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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2-15
股票简称:立华股份 股票代码:300761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HUA ANIMAL HUSBANDRY CO., LTD.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二O一九年二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股份”、“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主要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的所有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及股东沈琴、沈兆山、
奔腾牧业、天鸣农业、聚益农业、昊成牧业、沧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3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艾伯艾桂、九洲创投、招银展翼、李发君、魏凤鸣、魏平华、
张秋刚、杨红兵、张康宁、倪溢、庄新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魏凤鸣、沈琴、张康宁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立力、魏凤鸣、沈琴、虞坚、
钟学军、李永安、张康宁、劳全林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4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拟减持具体信息书面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人
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本承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东奔腾牧业、天鸣农业、艾伯艾
桂承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循法律规定的减持公告
程序,并由发行人在本企业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意向减持为所持有数量的
100%。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
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2 倍(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5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
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
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
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
市条件。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
启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
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


6
时,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
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召开董事
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回购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
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
该次回购股票方案: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
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
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
易日内实施完毕。



7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或当年现金分红的 20%(孰
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50%及现金分红
总额。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A.通过实
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
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的 20%
(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50%及现金分红
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A.通过实施公
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三、关于申报文件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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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的承


1、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
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③如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及沈静承诺:(1)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 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30 天内启动依
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
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
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③如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2)如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滞后,致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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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
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承诺:保荐机构之全资子公司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6 月退出对发行人的间接入股时,保荐机构与鲁证创投、保荐机构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私下利益交换或
其他利益安排。

保荐代表人承诺:保荐机构之全资子公司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6 月退出对发行人的间接入股时,保荐代表人与鲁证创投、保荐代表人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私下利益交换或其
他利益安排。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增加,由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且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上述
期间内股东回报主要来自现有业务,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
2016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2016
年 1 月 27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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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260.00 万股,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5,000.00 万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陆续投入到“安
庆立华年出栏 1,750 万羽一体化养鸡建设项目”、“扬州立华年出栏 1,750 万羽一
体化养鸡建设项目”、“自贡立华年产 18 万吨鸡饲料加工项目”、“阜阳立华年产
36 万吨饲料加工项目”、“阜阳立华年出栏 100 万头生猪项目一期”、“连云港立
华年存栏种猪 1 万头建设项目”,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的投
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
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
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拓宽融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企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三年公司将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进一
步扩大产能和产量,力图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这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资金投入,
仅靠公司自身的经营积累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使公司的资金需求与发展能力相匹
配,必须依靠资本市场运作获取企业发展的资金。

成为上市公司后,公司将增加证券市场融资方式,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融
资渠道,获得企业发展必需的资金,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公司凝聚力的需要

股票发行上市后,公司社会知名度将会有很大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公司市场
形象的提升和市场的开拓,而且可以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品牌效应、提高产品知名
度、增强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整体
竞争力的提升。

3、扩大公司规模,提升抵抗风险能力的需要



11
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主要是黄羽鸡活鸡、活猪、活鹅等,畜禽养殖行业存在
动物疫病与自然灾害、产品价格波动、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等风险。公司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可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增加资产规模,从而有效提升公
司抵抗风险的能力。这不仅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能使合作农户的利益得
到保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用于“安庆立华年出栏 1,750 万羽一体化养鸡建设项
目”等 6 个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将扩大公司主营业
务产能及业务覆盖范围,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市场竞争力
及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的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集资金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专注于黄羽鸡、生猪及鹅的养殖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公司现
有的黄羽鸡及生猪养殖业务市场基础及技术经验为基础,是对公司产能的进一步
扩充及对市场覆盖区域的进一步拓展。募集资金项目达产之后,将直接新增产能
商品代黄羽鸡 3,500 万只、商品猪 30 万头。

公司作为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在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较强的技术优势、人员
优势、管理优势、营销优势、质量优势和品牌优势,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
公司现有业务联系紧密,公司从事募集资金项目的储备较为充分。

(四)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立足于畜禽养殖行业,公司将秉承“诚信、合作、创新、规范”的经营理念,
依靠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优势、紧密的合作养殖模式优势、快速扩张优势、区
位优势、技术优势、信息化自动化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制定了继续向大型农业
企业迈进,做大立华品牌的发展战略,用诚信专业的服务,为客户创造出更大价
值。


12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获得批准,除了通过自身产能扩
张实现业务发展外,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充分利用和整合优势资源,快速实现公司的低成本扩张和跨
越性发展。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
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畜禽养殖
行业从业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
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进一
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4、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深化区域营销网络建设

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种类的日益增加以及销售覆盖区域的逐渐增
多,对营销网络的建设和市场推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吸引优秀的销
售、管理团队,优化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建立高效的营销、运营网络,加快各
区域市场的战略布局,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使得公司产品收入和利润得

13
到持续快速增长,以更好回报全体股东。

5、加强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

对产品品种繁育、饲养管理、饲料配方、疫病防治等关键技术环节的高度重
视是公司内生增长的重要源动力。未来,公司将依靠自身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
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品
种,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6、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
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立华牧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
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

7、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
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14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5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规定。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
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16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
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
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7、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


17
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
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
制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具体实施计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
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于 2015 年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及股东回报规划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会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
基本原则,具备《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8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
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利润
分配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


19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
应对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
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扩大再生产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
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 3 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
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
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等承诺责任主体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涉及
本次公开发行有关承诺,则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履行
如下约束措施:

(一)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的保障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
承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0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保障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
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
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
本人所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
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除控股股东外,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保障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
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
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障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
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二)稳定股价承诺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按约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
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同时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 50%薪酬
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且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就稳定股价议案投赞成票之日止。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
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1
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
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
及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约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
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上
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
及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三)利润分配承诺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

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形时,除已有约定外,另将: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及沈静(以下简称“双方”)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双方及双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

22
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
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为避免未来双方及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
竞争,双方作出如下承诺:

在双方单独或共同控制发行人期间,双方及双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
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
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
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投资、收购、兼并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
经济组织;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或经济组织;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
持或帮助。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
同业竞争,双方还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
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如双方及双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双方应于发现该
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双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如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双方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
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
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4)如违反上述承诺,双方将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股东奔腾牧业、天鸣农业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


23
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②为避免未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
业竞争,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企业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投资、收购、兼并从事与发行人相
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
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

③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
同业竞争,本企业还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
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如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
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企
业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
于提供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如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通过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
投入发行人。

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股东艾伯艾桂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
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4
②为避免未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
业竞争,本企业做出如下承诺:

在本企业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
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③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
同业竞争,本企业还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
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
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
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
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25
4、本承诺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
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承


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及沈静(以下简称“双方”)承诺:

1、如果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双方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
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者
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住
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双方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
缴,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所承租房屋,因拆迁、搬迁、无法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原因而导致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双方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适租的房屋,以保
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
切经济损失。

4、如惠州立华因杨侨种鸡场(含孵化厂)涉属禁养区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
门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其他法律责任,双方将无偿代
惠州立华承担罚款,并愿意承担惠州立华/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毋
需惠州立华/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双方承诺将尽速为该种鸡场(含孵化厂)另寻场
址并制定详尽的搬迁计划,以保证惠州立华/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

5、如公司或子公司所使用的划拨土地,因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
行政许可等手续,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或
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公司或子
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划拨土地的,双方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


26
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
损失。

6、如公司或子公司所使用、拥有、承包、租赁的土地或房产,因需按有关
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手续,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
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
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公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有关土地或房产的,双方
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或房产,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
愿意承担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7、如公司或子公司目前已开工建设或已投产生产单位,因需按有关法律法
规完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申领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而被主管政府
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问题进
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公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有关生产单位
的,双方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生产经营场所,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
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12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4,128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发
行量为 412.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3,715.2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9.3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7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立华股份”,股票代码“300761”,本
次公开发行的 4,128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
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和发行人网站(网址
www.lihuamuye.com)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
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28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 年 2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立华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76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388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128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4,128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程立力 94,150,000 23.31 2022 年 2 月 18 日
首次公开发 奔腾牧业 87,500,000 21.66 2022 年 2 月 18 日
行前已发行 天鸣农业 42,350,000 10.49 2022 年 2 月 18 日
股份 艾伯艾桂 31,150,000 7.71 2020 年 2 月 18 日
聚益农业 17,500,000 4.33 202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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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昊成牧业 17,500,000 4.33 2022 年 2 月 18 日
九洲创投 14,000,000 3.47 2020 年 2 月 18 日
沧石投资 10,500,000 2.60 2022 年 2 月 18 日
李发君 8,750,000 2.17 2020 年 2 月 18 日
魏凤鸣 8,750,000 2.17 2020 年 2 月 18 日
魏平华 6,300,000 1.56 2020 年 2 月 18 日
张秋刚 5,250,000 1.30 2020 年 2 月 18 日
沈琴 4,375,000 1.08 2022 年 2 月 18 日
杨红兵 3,500,000 0.87 2020 年 2 月 18 日
张康宁 2,975,000 0.74 2020 年 2 月 18 日
倪溢 2,450,000 0.61 2020 年 2 月 18 日
招银展翼 2,100,000 0.52 2020 年 2 月 18 日
沈兆山 1,750,000 0.43 2022 年 2 月 18 日
庄新娟 1,750,000 0.43 2020 年 2 月 18 日
小计 362,600,000 89.78 -
网上发行股份 4,128,000 1.02 2019 年 2 月 18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 37,152,000 9.20 2019 年 2 月 18 日
行的股份
小计 41,280,000 10.22 -
合计 403,880,0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 LIHUA ANIMAL HUSBANDRY CO., LTD.

3、注册资本:36,260 万元(本次发行前),40,388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程立力

5、成立日期:1997 年 6 月 19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23 日

7、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

8、经营范围:鸡:雪山鸡(配套系)(祖代)生产(限分支机构生产)、鸡:
雪山鸡(配套系)(父母代)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国家禁止类的除外】;苗
鸡、商品鸡饲养(限分支机构饲养);(肉鸡)配合饲料生产;粮食收购(限于自
用)。商品鸡、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的国内采购、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营业务:黄羽鸡、生猪、肉鹅的生产与销售。

10、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A03 畜牧业”

11、电话号码:0519-86350908

12、传真号码:0519-86350676

13、电子邮箱:ir@lihuamuye.com

14、互联网网址:www.lihuamuye.com

15、董事会秘书:虞坚


31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如下:

姓 名 职 务 直接持股(万股) 间接持股(万股) 任 期
程立力 董事长、总裁 9,415.00 9,873.50 2018.7.15-2021.7.14
魏凤鸣 董事、副总裁 875.00 568.75 2018.7.15-2021.7.14
董事、副总裁、财
沈琴 437.50 430.50 2018.7.15-2021.7.14
务总监
虞坚 董事、董事会秘书 - 43.75 2018.7.15-2021.7.14
周宏斌 董事 - - 2018.7.15-2021.7.14
张路 董事 - - 2018.7.15-2021.7.14
杨宁 独立董事 - - 2018.7.15-2021.7.14
李华 独立董事 - - 2018.7.15-2021.7.14
赵湘莲 独立董事 - - 2018.7.15-2021.7.14
监事会主席、职工
钟学军 - 175.00 2018.7.15-2021.7.14
代表监事
罗实劲 监事 - - 2018.7.15-2021.7.14
李永安 职工代表监事 - 35.88 2018.7.15-2021.7.14
张康宁 副总裁 297.50 136.50 2018.7.18-2021.7.17
劳全林 副总裁 - 182.00 2018.7.18-2021.7.17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程立力、沈静。

程立力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01061965XXXXXXXX,华南农业大学动物营养专业硕士。公司创始人,曾供
职于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现任立华股份董事长、总裁。

沈静女士,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10261967XXXXXXXX,句容卫校妇幼专业毕业。曾供职于江苏省扬州市邵伯
中心医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中医院。现任立华股份采购部总经理。

除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奔腾牧业、
天鸣农业、聚益农业、昊成牧业和沧石投资。


32
1、奔腾牧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 5,0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3,033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沈静
实际控制人 沈静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13 日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 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
养殖技术咨询、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除持有立华股份股权外,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项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年及一期
总资产(元) 245,161,790.78 245,153,879.36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元) 243,738,990.78 243,731,079.36
净利润(元) 7,911.42 18,272.36

(2)出资结构

序号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立力 3,102.00 62.04
2 沈静 320.00 6.40
3 中农基金 842.00 16.84
4 杨志强 112.00 2.24
5 劳全林 104.00 2.08
6 钟学军 100.00 2.00
7 韦习会 84.00 1.68
8 朱江宁 66.00 1.32
9 舒大治 52.00 1.04
10 黄志明 49.00 0.98
11 张进 48.00 0.96
12 安洪亮 44.00 0.88
13 白志庆 40.00 0.80
14 杨德辰 37.00 0.74
合计 5,000.00 100.00
注:韦习会、朱江宁分别原任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除此之外,其余自然人合伙人均现任
职于公司。

2、天鸣农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 1,210 万元


33
实缴出资额 1,21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程立力
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13 日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
农业技术咨询、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除持有立华股份股权外,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年及一期
总资产(元) 12,283,399.55 12,282,764.40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元) 12,104,615.55 12,103,980.40
净利润(元) 635.15 3,011.09

(2)出资结构

序号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立力 461.25 38.12
2 魏凤鸣 162.50 13.43
3 沈琴 123.00 10.17
4 张秋刚 100.00 8.26
5 张康宁 39.00 3.22
6 杨红兵 20.00 1.65
7 王宝 16.00 1.32
8 汪泽文 15.00 1.24
9 倪溢 13.00 1.07
10 杨继勇 10.50 0.87
11 朱文光 10.25 0.85
12 王巨刚 10.25 0.85
13 李永安 10.25 0.85
14 王咏梅 10.00 0.83
15 袁青妍 9.25 0.76
16 史伟栋 8.25 0.68
17 安迪 8.00 0.66
18 李盛 7.75 0.64
19 李文明 7.50 0.62
20 刘甲 7.50 0.62
21 刘强 7.50 0.62
22 戴为民 7.25 0.60
23 唐海兵 7.25 0.60
24 林建雄 7.25 0.60
25 许长娣 7.25 0.60
26 韩厚明 7.25 0.60
27 许盛海 7.25 0.60
28 彭先桂 7.00 0.58
29 朱立江 7.00 0.58
30 殷洲 6.75 0.56


34
序号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1 薛广树 6.75 0.56
32 牛正民 6.75 0.56
33 罗贤文 6.75 0.56
34 周凤平 6.50 0.54
35 蒋丰 6.25 0.52
36 宋忠福 6.25 0.52
37 庄新娟 6.00 0.50
38 李国光 6.00 0.50
39 任秋生 5.50 0.45
40 许前 5.50 0.45
41 丁晓荣 5.50 0.45
42 吴小春 5.50 0.45
43 沈立权 5.50 0.45
44 罗颖 5.25 0.43
45 承建兴 5.00 0.41
合计 1,210.00 100.00
注:张秋刚为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结识多年友人且为公司直接自然人股东,除张秋刚外,其
余自然人合伙人均现任职于公司。

3、聚益农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5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程立力
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26 日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 常州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
农业技术服务、咨询;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除持有立华股份股权外,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项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年及一期
总资产(元) 5,013,199.16 5,013,196.48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元) 5,003,199.16 5,003,196.48
净利润(元) 2.68 442.83

(2)出资结构

序号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立力 348.00 69.60
2 刘岳龙 12.50 2.50
3 虞坚 12.50 2.50
4 王冬 5.00 1.00


35
序号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5 张静 5.00 1.00
6 李金凤 5.00 1.00
7 周元元 5.00 1.00
8 李宁 5.00 1.00
9 邢旭 4.00 0.80
10 仇伟 4.00 0.80
11 张忠卫 4.00 0.80
12 赵进展 4.00 0.80
13 柯旭军 4.00 0.80
14 唐忠平 4.00 0.80
15 于广春 4.00 0.80
16 余小明 4.00 0.80
17 刘忠鸿 4.00 0.80
18 莫凡贤 4.00 0.80
19 芮香平 4.00 0.80
20 牛洪波 4.00 0.80
21 陈海洋 4.00 0.80
22 李荣华 4.00 0.80
23 高玲 4.00 0.80
24 王军 4.00 0.80
25 汪闪闪 4.00 0.80
26 代光云 4.00 0.80
27 田啟华 4.00 0.80
28 胡素萍 4.00 0.80
29 周联高 4.00 0.80
30 张亮 4.00 0.80
31 王明光 4.00 0.80
32 何小伟 3.50 0.70
33 曹锋 3.50 0.70
34 王兆伟 3.00 0.60
合计 500.00 100.00
注:以上自然人合伙人均现任职于公司。

4、昊成牧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5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程立力
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26 日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 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
养殖技术服务、咨询;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除持有立华股份股权外,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36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项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年及一期
总资产(元) 5,013,093.60 5,013,091.11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元) 5,003,093.60 5,003,091.11
净利润(元) 2.49 417.66

(2)出资结构

序号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立力 313.75 62.75
2 林鹏飞 17.50 3.50
3 朱沛霁 5.00 1.00
4 袁晓露 5.00 1.00
5 蔡永成 5.00 1.00
6 贾代汉 5.00 1.00
7 王封平 5.00 1.00
8 肖凤 4.50 0.90
9 李国军 4.00 0.80
10 张立伟 4.00 0.80
11 张小军 4.00 0.80
12 胡祥克 4.00 0.80
13 骆建 4.00 0.80
14 杨建华 4.00 0.80
15 王文正 4.00 0.80
16 李辉 4.00 0.80
17 徐勤迎 4.00 0.80
18 陈小虎 4.00 0.80
19 陈长春 4.00 0.80
20 卞良勇 4.00 0.80
21 苏成 4.00 0.80
22 杨昌年 4.00 0.80
23 胡永花 4.00 0.80
24 蔡明利 4.00 0.80
25 罗晓平 4.00 0.80
26 缪伟 4.00 0.80
27 武玮 4.00 0.80
28 郭士兵 4.00 0.80
29 牛晓童 4.00 0.80
30 郑军 4.00 0.80
31 张利鑫 4.00 0.80
32 徐锦锦 4.00 0.80
33 陈仕兴 4.00 0.80
34 范建生 4.00 0.80
35 张行灏 4.00 0.80
36 邹李莉 4.00 0.80
37 储昭俊 3.50 0.70
38 徐同春 3.50 0.70


37
序号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9 张红波 3.50 0.70
40 汤立松 3.50 0.70
41 胡志明 3.50 0.70
42 黄祖芬 3.00 0.60
43 辜新贵 2.70 0.54
44 陈国善 2.00 0.40
45 赵源 1.50 0.30
46 崔柏勋 0.55 0.11
合计 500.00 100.00
注:赵源原任惠州立华服务部经理,林鹏飞原任立华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除赵源、林鹏
飞外,其余自然人合伙人均现任职于公司。

5、沧石投资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 15,0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5,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程立力
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31 日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八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
01B.03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
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
经营范围
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信息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主营业务 除持有立华股份股权外,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项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年及一期
总资产(元) 150,013,545.06 150,003,224.12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元) 149,992,465.06 150,003,024.12
净利润(元) -10,559.06 -1,041,798.64

(2)出资结构

序号 出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立力 7,350.00 49.00
2 瀚丰资本 2,550.00 17.00
3 泓石投资 2,550.00 17.00
4 郭原珍 2,550.00 17.00
合计 15,000.00 100.00




38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79,155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程立力 94,150,000 23.31
2 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87,500,000 21.66
3 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42,350,000 10.49
4 艾伯艾桂有限公司(Able Agrima Limited) 31,150,000 7.71
5 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17,500,000 4.33
6 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17,500,000 4.33
7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000,000 3.47
8 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500,000 2.60
9 李发君 8,750,000 2.17
10 魏凤鸣 8,750,000 2.17
合计 332,150,000 82.24




3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128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9.35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4.4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2、16.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128 万股。根据《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142.50529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
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6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412.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715.2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488400068%,申购倍数
为 2,047.50176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126,167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1,568,000.00 元。致同会计师


40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 110ZC0028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36,347,040.00 元
2 会计师费用 11,300,000.00 元
3 律师费用 8,900,000.00 元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00,000.00 元
5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 620,960.00 元
合计 61,568,000.00 元
每股发行费用 1.49 元/股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0,000,000.0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23 元/股(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募
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1.83 元/股(按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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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
流量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8)第110ZA8223号)。

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8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
审计,但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8)
第110ZA8328号”审阅报告。

公司根据历史经营情况、2018 年 1-9 月实际经营成果,以及 2018 年 10-12
月生产计划、市场营销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及其他相关资料,对 2018 年
全年经营业绩进行预计,并编制了 2018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该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8)第
110ZA6550 号《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已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财
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审阅
报告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盈利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
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1月2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
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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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玮

3、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5、联系电话:0531-81283753

6、传真:0531-81283755

7、保荐代表人:李虎、卢戈

8、项目协办人:白云龙

9、其他项目组人员:曾丽萍、苑亚朝、姜岳、周康、周伟东、孙滕强、王
美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上市保荐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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