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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1-14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YiDa Chemical CO.,LTD.)
住所: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
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2018 年 5 月 15 日),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
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15 日)收盘
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
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分别不超过 15%,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
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
实施减持。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
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三)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刘
芳、蔡国庆、刘冰、李凤珠、刘坚和赵静珍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蔡国庆就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承诺如下: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蔡国庆就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何路群、汤芹洪、
柯亚芬、袁纪贤、高华、刘丰、吴逊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何路
群、汤芹洪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何路群、汤芹洪、
柯亚芬、袁纪贤、高华、刘丰、吴逊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何路
群、汤芹洪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严格履行股票锁定承诺,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
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制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
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 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
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
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情形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
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
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
公司证券事务部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应于当日立即通
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
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
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
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的 5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
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公司回购股份
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
已公告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3)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4)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5)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
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
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6)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②本人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1%。
③本人增持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2)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3)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增持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增持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
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5)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上一会计
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③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6 个月内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4)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5)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增持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增持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
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7)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③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
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若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
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
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承诺: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
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非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津
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
失等义务。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
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
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
相应调整。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
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
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
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
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不断提高收入和盈利
水平,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并致力于提高投资者的回报。公
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下措施:
(1)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凭借公司在业内多年积累的技术、品牌、客户资源、整体配套服务能力等方
面的优势,坚持创新发展,紧跟市场趋势,与客户全面合作,不断满足客户的需
求。
强化专业化发展原则,继续巩固和深化公司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和配
套服务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提升市场占有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整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使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
《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
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的,则承诺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
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16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
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由
公司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
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在努力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进
行合理、有效的投资回报。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在充分
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坚持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分
红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6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分红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
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在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
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根据实际
经营情况、企业发展所处阶段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的对利
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保投资者获得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关于公司投资者分红的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同意。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
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
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润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
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后提交股东大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
并由证券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
4、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成功上市后三年内,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红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取
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同意,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
和监督。
5、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红预案,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在符
合现金分红规定条件下,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意见。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
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
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6、公司子公司分红政策
发行人各主要子公司拟制订分红政策及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子公司定期分红
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以保障发行人能够为投资者分红。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
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出具了《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开发、
生产、销售任何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化学”)生产的
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怡达化学经营的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怡达化学生产的产品或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生
产、销售任何与怡达化学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怡达化学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
投资任何与怡达化学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
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怡达化学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怡达化学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怡
达化学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
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怡达化学
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
争。
4、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怡达化学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
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怡达化学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
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承诺:
“在本人合法持有怡达化学股份的任何期限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
公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怡达化学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
的关联交易,则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怡达化学因此而遭受或产生
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人为怡达化学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
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
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怡达化学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
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若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怡达化学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9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5 万
股新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
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进行
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 200.50 万股,网上发行 1,804.5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6.7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2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怡达股份”,股票代码“300721”,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5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
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
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
(三)股票简称:怡达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72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15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5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05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发行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后总股本比例
姓名 (股) (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刘准 17,119,608 21.3595 2020 年 11 月 15 日
2 沈桂秀 10,650,516 13.2882 2020 年 11 月 15 日
3 刘昭玄 5,215,000 6.5066 2020 年 11 月 15 日
深圳同创锦程新三板投资企
4 2,500,000 3.1192 2018 年 11 月 15 日
业(有限合伙)
安徽国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5 2,000,000 2.4953 2018 年 11 月 15 日
有限公司
6 林婵贞 2,000,000 2.4953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 光大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 1,850,412 2.308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 光大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21,360 2.2724 2018 年 11 月 15 日
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
9 1,625,952 2.0286 2018 年 11 月 15 日
伙)
10 袁凌 1,100,000 1.3724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1 刘芳 1,026,000 1.2801 2020 年 11 月 15 日
12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000,000 1.247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大连耀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13 1,000,000 1.247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企业(有限合伙)
14 刘冰 996,000 1.2427 2020 年 11 月 15 日
15 刘坚 996,000 1.2427 2020 年 11 月 15 日
16 周峰 900,000 1.1229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7 上海华阁实业有限公司 800,000 0.9981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8 李凤珠 663,876 0.8283 2020 年 11 月 15 日
19 蔡国庆 614,000 0.7661 2020 年 11 月 15 日
20 朱丽君 590,000 0.7361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占首次公开发行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后总股本比例
姓名 (股) (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1 郭伟 500,000 0.6238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2 李伟峰 350,000 0.436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3 袁纪贤 340,000 0.4242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4 刘玲 330,000 0.411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5 顾滢 310,000 0.3868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6 沈惠秀 300,000 0.3743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7 张毅 290,000 0.3618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8 汪仁琴 240,000 0.2994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9 高华 225,000 0.280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0 柯亚芬 215,000 0.2682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1 刘丰 205,000 0.2558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2 包宏发 170,000 0.2121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3 孙银芬 125,000 0.1560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4 夏志顺 120,000 0.149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5 沈健 119,000 0.148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6 周新华 100,000 0.1248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7 耿志坚 100,000 0.1248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8 陈祥亚 90,000 0.1123 2018 年 11 月 15 日
39 李相如 89,164 0.1112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0 凤环 80,000 0.0998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1 杨观岳 80,000 0.0998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2 潘炎 74,000 0.0923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3 冷翔英 70,000 0.0873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4 吴逊 70,000 0.0873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5 孙洁 65,000 0.0811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6 何华伟 64,000 0.0799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7 胥刚 60,000 0.0749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8 杭正方 50,000 0.0624 2018 年 11 月 15 日
49 李哲 40,112 0.0500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0 杨震 40,000 0.0499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1 常惠萍 34,000 0.0424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占首次公开发行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后总股本比例
姓名 (股) (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2 刘猛 32,000 0.0399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3 缪林锋 30,000 0.0374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4 吴卫碧 30,000 0.0374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5 蔡洁 30,000 0.0374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6 高夏茂 24,000 0.0299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7 何路群 20,000 0.0250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8 杨贤文 20,000 0.0250 2018 年 11 月 15 日
59 匡惠芬 20,000 0.0250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0 龚莉红 20,000 0.0250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1 吴建磊 20,000 0.0250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2 汤芹洪 15,000 0.018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3 陈岩 15,000 0.018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4 臧祥伟 15,000 0.018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5 杜金花 15,000 0.018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6 施建伟 15,000 0.018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7 梅小明 14,000 0.017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8 蔡长江 11,000 0.0137 2018 年 11 月 15 日
69 何影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0 姚健琳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1 孙建军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2 姚亚华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3 矫洪贵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4 胡广华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5 张伟纲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6 朱忠伟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7 杭静君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8 杨卫兵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9 陆琴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0 黄华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1 杨红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2 吴波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占首次公开发行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后总股本比例
姓名 (股) (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83 李迎俊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4 刘继刚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5 魏树君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6 杨媚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7 黄晓艳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8 黄伟新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9 陈伟峰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0 曹杰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1 居雪华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2 缪海君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3 易继红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4 单承子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5 钱正方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6 丛艳春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7 张勤中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8 王俊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9 袁坚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00 张虎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01 尤泳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02 金全鑫 10,000 0.0125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小计 60,100,000 74.9844%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姓名 (股) 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 网上发行股份 18,045,000 22.5140% 2017 年 11 月 15 日
2 网下配售股份 2,005,000 2.5016%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小计 20,050,000 25.0156% -
合计 80,15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YIDA CHEMICAL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0,100,000.00 元人民币
发行后注册资本: 80,150,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准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 1996 年 6 月 20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14 日
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邮政编码:
电话: 0510-86600202
传真: 0510-866093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yidachem.com/
电子信箱: ydhx8101@yidamail.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 蔡国庆
联系电话: 0510-86600202
经营范围: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醇醚、醇醚酯系列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及
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从事醇醚及醇醚酯类有机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刘准 董事长、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孙银芬 董事、财务总监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李金峰 董事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蔡国庆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赵伟建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徐雪峰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刘斌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何长碧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汤芹洪 监事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何路群 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柯亚芬 副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袁纪贤 副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高华 副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刘丰 副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吴逊 副总经理 2016 年 2 月 03 日-2019 年 2 月 02 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 (股)
1 刘准 董事长、总经理 17,119,608 -
2 孙银芬 董事、财务总监 125,000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
3 蔡国庆 614,000 -
总经理
4 何长碧 监事会主席 - 60,000
5 汤芹洪 监事 15,000 20,000
6 何路群 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20,000 20,000
7 袁纪贤 副总经理 340,000 -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 (股)
9 柯亚芬 副总经理 215,000 -
11 刘丰 副总经理 205,000
12 高华 副总经理 225,000
13 吴逊 副总经理 70,000 60,000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准。刘准持有发行人 1,711.9608 万股股份,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28.485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除投资本企业外,未对
外投资其他企业。
刘准先生: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2001
年参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达
到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身份证号为:32052119610624****,住所:江苏省张家
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 2017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42343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
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刘准 17,119,608 21.3595
2 沈桂秀 10,650,516 13.2882
3 刘昭玄 5,215,000 6.5066
深圳同创锦程新三板投资企业(有
4 2,500,000 3.1192
限合伙)
5 林婵贞 2,000,000 2.4953
安徽国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6 2,000,000 2.4953
公司
7 光大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 1,850,412 2.3087
8 光大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21,360 2.2724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9 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25,952 2.0286
10 袁凌 1,100,000 1.3724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5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6.71 元/股,此价格对应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 180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90%,网下发行数量为 20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81,933,959,500 股,中签率为 0.0220238349%,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4,540.54 倍。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4,132 股,包销金额为 570,345.72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3,503.5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408.18 万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30,095.37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对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135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3,408.18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1、保荐承销费 2,339.89
项目 金额(万元)
2、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316.04
3、律师费 283.02
4、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 469.23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3,408.18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1.7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
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30,095.37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0.25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73 元/股(按发行人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衡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阅及审计。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604,674,859.80 546,825,665.13 10.58%
流动负债(元) 420,572,249.35 378,279,835.00 11.18%
总资产(元) 1,006,199,286.81 889,088,030.75 13.1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539,657,764.58 489,627,401.74 10.22%
权益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8.98 8.15 10.22%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901,446,951.03 741,124,491.70 21.63%
营业利润(元) 55,796,103.85 55,518,053.65 0.50%
利润总额(元) 60,572,181.88 58,947,995.02 2.7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49,359,837.52 45,988,408.08 7.33%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43,710,913.12 42,916,181.28 1.85%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213 0.8369 -1.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7273 0.7810 -6.88%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40 11.45 -2.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8.32 10.69 -2.37%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5,703,587.42 33,198,924.47 -52.70%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26 0.55 -52.70%
量净额(元)
二、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公司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90,144.7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74,112.45万元增
加16,032.25万元,增幅为21.63%。主要系产品销量和销售价格增长所致。
公司 2017 年 1-9 月实现利润总额 6,057.22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5,894.80 万元
增加 162.42 万元,增幅为 2.76%,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4,935.98 万元,较
去年同期的 4,598.84 万元增加 337.14 万元,增幅为 7.33%,其主要原因为营业收
入增长、政府补助、投资收益增加。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金额较 2016 年末增加 10.58%,主要原因
是 2017 年 1-9 月受收入增长的影响,应收票据较期初增加 3,201.60 万元,增加
36.36%;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 2,100.73 万元,增加 21.67%;其他流动资产中理财产品
较期初增加 5,800.00 万元,增加 47.54%。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负债金额较 2016 年末增加 11.18%,主要原因
是应付账款较期初增加 5,089.74 万元,增加 125.93%。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 2016 年末增长
10.22%,主要系利润稳步增加,未分配利润较期初增加 4,935.38 万元,增加 36.19%。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7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570.36 万元,较上年同期
有所下降,主要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分别较期初增加 3,201.60 万元、2,100.73 万元,
分别增加 36.36%、21.67%;应付票据较期初减少 6,000.00 万元,减少 75.00%。
三、2017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7 年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
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公司
预计 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 115,000.00~120,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14.72%~19.70%;预
计实现净利润 5,950.00~6,200.00 万元,同比增长 0.05%~4.25%;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000.00~6,250.00 万元,同比增长 0.79%~4.99%;预计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900.00~6,100.00 万元,同比增
长 1.27%~4.71%。(以上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 年 10 月 2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吕雪岩、钟丙祥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5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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