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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6-14
股票简称:江丰电子 股票代码:30066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Konfoong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Co., Ltd.
(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
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力军先生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力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12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
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
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
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 Jie Pan 先生、张辉阳先生、李仲卓先生、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
士,监事李义春先生、王晓勇先生、张英俊先生,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原俊夫先
生、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鲍伟江先生、边逸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12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所持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延长锁定期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拜耳克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机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
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
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3)本机构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
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
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智鼎博能、金天丞咨询、智兴博辉、张辉阳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机构/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
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
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3)本机构/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
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
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江阁投资、宏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周厚良先生、海邦创投、俞建超先生、赵永升先生、姚华俊先生、
李勇成先生、冯晋先生、单迦亮先生、徐兴标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企业/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
1、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购回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1、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
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
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应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
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
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
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
的 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
总和(税后)的 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
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
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在公司任职并领
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
行人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
的 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
总和(税后)的 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
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
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销售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国际、国内销售渠道和服务
网络的覆盖面,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战略布局,为全球更多客户提
供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4、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新产品
公司将加强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新产品开发水平,缩短产品开发周期,进一
步提高公司的技术竞争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
6、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
7、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
《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五)发行人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公开
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
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前述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
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
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应的承诺或其他替代措施;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发行人相关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
主体签署,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
及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等责任主体业已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适用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了公开承诺并提
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七)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
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三、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上市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
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
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目前处于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除公司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
润的 20%。
本条所称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
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明采取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
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二十。
(三)分红政策差异化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
比例不低于 20%。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证券部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
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需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随
意调整;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红政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
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应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见,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网络、电话以及见面会
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
政策议题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分红政策相关信息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做
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向发行人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下属除发行人之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
(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及附属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无法避免
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发行人资
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6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5,469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网下发行数量为 546.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 4,922.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4.6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6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江丰电子”,股票代码“300666”;
本次公开发行的 5,469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
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6 月 15 日
(三)股票简称:江丰电子
(四)股票代码:30066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876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469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5,469 万
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首次公开发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行后总股本比
(股) (非交易日顺延)
例(%)
姚力军 61,832,716 28.27 2020 年 6 月 15 日
上海智鼎博能
投资合伙企业 18,507,072 8.46 2018 年 6 月 15 日
(有限合伙)
宁波拜耳克管
理咨询有限公 17,449,525 7.98 2020 年 6 月 15 日

郑州金天丞信
息咨询中心 9,844,287 4.50 2018 年 6 月 15 日
首次公开发行
(有限合伙)
前的股份
上海智兴博辉
投资合伙企业 7,344,189 3.36 2018 年 6 月 15 日
(有限合伙)
宁波江阁实业
投资合伙企业 7,344,076 3.36 2020 年 6 月 15 日
(有限合伙)
宁波宏德实业
投资合伙企业 7,344,076 3.36 2020 年 6 月 15 日
(有限合伙)
张辉阳 7,101,722 3.25 2018 年 6 月 15 日
谢立新 6,881,400 3.15 2018 年 6 月 15 日
周厚良 5,552,122 2.54 2018 年 6 月 15 日
王晓勇 2,908,254 1.33 2018 年 6 月 15 日
宁波海邦人才
创业投资合伙
2,643,867 1.21 2018 年 6 月 15 日
企业(有限合
伙)
俞建超 2,335,416 1.07 2018 年 6 月 15 日
赵永升 1,926,204 0.88 2018 年 6 月 15 日
姚华俊 1,502,157 0.69 2018 年 6 月 15 日
李义春 1,348,372 0.62 2018 年 6 月 15 日
李勇成 1,133,632 0.52 2018 年 6 月 15 日
冯晋 600,892 0.27 2018 年 6 月 15 日
单迦亮 293,763 0.13 2018 年 6 月 15 日
徐兴标 176,258 0.08 2018 年 6 月 15 日
小 计 164,070,000 75.00
网下配售股份 5,469,000 22.50 2017 年 6 月 15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49,221,000 2.50 2017 年 6 月 15 日
的股份
小 计 54,690,000 25.00
合计 218,76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onfoong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Co., Ltd.
注册资本:16,407 万元(本次发行前);21,876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姚力军
住所: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经营范围: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及维修;新型电子元器件制
造;常用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压延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无分销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为高纯溅射靶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各种高纯
溅射靶材,包括铝靶、钛靶、钽靶、钨钛靶等。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归属于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9”。
电话:0574-58122405
传真:0574-58122400
电子信箱:wenhui.li@kfmic.com
董事会秘书:Jie Pa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万股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日期 情况 情况 情况
董事长、总 2014.6.22-
姚力军 6,183.27 12.17 6,195.44
经理 2017.6.21
单位:万股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日期 情况 情况 情况
董事、副总
2014.6.22-
Jie Pan 经理、董事 - 1,480.59 1,480.59
2017.6.21
会秘书
2014.6.22-
张辉阳 董事 710.17 2,461.14 3,171.31
2017.6.21
2014.6.22-
李仲卓 董事 - 885.99 885.99
2017.6.21
2014.6.22-
钱红兵 董事 - 82.95 82.95
2017.6.21
董事、财务 2017.3.21-
于泳群 - 17.28 17.28
总监 2017.6.21
2015.4.11-
Key Ke Liu 独立董事 - - -
2017.6.21
2014.6.22-
郭百涛 独立董事 - - -
2017.6.21
2014.6.22-
雷新途 独立董事 - - -
2017.6.21
2014.6.22-
李义春 监事 134.84 - 134.84
2017.6.21
2014.6.22-
王晓勇 监事 290.83 - 290.83
2017.6.21
2014.6.22-
张英俊 监事 - 13.82 13.82
2017.6.21
2014.6.22-
相原俊夫 副总经理 - 264.36 264.36
2017.6.21
2014.6.22-
王学泽 副总经理 - 65.66 65.66
2017.6.21
2014.6.22-
周友平 副总经理 - 82.95 82.95
2017.6.21
2014.6.22-
窦兴贤 副总经理 - 17.28 17.28
2017.6.21
2016.8.5-
鲍伟江 副总经理 - 65.66 65.66
2017.6.21
2016.8.5-
边逸军 副总经理 - 34.56 34.56
2017.6.21
合 计 7,319.11 5,484.41 12,803.52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姚力军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61,832,716 股,比例为 37.69%,
是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此外,姚力军先生通过江阁投资和宏德投资间接控制发
行人 14,688,152 股,比例为 8.95%,因此其可以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合计为
76,520,868 股,比例为 46.64%,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姚力军先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永久居住权,博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
为 23010319670831****,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2009 年入选国家“千人
计划”,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宁波
市荣誉市民,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控制的企业有航亚电器(姚力军先生持有 100%
股权)、同创机电(姚力军先生持有 60%股权)、阳明硅谷(同创机电持有 100%
股权),以及江阁投资(姚力军先生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宏德
投资(姚力军先生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兆盈医疗(姚力军先
生持有 30%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并担任董事长)。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104,533 人,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持
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姚力军 61,832,716 28.27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
2 18,507,072 8.46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
3 17,449,525 7.98
限公司
郑州金天丞信息咨询中
4 9,844,287 4.50
心(有限合伙)
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
5 7,344,189 3.36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
6 7,344,076 3.36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
7 7,344,076 3.36
企业(有限合伙)
8 张辉阳 7,101,722 3.25
9 谢立新 6,881,400 3.15
10 周厚良 5,552,122 2.54
合 计 149,201,185 68.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5,469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4.64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 倍(每股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
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405.54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16%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46.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4,922.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 0.0352644702%,有效申购倍数为 2,835.72 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5,376.16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626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2,075.47
保荐费用 377.36
辅导费用 3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988.68
律师费用 293.4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7.36
发行手续费用 22.11
合 计 4,164.38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7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1,211.78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2.29 元。(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20 元。(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
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
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18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
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502 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2.27-2.46 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20-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40-1,993 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20-30%;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13-1,856 万元,较上年同比增
长 20-30%(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住所
26 层
电话 0571-85316112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 成政、季诚永
项目协办人 罗傅琪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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