述资金及利息或关联交易收益归
还华凯创意,则华凯创意有权冻结本人/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华凯创意股份,且
可将应付本人/本公司或控制的企业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本公司应归
还华凯创意的资金及利息和关联交易收益,直至本人/本公司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华凯创意股份,则本人违反承
诺转让华凯创意股份所得的收益归华凯创意所有;如果本人未将前述转让股份收
益交给华凯创意,则华凯创意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华凯创意剩余股份,且可将应
付本人的薪酬的 50%以及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华凯创意的转让股
份收益,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如果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方面的承
诺,在本人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华凯创意有权将应付本人
的薪酬或津贴扣留,用于赔偿投资者,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股东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华凯创意股份,则本人/
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华凯创意股份所得的收益归华凯创意所有;如果本人/本公
司未将前述转让股份收益交给华凯创意,则华凯创意有权冻结本人/本公司持有
的华凯创意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
本公司应交给华凯创意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人/本公司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
报,公司拟通过加强现有业务板块风险管控;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投
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积
极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业绩;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但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
行人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相关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公司现有业务板块的风险管控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公司作为一家为各类客户提供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服务的国内大型文化创意
企业,在国内城市文化馆布展领域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同时报告期
内公司积极发展企业文化馆、博物馆、警示教育基地等类型文化主题展馆布展业
务,尤其是在具有千亿级市场容量的博物馆领域打开了新局面,成功实施了长沙
市博物馆、黄河水电博览馆等多个大型项目,公司的业务来源更为多元。公司
2013 年至 2016 年 1-6 月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1,818.51 万元、43,489.72 万
元、48,114.09 万元及 17,218.78 万元,保持逐年增长;另一方面,公司管理日趋
完善,盈利能力保持稳定,公司 2013 年至 2016 年 1-6 月各期净利润分别为
3,010.92 万元、3,658.04 万元、3,686.87 万元和 915.49 万元。综上,在当前国家
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背景下,公司总体发展态势良好。
(2)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①空间环境艺术设计业务毛利率波动风险
公司存在由于各年度承接项目类型的不同而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同时未
来有可能由于项目管理不善而导致综合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将在未来订单增加的情况下,有选择地承接利润空间较高的项目,以期
最有效地利用公司资源。此外,公司拟通过引进优秀的工程管理人才,进一步完
善预算管理、现场管理制度,同时加大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从而改善成
本控制。
②空间环境艺术设计业务收入波动较大
公司在布展业务中创新性的采取了“多元总包”模式,因而单一项目金额较
大,对公司收入影响较大。公司获得大型项目业务机会受客户项目实施计划及中
标情况影响,即使公司大型项目投标中标并签订合同,也有可能由于客户调整项
目方案等原因而影响项目进度,从而影响公司收入确认的进度,公司未来收入可
能存在较大波动。
公司拟不断提高设计和项目管理能力,大力拓展业务范围,从而提升公司应
对单个项目实施进度调整带来的收入波动风险。
③运营资金不足
公司大型文化主题展馆综合布展业务采取工程项目的运作模式,需要经历前
期创意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阶段,项目
时间跨度长,回款速度较慢。此外,由于公司客户多为政府部门,付款审批流程
复杂,并且受当年预算影响,导致公司取得进度款、结算款的周期较长,增加了
公司的资金压力。
为了应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通过调整资产结构、加强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
道等措施缓解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
④应收账款余额增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逐年增长,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
虽然公司目前客户主要为地方政府部门和投资平台,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低,
但地方政府有可能出现财政状况紧张,导致公司回款时间加长,一方面公司按照
会计政策需计提较多的坏账准备,另一方面,公司如通过银行借款补充营运资金
还将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
不断扩大,若应收账款规模过快增长,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将给公司带来
较大的营运资金压力和一定的经营风险。
为了应对上述风险,公司拟紧密关注外部环境变化趋势,做好相关决策工作,
加强客户信用和财务风险评估,加大应收账款控制力度,保障资产安全。
2、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
用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进度推进项目的实施,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达
产并产生效益。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
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
先期进行投入。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
环节。
3、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的主要运营成本包括人力成本以及其他费用,公司将不断优化管理体
制、精简人员,并加强费用控制,以提高经营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
4、积极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业绩
公司将在保持城市文化馆领域市场优势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博物馆、企
业文化馆及其他文化主题馆领域的业务开拓力度,并跟踪多媒体应用技术前沿、
不断提高创意设计水平,实施更多的精品工程,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
程(草案)》,其规定: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
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分红制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可预
期的回报。
6、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
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
相关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
权)该等议案;
5、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
议案;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华凯创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1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06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
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 306 万股,网
上发行 2,754 万股,发行价格为 5.2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5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凯创意”,股票代码
“300592”;本次公开发行的 3,06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
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华凯创意
(四)股票代码:30059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238.11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6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06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 占发行后股本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例(%) 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神来科技 16,000,000 13.0739 2020 年 1 月 20 日
2 周新华 15,927,900 13.0150 2020 年 1 月 20 日
3 深创投 15,340,000 12.5346 2018 年 1 月 20 日
4 文旅基金(SS) 11,111,100 9.0791 2018 年 1 月 20 日
5 熊 燕 5,000,000 4.0856 2018 年 1 月 20 日
6 柏智方德 4,000,000 3.2685 2018 年 1 月 20 日
7 才泓冰 3,830,000 3.1296 2018 年 1 月 20 日
8 战 颖 2,498,200 2.0413 2018 年 1 月 20 日
9 何志良 1,266,400 1.0348 2018 年 1 月 20 日
10 张 钧 1,000,000 0.8171 2018 年 1 月 20 日
11 孟学军 1,000,000 0.8171 2018 年 1 月 20 日
12 王安祺 1,000,000 0.8171 2018 年 1 月 20 日
13 谭克修 1,000,000 0.8171 2018 年 1 月 20 日
14 姜淑娥 1,000,000 0.8171 2018 年 1 月 20 日
15 张 剑 760,000 0.6210 2018 年 1 月 20 日
16 刘伊玲 600,000 0.4903 2018 年 1 月 20 日
17 张小凡 600,000 0.4903 2018 年 1 月 20 日
18 王 萍 538,900 0.4403 2018 年 1 月 20 日
19 潘爱群 500,000 0.4086 2018 年 1 月 20 日
20 杜希尧 500,000 0.4086 2018 年 1 月 20 日
21 谢建华 500,000 0.4086 2018 年 1 月 20 日
22 章 慧 471,700 0.3854 2018 年 1 月 20 日
23 王 芳 426,200 0.3483 2018 年 1 月 20 日
24 彭红业 426,100 0.3482 2018 年 1 月 20 日
25 周 凯 415,100 0.3392 2018 年 1 月 20 日
26 常夸耀 400,000 0.3268 2018 年 1 月 20 日
27 黄永松 400,000 0.3268 2018 年 1 月 20 日
28 刘欢喜 400,000 0.3268 2018 年 1 月 20 日
29 李 宇 371,700 0.3037 2018 年 1 月 20 日
30 杨红爵 371,700 0.3037 2018 年 1 月 20 日
31 谢 波 350,000 0.2860 2018 年 1 月 20 日
32 蒲海云 325,000 0.2656 2018 年 1 月 20 日
33 汤 军 325,000 0.2656 2018 年 1 月 20 日
34 卞慧波 311,700 0.2547 2018 年 1 月 20 日
35 熊建国 311,700 0.2547 2018 年 1 月 20 日
36 程忠义 300,000 0.2451 2018 年 1 月 20 日
37 姜国斌 300,000 0.2451 2018 年 1 月 20 日
38 吴 启 300,000 0.2451 2018 年 1 月 20 日
39 李毅伟 288,700 0.2359 2018 年 1 月 20 日
40 周清波 288,700 0.2359 2018 年 1 月 20 日
41 李 波 225,300 0.1841 2018 年 1 月 20 日
42 廖春青 200,000 0.1634 2018 年 1 月 20 日
43 罗 明 200,000 0.1634 2018 年 1 月 20 日
44 杨长清 200,000 0.1634 2018 年 1 月 20 日
45 黄 杰 200,000 0.1634 2018 年 1 月 20 日
小计 91,781,100 74.9961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下配售股份 3,060,000.00 2.5004 2017 年 1 月 20 日
2 网上发行股份 27,540,000.00 22.5035 2017 年 1 月 20 日
小计 30,600,000 25.0039 -
合计 122,381,100 100.0000 -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Huakai Cultural and Creative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9,178.11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38.11 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新华
董事会秘书:王安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 年 2 月 23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 年 3 月 28 日
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29 号厂房 101
电话:0731-88652008
传真:0731-88652098
互联网网址:www.huakai.net
电子信箱:ipo@huakai.net
经营范围:展馆、展厅的设计、布展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会议系统的开发及
安装,装修装饰工程的承接,灯光音响设备的安装;国内各类广告的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动画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开发;建筑模
型、机械模型、工业模型、医疗器械模型、教学模型、道具、雕塑的
设计、制作、销售及安装服务。(需资质证、许可证的项目取得相应
的有效资质证、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空间环境艺术、建筑模型、动画设计及服务
所属行业:R87 文化艺术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姓名 职务 合计持股数(股)
号 量(股) 量(股)
1 周新华 董事长、总经理 15,927,900 10,000,000 25,927,900
2 熊 燕 董事 5,000,000 - 5,000,000
董事、副总经理、董
3 王安祺 1,000,000 - 1,000,000
事会秘书
董事、财务总监、副
4 李惠莲 - - -
总经理
5 邓 亮 董事 - - -
6 彭红业 董事 426,100 2,000,000 2,426,100
7 岳意定 独立董事 - - -
8 蔡健龙 独立董事 - - -
9 高春鸣 独立董事 - - -
10 李 宇 副总经理 371,700 - 371,700
11 杨长青 副总经理 200,000 - 200,000
12 周 凯 副总经理 415,100 - 415,100
13 常夸耀 副总经理 400,000 - 400,000
14 吴 启 副总经理 300,000 - 300,000
15 王 萍 监事会主席 538,900 2,000,000 2,538,900
16 周晓军 监事 - - -
17 周小波 职工代表监事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新华先生,周新华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 1,592.79 万股,并通过神来科技间接控制本公司 1,6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
总股本的 34.79%。本次公开发行后,周新华先生控制公司总股本的 26.09%。
周新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3012419681121****;住所:湖南省宁乡县龙田镇龙田新农组。现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先生除神来科技外不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情况。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形。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54,563 名。公司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
1 湖南神来科技有限公司 16,000,000 13.07
2 周新华 15,927,900 13.01
3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340,000 12.53
4 湖南文化旅游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11,111,100 9.08
5 熊 燕 5,000,000 4.09
6 上海柏智方德投资中心 4,000,000 3.27
7 才泓冰 3,830,000 3.13
8 战 颖 2,498,200 2.04
9 何志良 1,266,400 1.03
10 张 钧 1,000,000 0.82
合计 75,973,600 62.0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06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21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
算);
(2)22.9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
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配售数量为 3,06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有
效申购数量为 29,050,600,000 股;网上发行数量 27,54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 的 90%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99,180,706,000 股 , 回 拨 后 中 签 率 为
0.0277674974%,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3601.33282 倍。网上、网下投资
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43,357 股,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4169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42.6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了审验,并出具了[2017]2-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459.60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费用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 2,300.00
审计验资费 650.00
律师费 236.00
信息披露费 260.00
发行手续费 13.60
合计 3,459.60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1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
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2,483.0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48 元/股(按照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3 元/股(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
对 2016 年 1-9 月的主要财务数据预测情况详细披露于《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预计 2016 年将实现营业收入 4.8 亿元至 5.2 亿元,同比增长 8%左右;
净利润 3,800 万元至 4,200 万元,同比增长 3%至 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3,000 万元至 3,500 万元,同比增长 8%至 2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电 话:029-87406043
传 真:029-87406134
保荐代表人:邹扬、李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
下: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因
此,同意保荐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年 日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