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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10-12
股票简称:蠡湖股份 股票代码:30069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Wuxi Lihu Corporation Limited.

( 注 册 地 址 : 无锡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
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刘静华、吴昌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陈懿、王悍、陈国祥、邹毅林、朱美娟、王利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季梦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

3、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近亲属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本人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无锡金茂、江阴安益、扬州经信、英飞尼迪、苏州国发、东方汇富、
芜湖瑞建、苏州融联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
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的承诺

蠡湖至真的其他股东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承诺如
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也不由蠡湖至真
回购该部分股权;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内出售所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本人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行为所得到的收益将全部归蠡湖至真所有。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
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
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
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所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
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
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
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
责任。

(三)无锡金茂、扬州经信、江阴安益、芜湖瑞建、苏州国发、东方汇富

1、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2、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
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
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
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 个
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
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
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
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
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
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
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
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
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
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用利息等。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蠡湖至真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并保证: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蠡湖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
促蠡湖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蠡湖股份
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蠡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
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有),并停止在蠡湖股份
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照
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承诺

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蠡湖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
蠡湖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如有)。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
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蠡湖股份
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蠡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
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有),停止在蠡湖股份处领薪
(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蠡
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
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蠡湖股份处领薪(如有)
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如
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承诺

1、东吴证券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
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天健会计师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广发律师的承诺

广发律师承诺:“1、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2、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
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
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
责任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
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促使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下,确保现金分红水
平符合《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
求,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
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锡蠡湖增
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
定: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
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固定比率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应当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
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四)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0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
超过 5,383.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538.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 4,844.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9.8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8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蠡湖股份”,股票代码
“300694”;本次公开发行的 5,383.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上市
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
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
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
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10 月 15 日
(三)股票简称:蠡湖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694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531.697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 5,383 万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5,383.0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
蠡湖至真 7,481.4280 34.75 2021年10月15日
无锡金茂 1,593.8903 7.40 2019年10月15日
英飞尼迪 674.5488 3.13 2019年10月15日
苏州国发 674.5488 3.13 2019年10月15日
王晓君 638.3410 2.96 2021年10月15日
江阴安益 637.5561 2.96 2019年10月15日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芜湖瑞建 539.6390 2.51 2019年10月15日
发行股份
邹毅林 510.0449 2.37 2019年10月15日
王利军 478.1670 2.22 2019年10月15日
扬州经信 449.6992 2.09 2019年10月15日
苏州融联 404.7293 1.88 2019年10月15日
陈懿 404.7293 1.88 2019年10月15日
刘静华 379.4743 1.76 2019年10月15日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
王悍 318.7780 1.48 2019年10月15日
季梦琛 270.2380 1.26 2019年10月15日
东方汇富 269.8195 1.25 2019年10月15日
朱美娟 236.0381 1.10 2019年10月15日
陈国祥 159.3890 0.74 2019年10月15日
吴昌明 27.6391 0.13 2019年10月15日
小计 16,148.6977 75.00
网下询价发行的
538.30 2.50 2018年10月15日
股份
首次公开 网上定价发行的
发行股份 4,844.70 22.50 2018年10月15日
股份
小计 5,383.00 25.00
合 计 21,531.6977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Lihu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王洪其

成立日期: 1994年4月11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 21,531.6977万元

住所: 无锡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

经营范围: 叶轮、涡轮、精密铸件、涡轮增压器的研发、制造、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涡轮增压器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
要产品为压气机壳、涡轮壳。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电话:0510-85618806

传真:0510-85618988

电子邮箱:zqb@chinalihu.com

董事会秘书:王晓君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任期 持股数 比例 持股数 比例 备注
(万股) (%) (万股) (%)
2017 年6 月13 持有蠡湖至
王洪其 董事长、总经理 日至2020 年6 - - 4,692.52 21.89 真63.00%的
月12 日 股权
2017 年6 月13 持有蠡湖至
刘静华 董事、副总经理 日至2020 年6 379.4743 1.76 700.29 3.25 真9.36%的股
月12 日 权
2017 年6 月13 持有蠡湖至
史开旺 董事、副总经理 日至2020 年6 - - 219.21 1.02 真2.93%的股
月12 日 权
董事、副总经
2017 年6 月13 持有蠡湖至
理、董事会秘书
王晓君 日至2020 年6 638.3410 2.96 481.82 2.24 真6.44%的股
/王洪其与王晓
月12 日 权
君系父女
2017 年6 月13
戴小林 董事 日至2020 年6 - - - - -
月12 日
2017 年6 月13 持有无锡金
许颙良 董事 日至2020 年6 - - 31.24 0.15 茂1.96%的股
月12 日 权
2017 年6 月13
祝祥军 独立董事 日至2020 年6 - - - - -
月12 日
2017 年9 月18
马朝臣 独立董事 日至2020 年6 - - - - -
月12 日
2017 年6 月13
冯晓鸣 独立董事 日至2020 年6 - - - - -
月12 日
2017 年6 月13 持有蠡湖至
曹鸣峰 监事会主席 日至2020 年6 - - 25.44 0.12 真0.34%的股
月12 日 权
2017 年6 月13 持有蠡湖至
潘杰 职工代表监事 日至2020 年6 - - 18.70 0.09 真0.25%的股
月12 日 权
2017 年6 月13
何进 监事 日至2020 年6 - - - - -
月12 日
副总经理/徐建 2017 年6 月13 持有蠡湖至
徐建伟 伟与王晓君系 日至2020 年6 - - 976.36 4.53 真13.05%的
夫妻 月12 日 股权
2017 年6 月13
吴昌明 财务总监 日至2020 年6 27.6391 0.13 - - -
月12 日
刘静华与季梦
季梦琛 - 270.2380 1.26 - - -
琛系母女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蠡湖至真持有公司 34.7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成立日期 1996 年 4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王洪其
注册资本 72.2458 万元
实收资本 72.2458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250514880G
住所 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 82 号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蠡湖至真仅作为持股公司存在,与公
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司主营业务不具有相关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蠡湖至真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王洪其 45.517296 45.517296 63.00
2 徐建伟 9.427200 9.427200 13.05
3 刘静华 6.761600 6.761600 9.36
4 王晓君 4.654400 4.654400 6.44
5 史开旺 2.113600 2.113600 2.93
6 张轶 1.000000 1.000000 1.38
7 曹鸣峰 0.248200 0.248200 0.34
8 余长平 0.221600 0.221600 0.31
9 黄坤明 0.195100 0.195100 0.27
10 周海波 0.195100 0.195100 0.27
11 谈东 0.177400 0.177400 0.25
12 潘杰 0.177400 0.177400 0.25
13 曲家龙 0.177400 0.177400 0.25
14 施忠仁 0.177400 0.177400 0.25
15 陈义标 0.173827 0.173827 0.24
16 李东富 0.173827 0.173827 0.24
17 陆新晓 0.140000 0.140000 0.19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18 陈波 0.057942 0.057942 0.08
19 黄永兴 0.057942 0.057942 0.08
20 徐振飞 0.057942 0.057942 0.08
21 顾俊峰 0.077232 0.077232 0.11
22 江义超 0.077232 0.077232 0.11
23 孙东伟 0.077232 0.077232 0.11
24 胡奇峰 0.077232 0.077232 0.11
25 陆达巍 0.077232 0.077232 0.11
26 张敬然 0.077232 0.077232 0.11
27 周正伟 0.077232 0.077232 0.11
合 计 72.2458 72.2458 100.00

蠡湖至真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8.06.30/2018 年 1-6 月 2017.12.31/2017 年
总资产 409.67 409.93
净资产 194.10 194.36
净利润 -0.26 43.13

注: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王洪其、徐建伟、王晓君分别持有蠡湖至真 63.00%、13.05%、6.44%的股权,
合计持有蠡湖至真 82.49%的股权,王晓君直接持有公司 2.96%的股权,王洪其
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晓君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建
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蠡湖铸业董事兼总经理,王洪其与王晓君系父女,徐建伟
与王晓君系夫妻,因此,王洪其、徐建伟、王晓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洪其先生:1950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高级企业文化师,身份证号码为 32021119500124****。1972 至 2004 年,历任蠡
湖村(原蠡湖大队)大队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等职务,2004
年至 2007 年,任蠡湖社区(原蠡湖村)总支部副书记,2007 年后不再担任社区
组织中任何职务;1992 年 10 月至 1999 年 2 月、2000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
村办集体企业蠡湖实业总经理;1996 年 4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蠡湖特铸厂厂长,
1998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蠡湖特铸厂董事长兼厂长,2006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蠡湖特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3 年 12 月至今,任蠡湖特铸、蠡湖
至真董事长;自蠡湖有限成立以来,王洪其先生一直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1994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1994 年 11 月至 1995 年 9 月,2007 年 4 月至
今,担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蠡湖铸业董事长、蠡湖至真董
事长。

王晓君女士:197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身份证号码为 32021119781107****。2005 年起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蠡湖铸业董事、蠡湖至真监事。

徐建伟先生: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2022319751024****。1998年至2005年,历任无锡市燃气总
公司输配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2005至2011年,历任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
司办公室经理、采购总监,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无锡华润天然气汽车加气
站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起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蠡湖铸业
董事兼总经理。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蠡湖至真除对本公司投资外,不
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洪其除持有蠡湖至真股份
外,未投资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或权益。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晓君除持有公司、蠡湖至真
的股权外,还持有霍尼斯特 20%的股权,霍尼斯特非王晓君控制的企业,且霍尼
斯特的经营范围为:新型绝缘材料的研发、绝缘制品的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无与涡轮增压器
配件相关的经营活动,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伟除持有蠡湖至真的股权
外,未投资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或权益,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经营与公司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101,470 人,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持
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蠡湖至真 7,481.4280 34.75
2 无锡金茂 1,593.8903 7.40
3 英飞尼迪 674.5488 3.13
4 苏州国发 674.5488 3.13
5 王晓君 638.3410 2.96
6 江阴安益 637.5561 2.96
7 芜湖瑞建 539.6390 2.51
8 邹毅林 510.0449 2.37
9 王利军 478.1670 2.22
10 扬州经信 449.6992 2.0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 5,383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9.89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253.03386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
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38.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844.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
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428323910%,有效申购倍数为 2,334.68171 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3,237.8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为 44,320.9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8]36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 8,916.90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6,218.31万元

保荐费用: 188.68万元

注册会计师费用: 1,429.25万元

律师费用: 628.3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32.37万元

合 计 8,916.90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数字与上述分项费用相加的差异由于小数点四舍五入造
成。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6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320.9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13 元(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0.43 元(按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
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750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2018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 2018 年 1-9 月及 2017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主要会计数据及财
务指标数据如下:

项目 2018年9月30日 2017年12月31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843,700,918.49 699,166,713.53 20.67

流动负债(元) 780,513,836.88 664,735,882.75 17.42

总资产(元) 1,528,285,040.34 1,320,420,298.44 15.7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84,773,413.27 603,440,550.88 13.48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24 3.74 13.48
元/股)
项目 2018年1-9月 2017年1-9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元) 781,279,743.39 649,612,209.28 20.27

营业利润(元) 97,457,320.30 80,364,437.79 21.27

利润总额(元) 96,803,522.42 82,999,604.69 16.6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81,332,862.39 71,654,902.79 13.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发行
79,159,585.51 68,362,694.37 15.79
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0 0.44 13.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0.49 0.42 15.79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63 12.14 0.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
12.29 11.58 0.71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60,687,708.96 121,810,966.46 -50.1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38 0.75 -50.18
(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数为两期数的差值。

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产品、税收政
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
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与上年同期对比,公
司销售收入和资产规模呈上升趋势,主要由于公司持续扩大生产,满足订单交付
所致。

2018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50.18%,
主要原因是公司扩大生产规模,采购支付的现金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上期
同期增速相对较快所致。

二、2018 年度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预计 2018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104,500.00 万
元至 110,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15.66%至 21.75%,预计 2018 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9,950.00 万元至 10,9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约 1.53%至 11.23%,预计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约为 9,700.00 万元至 10,65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4.67%至 14.92%。

上述 2018 年度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
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电话:0512-62938558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狄正林、杨淮

项目协办人:卞睿

项目人员:张熙、高志豪、沈弘婧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
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蠡湖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蠡湖股份股票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同意推荐蠡湖股份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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